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教案第三章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工程保险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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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保险合同

第三章 保险合同
为什么此笔赔偿不象身故理赔金那样,均归自己所有?
保险合同是附和合同
即格式合同,是指由保险公司提供合同的内容,投保 人只能对合同内容选择接受或不接受,不能对合同的内容 进行修订。
案例分析
1997年8月1日,张某投保了人寿保险附加意外伤害保险, 同年8月30日,张某在工作中不慎将右手卷入分切机中, 致使右手中指、无名指、小指残废,张某根据意外伤害保 险合同条款约定“一手中中指、无名指、小指残缺者各付 保险金18%,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36000元。保险 公司认为,张某右手小指部分缺失,中指、无名指只是部 分丧失功能,不符合残缺规定,只赔付保险金的2%,即 4000元。张某不服,告到法院。
案例分析
受益人案例
王某因父母病故,妻子与其相处不和,带着 儿子另住别处。后王某投保管道煤气保险,并指 定其妹妹为受益人。不久王某不幸煤气中毒死亡, 王妹也在其中毒死亡前半月病故。现王妻与王妹 的儿子都向保险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
问保险公司应如何处理?
新保险法明确:“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也 就是说在同时死亡情形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 死亡在后,其立法意旨也是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毕竟 受益人的权利是来自被保险人的意志和让渡。
问:保险金该给谁?
某年11月,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为她本人及丈夫投保了某 寿险,年缴保费2947元,保险金额7万元,被保险人分别是 A女士和她的丈夫。次年9月21日,A女士的丈夫因哮喘病急 性发作在家中去世,按照保险合同规定,A女士作为受益人 可以获得7万元保险金。于是,A女士通过保险代理人向保险 公司申请索赔,保险公司经调查、审核,发现以A女士丈夫 为被保险人的这份保单中,A女士丈夫的名字是由A女士代签 的。

保险法教案(第三章财产保险合同,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

保险法教案(第三章财产保险合同,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

保险法教案(第三章财产保险合同,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第三章财产保险合同基本要求:1. 熟悉财产保险合同的特征与种类2. 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3. 掌握财产保险合同的履行、解除和终止教学重点1. 财产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2. 财产保险合同的履行、解除和终止教学难点:各种财产保险合同的比较教学方式:理论教学、实践教学本章课时:8课时(理论教学5课时、实践教学3课时)教学内容:第一节财产保险概述一、财产保险的概念及性质二、财产保险的分类及业务体系三、财产保险的形成及其发展一、财产保险的概念及性质什么叫财产?财产:是社会物质财富的统称。

即隶属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所有的物质财富。

是人类社会进步和发展的基础。

财产从形成起就与所有权密切相关。

财产分为:动产和不动产;不动产:通常指依附于土地才能存在并体现其经济价值的财产,包括房屋、生长期的农作物等;对于不动产必须适用一些特别的法规,限制个人对不动产的所有权,同时也有利于加强对不动产所有机的保护。

动产:凡不符合不动产性质的财产。

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有形财产:包括土地和某些可以作为所有物占有的有体财产;无形财产:无形体但有金钱价值。

包括三类:诉讼物(只有通过诉讼才能主张和执行的财产权,如债权、专利、商标等知识产权);承继物(通过承继关系实现的财产权,如租金等);附属物(附着于财产和人类社会行为过程所派生的财产权,如损害赔偿等)。

哪些物体不属于“财产”范围?人类本身大气、流动的河水和公海;国家法律规定某些特殊财产不准许私人占有,如我国的土地、矿藏等。

财产保险的作用财产保险的微观作用有助于企业及时恢复经营、稳定收入有利于企业加强经济核算促进企业加强风险管理有利于安定人民生活提高企业和个人的信用。

财产保险的宏观作用: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地发展;有助于财政收支计划和信贷收支计划的顺利实现;有利于对外贸易和国际交往,促进国际收支平衡;有利于科学技术的推广。

保险法教案(第三章财产保险合同,第二节企业财产保险与家庭财产保险)

保险法教案(第三章财产保险合同,第二节企业财产保险与家庭财产保险)

第二节企业财产保险与家庭财产保险一、企业财产保险(一)企业财产保险的含义企业财产保险是一切工商、建筑、交通运输、饮食服务行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因火灾等保险单中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起的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从属或后果损失和与之相关联的费用损失提供经济补偿的财产保险。

