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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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地税函[2010]第20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10.01.26【实施日期】2010.01.2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辽地税函[2010]第20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规定,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填报说明印发给你们,请结合下列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市局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根据表样自行印制。

二、在2009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要求有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对国外投资的企业、对国外支付款项的企业,在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同时,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三、各市局相关部门要相互配合,提前告知发生关联业务往来的企业,做好企业填报报告表的宣传辅导工作,确保企业及时、准确填报。

有关“金税三期”录入说明另文下发。

附件: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写说明二0一0年一月二十六日附件:2008年版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写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所属年度:年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申报日期: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受理专用章):受理税务人员:联系电话:受理日期:总体要求及说明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105条:企业未按本办法的规定向税务机关报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或未保存同期资料或其他相关资料的,依照征管法第六十条和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申报要求及填报说明汇编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申报要求及填报说明汇编

关于“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申报要求及填报说明第一章申报要求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十一条规定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包括《关联关系表》、《关联交易汇总表》、《购销表》、《劳务表》、《无形资产表》、《固定资产表》、《融通资金表》、《对外投资情况表》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

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第九条规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及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一条所称关联关系,主要是指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具有下列之一关系:(一)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的股份达到25%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

(二)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

(三)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

(四)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1、填报的法律依据?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 “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 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 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 附送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 表。”
二、企业不提供与其关联方之间业务往来资料, 或者提供虚假、不完整资料的法律后果?
▪ 后果一:税务机关有权依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与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鉴定中的核定不是同一 概念,适用的应税所得率也不受《企业所得税核 定征收办法》的约束。法律依据《企业所得税法》 第四十四条)
易填报错误)
▪ 一、“纳税人 识别号”:填 报关联方所在 国家或地区用 于纳税申报的 纳税人号码。
▪ 如境外关联方在 其所在国不具有 纳税义务,“纳 税人识别号”可 以不填。自然人 关联方“纳税人 识别号”:填报关 联方所在国家或 地区的名称。
怎样理解关联关系?(关联关系类型?)
▪ 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 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 25%或以上;或者双方直 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 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
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
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 25%或以上,则一方对另 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
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 算;
▪G.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 主要由另一方控制;
怎样理解关联关系?(关联关系类型?)
▪ H.一方对另一方的 ▪ 例一:A企业材料的采
生产经营、交易具有 购、费用的列支、工
实质控制、或者双方 资的调整需经B企业
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 审批,则A与B构成关
的其它关系,包括虽 联关系。
未达到A项持股比例, ▪ 例二:A粮食公司的
怎样理解关联关系?(关联关系类型?)
▪E.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 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 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 许权才能正常进行;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所属年度:年纳税人名称(公章):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申报日期:主管税务机关名称(受理专用章):受理税务人员:联系电话:受理日期:一、本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填报。

二、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本报告表。

三、“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所载纳税人的全称。

四、“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

关联关系表(表一)一、“纳税人识别号”: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用于纳税申报的纳税人号码。

二、“国家(地区)”:填报关联方所在国家或地区的名称。

三、“地址”:填报关联企业注册地址和实际经营管理机构所在地地址或关联个人住所。

四、“关联关系类型”:应按以下关联关系标准填报代码A、B、C等,有多个关联关系类型的,应填报多个代码:A.一方直接或间接持有另一方的股份总和达到25%或以上;或者双方直接或间接同为第三方所持有股份达到25%或以上。

若一方通过中间方对另一方间接持有股份,只要一方对中间方持股比例达到25%或以上,则一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按照中间方对另一方的持股比例计算;B.一方与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之间借贷资金占一方实收资本50%或以上,或者一方借贷资金总额的10%或以上是由另一方(独立金融机构除外)担保;C.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是由另一方委派,或者双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为第三方委派;D.一方半数以上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同时担任另一方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董事会成员和经理),或者一方至少一名可以控制董事会的董事会高级成员同时担任另一方的董事会高级成员;E.一方的生产经营活动必须由另一方提供的工业产权、专有技术等特许权才能正常进行;F.一方的购买或销售活动主要由另一方控制;G.一方接受或提供劳务主要由另一方控制;H.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交易具有实质控制、或者双方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其它关系,包括虽未达到A项持股比例,但一方与另一方的主要持股方享受基本相同的经济利益,以及家族、亲属关系等。

