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管理】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

建筑工程质量监督通知书尊敬的各相关方:根据建设法律法规的规定,我方作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于贵单位的建筑工程进行了全面监督检查。
经过实地勘察和技术评估,我们发现了一些质量问题。
特此通知,请贵单位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整改和改进,确保建筑工程达到预期的质量标准。
以下是我们的监督结果和建议:1. 工程概况建设单位:XXX公司工程名称:XXX项目工程地点:XXX地区工程施工单位:XXX建筑有限公司2. 监督结果2.1 结构质量问题经验室检测和实地观察,我们发现工程存在以下结构质量问题:- 某柱基础混凝土强度不达标,超出允许范围;- 部分梁的承载能力不足,存在隐患;- 部分墙体的垂直度和水平度不符合要求。
2.2 异常现象在施工过程中,我们还注意到以下异常现象:- 部分墙砖存在开裂、空鼓等问题;- 部分地面砖存在不合理的拼接和接缝处缺陷;- 部分门窗安装不规范,存在水密性和气密性问题。
3. 整改要求为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符合要求,我们要求贵单位立即采取以下整改措施:3.1 结构质量整改- 根据设计方案和施工图纸要求,重新检测柱基础混凝土强度,确保达到标准;- 加固和增加部分梁的承载能力,以提高安全性;- 调整和校正墙体的垂直度和水平度。
3.2 异常现象整改- 重新检验和更换有问题的墙砖,确保质量合格;- 修复和调整地面砖的拼接和接缝,提高整体美观度;- 重新安装门窗,确保符合标准,达到水密性和气密性要求。
4. 整改时限贵单位需在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以上整改措施,并通知我方进行复验。
5. 接受复验请贵单位在完成整改后,及时通知我们进行复验。
复验时,请提供相应的整改记录和报告。
若复验结果合格,我们将颁发合格证书。
6. 监督建议为了避免类似的质量问题再次发生,请贵单位在今后的建设过程中,加强对施工工艺和质量控制的监督。
同时,我们建议贵单位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与协调,确保施工符合设计要求和质量标准。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10•【字号】京建发[2012]388号•【施行日期】2012.09.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京建发[2012]388号)各区、县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集团、总公司,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市政府《全面规范本市建筑市场进一步强化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工作的意见》(京政办发〔2011〕46号)精神,营造公平竞争、诚信有序的检测环境,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决定进一步规范本市检测市场秩序,强化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工程质量管理的基础,是建筑材料进场检验、施工过程质量控制、结构实体和重要使用功能检验的重要手段,对确保工程质量起着重要的作用。
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直接影响到对建设工程质量的客观评价,事关建设工程检测行业的社会公信力。
目前,一些施工单位明示或暗示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报告,弄虚作假送检试样以及监理单位不按规定履行见证职责等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一些检测机构存在恶意压价竞争、不按标准进行检测、伪造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的现象,给建设工程留下了质量安全隐患。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将重点查处在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中出现的这些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现,从严惩治。
二、规范检测委托行为,杜绝恶性竞争工程质量检测费不得作为竞争费用,建设单位须单独列支并及时足额支付检测费。
同一单位工程中的同一检测项目不得委托两家及以上检测机构。
工程质量检测委托方、检测机构应当依照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等原则,依法订立检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和承担责任。
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告知书

监督注册号: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工程名称: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制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各有关单位:为了规范质量监督工作程序,明确质量监督工作内容,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效率,增加质量监督工作透明度,使质量监督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现根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经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将该工程的监督工作要求告知如下:工程质量监督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和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抽查的行政执法行为。
工程质量监督采取抽查方式。
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
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
第一部分参建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要求一、建设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1、施工前,按规定委托监理,施工图设计文件送审图机构审查并取得合格证书,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2、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3、设计有涉及强制性条文和相关规定变更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4、组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5、法律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
二、勘察、设计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1、参加地基验槽、地基与基础分部、主体结构分部、节能分部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4、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影响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行为。
三、施工单位的质量行为要求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项目经理部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应符合要求并配备到位,现场质量负责人应当由施工单位派驻,并对施工单位负责;且应将各项工作制度及项目机构制成责任牌(包含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照片和职责分工),置于施工项目部办公室墙上。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实施细则(92)京建质字第189号第一条根据市政府1991年第31号令发布的《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本细则适用范围包括:一、工业与民用建筑及设备安装;构筑物和房屋修建、装饰;文物建筑(含纪念性建筑、名人故居等);人民防空等工程.二、道路(含公路)、桥梁、涵洞、地下铁道、供水、排水工程和燃气、供热等工程。
三、建筑、市政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预制混凝土构件(含水泥管)以及建设工程使用的材料、构配件、相关设备。
以上各类工程和产品的质量,统称建设工程质量.第三条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是由政府授权对市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具体负责管理监督工作的专门机构,在市和区、县建委的领导下,依法行使管理监督职权。
监督总站对区、县监督站主要进行以下业务领导;一、检查落实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业务工作和规定的企业资格审查工作.二、解决工程重大质量事故和疑难问题,协调处理监督站同有关单位的争端。
