02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司法考试】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ppt模版课件

(d)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通票据或货币的销售;
(e)船舶、船只、气垫船或飞机的销售;
(f)电力的销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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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
2、不适用于服务贸易和技术贸易 3、混合合同也不适用公约,如补偿贸易、技
贸结合,有两个例外: (1)如果货物提供与服务提供是可分离的 (2)如果提供服务未占到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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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 4、权利担保 ▪ (1)也称所有权担保。指卖方应当保证其对所
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所有权或处置权,该货物上 没有设置任何未向买方披露的担保权利,同时也 没有侵犯其他第三人的权利,第三人也不会就该 货物向买方主张任何权利,从而买方能够获得完 整无瑕疵的权利。 ▪ (2)权利担保的规则 ▪ ①卖方原则上对其出售的货物有完整的所有权, 是第三方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求的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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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例
• 日本甲公司上午通过航空邮件向中国乙公司: “可供松下彩电1000台,单价300美元,FOB 长崎港,一个月内答复有效。” 日方又像乙 公司
• 6月5日发出要约 • 6月6日上午日方又向中方发电传:“取消6月5
日发盘内容” • 6月6日下午受到航空邮件后做出同意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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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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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 (3)质量担保责任的免除 ▪ (4)承担质量担保义务的时间 ▪ A、卖方应对风险移转到买方时所存在的
任何不符合同的情形负有责任,即使这种 不符合同的情形在风险转移后方始明显。 ▪ B、卖方对在风险转移到买方后发生的任 何不符合同的情形,如果是由于买方违反 他的某项义务所致,卖方应负责。
移交货物有关的单据,必须按合同规定的 时间、地点和方式来移交。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 - 副本

(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法
大陆法系 1.《民法典》 2.《商法典》
英美法系 1.有关合同的判例法 2.有关货物买卖的单行法规: (1)英国1893年《货物买卖法》 (2)美国1952年《统一商法典》
1.如果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 承诺无效=拒绝要约=新要约=反要约 2.如果承诺对要约内容的变更属于“非实质性变更”: (1)原则上=承诺有效=合同成立 合同条件=要约内容+承诺做出非实质性变更的内容 (2)例外情形下=承诺无效=合同不成立 收到该承诺的人按照下列原则表示反对:a.反对的时间=毫不迟 延的表示反对;b.反对的理由=承诺与要约之间存在差异 3.公约比各国国内法更明确的地方=有判断“实质性变更”和 “非实质性变更”的标准,对要约中7个条件的变更属于“实质 性变更”:(1)货物的品质规格;(2)数量;(3)价格; (4)交货=时间+地点+方式;(5)付款=时间+地点+方式; (6)赔偿范围(违约责任);(7)解决争议。
甲国为缔约国
乙国为缔约
第二种情形:1+b
A公司-----------B公司(合同条件=DES 旧金山)
营业地(英国) 营业地(美国)
说明:
1.b项规定的意义=扩大公约的适用范围
2.对b项规定作出保留的国家=不愿意扩大公约的适 用范围=美国+中国
(二)交易范围
1.标的物范围
国内 “货物”==有形财产+动产
二、CISG的适用范围
(一)当事人范围
1.适用的两个条件
1.合同具有国际性:当事人的营业地设立在不同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word)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国际货物买卖法是国际经济法中非常古老非常发达的传统法律部门,如今,国际货物买卖法仍然处于发展之中,也仍然是非常基本非常重要的法律部门。
学习国际货物买卖法,必须掌握的就是《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这两个重要的国际法律文件。
通过掌握国际货物买卖法,需要能够深入理解和熟练分析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和效力、权利和义务内容、尤其是所有权和风险转移问题、履行、违约和救济。
一、国际货物贸易的概念通常,根据国际贸易的标的不同,可以把国际贸易分为三个部分,即国际货物贸易,国际技术贸易和国际服务贸易。
国际货物贸易即是国际货物贸易,提以货物为标的国际买卖交易。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及有关的国际条约上,可能对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性作不同的规定,即以不同的标准来确定一个贸易是否是国际货物贸易。
一般地,确定国际性的标准主要有:营业地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作为交易标的货物跨越国境的货物买卖;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