解析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方法

解析企业向关联方借款的利息支出所得税前扣除方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都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原则的具体落实。

因此,他们涉及的“利息支出”的术语定义是一致的。

即根据《规程》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利息支出包括直接或间接关联债权投资实际支付的利息、担保费、抵押费和其他具有利息性质的费用。

”②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八条提到企业在日常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利息支出主要指的是企业因债务而孳生的利息,不包含因借款发生的担保费、抵押费等利息性质的费用。

(二)实际支付利息对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第一百一十九条、财税【2008】121号文以及《规程》的第九章提到是“实际支付利息”是指企业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计入相关成本、费用的利息。

(三)实际税负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中的《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实际税负”的计算方法如下:实际税负比率=实际缴纳的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四)关联债资比例关联债资比例=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因此,关联债资比例的计算关键在与如何计算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与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

(五)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关联债权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我们以简单的例子分析一下如何计算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

某企业1-3月份关联债权投资期初和月末数如下(4-12月份与3月份相同略):1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2000+3000)/2=25002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3000+1500)/2=22503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1500+1500)/2=1500其他月份的平均关联债权投资同样按此方法计算,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就是将12个月计算出来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相加。

年度各月平均关联债权投资之和为2500+2250+1500*10=17500(六)年度各月平均权益投资之和各月平均权益投资=(权益投资月初账面余额+月末账面余额)/2权益投资为企业资产负债表所列示的所有者权益金额。

《关联业务往来申报表》报送及填写要求

《关联业务往来申报表》报送及填写要求

《关联业务往来申报表》报送及填写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规定,结合2008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所存在的问题,现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以下简称《关联申报表》)的报送和填写要求明确如下,请企业按照要求填写报送。

一、《关联申报表》的报送要求无论当年度是否发生关联业务往来,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均应在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一并报送《关联申报表》的纸质报表和电子申报数据。

企业当年度发生关联业务的,应按实际情况填报《关联申报表》。

如当年度无发生关联业务的,除了以下3种情形外,《关联申报表》中的表1至表9可报送空白表:(一)当年度存在关联方的,应按关联关系填报《关联申报表》中的《关联关系表(表一)》;(二)持有外国(地区)企业股份的居民企业,应根据当年度持股情况填报《关联申报表》中的《对外投资情况表(表八)》;(三)当年度向境外支付款项(包括未支付但已列入当年度成本费用的款项)的企业,应根据关联和非关联支付款项情况填报《关联申报表》中的《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表九)》。

二、《关联申报表》的填写要求企业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的通知》(国税发〔2008〕114号)的填写说明和以下要求填报《关联申报表》:(一)《关联关系表(表一)》1.关联方包括与企业存在关联关系的企业、组织和个人。

2.如关联方为个人,“关联方名称”填写关联方的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填写关联方的合法身份证照号码(居民身份证号、护照号等),“国家(地区)”填写关联方所属的国籍或常住国(地区),“地址”填写关联方住所或实际常住地址。

(二)《关联交易汇总表(表二)》1.企业当年度发生关联业务往来,且按规定应准备同期资料的,如企业已准备了同期资料,“本年度是否按要求准备同期资料”一项中选择“是”,否则选择“否”。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9年版)》填报说明tnm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9年版)》填报说明tnm

