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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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0•【字号】穗府办[2010]53号•【施行日期】2010.06.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穗府办〔2010〕53号)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一○年六月十日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广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穗字〔2009〕11号),设立广州市林业和园林局,为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市林业局的职责、原市市政园林局城市绿化和公园管理的职责、原市建设委员会城市园林建设资金筹措和计划分配等职责整合划入市林业和园林局。

(二)取消和调整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和调整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加强保护和合理利用森林、湿地和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优化配置林业资源,促进林业可持续发展的职责。

(四)加强组织指导林业改革、林业产业发展,依法维护林业经营者合法权益的职责;加强推进花卉产业发展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林业和园林绿化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有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研究制定全市林业和园林绿化中长期发展规划、专业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承担生态文明建设有关工作;协助开展有关国际公约的履约工作;指导区、县级市林业和园林绿化工作。

(二)负责提出林业和园林绿化财政性资金安排意见,编制部门预算并组织实施;承担林业和园林绿化建设资金筹措、计划分配;依法监管林业和园林绿化建设资金及其他有关资金;参与编制政策性森林保险、森林专项贷款计划;指导和监督本系统的财务、统计、审计工作。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穗府[1988]41号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穗府[1988]41号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正文:---------------------------------------------------------------------------------------------------------------------------------------------------- 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穗府(1988)41号一九八八年五月七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广州地区建筑工程(包括市政工程,下同)质量和施工安全的管理,根据国家和广东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地区(含市属县,下同)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不论其投资性质、隶属关系、规模大小,对其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均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质量监督”是指对建筑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和总体工程质量的评定、验收。

本办法所称“安全监督”是指建筑工程施工中有关防高空坠落、物体打击、机具伤害、触电、以及防火、防爆等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和对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的检查监督。

第四条强化建筑企业各项工程的质量、安全管理,必须按照“谁设计谁负责质量,谁施工谁负责质量,管生产必须保安全”的原则,必须实行企业管理和行政监督相结合的办法。

第五条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监督的主管机关。

所有建设、施工单位,均应接受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

凡未经质量监督安全机构核验合格的建筑工程,不能竣工验收,不准交付使用,银行不予结算,房管部门不能办理产权登记。

第二章建筑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机构的职责第六条广州地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下简称市监督站),在市建委领导下,接受广州市标准计量管理局、广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业务指导。

其主要任务是:(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本地区的所有建筑工程的质量、施工安全进行监督。

(二)负责检查本地区的设计、施工单位承接工程的资格,制止未经资格审查的单位和企业,擅自承包建筑工程的设计、施工任务和越级承接建筑工程任务。

市政园林养护安全管理制度

市政园林养护安全管理制度

市政园林养护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政策,保障市政园林养护工作人员的安全,确保市政园林设施的安全运行,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政园林养护工作中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政园林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明确安全管理人员,并具有相应资质。

第四条市政园林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市政园林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管理人员的安全责任。

第六条市政园林养护单位应当定期开展安全督查和隐患排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第二章安全生产管理第七条市政园林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第八条市政园林养护单位应当健全安全工作考核机制,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评估和考核。

第九条市政园林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生产档案,记录安全管理工作情况,以便随时查阅。

第十条市政园林养护单位应当严格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合法合规。

第十一条市政园林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防护制度,确保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第三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第十二条市政园林养护单位应当组织员工参加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十三条市政园林养护单位应当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演练,提高员工的应急处置能力。

第十四条市政园林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员工的安全培训情况。

第十五条市政园林养护单位应当加强对新员工的安全生产培训,确保新员工的安全适应期。

第四章安全风险评估第十六条市政园林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对工作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市政园林养护单位应当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防范。

第十八条市政园林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风险评估档案,记录安全风险评估的过程和结果。

第十九条市政园林养护单位应当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组织演练。

第五章事故应急处置第二十条市政园林养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事故应急处置制度,明确事故应急处置流程和责任人员。

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经广州市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合署办公,是市建委直属正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

一、主要职能
1.负责广州市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2.负责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受市建委委托,具体实施对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监督检查,组织或者参与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4.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5.负责对各区、县级市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监督机构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行指导检查。

二、内设机构
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内设6个科室:办公室、技术部、财务部、工程安全监督部、市政工程质量监督部、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部。

