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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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为什么此笔赔偿不象身故理赔金那样,均归自己所有?
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即格式合同,是指由保险公司提供合同的内容,投保 人只能对合同内容选择接受或不接受,不能对合同的内容 进行修订。
案例分析
1997年8月1日,张某投保了人寿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同年8月30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将右手卷入分切机中, 致使右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废,张某根据意外伤害保 险合同条款约定“一手中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各付 保险金18%,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6000元。保险 公司认为,张某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无名指只是部 分丧失功能,不符合残缺规定,只赔付保险金的2%,即 4000元。张某不服,告到法院。
案例分析
受益人案例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 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 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 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妻与王妹 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新保险法明确:“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 就是说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 死亡在后,其立法意旨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 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
问:保险金该给谁?
某年11月,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为她本人及丈夫投保了某 寿险,年缴保费2947元,保险金额7万元,被保险人分别是 A女士和她的丈夫。次年9月21日,A女士的丈夫因哮喘病急 性发作在家中去世,按照保险合同规定,A女士作为受益人 可以获得7万元保险金。于是,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 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审核,发现以A女士丈夫 为被保险人的这份保单中,A女士丈夫的名字是由A女士代签 的。

第三章 保险合同 课件 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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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主要指保险受人的指定和变更
① 受益人应由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在投保时 指定。
② 被保险人和投保人不是同一人的情形下,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均须经被保险人 同意。
➢ 受益人的法律地位
受益人是无偿享受保险合同权利的人, 其享有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金的请求权 而不需承担缴纳保险费的义务。
• 保险合同的辅助人
(一)保险代理人(Agent) ➢ 保险代理人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① 保险代理人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接受保险人 的委托,
② 代表保险人的利益,
③ 以保险人的名义,
④ 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保险人办理保险业 务。
➢保险代理人的种类 ① 专业代理人 ② 兼业代理人 ③ 个人代理人
表见代理。(127条)保险代理人没有代 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
数量、品种、价值或存放地点的变化, 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的变更等变更。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
➢ 法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一方 直接依照保险法规的规定行使解 除权。
➢ 约定解除:保险合同当事人在保 险合同中事先约定了合同的解除 条件,当该解除条件成就时,一 方或双方当事人解除保险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
(三)按风险转嫁程度分: ➢ 不足额保险合同 ➢ 足额保险合同 ➢ 超额保险合同
(四)按承保方式分: ➢ 特定式保险合同 ➢ 总括保险合同 ➢ 流动保险合同 ➢ 预约保险合同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主体、辅助人和客体
• 保险合同的主体
(一)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1、保险人 也称承保人,是指与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① 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风险管理计 划;
② 提供保险信息,为客户选择保险公司,。 ③ 为客户代办投保手续; ④ 监督保险合同的执行情况,并协助索赔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合同

第三章:保险合同课程大纲第一节:保险合同特征与种类第二节:保险合同的要素第三节: 保险合同订立、生效与履行第四节:保险合同的变更与终止第五节: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争议处理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一、保险合同的定义二、保险合同的特征三、保险合同的种类一、保险合同定义: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协议保险合同必须具备的条件:1. 保险合同当事人必须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和民事权利能力2. 保险合同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行为3. 保险合同必须合法二、保险合同的特征1、有偿合同2、保障合同3、有条件的双务合同4、附和合同5、射幸合同6、最大诚信合同1) 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因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即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经济保障,必须要支付保费无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不必偿付相应的代价如:赠与合同2) 保障合同即保险合同从生效时起到终止整个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收到保险人的保障。

3) 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同 有条件??投保人必须缴付保费,保险人才会在约定保险事故发生时赔偿或给付保险金4) 附合合同当事人的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作出取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议变更的余地“对于保险合同的条款,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有争议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5) 射幸合同是合同的效果在订约时不能确定的合同,即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履约有赖于偶然事件的发生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射幸合同,这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尤为明显6) 最大诚信合同任何合同的订立,都应以合同当事人的诚信为基础信息的不对称性使保险合同对诚信的要求远远高于其它合同保险标的的风险状况投保人清楚。

保险内容的复杂和技术性保险人清楚三、保险合同的种类1.按照保险合同的性质分类: 补偿性保险合同和给付性保险合同1) 补偿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的责任,以补偿被保险人的经济损失为限,并不得超过保险金额(各类财产保险合同和人身保险中的医疗费用保险合同都属于补偿性保险合同)2) 给付性保险合同是指保险金额由双方事先约定,在保险事件发生或约定的期限届满时,保险人按合同规定标准金额给付,不得增减,也不用再行计算。

