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市政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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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管,明确各方主体安全生产责任,规范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行为,提高监督工作服务质量与效率,并使安全监督工作规范化、程序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安全监督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制定本工程项目安全监督告知书。

第一部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安全责任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在实施安全生产过程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进行监督检查。

一、建设单位的首要责任1、按照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向施工单位拨付建设工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

2、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等有关资料。

3、履行合同约定工期。

4、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

5、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等。

6、负责牵头组织签订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生产承诺书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进行施工作业时双方之间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二、监理单位的主体责任1、将安全生产管理内容纳入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明确安全监理范围、内容、工作程序和制度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等;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部令第37号)的规定,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当针对工程特点、周边环境和施工工艺等,制定安全监理工作流程、方法和措施。

2、审查总、分包施工单位资质、安全生产许可证、“安管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和操作资格证书。

3、审核总、分包施工单位工程项目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安全生产责任制、各项规章制度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及人员配备情况。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建筑工程安全监督告知书根据《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相关法规要求,我们特向您告知以下事项:1. 施工单位信息: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工程地质:[工程地质]施工单位负责人:[负责人姓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安全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方式]2. 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承担以下安全责任: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组织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得到有效实施;指定专门人员负责工程安全生产,保证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和安全生产用品;定期组织安全教育和培训,确保人员具备安全操作技能;定期检查和维护工程施工中的安全设施和设备;及时消除工程施工中的安全隐患;积极配合安全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工程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在工程施工期间到岗到位。

3. 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注意事项:按照相关规定,严禁无证上岗、酒后驾驶和使用违禁药物;严禁人员私自进入危险工地和高风险区域,必须佩戴个人防护装备;高处作业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遵守相关操作规程;使用机械设备前,必须进行安全检查,并由合格人员操作;施工现场必须设置明显标识和警示牌,以警示工人和他人;施工期间应加强物料堆放和运输的安全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和疏散通道,保证应急疏散的顺利进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或发生安全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并采取措施予以控制。

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要进一步的安全指导,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施工单位名称]:施工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工程地质]:工程地质[负责人姓名]:负责人姓名:[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安全管理人员方式]:安全管理人员方式。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市政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市政工程)

监督登记号:柳东45020020××-×××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工程名称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机构: 柳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柳东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受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生产安全,使监督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予支持配合。

一、监督程序1、质量安全监督组收到工程监督登记书后,在工程基槽验收时,由建设(代建)单位组织,监督组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监督告知、安全报监现场勘察、基槽验收监督,参加人员包括: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和质量安全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设计及勘察单位人员.监督组根据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和项目管理人员任命书,核对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中相关人员资格,送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2、监督组对受监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3、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符合规定后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二、监督内容1、抽查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等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情况;3、抽查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和检测机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6、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7、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三、监督方式我局对受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采取抽查、抽测方式,并以不定点、不定期、不定检查内容、不提前告知的方式随机抽查。

监督组根据对工程项目的历次监督抽查情况和责任主体各方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调整和确定后续对工程监督的抽查、巡查频次,对受监工程项目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对以下关键点和环节,施工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电子邮箱将监督告知书和施工、监理单位各层级审核资料的意见和相关图片等上传给监督组,监督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派人到现场监督抽查。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尊敬的各相关方:根据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我方作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于贵单位的建筑工程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

经过实地勘察和技术评估,我们发现了一些质量问题。

特此通知,请贵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和改进,确保建筑工程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以下是我们的监督结果和建议:1. 工程概况建设单位:XXX公司工程名称:XXX项目工程地点:XXX地区工程施工单位:XXX建筑有限公司2. 监督结果2.1 结构质量问题经验室检测和实地观察,我们发现工程存在以下结构质量问题:- 某柱基础混凝土强度不达标,超出允许范围;- 部分梁的承载能力不足,存在隐患;- 部分墙体的垂直度和水平度不符合要求。

2.2 异常现象在施工过程中,我们还注意到以下异常现象:- 部分墙砖存在开裂、空鼓等问题;- 部分地面砖存在不合理的拼接和接缝处缺陷;- 部分门窗安装不规范,存在水密性和气密性问题。

3. 整改要求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我们要求贵单位立即采取以下整改措施:3.1 结构质量整改- 根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要求,重新检测柱基础混凝土强度,确保达到标准;- 加固和增加部分梁的承载能力,以提高安全性;- 调整和校正墙体的垂直度和水平度。

3.2 异常现象整改- 重新检验和更换有问题的墙砖,确保质量合格;- 修复和调整地面砖的拼接和接缝,提高整体美观度;- 重新安装门窗,确保符合标准,达到水密性和气密性要求。

