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监分离、集中监管”体制下基层央行监管理念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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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监分离、集中监管”体制下基层央行监管理念的转变'摘要:2001年7月和2002年7月,人总行先后两次对全系统内部监管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进行了重大改革调整,形成了目前的“管监分离、集中监管”体制。
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基层央行适应新监管体制,转变监念,完善行政管理操作程序和责任制,创新行政管理手段,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推进金融安全区创建,防范和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等对策和建议。
为推动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和,适应加入WT0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银行的监管,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2001年7月和200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坚持改革、合理分工、管监分离、集中监管”的原则,先后两次对人民银行内部监管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进行了调整。
这是人民银行实行新的管理体制以来的一次重大改革,形成了“管监分离、集中监管”的新的监管体制模式,这种模式,对进一步提高人民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中心支行、县支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必须尽快转变监管理念。
一、转变监管理念,理清监管思路,明确监管重点,积极适应新形势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要求针对“管监分离、集中监管”体制给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带来的挑战和压力,基层人民银行应尽快转变监管理念,确立全新的监管思路和重点:即以创建金融安全区,全面提升信用度为中心,突出抓好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通过强化监管和扶持措施,督促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和发展的步伐,全面完成上级行下达的不良贷款下降、增加盈利或扭亏增盈目标;创新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金融行政性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其经营管理情况的调研力度,促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继续加大金融对地方发展的支持力度,在经济发展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
从这两次监管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的调整可以看出,分行、金融监管办事处监管职责更加明确,而且要大量充实监管力量,这就预示着下一步基层央行面临的监管任务会更加艰巨,对监管工作的质量要求会更高。
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的利弊

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的利弊作者:彭勤来源:《理财·财经版》2018年第03期在大多数国家的金融体系中中央银行都发挥着极其重要的监督管理作用,而银行监管也一直被看作中央银行货币政策以外最为重要的职能。
但实际上,中央银行应把货币政策作为中心,把维持货币稳定作為基本任务的观点已经被广泛接受,不少国家也相继把银行监管职能与中央银行分离,我国于2003年3月公布的央行体制改革方案中正式将银行监管职能从人民银行分离。
基于此,笔者就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的利弊进行研究和探讨。
一、银行监管的含义和目标银行监管指对银行的监督与管理,即政府或权力机构为保证银行遵守各项规章制度、避免不谨慎的经营行为而通过法律和行政措施对银行进行的监督与指导。
一般而言,银行监管的目标包含了四个层次:第一层次,保证银行的正常经营活动,从而保证银行体系的安全;第二层次,保护存款人的利益;第三层次,制造一个公平竞争的环境,鼓励金融业在激烈的竞争中提高效率;第四层次,促使和推动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与中央银行的货币政策保持一致性。
