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办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

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03•【字号】•【施行日期】2018.04.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武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相关部门、单位:4月1日媒体报道甘肃省折达公路考勒隧道内原设计中“双层钢筋”,施工后变成了“单层钢筋”,存在严重安全隐患。
相关部门曾要求对该隧道封路进行加固整修,计划2017年11月28日完成整改,但经调查,该隧道“整改”措施只是刷了涂料。
影响十分恶劣,后果极其严重。
问题报道后,省交通运输厅成立了调查工作组,彻查工程质量安全问题背后的违规违纪腐败问题及工作作风问题。
针对媒体曝光的问题,为摸清我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情况,消除安全隐患,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专项检查。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范围全市所有已建成和在建的交通工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水利工程。
交通工程重点检查公路、隧道、桥梁;房建工程重点检查住宅小区、保障性住房、棚户区改造、公共建筑;市政工程重点检查城市道路、市政桥梁、综合管沟、燃气管道、供热管道和供水管道;水利工程重点检查水利枢纽、城镇防洪等。
二、检查内容(一)工程项目基本建设程序执行情况,五方主体项目负责人质量终身责任制落实情况,打击建筑施工违法发包、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情况。
各级交通、建设、水务等部门质量安全监管履职情况。
(二)贯彻落实国家工程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情况,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质量问题、安全隐患查处情况等。
(三)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施工图审查等有关单位,项目经理和项目总监等执业人员,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
(四)贯彻落实质量检测方面的文件精神及执行技术标准、规范情况。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22.08.19•【字号】吉建办〔2022〕51号•【施行日期】2022.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的通知吉建办〔2022〕51号各市(州)建委(住房城乡建设局),长白山管委会住房城乡建设局、长春新区城乡建设和管理委员会、梅河口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各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重要指示精神,务实推进“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强力推动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治理行动,全力防范化解安全风险,依据《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全省住建系统重特大事故若干措施实施方案》、《全省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治理行动方案》、《全省住建系统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关于开展全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关于开展全省预拌混凝土质量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省住建厅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开展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督导检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时间安排2022年8月22日至10月31日。
二、检查方式本次检查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查、现场反馈、召开警示大会、下发检查通报、“监管干部+专家”、“四不两直”的模式分片区督导。
三、检查方法(一)听取汇报。
听取各市(州)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期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工作情况汇报。
(二)查阅资料。
查阅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十五条硬措施、房屋市政工程安全治理行动、安全生产“百日攻坚”专项整治行动、全省住宅工程质量常见问题专项治理行动等工作方案、检查档案、隐患台账等资料。
(三)实地检查。
受检地区提供本行政区域内房屋市政工程在建项目清单,检查组随机抽取确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1.05.11•【文号】建质[2011]66号•【施行日期】2011.05.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的通知(建质[2011]66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交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查处工作,我部制定了《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一一年五月十一日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依法严肃查处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有效防范和遏制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查处督办,是指上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督促下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
第三条依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和《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的事故等级划分,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一般事故的查处督办。
第四条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一)较大及以上事故发生后,住房城乡建设部质量安全司提出督办建议,并报部领导审定同意后,以住房城乡建设部安委会或办公厅名义向省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下达《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和质量较大及以上事故查处督办通知书》;(二)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公布较大及以上事故的查处督办信息,接受社会监督。
市政质量安全告知书(最新版)(2014.5.1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工程目前已进入实施阶段,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政质量安全监督站特对如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告知,参建各责任方应结合工程实际执行下列条款,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一、监督工作内容(一)检查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现场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状况;(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等进行监督;(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受理所辖工程在建设期内的质量安全投诉及保修期内的质量投诉,经调查、核实后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对工程投诉的处理;(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二、监督工作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不定期抽查、巡查及质量监督抽测等监督执法形式(一)监督组日常监督由监督组对工程的实体质量安全、工程技术资料、原材料控制状况和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实行监督巡查、抽查,对工程实体质量或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预制构配件等进行监督抽测。
(二)站领导监督巡查、抽查由监督站领导及相关监督人员,对工程项目的实体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主体(有关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抽查。
(三)专项监督检查由专项检查组对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等有关专项内容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四)工程验收监督对重要分部工程及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三、参建各方工作要求(一)工程参建各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现行国家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项法定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依法对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9.24•【字号】桂建管[2012]88号•【施行日期】2012.09.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通知(桂建管[2012]88号)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局)、市政(市容)局、园林局:近年来,随着我区城镇化跨越式发展和北部湾经济区的开放开发,市政基础设施项目数量越来越多,建设规模越来越大,技术含量越来越高。
虽然我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质量安全形势总体良好,但质量安全管理一刻都不能放松。
2012年8月24日,我国某地建成通车不到一年的市政桥梁发生坍塌造成4车侧倒、3人死亡、5人受伤的事故,给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敲响了警钟。
为避免类似事故在我区发生,确保我区在建市政工程的质量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我区在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质量责任市政工程包括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地铁(含轻轨)、公共交通设施、供水、排水、燃气、园林、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防洪、地下公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各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应切实履行对各类在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责任,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将市政工程纳入监管范围。
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区)单独设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市政公用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市政基础设施的使用单位、运营单位和养护单位落实运营、使用、维护环节的安全责任,配合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
