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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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赁中的常见纠纷与案例分析

租赁中的常见纠纷与案例分析

租赁中的常见纠纷与案例分析租赁合同是当今社会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租赁为租赁双方提供了灵活的选择,但同时也带来了一些常见的纠纷。

本文将针对租赁中的常见纠纷及相应案例进行分析,以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租赁合同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和解决方法。

一、租赁合同中的常见纠纷及案例分析1. 损坏物品的责任问题在租赁过程中,物品的损坏是一个常见的问题。

当租赁物品在租赁期间出现损坏时,责任归谁是一大争议点。

案例分析:小明在租赁方的汽车上开车时发生了一次车祸,导致汽车受损。

租赁方主张小明应负责修复汽车,而小明则认为由于租赁方未提供完好无损的车辆,应由租赁方承担维修费用。

解决方法:根据合同条款,一般来说,在物品损坏时,责任应由租赁方承担。

但在某些情况下,如租赁方提供了关于车辆状况的明确告知并取得租赁方书面同意,则小明可能需要承担修复费用。

2. 租金支付问题租金支付是租赁合同中另一个常见的问题。

当租户未按时支付租金时,可能导致租赁合同的破裂。

案例分析:小红与房东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每月支付租金1000元。

然而,在某些月份,小红因为经济困难未能及时支付租金。

解决方法:租户应当按合同条款规定的日期及金额支付租金。

然而,对于租户支付租金延迟的情况,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延长支付时间或分期付款等。

3. 违约问题违约是租赁合同中常见的争议之一。

当一方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可能导致违约。

案例分析:小明与公司签订了一份租赁合同,约定租赁一台复印机一个月,但他却将复印机租给了其他个人。

解决方法:当出现违约行为时,违约方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房屋租赁,房东可能解除合同、要求违约方赔偿违约金等。

对于其他物品租赁,违约方可能需要赔偿对方的损失。

4. 退还押金问题押金是租赁合同中另一个常见问题。

当租赁期满后,租户期望能够获得押金的全额退还,但这并不总是实现的。

案例分析:小红在租赁了一间房子后,将押金交给了房东。

然而,在退房时,房东以小红将房屋弄脏为由,扣除了一部分押金。

邻里矛盾纠纷典型案例

邻里矛盾纠纷典型案例

邻里矛盾纠纷典型案例近年来,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邻里矛盾纠纷成为了社区管理的一大难题。

邻里之间由于日常生活中的各种问题出现了不和谐和矛盾,严重的甚至导致纠纷和较大的社会问题。

以下将具体介绍一起典型的邻里矛盾纠纷案例,并探讨解决这类问题的可能办法。

案例名:小区内停车位争执引发邻里矛盾纠纷案例概述:某小区A区和B区之间的停车位争执已经持续了一段时间,两个小区的居民对于停车位的使用一直存在争议。

A区的居民认为停车位属于公共资源,所有车主平等使用;而B区的居民则认为停车位是小区产权,只有B区的车主才有权停放。

这种争执不仅导致邻里之间的关系紧张,还给社区的安全秩序、交通流畅度造成了一定的困扰。

对于这起事件的发生,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析:1. 停车位的权属问题:停车位的归属是否属于小区内部的共有财产还是产权内部的私有财产问题,这是导致争执产生的根本原因。

2. 小区规划和管理不完善:缺乏明确的停车位规划和管理制度,导致停车位使用没有明确的界限,使得居民之间存在误解和纠纷。

3. 存在交流和协商的障碍:邻里之间的交流渠道不畅通,居民之间缺乏有效的沟通渠道和解决纠纷的机制,导致矛盾无法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

解决办法:为了解决这一典型案例中的邻里矛盾纠纷,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改进和解决:1. 建立停车位管理机制:通过小区物业和业主委员会等相关管理机构共同制定和完善停车位的管理规定,明确停车位的归属和使用方式,减少不必要的争执和矛盾。

2. 完善小区规划和设计:在小区的规划设计中,充分考虑到停车位的数量和分配方式,实现科学合理的停车位供给,减少停车位矛盾的发生。

3. 加强邻里之间的交流沟通:建立居民议事会、邻里委员会等机构,提供居民之间交流与协商的平台,为解决邻里矛盾提供渠道和机会。

4. 强化法律意识教育:通过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居民的法律意识,引导居民正确处理邻里之间的矛盾和纠纷,遵守社区公共秩序和规定。