4. 整改时限贵单位需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上整改措施,并通知我方进行复验。

5. 接受复验请贵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及时通知我们进行复验。

复验时,请提供相应的整改记录和报告。

若复验结果合格,我们将颁发合格证书。

6. 监督建议为了避免类似的质量问题再次发生,请贵单位在今后的建设过程中,加强对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的监督。

同时,我们建议贵单位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与协调,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市政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市政工程)

监督登记号:柳东45020020××—×××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工程名称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柳东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受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生产安全,使监督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予支持配合。

一、监督程序1、质量安全监督组收到工程监督登记书后,在工程基槽验收时,由建设(代建)单位组织,监督组对工程参建各责任主体进行监督告知、安全报监现场勘察、基槽验收监督,参加人员包括: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和质量安全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设计及勘察单位人员。

监督组根据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和项目管理人员任命书,核对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中相关人员资格,送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2、监督组对受监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3、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符合规定后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监督容1、抽查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等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情况;3、抽查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和检测机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6、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7、依法对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三、监督式我局对受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采取抽查、抽测式,并以不定点、不定期、不定检查容、不提前告知的式随机抽查。

监督组根据对工程项目的历次监督抽查情况和责任主体各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调整和确定后续对工程监督的抽查、巡查频次,对受监工程项目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廊坊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含监督计划)

廊坊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含监督计划)
见证取样计划
施工单位
施工组织设计
取样人授权、资格证书
勘察、设计
参加图纸会审、交底情况
注册工程师资格
检测机构
资质审查
审查人员
备注
相关文件(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设计图纸;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建设单位公章);监督注册文件)移交监督科。
附表三: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关键岗位人员资格审查表
工程名称:
责任单位
现场职务
建设单位
项目负责人
设计单位
设计负责人
施工单位
项目经理
监理单位
项目总监
未及时办理监督手续的原因:
申请人:
年 月 日
站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局领导意见:
年 月 日
附表二:
市政工程开工情况审查表
工程名称
开工时间
责任单位
审查内容
落实情况
承诺措施
责任人
复查情况
建设单位
施工图审查
监督注册
施工许可证
监理单位
监理规划及监理实施细则
(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
(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六)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二、监督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文件;
2、国家和省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3、工程地质勘察报告、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等。
8、监督组在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5日内,形成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9、监督组建立工程质量监督档案。
四、监督抽查须知:
1、质量行为监督,是指质监站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及告知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及告知书

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施工安全监督计划及告知书工程名称:监督登记号:建设单位:工程所在镇(街):安全监督员(编制人):监督室主任(审核人):佛山市南海区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站2015年监督工作计划根据法律法规和有关规范性文件,我站受建设主管部门委托对工程项目实施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并制订本监督工作计划.二、监督组织该工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工作由项目监督员协管监督员组成的监督小组负责实施。

监督室主任为。

三、监督工作内容及要求:(一)监督工作内容:1、工程报监后5个工作日内,监督小组到现场进行监督告知及交底;2、抽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情况;3、抽查施工、监理企业有否按规定建立并落实企业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抽查项目各方主体管理人员到岗情况;4、抽查各方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情况;5、抽查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管理情况;6、抽查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开展情况;7、参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8、依法对工程建设责任主体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9、依法处理与工程项目施工安全相关的投诉、举报。

(二)主要监督抽查方式:1、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项目安全管理的文件和资料;2、进入工程项目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抽查;3、发现安全隐患,责令整改或暂时停止施工;4、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5、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三)监督抽查频次:对正常施工项目的抽查频次为每月不小于一次,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不定期的专项监督抽查;对近一年发生过生产安全事故的施工企业承接的工程项目或抽查中发现安全隐患较多的工程项目增加抽查次数.(四)监督措施:1、监督组由不少于两名监督执法人员组成,将根据工程项目特征、工程阶段、责任主体诚信等情况对工程进行差异化监督管理;2、监督组将定期或不定期对施工现场和相关资料进行抽查,安全督查工作记录即时录入移动执法系统,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求责任主体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3、抽查过程中发现工程项目施工现场存在安全生产隐患的,责令立即整改;无法立即整改的,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责令停工整改并马上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对抽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4、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工程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由监理单位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形成安全隐患整改报告(附相关图片),经建设、施工、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提交监督机构;监督机构收到施工单位提交的安全隐患整改报告后进行查验,必要时进行现场抽查。

市政质量安全告知书(最新版)(2014.5.12)

市政质量安全告知书(最新版)(2014.5.12)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工程目前已进入实施阶段,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市政质量安全监督站特对如下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进行告知,参建各责任方应结合工程实际执行下列条款,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家现行施工规范、标准及有关规定要求执行。

