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考试与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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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之间关系论文

大学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之间关系论文

浅论大学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摘要:国家进行统一司法考试的目的就是为了选拔优秀的法律职业人员,而法学教育则是司法考试的基础。

缺少了法学教育,司法考试将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同样,离开了以法律职业为指引的法学教育不仅缺乏了发展的动力,更会迷失方向。

研究大学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既有利于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制度的进一步改革完善,也有利于两者之间形成良性的互动。

关键词:大学法学教育;司法考试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09-0120-01一、司法考试的由来2001年6月30日第9届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的决定》和《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的决定》,国家开始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进行统一的司法考试。

所以,自2002年起,我国开始将此前的“律师资格考试”、“初任法官资格考试”和“初任检察官资格考试”三种考试合并为统一的“司法考试”,该考试由此成为全国性的法律职业资格统一考试。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司法考试是一把双刃剑,它既为我国的法律职业选拔了大量的优秀人才,对我国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做出了巨大的贡献,但同时也对法学教育事业带来了一定的影响和冲击。

(一)积极影响1、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改善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教育相脱节的情况。

一方面,法律教育的发展与完善将会巩固和促进法律职业的建构,为社会的稳定发展和市场的有序运行提供可靠的保障。

另一方面,法律职业的需要决定了法律教育的发展,而法律作为一门应用型的学科,法律教育的主要任务就是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

因此,如果法律教育脱离了法律职业的指导,不仅会缺乏发展的动力,更会迷失发展的方向,其实,这也正是造成法律教育在培养规格、培养渠道混乱的根本原因。

2、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促进了教学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

我国法学教育之所以难以为国家和社会输送高质量的法律职业人才,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现行的法学教育过于注重法律学术训练,忽视法律职业训练。

也谈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

也谈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

也谈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摘要]自2009年在校生可以参加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各大法学院校就把司考通过率作为衡量法学专业教学水平的指挥棒,司考对传统的法学教育产生巨大的冲击,但另一方面,也促使法律教育重视职业能力的培育,如何实现司考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成为一个社会热点问题,本文结合温大的实际,提出几点具体意见。

[关键词]司考;法学教育;互动国家统一司法资格考试是法律从业人员的入门资格考试,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从2009年开始,在校本科生也可以参加司法考试,在校期间通过司法考试的本科生就等于拿到了就业的“敲门砖”。

一项权威的考试对教育具有很强的导向作用,这是一个基本共识。

就法学教育的消费者—法学专业的学生而言,司法考试直接关系到他们中大多数人的就业资格,由此可见,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导向作用是多么直接和深刻。

与此同时,就法学教育的提供者—法学院而言,其培养的法学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比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其教育声誉,这对于要“创牌子”或“保江山”的众多法律院校来说,毕业生的就业情况直接关系到其名声及前途。

在“销路”不畅的情况下,统一司法考试这一“质量认证体系”无疑能够创造一种“品牌效应”:哪一所法律院校的学生通过司法考试的比例大,就大有可能在法学教育行业竞争中抢得先机。

因此,针对司法考试而调整课程安排是当前许多法律院校教学改革的普遍做法。

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影响,既有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一面,又存在着紧张冲突相互矛盾的一面,两者之间的和谐共处需要通过政府、法学界、法律职业人等多方反复的博弈才有可能实现。

温州大学是一所地方性大学,她的法学专业起步比较晚,不到十年的光景,但是,从2009年到2011,连续三届学生司考通过率都超过50%,法学专业学生就业率也是80%以上,远远超过全国平均水平,法学专业所取得的进步让人叹服。

但同样的,司考对我们的法学教育也产生过巨大的冲动,我们是在充分认识司考对传统法学教育正负两方面作用的基础上,结合温大学生的实际,对教学培育目标、培育模式做了相应调整,得出一些经验,笔者希望借此文章,抛砖引玉,共同探讨司考与法学教育的互动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起着方向引领的作用任何形式的教育都有其特定的目的。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动研究——兼论司法考试大背景下我校法学专业的完善之路