三、联系方式
1.办公地址:广州市东风东路585号六楼[1]。

广州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DB440100T 114—2007

广州市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和验收规范DB440100T 114—2007
3 术语及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绿化工程 将各类植物材料按合理的配置形式种植于城市绿地的工程。 3.2 进场验收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等按相关标准规定要求进行检验,对产品达到合格与否做出 确认。 3.3 主控项目 绿化工程中对公众利益、公共安全、环境保护和城市景观起关键作用的检验项目。 3.4 一般项目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3.5 检验批 按同一的生产条件或按规定的方式汇总供检验用的、由一定数量样本组成的检验体。 3.6
2
DB440100/T114-2007
种植土 理化性能好,结构疏松、通气,保水、保肥能力强,适宜于园林植物生长的土壤或其它种植基质。 3.7 客土 将栽植地点(种植穴中)不适合种植的土壤更换成适合种植的土壤,或掺入某种改善理化性质的栽培基 质。 3.8 最低种植土层 植物根系正常生长发育所需的种植土最少厚度。 3.9 土方工程 绿化工程种植土壤回填前的土方回填、地形整理等施工工序。 3.10 基础工程 绿化工程中达到设计标高后场地平整等种植前的分项工程。 3.11 栽植工程 绿化工程中植物种植的分项工程,包括挖穴、添加基肥、定植、浇灌、支撑等工序。 3.12 养护工程 绿化施工过程中植物种植后的养护分项工程。 3.13 草坪 人工种植低矮草本植物所形成的具有观赏效果并能供人适度活动的场地。 3.14 花坛 成丛或成片种植花卉或观叶植物,具有一定几何形轮廓的种植床。 3.15 绿篱 成行密植,常作造型修剪的植物带。 3.16 垂直绿化 利用植物在立体空间(如天桥、立交桥、边坡、屋面、垂直墙面等)进行的绿化方式。 3.17 大树 绿化种植工程中胸径30cm以上的落叶乔木及胸径20cm以上的常绿乔木。 3.18 胸径 距地面1.3m高处的乔木树干直径。 3.19 冠幅 乔、灌木枝叶部分垂直投影的平均直径。 3.20 绿化附属工程

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关于市政园林工程监督申报业务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受理的通知

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关于市政园林工程监督申报业务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受理的通知

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关于市政园林工程监督申报业务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受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公布日期】2012.04.10
•【字号】市政园林监督[2012]25号
•【施行日期】2012.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第一审普通程序
正文
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关于市政园林工程监督申报业务纳入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受理的通知
(市政园林监督[2012]25号)
各建设(代建)单位:
根据《关于同意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质量监督注册业务纳入市政务中心建委窗口受理的复函》(穗建办函〔2011〕2670号)的要求,自2012年5月1日起,市政园林工程监督申报业务统一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受理。

各建设(代建)单位如需办理市政园林工程监督申报手续,应使用本企事业单位IC卡(IC卡申办程序见广州城建网“IC卡服务”),登录“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企业网上申报系统”(网址:http:///)填写申报信息,并携带有关资料前往广州市政务服务中心建委窗口办理工程监督申报手续,其申报指南和办事流程见广州城建网“办事公开”。

特此通知
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日。

园林工程安全监管制度内容

园林工程安全监管制度内容

园林工程安全监管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园林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和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园林工程安全监管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园林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等环节。

第三条园林工程安全监管制度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全面、严格的园林工程安全监管体系,确保园林工程建设过程中的安全生产。

第四条本制度适用于国家、地方政府部门、园林工程企事业单位以及各类从业人员。

第五条园林工程安全监管制度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第六条园林工程安全监管制度的监督机构是地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第七条园林工程安全监管制度的责任主体是园林工程相关单位负责人。

第八条园林工程安全监管制度的监督对象包括园林工程建设中的设计、施工、监理、运营等各环节。

第九条园林工程安全监管制度的监督内容包括园林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运营过程中的安全管理和安全措施。

第十条园林工程安全监管制度的监督方式包括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查、突击检查等各种方式。

第二章园林工程设计的安全监管第十一条园林工程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设计人员应符合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园林工程设计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园林工程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方案进行安全评审,确保符合安全标准。

第十四条园林工程设计单位应对设计方案进行风险评估,提出相应的安全措施。

第十五条园林工程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明确安全管理责任,并做好安全风险防范措施。