企业财产在企业财产保险中的分类(理解)企业财产按是否可保的标准可以分为三类: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不保财产1、可保财产(理解)按企业财产项目类别包括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装修设备,机器及设备,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交通运输工具及设备,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帐外或已摊销的财产,代保管财产等。

2、特保财产(理解)特约可保财产(简称特保财产)是指经保险双方特别约定后,在保险单中载明的保险财产。

分为不提高费率的特保财产和需要提高费率的特保财产。

不提高费率的特保财产是指市场价格变化较大或无固定价格的财产,如金银、珠宝、玉器、首饰、古玩、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和其他珍贵财物;堤堰、水闸、铁路、涵洞、桥梁、码头等。

需提高费率或需附贴保险特约条款的财产一般包括矿井、矿坑的地下建筑物、设备和矿下物资等。

3、不可保财产(理解)含下列六种情况的财产均不属企财险的投保范围:(1)不属于一般性的生产资料或物资的财产,如土地、矿藏、矿井、矿坑、森林、水产资源以及未经收割或收割后尚未入库的农作物;(2)风险特殊,应投保专门的现金保险,如货币、票证、有价证券;(3)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如文件、账册、图表、技术资料;(4)承保这些财产将与政府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如违章建筑、危险建筑、非法占用的财产;在运输过程中的物资等;(5)必然会发生危险的财产,如危房;(6)应投保其他险种的财产。

(二)险种(识记)企业财产基本险、企业财产综合险、企业财产一切险1、财产基本险: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1)火灾;(2)雷击;(3)爆炸;(4)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

保险法(2015)

保险法(2015)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1995年6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修订根据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险合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第三节财产保险合同第三章保险公司第四章保险经营规则第五章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第六章保险业监督管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保险事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适用本法。

第四条从事保险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保险活动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第六条保险业务由依照本法设立的保险公司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保险组织经营,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保险业务。

第七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法人和其他组织需要办理境内保险的,应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八条保险业和银行业、证券业、信托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保险公司与银行、证券、信托业务机构分别设立。

保险法教案

保险法教案
第一编保险法导论 第一章保险法的概述 第一节保险的概念 第二节保险的本质 第三节保险法的概念的地位 第四节保险法的调整对象和内容体系 第二章保险制度的保险法的历史沿革 第三章保险法律关系 第一节保险法律关系的概念和性质 第二节保险法律关系的分类 第三节保险法律关系的主体 第四节保险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五节保险法律关系的客体第四章保险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信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 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 第四节近因原则 第二编保险合同总论第五章保险合同概述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特点 第二节保险合同的构成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种类 第六章保险合同的订立 第一节保险合同订立的程序第二节订立保险合同过程中的缔约义务 第七章保险合同的效力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生效 第二节保险合同效力的变更 第三节保险合同效力的解除 第四节保险合同效力的中止和恢复 第八章保险合同的条款和形式 第一节保险合同的条款 第二节保险合同条款的解释 第三节保险合同的形式 第九章保险合同的履行第一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概念和法律性质 第二节人身保险合同的条款及其适用第三节人身保险金的给付第十三章各类人身保险合同比较第一节人寿保险合同、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健康保险合同 第四编第十五章保险业法概述
第一编 保险法绪论
第一章 保险之范畴
保险的缘起
一、危险
危险是指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致损失发生的未来不确定的客观状态。其特征如下:
1.客观性。
2.不确定性。
3.可测定性。
4.损失性。
二、危险的处理
保险合同是强制性的有偿合同。给付保险费是投保人必须履行的义务,在保险合同中,无给付保险费的约定或约定免除投保人给付保险费义务的,保险合同无效。
(四)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合同以当事人的给付义务的内容(应为给付或给付范围)在缔约时是否确定为标准,可分为确定合同和射幸合同。

保险法教案保险合同

保险法教案保险合同

保险法教案保险合同保险是一种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的商业行为,而保险合同则是保险交易的法律依据。

了解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特点和法律规定对于保险法的教学非常重要。

本教案将重点介绍保险合同的相关知识。

一、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1. 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保险合同中的三个主要角色分别是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

投保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被保险人是被保险的一方,受益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获得保险金的一方。

在保险合同中,可以是同一人担任这三个角色,也可以是不同的人。

2. 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所保障的对象,可以是财产、人身、责任等。

保险金额是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赔偿限额,即保险公司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应支付的最高金额。

