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与社会组织对称性互惠共生关系构建——基于国家治理能力现代
政府治理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研究

政府治理与社会组织的关系研究第一章引言政府治理与社会组织的关系是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因为一个国家的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的互动关系直接关系到政府的执政能力和国家的稳定性。
本文将对政府治理与社会组织的关系进行探讨和研究,旨在为政府和社会组织之间建立良好的互动关系提供一些具体的建议和方法。
第二章政府治理的概念及特点政府治理是指政府通过制定法律、组织实施政策、监督国家机构的工作等一系列措施来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政府治理具有以下特点:1. 全面性:政府治理不仅仅是行政部门在执行任务时的管理和控制,而且还涉及很多非行政部门的参与。
2. 组织性:政府治理需要通过具体组织机构的运作来实施。
3. 统一性:政府治理需要在国家政权统一的前提下进行。
4. 长期性:政府治理并不是短期任务,需要长期的持续性努力。
第三章社会组织的概念及特点社会组织是指由公民利益共同体组成的非政府组织,是公众利益和民主政治的基石之一。
社会组织具有以下特点:1. 非政府性:社会组织并不是政府机构,其成员来自社会各个领域,崇尚自愿、自组织和自主管理原则。
2. 民主性:社会组织需要依据民主原则建立,并通过自身的民主制度保持内部稳定。
3. 公共性:社会组织的活动以公共利益为导向,对社会公共事务的运作和管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4. 权益性:社会组织需要代表某种特定的利益群体,将利益维护放在首位。
第四章政府治理与社会组织的关系及其问题政府治理与社会组织之间的关系是相互依存的,政府通过管理社会组织来掌握社会舆论、促进民主发展、保障公民权利等,而社会组织也通过参与公共事务来推动政府改革和完善。
然而,政府治理与社会组织的互动关系也存在诸多问题。
第一,政府对社会组织的管理缺乏公正性和透明性,这容易引发社会组织抵触情绪。
第二,政府和社会组织的协调机制亟待建立和改善,政府对社会组织参与公共事务的支持和保障还有待进一步加强。
第三,社会组织自身的管理和运作也存在诸多问题,例如组织建设、财务管理和公共参与能力等方面。
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生成逻辑与运行机制

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生成逻辑与运行机制1.1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概念界定及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地位社会治理共同体这一概念,源于对社会治理理论的深入研究和实践探索。
它强调的是在一个国家或地区内,政府、市场、社会三者在社会治理过程中的互动与协作,形成一个多元主体共同参与的治理网络。
在这个网络中,政府不再扮演唯一的社会治理主体,而是与市场和社会组织共同承担起治理责任,形成一种合作伙伴关系。
社会治理共同体的核心在于“共同”,即多方参与、共同治理。
这一概念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占据着重要地位。
社会治理共同体体现了治理理念的现代化。
它摒弃了传统的单一中心治理模式,转向多元共治,更加符合现代社会复杂性、多样性的特点。
社会治理共同体有助于提高治理效率。
通过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协作,可以更有效地调动和利用各种资源,形成治理合力。
再次,社会治理共同体强调公众参与,有助于增强政策的透明度和公众的信任度,从而提高政策的执行力和社会的稳定性。
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构建社会治理共同体不仅是治理模式创新的需要,也是推动社会和谐发展、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途径。
深入研究和理解社会治理共同体的生成逻辑与运行机制,对于推动我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这一段落为文章的第一部分,旨在为社会治理共同体的后续讨论奠定基础,并突出其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重要角色。
1.2 研究背景与意义随着全球化进程的不断加深以及信息技术革命带来的社会变革,国家治理正面临前所未有的复杂性和挑战。
我国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道路上,愈发重视从传统行政管理向多元主体参与、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模式转型。
社会治理共同体作为这一新型治理理念的具体体现,旨在通过整合政府、市场、社会、公众等多元力量,形成协同合作、良性互动的治理格局。
近年来,党中央明确提出要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并强调了社会治理共同体建设的重要性。
如何有效构建并完善社会治理共同体,探索其生成逻辑与内在运行机制,尚处于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发展阶段。
试论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政府与社会间的新型协同