建设单位是市政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主体,依法对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安全负全面责任;勘察设计单位是市政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的重要责任单位,必须按照相关标准规范进行勘察、设计,采用的标准规范和计算程序必须合法、有效;施工单位对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起关键作用,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监理单位对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承担监理责任;检测单位对检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12.05•【字号】鲁政办发[2011]74号•【施行日期】2011.12.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的意见(鲁政办发〔2011〕74号)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有效落实属地管理、行业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规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大力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一)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法定程序。
新建、改建、扩建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必须严格履行法定建设程序,凡是未办理规划许可、施工图审查、质量安全报监、施工许可等手续或手续不全的,不得开工建设。
对未经批准或手续不全开工的,要依法责令停工,严肃追究建设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责任,属于使用财政资金的要停止资金拨付并暂停审批其新上建设项目;对参与建设的开发、施工、监理等单位,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企业和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承接新的工程项目。
(二)进一步规范工程承发包行为。
建设单位必须把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全部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以任何名义肢解发包。
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主导地位的建设工程,必须依法进行公开招标,不得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建设工程招标不得把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费、监理费作为竞标条件,否则招标结果无效,责令建设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限期整改,整改期间暂停其他项目的招标。
(三)加强建设工程合同管理。
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标准示范文本,对质量安全责任、质量安全措施费、项目管理机构及其组成人员等作出明确约定。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的通知文号:建质[2014]154号有效期:2014年10月28日生效2014-11-15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我部制定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14年10月28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第一条为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程序,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所属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以下合称监督机构)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施施工安全监督的,适用本规程。
第三条监督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有关网站公示施工安全监督工作流程。
第四条工程项目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办理施工安全监督手续,并提交以下资料:(一)工程概况;(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项目负责人等主要管理人员一览表;(三)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清单;(四)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支付计划;(五)建设、施工、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及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承诺书;(六)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保障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踏勘,对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发放《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当根据工程项目实际情况,编制《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计划》,明确主要监督内容、抽查频次、监督措施等。
对含有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工程项目、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应当增加抽查次数。
施工安全监督过程中,对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以及检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应当调整监督工作计划,增加抽查次数。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菏政办发〔2016〕53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菏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的通知菏政办发〔2016〕5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业,各大中专院校:《菏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12月29日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菏泽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12月29日菏泽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确保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是指城市道路、桥涵、公共广场、园林绿化、供水、供气、供热、排水、泵站、城市照明、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实施工作可委托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机构进行(以下简称监督机构)。
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的管理工作。
规划、城管、财政、审计、安监、监察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市政工程应依法实行招标投标和委托工程监理。
工程开工前必须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和质量安全监督等基本建设手续,未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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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办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田横岛旅游度假区管委,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工作,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稳步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提升安全文明施工水平,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市政工程统一管理,建立健全质量安全监管机制
1、监管机构。
全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局委托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负责。
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处下设的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站(以下简称市政质监站)负责对全市范围内市政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实施质量安全监管,参与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并备案。
2、监管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的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均属于市政基础设施监管范围。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括:城市道路(含附属的桥梁、涵洞等)、供水、排水、燃气、热力、园林绿化、环卫、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城市照明、地下公
共设施及附属设施的土建、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配套的各类管(杆)线工程也属于市政监管范畴。
3、监管程序。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招投标工作完成后,领取市政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按照有关规定到市民大厅相关窗口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二、落实责任主体,依法加强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
各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市政基础设
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统筹协调,提高全市市政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1、市市政质量安全监管部门要完善专业化监管体制,增强服务功能,提高监管效能,确保监管全覆盖;严格按照国家的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履行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监督检查,维护公众利益;加强施工现场监督管理,加大检查力度,提高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施工现场文明程度和质量安全
管理水平。
2、建设单位要认真履行基本建设程序,积极办理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工程竣工后要及时组织竣工验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和移交工作,纳入正常维护管理。
未按规定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的,由市城乡建设局依法予以
处罚。
3、对未办理市政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政府投资(含部分政府投资)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市财政局将不予按照《即墨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拨付工程进度款及后续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