3. 保险责任和免除责任保险责任是指保险公司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应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中通常会约定一些免除责任的情况,即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二、保险合同的特点1. 以不定期为特征保险合同一般为不定期合同,即保险期限可以是一天、一月、一年或更长时间,根据具体需要而定。

2. 以发生保险事故为条件保险合同有效的前提是保险事故的发生。

只有保险事故符合合同约定的条件,保险公司才有义务履行赔偿责任。

3. 以互助精神为基础保险合同的本质是为了实现互助和共担风险的目的。

保险公司通过收取保险费,在发生保险事故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经济补偿,以减轻被保险人的经济负担。

三、保险合同的法律规定1.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解除根据我国《保险法》,保险合同的成立必须符合合同法的一般规定,即要有合法的订立、履行和解除程序。

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和公平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形成书面合同后,保险合同成立。

2. 保险合同的解释和效力保险合同应按照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约定解释。

在保险合同中,对于不明确的条款或者存在多种解释的,应由保险公司承担不利后果。

保险合同的效力由合同法、保险法等法律进行调整,当保险合同与法律规定相冲突时,适用法律规定。

《财产保险合同》课件

《财产保险合同》课件

二、财产保险的分类
1. 按保险对象分类:包括财产损失保险、财产责任保险、财产犯罪保险等。 2. 按保险险种分类:包括火灾保险、盗窃保险、地震保险等。
三、财产保险合同的构成
1. 合同的基本要素:合同形成要素、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 2. 合同的特别约定:根据具体情况对合同条款进行补充和约定。 3. 合同的解释方法:根据合同条款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解释。源自四、财产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 止
1. 合同解除的方式:合同期满、协商解除、违约解除等。 2. 合同终止的方式:合同目的实现、合同无效、合同解除等。
五、保险金的给付
1. 保险金的支付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必要证明材料及相关信息。 2. 保险金的给付方式:一次性给付、分期给付等。
六、财产保险合同的缺陷及其救济
1. 合同缺陷的类型:合同主体、合同内容、合同格式等存在的问题。 2. 合同缺陷的救济:协商解决、法律救济等。
七、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解决
1. 解决财产保险合同纠纷的途径:协商、调解、诉讼等。 2. 财产保险纠纷案例分析:通过实例分析不同纠纷情况及解决方式。
八、财产保险合同的风险防范
1. 风险防范的重要性:预防风险对财产造成损失。 2. 风险防范的措施:风险评估、保险选择、保险条款审慎等。
《财产保险合同》PPT课 件
财产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之间达成的协议,旨在保障财产利益及 降低风险。本PPT课件将详细介绍财产保险合同的概念、分类、构成、解除和 终止、保险金的给付、合同纠纷的解决等内容。
一、财产保险的概念与意义
1. 财产保险是指保险公司为被保险人的财产进行保护的一种保险形式。 2. 财产保险的意义在于为企业或个人提供经济赔偿和支持,降低经营风险和 灾害损失。

《保险法》大纲

《保险法》大纲

《保险法》教学大纲课程编号:课程类型:专业选修课总学时:16讲课学时:15学分:1适用对象:先修课程:商法学;民法学一、教学目标保险法是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保险与银行、证券、信托并称为“四大融资工具”,在金融领域有着重要意义。

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保险关系包括依保险合同所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国家对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关系。

本课程旨在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保险的概念、分类、运作原理,以及保险关系的基本内容,对保险的一般原理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本内容形成清晰的认识。

二、教学内容及其与毕业要求的对应关系本课程重点讲解的内容包括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以及人身保险合同与财产保险合同两大保险合同类型,对于保险的概念、历史以及保险业的监管等内容略讲。

本课程的重点与难点在于正确理解保险与其他商事制度的区别,掌握保险合同的特殊性。

本课程拟采用教师讲授为主,学生讨论为辅的形式,结合实务中的典型案例,充分调动课堂气氛与学生参与积极性,最终帮助学生全面把握和理解保险制度。

本课程需要学生准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法条,并在每次授课之前进行阅读和分析,对于相关典型案例,需要学生按照授课教师的要求进行搜集和整理。