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动研究——兼论司法考试大背景下我校法学专业的完善之路
然 会 给 我 校 教 学 声 誉 带 来 良好 影 响 , 而 过 低 的
求。 ” ¨ 2 也有学者认为, 尽管司法考试尚存在一些
需要 进一 步完 善 的地 方 , 但 它在 整 体 上 体 现 了素 质教 育 的理 念 , 因而 不应 当抗 拒 以司 法 考试 为 导
向 的法学 教 育 模 式 的 转 变 。 3 应该说 , 面 对 司 法
法 学 教育 的根 本 目标 在 于 培 养 社 会 需 要 的 法律人才 , 各 大 院校 对 于 各 自法 学 教 育 的 基 本
93
性研 究 成 果 。
第 1 0卷
第 2期
华北科技学院学报
2 0 1 3年 4月
1 . 1 法 学教 育与 司法考试 具有 目标 的一 致性
的人 员 吸纳 到 司法 队伍 中来 。 司法 考试 的存 在 , 保证 了最 优质 的法 学 人 才 充实 到 法 律 职业 中 , 但 是 如果没 有更 科学 、 更 完善 的法 学教育 , 无论 司法 考试 制度 如何 完 备 , 也不 会 有 优 秀 的法 律 人 才输
司法 考试 与 法 学 教 育 的基 本 目标 并 不 相 同 ,
① ②
收稿 日期 : 2 0 1 3 — 0 3 — 1 6 。基金项 目: 华北科技学院 2 0 1 2 年指导类教研课题《 司法考 试与我院法学教 育的 良性互动探析》 阶段 作者简介 : 吴志云( 1 9 7 8 一) , 女, 吉林省 吉林市人 , 硕 士, 华北科技学 院人文社会科学学院讲师 , 研究法 学: 刑事法学。
许大学四年级 的在 校生 报名 参加 考试 , 以期对
大学生的就业 产生 积极 影 响 , 这 一 举 措 直 接 深 化 了司法 考 试 对 法 学 本 科 教 育 的 影 响 , 甚 至 形 成 对 现 有 法 学 专 业 课 程 体 系 和 教 学 内容 的 冲 击 。无 论 人 们 承 认 与 否 , 司 法 考 试 已 经 成 为 广 大 法学 院师 生 无 法 回避 的话 题 。 由此 我 们 不 得

论司法考试与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动

论司法考试与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动
实问题 。
关键词
司法考 试
法学本科 教 育
司法制度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0 1—9 - 2 1 0 —5 22 1)22 80 为 了争取 生源 将培 养 目标 和教 学 汁划 向 司法考 试倾斜 。
中图分类 号: 6 3 8 G 3. 9 司法考试 的现 状
Hale Waihona Puke 法 学毕业 生取 得法 学学 士学位 后却 不能立 刻从 事与 法律 专 单 位进 行实习 。 种情况 下 , 是部 分学 生不 能够在 实习 中及时 这 一
业关系密切 的法官 、 检察官 、 师和法 律顾 问等法律职 业工作 , 律 必 得到 专业教 师的指 导, 认真 撰写实 习报告 , 无法取得 预期 目标: 二 须要通 过司法 考试 或企 业法律 顾 问考试 。司法 考试 直接 关 系到 是部 分学生 实习时 间不能保 证甚至 不去实 习, 造成 入职后业 务生 大 多数法学 本科 生 的就 业 资格 , 而且 司法考 试通过 率 偏低, 这就 疏 、 手 能力差 的不 良后果 。 动 使得 法学 本科专 业早 已不再 成为高 考的热 门专业 。据 统 计 2 1 00 年高考 报考人 数为 9 6万余人 , 2 0 年 1 2 万 的报考 人数少 4 比 09 00 ( ) 法学 本科毕 业生 就业 的影响 三 对
们反思 。 行司法考 试试卷 分为 四卷 各占 l0分 , 中前三 卷均 员考 试 、 现 5 其 毕业 实 习难 以抉 择 。一定 程度 上 , 备战 司法考 试需要 花 为 客观题 , 四的主观题 仅 占总分值 的 1 。客 观题 多数考 查 的 费较长 一段 时间 , 得部 分学 生错过 了一 些就业 机会 另外 , 卷 1 4 使 不 是考 生对重 点法 律法规 条文 的记忆 和一般 理解能 力, 当考 生通 过 少人在 同一 时期 内选择 双管齐 下甚 至是 多管齐 下 , 这样 ~来 , 无 司法 考试顺 利进入 用人 单位后 , 由于 欠缺应 有 的法学理 论素 养 、 法 保证 充分 的精力 专心复 习考 研 、 写毕业 论文 , 撰 不仅影响 了考 逻辑推理 能力与 司法职业 能力而不 能胜任相应 的工作 , 使得 司法 研 的成功率 , 同时也 造成 了现 阶段 法学专业 本科毕 业论文质 量普