试论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政府与社会间的新型协同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意味着政府与社会间的协同需要更加深入和全面。
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变革,传统的国家治理模式已经难以满足现代社会的需求,需要探索新的模式和理念。
政府与社会间的协同是现代化治理的核心问题之一,其重要性不言而喻。
本文试从政府与社会协同的视角出发,探讨新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路径和方法。
一、政府与社会协同理念的重要性政府与社会协同是现代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内在要求。
在传统治理模式下,政府往往是单向的权力主体,社会是处于被治理的被动对象。
这种模式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社会的活力和创造力,难以适应现代社会的快速变化和复杂性。
而政府与社会协同,则是建立在政府与市民、社会组织、企业等多元主体之间相互作用和合作的基础上,是一种开放、包容、平等、协力承担社会责任的治理模式。
它既有利于政府更好地进行民意调查和政策制定,也有利于社会形成更加和谐、积极的治理环境。
尽管政府与社会协同的理念和要求已经得到广泛认同,但在实践中却存在一些困境和问题。
一方面,政府在与社会协同的过程中,缺乏足够的信任和尊重社会主体的主体地位。
政府主导的治理结构限制了社会各界的发展空间和行动力,导致社会自主性和创造性受到阻碍。
一些社会主体也存在对政府的不信任或者无积极参与的现象,造成政府与社会协同难以顺利进行。
政府和社会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机制和合作平台,导致协同效果不佳,公共资源的浪费和社会矛盾的积累。
政府与社会协同的现实困境主要体现在政府的权威性和社会的参与度不足,社会资源的浪费和公共产品的供给不足等方面。
这些问题制约了国家治理现代化的进程,不利于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有必要研究政府与社会协同的新路径与新方法,加强政府与社会之间的信任和合作,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入发展。
要推动政府与社会协同的深入发展,需要探索新的路径和方法。
政府需要更新治理理念,转变政府的职能和作风,从单一的权力行使转变为服务和促进发展的公共管理者。
“社会治理”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路径

“社会治理”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路径一、本文概述“社会治理”是现代社会管理领域的一个重要概念,它涵盖了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多元主体共同参与、协商、合作的过程。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社会治理”的理论内涵和实践路径,以期为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理论支持和实践指导。
在理论内涵方面,本文将详细阐述社会治理的核心理念、基本原则和主要特征。
我们认为,社会治理强调多元主体的共同参与和协商合作,注重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社会问题,追求公平、公正、公开的社会治理环境。
同时,社会治理还强调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注重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社会和谐稳定。
在实践路径方面,本文将从多个层面探讨如何推进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政府应转变职能,加强与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沟通与协作,构建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
应完善法律法规体系,提高法治化水平,为社会治理提供坚实的法治保障。
再次,应推动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广泛参与,发挥其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作用。
应注重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社会治理的智能化水平,提升社会治理效能。
本文将从理论和实践两个层面深入探讨“社会治理”的内涵和路径,以期为我国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参考。
二、社会治理的理论内涵社会治理,作为一种现代公共管理理论,其理论内涵丰富且深远。
它强调的不仅仅是政府的单一管理,而是包括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多元主体在内的协同合作与共同参与。
这种协同治理的理念,突破了传统公共管理模式的局限,将治理视角从单一的政府管理扩展到全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
社会治理注重权力运行的多元性。
