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担保贷款、信用卡借用案例
商业银行信用风险案例

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案例研究国有商业银行完成股改成功上市后,不良贷款处置主要通过动用自身拨备核销、批量打包转让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依法保全、现金清收等途径来实现。
2012年末,某国有银行天津市分行(以下简称A银行)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采用市场化处置方式转让了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不良贷款债权。
这是天津市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不良贷款债权的首次尝试。
一、A银行不良贷款债权转让案例B公司成立于1992年12月,主营房地产开发及商品房销售。
注册资金1500万元。
截至2004年6月末。
B公司在A银行贷款余额1900万元,抵押物为天津市某区80套房产。
2004年6月,B公司还款能力出现问题:同年9月,B公司总经理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强行羁押,公司资产被人民法院查封;2005年6月,停止经营;2008年12月29日,B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
2006年3月,A银行以B公司无力偿还贷款本息为由,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同年5月,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判决A银行胜诉。
在该案执行过程中,由于被执行人曾擅自出售抵押房产,造成多名案外人提出异议,法院拍卖处置抵押物困难重重,致使该案始终未能完成执行程序。
截至2012年3月8日,B公司拖欠A银行贷款本金1900万元,利息1172.79万元。
鉴于该案在长达六年的时间里未能完成法律执行程序,A银行尝试通过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该房地产公司不良贷款债权方式实现不良贷款的处置。
一是寻求新途径,制定债权转让方案。
鉴于该笔不良贷款处置的难度、特点以及抵押物房产的各类瑕疵等情况。
A银行开拓思路,探讨运用市场化手段处置不良贷款债权的新途径。
根据《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商业银行向社会投资者转让贷款债权法律效力有关问题的批复》(银监办发[2009]24号)、A总行《做好2012年度不良资产清收处置相关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2012年初,A银行依法拟定了通过天津产权交易中心采用市场化处置方式转让某房地产公司不良贷款债权的方案。
担保人起诉银行成功案例

担保人起诉银行成功案例为他人借款担保,不料借款到期后借款人推拖不还,无奈之下担保人向银行偿还了部分本息,令担保人懊恼的是向二借款人追偿时,借款人避而不见,后来索性不辞而别,玩起“失踪”。
2010年12月14日,河南省汝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担保追偿权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借款人孟某、崔某偿还担保人董某款48395.8元。
汝南县汝宁街道一包工头孟某,挂靠汝南县某实体公司,董某时任该公司经理。
为支持孟某经营,2002年9月6日,董某为孟某之妻崔某在该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担保贷款10000元,2004年3月20日,董某为孟某在该联社担保贷款20000元,贷款到期后,孟某夫妻未按约还款。
后汝南县成立了汝南县清理党员干部职工超期贷款和拖欠公款工作领导小组(简称汝南县清欠组),该清欠组对原告下发清欠催收通知书,2004年12月16日、12月24日董某分别替被告崔爱华还贷清利4967元和7218元,结清了崔某所欠的本息。
2004年3月22日、2005年3月29日董某分别替孟某清利674.96元和1121元。
2006年3月29日为替孟某清利2250.6元,同日,县联社更换了新契约,董某又于2007年3月28日、2008年11月10日分别替孟某清利2603元、还贷4996.06元。
2010年10月13日,董某无法忍受日益增长的贷款孳息,向县联社偿还清孟某所欠本息24565.18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由于经营需要,与金融机构产生合法借贷担保关系,在二被告在借款到期后,未按约偿还借款,原告基于借款担保合同承担了相应担保义务,由此产生了对二被告的担保追偿权。
原、被告系夫妻关系,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二被告均未提供证据证明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故原告请求二被告共同偿还债务应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之相关条款,遂作出以上判决。
金融贷款典型案例