论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

论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
走 向。
关键 词 : 司法考试 ; 法学教育 ; 法律职业共 同体 ; 法律思维
中 图分 类 号 : F 1 D 85 文 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 号 :05 52 2 1)2 0 1 0 29 —26 (02 0 —07 — 5
1 司法考试简介 : 刘小牛(9 9 )男 , 16一 , 安徽 宿松人 , 师 , 讲 主要从 事民商法学、 法学理论研究 。
7 2
广 东石 油 化工学 院学 报
21 0 2正
高素质法律职业人才乃是大学法学教育不可推卸 的责任和既定 目 。其次, 标 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形成 、 法治
国家 的建 立 需要 统一 的法 学教 育 。构建 社会 主义 法治 国家 的 目标 已经成 为我 们党 、 政府 和全社 会 的共识 。
第 2卷 2
第 2期
广 东石 油化 工学 院 学报
J un l f a g o gUnv ri fP t c e ia e h ooy o r a o n d n iest o er h m clT c n lg Gu y o
V0 . 2 No. 12 2 Ap . 01 r2 2
司法考试作为选拔法律职业人才 的专门考试 , 与法学教育 、 特别是本科法学教育有着很密切的联 系。
特 别是 从 20 开始 , 法考 试在 参考 人员 的资格 上作 出了重 大 调整 , 09年 司 允许 应届 毕业 生 参 加 , 这一 点 更是 对 本科 法学 教育 产 生 了结构 性 的影 响 。有相 当多 的关 注 这一 问题 的研 究 和讨 论在 法学 界展 开 。在 经历 了 这 种参 考 资格上 的调整 之后 , 本科 法 学教 育 如何 应对 相关 的变化 , 一个 需要 引起 相 当重视 的问题 。 是 从 自身 定位 来说 , 司法考 试 的 目标 就 是 提供 实 践 型 的法 律 职业 人 才 。从 20 02年起 , 国家 司法 考 试 每 年 举行 一 次 , 主要测 试应 试人 员 应具 备 的法律 专 业知 识 和从 事法 律职 业 的能力 。首先 , 内容 的覆 盖范 围 就 而言 , 司法 考试参 照 教育 部法 学 专业 1 6门主干 课程 的标 准 和要 求 , 内容 基 本 上涵 盖 了法 学学 科 各 主 要领 域 。其 次 , 在考查 的重点 方 面 , 司法考 试 侧重 考查 考 生对 基 本 法律 知 识 的 理解 和 掌 握 , 查理 论 的分 析运 考 用 能力 、 维能 力 、 思 分析 问题 和解 决 问题 的能 力 , 至还 注重 思辨 、 理 、 新 能力 以及 表达 能力 的考 查 , 甚 推 创 特 别 是近 年来 题 干部 分有 “ 客观 题 主观 化 ” 趋势 , 纯 的死记 硬 背 已经难 以考 出好 的成 绩 了 。可 以说 , 司法 单 以

论司法考试引导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论文]

论司法考试引导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论文]

论司法考试引导下的法学本科教学改革摘要自我国建立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来,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非常之大,各大高校都在积极探索一条司法考试与法学本科教育良性互动之路。