在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中,政府是唯一的权力中心,负责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
然而,在社会治理的框架下,权力运行呈现出多元化的特点。
政府、市场、社会组织和公众等各方都可以参与到社会治理中来,通过协商、对话和合作,共同解决社会问题,推动社会进步。
社会治理强调责任分担的共享性。
社会治理不再将责任完全归咎于政府,而是倡导全社会各界共同分担责任。
社会团体与政府治理效能

社会团体与政府治理效能当谈到政府的治理效能时,社会团体的作用常常被提及。
社会团体作为一个独立的力量,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充和协助政府的工作。
然而,社会团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并不总是和谐共处的,因此,如何建立有效的合作机制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首先,社会团体与政府之间的关系应建立在互信和尊重的基础上。
政府应当充分尊重社会团体的独立性和自治权,不干涉其内部事务。
同时,社会团体也应认可政府的合法权威,并与政府保持沟通和合作。
只有建立了双方互信的基础,才能够实现良好的合作关系。
其次,政府应当重视社会团体的意见和建议。
社会团体通常代表着公众的利益和诉求,他们与政府有独特的接触面,能够更直接地了解民意。
因此,政府在制定政策和决策时,应当积极征求社会团体的意见,并将其纳入考虑范围。
而社会团体也应当积极参与政策讨论和决策的过程,为政府提供专业和有价值的建议。
此外,社会团体与政府的合作应当注重协同效应。
社会团体与政府之间的合作应当形成一个双赢的局面,通过资源共享和信息互通,实现合作的最大化效益。
例如,在社会福利领域,政府可以将一部分服务外包给社会团体,利用其专业和灵活性来丰富和提升服务质量。
而社会团体也可以通过与政府的合作,获得更多的资源和支持,进一步发展壮大。
然而,社会团体与政府合作的有效性受到一些因素的制约。
首先,存在一些社会团体与政府关系紧张的情况。
这种紧张关系往往源于社会团体的追求自身利益的偏执,导致他们对政府的合作态度消极。
同时,政府也可能忽视社会团体的存在,导致其在决策过程中无法获得应有的重视。
因此,双方需要加强沟通和理解,形成真正的合作关系。
另外,社会团体的背景和力量也会影响其与政府的合作效能。
一些社会团体拥有较高的组织能力和资源,能够更好地与政府协调合作。
而一些小型社会团体则可能面临资源匮乏和影响力不足的问题,难以在与政府的合作中发挥积极作用。
因此,政府应当关注和支持小型社会团体的发展,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社会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及措施

社会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现代化要求及措施引言社会治理是指针对社会各方面的问题,通过综合手段和协调力量,达到有效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稳定与发展的过程。
近年来,随着社会变革的加剧和社会问题的增多,如治安问题、环境问题、文化问题等,迫切要求社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
本文就现代社会治理所面临的问题和需要解决的问题,探讨现代社会治理体系及治理能力的要求与措施。
社会治理体系的现代化要求体系集成化社会治理体系需要通过各种政府机构、组织机构、监管机构、公共服务机构等多种组织形式,在各种情况下有效的协调治理体系中的各个部分,提高工作效率,加强资源整合,丰富人们的生产、生活、文化等方面的需求。
多元共治社会治理早期注重于政府为主导的管理方式,而现代化要求更加关注社会参与的多元化。
在新时期,政府、社会组织和个人之间的合作模式越来越群策群力,越来越协同作战,使治理更加注重多方面的共同治理和协商。
政府和市民的互动关系更加紧密,形成民主社会,从而推进治理事业。
网络化在社会治理体系现代化发展的背景下,需要增加IT技术和通信技术的运用,构建基于互联网的信息化服务体系,实现对全社会的信息化资产和网络信息的有效管理、应用和创新。
通过智能化平台,使社会治理更加便民和智慧化,加速信息化程度的提升,实现治理服务的高质量、高效率和透明度。
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措施完善治理法律制度不断完善治理法律制度是治理能力的重要体现。
随着现代社会问题与治理效果之间关系日益密切,各级政府应加强系统监管,按照法律法规规范各种行为,像网络治理、环境治理等工作,需要更加紧抓规章制度,同时还应持续推进政策法规的创制和完善,确保业务适应新变化。
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信息化技术,构筑新型智能治理平台,大大提高信息化水平,提高整体治理能力。
需要以数字化技术为核心,打造从数据、网络、计算机、软件、硬件(IOT)到智能战略的科技体系,推进数字治理。
加强基本服务功能的数字化建设,针对数据质量和信息安全问题,制定出相关的管理办法。
社会矛盾调处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互嵌性”运作

社会矛盾调处中政府与社会组织的“互嵌性”运作摘要:社会矛盾问题凸显与政府调处矛盾低效之间的张力,成为转型期中国社会治理难以回避的问题。
作为联结国家与信访人的社会组织,J市信访法律事务服务中心以其中立性、公益性和专业性的社会组织身份,介入涉法涉诉类社会矛盾化解,通过制度互嵌、资源互嵌、身份互嵌、过程互嵌等调解活动的多重维度展开,试图建立起一种国家与社会之间灵活的“互嵌关系”和矛盾“调解机制”。