5. 鼓励和培养邻里友好关系:通过开展邻里活动、社区共建共享等形式,增进居民之间的互信和友善,减少邻里矛盾纠纷的发生。

调解案例10篇

调解案例10篇

1、真情感动父子,调解促进和谐2013年8月16日上午,一位老人气呼呼的来到平昌县江口司法所办公室,刚进门就说要司法所的工作人员帮他写一份起诉书,他要状告自己的小儿子。

“老人家别着急,慢慢说......”。

江口司法所王所长马上走到老人身边,一边安抚老人一边了解情况。

经过询问得知,老人姓杜,今年80岁,家住江口镇国光村。

老人的两个儿子曾经协议,轮流赡养老人两个月。

但是从去年年底开始小儿子就以分家时老人偏袒老大,自己少分了1亩土地为由,不愿意再照顾老人,并拒绝支付老人生活费用,国光村委几次调解均无果。

老人现在年纪大了,生活又不能自理,无奈的他想通过诉讼途径,解决养老问题。

王所长听完后告知老人,如果是打官司,肯定能赢,但是赢了官司,却会输掉亲情,建议老人先通过调解来解决赡养问题,如调解行不通,再到法院。

8月19日,江口司法所的工作人员走了十多公里的山路,到了老人家中。

针对矛盾的焦点和小儿子的错误认知,工作人员教育道,分家析产和赡养义务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决不能以分家析产不公来对抗履行赡养义务。

父母对属于自己的财产完全可以自由处分,与子女应负的赡养义务没有关系;尽管父母可能在财产的处理上有失公平,那也是由多种原因,受客观条件的影响造成的。

调解人员从社会公德到国家法律,对老人的小儿子晓之以情,动之以理,让他俩夫妇懂得孝敬老人每个儿女的应尽的法律义务,不赡养父母将受到社会的谴责和法律的惩处。

最终,在工作人员耐心细致的教育下,老人的小儿子同意赡养老人,支付了拖欠老人的600元生活费,并保证以后会好好孝顺老人。

江口司法所用真心,真情打动了老人一家,用实际践行“化纠纷、解难题、促和谐”,努力为政府领导分忧,为人民群众解难,真正充当起社会矛盾的“减压阀”,架起了服务人民群众的“连心桥”。

2、热心帮助意外死亡,倾情调解合理赔偿2013年7月30日,兰草镇木阁村村民任清和在家剥玉米,邻居老太周连芳见任清和家玉米多,人手少,就主动去帮忙。

进出口贸易第七章-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案例

进出口贸易第七章-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案例

第七章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案例1]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

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

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分析: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

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无效。

新加坡B公司已经转卖给马来西亚C公司,意味着对货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B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检验权。

[案例2]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

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

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

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

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案例分析:〔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案例3]1998年11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

设备是二手货,共18条生产线,由A国某公司出售,价值100多万美元。

合同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

设备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这些设备在拆运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装配后也因设备损坏、缺件根本无法马上投产使用。

但是,由于合同规定如要索赔需商检部门在“货到现场后14天内”出证,而实际上货物运抵工厂并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14天,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向外索赔。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含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含答案)

[案例1]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

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

其后,B 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分析: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

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无效。

新加坡B公司已经转卖给马来西亚C公司,意味着对货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B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检验权。

[案例2]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

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

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

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

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案例分析:(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案例3]1998年11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

设备是二手货,共18条生产线,由A国某公司出售,价值100多万美元。

合同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

设备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这些设备在拆运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装配后也因设备损坏、缺件根本无法马上投产使用。

但是,由于合同规定如要索赔需商检部门在“货到现场后14天内”出证,而实际上货物运抵工厂并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14天,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向外索赔。

这样,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工维修。

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实务第十章案例解析

第十章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案例解析】1、我国A公司向新加坡B公司订购某种西药100瓶,总值为6万美元。

合同规定:“B公司6月11日前将全部货物海运中国某港口,6月12日在该港DAT 成交,交货期如超过规定2—4天,A公司需向B公司处以迟交违约罚金1%,如超过5—30天,除处以违约罚金外,双方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扣价”。