本章通过对司法考试与本科法学教学关系的分析,指出司法考试是我国法学教学与法律职业的桥梁,应当重视二者之间的协作关系,借助司法考试的影响来提高我国法学本科教学的质量。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本科教学良性互动中图分类号:g423 文献标识码:a自2002年我国建立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以来,司法考试对我国的法学教学,特别是法学本科教学带来巨大的冲击与影响,它在使我国法律职业制度走向统一化、规范化的道路的同时,还在法学教学与法律执业之间建立起了一架桥梁。

因此,如何使法学教学更好地适用我国法律职业化的要求,如何正确处理法学本科教学和司法考试之间的关系就成为近些年来全国各高校法学教学,特别是法学本科教学的重要课题。

正如前司法部部长张福森指出“我们在组织实施好司法考试工作的同时,要注意认真总结,深入思考,研究解决现存的司法考试和法学教育如何更紧密衔接的问题,逐步实现两者的良性互动、相互促进和共同发展。

”探索在司法考试背景下,既符合法学本科教学规律,又能与司法考试有效衔接的道路,是从事法学研究、法学教学的工作者必须予以思考的现实问题1司法考试对本科教学的冲击我国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以来,特别是2008 年 6 月 6 日司法部公布的司法考试相关事宜中,有关普通高校的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司法考试的规定,这是国家统一司法考试首次向在校本科生开放,这次规定对高等院校法学本科教育的冲击是巨大的。

首先,由于司法考试与高校法学教育侧重点不同,司法考试侧重于对法律实务及法律具体条文的考查,而高校法学本科教育过程中更注重学生法学基本理论的培养,使得二者存在一定程度上的脱节,最终导致一些虽然没有接受过系统法学教育,但由于其已经有丰富的实践经验而最终通过考试,许多接受过正规法学教育的学生反而不能通过考试的奇怪景象,这不仅给高校就业率带来影响,也给高校教学带来巨大的压力与挑战。

论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关系

论我国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关系

格 考 试制 度 。 本科 法 学教 育是 培 养 法律 人 才 的途 径 , 司法 考试 是 选拔 法律 人 才 的 方式 。
关 键词 : 本科 法 学教 育 ; 法考 试 ; 司 良性 互动 关 系 中图分 类号 : 6 2 7 G4.4 4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 章 编号 :6 3 1 9 ( 0 9 1 — 2 1 0 1 7 — 9 9 2 0 )0 0 1 — 2
素质 , 考 试本 身却 不 能影 响未 来法 律 职业 人 才 自身的 素质 。 但
第三 , 二者 的 目的不 同 。本 科 法 学教 育 的 目的是 培 养 法律
人才. 包括 法 学 研 究 型人 才 和法 律 应 用 型 人才 。而 司法 考试 的 目的是 选 拔适 合担 任 法 官 、 检察 官和 律 师 的应 用 型人 才 。从 目 的来 看 , 科法 学 教 育 是 一 种 通 识 教 育 , 司法 考试 针对 特 定 本 而
剧 增多 , 养 的大部 分 毕业 生却 不能 学 以致 用 。换言 之 , 国 但培 我
本科 法学 教 育与 司法 考试 制度 的 准入 条件 名实 不符 .没有 形成 良好 的对接 , 没有 真正 地 促进 司法 考试 优 秀法律 人 才 的选拔 。 由 于本 科法 学教 育 与 司法考 试相 脱 节 .导致 了接 受过 本科 法 学教


我 国本科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 关系的现实缺 失
种 应 试 型 的 考试 制 离 。 与 司法 考 试 作 为 职业 技 能 考 试 , 然 更 多地 以现 行 法 律 规 定 、 必 实
( ) 国 本科 法 学 教育 未 有 效地 促 进优 秀 司 法 人 才选 拔 一 我
教 育 的 正 效 应 , 直 接关 系到 我 国 司法 考 试 制 度 的 成 败 , 关 这 也 系到 法 学教 育 的改 革 方 向 。

论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论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