一、监督工作内容(一)检查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二)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三)抽查工程现场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状况;(四)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五)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验收程序以及在验收过程中各方责任主体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及质量保证资料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等进行监督;(六)组织或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七)受理所辖工程在建设期内的质量安全投诉及保修期内的质量投诉,经调查、核实后监督有关责任单位对工程投诉的处理;(八)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二、监督工作方式对工程质量、安全进行不定期抽查、巡查及质量监督抽测等监督执法形式(一)监督组日常监督由监督组对工程的实体质量安全、工程技术资料、原材料控制状况和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实行监督巡查、抽查,对工程实体质量或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预制构配件等进行监督抽测。

(二)站领导监督巡查、抽查由监督站领导及相关监督人员,对工程项目的实体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主体(有关机构)及其相关责任人的质量安全行为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巡查、抽查。

(三)专项监督检查由专项检查组对工程实体质量安全、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行为等有关专项内容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四)工程验收监督对重要分部工程及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三、参建各方工作要求(一)工程参建各方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现行国家规范、强制性标准和自治区、南宁市有关规定,认真履行各项法定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依法对市政工程质量安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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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登记号:柳东45020020××—×××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工程名称建设(代建)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监督机构: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柳东建设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局受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

为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生产安全,使监督工作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请予支持配合。

一、监督程序1、质量安全监督组收到工程监督登记书后,在工程基槽验收时,由建设(代建)单位组织,监督组对工程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进行监督告知、安全报监现场勘察、基槽验收监督,参加人员包括:建设(代建)单位项目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和质量安全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设计及勘察单位人员。

监督组根据质量安全监督登记书和项目管理人员任命书,核对工程项目质量保证体系中相关人员资格,送达《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告知书》。

2、监督组对受监工程施工过程的质量安全进行监督。

3、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符合规定后出具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二、监督容1、抽查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和检测机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等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2、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工程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情况;3、抽查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的工程质量安全行为和检测机构、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4、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5、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6、参与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7、依法对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三、监督方式我局对受监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采取抽查、抽测方式,并以不定点、不定期、不定检查容、不提前告知的方式随机抽查。

监督组根据对工程项目的历次监督抽查情况和责任主体各方质量安全管理情况,调整和确定后续对工程监督的抽查、巡查频次,对受监工程项目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

对以下关键点和环节,施工单位应提前2个工作日,通过电子将监督告知书和施工、监理单位各层级审核资料的意见和相关图片等上传给监督组,监督组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派人到现场监督抽查。

(一)、质量方面1、建筑工程地基验槽、地基处理子分部验收、基桩静载试验最后一级加载、基桩子分部验收、地基与基础分部验收、钢结构和网架子分部工程验收、主体结构验收、幕墙子分部验收、节能分部验收、屋面防水工程验收、住宅逐套验收、卫生间蓄水试验、给(排)水管道试压(通水)试验、绝缘电阻和接地电阻测试等。

2、市政工程(1)道路工程:特殊路基处理、路床弯沉、基层、面层等验收;(2)桥梁工程:地基验槽、基桩静载试验最后一级加载、桩基子分部验收和桥梁基础及墩台等下部结构、重要部位钢筋混凝土工程、桥梁预制及安装、桥跨重要承重结构、钢结构制作与安装、附属构筑物及引道等验收和桥梁动静载试验;(3)给(排)水工程:沟槽验槽、安装管道验收、给(排)水管道水压(闭水)试验、回填土验收等;(4)泵站工程:地基验槽、模板及钢筋工程验收、主体结构验收;(5)园林工程:广场、园林道路、建筑景观、湖、景观灯、绿化工程等验收。

(二)、安全方面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脚手架、模板支撑系统、建筑起重机械设备临时施工用电、洞口及临边防护等。

四、监督组织形式1、日常监督检查监督组对各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抽查;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对涉及结构安全和重要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分项或分部工程的实体质量监督查抽;对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预制构配件等进行必要的监督抽测;对工程技术资料和监理资料的收集、整理及执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质量安全验收情况进行抽查;对施工现场安全防护设施监督抽查;对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进行监督。

参与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跟踪相关质量安全问题(事故)的处理情况及结果。

2、专项监督执法检查局领导对受监工程质量安全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执法检查,以及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情况。

3、根据上级文件要求组织进行专项督查。

五、监督抽查的频次和监督抽测容1、监督抽查频次保障性安居工程、深基坑和高大模板工程每个月抽查不少于1次,其他工程每三个月不少于1次。

2、监督抽测的容对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抽样测试。

(1)房屋建筑工程:结构工程中使用的水泥、外加剂、钢材及其连接件、砖、混凝土、砂浆;节能工程中使用的保温材料、增强网、粘结材料;防水工程中使用的防水卷材和防水涂料。

(2)市政工程:使用的商砼、水泥、砂、石料、沥青混合料、管材;其他有必要抽测的材料及构配件。

五、监督措施在监督抽查和抽测中发现的工程质量安全责任主体、违规行为或质量安全隐患,我局采取如下措施:1、发出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当工程责任主体存在轻微、违规行为或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条文,或工程实体存在一般质量安全缺陷,立即整改后能符合设计和相关规的要求时,监督组发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责成有关单位立即整改。