财会类专业知识保险学讲义笔记3(保险合同+保险实务)

财会类专业知识保险学讲义笔记3(保险合同+保险实务)

理论攻坚-保险学3(讲义)第三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保险合同概述一、保险合同含义《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条规定: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收取保险费是保险人的基本权利,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保险人的基本义务;与此相对应,交付保险费是投保人的基本义务,请求赔偿或给付保险金是被保险人的基本权利。

二、保险合同与一般保险合同的共性1.合同双方当事人必须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2.合同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不是单方面的法律行为。

3.合同必须是合法的。

三、保险合同的特性(一)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有偿合同是指当事人为享有合同的权利而必须偿付相应的代价。

保险合同的有偿性,主要体现在投保人要取得保险的风险保障,必须支付相应的代价,即保险费;保险人要收取保险费,必须承诺承担保险保障责任。

(二)保险合同是保障合同保险合同的保障性主要表现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在保险期间,投保人的经济利益受到保险人的保障。

这种保障包括有形和无形两种形式。

有形保障体现在物质方面,一定金额的经济赔偿或给付;无形保障则体现在精神方面,对被保险人提供的心理上的安全感。

(三)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单务合同:当事人一方只有权利,另一方只有义务。

例如:赠与合同、无偿保管合同等。

双务合同:当事人双方都有权利和义务,一方的权利是另一方的义务,双方应该同时对价给付,例如买卖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条件的双务合同,因为投保人缴纳了保费,但是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才能履行保险金赔偿以及给付的义务。

(四)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附和合同是指由当事人一方提出合同的主要内容,另一方只是做出取与舍的决定,一般没有商量的余地。

保险合同是典型的附合合同,因为保险合同的基本条款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并经监管部门审批。

而投保人往往缺乏保险知识,不熟悉保险业务,很难对保险条款提出异议。

所以,投保人购买保险就表示同意保险合同条款,即使需要变更合同的某项内容,也必须经保险人同意,办理变更手续,有时还需要增缴保费,合同方才有效。

【保险学必背】第三章 保险(合同)

【保险学必背】第三章 保险(合同)

【保险学必背】第三章保险合同1. 保险合同的概念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建立的,确立了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它是一种法律关系,通过合同可以明确规定保险人在出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保险责任。

2. 保险合同的要素2.1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保险合同中的投保人是指购买保险的一方,被保险人则是指投保人选定的享受保险保障的对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可以是同一人,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2.2 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保险合同中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具体事物,可以是财产、人身等。

保险金额则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在一次事故中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2.3 保险责任和免赔额保险合同明确规定了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的赔偿责任。

免赔额是指在保险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被保险人自行承担的一部分损失。

2.4 保险期限和缴费方式保险合同约定了保险期限,即保险责任的有效期限。

缴费方式则是指被保险人需要按照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3. 保险合同的形式3.1 书面合同和口头合同保险合同可以是书面合同,也可以是口头合同。

书面合同需要通过书面形式来订立,各方需签字盖章。

口头合同则是通过口头协议达成,可能会带来一些证据上的困难。

3.2 标准合同和非标准合同标准合同是指按照保险行业或者政府相关规定,保险公司提供给投保人的合同格式。

非标准合同则是根据投保人的个性化需求进行协商订立的合同。

3.3 出具合同和投保单保险公司在确认投保人的申请后,会根据约定向投保人出具正式的保险合同。

投保单是投保人提供给保险公司的申请材料,其中包括了投保人的基本信息和保险合同的请求。

4.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修改4.1 合同解释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上遵循按照合同条款的明确表述进行解释。

如有争议,可以参考保险行业的惯例或者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解释。

4.2 合同修改保险合同在生效后,一般情况下是不允许随意修改的。

只有在双方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可以通过书面形式对合同进行修改。

第3章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

第3章保险合同当事人和关系人

(2)受益人的指定
①受益人的法律资格 受益人可以是任何人,法律上没有资格限制。 自然人、法人及其他合法的经济组织均可作为
受益人。自然人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甚至未出生的胎儿等均可被指 定为受益人。 受益人必须在请求保险金时生存,无生命的人 不能被指定为受益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都可以作为受益人。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一、被保险人 第十二条 第五款
被保险人是指其财产或者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享有保险 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自然人和法人都可以作为被保险人
在人身保险合同中,只有有生命的自然人才能充当被保
险人。
第三十三条 投保人不得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 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继承顺序
《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
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
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
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 姐妹。 《继承法》第11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 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 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继承法》第12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 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的法定继承人。
(6)受益人的义务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