三、根据需要协调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任务。
四、组织监督管理业务培训,考核监督人员的业务水平,考查监督管理工作质量。
第四条监督机构配备的人员资格和专业结构要合理、配套,其中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不得少于该站人员总数的70%;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档案资料;配有必要的检测手段;监督员持证上岗.监督总站正副站长,由市建委任免;区、县监督站正副站长,由区、县建委任免,并向监督总站备案。
已核发监督员证书的人员,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宜频繁调动。
第五条监督总站(监督站)正副站长、监督员应具备下列资格条件:一、监督总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
监督站站长,由具有建筑类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副站长由具有专业助理工程师以上技术职务的人员担任.二、监督员,由具有相应建筑类中专以上学历并从事施工或设计五年以上的技术人员担任;或由具备相当于高中文化程度且有六年以上施工经验或从事质理监督检查工作五年以上的人员担任。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通知书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监督通知书尊敬的施工单位:您好!根据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为确保本工程质量达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我方经过严格监督检查,发现了您在本次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存在的以下质量问题,特向您发出本通知,希望您认真对待,及时改正,并采取相应措施以保证工程质量。
1. 基础工程问题在进行基础工程施工过程中,我们发现您使用的材料不符合设计要求,导致了地基地质承载力不稳定,存在安全隐患。
另外,您对于混凝土的浇筑过程不规范,未采取防水措施,导致地下室出现水渗漏现象。
请您立即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提供变更后的施工方案。
2. 结构工程问题在结构工程方面,我们发现您存在模板搭设不稳固、钢筋绑扎不规范等问题。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工程的整体结构安全性和承载力。
请您重新梳理施工流程,加强对模板和钢筋的质量控制,并及时检测和修复已经施工完成的构件,以保证工程结构的稳定性和安全性。
3. 暖通工程问题在暖通工程方面,我们发现您在安装通风设备和管道过程中存在施工不规范、封闭处理不当等问题。
这导致了通风效果不佳,室内空气质量无法达到设计要求。
请您重新规划通风管道,加强与其他施工工序的衔接,确保通风系统的正常运行,保障施工现场的空气质量。
4. 安全防护问题在施工过程中,我们发现您存在临时施工措施不完善、施工场地封闭措施不规范等问题。
这直接影响到工程现场的安全性,存在潜在的人身伤害风险。
请您立即加强现场安全管理,修复任何已发现的安全隐患,并完善相关防护设施,确保施工安全。
5. 建筑装饰问题在装饰工程方面,我们发现您存在施工材料选用不当、装修工艺不规范等问题。
这导致了装修效果不理想,甚至出现了质量隐患。
请您重新梳理装修方案,优化施工工艺,确保装饰效果满足设计要求,且质量可靠。
请您在收到本通知书后的十五日内,书面向我方提交整改方案和进度报告。
同时,您还需配合我方进行现场检查,确保整改措施的有效实施。
如果您无法按时完成整改,我方将依法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

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1. 引言本工程质量监督告知书主要用于向相关参与方(包括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传达工程质量监督的相关要求和规定,并提醒各方共同关注和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性。
本告知书旨在确保工程的安全性、可靠性和可持续性,提升工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2. 建设单位的责任建设单位作为工程的责任主体,负责工程的规划、设计、施工和监理等工作。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工程质量的合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要求如下: - 建设单位应当合理规划工程项目,确保项目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 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并审查设计文件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选择施工单位,并签订合同明确各方的责任和义务; - 建设单位应当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 -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监理单位开展工程监理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和协助解决问题。
3. 施工单位的责任施工单位作为工程的实际承建者,负责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控制。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工程施工质量的合格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具体要求如下: -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组织施工作业,确保工程质量的合格; - 施工单位应当落实项目质量控制体系,制定质量控制计划和各类施工工艺规程,并按计划执行; - 施工单位应严格遵守施工安全规范,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并及时整改和改进存在的问题; - 施工单位应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升施工技术和质量意识。
4. 监理单位的责任监理单位作为工程的监督者和顾问,负责工程的监督和质量控制。
监理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工程监理的效果和质量的可靠性。
具体要求如下: - 监理单位应当组织编制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方案,明确监理的目标和重点; - 监理单位应当严格按照监理计划和监理合同要求,开展工程监理工作; - 监理单位应及时发现和纠正施工过程中的违规问题和工程质量缺陷,并提出整改意见; - 监理单位应当参与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相关标准和规范; - 监理单位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报告工程质量情况和监理工作进展,协助解决问题。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政府令[1991]第31号)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政府令[1991]第31号)](https://img.taocdn.com/s3/m/218bf781ec3a87c24028c48e.png)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办法(199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进一步提高城市建设效益,根据国家腾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翻建房屋建筑、市政公用等建设工程(国家另有规定的大中型工业、交通建设项目除外)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产品的质量监督,均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监督的主管机关,是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
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监督总站)和区、县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监督站),具体负责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监督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技术监督部门指导。
监督总站负责国家和本市重点工程以及其它重要工程和一、二级混凝土构件厂、商品混凝土搅拌站产品的质量管理监督。
区、县监督站业务上受监督总站领导,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监督总站监督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和三级混凝土构件厂产品的质量管理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开工前,由建设单位(含城市建设开发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管辖范围向监督总站(站)申办工程质量监督注册登记。