有关单位必须根据《建设工程质量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中的容整改至符合法律、法规和工程规、标准的要求,并经建设、监理、施工等各方责任主体单位确认后,将书面整改报告提交本工程的监督组,监督组对整改容予以核实。

2、发出工程局部暂停施工(停工)通知书当施工现场存在严重、违规行为,或存在严重的质量安全隐患,或工程实体质量已形成严重缺陷,影响建筑物结构的安全,我局将责令停工或局部停工,限期整改。

《建设工程局部暂停施工(停工)通知书》由我局分管领导签发,并抄报市住建委、柳东新区管委。

当按要求整改完成后,相关责任主体填报《建设工程复工申请报告》提交监督组,经核实认可,由我局分管领导签发《建设工程复工通知书》。

3、对已下发整改或停工(局部暂停施工)通知书的工程,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安全生产动态扣分管理办法》(桂建管[2012]119号)的规定,对该项工程的项目经理、项目安全员、总监理工程师发出《扣分通知书》。

4、责令重新组织验收(1)监督组对上述关键点和环节未进行监督验收,事后监督抽查发现验收结果与实际情况严重不符的,责令建设(监理)单位应重新组织验收。

(2)在竣工验收监督中,发现工程未完成设计文件和施工合同约定的容或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不符合要求;验收组成员缺席或是验收人员不具备资格;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行为及工程存在影响安全或使用功能的质量问题未处理的;验收结论与工程实体质量不符或验收组未能达成一致的验收结论,监督组可按有关规定宣布验收无效,由我局分管领导签发《工程不具备竣工验收通知》,存在的问题整改符合要求后,建设单位应重新组织验收。

5、行政处罚建议对违规行为,我局按规定程序对违规事实调查取证,报市住建委实施行政处罚。

六、竣工验收监督我局重点对验收的组织形式、程序等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监督验收组在验收过程中各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和形成的质量评定文件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实体质量及质量控制资料是否有严重缺陷,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是否符合国家验收标准。

1、工程项目必须经施工单位预验和监理单位组织初验,验收合格后方可报我局对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2、竣工验收由建设(代建)单位负责组织。

验收前,建设(代建)单位应制定验收方案,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有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验收组,并在竣工验收前7个工作日将收集整理各责任主体方应提交的文件资料及验收监督通知书报送监督组。

3、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代建)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志牌,载明工程名称,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竣工标志牌统一用石或花岗岩制作,长、高尺寸分别为600mm、400mm。

七、出具质量监督报告工程竣工验收存在的质量问题已整改完成(有违反强制性标准质量问题的,应将整改意见和图片书面报我局并进行复核),验收组签署了质量合格文件,建设(代建)单位收集竣工验收后的相关文件提交我局监督组,符合要求之日起4个工作日,监督组向局备案部门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报告。

八、特别提示1、要求受监工程施工、监理单位项目部及其质量安全部门相关人员加入我局柳东质安监QQ群(群号:331375730),便于工作联系。

工程自开工之日起,施工单位通过在企业三级质量安全检查后的第二天将检查情况及施工进度上传给监督组();监理单位在工地周例会、月报完成后第二天将有关质量安全情况上传给监督组。

对上述关键点和环节的验收,施工或监理单位应当在验收后2个工作日,上传验收情况的文档和图片等信息,10个工作日向监督组提交纸质验收记录。

2、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将完整的工程有关质量安全资料常备现场,以备随机抽查。

3、施工现场责任人员如发生变更,应由建设单位将人员变更事由书面报告我局,并按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4、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时,施工单位应当立即采取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在一小时向我局报告。

5、在建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代建)单位应当自停工之日起一个月向我局监督组提交有建设(代建)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共同签署确认的工地中止施工报告,说明中止施工的原因、时间及停工条件的自查情况(包括维护保养措施、现场设施设备停用检查情况、作业人员安置情况、日常巡视值班安排情况等),并做好建设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

工程恢复施工前,应当书面报我局监督组进行复工条件检查。

九、公开办事制度1、该工程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由等同志组成的监督组具体负责。

请配合工作。

联系:2671077,2671078,监督单位地址:市柳东新区官塘创业园研发1号楼205室。

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验收告知表格可从我局柳东质安监QQ群共享文件中下载。

3、监督员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建设(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可及时向我局举报投诉,投诉举报:2671071、2671070。

4、本告知书一式四份。

发建设(代建)、施工、监理单位各一份,我局存一份。

监督组组长:×××签发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柳东建设局(公章)年月日建设(代建)单位签收:施工单位项目经理签收: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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