第三章保险合同练习题

第三章保险合同练习题

一、选择题1. 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包括()。

A. 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B. 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费C. 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合同成立A. 保险人同意承保B. 被保险人同意承保C. 保险标的确定D. 保险费支付3. 保险合同的有效期从()开始计算。

A. 保险合同签订之日B. 保险合同生效之日C. 保险费支付之日D. 保险标的确定之日4. 保险合同的变更包括()。

A. 保险标的的变更B. 保险责任的变更C. 保险金额的变更A.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保险责任B. 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未按约定履行保险费支付义务C.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标的灭失D.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同意解除合同二、判断题1. 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的协议。

()2. 保险合同签订后,保险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3.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4.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以要求被保险人增加保险金额。

()5.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可以要求被保险人减少保险金额。

()三、简答题1. 简述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

2. 简述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

3. 简述保险合同的变更。

4. 简述保险合同的解除。

5. 简述保险合同的法律效力。

四、论述题1. 论述保险合同在保险法中的地位和作用。

2. 论述保险合同与保险责任的关系。

3. 论述保险合同与保险费的关系。

4. 论述保险合同与保险期限的关系。

5. 论述保险合同与保险理赔的关系。

五、案例分析题1. 某保险公司与甲签订了一份财产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100万元。

保险期间内,甲的财产遭受火灾,损失80万元。

保险公司认为火灾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认为甲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费支付义务,拒绝赔偿。

请分析此案例。

2. 某保险公司与乙签订了一份人寿保险合同,约定保险金额为50万元。

保险期间内,乙因疾病去世,保险公司认为疾病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但认为乙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费支付义务,拒绝赔偿。