B公司如约按期发货,结果货物于6月16日才运抵中国港口,并经检验其中有40瓶不合格。

A公司随即将货退回B公司,要求换货,但未提出重新议价。

8月4日B公司将货换好后,如数运交A公司。

在付款时,A公司拟扣留下述款项:(1)全部货物第一次迟交4天的违约罚金600元(按总值的1%计算);(2)对换回的40瓶重新议价,根据当时的市场价格每瓶480元,每瓶减价120元,共扣款4800元。

对上述两项扣款,B公司不同意。

对此,该案应如何处理?答案要点:本案双方的争执主要有二点:一是港商是否已构成逾期交货,可否按照罚金条款的规定如数承担扣款?二是换货后可否再重新议价?关于是否逾期交货的问题,合同规定,6月11日前应将货物全部运抵中国港口,12日在船上交货(DES),由此看来,该合同属于目的地交货性质的合同;而实际履约时是在16日货物抵目的港,B公司的确已构成违约,其拒罚的理由实际上是不成立的。

关于换货后可否再重新议价问题,合同中有明确规定,在交货的品质规格不符时,经协议后,得按实际情况,另行议价。

因此,A公司的扣款理由完全充分。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订立一项出口合同,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仲裁条款,约定在履约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在中国仲裁。

后来,双方对商品品质发生争议,对方在其所在地法院起诉我国公司,法院发来传票,传该公司出庭应诉。

对此,你认为该公司该如何处理?并简述理由。

答案要点:仲裁协议的作用就是约束双方当事人只能以仲裁方式解决争议,不得向法院起诉。

只要双方当事人一经订立仲裁协议, 则任何一方就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近年来有争议的法律案件

近年来有争议的法律案件

解决有争议的10个典型案例案例01马某芳诉梧州市人民政府不予受理行政复议案【案情简介】马某芳因对其位于梧州市新兴一路新兴里房屋的征收补偿评估结论的复核结果不服,申请自治区住建厅评估专家委员会鉴定,自治区住建厅将其申请转交梧州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处理。

梧州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答复其应直接就征收补偿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马某芳不服该答复,申请梧州市政府复议,梧州市政府以马某芳申请事项不属于复议范围,作出不予受理复议决定,马某芳不服诉至法院。

按照法律规定,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自治区高院二审审理时了解到,马某芳对房屋评估报告复核结果不服申请鉴定,但梧州市未成立有该职能的相应机构,马某芳为此信访、复议、诉讼,致使房屋征收补偿僵持不下。

自治区高院以实质解决行政争议、推动法治政府建设为目标,在梧州市机构改革之际,司法建议梧州市政府推动梧州市住建局成立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

经过努力,梧州市住建局成立了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受理马某芳的房屋评估报告复核结果鉴定申请,马某芳申请撤诉。

【典型意义】行政争议重在预防。

有效地预防、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比行政争议形成后,通过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信访等渠道解决纷争,更节省司法资源、行政资源和社会资源。

全区各级法院通过发布行政案件司法审查白皮书、提出司法建议、参与立法论证、支持执法培训等方法,助力行政机关完善执法机制、规范执法行为,从而提高执法质量,减少行政争议的发生。

本案中,法院提出建议后,梧州市住建局及时成立了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解决了本案争议,起到源头预防、减少类似争议发生的作用。

案例02象州县象州镇龙富村某兴村民小组诉象州县人民政府林权登记系列案【案情简介】涉案争议地坐落象州县象州镇龙富村某荡村民小组与某兴村民小组交界处的六王岭一带,面积5660.8亩。

1982年象州县政府向某荡村民小组颁发涉案《山界林权证》。

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4篇

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4篇

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4篇篇1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最近,小王和小李之间的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引起了人们的关注。