首先是对应 用 能力 的考 核 不足 。其次 , 法律 口头 表 达 司法考 试中却 未 能体 现 。广 大 考生 在磨 练 记 忆力 的 “ 边 无
准 自己的定位 , 调并 内化 于整个 法治 进程 之 中 , 能 发挥 能力作 为基本 的法 律素 养 及解 决 问题 的 能力 之 一 , 现 行 协 才 在 其应有 的作用 , 才能使 自身不断发展完善 。
. 法治建设是一个系统工程 , 司法考试 作 为其 中的一个环 2 2 司 法 考试 的 内 部 矛 盾 节 其 本 身不 可 能也 不 应 当脱 离 其 他 环 节 , 有 正 规 的 法 学 本 没 () 1 司法 考 试 的侧 重 点 值 得 探 讨 。

科 教 育 , 谈 去 检 验 教 育 成 果 。我 国 的统 一 司 法 考 试 只 有 找 何
司 法 考 试 民 法 培 训 则 是 立 足 于相 关 知 识 点 的 考 察 频 率 。 因 此, 对于 国家 、 集体 土地所有 权 、 建设 用地 使用 权 、 村土 地 农 承 包 经 营权 、 基 地 使 用 权 、 错 责 任 与 无 过 错 责 任 归 责 原 宅 过
其 司 法 考 试 的 目的 究 竟 是 什 么 ? 它 在 为 我 们 的 法 律 职 业 则等制度 , 事关 我 国基 本 土地法 律 制度 或 者 基本 侵 权 责 具 在 选拔合 格 的人才 , 法律 职业 的通 行证 , 司法 考试 担 当着考 核 任 制 度 , 有 重 大 理 论 意 义 , 大 学 民法 教 学 上 无 疑 构 成 重 点 问题 ; 是 对 于 司法 考 试 来 讲 , 足 于 现 行 法 条 对 上 述 问 但 立 和 把 关 的 作 用 。《 法 考 试 实 施 办 法 》 七 条 规 定 :司 法 考 司 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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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egal Syst em A nd Soci et y ■曩圈匿豳鳖ii一竺婴坠L f叁型圭塾金论司法考试与高校法学本科教育的良性互动马丽摘要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是中国司法制度的重大改革,是实施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的必然要求。

如何合理定位司法考试与高校法学本科教育之间的关系,使二者实现良性互动是现阶段我国亟待解决的一个重大现实问题。

关键词司法考试法学本科教育司法制度中图分类号:G633.98文献标识码:A一、司法考试的现状200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2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修正案和《中国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修正案,修改后的《法官法》和《检察官法》明确规定:国家对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将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

2002年我国开始实行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

据统计,2006年司法考试的报考人数达27.8万人,2007年报考人数达29.4万人,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报名资格政策做出重大调整(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当年报考人数增至37万人,比2007年增加7.6万人,2009年考生人数更高达4l万人。

报名人数多、通过率低使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成为名副其实的“中国第一考”。

八年来的实践表明,一方面,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有利于提高法官、检察官队伍素质,有利于保障和促进社会公正,较好地兼顾司法效率。

另一方面,司法考试制度本身的局限性也值得我们反思。

现行司法考试试卷分为四卷各占150分,其中前三卷均为客观题,卷四的主观题仅占总分值的1/4。

客观题多数考查的是考生对重点法律法规条文的记忆和一般理解能力,当考生通过司法考试顺利进入用人单位后,由于欠缺应有的法学理论素养、逻辑推理能力与司法职业能力而不能胜任相应的工作,使得司法考试作为选拔法律职业者的资格考试的权威性受到质疑。

二、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影响司法考试直接关系到大多数法学本科学生的就业资格,决定了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必然产生深远的影响。

(一)对法学本科招生的影响法学毕业生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后却不能立刻从事与法律专业关系密切的法官、检察官j律师和法律顾问等法律职业工作,必须要通过司法考试或企业法律顾问考试。

司法考试宜接关系到大多数法学本科生的就业资格,而且司法考试通过率偏低,这就使得法学本科专业早已不再成为高考的热门专业。

据统计2010年高考报考人数为946万余人,比2009年1020万的报考人数少了74万人。

这就意味着高校将面临更为激烈的生源竞争,以培养高素质的法学研究人才、法律应用人才为目标的法学专业院校尚且压力倍增,一些地院校和综合性大学中的法学院系不得不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2—298-02为了争取生源将培养目标和教学计划向司法考试倾斜。