第3章 保险合同

第3章 保险合同

⑤要件条款 Conditions
保险合同的 内容
②定义 Definitions ④除外责任 Exclusions ⑥其他条款 Miscellaneous Provis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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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额 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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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 险 条 款
承保风险条款:是保险合同的一项重要条款。风险 条款一般分为两类,一类是列明风险,一类是一切 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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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合同的约定期限届满
保险人履行了全部赔偿或给付的保险金责任
因保险标的全部灭失而终止 因违约失效而终止 因解除而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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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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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
67
68
69
70
保险合同的变更
包括主体变更、客体变量、内容变更和
法律效力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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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变更
也称为保单的转让 基本特征
72
投保人、被
保险人变更
73
案例分析
有一承租人向房东租借房屋,租期 10个月。租房合同中写明,承租人在租借 期内应对房屋损坏负责,承租人为此而以 所租借房屋投保火灾保险一年。租期满后, 租户按时退房。退房后半个月,房屋毁于 火灾。于是承租人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险 公司索赔。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为 什么?如果承租人在退房时,将保单转让 给房东,房东是否能以被保险人身份向保 险公司索赔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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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险合同的形式
投保单
暂保单
保险合同 的书面形式 保险单 批单
保险凭证
投保单也称要保单,是投保 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 人提出的书面要约。投保单 经保险人作出承诺后,即成 为保险合同的一部分。其内 容一般包括:投保人和被保 险人的地址、作为保险标的 的财产坐落的地点、投保险 别、保险金额、保险份数、 保险期限、保险费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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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不只是学校,一些企业也会为其下有风险的 岗位职工购买团体保险。根据《保险合同法》,在 一张团体保险单项下,需要给每一个参加保险的人 签发一张单独的凭证。出案理赔时,参保人须向保 险公司出具这种凭证,证明自己参保方能获得理赔。 案例中李乙从张某那里拿到的就是这种单独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在办理这种集体保险时,多数 单位都和案例中的中学一样,会指定相关人员替参 保人代为办理保险手续,参保人所要做的一般只是 向代办人缴纳保费。通常,出于对代办人的信任, 参保人不会对保险办理中的具体事项过多干涉。因 此,参加集体保险的人在索要凭证时,还应及时核 对凭证上的信息是否属实、完整。
• 受益人的变更。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随时变更受益
人,无须经保险人同意,但投保人变更受益人时须经被
保险人同意(二)保险合同内容 Nhomakorabea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是指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享受的权利
和承担的义务所发生的变更,表现为保险合同条款事项的变更 1.由投保方原因引起的变更
☛ 投保人根据自己的实际需要提出变更合同内容
案例引导
• 1.一对生死恋人留下的保险纠葛
• 2.保险单随保险车辆过户后保险人是否赔偿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当事人双方都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一 方的权利即为另一方的义务的合 同。
保险合同是射幸性合同
保险合同履行的结果建立在事件可能发 生,也可能不发生的基础之上。
保险合同是有偿性合同
保险合同是附合性合同
投保人未尽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 姜华与人保万州五桥支公司(以下简称五桥支公 司)订立保险合同,由五桥支公司承保姜华所有 的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的渝AF7474长安小客车 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为5万元,车上人员责任险 的投保座位数是8座,每座保险金额为2万元,保 险期限自2004年2月4日零时起至2005年2月3日 24时止。2004年11月20日,姜华用渝AF7474 长安小客车从事营业运输,在龙驹镇上载客往梨 树乡行驶时,因姜华驾车操作不当,车辆翻于公 路右侧斜坡下河沟中,造成乘车人张青海当场死 亡,陈俊丰、李小兵、成金蓉、张海军、陈勇、 姜华本人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重要事实:足以影响 《保险法》第十四条规定, 投保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 实务中,对于采用分期缴付方式的人身保 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应按 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事实。 险合同,各保险公司往往在承保前即以预收 照约定交纳保险费。由于人身 保费或预收款的形式向投保人收取一定费用, 《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 保险一般期限较长,投保人如 待正式承保、签发保单后,将该预收费用转 如实告知义务 实行有限询问告知原则, 为首期保费。 何缴付保费,既涉及其自身利 一旦违反,将导致保险人 人身险保费兼具储蓄性质,尤其是人寿保 益,又关系到保险人的利益。 解除保险合同,并不承担 险合同都是长期持续性合同, 因此,除某些人身保险合同因 保险责任 保险法禁止保险人以诉讼方式请求投保人 自身性质不允许投保人分期缴 支付人身险保费。即使投保人未按约定支付 付保险费外,人身保险合同的 分期保费,保险人也只能通过依法中止合同 效力、减少保险金额或解除合同的方式来维 投保人均可选择一次性缴付或 护自身利益。 分期缴付的方式。
投保人未尽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 事故发生后,姜华赔付了张青海父母43000元、 陈俊丰19377.47元、成金蓉1911.63元、张海 军1052.41元、陈勇2426.63元、李小兵879.60 元。姜华住院治疗5天,医疗费1752.86元,车 辆修理费13200元,拖车费1800元。万州区公安 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二大队认定本次事故的直接原 因是姜华在驾车时违反操作规范,操作不当;渝 AF7474长安小客车的核定载客数为8人,事故发 生时车上载有乘客13人,该车辆在道路旅客运输 过程中存在严重超载现象。姜华向五桥支公司要 求赔付未果后,向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起诉, 请求判令五桥支公司依保险合同支付理赔款 65000元。
投保人未尽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的争 议焦点是如何理解家庭自用车保险条款第 十七条,即使用性质为家庭自用的保险车 辆用于道路旅客运输是否导致保险车辆危 险程度增加,以及危险程度增加与保险公 司是否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关系。
投保人未尽危险增加通知义务
• 危险程度增加,是指当事人订约之时未曾预见,但在保险 期间内,保险标的危险状况发生变化,使之受损的可能性 增加。本案中保险合同及保单明确载明车辆使用性质为家 庭自用,姜华却在保险期间以该车从事营业运输。将家庭 自用性质的保险车辆用于营业运输,系投保人擅自改变保 险车辆用途,应属保险标的状况发生了重大变化。首先, 营业用车较之家庭自用车在使用强度、使用频率等方面一 般都会有所增加,一定程度会增加车辆的危险程度。其次, 该车的核定载客数为8人,而事故发生时车上载有乘客13 人,该车辆在营业运输过程中存在严重超载现象,超载也 是降低车辆安全使用性能,增加车辆危险程度的一种行为。 故而,结合将家庭自用车用于营业运输且超载运营导致保 险事故的后果,足以认定保险车辆危险程度增加。
(三) 保险合同变更的程序及形式
1.保险合同变更须经过一定的程序才可完成。在原保险合 同的基础上投保人及时提出变更保险合同事项的要求,保险 人审核,并按规定增减保险费,最后签发书面单证,变更完 成。保险人若要变更主要险种的基本条款或费率,须申报保 险监督管理部门,获准后将变更的条款作为特约条款,通知 投保人及被保险人。 2.保险合同变更须采用书面形式,对原保单进行批注。对
保险人名称和住 所;投保人、被保险 人名称和住所,以及 人身保险的受益人的 名称和住所
批单

