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出口合同的履行(含答案)

[案例]2001年4月份广交会上某公司A与科威特某一老客户B签定合同,客人欲购买A公司的玻璃餐具(名:GLASS WARE S),我司报价FOB WENZHOU,温州出运到科威特,海运费到付。
合同金额达USD25064.24,共1×40’高柜,支付条件为全额信用证,客人回国后开信用证到A公司,要求6月份出运货物。
A公司按照合同与信用证的规定在6月份按期出了货,并向银行交单议付,但在审核过程发现2个不符点:(1)发票上:GLASS WARES 错写成GLASSWARES,即没有空格;(2)提单上:提货人一栏,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KU WAIT错写成了TO THE ORDER OF BURGAN BANK。
即漏写KUWAIT。
A公司认为这两个是极小的不符点,根本不影响提货。
我司本着这一点,又认为客户是老客户,就不符点担保出单了。
但A公司很快就接到由议付行转来的拒付通知,银行就以上述两个不符点作为拒付理由拒绝付款。
A公司立即与客户取得联系,原因是客户认为到付的运费(USD2275.00)太贵(原来A公司报给客户的是5月份的海运费,到付价大约是USD1950.00,后6月份海运费价格上涨,但客户并不知晓。
)拒绝到付运费,因此货物滞留在码头,A公司也无法收到货款。
后来A公司人员进行各方面的协调后,与船公司联系要求降低海运费,船公司将运费降到USD2100.00,客户才勉强接受,到银行付款赎单,A公司被扣了不符点费用。
整个解决纠纷过程使得A公司推迟收汇大约20天。
案例分析:1.“不符点”没有大小之分在本案中,A公司事先知道单据存在“不符点”的情况下还是出单,存在潜在的风险。
A公司认为十分微小的“不符点”却恰恰成了银行拒付的正当理由。
因此,在已知“不符点”的情况下,最好要将其修改。
2.FOB的运费的上涨,与A公司并无关系,因此客户主要是借“不符点”进行讨价还价。
[案例]A公司在1999年委托其客户指定的船公司出口近50万美金的货物,涉及到50多万的出口退税。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答案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答案案例背景:某国际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公司A)在进行国际贸易实务中遇到了一系列问题。
公司A主要从事电子产品的进出口贸易,包括手机、电脑等产品。
在最近一次交易中,公司A与一家国外电子产品制造商(以下简称公司B)签订了一份合同,约定了交付日期、产品规格、价格等细节。
然而,在交付过程中,公司A遇到了一些问题,导致无法按时交付货物给公司B。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公司A需要进行案例分析,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分析:1. 问题分析:a. 交付延迟:公司A未能按时交付货物给公司B,这可能给公司B造成了损失,并可能违反了合同约定。
b. 产品质量问题:公司B收到的货物存在一些质量问题,例如有些产品存在缺陷或损坏,这可能会导致公司B不满意并要求退货或索赔。
c. 支付问题:公司A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收到货款,这可能会给公司A造成资金压力,并可能导致公司B对公司A的信任度下降。
2. 解决方案:a. 交付延迟解决方案:- 公司A应该对交付延迟的原因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导致延迟的具体原因,例如生产问题、物流问题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解决这些问题。
- 公司A可以与公司B进行沟通,解释延迟的原因,并提供一个新的交付日期,以尽量减少对公司B的影响。
- 如果延迟是由于公司A的过失造成的,公司A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并与公司B商讨补偿措施。