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9年版)》填报说明国家税务总局年月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9年版)》封面填报说明 (4)《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表单》填报说明 (5)G000000《报告企业信息表》填报说明 (8)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8)二、表内、表间关系 (11)G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填报说明 (12)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2)二、表内、表间关系 (12)G101000《关联关系表》填报说明 (15)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5)二、表内、表间关系 (17)G102000《有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填报说明 (18)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18)二、表内、表间关系 (19)G103000《无形资产所有权交易表》填报说明 (21)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21)二、表内、表间关系 (22)G104000《有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填报说明 (24)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24)二、表内、表间关系 (25)G105000《无形资产使用权交易表》填报说明 (27)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27)二、表内、表间关系 (28)G106000《金融资产交易表》填报说明 (30)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30)二、表内、表间关系 (31)G107000《融通资金表》填报说明 (32)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32)二、表内、表间关系 (32)G108000《关联劳务表》填报说明 (34)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34)二、表内、表间关系 (35)G109000《权益性投资表》填报说明 (36)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36)二、表内、表间关系 (36)G110000《成本分摊协议表》填报说明 (38)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38)二、表内、表间关系 (39)G111000《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填报说明 (40)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40)二、表内、表间关系 (40)G112000《境外关联方信息表》填报说明 (41)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41)二、表内、表间关系 (41)G11301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个别报表信息)》填报说明 (42)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42)二、表内、表间关系 (42)G113020《年度关联交易财务状况分析表(报告企业合并报表信息)》填报说明 (43)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43)二、表内、表间关系 (43)G114010《国别报告-所得、税收和业务活动国别分布表》填报说明 (44)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44)二、表内、表间关系 (46)G114020《国别报告-跨国企业集团成员实体名单》填报说明 (47)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47)二、表内、表间关系 (47)G114030《国别报告-附加说明表》填报说明 (48)一、有关项目填报说明 (48)二、表内、表间关系 (48)《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9年版)》封面填报说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9年版)》(以下简称报告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填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常见问题说明及范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常见问题说明及范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常见问题说明及范例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填报常见问题说明及范例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应按期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包括《关联关系表》(以下简称《表一》)、《关联交易汇总表》(以下简称《表二》)、《购销表》(以下简称《表三》)、《劳务表》(以下简称《表四》)、《无形资产表》(以下简称《表五》)、《固定资产表》(以下简称《表六》)、《融通资金表》(以下简称《表七》)和《对外支付款项情况表》(以下简称《表九》)八张表。

按照企业具体的投资经营方式以及关联业务情况,主要可分以下两种类型填报:(一)申报年度未发生关联业务往来应填写《表一》(详见范例一),根据是否发生对外支付情况确定是否需填写《表九》(详见范例八),其他表格空白填报。

(二)申报年度有发生关联业务往来1.发生有形资产类关联交易(包括来料加工和进料加工)(1)发生材料、产(商)品的购销关联交易纳税人在上年度向关联方采购材料(商品)或销售产(商)品(包括来料、进料加工),应填写《表一》、《表二》和《表三》(详见范例二)。

(2)发生固定资产的转让(购销)、租赁关联交易纳税人在上年度向关联方购买(受让)、销售(出让)固定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填写《表一》、《表二》和《表六》(详见范例三);如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交易的,还需填写《表九》。

2. 发生劳务(服务)关联交易纳税人在上年度向关联方提供劳务(服务),或接受劳务(服务),应填写《表一》、《表二》和《表四》(详见范例四);如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交易的,还需填写《表九》。

3. 发生无形资产关联交易纳税人在上年度向关联方购买(受让)、销售(出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应填写《表一》、《表二》和《表五》(详见范例五);如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交易的,还需填写《表九》。

4. 发生融通资金关联交易纳税人在上年度与关联方发生各种资金借贷、担保、预付款或延期付款等交易的(包括按税法规定应计息但实际未计息的融通资金交易),应填写《表一》、《表二》和《表七》(详见范例六);如与境外企业、组织或个人交易的,还需填写《表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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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
报告表》的通知
【标 签】年度关联业务往来
【颁布单位】国家税务总局
【文 号】国税发﹝2008﹞114号
【发文日期】2008-12-05
【实施时间】2008-12-05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企业所得税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附送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印发给你们,请各地税务机关及时做好上述报表的印制、发放、学习、培训及软件修改等工作。

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docx
关联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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