小王是一名大学生,自从到大城市求学后,就一直在外租房居住。

而小李则是一名房地产中介,他的公司在城市中心繁华的商业区有着多个出租房源。

小王在网上找到了小李的中介公司,通过中介公司租下了一处位于商业区的单身公寓,并在合同中约定了一年的租期。

然而,不久后小王发现自己的公寓存在漏水、电路故障等问题,多次向小李反映,但小李拖延时间未能解决。

最后,小王受不了这种状况,决定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押金和租金。

然而,小李坚持认为问题不严重,要求小王继续支付租金直至合同结束,并不同意返还押金。

由此,双方产生了激烈的争执。

随后,双方分别找到了律师,准备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

小王的律师认为,合同中存在严重的履行问题,小李未能按时维修房屋,给小王带来了生活上的困扰,因此有权提前终止合同并要求返还押金。

而小李的律师则认为,出现的问题并不影响小王正常居住,要求小王继续履行合同,并否认返还押金的义务。

经过多次协商无果后,双方将纠纷提交法院处理。

法院对案情进行了审理,并要求双方提供相关证据。

小王提供了房屋存在问题的照片和维修记录,证明了房屋存在问题并多次向小李反映的事实。

而小李则提供了合同和相关通讯记录,证明小王欠缴租金的事实。

最终,法院认为,根据合同规定,房屋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小李未能及时维修,已构成严重违约,小王有权提前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押金。

同时,小王也需支付相应的租金至合同终止的日期。

这起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告诉我们,在签订租赁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条款,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如有纠纷应及时寻求法律援助,避免因此导致不必要的损失。

愿此案例能给广大租房者和房东带来借鉴。

篇2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近年来,房屋租赁市场的快速发展带来了许多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其中房屋解除租赁合同纠纷案例屡见不鲜。

本文将结合一个具体的案例来探讨该类纠纷的原因、处理方式及预防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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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案例1]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

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

其后,B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分析: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

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无效。

新加坡B公司已经转卖给马来西亚C公司,意味着对货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B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检验权。

[案例2]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

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

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

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

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案例分析:(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案例3]1998年11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

设备是二手货,共18条生产线,由A国某公司出售,价值100多万美元。

合同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

设备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这些设备在拆运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装配后也因设备损坏、缺件根本无法马上投产使用。

但是,由于合同规定如要索赔需商检部门在“货到现场后14天内”出证,而实际上货物运抵工厂并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14天,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向外索赔。

这样,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工维修。

经过半年多时间,花了大量人力物力,也只开出了4套生产线。

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分析:该案例的要害问题是合同签订者把引进设备仅仅看作是订合同、交货、收货几个简单环节,完全忽略了检验、索赔这两个重要环节。

特别是索赔有效期问题,合同质量条款订得再好,索赔有效期订得不合理,质量条款就成为一句空话。

大量事实说明,外商在索赔有效期上提出不合理意见,往往表明其质量上存在问题,需要设法掩盖。

如果你只满足于合同中形容质量得漂亮词藻,不注意索赔条款,就很可能发生此类事故。

[案例4]日本A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给香港B公司,B又把这批电视机转口给泰国C公司。

在日本货物到达香港时,B已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但B将这批货物转船直接运往泰国。

泰国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有严重的缺陷,要求退货。

于是B转向A提出索赔,但遭日方A公司的拒绝。

问日方有无权利拒绝?为什么?案例分析:不一定。

B在接受货物时已发现货物有瑕疵,应于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或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通知A公司,如已过了通知时效,视为承认货物无瑕疵。

但是B 向C故意隐瞒了瑕疵,C有权要求向B退货。

[案例5]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

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经当地商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后,买方可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案例分析:不一定。

“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表明:卖方对交货后货物所发生的变化不承担责任,实际上排除了买方的复验权。

除非买方能证明,他所收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是由于卖方的违约或货物的固有瑕疵所造成的。

[案例6]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条件出口食品1000箱,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

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1个批号,即100箱内出现玷污现象;(2)收货人实收998项,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

根据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当分别向谁索赔?案例分析:(1)属于一般附加险,包含在一切险范围,应向保险公司索赔;(2)属于短量险,应向保险公司索赔;(3)由于外表良好,应为出口商所装食品量不足,是交货以前发生的,向出口商索赔。

[案例7]2003年4月,我某外贸公司与加拿大进口商签订一份茶叶出口合同,并要求采用合适的包装运输,成交术语为CIF渥太华,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

生产厂家在最后一道工序将茶叶的湿度降低到了合同规定值,并用硬纸筒盒作为容器装入双层纸箱,在装入集装箱后,货物于2003年5月到渥太华。

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茶叶变质、湿霉,总共损失价值达10万美元。

但是当时货物出口地温度与湿度适中,进口地温度与湿度也适中,运输途中并无异常发生,完全为正常运输。

试问以上货物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为什么?案例分析:尽管属于一切险赔偿范围,但是应当找到主要责任原因。