此种社会矛盾化解机制的建构及实践过程,为我们理解评价社会组织“官民二重性”问题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也是新时代国家与社会探索建构“共建共治共享”治理格局的一种积极尝试。
关键词:社会矛盾;调处机制;社会组织;互嵌性中图分类号:C916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0257-5833(2018)05-0063-13作者简介:田毅鹏,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院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张帆,吉林大学哲学社会学院社会学系博士研究生(吉林长春130012)一、转型期社会矛盾的治理困局从社会矛盾生成的背景及矛盾性质上看,当前中国转型社会的社会矛盾问题,一方面复制了国际性“变革社会”演进变迁过程中社会矛盾凸显的一般性规律,同时又与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社会“压缩式发展”所衍生的利益分化、阶层固化、制度结构不良等社会问题紧密相关。
众所周知,改革前“单位”是真正意义上的社会矛盾化解的责任主体,在“国家―单位―个人”体制组织框架的背景下,政府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置身于冲突结构之外。
“单位是制度设置的办事方,多数社会问题在单位得到解决,或者由政府送回单位处理,而政府工作则对组织不对个人。
”①随着单位的退场,中间层级断裂,个人与国家直接面对,大量社会矛盾?^度聚集于信访通道,依赖政府出面干预和化解。
但信访制度在调处社会矛盾领域作用愈发重要的同时,却面临着多重困局。
1.制度困局政府信访工作本身的制度困局对社会矛盾调处构成了重要制约,表现在:(1)在信访制度的设置中,信访部门的职权与职责之间存在着明显的错位,信访被定位为一个公民表达诉求、化解矛盾的法定制度,但信访部门目前的主要工作内容是“转办”、“交办”和“督办”,并不拥有直接处置权。
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与共建

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与共建近年来,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与共建在我国得到了越来越多的重视和支持。
这种合作模式的出现,旨在通过政府的资源和社会组织的专业能力,实现互补,促进公共事务的高效运作,推动社会的良性发展。
这种合作模式的形成离不开两者之间的紧密协作与相互支持。
首先,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能够充分发挥政府的资源优势。
作为管理者和决策者,政府拥有雄厚的财力和人力资源。
然而,面临的问题也日益复杂多样,单靠政府的力量难以做到全面覆盖。
而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力量,具备更加专业的运营和管理能力,能够协助政府解决一些具体问题。
如教育领域,政府与非营利教育机构的合作,使得政府能够更好地调配资源,提高教育水平。
此外,在社会服务领域,政府和非营利组织的合作可以将资源对接更加精准,提高公共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因此,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能够发挥政府的优势资源,更好地满足公众需求。
其次,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能够发挥社会组织的专业能力。
社会组织具备一定的特殊优势,能够提供更加专业和细化的服务。
以环保领域为例,政府在环保管理上的能力不可否认,但社会组织在环保公益活动中的发挥同样不容忽视。
在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下,政府可以借助社会组织的专业力量,加强环境监测、提供环保法规咨询和宣传普及等工作,从而更好地保护生态环境。
此外,社会组织还可以通过与政府合作,为政府提供专业建议和经验,帮助政府提高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有效性,为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保障。
再次,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能够促进公共治理的创新。
在传统的政府管理模式中,政府往往面临信息不对称和决策落地难的问题。
而社会组织作为公民参与社会事务的重要渠道,能够更好地反映和反馈社会需求,提供公共决策所需的参考意见。
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可以促进双方的互动与沟通,使得决策更加民主和科学,提高政策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同时,社会组织的参与也能够增加社会监督的力量,防止政府滥用职权和出现机构腐败。
因此,政府与社会组织的合作能够促进公共治理的创新和社会发展的长久可持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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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 刘志辉( 1 9 8 1 一) , 男, 天津人 , 天 津财 经 大 学 经 济 学 院 讲 师 , 博 士。