金融贷款典型案例
以下是一个金融贷款的典型案例:
借款人A 因生意周转需要,向某商业银行申请了一笔贷款。
银行根据A 的信用记录、财务状况和还款能力等因素进行评估后,批准了他的贷款申请,并与其签订了贷款合同。
根据合同约定,A 需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等额本息的方式归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然而,在还款过程中,A 遇到了一些困难,导致他无法按时足额还款。
银行在多次催收无果后,将A 起诉至法院,要求其偿还剩余贷款本金、利息和罚息。
在法院审理过程中,A 承认了自己的违约行为,并表示愿意尽力还款。
经过协商,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A 同意分期偿还贷款,银行也同意放弃部分罚息。
这个案例中,借款人A 因生意原因向银行贷款,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无法按时还款,银行通过法律手段进行催收,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这个案例提醒借款人要充分考虑自己的还款能力,避免过度借贷。
同时,银行在放贷时也要审慎评估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和还款能力,加
强贷款管理和风险控制。
当发生贷款违约时,双方应及时沟通协商,寻求合理的解决方案,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纠纷。
希望这个案例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请随时提问。
有关个人担保的案例

有关个人担保的案例个人担保是指个人为他人的借款、交易或责任承担提供担保的行为。
在许多情况下,个人担保是一种常见的金融交易方式,可以帮助借款人或交易方获得更好的信用评级或更有利的交易条件。
下面是十个与个人担保相关的案例。
案例一:小李和小王是好友,小王想要买一辆车但是没有足够的信用额度。
小李为了帮助小王,同意作为担保人,为小王的车贷提供个人担保。
案例二:张先生因为信用记录不良,无法获得银行贷款。
他的朋友李先生同意为他提供担保,使张先生能够获得贷款并开办自己的小企业。
案例三:小红想要租一间公寓,但是她的收入不足以满足房东的要求。
她的母亲同意为她提供个人担保,承担房租支付责任,使她成功租到了心仪的公寓。
案例四:企业A希望与企业B合作,但是企业B对企业A的信用状况表示担忧。
企业A的股东个人C同意为企业A的合作项目提供个人担保,增加企业B的信心,最终达成了合作协议。
案例五:小明想要购买一台昂贵的电器,但是由于他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全部的购买费用,商家要求他提供担保人。
小明的父亲同意为他提供个人担保,使他顺利购买了所需的电器。
案例六:某企业需要向银行贷款扩大生产规模,但是由于企业信用状况不佳,银行不愿意批准贷款。
企业的股东个人D同意为企业贷款提供个人担保,最终帮助企业顺利获得贷款。
案例七:小刚想要申请一张信用卡,但是由于没有固定收入,银行要求他提供担保人。
他的姐姐同意为他提供个人担保,帮助他成功获得了信用卡。
案例八:某企业与供应商签订合同,但是供应商担心企业的支付能力。
企业的股东个人E同意为企业的交易提供个人担保,增加供应商的信心,使双方顺利合作。
案例九:小杨想要申请一笔商业贷款,但是由于缺乏抵押品,银行不愿意批准贷款。
他的朋友小华同意为他提供个人担保,使他顺利获得了贷款。
案例十:某企业需要向投资者募集资金,但是由于企业的信用评级较低,投资者不愿意投资。
企业的创始人个人F同意为企业的融资项目提供个人担保,增加投资者的信心,最终成功募集资金。
金融借款纠纷典型案例

