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争议的预防和处理(含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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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3.5)--争议预防和处理

国际贸易实务(3.5)--争议预防和处理

争议的预防和处理一、判断解释题(判断下列说法是否正确,正确的在题前的括号内打“√”,错误的在题前的括号内打“×”,无论对错都要简要说明理由。

)( )1.象征性交货意味着买方无须对货物进行检验。

理由:( )2.我国《商检法》规定,属于法定检验范围内的货物进出境必须要进行商品检验手续,否则不能办理报关手续。

理由:( )3.国际贸易中常用的商检方法是出口国检验,进口国复验。

理由:( )4.出口方对货物检验的主要作用是作为交货交单之用,进口方对货物进行检验是为了索赔和理赔之用。

理由:( )5.根据《公约》规定,无论根本性违约还是非根本性违约,受到损害的对方均可以提出索赔,并宣布解除合同。

理由:( )6.所有由于自然和社会原因而导致的合同落空都构成不可抗力。

理由:( )7.一方遭遇不可抗力后则可以免除履行合同。

理由:( )8.遭遇不可抗力的一方只需要通知对方而不需要提供证明。

理由:( )9.双方要想通过仲裁方式解决争议,必须要达成仲裁协议。

理由:( )10.双方要通过仲裁来解决争议,需要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候订立仲裁条款。

理由:( )11.双方签订仲裁协议后就等于排除法院对于本案件的审理管辖权。

理由:( )12.对于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请上诉。

理由:( )13.仲裁裁决具有终局性,双方当事人都需要无条件执行。

理由:( )14.一方当事人对于仲裁裁决不执行的,另外一方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理由:( )15.双方没有仲裁协议或者仲裁不符合仲裁程序的,法院可以判断仲裁裁决无效。

理由:( )16. 商检单位根据买卖合同中检验条款的规定所出具的检验证书,成为买卖双方交接货物结算货款,处理索赔和理赔的重要单据之一。

理由:( ) 17. 进口商对于货物复验没有时间区间限制。

理由:( )18. 当交易的一方缓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责时,必须征得另一方的同意,否则不能作为不可抗力事故。

理由:( )19. 凡是出口商品,必须通过商检机构检验才能出口。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附答案)2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附答案)2
从案例中可以看出对于出口方来说组术语存在许多可预测的以及不可预测的因素组术语的费用风险责任最大业务环节最多贸易情况最为复杂交货时间难以掌控进口方的不合作以及失去货物控制的可能出现进口方的信誉不良或支付能力不强承运人的信誉不佳不同的国际贸易惯例和贸易做法所带来的潜在风险可能出现个别商人滥用国际贸易惯例合同或信用证存在软条款
要点评析:
FCA术语下装货和卸货的义务: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时,卖方负责装货;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之外时,卖方不负责卸货。
可见,在本案中,B公司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后,并未履行完交货义务,B公司应负责装货。A公司在3日后自行派人将货物装车并提走,可以视为放弃了要求B公司装货的权利,但在此之前的货物灭失或损坏的一切风险仍应由B公司承担。
FCA
案情简介:
我某出口企业按FCA Shanghai Airport条件向印度A商出口手表一批,货价5万美元,规定交货期为8月份。自上海运往孟买;支付条件:买方凭由孟买某银行转交的航空公司空运到货通知即期全额电汇付款。我出口企业于将该批手表运到上海虹桥机场交由航空公司收货并出具航空运单。我随即用电传向印商发出装运通知。航空公司于将该批手表空运至孟买,并将到货通知连同有关发票和航空运单交孟买某银行。该银行立即通知印商收取单据并电汇付款。此时,国际手表价格下跌,印商以我交货延期,拒绝付款、提货。我出口企业坚持对方必须立即付款、提货。双方争执不下,逐提交仲裁。如果你是仲裁员,你认为应如何处理?说明理由。
CPT
我出口某公司与法国外商签订CPT出口谷物30万公吨的合同,合同中约定货到巴黎。不久,对方开来了目的地为巴黎的信用证,卖方遂将以备好的货物包装完毕,与船公司、铁运公司签订了运输契约,并及时通知了买方。鉴于海上风险相对较大,于是,买方办理了海运保险,货到目的港时依然完好,但在铁路运输途中,由于这家铁运公司所派的集装箱年久欠修,箱顶因锈蚀而不防雨,恰正值连阴雨天气,致使大部分谷物被泡,已无利用价值。买方提出,船公司是卖方联系的,合同中又约定是货到巴黎,现今,卖方所交货物已无价值,全部责任应有卖方承担,买方想提出索赔。卖方以出现此种情况皆是由于铁运公司的过失所导致,理应油田运公司赔偿为由拒绝向买方赔偿。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争议的预防和处理