1 6
一
种代 表性 的研 究 是从 政治 学视 角 出发 , 研究 国家 与社 会 关 系 变迁 中两 者 的关 系 。康 晓光 指 出
织 的现 实处 境与 未来 发展 , 从更 深 远 意 义 上 也决 定 了 国家 治 理 体 系 和 治理 能 力 现 代 化 的 整 体 推进 。 学 界从 不 同的视 角探 讨 了两者 的关 系 。
收稿 日期 : 2 0 1 7 - 0 3 — 0 6
基金项 目: 天 津 市 科 技 发 展 战 略 研 究计 划 项 目“ 运 用 政 府 采 购 支 持 天 津 市 中小 企 业 创 新 产 品 和 服 务 发 展 的对 策 研究” ( 1 6 z L z xz F O 0 2 4 O ) ; 天 津 市 哲 学社 会 科 学规 划课 题 “ 社 会 网络 视 角 下 京 津 冀 跨 域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联 动 机 制 研 究”
我 国 国家与 社会关 系的演 变 经历 了从 国家 合作 主 义 向社会 合 作 主义 转 变 , 对 应 国家 与社 会 关 系 的 不 同阶段 , 政府 与社 会组 织 的关 系从 官方 控制 、 官 民合 作 到 民 间 自治 。与 之 相 似 的解 释 模 式还 有 “ 公 民 社会 ” 、 “ 法 团主义 ” 以及“ 行 政 吸纳 社会 ” 模 式 。相 较 “ 公 民社 会 ” 和“ 法 团主义 ” 模式 , “ 行 政 吸纳 社 会 ” 模 式 对我 国政 府 与社会 、 社 会组 织关 系 的解 释更 加符 合我 国社 会 自主力 量不 足 、 政府 在其 发展 中 占据 主导 地位 的实 际 。但 “ 行政 吸纳 社会 ” 模 式下 社会 组 织 的 自主 性依 然 受 到很 大 的制 约 与束 缚 , 由此 也 影 响了社 会组 织参 与社 会 治理 功能 的有 效发 挥 , 这对 于 国家 治理 能 力 现代 化 的实 现是 不 利 的。更 为 重 要 的是 支撑 “ 行政 吸 纳社会 ” 模 式 的制度 基础 正 在发 生变 化 。党 的十八 大 报告 中 明确 了新 时 期我 国 政 府 与社会 组织 关 系发 展 的定位 , 强 调社 会组 织 的 自治性 , 提 出“ 加 快 形 成 政社 分 开 、 权 责 明确 、 依 法
政府与社会组织对称性互惠共生关系构建
基 于 国家 治理 能力 现 代 化视 角 的分析
刘 志 辉
( 天 津 财 经 大学 , 天 津 3 0 0 2 2 Z )
摘 要 : 国家 治 理 体 系和 治理 能 力 现代 化 的 实 现 不 仅 需要 政 府 治理 能力 的提 升 , 也 需要 社 会 组 织 治 理 功 能 的 有效 发 挥 , 而后 者 取 决 于合 理 的政 府 与 社 会 组 织 关 系 。 以共 生 理 论 为 基 础 , 构 建“ 资 源 相 互 依 赖 性一 组 织 自主 性 ”
的管理 定位 虽然 从计 划经 济 时期 的全面 禁止 转 变到 改革 开 放 以后 的 控 制 型监 管 , 并 逐 步走 向社 会 管 理 创新 时期 的监 督管 理 和培育 发展 并重 , 但 由于政府 对 社会 组 织 管理 “ 路径依赖” 的存 在 和社 会 领 域
改 革 的相对 滞后 , 政社 分 开 的调整显 得 滞后 , 且效 果 不显 著 。在 影 响 社会 组 织 能 力 建设 、 功 能发 挥 的 诸 多 因素 中 , 政府 与社 会组 织关 系无 疑 是最 为重 要 的 因素 。政 府 与社 会 组 织关 系不 仅 决定 了社 会 组
性 互 惠 共 生 关 系 表 征 为 社 会 组 织 的 高 自主 性 和 其 与 政 府 资 源 相 互 依 赖 性 的增 强 。在 构 建 对 称 性 互 惠 共 生 关 系 的
过程 中, 应进 一 步 改 革 社 会 组 织 管 理 体 制 , 平 衡 政 府 与 社 会 组 织 之 间 的权 力 、 责任和利益关 系。 关键词 : 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 社会 组 织 ; 对称性 互惠共生关系; 共 生理 论
中图分类号 : D6 3 2 . 9 文献标识码 : A 文章编号 : 1 0 0 8 —7 1 6 8 ( 2 0 1 7 ) 0 3 —0 0 1 6 —0 8
一
、
问题 的 提 出
改 革开放 以来 , 我 国在 经济 、 政 治 和社会 领域 都发 生 了深 刻 的变 化 , 国 家与 社 会 的关 系 也 发 生 了 转变 , 从 计划 经济 时期 的诸 领域 合一 的“ 整体 性社 会” 向市 场经济 时 期 的诸 领 域相对 分 离 的社 会 演进 。 政府 开启 的经济 体制 、 政治 体制 和社 会体 制改 革 为社会 组 织 的发 展 壮大创 造 了条件 , 使 得我 国社 会组 织成 为 经济 和社 会发 展 中不可 忽视 的社会 力 量 。与其 发 展 壮大 形 成 鲜 明对 比的 是 , 政府 对 社 会 组织
第 1 9卷 第 3期
2 O 1 7
JO U R N AL O F TI A N JI N ADM I NI ST R A TI O N I N ST I T U TE
V0 I . 1 9. NO 3 Ma y 2 01 7
DOI : 1 0 . 1 6 3 2 6 / j . c n k i . 1 0 0 8 — 7 1 6 8 . 2 0 1 7 . 0 3 . 0 0 3
分析 框 架 。在 该 框 架 中, 政 府 与社 会 组 织 关 系 划 分 为 寄 生 、 共栖 、 非 对 称 性 共 生和 对 称 性 互 惠 共 生 四种 类 型 , 其中 对 称 性 互 惠 共 生 是 社 会 系统 中组 织 间关 系 的 高 级 形 态 , 是 共 生 关 系 演 化 的 最 终 发 展 趋 势 。 政 府 与 社 会 组 织 对 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