国际货物贸易交易的当事人有买方和卖方。
但是,在国际货物贸易交易的过程中,通常还必然会涉及到其他一些交易,主要是:国际货物运输;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国际支付和担保;等等。
(二)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概念对于国际货物贸易法这个概念,可以有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
广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的国际货物贸易法,是指规范国际货物贸易合同及合同项下国际货物贸易交易的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国内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在这里是指国际货物贸易法的形式渊源。
在现代,国际货物渊源法的形式渊源包括:国际贸易惯例、国际条约和有关于国际货物贸易的国内法。
国际货物贸易法的渊源(一)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有确定内容的、对一般的国际贸易活动或其一特定领域的国际贸易活动具有调整作用的行为规范。
国际贸易惯例作为国际货物贸易法的重要渊源,是由三个方面的因素决定的: 1.国际贸易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贸易实践中形成的行为规范;2.为有关的国家所认可;3.为有关的当事人所接受;国际货物贸易领域中的国际贸易惯例主要有:1.《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最早的《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国际商会于1936年公布的。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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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组 (工厂交货)
E组 EXW (Ex Works) (工厂交货)
“工厂交货”是指出卖人在出卖人的场所或其他 指定地(即工厂、工场、仓库等)将尚未出口 清关且未装载于任何提货车辆的货物置于买受 人支配,即完成交付。 交货前一切风险和费用由卖方承担,交付之后 的一切风险和费用由买方承担。但应买方的请 求,卖方应对出口报关、获得出口许可等,提 供必要的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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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2月2日星期六
FOB包括理舱(FOB Stowed) 为了使船上装载的化物放置妥善和分布合理,货物装船后, 需要进行垫隔和整理,此项作业叫做理舱,理舱费用由谁负担, 各国港口有不同的规定和解释,为了明确责任和避免引起争议, 买卖双方商订合同时,应对理舱费由谁负担作出明确规定,如买 方不愿负担装运费和理舱费,则可按FOB Stowed条件成交,按此 条件成交,卖方不仅应负担装货费,而且还要将装到船上的货物 堆好码好并进行合垫隔和整理,即还须负担理舱费。如在FOB后 未加 “理舱”(StoWed)字样,而租船合同又规定船方不负担 装货费时,则理舱费由买方负担。 FOB包括平舱(FOB Trimmed) 货物装船后,为了保持船舶承受压力均衡和航行安全,对成堆装 入船舱的散装货物,如煤炭,粮谷等,需要进行调动和平整。这 项作业叫作平舱。按此条件成交,装货费和平舱费,概由卖方负 担。按一般惯例,如在FOB后未加“平舱”(Trimmed)字样,则 卖方不负担平舱费用,平舱费用究竟由买方抑或船方负担,则取 决于租船合同的规定,当租船合同规定船方不负担装货费时,则 平舱费由买方支付。
FCA(Free Carrier) 货交承运人 (指定地点) 该种术语,只要卖方在指定地点将业经出口清关的货 物交给承运人,即完成交货。适用于多种运输方式。 FAS(Free Alongside Ship) 船边交货(指定装运港) 出卖人在指定装运港将货物置于船边时即完成交付。 FOB(Free on Board) 装运港船上交货(指定装运港) 出卖人在指定装运港于货物越船舷时完成交货。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适用的法律、惯例

(二)《国际货物销售时效公约》 (三)《国际货物销售代理公约》(CAISG) (四)(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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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国际货物销售的统一法 公约》、《关于国际货物销售合
同成立的统一法公约》
ULIS主要规定了合同双方的基本义务,如货物的交付、 货物与合同规定相符、价款的支付、不履行的免责、 违约救济和损失风险,等等。该公约于1972年 8月 18 日生效,批准或参加国有 9个,但是,意大利、联邦 德国、荷兰、比利时、卢森堡 5国相继退出了该公约 ,实际上只剩下英国、圣马力诺、以色列、冈比亚 4 国。
ULF主要规定了要约和承诺、要约的撤销、反要约等有 关问题,于1972年 8月生效,批准或参加国与 UL1S相 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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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销售时效公约》
该公约于1974年在纽约签订,于 1980年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 合同公约》以议定书的形式修订。截至 2004年 8月,1974年文本 有成员国 25个,1980年文本有成员国 38个。我国没有加人该公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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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约未涉及的法律问题