二、银行监管职能从中央银行分离的好处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执行货币政策的机构,它的主要任务可以描述为保持货币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健康和稳定发展。
由于在大多数国家的金融体系中银行都占据着主导地位,并且也是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一个重要环节,因此传统观点坚持认为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是中央银行密切相关的两项重要职能。
然而货币政策主要是针对金融和经济体系进行宏观调控,而银行监管则主要是对银行机构进行微观管理,如果这两项性质不同的职能由一个机构统一执行就很可能会催生许多问题。
确切而言,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相结合,由中央银行负责导致的矛盾冲突主要有以下内容。
(一)利益上产生冲突保持货币稳定行性是中央银行货币政策的主要目标,而确保商业银行的稳健经营是银行监管的目标,如果这两个目标产生冲突,两项职能统一由中央银行负责,就很可能难以在两个目标之间进行抉择从而陷入两难的境地。
关于人民银行履行新职能的思考——浅淡监管分设后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能转变

关于人民银行履行新职能的思考——浅淡监管分设后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能转变作者:董鑫来源:《时代金融》2012年第12期一、监管分设前基层人民银行的主要职能与状况2003年银监分设之前,金融监管长期是人民银行工作的“重中之重”。
其中,基层人民银行分设的监管职能部门主要有金管、稽核、会计等部门。
国库、发行等部门也都不同程度地承担了部门分管任务。
但与此同时,重复、分散的监管现象,却使监管对象感到“无所适从”。
基层人行还普遍存在“观望,推诿”现象,主动性差。
同时,监管行为亦长期滞后于经济和金融业务的发展,难以根治其中问题。
对市场经济可能带来的金融风险的预警预报更是一筹莫展。
加之监管手段不够强硬,往往在检查时“雷声大”,处理时却“雨点小”。
此外,现阶段基层人民银行监管部门的监管设施不够健全,监管人员的综合素质相对低下,在一定程度上也降低了监管效率。
二、监管分设后基层人民银行的职能转变监管分设以后,央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发生了转移,央行的重心就必须调整。
新《中国人民银行法》的核心在于以法律的名义确立了人民银行的地位,重新定位了人民银行的三大职能: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改善金融服务,以及维护金融市场和金融体系的稳健运行。
三大职能相辅相成,紧紧围绕着货币政策这条轴心而运作。
因为货币政策的拟定以及宏观调控主要由人民银行总行执行,职能的具体实施则落到基层人行上,三大职能主要包括政策执行、金融服务和金融稳定。
(一)政策执行由于中央银行职能重心将转移到金融宏观调控上,同时货币政策又是实施宏观调控的主要方式。
所以,货币政策就成了人民银行的最重要职能之一。
对于任何一个经济体的发展,过度通胀和持续通缩,对于经济运作都将都是巨大的弊端。
因此,保持货币政策的稳定,合理把握货币供应总量,才能让国民经济保持“又好又快”的健康发展。
作为人民银行的基层分支机构,应该加强在货币政策实施的力度。
基层人民银行必须担当好货币政策的疏通者,起好监督作用,保证“上传下达”枢纽作用畅通。
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管监分离、集中监管新模式的思考

4、强 化 了 基 层 央 行 属 地 监 管 责 任 意 识 。 管 监 分 离 、 中监管体 制带来 的监管重心 变化 , 利于基层 集 有
人 行 集 中 精 力 强 化 对 国 有 独 资 商 业 银 行 的 行 政 管
目前 的 “ 监 分 离 , 中 监 管 ” 式 , 们 认 为 二 者 各 管 集 模 我 有 利 弊 。总 体 来 讲 , 者 利 大 于 弊 。其 有 利 的 方 面 主 后
效 处 置 风 险 的 劣 势 , 特 别 是 缺 乏 处 置 重 大 风 险 的 能
力 和 经 验 。 行 直 接 监管 国 有 独 资 商 业 银 行 以后 , 分 处 置 的 空 间 增 大 ,政 策 的 运 用 更 充 分 ,处 置 方 法 更 科
从 总 行 — — 分 行 — — 中 支 — — 支 行 分 级 监 管 过 渡 到 总 行 — — 分 行 集 中 监 管 , 成 了 管 监 分 离 、 中监 管 形 集 的 新 型 监 管 模 式 。 么 , 种 新 型 监 管 模 式 在 基 层 行 那 这 实 践 过 程 中 效 率 如何 ? 基 层 人 行 如 何 在 监 管 模 式 转 要 Nhomakorabea现在 :
理 , 利 于 明 确 责 任 , 中 力 量 专 注 于 地 方 性 中 小 金 有 集
融 机 构 的 监 管 检 查 ,更 好 地 积 累 中 小 金 融 机 构 风 险 处 置 及 市 场 退 出 的经 验 。
1 、新 的 监 管 模 式 解 决 了 过 去 人 民 银 行 监 管 链 条 过 长 、 管 环 节 过 多的 弊 端 。 去 人 民银 行 对 国有 独 监 过 资 商 业 银 行 监 管 分 层 实 施 , 监 管 信 息 的 原 始 数 据 由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履行市场监管职责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履行市场监管职责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强化“先照后证”改革后的事中事后监管,国务院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__〕62号),明确了“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为市场监管的基础性原则。