本课程为学生将来从事保险法的理论研究或者进入保险业从业提供基本的理论框架。

本课程建议使用的考核方法是开卷。

本课程平时成绩与期末考试成绩所占的百分比例是3:7。

三、各教学环节学时分配教学课时分配四、教学内容第一章保险与保险法概述第一节保险概述第二节保险法概述教学重点、难点:保险的概念;保险的特征;保险的分类课程的考核要求:学生需了解保险的概念,理解保险的特征,掌握保险的分类,同时,了解中国《保险法》的概况。

复习思考题:1、保险的特征有哪些?2、保险的具体分类方式如何?第二章保险法基本原则第一节最大诚实信用原则第二节保险利益原则第三节损失补偿原则第四节近因原则教学重点、难点: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课程的考核要求:理解最大诚实信用原则,掌握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近因原则,能够运用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分析具体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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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教案(第三章财产保险合同,第三节工程保险合同)第三节工程保险合同
一、工程保险的定义、性质与特点
(一)工程保险的定义工程:建筑与安装项目工程保险:是对于进行中的工程项目及各种运行中的机器设备本身所面临的各种风险提供的保险服务。

范围:不仅包括工程项目本身的物质财产的损失,还包括由于运行过程的工程项目对于第三者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工程保险产生的背景
(1)现代工艺的发展,建筑工程的设计与施工日新月异,承包人面临的问题(风险)比以前更多、更加复杂。

(2)工地空旷,天灾难防,施工人员素质不同,效率各异,地质钻探费用高,地质情况无法查明,意外事故随时可能发生。

(3)承包人竞投工程时,为了夺标,防范意外的预算资金减少或取消,一旦发生事故,将陷于困境。

(4)承包人需一种保障,而业主、投资人也希望这种保障能使承包人顺利履行工程合同
(5)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欧洲经济复苏,建筑业发展,工程保险业务随之发展。

二、工程保险的性质与特点
工程险从传统的火灾险发展而来,但其风险高于其他险种,其性质特殊:
1. 风险的特殊性
2. 承保技术的复杂性
3. 保障的综合性
4. 保险金额的变动性
5. 保险期限与工程施工期的一致性
6. 被保险人具有广泛性
三、国内工程保险的主要险种
1. 建筑工程一切险
简称建工险,承保土木建筑为主体的工程在整个建筑期间由于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负担,以及被保险人应依法承担的对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2. 安装工程一切险简称安工险,承保新建、扩建或改造的工矿企业的机械设备或钢结构建筑物在安装期内因保险事故造成的物质损失和费用负担,以及对第三者的赔偿责任。

3. 机器损坏保险专门承保各类机械设备,无论机器设备的新旧程度均以重置价值投保和赔偿。

主要是战争或人为的、物理性的或意外的原因造成的机械设备的损失。

物质损失部分除外责任(了解):(1)设计错误引起的损失和费用;
(2)自然磨损、内在或潜在缺陷、物质本身变化、自燃、自热、氧化、锈蚀、
渗漏、鼠咬、虫蛀、大气(气候或气温)变化、正常水位变化或其他渐变原因造成的保险财产自身的损失和费用;
(3)因原材料缺陷或工艺不善引起的保险财产本身的损失以及为换置缺点错误所支
修理或矫正这些付的费用;
(4)非外力引起的机械或电气装置的本身损失, 或施工用机具、设备、机械装置失灵
造成的本身损失;
(5)维修保养或正常检修的费用;
(6)档案、文件、帐簿、票据、现金、各种有价证券、图表资料及包装物料的损失;
(7)盘点时发现的短缺;
(8)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 或已由其他保险予以保障的车辆、船舶和飞机的损失(9)除非另有约定, 在保险工程开始以前已经存在或形成的位于工地范围内或其周围的属于被保险人
的财产的损失;
(10 )除非另有约定, 在本保险单保险期限终止以前, 保险财产中已由工程所有人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实际占有或使用或接收的部分
第三者责任部分除外责任(了解):
(1)保险单物质损失项下或本应在该项下予以负责的损失及各种费用;
(2)由于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而造成的任何财产、土地、建筑物的损失及由此造成的任何人身伤害和物质损失;
(3) 1)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在工地现场从事与工程有关工作的职员、工人以及他们的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或疾病;
2)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其他关系方或他们所雇用的职员、工人所有的或由其照管、控制的财产发生的损失;
3)领有公共运输行驶执照的车辆、船舶、飞机造成的事故;
4)被保险人根据与他人的协议应支付的赔偿或其他款项。