国际贸易实务教案——争议的预防和处理第十章争议的预防和处理、【教学重点、难点】教学重点:仲裁有关规定教学难点:不可抗力的理解【教学用具】多媒体【教学内容】第一节对违约的处理出口交易在结汇之后基本完成整个业务处理过程,但有时会出现一些意外的情况。

例如:由于出口方没有完全尽到交货责任,以致出现事故,造成损失,导致进口方提出了赔偿的要求;或者由于进口方在履约过程中出现问题,如不按时开立信用证、不按时付款赎单、无理拒收货物等等,致使出口方遭受损失。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履行义务,如果不是出于不可抗力或其他的免责原因,均构成违反合同,也叫违约。

对于这些违约行为,交易双方均有权向对方提出赔偿的要求,甚至解除合同。

一般来说,在出口贸易中,因卖方交货与合同规定不符而引起买方索赔的情况较多。

如果卖方交货的品质、数量、包装不符合合同的规定,在买方享有复验权的情况下,买方即使已经支付货款,仍可向卖方提出索赔。

卖方在处理索赔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要认真研究分析对方所提索赔理由是否充分,情况是否属实,是否确因我方违约而使对方遭受损失,是否符合合同规定或法律规定。

如属逾期才提出的索赔我方可以不予受理。

2.仔细审核对方所提出的索赔证件和有关文件,如出证机构是否符合要求,检验标准和检验方法是否符合双方规定,单证是否齐全、清楚,有无夸大损失等等。

3.合理确定赔付方法。

如确定属已方责任,应公平合理,实事求是地研究理赔方案,与对方协商确定。

赔偿办法可采取赔付部分货物、退货、换货、修整,赔付一定金额,对索赔货物给予价格折扣或按残损货物比例、或对全部货物降价等办法处理。

根据有关的法律和国际贸易实践,确定损害赔偿金额的原则为:①赔偿金额应与违约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②赔偿金额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可预料到的合理损失为限。

③由于买方未采取合理措施使有可能减轻而未减轻的损失,应在赔偿金额中扣除。

第二节索赔与理赔索赔是指受损方向责任方提出赔偿损失或主张其他要求的行为;理赔是指责任方对索赔进行处理。

进出口贸易第七章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案例

进出口贸易第七章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案例

进出口贸易第七章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案例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是进出口贸易中不可避免的一环。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法律体系、文化差异以及经济利益的冲突,争议往往会发生。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实际案例,探讨进出口贸易中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方法。

案例描述:假设某国A与某国B之间存在一项进出口贸易合同,合同约定国A向国B出口一批商品,并规定了交货时间、价格以及质量要求等条款。

然而,在交货过程中,国B发现所收到的商品与合同约定的规格不符,并向国A提出索赔要求。

国A则认为商品符合合同规定,并拒绝承认索赔。

争议预防阶段:1.合同条款的明确性:在起草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商品的规格、数量、质量要求、价格、交货时间等关键条款,以避免后续产生争议。

双方可以通过交流、商议和律师的参预来确保合同条款的明确性。

2.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沟通与监督: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及时交流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任何问题,并及时采取措施解决。

此外,双方可以约定监督机制,例如委托第三方进行质量检验,以确保商品符合合同约定。

3.合同履行的记录与证据:双方应保留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所有相关文件和证据,例如交流记录、质量检验报告、物流跟踪记录等,以备日后争议处理之用。