该意见提出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四个谁”的原则,切实履行市场监管职责,对在行政审批中事中事后监管的内容要求、措施方法、责任分工、责任追究等进行了明确。
要求市场监管部门在实际工作中要转变观念、转变重心、转变方式、转变作风,推动市场监管部门管理重心由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转变,要把落实“四个谁”原则与审批和行业主管部门事中事后监管结合起来。
长期以来,在由计划经济时代的管理思维向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管理思维转变过程当中,出现了一些行政审批部门以批代管、只批不管现象,主动监管的意识不强,发现问题的能力不足等诸多问题。
特别是近几年在大量行政审批项取消后,一些行政机关不清楚管什么、不知道怎么管的问题普遍存在,出现了监管迷茫。
过去传统的市场监管手段与现在日益复杂的市场环境早已不相适应。
该意见中提到改革后的“先照后证”是指从事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市场主体,先申请办理营业执照,再到许可审批部门办理许可审批手续。
“先照后证“改革是商事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使市场主体可以更加便利,更加快捷地进入市场,有利于激发民众创业热情,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增强经济发展新动力。
《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已经实施几年了,从以往几年的工作实践中看,在落实“四个谁”原则,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力度上还不够,主要存在以下几个问题。
一、监管理念滞后。
“先照后证”改革后,大多数审批部门对于后续监管存在着“谁批谁管、不批不管”“无照无证经营市场监管部门兜底”的模糊认识。
基层市场监管部门仍然在履行应由审批、监管部门履行的监管职责,很多行政审批部门习惯性的认为市场监管部门,作为市场主体的登记机关就应该负责监管市场的一切,未能正确理解“四个谁”原则,出现职责划分不清,推诿扯皮现象。
关于基层央行提高执行力的思考

关于基层央行提高执行力的思考一、当前基层央行面临的新要求中央银行监管职能分离及新《中国人民银行法》颁布实施后,人民银行在履行职责方面最大的变化集中体现在“一个强化、一个转换和两个增加”方面。
在央行职能重新定位后,作为中央银行基层分支机构,其职能也发生了重大的调整,并面临着新的职能要求和挑战。
一是贯彻执行稳健的货币政策,防范系统性风险,促进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要根据总行货币政策的相关精神,一方面研究综合运用多种货币政策工具,调控当前货币信贷量的过快增长,引导投资需求,另一方面研究进一步扩大消费需求的金融政策。
二是以保持国际收支平衡和汇率稳定为目标,继续加强和改进外汇管理。
在继续支持扩大出口,利用外资的同时,又要采取措施缓解人民币面临的升值压力,保持人民币汇率的稳定。
三是加强金融电子化建设,充分发挥金融在现代经济中核心作用。
四是大力推进人才战略,提高基层央行员工素质水平。
基层央行要全面履行好新形势下的中央银行职责,关键靠基层央行的执行力。
因此,本文就基层央行面临新要求时,如何提升执行力进行探索。
二、当前基层央行执行力不高的表现及原因(一)研究能力不强研究创造价值,正是基于这一共识,对基层央行研究力的要求提高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但现阶段基层央行在数据分析研究和模型开发、金融理论研究和理论突破等方面的研究工作有待加强,在找准基层央行研究工作定位,提高基层央行研究工作对总行货币政策的支持和贡献度方面还有待探索。
(二)制度不够完善随着经济金融体制改革的深入,在建设和管理中往往会出现制度建设滞后、修订不完善或本身有缺陷的问题,有的过于繁琐不利于执行,有的条文不严谨,实际操作难。
如当前基层央行开展反洗钱工作主要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一规两法”,这使得反洗钱工作只局限于在商业银行间进行,证券、保险业的反洗钱工作还未依法展开,金融业之外更是空白;加上现行法律没有赋予人民银行作为反洗钱主管机关相应的查询、冻结可疑财产等司法权,使基层央行欲追查大额可疑交易时,难以掌握洗钱的真实信息,影响了反洗钱的力度及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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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监管职能分离后央行独立性问题本文讲述了关于监管职能分离后央行独立性问题的内容,供大家参考,接下来我们一起具体阅读下吧。
摘要:增强中央银行独立性是世界性的潮流和趋势。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中央银行的独立性不断增强,但也存在许多问题。
银监会的成立将改变中央银行同时负有银行监管与货币政策职能的状况,大大增强中央银行的独立性。