b. 产品质量问题解决方案:- 公司A应该对产品质量问题进行调查和分析,找出导致问题的具体原因,例如生产过程中的质量控制问题等,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改进产品质量。
- 公司A可以与公司B进行沟通,解释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并提供解决方案,例如退货、更换产品或者提供补偿。
- 公司A应该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和监督,确保供应商提供的产品符合质量要求。
c. 支付问题解决方案:- 公司A可以与公司B进行沟通,解释支付延迟的原因,并提供一个新的付款日期,以尽量减少对公司B的影响。
- 公司A应该加强对财务管理的监督和控制,确保按时收到货款,并遵守合同约定的付款条款。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一答案合同的标的——品名、品质、数量和包装1、如果甲国某A公司在乙国设立了一个分公司B;乙国C公司与A公司签定了一份来料加工合同,合同规定乙国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从B公司购得原材料并加工为成品,由B公司负责将加工后的成品回购再转卖给A公司,由A公司在国际市场上销售。
此项交易是否为国际贸易?评析:C公司从B公司购买原材料,B公司从C公司回购产品的交易,两个公司的营业地均在同一国家,因而他们之间的贸易不具有国际性,不是国际贸易,属于国内贸易。
C公司从A公司购买机器设备,B公司将回购的产品再卖给A 公司的交易属于营业地不同国家的两个公司之间的贸易,具有国际性,属于国际贸易。
2、港商准备购买“华升”牌农产品转口中国台湾,但是要求包装上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制造”和“华升”牌商标,而改用他提供的“美育”商标。
我方可以接受吗?如果能接受,应注意什么问题?评析,这是一笔外商要求采用中性包装的交易,我方可以接受,但是应注意知识产权的保护问题,即要注意对方所用的商标在国内外是否已有第三者注册,如果有,则不能接受。
如果我方一时无法查判明,则应在合同中写明“若发生工业产权争议,则应由买方负责”。
此外,还需要考虑我品牌在对方市场的销售情况,如果我方产品已在对方市场树立了良好的信誉,很畅销,则不要接受中性包装条款,否则会影响我方产品的地位,造成市场混乱。
3、中国甲公司向美国乙公司出口一批AA级茶叶,交货期是2006年12月1日,但到了交货时,仓库没有AA级茶叶了,只有BB级的茶叶,但是BB级的茶叶质量比AA级的质量要好得多,且价格也比AA级的茶叶贵很多。
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后来用了质量比较好的BB级茶叶交给了乙公司,而价格还是和AA级的茶叶一样。
货物到达乙公司以后,遭受了乙公司的拒绝。
请问买方拒绝接收是否合理?评析,合理。
在国际贸易中,卖方所交货物必须与合同规定完全一致,否则买方有权提出拒收和索赔。
课后案例分析-国际贸易实务

第二章:新加坡某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答:A公司需要承担C公司的损失。
原因:A公司以保函换取到了清洁提单,保函是托运人和承运人之间达成的一项保证赔偿的协议。
A公司也因根据保函替运输公司承担责任。
吸取教训:(1)A公司与B公司签订的是FCA合同,FCA规定如果双方约定的交易地点实在卖方(B公司所在地,卖方要负责包货物装上买方安排的承运人提供的运输工具上。
(2)A公司向承运人开据保单以换取清洁提单,但实际上卖方不仅没有获取利益,反而会面临更大的风险:①承运人管理货物的责任心降低,货损扩大。
②卖方面临被解除合同,损害赔偿的风险第三章:法国某卖方按照CIF条件向英国···················答案:答:无道理。
原因:因为CIF是采用象征性交货卖方凭单交货,买方凭单付款,只要卖方如期向买方提供了合同规定的全套合格单据,其实货物才在运输图中损坏或者灭失,买方也要接受单据并履行付款义务。
反之,卖方单据中缺少保单,即使货物完好到达目的地,买方仍有权拒收单据,拒付货款。
第四章有一年,中国某外贸公司为答:在签订合同时,没有具体规定外商提供的设备规格、型号、性能、生产国别和制造日期,当产品与口头协定的不符时,该国内用户无法向供应商要求索赔,起不到很好的法律保护作用;也没有规定品质保证期、检验机构、检验标准和索赔期,该国内用户显然签订了对自己极为不利的合同条款,购买了没有品质保障的产品。