争议处理阶段:1.商议与谈判:当争议发生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商议与谈判的方式寻求解决。

双方可以通过直接对话、电话会议、电子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共同找出解决争议的方案。

在商议过程中,双方应保持镇静、理性,并尽量避免情绪化的言辞和行为。

2.第三方调解与仲裁:如果商议无法达成一致,双方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或者仲裁。

调解是指由中立的第三方协助双方达成和解,而仲裁是指由仲裁机构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裁决。

双方可以事先在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迅速启动仲裁程序。

3.诉讼与法律程序:作为最后的手段,双方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法院进行诉讼。

诉讼程序通常较为复杂和耗时,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是必要的。

双方应在选择诉讼之前咨询律师,并了解相关国家的法律程序和诉讼风险。

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10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10案例解析

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10案例解析在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国际贸易日益频繁,贸易争议也随之增多。

正确预防和处理国际贸易争议对于企业的生存和发展至关重要。

以下将通过 10 个典型案例来深入探讨国际贸易争议的预防与处理。

案例一:合同条款不清晰引发的争议A 公司与B 公司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中对于货物的质量标准描述模糊。

当货物交付后,B 公司认为货物质量不符合预期,双方产生争议。

分析:合同是国际贸易的基础,条款必须清晰明确。

对于货物的质量标准,应采用具体的技术指标、行业标准或双方认可的检测方法进行规定。

预防措施:在签订合同前,双方应充分沟通,明确各项重要条款。

对于可能存在争议的内容,要进行详细的讨论和协商,确保合同条款准确无误。

处理方法:双方应首先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依据合同约定的争议解决方式,如仲裁或诉讼来解决。

案例二:交货延迟导致的纠纷C 公司向D 公司供应一批货物,但由于生产环节出现问题,交货时间延迟。

D 公司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要求 C 公司赔偿。

分析:按时交货是卖方的重要义务。

交货延迟可能导致买方的生产计划受阻、市场机会丧失等问题。

预防措施:卖方应合理安排生产计划,预留足够的时间应对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

同时,在合同中应明确规定交货时间的宽限期和违约责任。

处理方法:C 公司应及时向 D 公司说明延迟的原因,并积极采取措施减少损失。

双方可以协商赔偿事宜,如调整价格、延长付款期限等。

如果无法协商解决,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案例三:支付方式引发的争议E 公司与F 公司约定采用信用证支付方式,但由于银行操作失误,导致款项延迟到账。

E 公司认为 F 公司违约,要求赔偿。

分析:信用证是国际贸易中常见的支付方式,但银行的操作可能会出现问题。

预防措施:双方在选择支付方式时,应充分了解其流程和风险。

同时,要与银行保持良好的沟通,确保支付过程的顺利进行。

处理方法:首先,双方应共同与银行核实情况,明确责任。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库(带详解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库(带详解答案)

案例分析题库(含分析)1.我公司与国外一家大公司签订一笔进口精密机床合同,该公司在欧盟区内共有3家工厂生产这种机床。

临近装运日期时,对方一工厂突然发生火灾,机床被烧毁,该公司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撤销合同。

问:可否撤销?说明理由。

原则上不能撤销合同。

此案涉及到不可抗力的后果。

一般说来,不可抗力的后果有两种,一种是撤销合同,一种是延期履行合同.什么情况下解除合同,什么情况下履行合同要看所发生事故的原因、性质、规模以及履行合同所产生的影响程度.本案中,火灾虽然是当事人无法预料的,应该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但由于对方还有两家工厂可以生产合同项下的产品,因此,我方要求对方延期履行合同。

2.我国某公司与外商签订了一份CIF出口合同,我国公司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办理了保险。