第十六条园林工程设计单位应及时向业主提出安全管理建议,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安全监督。

第十七条园林工程设计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技术培训,提高设计人员的安全防范意识。

第3章园林工程施工的安全监管第十八条园林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施工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

第十九条园林工程施工单位应按照设计方案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

第二十条园林工程施工单位应设置安全管理机构,确定安全管理人员和责任,做好施工安全管理。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

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9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10.17•【字号】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施行日期】2019.10.17•【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2015年8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29号公布根据2019年10月17日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67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责任,保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交通运输、水务等专业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管理内容,国家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和军事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全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国土规划、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林业园林、应急管理、民防、气象、消防等政府相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的相关监督管理。

第四条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应当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保证合理的勘察、设计、施工工期。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合理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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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2003年市政园林[2003]172号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政府对市政园林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和质量,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绿化管理条例》、《供水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以及其它有关市政园林建设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法令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广州市行政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和管养大中修的市政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地下铁道工程;市政给水、排水(污)工程(含厂、站);市政燃气管道工程(含厂、站);城市园林绿化工程(含公园、广场和住宅小区的园林建筑和绿化、喷淋工程),适用于本办法。

第三条广州市市政园林局是广州市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负责广州市行政区内市政和园林绿化工程的规划、建设、管理、养护和维修,同时负责广州市市政园林工程的安全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广州市市政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站、广州市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是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属下的市政工程和园林绿化工程的专业安全质量监督机构,业务上接受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测总站和广州地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的指导,受广州市市政、园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和授权,依法对本市市政、园林工程相关主体的质量行为和工程实体的安全质量进行强制性监督。

第二章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范围和依据第五条市政园林工程的监督范围广州市行政区内所有市政园林工程项目,包括国家、地方政府、开发商等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的市政园林工程建设项目都必须委托监督站实施安全质量监督,否则,市政园林局不予办理市政园林工程的综合验收、管理养护接收和竣工验收备案的手续。

第六条市政园林工程的监督依据市政园林工程的安全质量的监督依据主要有如下三方面:一、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法规、部门规章、地方规章和法规性文件包括国家、地方立法机关制定的建设工程、市政园林工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相关职能部门制定的规章和各级政府职能部门制定的法规性文件。

二、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标准包括现行的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及其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

三、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具备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含设计变更),这些文件须符合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勘察设计合同要求、签证齐全并经过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批准。

第三章监督站的职责、权限和责任第七条监督站的主要职责监督站接受市政园林局的委托,对市政、园林工程履行如下职责:一、依法对本市市政、园林工程实施安全质量监督;二、负责落实市政、园林工程的有关质量检测和功能性试验;三、依法监督建设、勘察、设计、监理和施工单位(以下简称相关主体)履行其规定的安全质量责任和义务,及时发现并制止其在安全质量方面的违规行为;四、核查市政、园林工程的相关主体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五、参与本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检查评比活动和工程评优工作;六、负责一般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处理和仲裁;参与重大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调查、取证和处理;七、落实受监市政、园林工程的过程控制;监督施工单位落实强制监督抽检项目,对结构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进行重点监督检查;监督建设单位组织的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八、对受监市政、园林工程项目的施工安全管理及时评价,按程序规定及时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九、及时总结监督工作经验,收集本市市政园林工程建设的安全质量管理信息,掌握本市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动态,定期向市政园林局和上级监督机构报告;十、协助省有关部门组织对市政园林工程专业的监督员和检测人员培训工作。

第八条监督站的主要权限一、对承担市政园林工程安全管理措施到位、工程质量优良的单位,提请市政园林局给予表扬或嘉奖;二、对市政园林工程相关主体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和发现工程存在安全、质量问题或隐患,有权采取责令改正、局部暂停施工等措施,直到问题得到改正。

情节严重需要给予处罚的,报告市政园林局批准后实施;三、在安全质量监督过程中,发现涉及结构使用安全的隐患,可以委托具备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经检测确认为质量问题,由责任方承担检测费用;四、对监督抽查不合格的原材料和构配件有权责令其立即停止使用;对不合格的工序、部位和单位工程有权责令其返修加固,直至达到质量标准后方可交付使用;五、对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的单位,督促其执行《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出具报告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对发生一般工程安全、质量事故的单位,督促其按有关规定进行报告和处理。