将司法考试通过率作为法学教育质量的重要评估要素之一,已经广为社会大众接受,这个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硬指标,让一部分综合院校下设法学专业、地方理工院校的法学专业招生难度进一步提高。

(二)对法学本科教学的影响首先,法学本科学生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本科学习的最终成果,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督促自己的专业学习,但另一方面,许多学生在学习中常以“司法考试考不考、考多少”为判断标准,尤其对非司法考试课程的学习持消极态度。

即使在第四学年9月份司法考试结束后,不少学校的课程设置仍有三门以上专业课,实践中一些学生认为自己在司法考试的复习中对相关知识有了一定了解,不愿意再“浪费时间”,导致这些课程正常的教学秩序依然受到司法考试的严重冲击,教学质量难以保证。

其次,学生往往在第三学年结束后面临司法考试、求职、公务员考试、毕业实习难以抉择。

一定程度上,备战司法考试需要花费较长一段时间,使得部分学生错过了一些就业机会。

另外,不少人在同一时期内选择双管齐下甚至是多管齐下,这样一来,无法保证充分的精力专心复习考研、撰写毕业论文,不仅影响了考研的成功率,同时也造成了现阶段法学专业本科毕业论文质量普遍急剧下滑的后果。

最后,司法考试对本科实习也造成了一定的消极影响。

司法考试在每年9月举行,这就打乱了一些学校统一安排的从7月开始的毕业实习计划。

考虑到部分学生选择回生源地参加司法考试的客观实际,将学校统一组织安排实习改为学生自主联系实习单位进行实习。

这种情况下,一是部分学生不能够在实习中及时得到专业教师的指导,认真撰写实习报告,无法取得预期目标:二是部分学生实习时间不能保证甚至不去实习,造成入职后业务生疏、动手能力差的不良后果。

(三)对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的影响客观上,把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法律职业资格无疑增加了法学本科毕业生的就业压力,用人单位或者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应聘条件之一,或者将是否通过司法考试作为简历筛选的标准,造成一些学生根本无法跨过求职的第一道门槛,这样不仅失去了竞争作者简介:马丽,四J1|农业大学政治与法学学院,助教,研究向:国际法、法擘教育。

298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叁I』圭垒垒三!!!兰!型圭!:=i■圈筮圈塑缓豳职位的机会,也无法积累求职的经验。

等宣传IZI号,运用一系列营销手段吸引那些家庭条件较好的考从就业观念上看,通过司法考试的绝大多数学生倾向于在公、检、法系统就业,而且在地域上集中于中央机关和较大城市,他们通常将基层普通法律工作者作为公务员考试失败后的备选项对待。

因此,超过100:1甚至是1000:1的职位报考比例在我们近年来的公务员招考新闻中也屡见不鲜。

然而,随着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法检系统人员逐渐趋于饱和,一些岗位不仅要求通过司法考试,还要求同时达到硕士以上学位,或者具有相关工作经验,公务员考试难度逐年大幅递增,也是造成法学本科毕业生就业难的~个重要原因。

三、促进二者良性互动,实现双赢一种观点认为,经历了2008年政策调整,司法考试就正式成为法学本科教育的指挥棒,法学本科教育应坚决以司法考试为导向,因为法学本科教育培养的毕业生通过司法考试比率的高低,直接关系到高校的教育声誉,关系到学生的就业情况。

另~种观点则认为,法学本科教育不应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单一培养应用型人才不能满足社会对法学人才的多重需要。

一些院校完全以司法考试为中心修订法学本科专业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形成司法考试考什么,法学教育就教什么,学生就跟着学什么,这显然是将法学教育等同于应试教育,有悖于法学教育的根本目的,无疑是法学教育制度的倒退。

笔者认为,两种观点都有一定道理。

但是,要充分促成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一是正视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学的冲击,坚持多元化培养目标,全面促进教学改革。