但这一改革还很不彻底,建议从目前及长远两方面分步采取措施加以完善。
一、中国中央银行独立性评介与改革后职能变化 现阶段中国中央银行独立性评介 萨缪尔森(1992,P481)曾经说过:自从开天辟地以来,人类有三项伟大的发明:火、轮子和中央银行。
这形象地说明了中央银行在人类社会中的重要作用。
从17世纪末瑞典银行首先建立至今,中央银行体制已经有三百多年的历史了。
从最初的承办商业银行业务到现在的单独履行中央银行职能,可以说一部中央银行的发展史就是一部中央银行寻求独立性的历史。
但是一直到20世纪初中央银行独立性的问题才得以法律形式确定,这在20世纪初的美联储、20世纪中叶的各发达国家及20世纪末欧盟中央银行法中得以充分的体现。
作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部分,中央银行改革的主要目标是将中国人民银行建成一个宏观调控机构和金融监管机构,从而保证经济的平稳、健康运行。
改革的一个主要内容是提高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其标志之一就是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法》的颁布。
总体来说,中国人民银行的独立性是在不断增强的。
一般而言,中央银行独立性包括三个方面,即目标独立性、经济独立性和政治独立性(Guido Tabellini,1991)。
就此来说,中国人民银行独立性具体表现是:①目标独立性。
中央银行相对于国务院只享有一般货币政策事项的决策权,对于年度货币供应量、利率、汇率等重大货币政策事项只有制定和执行权,最终决策权却在国务院手中;②经济独立性。
表现为中央银行对金融机构贷款很多。
在发达市场经济国家,中央银行向金融机构;发放的贷款,即便是像德国、日本那样高度依赖金融机构来实施货币政策的国家规模也是-不大的,而我国这一比重直至2001年底仍大大高于15年前的其他国家(见表1;③政治独立性。
银行如何应对监管政策的变化

银行如何应对监管政策的变化在当今复杂多变的金融环境中,监管政策的变化对于银行来说是一项重大的挑战,同时也是推动其稳健发展的重要机遇。
银行作为金融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必须积极适应并有效应对监管政策的动态调整,以确保自身的合规运营和可持续发展。
首先,银行要建立健全的监管政策跟踪机制。
这意味着银行需要安排专门的团队或人员,时刻关注监管部门发布的各项政策法规、通知指引等。
他们不仅要了解政策的表面内容,更要深入剖析其背后的意图和影响。
通过及时、准确地获取监管政策的最新动态,银行能够提前做好准备,避免因信息滞后而陷入被动局面。
加强内部沟通与协调也是至关重要的。
银行内部各部门之间需要保持紧密的联系和高效的协作。
比如,风险管理部门在了解到新的监管政策可能对风险评估产生影响时,应及时与业务部门沟通,共同探讨应对策略。
业务部门则要根据新政策的要求,调整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同时,合规部门要发挥监督和指导作用,确保银行的各项业务活动符合监管要求。
银行要不断完善自身的风险管理体系。
随着监管政策对风险管控的要求日益严格,银行必须提高对各类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应对能力。
这包括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
在信用风险管理方面,银行要更加严谨地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合理控制信贷规模和结构。
对于市场风险,要运用先进的风险模型和工具,进行准确的风险计量和监控。
而在操作风险管理上,要强化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操作流程,减少人为失误和违规行为带来的风险。
此外,银行还需加大在合规管理方面的投入。
一方面,要增加合规人员的数量,提高其专业素质和业务能力,确保合规工作的有效开展。
另一方面,要建立完善的合规管理制度和流程,明确各部门和人员在合规管理中的职责和义务。
同时,加强对员工的合规培训,使全体员工都能够充分了解监管政策的要求,树立合规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内部规章制度。
在技术创新方面,银行应积极利用金融科技手段来应对监管政策的变化。
例如,通过大数据分析技术,银行可以更全面、准确地收集和分析客户信息,更好地满足监管部门对于客户身份识别、反洗钱等方面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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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监分离、集中监管”体制下基层央行监管理念的转变