未经注册登记,市建委不予批准工程开工。
建设工程完工,由施工企业会同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对工程质量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由施工企业向监督总站(站)申报建设工程竣工质量核定。
第五条施工企业和混凝土构件、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严格按照政府主管机关核定的业务范围承担工程施工或生产业务。
按照建设工程和产品的技术要求配备相适应的技术负责人和技术人员。
二、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实行全面质量管理,落实质量责任制。
三、建立健全建设工程总分包质量责任制。
工程总承包单位对全部工程质量向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对分包的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四、严格按照设计文件施工,不得擅自改变设计文件。
严格执行技术规范、质量标准和操作规程。
五、严格按照工程质量标准使用建筑材料、构配件和相关设备。
不得使用无出厂证明和质量不合格的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国家实行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无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使用。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02.01•【字号】京建法〔2018〕2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的通知京建法〔2018〕2号各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东城、西城区住房城市建设委,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制定了《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18年2月1日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规定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市、区两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修缮等活动实施质量监督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遵循属地监管与分类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监管为主的原则。
市级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全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对各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进行监督、考核,按分工承担部分重点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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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
表2-1
:
您单位建设的工程(监督注册号:),自年月日起由我站室负责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工作,请给予支持、配合(其他告知具体内容详见附页)。
联系人:联系电话:
北京市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章)
年月日
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告知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一条、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六条、建设部建建[2000]142号《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第六条、第八条规定,在工程完工后正式投入运行前,建设单位应按上述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于验收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监督站,验收合格后十五日内按规定进行备案工作(具体详见“”或“http://www.北京市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政务”网站“网上办公区”中的要求)。
否则,将承担《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相应条款规定的法律责任。
特此告知
签收人:联系电话:
年月日
注:本表一式二份,监督站、建设单位各一份。
请建设单位将本告知书有关内容书面告知相关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执法告知书(附页)
表2-2
一、监督执法依据: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监督执法内容: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抽查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抽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处罚。
三、监督执法方式: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机构采用随机抽查和重点核查相结合的方式,对所规定的监督执法内容进行抽查、抽测。
但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机构对该工程所进行的监督执法检查,不代替参建各方应当承担的相应质量责任。
四、监督执法要求:
(一)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工程建设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
施工、监理等单位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要求对建设工程承担相应质量责任;
(二)工程建设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
(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现行有关工程建设的规范、标准和设计文件等;
(四)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将工程正式开工日期告知负责监督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执法负责人;在工程竣工验收7个工作日前,建设单位应当将验收时间、地点及验收组名单书面通知质量监督机构(工程竣工验收的基本条件及通知书等相关内容,请查看公用站网站: 或http://www.北京市公用工程质量监督站.政务);
(五)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针对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机构提出责令整改的问题举一反三,全面自查并整改,确保工程质量,整改结果应当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及时回复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机构。
回复的整改报告应当经过相关单位人员签认,并加盖责任单位公章及骑缝章。
签认人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建设单位为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为工程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质量负责人;监理单位为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理工程师代表,也可以为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需要有委托书);
(六)工程如发生重大质量问题(事故),须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建质[2010]111号)的要求进行报告并报告本工程监督负责人;
(七)建设单位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八)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应当对向工程质量监督执法机构报送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九)建设单位应当将本告知书要求书面告知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参建单位。
五、对监督执法工作有异议时的投诉电话:64222387。
注:本表一式二份,监督站、建设单位各一份。
请建设单位将本告知书有关内容书面告知相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