公约并没有对所有涉及国际货物销售的法律问题 均进行了规定,公约的规定仅限于因合同而产 生的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下列几个方面 的问题,均由于各国法律的规定分歧较大,很 难统一,因此,公约没有涉及的法律问题主要 有:
1.公约不涉及有关销售合同的效力或惯例的效力 问题。
2.公约不涉及销售合同对所售出的货物的所有权 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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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 公约》
1985年 11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和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联合召开的外交会议 通过了《国际货物销售合同适用法律公 约》(未生效)。 该公约所指的适用法律,是某一个国家的 现行实体法,不包括该国的国际私法规 范。 该公约规定了适用法的确定原则。
司法考试: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习题(答案)

填空:1.传统的国际贸易法就是以()为核心,以国际运输、保险、支付等合同为支柱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
答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2.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规范主要体现为国际公约和()。
答案:国际商业惯例3.涉外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模式方面,在英美法系,没有专门的民法典,除了以法院判例形成的普通法原则外,通过颁布()的形式制订了货物买卖法。
答案:单行法规4.1980年3月维也纳外交会议通过了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该公约适用于销售合同的订立以及()。
答案:买卖双方因此而产生的权利义务5.《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适用于以下当事人之间的国际货物买卖:(1)缔约国中()分处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的货物买卖;(2)由国际私法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法律的货物买卖。
答案:营业地6.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没有制订专门的商法典。
目前,有关货物买卖的法律主要体现在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以及()中。
答案:《合同法》7.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方式。
答案:要约、承诺8.《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23条规定:“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的接受生效时订立。
”答案:发价9.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买方对货物不符合同,必须在发现或理应发现不符情形后一段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说明不符合同情形的性质,否则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但无论如何,如果买方不在实际收到货物之日起()内将货物不符合同情形通知卖方,他就丧失声称货物不符合同的权利,除非这一时限与合同规定的保证期限不符。
答案:两年10.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在数量条款中,规定卖方可以在一定百分比的限度内多交或少交若干数量的货物,这种条款被称为()。
答案:溢短装条款11.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与国内货物买卖合同的区别在于,前者具有()。
答案:国际性(或“具有涉外因素”)名词:1.承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承诺是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3买卖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例】2008-84.根据国际公约有关规定, 在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关的单据的情 况下,关于卖方的此项义务,下列哪些选 项是正确的?
A.卖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移交 B.如卖方在规定的时间前移交,可以在该 时间到达前纠正其中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 C.卖方行使纠正单据的权利使买方承担不 合理开支的,买方有权要求赔偿 D.卖方在不使买方承担不合理开支的情况 下,可以改变移交单据的地点和方式
3.单据的交付 CISG第34条:如果卖方有义务移交与货物有 关的单据,他必须按照合同所规定的时间、地 点和方式移交这些单据。如果卖方在那个时间 以前已移交这些单据,他可以在那个时间到达 前纠正单据中任何不符合同规定的情形,但是, 此一权利的行使不得使买方遭受不合理的不便 或承担不合理的开支。但是,买方保留本公约 所规定的要求损害赔偿的任何权利。
(二) 卖方的担保义务
2. 所有权担保 广义上的权利担保包括所有权担保和知识产 权担保。 所有权担保又称追夺担保,是指卖方所提交 的货物必须是第三者不能提出任何权利或要 求的货物。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应保证其所售 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存在买方所不知的瑕疵而 被追夺。
(二) 卖方的担保义务
公约第41条规定了卖方的所有权担保义务:
(二) 卖方的担保义务
3.知识产权担保:知识产权上无瑕疵 约定转售的第三国 在两类国家不侵权 买方营业地国家 ①买方订约时已知或不可能不知第三 卖方 人权利 免责 ②买方提供技术图样、图案、款式或其 他规格 ③买方在知道第三人的权利或要求后,未 在合理时间内通知卖方。