金融借款纠纷典型案例案例背景甲方是一家小型企业,经营多年,在市场上拥有一定的信誉和客户基础。
乙方是一家资本实力雄厚的金融机构,专门提供中小企业融资服务。
2019年,甲方因扩展业务需要,向乙方申请了一笔100万元的经营贷款。
双方签订了相关的借款协议,约定了贷款金额、利率、还款方式及期限等具体条款。
纠纷发生一年后,甲方因市场变化导致经营出现困难,无法按时偿还部分贷款。
乙方开始向甲方催收欠款,并要求提供担保物或增加利率等措施。
甲方认为,乙方在贷款审批过程中未充分告知相关风险,且未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导致甲方处于不利地位。
甲方主张,贷款合同存在一定的不公平条款,应当依法予以调整或解除。
法律争议不公平条款争议:甲方认为,贷款合同中某些条款可能构成不公平协议,例如未明确的利率调整机制或未充分告知的风险因素等。
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不公平条款可能导致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效。
审慎义务问题:乙方则主张,贷款审批过程中已充分告知甲方相关条款和风险,甲方签订贷款合同后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乙方强调其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服务时已尽到必要的审慎义务。
解决方案为解决纠纷,甲方和乙方尝试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
在协商过程中,双方可以就利率调整、还款期限延长、部分贷款豁免等进行灵活的讨论和安排。
如果协商未果,双方可寻求第三方中立机构或法律专家进行调解或仲裁。
最终,如果仍无法达成一致,甲方或乙方可将纠纷提交法院进行诉讼解决。
法院将依据《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双方的主张和证据,作出公正的判决或裁定。
结论通过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金融借款纠纷的复杂性和解决的多样性。
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充分理解借款协议的具体条款,增强风险意识,尽可能在借贷关系开始之前明确权利义务,并在纠纷发生时积极寻求解决方案,以避免进一步的损失和法律风险。
金融机构在提供融资服务时也应加强风险管理,维护合法权益,促进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和稳定运行。
这个案例为我们提供了深刻的教训和启示,希望未来在类似的金融借款交易中,能够更加谨慎和合法,确保各方的利益得到有效保护和平衡。
出借银行卡案例

出借银行卡案例最近,关于出借银行卡的案例引起了广泛关注。
出借银行卡听起来似乎是一件再普通不过的事情,但实际上,这背后隐藏着许多风险和问题。
下面,我们就来看一下一个真实的出借银行卡案例,以及我们应该如何正确处理这样的情况。
某日,小明的朋友小红找到他,请求借用他的银行卡进行一笔交易。
小明犹豫了一下,但最终还是同意了。
然而,几天后小明发现,自己的银行卡被盗刷了一大笔钱。
经过调查,小明发现原来是小红在使用他的银行卡时,不慎泄露了银行卡信息,导致了这起盗刷案件的发生。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出借银行卡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
首先,我们要意识到,银行卡是我们个人财产的一部分,任何人都不应该随意使用。
其次,我们要明白,一旦出借银行卡,就存在着被盗刷、被骗取个人信息等风险。
因此,我们在面对类似请求时,要慎重考虑,不轻易出借。
那么,当我们面对朋友或亲人的出借银行卡请求时,应该如何拒绝呢?首先,我们可以委婉地解释自己的顾虑和担忧,让对方理解我们的立场。
其次,我们可以提出其他帮助的方式,比如帮忙寻找其他支付方式或提供其他形式的帮助。
最后,我们要坚定地表达自己的拒绝意见,不要因为关系而妥协自己的底线。
当然,我们也要学会保护自己的银行卡信息。
首先,我们要妥善保管自己的银行卡,不要随意将银行卡借给他人。
其次,我们要定期检查自己的银行卡交易记录,一旦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报警并冻结银行卡。
最后,我们要加强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意识,不要随意泄露个人信息,避免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
综上所述,出借银行卡案例告诉我们,出借银行卡并不是一件简单的事情,我们要慎重对待。
在面对出借银行卡请求时,我们要坚定自己的底线,拒绝不合理的要求。
同时,我们也要学会保护自己的银行卡信息,避免成为不法分子的目标。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的财产安全。
信贷业务法律案例分享会(3篇)