梁小姐的担心并非没有道理,毕竟经过了中介, 资金是否安全地经过各个环节确实值得思量。尤 其对于意外险来说,其保险期限通常只有3到10天, 如果不在指定的日期开始保险责任,那么这个保 险就是一张废纸。显然,该旅游网站和保险公司 在流程上做得不够人性化。 就保险业的发展来说,电子化肯定是最明显 的趋势,未来很多投保的流程都将在网络上完成。 如果旅游网站和保险公司开发一种电子化的保险 凭证,免除市民投保时的后顾之忧,也应算是保 险业的创新措施之一吧。
在保险人接到“危险 增加”的通知,或虽未接 到通知但已经知晓的情况 下,应在一定期限内作出 增加保费或解除合同的意 思表示。如果不作任何表 示,则可视为默认,以后 不得再主张提高费率或解 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未履行该义务的 后果: 保险人不解除保险合同, 但可以请求投保人赔偿因 此遭受的损失; 保险人免除保险合同上 的责任。
• 焦点问题] 1、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 2、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3、缴付保险费与保险合同成立之间的 关系。 讨论 出立保险单是否保险合同成立或者生效 的必要条件?

有关法学理论:合同的成立要经过要 约和承诺两个阶段,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 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 而具体;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 示,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承诺的内容应 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如果受要约人对要 约的内容 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就不能视为 承诺,而应视为新要约。合同在订立过程 中往往会经过多次要约与反要约才会成立。
☛ 投保人必须进行的变更 2.由保险方原因引起的变更 主要是保险合同基本条款的变更
由投保方原因引起的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
• 保险标的的数量、价值增减而引起的保险金额的 增减 • 保险标的的种类、存放地点、占用性质、航程等 的变更引起风险程度的变化,从而导致保险费率
的调整
• 保险期限的变更
• 人寿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职业居住地点的变化
5
保险合同是诺成性合同
内容
投保人需要具备 的三个条件:
客体是主体履行权利义务时共同指向的对象
根据不同险种规定的关于保险合同 当事人权利义务的基本事项,它通 常印制在保险单上,构成保险合同 的基本内容
另行约定或附加的条款,限制或扩 大基本条款所规定的权利义务.通 常,保险人事先印制附加条款的相 应格式,在与投保人就特别约定的 事项达成一致并填写完毕后,将其 粘贴在保险单上,也可在空白保单 上加批注。
如实告知义务
在财产保险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变更
•允许保险单随保险标的所有权的转移而自动转让,因而投
保人、被保险人也可随保险标的转让而自动变更,毋须征
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合同继续有效
保险单的转让要征得保险人的同意方为有效 注意:并不是非经保险人同意保险标的不得转让,而仅指 保险合同会因此而终止

就保险合同成立而言,投保人填写了投保单,要 求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只是完成了合同订立 过程中的要约部分,如果保险公司经过核保认为被 保险人的情况符合承保条件,同意承保,完成了合 同订立过程中的承诺部分,保险合同即告成立;但 如果保险公司经过核保发现被保险人的保额很高, 就会要求投保人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进行体 检,根据投保人补充的财务状况和体检结果再决定 是否同意承保,保险公司这种行为在合同订立的过 程中应视为一个新要约,不能算是承诺,既然保险 公司未承诺,保险合同当然不能成立,更谈不到合 同效力的问题。
【案例】合同生效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 《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 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 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可以在合 同中约定保险责任开始的时间,该时间可以约定在合 同生效以前某一个时点,也可以约定在合同生效后的 某一时点。 本案保险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保险责任期间开始于 1999年5月1日,而保险事故发生在1999年4月30日, 正好在保险责任期间外,所以,保险公司对发生在保 险责任期间之外的保险事故不承担保险责任。法院经 审理后认定保险公司没有到开始履行保险责任的时间 ,因此,拒绝赔偿是合理的。
• (二)保险合同的形式
批单
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就保险单内容 进行协商修改或变更的一种证明文件, 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 保险人出具,扶额在原保单或保险凭证上 法律效力优于元保险单的同类款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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