当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及需要维修时,因为没有相关的规定,该国内用户不能很好地用法律保护自己的利益。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含答案(5篇)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含答案(5篇)第一篇: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复习题含答案案例分析、计算复习题:1.青岛某公司向日本出口一批苹果。
合同及来证上均写的是三级品,但发货时才发现三级苹果库存告罄,于是该公司改以二级品交货,并在发票上加注:“二级苹果仍按三级计价”。
货抵买方后,遭买方拒绝。
请问:在上述情况下,买方有无拒付的权利,为什么?不妥当。
因为违犯了合同规定。
卖方有义务按照合同规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黑龙江某贸易出口公司与俄罗斯某公司成交一笔黄豆出口交易。
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每袋黄豆净重100公斤,共1000袋,合计100吨,但货物运抵俄罗斯后,经俄罗斯海关检查,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公斤,1000袋共96吨,当时正遇市场黄豆价格下跌,俄罗斯公司以单货不符为由,提出降价5%的要求,否则拒收。
请问:俄方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答案:俄方的要求合理因为俄方收到每袋黄豆净重只有96千克,1000袋共96吨,这与合同的数量条款规定的“每袋黄豆净重100千克,共1000袋,合计100吨”是完全不符的,所以俄方的要求合理。
补救措施及时和俄方联系,争取补足不足数量,或退还不足数量部分的款项,如果俄方不同意上述补救措施,就只能同意俄方降价5%的要求了,因为一开始我方就处于交货数量与合同不符的不利地位。
如果不是袋装而是散装在黄豆是散装的情况下,俄方的要求就不太合理了根据《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除非信用证中规定货物数量不得增减外,在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金额的情况下,货物数量允许有5%的机动幅度。
但此规定对交货数量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不适用。
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上述解释,凡是散装货物的买卖,即使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机动幅度,但只要支取金额不超过信用证规定的金额且信用证中未规定数量不得增减,那么卖方交货的数量就可以与信用证规定的数量有不超过5%的差异。
如果是以包装单位或个数计数的商品交易,卖方交货的数量必须与合同规定的数量完全一致。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商品的品质、数量及包装(含答案)

[案例1]我国某出口公司向英国出口一批大豆,合同规定:“水份最高为14%,杂质不超过2.5%。
”在成交前,该出口公司曾向买方寄过样品,订约后该出口公司又电告买方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当货物运至英国后买方提出货物与样品不符,并出示了当地检验机构的检验证书,证明货物的品质比样品低7%,但未提出品质不符合合同的品质规定。
买方以此要求该出口公司赔偿其15000英磅的损失。
请问:该出口公司是否该赔?本案给我们什么启示?案例分析:该出口公司没有充分的理由拒绝赔偿。
因为卖方行为已经构成双重保证。
在国际贸易中,凡是既凭样品买卖,又凭说明买卖时,卖方所交货物必须既符合样品要求,同时又符合说明要求,否则,买方有权利拒收货物.本案中,合同规定水分为14%,杂质不超过2.5%。
以此来看,双方是凭说明进行买卖,我方所交货物只要符合合同规定就算履行义务。