(七)保险金额
1、物质损失部分
(1)建筑工程- 保险工程建筑完成时的总价值,包括原材料费用、设备费用、建造费、安装费、运输费和保险费、关税、其他税项和费用,以及由工程所有人提供的原材料和设备的费用;
(2)施工用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 重置同型号、同负载的新机器、装置和机械设备所需的费用;
(3)其他保险项目- 由被保险人与本公司商定的金额。

凡被列为保险标的的,其保险价值/ 赔偿限额分项准确说明并且应计入总保额或分项列明。

1)永久工程和临时工程。

以重置价值投保。

2)施工机具。

以重置价值投保(每个保单年度调整),以清单分别列出每台机保额。

2、特种风险部分:
特殊风险:地震、海啸、洪水、风暴和暴雨具有独立的免赔额和赔偿限额
3、第三者责任部分: 以赔偿限额承保。

1 )可设每次事故限额。

保险期限内次数无限。

2 )可设每次事故限额,但保险期限内有累计赔偿限额。

3)以上两者兼而有之。

(八)保险费率工程性质和造价危险程度
地理环境工期长短和施工季节
巨灾的可能性资信和管理水平免赔额和特种风险的赔偿限额赔付记录国际再保险市场行情
(九)保险期限特点:可向前追溯至制造期和运输期向后延伸至试车期和保证期(十)风险评估与控制风险评估是确定承保条件的基础
评估的方法:
1. 要求投保人按工程风险问询表所列项目提供承保资料;
2. 在投保人提供的资料基础上进行实地风险查验
(十一)建工险的赔偿处理
1、赔偿方式建工险的赔偿方式有三种:
(1)支付赔款
(2)修复
(3)重置保险赔偿方式的选择权在保险人,而不是被保险人
2、赔偿标准
(1)部分损失的赔偿标准
保险人支付修理费将保险财产修复到受损前的状态,如果修复中有残值存在,残值应在赔款中扣除。

(2)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的赔偿标准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扣除残值后进行赔偿,对推定全损,保险人有权不接受委付
(3)施救费用
3、保险金额与赔偿限额的减少与恢复
(1)保险人对物质损失的部分损失和对第三者责任的损失进行赔偿后,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险金额和责任限额就相应减少了。

(2)对于被保险人要求恢复保险金额的,按约定费率追加保险费后恢复保险金额。

(3)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 起算,而不是从"恢复之日"起算。

4、第三者责任的赔偿处理
(1)建工险的第三者指除保险人和所有被保险人以外的单位及人员,不包括被保险人和其他
承包人所雇佣的在现场从事施工的人员
(2)保险人在赔偿处理上拥有绝对的控制权,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不得擅自作出任何决定。

(3)如果损失是第三者造成的,保险人可代位追偿。

5、免赔额的扣除(十二)与工程保险相关配套的其他险种(了解)施工机具保险雇主责任险
货物运输险设计师责任保险
预期利润损失保险现金保险
雇员忠诚保险第四节运输工具保险合同一、运输工具保险合同概述(一)运输工具保险合同及其特征含义:以运输工具本身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承保风险:运输工具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损失。

运输工具保险的种类:飞机保险船舶保险机动车辆保险
(二)运输工具保险的特征
(1)承保的风险具有多样性;
(2)保险事故的发生具有复杂性;
(3)保险标的的范围具有广泛性。

二、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对象及其险种(一)机动车辆保险合同的对象机动车辆保险合同是以机动车辆本身及机动车辆的第三者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合同。

机动车辆保险的保险标的的车辆必须具备的条件:
经交通管理部门检验合格并具有有效行驶证和号牌的机动车。

第三者责任险(保险标的是保险车辆因意外事故致使他人遭受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险种机动车辆保险的主要特点:
1. 属于不定值保险;
2. 赔偿方式主要是修复;
3. 赔偿中采用绝对免赔方式;
4. 承保时采用无赔款优待方式;
5. 第三者责任采用强制保险的方式;
6. 代位追偿和委付的原则同样适用;
7. 损失赔偿的特殊性
(二)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分类: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企业单位、公民个人、外国驻华机构
(三)参加保险的机动车辆必须具备的条件
1. 领有车辆牌照。

2. 领有行车执照(机动车行驶证)。

3. 具有年检合格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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