货物发出后,银行议付了货款,但货到目的港后发现严重破损,而保险中没有投保破损险(因为买方没有指明),买方要求我国公司到保险公司办理索赔事宜。

问:我方应否办理?买方要求不合理.此案涉及到CIF合同的性质。

①根据《2000年通则》,CIF属于象征性交货术语,即卖方只要交出符合合同或信用证规定的正确完整的单据,就算完成了交货义务,而无须保证到货,所以不是到岸价。

②CIF虽然由卖方办理保险,但投保金额和险别必须事先约定,如果没有约定,只能按照国际惯例办理,即按FOB货价×(1+10%)投保平安险。

③在CIF术语下,卖方办理保险仅为代理性质,应由买方处理索赔事宜.如果买方要求卖方代替办理索赔事宜,但责任和费用用由买方承担.本案例,买方显然是在推卸责任。

因此我方不能答应对方要求。

3.某年11月,我国某外贸公司与一外商签订了出口5000公吨钢材的合同,价格条款为CIF 温哥华。

支付方式为即期不可撤销信用证。

我方按合同规定办理了租船定舱和保险并支付了相关费用,取得了全套合格单据并到议付行付货款,不料货物在航行途中遭遇海啸,全部灭失。

外商以货物灭失为由拒绝付款赎单,问我方如何处理?这是一起并不复杂案例.在CIF术语中,买卖双方风险划分地点是装运港船舷,越过船舷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卖方办理保险仅仅是代理性质,出险后应由买方办理索赔事宜。

(完整word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完整word版)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冷柏军的《国际贸易实务》课后习题答案案例讨论《国际贸易实务》案例第一章国际贸易的基本流程和适用的法律案例讨论1。

2001年12月,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一份货物买卖合同,合同规定,由B公司向A公司出售一批移动电信设备,总金额为200万美元,交货地点在A公司设在沈阳的仓库。

合同进一步规定,双方当事人如因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可进行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则自愿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仲裁,其结果为终局性的,对双方均产生约束力,并明确双方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试分析,双方当事人对上述合同条款所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恰当?答案要点目前,在国际上,与国际贸易关系较为密切的国际贸易条约主要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公约》的宗旨是以建立新的国际经济秩序为目标,在确立有关国际货物销售合同的统一原则时,照顾到不同社会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的国家,以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发展国际贸易,促进各国间的友好关系.我国是《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最早成员国之一,但在1986年核准《公约》时,对《公约》提出了两项重要的保留:其一是对《公约》适用范围的保留。

《公约》规定,如果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而且这些国家都是该公约的缔约国,该公约就适用于他们之间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即该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处于不同的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该公约又规定,只要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处于不同的国家,即使他们的营业地所在国不是公约的缔约国,但如果按照国际私法的规则导致适用某一缔约国的法律,则该公约亦将适用于这些当事人之间订立的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对此,我国提出了保留,即认为公约的适用范围仅限于营业地分处于不同缔约国的当事人之间所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

在本案中,中国天津A公司与某国设在中国广州的外商独资企业B公司在大连签订的货物买卖合同不是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因此,双方规定所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1980年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有不妥之处。

进出口贸易第七章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案例

进出口贸易第七章 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案例

进出口贸易第七章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案例第七章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案例概述:争议的预防与处理是进出口贸易中非常重要的一环。

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法律、经济体制、文化差异等因素的存在,争议难免会发生。

因此,及时有效地预防和处理争议,对于保障贸易双方的权益,维护贸易秩序,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通过一个实际案例,详细介绍争议的预防与处理的标准流程和具体操作。

案例背景:假设甲公司是一家中国的进口商,乙公司是一家位于美国的出口商。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进口合同,合同约定甲公司从乙公司进口1000台电视机。

然而,在货物运输途中,甲公司发现电视机的数量只有900台,且其中100台存在质量问题。

甲公司对此提出了索赔要求,乙公司却拒绝承认责任,双方陷入了争议。

争议的预防:1. 合同签订阶段:在签订合同之前,双方应充分了解对方的信誉和经营能力,可以通过查询信用报告、参考其他客户的评价等方式进行调查。

此外,合同中应明确约定货物的数量、质量、价格、交付方式、支付方式等重要条款,并对违约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2. 货物交付阶段:在货物交付阶段,甲公司应对货物的数量和质量进行仔细检查,确保与合同约定一致。