但是,我方在成交前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并且没有注明“参考样品"字样,签约后又电告对方所出运货物与样品相似,买方有理由认为这样业务既凭样品又凭说明进行交易。
因而买方检验货物与样品不符,有权索赔.本案例启示我们:(1)在国际贸易中,若向对方邮寄参考样品,一定注明“参考"字样。
(2)对于卖方在签订合同时,如能用一种方法来表示品质的,尽可能不要再提供其他的可能与前一种品质表述方法不太一致的表示品质的方法,以免买卖双方就此产生争议与纠纷。
(3)对于买方来说,如果要用几种方法来共同约束的话,要尽可能在合同中订明,以维护自己的利益。
[案例2]我某出口公司与德国一家公司签定出口一批农产品的合同。
其中品质规格为:水分最高15%,杂质不超过3%,交货品质以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为最后依据。
但在成交前我方公司曾向对方寄送过样品,合同签定后又电告对方,确认成交货物与样品相似。
货物装运前由中国商检局品质检验签发品质规格合格证书。
货物运抵德国后,该外国公司提出:虽然有检验证书,但货物品质比样品差,卖方有责任交付与样品一致的货物,因此要求每吨减价6英磅.我公司以合同中并未规定凭样交货为由不同意减价。
国际贸易实务第六章

案例1:一载有石灰和儿童玩具的船舶在航行途中不甚搁浅,情况非常紧急,为脱险,船长下令抛货(石灰)300公吨,并反复开倒车,强行起浮,终于脱险。
但船上轮机受损且船底被划破,致使海水渗进货舱,造成船货部分受损。
该船驶进附近的港口修理并暂卸大部分货物,共花一周时间,增加了各项费用的支出,包括船员的工资。
船修复后装上原货继续起航,不久,A货舱突然起火,火势有蔓延的趋势,船长下令灌水灭火。
灭火后,发现部分儿童玩具和石灰被水浸湿,造成损失。
试分析上述各项损失各属于何种损失?为什么?分析:搁浅是船货遇到的共同危险,为脱险而采取的一系列有意的、合理的行为,并由此造成的损失和费用属于共同海损,包括:抛货损失;反复开倒车造成轮机受损和船底划破的损失;为修船将货卸到岸上等有关卸载费用;增加的船员工资。
另外,启航后A舱起火,为保证船货共同安全,船长命令灌水,灭火时被水浸湿的石灰和儿童玩具的损失也属于共同海损。
案例2:一艘开往新加坡装满棉布的货轮,在航行途中甲舱突然起火,乙舱并未着火,但船长并未调查便认为都已着火,命令对两舱进行灌水施救,结果甲舱棉被大部分被烧毁,剩下一部分,乙舱全部棉布发生严重水渍。
问:甲舱、乙舱所造成的损失各为何种海损?分析:按照海损性质,并参照保险业务的习惯,甲舱棉布大部分被烧毁,属于单独海损,因为这是由“火灾”这一自然灾害直接造成的损失。
甲舱另外一部分因救火灌水遭受水渍,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乙舱棉布未着火,该棉布严重水渍,并非确有危及船货共同安全的危险存在(并未着火),船长命灌水施救的的行为是不合理的,属于判断错误造成的。
因此该项损失不属于共同海损,此项损失只能由船方负责。
案例3:有批玻璃制品出口,由甲乙两轮分别运载,货主投保了平安险。
甲轮在航行途中与他船发生碰撞事故,玻璃制品因此而发生部分损失,而乙轮却在航行途中遭遇暴风雨而使玻璃制品相互碰撞发生部分损失,事后,货主向保险人提出索赔,问保险人该如何处理?分析:对第一种情况,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船舶在航行途中与其他船舶相撞,这一碰撞属于意外事故,由其导致的部分损失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保险人应该赔偿货主;而在第二种情况下,由于造成玻璃制品部分损失的原因是由于暴风雨袭击船舶使之颠簸的结果,而暴风雨属于自然灾害,由其造成的部分损失不属于平安险的承保范围,所以保险人不应该赔偿。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十

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十第一篇: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十《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题十答案索赔、仲裁1、某公司以CIF鹿特丹出口食品1000箱,近期信用证付款,货物装运后,凭已装船清洁提单和已投保一切险和战争险的保险单,向银行收受货款。