公约第四十二条 (1)卖方所交付的货物,必须是第三方不能根 据工业产权或其它知识产权主张任何权利或要求 的货物,但以卖方在订立合同时已知道或不可能 不知道的权利或要求为限,而且这种权利或要求 根据以下国家的法律规定是以工业产权或其它知
国际商法案例附答案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1案例一:一家日本公司同中国某服装厂签订了销售合同,由中国厂商向日本公司供应西装1000套,但是西装的布料和里料等材料均由日本公司提供。
问:若本合同产生争议,当事人能否提出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解决争端?分析:不可以,因为此合同主要提供的是劳务和服务.案例二:一国际机器买卖合同,卖方同意交付机器并负责其安装,并提供技术人员负责机器操作一年。
该批机器价值为$1,000,000 ,技术人员工资等价值为$ 200,000(工资、奖金等)。
若双方当事人就该买卖合同发生争议,则该买卖合同是否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管辖?(假设双方当事人所在国均已批准该公约)分析:该合同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规范。
因为该提供服务部分价值没有超过$1,000,000 ;若服务价值超过$1,000,000 ,则该合同不受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规范。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法2案例一:作为卖方的A公司(美国)向位于意大利的B公司发出一份要约,其中正面规定了货物价格、支付方式等,背面则规定了一仲裁条款。
B收到后,发出自己的格式条款表示接受。
但B的格式条款后有一争议解决条款规定采取诉讼方式。
A收到B承诺后,即按照规定发送货物。
后因国际货物价格下跌,B在接受部分货物后拒绝接受余货。
A由此提起仲裁。
问:(1)合同成立了吗?(2)合同争议应通过仲裁还是诉讼解决?分析:(1)合同成立。
B在作出承诺时更改了解决争议的条款,构成承诺实质性变更,即承诺无效,为反要约。
但之后A按合同发货,以行为承诺的方式接受了B的反要约,所以合同成立。
(2)根据CISG“最后一枪”原则,应通过诉讼方式解决。
(但美国不是CISG的缔约国)1. 承诺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反要约2. 承诺方式:口头书面承诺/行为承诺案例二:被告Chilevich是一家在纽约注册的进出口公司。
它与苏联Raznoexport签订了一份鞋子销售合同。
合同规定一切合同争议将在莫斯科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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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非强制性与CISG的适用
The parties may exclude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or, subject to article 12, derogate from or vary the effect of any of its provisions.
5、CISG不适用的交易及货物销售
(1) Contracts for the supply of goods to be manufactured or produced are to be considered sales unless the party who orders the goods undertakes to supply a substantial part of the materials necessary for such manufacture or production. (2) This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contracts in which the preponderant part of the obligations of the party who furnishes the goods consists in the supply of labour or other services.
CFR Cost and Freight (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CIF Cost, Insurance and Freight ( . .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CPT Carriage paid To (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CIP Carriage and Insurance Paid To (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案情】FOB术语下风险在船弦转移案 原告 Pyrene 公司 ( 卖方 ) 与印度政府 ( 买方 ) 签订了一份购 买消防设备的合同, FOB( 伦敦 ) ,买方与被告 ScindiaSteamNavigation 公司 ( 下称“船方” ) 签订了货运合 同,提单合并了 1924 《海上货运法》 (CarriageofC,txxbySeaAct) 。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货物运到伦敦港,船方在使 用船上吊杆把消防设备从驳船往船上运的时候。吊杆折断,造成货 损,此时,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卖方向英国 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船方承担赔偿责任 , 承担卖方修理消防船的全 部费用。被告 ( 船方 ) 承认其责任,但主张依据 ( 海上货运法 ) 享有赔偿责任限额,原告 ( 卖方 ) 则不同意船方享有赔偿责任限额, 理由是:其一,权利及免责不能扩展适用于货物越过船舷之前;其 二, FOB 下,运输合同是买方与船方订立的,卖方并没有参与到 运输合同中去,提单合并的规则是规范船方和提单持有人 ( 买方 ) 之间的关系。 【问题】 1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FOB 术语下货物的风险在何时转移 ? 2 、货物风险的转移与承运人的责任是什么关系 ? 3 、运输合同的效力是否能波及第三方 ?