如果发现问题,应及时与乙公司进行沟通,并保留相关证据,如照片、视频等。

争议的处理:1. 协商解决:甲公司在发现问题后,应立即与乙公司进行协商,明确问题的原因和责任,并提出解决方案。

双方可以通过电话、邮件等方式进行沟通,尽量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

如果双方能够达成一致,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2. 第三方调解:如果双方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可以寻求第三方的调解。

甲公司可以向当地的贸易促进委员会或仲裁机构申请调解。

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可以提交证据,陈述自己的观点,并接受第三方的调解意见。

3. 仲裁:如果调解无法解决争议,甲公司可以选择仲裁作为最后的解决方式。

甲公司可以向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提交相关证据和申请书。

仲裁的过程中,双方可以委托律师代理,并接受仲裁庭的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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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1]我出口公司A向新加坡公司B以CIF新加坡条件出口一批土特产品,B公司又将该批货物转卖给马来西亚公司C。

货到新加坡后,B公司发现货物的质量有问题,但B公司仍将原货转销至马来西亚。

其后,B 公司在合同规定的索赔期限内凭马来西亚商检机构签发的检验证书,向A公司提出退货要求。

请问:A公司应如何处理?为什么?案例分析:A公司应拒绝退货要求。

马来西亚商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无效。

新加坡B公司已经转卖给马来西亚C公司,意味着对货物的部分接受,部分接受视同整体接受,B公司已经丧失了对货物的检验权。

[案例2]进口方委托银行开出的信用证上规定:卖方须提交“商品净重检验证书”。

进口商在收到货物后,发现除质量不符外,卖方仅提供重量单。

买方立即委托开证行向议付行提出拒付,但货款已经押出。

事后,议付行向开证行催付货款,并解释卖方所附的重量单即为净重检验证书。

问:(1)重量单与净重检验证书一样吗?(2)开证行能否拒付货款给议付行?案例分析:(1)商品净重检验证书是由商检机构签发的关于货物重量的公证文件,而重量单为发货人所出具的货物重量说明文件,二者是不同的。

(2)信用证中要求卖方提供商品净重检验证书,而议付行误以为重量单即商品净重检验证书,则议付行必须为此过失承担责任。

按《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开证行有权对议付行拒付,而议付行可向出口商追索押汇款项。

[案例3]1998年11月,我某公司与香港一公司签订了一个进口香烟生产线合同。

设备是二手货,共18条生产线,由A国某公司出售,价值100多万美元。

合同规定,出售商保证设备在拆卸之前均在正常运转,否则更换或退货。

设备运抵目的地后发现,这些设备在拆运前早已停止使用,在目的地装配后也因设备损坏、缺件根本无法马上投产使用。

但是,由于合同规定如要索赔需商检部门在“货到现场后14天内”出证,而实际上货物运抵工厂并进行装配就已经超过14天,无法在这个期限内向外索赔。

这样,工厂只能依靠自己的力量进行加工维修。

经过半年多时间,花了大量人力物力,也只开出了4套生产线。

请对该案例进行分析。

该案例的要害问题是合同签订者把引进设备仅仅看作是订合同、交货、收货几个简单环节,完全忽略了检验、索赔这两个重要环节。

特别是索赔有效期问题,合同质量条款订得再好,索赔有效期订得不合理,质量条款就成为一句空话。

大量事实说明,外商在索赔有效期上提出不合理意见,往往表明其质量上存在问题,需要设法掩盖。

如果你只满足于合同中形容质量得漂亮词藻,不注意索赔条款,就很可能发生此类事故。

[案例4]日本A公司出售一批电视机给香港B公司,B又把这批电视机转口给泰国C公司。

在日本货物到达香港时,B已发现货物质量有问题但B将这批货物转船直接运往泰国。

泰国公司收到货物后,经检验,发现货物有严重的缺陷,要求退货。

于是B转向A提出索赔,但遭日方A公司的拒绝。

问日方有无权利拒绝?为什么?案例分析:不一定。

B在接受货物时已发现货物有瑕疵,应于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或法律规定的期间内通知A公司,如已过了通知时效,视为承认货物无瑕疵。