由于运输过程正常,因此船方无责任;另一方面由于茶叶包装并不能满足其一般运输防潮要求,因此货物问题应当是由于包装不能满足基本运输要求所引起的,这是在运输交货前发生的,所以责任应当是在生产厂家,货物损失应当由出口厂家赔偿。

[案例8]中国某公司在国外承包一项工程,由于业主修改设计造成部分工程量增加,部分工程量减少的事实,为此,该公司决定向业主索赔,在索赔内容上出现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增加工程量部分应索赔,而减少工程量部分不应索赔,索赔费用仅低于直接费用部分。

第二种认为,增加和减少工程量都应索赔,索赔费用即应包括直接资,也应包括间接费用,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案例分析:第二种意见正确。

理由:(1)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以后,业主单方面修改设计属于违约行为。

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2)本案中,部分工程量增加、部分工程量减少都属于违约行为,都可能给我方带来损失,因此我方均应索赔。

(3)索赔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案例9]A商场进口一集装箱彩电,通关后由承运人B公司另雇C运输队运往北京。

运送的集装箱车在中途翻车,电视机部分受损,在A、B、C、三方都已投保了一切险的情况下,A商场应向何方索赔?案例分析: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承运人B公司索赔。

[案例10]某贸易商以FOB价向我国某厂订购一批货物,在买卖合同中定明若工厂未能于7月底之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

后工厂交运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货款得3%。

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商是否可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案例分析:因合同规定工厂如未能于7月底之前交运则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并且工厂交运延迟5天,造成违约,故贸易商可向工厂索赔,索赔5%。

[案例11]有一美国公司A向外国一贸易商B购买一批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

合同规定卖方应在9月底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到10月7日才装船。

结果圣诞节销售时机已过,火鸡难以销售。

因此,买方A拒收货物,并主张撤消合同。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撤消合同的权利?案例分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贸易商的违反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A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案例12]有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000公吨,合同装运条款规定:“CIF Hamburg,198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

”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

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贷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

案例分析:根据合同“由一船或数船装运”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允许分批装运的。

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只是第二批货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

因此,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货物拒收或索赔权力。

至于第二批货物,虽然违反了合同,但是,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一般不能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因此,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赔偿。

[案例13]我进口商向巴西木材出口商订购一批木材,合同规定“如受到政府干预,合同应当延长,以至取消”。

签约后适逢巴西热带雨林破坏加速,巴西政府对木材出口进行限制,致使巴西出口商在合同规定期内难以履行合同,并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我方延迟合同执行或者解除合同,我方不同意对方要求,并提出索赔。

请分析我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案例分析:按照国际惯例,政府颁布禁令属于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巴西出口商依据合同规定向我方提出延迟或者取消合同的要求,有据可依,我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

[案例14]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英国某公司以FOB价签定的进口合同,装货港为伦敦。

合同签定后不久,英方通知我方货已备妥,要求我方按时派船接货。

然而,在我方安排的船舶前往英港途中,突然爆发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被封锁,禁止一切船舶通行,我方船舶只好改变航线绕道好望角航行,增加航行近万公里,到达装运港时已过装运期。

这时,国际上的汇率发生变化,合同中的计价货币英镑贬值,英方便以我方未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提高货物价格,并要求我方赔偿由于延期接货而产生的仓储费。

对此,我方表示不能接受,双方遂发生争议。

如你是我方派出的代表,将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案例分析:中东战争是不可抗力,我方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不付由于延期接货而产生的仓储费。

但是我认为依据损益相抵原则,我方可以接受适当提高货物价格。

[案例15]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出口合同。

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8月份装运交货,不料7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法交货。

请问: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案例分析:首先应认定该伞厂的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无法控制)。

如实为不可抗力,应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免除责任。

[案例16]国内某公司于1990年11月2日与伊朗签定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

后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到1991年4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方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

外商这一要求是否合理?案例分析:不合理。

因为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但是,我方有按约定的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通知对方的义务,并与对方商定是解除合同还是延期履行。

如果没有按时通知,我方对卖方应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17]国内某研究所与日本客户签定一份进口合同,欲引进一精密仪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

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为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

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

日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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