第九条监督站的责任监督站及其派出的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对接受监督的市政园林工程的安全和质量负监督责任。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由市政园林局追究其监督责任,并根据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罚:一、监督站只收费不监督的;二、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在监督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三、市政园林工程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时隐瞒或擅自处理的;四、监督站或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因不认真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安全质量监督计划而造成责任事故的。

第十条监督站及监督人员在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过程中作出突出成绩的,市政园林局根据情况给予表扬、嘉奖等奖励。

第四章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受理程序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必须在市政园林工程项目施工招标工作完成后,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到监督站办理安全质量监督手续,认真填写《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登记表》,缴纳安全质量监督费,同时提交如下证件、证书、资料:一、规划许可证;二、施工、监理中标通知书;三、施工、监理合同及其单位资质证书;四、经施工图审查机构批准的勘察成果报告和施工图设计文件;五、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监督站在收到上述资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符合规定的,由监督站发给建设单位《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书》。

建设单位凭《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书》,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施工许可证。

第十二条监督站按规定收取监督费,发出《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书》,按工程规模组建安全质量现场监督机构,派出安全质量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由建设单位书面通知承担该项目的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构配件厂商等相关主体。

监督站将根据《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要求,对相关主体的市场准入资格和行为进行审查,包括单位资质、中标通知书、总包与分包以及各主体之间有无利害关系等。

第十三条监督工程师(监督员)拟定《监督计划》,通过站领导审定后,由建设方召集相关主体参加的工程会议,由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向各相关单位交底,内容包括《安全质量监督计划》,建设工程竣工备案制度的各项规定和要求,过程控制中强制抽检的要求和项目等。

第五章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工作的内容第十四条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进入施工现场,除审查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及构配件厂商等相关主体的资质等级和营业范围,还应对该项目各方主体技术负责人、参建人的执业资格和上岗证书进行认真核查,凡不符合规定要求的责令限期整改,否则不得开工。

第十五条监督工程师(监督员)应熟悉经审批的勘察、设计文件和建设方与其它相关主体签定的工程承包合同内容,并对监理单位制订的《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和施工单位制订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等文件进行审查。

第十六条监督站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和市政园林工程的质量现行验收标准,贯彻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续、过程控制方针,对各相关主体的质量行为、工作程序、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实施监督。

安全质量监督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监督工程师(监督员)按照《监督计划》在市政园林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抽检内容包括如下方面:一、地基基础、管道安装、主体结构和决定使用功能、安全性能等重要部位的隐蔽验收;二、检查受监项目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的安全保证体系的完整性和有效性;项目管理人员的数量和素质,安全质量检查、验收制度的落实情况;企业内部安全质量检测、试验的仪器设备和检测试验方法、手段的合法性;三、监督落实受监工程项目规定的强制性监督抽检,并对抽检的比例、内容、频率,委托检测机构的资格、检测报告的真实、有效、准确进行严格控制;四、检查施工现场使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的安全质量性能;五、监督检查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的落实,及时杜绝安全事故隐患;六、参加图纸会审、技术交底和主体工程施工技术方案审定和重大工程安全质量问题处理的会议;七、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工序、部位、单位工程的验收程序,抽查施工单位自检记录和监理单位的复检记录;八、根据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制度的规定和要求,督促检查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等做好施工原始资料。

九、依法依规如实作出受监工程项目的质量监督报告和安全评价报告。

第六章市政园林工程安全质量监督费用与管理第十七条监督站运作经费按国家、省、市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或拨付,并按政府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市政工程质量监督费、市政工程安全监督费和园林绿化工程质量监督费的收取费率执行相关规定,并按国家现行文件及时调整;监督费列入工程预(结)算内,建设单位在办理监督手续时按合同价计收监督费,竣工后按工程结算价结算监督费;检测、试验费用,根据实际发生计算,不包括在监督费之内,由委托单位直接向检测机构支付。

质量仲裁的检测试验费,由责任单位向检测机构支付。

第十八条监督费的管理和使用:监督费在财政部门指定的银行单独立帐,按国家预算外资金管理制度管理;监督费主要用于监督站开展安全质量监督工作的正常经费支出:包括办公费,职工工资,财政部门规定的有关开支,购置检测仪器、设备及交通工具等。

根据监督站工作性质,职工的劳保福利待遇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广州市市政园林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广州市市政园林局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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