摘要2001年7月和2002年7月人总行先后两次对全系统内部监管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进行了重大改革调整形成了目前的“管监分离、集中监管”体制本文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基层央行适应新监管体制转变监管理念完善行政管理操作程序和责任制创新行政管理手段建立协调联动机制推进金融安全区创建防范和化解中小金融机构风险等对策和建议为推动我国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适应加入WT0新形势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中央银行的监管工作提高监管水平和效率2001年7月和2002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按照“坚持改革、合理分工、管监分离、集中监管”的原则先后两次对人民银行内部监管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进行了调整这是人民银行实行新的管理体制以来的一次重大改革形成了“管监分离、集中监管”的新的监管体制模式这种模式对进一步提高人民银行监管的有效性和权威性具有重要意义但对中心支行、县支行的金融监管工作提出了严峻挑战必须尽快转变监管理念一、转变监管理念理清监管思路明确监管重点积极适应新形势对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要求针对“管监分离、集中监管”体制给基层人民银行金融监管工作带来的挑战和压力基层人民银行应尽快转变监管理念确立全新的监管思路和重点即以创建金融安全区全面提升社会信用度为中心突出抓好地方性中小金融机构金融风险的防范与化解通过强化监管和扶持措施督促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加快改革和发展
的步伐全面完成上级行下达的不良贷款下降、增加盈利或扭亏增盈目标;创新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金融行政性管理措施进一步加强对其经营管理情况的调研力度促进国有独资商业银行依法合规经营;继续加大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在经济发展中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保持金融稳定从这两次监管机构设置和职责分工的调整可以看出分行、金融监管办事处监管职责更加明确而且要大量充实监管力量这就预示着下一步基层央行面临的监管任务会更加艰巨对监管工作的质量要求会更高因此基层人民银行要进一步加强对新监管体制下强化监管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坚决摒弃无事可做、无所作为的消极思想观念教育广大干部职工把思想认识统一到总行党委的决策上来围绕上述监管思路和重点搞好工作衔接理顺工作关系保证新监管体制的顺利运行和优势的发挥二、完善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政管理的操作程序和管理责任制创新行政管理手段和措施一是上级行应尽快制订下发新监管体制下基层人民银行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行政管理的实施方案原监管体制下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机构年检、高级管理人员考核内容已难以适应新形势下加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管理的需要操作难度较大应将有赖于非现场监管和现场检查获取考核依据的内容进行调整如经营合规性调整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合规性使调整后的内容既符合银行管理工作的特点又便于基层人民银行的实施操作在此基础上基层央行修订完善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行政管理责任制明确银行管理部门监管人员的管理职责及奖惩办法层层签订责任书奖罚兑现督促监管人员认真履行银行管理职责同时根据监管机构、监管职责调整后的实际及时对年度责任目标绩效考核办法的有关内容进行修订、补充保证对
机关监管科室和县(市)支行年终考核工作的顺利实施二是疏通基层国有商业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信息传输渠道在新的行政管理操作考核办法未出台之前基层人民银行应按照《金融机构管理规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和机构年检、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指标规定要求辖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定期向当地人民银行报送有关资料同时采取与国有独资商业银行高级管理人员座谈、高级管理人员定期汇报等措施采集有关国有商业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考核的信息为科学、持续进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管理提供第一手资料在此基础上基层人民银行要定期对采集的信息资料进行分析、评价和咨询分析研究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通过召开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管理例会、下达通报或整改通知书等方式对有问题的机构督促其整改三、建立管监分离、集中监管协调联动机制由于新监管体制下基层人民银行仍负有向分行或金融监管办事处监管部门及时反映发现的辖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违规问题的职责因此要注重分行银行管理处与分行、金融监管办事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分行、金融监管办事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