在高校本科教学中要求教师在保证法学理论讲解的基础上,应根据司法考试命题特点重视案例教学和实践教学,使学生由被动学习变为主动学习,通过改革教学方法和手段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推理能力;为了进一步避免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脱节的现象,法学课程考试应适当借鉴司法考试题型,使学生提前适应司法考试氛围;积极开展法律诊所教育,让学生了解与熟悉法律实务工作的流程、特点及具体要求等,在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的同时也能够为地方群众提供一定的法律咨询服务。

二是积极引导学生参加司法考试,指导学生科学备考。

一方面,尽管大多数学校要求学生必须参』J u司法考试,现实情况是相当比例的学生并未认真备考,仅存侥幸心理去“试考”,甚至不复习就去考试,这样必然大大降低了原本就不高的司法考试通过率。

究其原因,一部分学生是由于平时考试成绩不高而缺乏对司法考试的信心,一部分学生认为司法考试与研究生考试、公务员考试在备考时间上冲突放弃系统备考司法考试。

另一方面,学生中出现了盲目信赖所谓的权威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现象。

~些培训学校声称特邀培训专家或是具有丰富命题经验的原司法考试命题组成员,或是与现任命题专家有密切关系的学者,同时打着“考前全封闭式冲刺班”、“协议保过班”、“未通过者全额退款”生,但许多学生并未凭借这种方式通过司法考试。

这就需要高校在日常教育中积极引导,及时纠正学生对司法考试的错误认识,帮助学生制定合理的复习计划,为提高法学本科学生的司法考试通过率提供有力支持。

三是改革司法考试制度,以便实现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良性互动。

虽然,近年来司法考试的客观题的题干多出现案例,但是这些案例的答案依然限制在给定的四个选项中,而且排除了其他答案存在的可能性,这点与面对现实案例时差距很大。

一方面考生在无法通过独立分析直接得出正确选项时,仍然有可能凭借一定的答题技巧得分;另一方面,其在将来的法律职业过程中面对真实案例并缺乏给定选项时,必然会因此导致其独立分析案情,及时作出案件处理结论的能力大打折扣,因此不能很好地胜任相应的工作岗位。

显然,司法考试受到题型的限制并不能全面考察考生的推理能力、表达能力、应用能力,还造成了法学专业学生考不过非法学专业考生,法学博士生考不过法学硕士生,法学硕士生考不过法学本科生的尴尬局面。

因此,在今后的考试题型上应削减客观试题的数量,增加主观题的数量;在考试内容上,应进一步减少考查法律条文的识记,着重考查考生对法律知识的理解和运用能力;在命题质量上,应适当平衡各学科分值此例;在参考答案制定上,尽量避免冤假错案。

此外,还可以借鉴次陆法系国家主要采取的司法考试模式,从每年一次书面完成考试发展为分阶段先笔试、后面试来完成,这样可以有效控制所谓的运气成分和某些培训机构全封闭复习押题对司法考试通过率的影响。

四是要优化资源配置,促进法学教育体制的改革。

与美国的法学教育以研究生为起点不同,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法学教育经历了恢复、初步发展、全面发展、超常规扩充等不同阶段。

我们也为此付出了较大的代价,重复建设不仅浪费了教育资源,还引发了就业难的社会现象。

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有利于建立以本科教育为起点,形成本科、硕士、博士层次叠进的法学教育的基本格局。

换句话说,用司法考试这个统一标准检验法学本科教学质量,客观上有利于形成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使法学教育整体配置格局趋于理性化。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司法考试作为现阶段法律职业者从业资格选拔考试,并不是检验法学本科教育质量的唯一标准,并不意味将法学教育重蹈应试教育的覆辙,它所起的是连接纽带的作用,通过二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促进我国法学教育体制向更加合理的方向发展。

参考文献;[11曾令良.统一司法考试与我国法学教育发腱的定位——我嘲多层次兴办法学教育的反思.法学评论.2002(I).E2]f,J-tz青.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兼评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湖北大学学报l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I).[3]徐卫尔.中I羁高等法学教育三十年发腱叫顾.当代法学.2008(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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