货到目的港后经进口人复检发现下列情况,(1)该批货物共有10个批号,抽查20箱,发现其中2个批号涉及200箱内含沙门氏细菌,超过进口国标准。
(2)收货人只实收998箱,短少2箱。
(3)有15箱货物外表状况良好,但箱内货物共短少60千克。
评析:(1)应当向卖方索赔,因原装货物有内在缺陷。
(2)应向承运人索赔,因承运人签发了已装船清洁提单,他就要在目的港如数交足。
(3)可向保险公司索赔,货物短少属于一切险的责任范围。
但进口人能举证原装数量不足,也可向卖方索赔。
2、有一份出售茶叶的合同,按卖方仓库交货条件买卖,数量为10000千克,总值为25000美元。
合同规定买方应于10月份提取货物,卖方于10月1日已将提货单交付给买方,买方也付清了货款。
但是买方直到10月31日尚未提走货物,于是卖方将货物搬移至另一不适当的地方存放。
由于茶叶与牛皮合存在同一地方,当买方与11月15日提货时,发现有10%的茶叶已与牛皮串味而失去商销价值。
双方因此发生争议。
在上述情况下,各方应负何种责任?为什么?评析:按照本例的情况,买卖双方都有违反合同的行为,各方都应各付其责。
卖方应对10%的茶叶负责,而买方应对因延迟15天提货而用去的额外费用负责。
因为,(1)买方未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提货,这是买方的违约行为。
但是,买方在10月1日已付清货款,也拿了有效的提单,这10000千克茶叶的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但在买方尚未提走货物之前,该批茶叶继续放在卖方仓库,那么这批茶叶仍然在卖方占有之下,因此卖方对该批茶叶负与保全货物和防止损失的责任。
《公约》第85条规定“如果买方推迟收取货物,或在支付价款和交付货物应同时履行时,买方美誉支付价款,而卖方仍拥有这些货物或控制这些货物的处置权,卖方必须按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已保全货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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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4-1】我某公司向德国出口某冷冻商品1500箱,合同规定1~5月按合同等量装运,每月300箱,凭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付款。
客户按时开来信用证,我方1~3月份交货正常,顺利结汇,但在4月份时,由于船期延误,拖迟到5月6日才装运出口,而海运提单则倒签为4月30日,并送银行议付,议付行也未发现问题。
后在5月10日,我公司又同船装运300箱运往目得地,开具得提单为5月10日。
进口商取单时发现问题,拒绝收货、(当然开证行也拒付)问:我方得失误在哪里?进口商为何拒收货物并拒付?答:1。
我方得失误:(1)拖延交货期、(2)将5月6日装运出口得货物装船日期倒签为4月30日,这就是违法行为、(3)最严重得错误就是5月10日将信用证中规定分月等量装运得货物装在5月6日得同一船上,这个错误无疑告诉对方4月30日得提单就是倒签得。
再者,将分批装运得货物装在同一只船上,从根本上违背了信用证关于分批装运得规定。
2、进口商拒收货物得理由:(1)卖方倒签提单得行为成立,这就是一种侵权行为。
(2)对5月10日装运得货物,虽然5月装运就是按信用证规定得数量装运,但进口商以前批(4月份)应装得货物未按时装运为由可判决5月10日所装货物也无效。
因为UCP600第32条规定:如信用证规定在指定得时间段内分期支款或分期发运,任何一期未按信用证规定期限支取或发运时,信用证对该期及以后各期均告失效。
因此,买方有权拒收货物、【案例分析5-1】进出口商签订一批生丝合同,订价为USD18万D/A30天远期交单,而托收指示中交单方式改为D/P即期。
进口商声称,出口方货物迟发1个月一时无法销售处理,市场行情跌落,因此她要求降价为USD16万,交单方式应按合同D/A 30 days after sight。
经代收行向托收行去电后,出口方最终同意,货物降价为USD16万,但交单方式仍为D/P sight, 进口商接受了这一条件指示银行按降价后得金额付出。
可就是,几天后进口方匆匆找到银行总经理,称单据上所描述得货物为生丝(silk),而实际上收到得就是棉花(cotton)。