但是B向C故意隐瞒了瑕疵,C有权要求向B退货。

[案例5]合同中的检验条款规定:“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

但货到目的地后,买方发现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经当地商品检验机构出具检验证书后,买方可否向卖方索赔?为什么?案例分析:不一定。

“以装运地检验报告为准”表明:卖方对交货后货物所发生的变化不承担责任,实际上排除了买方的复验权。

除非买方能证明,他所收到的与合同规定不符的货物是由于卖方的违约或货物的固有瑕疵所造成的。

[案例6]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以CIF鹿特丹条件出口食品1000箱,并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

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验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1个批号,即100箱内出现玷污现象;(2)收货人实收998项,短少2箱,(3)有15箱货物外表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

根据以上情况,进口人应当分别向谁索赔?案例分析:(1)属于一般附加险,包含在一切险范围,应向保险公司索赔;(2)属于短量险,应向保险公司索赔;(3)由于外表良好,应为出口商所装食品量不足,是交货以前发生的,向出口商索赔。

[案例7]2003年4月,我某外贸公司与加拿大进口商签订一份茶叶出口合同,并要求采用合适的包装运输,成交术语为CIF渥太华,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

生产厂家在最后一道工序将茶叶的湿度降低到了合同规定值,并用硬纸筒盒作为容器装入双层纸箱,在装入集装箱后,货物于2003年5月到渥太华。

检验结果表明:全部茶叶变质、湿霉,总共损失价值达10万美元。

但是当时货物出口地温度与湿度适中,进口地温度与湿度也适中,运输途中并无异常发生,完全为正常运输。

试问以上货物的损失该由谁来赔偿,为什么?案例分析:尽管属于一切险赔偿范围,但是应当找到主要责任原因。

由于运输过程正常,因此船方无责任;另一方面由于茶叶包装并不能满足其一般运输防潮要求,因此货物问题应当是由于包装不能满足基本运输要求所引起的,这是在运输交货前发生的,所以责任应当是在生产厂家,货物损失应当由出口厂家赔偿。

[案例8]中国某公司在国外承包一项工程,由于业主修改设计造成部分工程量增加,部分工程量减少的事实,为此,该公司决定向业主索赔,在索赔内容上出现两种意见,第一种认为增加工程量部分应索赔,而减少工程量部分不应索赔,索赔费用仅低于直接费用部分。

第二种认为,增加和减少工程量都应索赔,索赔费用即应包括直接资,也应包括间接费用,你认为哪种意见正确,为什么?案例分析:第二种意见正确。

理由:(1)在工程承包合同签订以后,业主单方面修改设计属于违约行为。

必须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2)本案中,部分工程量增加、部分工程量减少都属于违约行为,都可能给我方带来损失,因此我方均应索赔。

(3)索赔的费用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案例9]A商场进口一集装箱彩电,通关后由承运人B公司另雇C运输队运往北京。

运送的集装箱车在中途翻车,电视机部分受损,在A、B、C、三方都已投保了一切险的情况下,A商场应向何方索赔?案例分析:向保险公司索赔或向承运人B公司索赔。

[案例10]某贸易商以FOB价向我国某厂订购一批货物,在买卖合同中定明若工厂未能于7月底之前交运,则工厂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

后工厂交运延迟5天,以致贸易商被其买方索赔货款得3%。

在这种情况下,贸易商是否可向工厂索赔,索赔5%还是3%?案例分析:因合同规定工厂如未能于7月底之前交运则应赔付货款5%的违约金,并且工厂交运延迟5天,造成违约,故贸易商可向工厂索赔,索赔5%。