与中心支行银行管理部门之间监管信息的协调沟通避免“管”、“监”脱节现象的发生一方面基层人民银行要加强辖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经营风险的调研活动对辖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贯彻国家金融法律法规情况和影响金融发展的不安定因素进行及时调查研究全面掌握经营风险发生的原因和负面效应同时认真落实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重大事项、违规违法事件及处理情况的监测报告制度把及时向当地人民银行报告重大事项作为对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进行行政管理
的重要内容进一步明确各级监管人员的责任落实好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对重大事项迟报、误报、漏报、瞒报等现象对其有关主要负责人进行严肃查处并准确及时向分行或金融监管办事处监管部门做好情况反映便于分行或金融监管办事处及时运用现场检查手段采取得力措施化解风险隐患另一方面分行或金融监管办事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监管部门定期对有关辖区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管中发现的违规行为也要及时向分行银行管理部门和有关基层人民银行进行通报便于基层人民银行更有效地对辖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机构、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管理缩短行政管理的时滞性四、以降低不良贷款、扭亏增盈和提高资本充足率为重点继续加大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力度增强经营实力和抗御风险能力一是全力推进城市商业银行经营机制改革指导城市商业银行以支行改建为突破口借鉴外地城市商业银行经验管理的先进经验争取政府有效支持推动城市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的全面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大力推行主要负责人公开竞聘选拔严把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考试关和审查关全面落实工效挂钩形成高效的人事、分配机制和业务创新机制促进城市商业银行稳健规范运作督促城市商业银行继续降低不良贷款开展增资扩股提高资本充足率扩大中间业务努力增加收入和盈利二是扎实推进农村信用社的改革发展紧紧抓住分行开展县级农村信用社一级法人改革试点的有利时机以扎实的工作态度通过强化监管规范各项业务操作加大电子化建设步伐完善收入分配制度保持好农信社的良好发展势头继续督促农村信用社以清收盘活不良贷款为重点加大收贷收息力度切实运用好人民银行支农再贷款努力增加利息收入实现扭亏增盈通过采取一社一策清收盘活、增收节支、压缩非生息资
产、拓展中间业务等方式切实做好高风险社的转化工作三是以规范管理、稳健经营为目标重点监管股份制商业银行经营的合规性严肃查处存款业务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五、围绕创建“信用城市”努力推进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向深层次发展创建金融安全区建立和维护良好的社会信用关系到金融业的稳健发展和投资环境的改善意义十分重大要按照上级行提出的创建金融安全区的具体目标创新性地推进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一是抓住目前市地党委、政府创建“信用城市”的有利时机建议市委、市政府尽快出台创建“信用城市”实施方案召开全市建设“信用城市”动员大会对推进金融安全区建设进行总体安排部署按照分行下发的创建金融安全区工作评价办法和市政府对各县(市)、区创建金融安全区的考核实施细则搞好对各县(市)、区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的年度考核县(市)支行要以开展“信用村、镇、县”建设为突破口主动与地方政府联系多出思路、想点子力争全面完成县域金融安全区创建的目标二是认真坚持金融债权领导小组联席会议制度发挥金融部门的整体优势对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的企业实施联合制裁三是充分发挥纪检监察部门的职能作用完善推广金融监管效能监察试点工作通过对监管职责是否落实方法是否科学行为是否合理工作深度、广度和力度是否到位等环节的监察进一步规范监管标准落实监管责任改进监管方式促进金融监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有效维护辖区金融秩序和社会稳定同时灵活操作货币政策工具充分发挥窗口指导作用有效防范商业银行违规经营和人民银行监管人员以权谋私行为推动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不断提高人民银行金融服务水平四是寓监管于服务之中大力开展项目推介活动基层人民银行要积极向政府主要领导汇报并督促
政府责成有关职能部门筛选好的项目协调各家金融机构做好筹备工作合理引导商业银行的信贷资金投向提高贷款使用效益促进地方经济发展实现在经济发展中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