(一)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 (二)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Contracts for the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1980 ( CISG ).
联合国货物买卖合同公约(CISG)
(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E F C D
EXW FAS FOB FCA CFR CIF CPT CIP DAF DES DEQ DDU DDP
通则中的各个贸易术语介绍
Group E
EXW Ex Works ( ... named place)
Group F Main carriage unpaid
Group D Arrival
DAF Delivered At Frontier ( ... named place) DES Delivered Ex Ship (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DEQ Delivered Ex Quay ( ... named port of destination) DDU Delivered Duty Unpaid (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DDP Delivered Duty Paid ( ... named place of destination)
第二章 国际货物买卖法
Law of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合同当事人的义务 货物所有权和风险的转移 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
第一节 国际货物买卖法概述
Introduction of Law of International Sale of Goods
四、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贸易惯例
(一)《1932年华沙—牛津规则》(WarsawOxford Rules) (二)《1941年美国对外贸易定义》(Revised American Foreign Trade Definition 1941) (三)《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International Rules for the Interpretation of Trade Terms) (四)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特 点和分组 (五)《国际商事合同通则》
2、当事人与CISG适用
Neither the nationality of the parties nor the civil or commercial character of the parties or of the contract is to be taken into consideration in determining the application of this Convention.
FCA FAS FOB Free Carrier ( ... named place) Free Alongside Ship (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Free On Board ( ... named port of shipment)
Group C Main carriage paid
二、国际货物买卖的国内立法
国内立法包括成文法与判例法。 大陆法系各国关于货物买卖立法所采取的 形式有民商分立和民商合一形式。 英美法系各国既没有民法典,也没有大陆 法意义上的商法典。 中国没有专门的商法典,关于货物买卖的 法律主要规定在《民法通则》、《合同法》 等法律中。
三、国际货物买卖的国际公约
【案情】 CIF合同卖方延迟交单案 卖方与买方订立了 1000 吨 1 号加拿大油菜籽的合同,价格条 件为 CIF 鹿特丹 / 欧洲港, 1974 年 11 月至 12 月装船。买方 又将该批货物转卖了 400 吨给 Verheijdens Veervoeder Commissiehandel 和 350 吨给 Lenersan-Poortman N.V 。 转卖合同是按照国际油、油菜籽和油脂协会( FOSFA )的油菜籽 合同签订的,其中的支付条款规定:卖方应在提单签发日后 20 天 内提交单证,即 1974 年 12 月 31 日 前。但在 1974 年 12 月 20 日,船在圣劳伦斯河搁浅受损,因修理船舶耽搁了时间, 1975 年 3 月才转船,货物于 4 月才到达欧洲。提单日期是 12 月 11 日 ,而直到 2 月 7 日 ,单据才转到买方手中。买方以超过 规定期限为由拒绝接受单据。买方于 3 月 4 日 将争议提交仲裁。 仲裁裁决买方胜诉,卖方上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及时交单是卖方在 合同中应履行的先行“条件”,否则就是卖方违反合同,买方有权 因此终止合同并拒绝单据。因此,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即买方有 权拒收单据,因为卖方交单过迟。 【问题】1、依《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 CIF 术语下,买卖 双方各应承担什么义务? 2、卖方应在何时提交单据?
案例:内陆地区产品出口中贸易术语的选择
2000年5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 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 为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 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 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8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 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 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得到发生车祸的通 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 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 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我出口方回 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1%,但认为其余货物 并未损坏,不能降价。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最终我出口 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2.5%,其余降价1.5%,为 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15万美元。 事后,出口方作为托运人又向承运人就有关损失提出索赔。对此, 承运人同意承担有关仓储费用和两箱震荡货物的损失;利息损失 只赔50%,理由是自己只承担一部分责任,主要是由于出口方修 改单证耽误时间;但对于货价损失不予理赔,认为这是由于出口 方单方面与进口方的协定所致,与己无关。出口方却认为货物降 价及利息损失的根本原因都在于承运人的过失,坚持要求其全部 赔偿。3个月后经多方协商,承运人最终赔偿各方面损失共计5.5
6、我国参加CISG时所做出的保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