[案例11]有一美国公司A向外国一贸易商B购买一批火鸡,供应圣诞节市场。

合同规定卖方应在9月底以前装船。

但是卖方违反合同,推迟到10月7日才装船。

结果圣诞节销售时机已过,火鸡难以销售。

因此,买方A拒收货物,并主张撤消合同。

请问,在这种情况下,买方有无拒收货物和撤消合同的权利?案例分析: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贸易商的违反合同构成根本性违约,A公司有权拒收货物和撤销合同。

[案例12]有份CIF合同,出售矿砂5000公吨,合同装运条款规定:“CIF Hamburg,1989年2月份:由一船或数船装运。

”买方于2月15日装运了3100公吨,余数又在3月1日装上另一艘轮船。

当卖方凭单据向买方要求付款时,买方以第二批货物延期装运为由,拒绝接受全部单据,并拒付全部贷款,卖方提出异议,认为买方无权拒收全部货物。

案例分析:根据合同“由一船或数船装运”的规定,可以认定该合同是允许分批装运的。

卖方在履行合同时,分两批装运,第一批货物的装货时间是符合合同规定的,只是第二批货物违反了合同规定的期限。

因此,买方不应对符合合同的第一批货物拒收或索赔权力。

至于第二批货物,虽然违反了合同,但是,装运时间仅仅超过期限一天,一般不能视为根本性违反合同,因此,买方拒收第二批货物的理由也是不充分的,最多只能要求赔偿。

[案例13]我进口商向巴西木材出口商订购一批木材,合同规定“如受到政府干预,合同应当延长,以至取消”。

签约后适逢巴西热带雨林破坏加速,巴西政府对木材出口进行限制,致使巴西出口商在合同规定期内难以履行合同,并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我方延迟合同执行或者解除合同,我方不同意对方要求,并提出索赔。

请分析我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按照国际惯例,政府颁布禁令属于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巴西出口商依据合同规定向我方提出延迟或者取消合同的要求,有据可依,我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

[案例14]我国某进出口公司与英国某公司以FOB价签定的进口合同,装货港为伦敦。

合同签定后不久,英方通知我方货已备妥,要求我方按时派船接货。

然而,在我方安排的船舶前往英港途中,突然爆发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被封锁,禁止一切船舶通行,我方船舶只好改变航线绕道好望角航行,增加航行近万公里,到达装运港时已过装运期。

这时,国际上的汇率发生变化,合同中的计价货币英镑贬值,英方便以我方未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提高货物价格,并要求我方赔偿由于延期接货而产生的仓储费。

对此,我方表示不能接受,双方遂发生争议。

如你是我方派出的代表,将如何处理这个问题?案例分析:中东战争是不可抗力,我方不负赔偿责任,因此不付由于延期接货而产生的仓储费。

但是我认为依据损益相抵原则,我方可以接受适当提高货物价格。

[案例15]广州伞厂与意大利客户签订了雨伞出口合同。

买方开来的信用证规定,8月份装运交货,不料7月初,该伞厂仓库失火,成品、半成品全部烧毁,以致无法交货。

请问:卖方可否援引不可抗力条款要求免交货物?案例分析:首先应认定该伞厂的火灾是否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无法控制)。

如实为不可抗力,应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可免除责任。

[案例16]国内某公司于1990年11月2日与伊朗签定了一份进口合同,交易条件为FOB。

后因海湾战争爆发,我方接货货轮无法驶抵伊朗,到1991年4月海湾战争结束后,我方方能派船接货,而外商以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为由,要求我方赔偿其仓储费。

外商这一要求是否合理?案例分析:不合理。

因为我方未能按时派船接货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但是,我方有按约定的通知期限和通知方式通知对方的义务,并与对方商定是解除合同还是延期履行。

如果没有按时通知,我方对卖方应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

[案例17]国内某研究所与日本客户签定一份进口合同,欲引进一精密仪器,合同规定9月份交货。

9月15日,日本政府宣布该仪器为高科技产品,禁止出口。

该禁令自公布之日起15日后生效。

日商来电以不可抗力为由要求解除合同。

日商的要求是否合理?我方应如何妥善处理?案例分析: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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