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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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
的通知
【法规类别】股份合作企业
【发文字号】杭政[1998]23号
【发布部门】杭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8.12.05
【实施日期】1998.12.05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废止264件市政府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杭州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的通知
(杭政〔1998〕23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杭州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本着积极稳妥的精神,紧密结合实际进行试点,并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推行。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五日
杭州市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推进和深化企业改革,充分调动企业职工的积极性,增强企业内部凝聚力,规范职工出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浙江省国有企业内部职工持股试行办法》(浙政〔1998〕16号)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企业内部职工持股,是指公司在职职工通过认购本公司股份成为公司股东的行为。

公司股份既可由职工以自然人身份直接持有,也可设立职工持股会(以下简称持股会)集中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企业中已经依照《公司法》规定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也适用于将按《公司法》改制为公司制的国有企业和集体企业。

企业改制与推行职工持股办法可同时进行。

第四条金融、烟草、电力、邮政、电信等垄断经营性行业,享有特许经营权或特殊优惠政策的企业,暂不实行职工持股办法。

特殊情况,经市政府批准,可按本办法试行。

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的控股公司和集团公司不实行内部职工持股。

第五条职工股份既可以通过增资扩股方式取得,也可以通过产权受让方式取得。

允许职工以产权受让方式全额或部分置换集体企业或一般国有中小企业的股权(资产),允许公司职工取得控股地位。

第六条公司制企业实施职工持股,或企业改制时实施职工持股的,都应由具有法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按规范要求对企业资产进行评估。

评估机构出具评估报告,同时承担评估结果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国有资产评估须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立项,资产评估结果须经有关委(办)审核,报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

集体企业的资产评估,从有关规定。

第八条实行职工持股办法,须编制企业职工持股方案。

拟改制企业的职工持股方案,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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