因此,进口商强烈要求银行退款。
作为代收行您认为应该怎么办?答:代收行款项付出后一般就是不能行使追索权得。
本案中,付款人可以根据商务合同对卖方向法院提出起诉。
但如果在款项付出之前,或在付出后托收行还未解付,且付款人已完整地退回包括提单在内得所有单据得情况下,代收行可以考虑立即止付并向托收行述明止付理由,但代收行并不对款项能否追回负任何责任。
【案例分析5—6】有一份信用证为可撤销信用证,金额为10万美元,允许分批装运及分批付款。
出口方已凭此信用证装运5万美元得货物,议付银行在议付5万美元后得第二天收到开证行撤销信用证得电报通知。
试问:开证行对业已议付得5万美元有无拒付得权利?答:开证行对业已议付得5万美元没有拒付得权利。
可撤销信用证就是指开证行开出信用证后,不必征得收一份或有关当事人得同意,有权随时撤销或修改得信用证。
根据UCP600得规定,开证行对其指定或授权得其她银行在接到撤销或修改通知前,已经根据表面上符合信用证得单据所进行得付款、承兑或议付,仍予以承认并负责偿付。
本案中,议付银行就是在议付了5万美元后才收到开证行得撤销信用证得通知,所以开证行应该进行偿付、【案例分析5-7】某公司接到一份经B银行保兑得不可撤销信用证、当该公司按信用证规定办完装运手续后,向B银行提交符合信用证各项要求得单据要求付款时,B银行却声称:该公司应先要求开证行付款,如果开证行无力偿付时,则由她保证付款。
问B银行得要求就是否合理?答:B银行得要求不合理。
因为在保兑信用证下,保兑行与开证行得付款责任相同,都承担第一性得付款责任、即受益人提交得相符交单给保兑行时,保兑行应进行付款或承兑。
【案例分析5-8】某出口商收到银行开来得不可撤销信用证,上面既未载明“有追索权”(with Recourse),也未注明“无追索权”(without Recourse)字样。
开证行要求由A银行保兑付款,但该行未接受保兑。
在出口商履行信用证各项规定后,向A银行交单,A银行向出口商付清货款,买进其全部单据。
事后遭开证行拒付、问:A银行就是否可向出口商索回其所付之货款?若A 银行接受保兑,能否向出口商索回其所付之货款?答:所谓“追索权”就是一个比较复杂得法律问题。
在信用证业务,追索权就是指信用证项下汇票得持有人,在汇票到期而不能获得付款时,对汇票上所有前手直到出票人,逐步追索,以取得汇票上规定款项得权利。
信用证上有注明“有追索权”或两者均未注明,都视为有追索权信用证。
从信用证当事人得责任分析,开证行、付款行、保兑行、开证申请人都属于汇票得付款人。
而议付行就是垫付票款购进汇票,实质上就是出票人将汇票通过背书转让给议付行,因此,议付行就成为汇票得持有人、本例中,信用证既未注明有追索权,也未注明无追索权,可算作有追索权信用证。
A银行未接受保兑,而向出口商买进单据与汇票,在这种情况下,A银行只就是议付行。
当开证行对汇票拒付时,A银行有向出口商索回票款得权利、若A银行接受保兑而付款,则A银行就变成了保兑行,就部能向出口商行使追索权、【案例分析8—1】我某外贸企业向国外询购某商品,不久接到外商3月20日得发盘,有效期至3月26日、我方于3月22日电复:“如能把单价降低5美元,可以接受。
”对方没有反应。
后因用货部门要货心切,又鉴于该商品行市瞧涨,我方随即于3月25日又去电表示同意对方3月20日发盘所提得各项条件。
试分析,此项交易就是否达成?理由何在?答:交易未达成。
因为我方3月22日电就是还盘,按法律规定一项发盘一经还盘即告终止;原发盘人对还盘又未做答复,而3月25日电就是对已失效得发盘表示接受,据此不能达成协议、【案例分析8—2】我方A公司向旧金山B公司发盘供应某商品100公吨,每公吨2400美元CIF旧金山,收到信用证后两个月内交货,以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支付,限三天内答复。
第二天收到B公司回电称:“接受您发盘,立即装运",A公司未答复,又过两天B公司由旧金山花旗银行开来即期信用证,注明:“立即装运",当时该商品国际市场价格上涨20%,A公司拒绝发货,并立即退回信用证,试问这种做法有无道理,有何依据?答:有道理。
依据就是(1)中美双方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得缔约国,本案当事人未排除《公约》得适用;(2)根据《公约》规定B公司得回电就是对原发盘内容得实质性变更,已构成还盘,且A公司未作答复,因此合同未成立;(3)据此,A公司有权拒绝并退回信用证。
【案例分析8—3】我某对外工程承包公司于5月3日以电传请意大利某供应商发盘出售一批钢材。
我方在电传中声明:要求这一发盘就是为了计算一项承造一幢大楼得标价与确定就是否参加投标之用;我方必须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送交投标书,而开标日期为5月31日、意供应商于5月5日用电传就上述钢材向我发盘。
我方据以计算标价,并于5月15日向招标人递交投标书。
5月20日意供应商因钢材市价上涨,发来电传通知撤销她5月5日得发盘。
我方当即复电表示不同意撤盘。
于就是,双方为能否撤销发盘发生争执。
及至5月31日招标人开标,我方中标,随即电传通知意供应商我方接受该商5月5日得发盘、但意商坚持该发盘已于5月20日撤销,合同不能成立。
而我方则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对此,双方争执不下,遂协议提交仲裁。
试问,如您为仲裁员,将如何裁决?说明理由。
答:如果我就是仲裁员,将裁决如下:合同已成立,理由就是:(一)意大利与中国均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缔约国,双方当事人交换得电传也未排除《公约》,因此本案应受《公约》制约。
(二)意商发盘就是不可撤销得:1、我方询盘中已明确告知对方我方邀请发盘意图、2、意方知悉我方意图后向我方发盘,我方有理由相信该项发盘就是不可撤销,并已本着该信赖行事,参与了投标。
3. 该项发盘未规定有效期,应视为合理时间有效,本例合理时间应为开标后若干天。
(三)意商5月20日来电撤销发盘,我方立即拒绝,撤销不能成立。
《公约》规定,一项发盘,收盘人有理由信赖该项发盘就是不可撤销并已本着该信赖行事,该项发盘不能撤销。
(四)我方中标后立即通知意方接受,接受生效,双方合同成立。
【案例分析5-2】我方某公司出运货物一批,开出以买方为付款人得60天付款得远期汇票及附全套单据,委托银行,以D/P方式向国外托收货款。
单证寄抵对方代收银行后,付款人在办理承兑手续时,货已抵埠,且行情瞧好,但付款期未到。
当即由付款人向银行出具信托收据,保证到期付款,从而借到单证。
货物出售后,付款人因其她债务关系倒闭,无力付款。
在这种情况下,国外代收银行应否于汇票到期之日,将货款如数拨交到我方?答:国外代收银行应该在汇票到期之日将货款如数拨交到我方。
在本案中,我方委托银行以D/P远期方式托收,但并未指示可凭信托收据(trust r eceipt)借单。
今代收行在未得到委托人指示得情况下,将货运单据借给进口方,自不能对付款免除责任。
现进口方倒闭,无力付款,应由代收行将货款如数拨给我方。
【案例分析5—3】我某公司进口马口铁皮一批,以D/P即期付款、对方通过银行将单据寄来我方银行托收。
公司即向银行办妥付款赎单手续。
时隔一月,货物未到。
我方公司连续向对方发电征询情况,均未作答。
最后通过有关方面了解,方知卖方提供得单据就是利用一家刚倒闭得船公司得废弃提单。
卖方在取得货款后,亦不知去向。
对这一损失银行应否负责任?答:银行不必负责。
根据国际商会《托收统一规则》(《URC522》)得规定:“银行必须核实所收到得单据在表面上与托收指示书所列一致,如发现任何单据有遗漏,应立即通知发出托收指示得一方。
除此之外,银行没有检验单据得义务。
”这就就是说,委托银行托收,不论就是托收行还就是代收行,对收到得单据时不负责审验得。
本例中我方虽就是向银行付款后取得得单据,但银行对单据得真伪就是不负责任得。
因此,我们在做进口业务时,一定要严格审单,或者采用信用证方式付款。
【案例分析5-4】我某公司出口马达一批,发票上得商品名称就是根据信用证规定缮制得:“MACHINERY ANDMILL WORKS, MOTORS”。
而提单上得商品名称仅有“MOTORS”一字。
对此,开证行能否以我方单证不符为由拒付?答:开证行不能以我方单证不符拒付。
在采用信用证付款方式下,受益人提供得单据必须与证内规定完全相符,即“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否则,即会造成单证不符而遭拒付。
但也并非绝对。
UCP600规定:“商业发票中所表示得货物规格名称,必须与信用证规定相符。
其她一切单据则可使用货物统称,但不得与信用证规定得货物规格名称有抵触。
"本案中我方开具得发票名称就是完全与信用证内规定一致得,虽提单上得商品名称只以“MOTORS”一字表示,但并未与信用证规定相抵触,因此,开证行不能以我方单证不符为由拒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