第1篇一、前言信贷业务作为金融行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法律风险不容忽视。
为了提高信贷业务人员的法律素养,加强风险防范意识,本次分享会旨在通过分析真实的信贷业务法律案例,让与会人员深入了解信贷业务中的法律问题,提高业务处理能力。
以下是本次分享会的详细内容。
二、案例一:贷款合同纠纷案1. 案情简介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1000万元,用于扩大生产规模。
双方签订了《贷款合同》,约定贷款期限为2年,年利率为5%。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按约定支付了首期贷款。
但在贷款到期后,甲公司因经营不善,无力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乙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 案例分析(1)合同效力问题在审理过程中,甲公司提出《贷款合同》存在重大误解,请求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贷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重大误解,合同合法有效。
(2)贷款担保问题甲公司提出,其曾向乙银行提供担保物,但乙银行未予以登记。
法院经调查,确认甲公司曾向乙银行提供担保物,但未进行登记。
法院认为,担保物未进行登记,不影响担保合同的效力,但担保物权人无法对抗善意第三人。
(3)利息计算问题甲公司认为,乙银行在贷款期间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要求乙银行支付逾期利息。
法院认为,乙银行在贷款期间未支付利息,构成违约,应支付逾期利息。
3. 经验教训(1)加强对贷款合同条款的审查,确保合同合法有效。
(2)对贷款担保物进行登记,确保担保权的实现。
(3)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利息,避免产生违约责任。
三、案例二:信用卡透支纠纷案1. 案情简介张某在A银行办理了信用卡,信用额度为5万元。
张某在使用信用卡过程中,因消费过度,导致信用卡透支。
A银行向张某催收透支款项,但张某未按时偿还。
A银行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某偿还透支款项及滞纳金。
2. 案例分析(1)信用卡透支责任问题法院认为,张某在信用卡透支后,未按时偿还透支款项,构成违约。
根据《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规定,信用卡透支者应承担透支责任。
银行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公司(以下简称“甲”)是一家从事进出口贸易的企业,乙银行(以下简称“乙”)是一家地方性商业银行。
2018年6月,甲公司向乙银行申请贷款,用于扩大其进出口业务。
乙银行经审查后,同意向甲公司发放一笔金额为1000万元的贷款,贷款期限为一年,年利率为5%。
甲公司为保证贷款的偿还,向乙银行提供了其名下的一套房产作为抵押物。
2018年7月,甲公司收到乙银行的贷款,并按照约定用途使用了该笔资金。
然而,由于市场环境变化,甲公司的进出口业务出现了严重亏损,导致其无法按时偿还贷款。
2019年6月,乙银行向甲公司发出贷款到期还款通知,但甲公司仍未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
2019年7月,乙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50万元,并要求法院依法拍卖甲公司抵押的房产以实现抵押权。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应当偿还乙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2. 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法院拍卖甲公司抵押的房产?3. 如果甲公司无力偿还贷款,乙银行是否可以免除其抵押物的担保责任?三、法律分析(一)甲公司是否应当偿还乙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未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加倍支付逾期利息。
”以及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逾期利息。
”本案中,甲公司未按照约定的期限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构成违约。
因此,甲公司应当偿还乙银行的贷款本金及利息。
乙银行有权要求甲公司履行还款义务,甲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偿还。
(二)乙银行是否有权要求法院拍卖甲公司抵押的房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以及第一百九十二条的规定:“抵押权人可以要求抵押人提前清偿债务,也可以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依法拍卖、变卖抵押财产,并从所得的价款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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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案例一:某农村合作银行与乔某、李某的借贷纠纷
案情:
2007年2月13日借款人吉某因扩大经营规模向某农村合作银行借款10万元整,并签订了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月利率为1.05%,期限从2007年2月13日至2007 年10月10日止。
按照该合作银行发放贷款的要求,为保证信贷资金安全,借款人的配偶必须签字,否则不予放款。
而李某代吉某提供担保的前提是吉某的妻子乔某也提供担保。
于是,银行工作人员和吉某将吉某代乔某签名捺印后的《保证担保合同》交给李某签名捺印。
2007年4月2日,吉某去世。
2007年10月10日,借款人与该合作银行的借款合同到期后,因该借款债权未予履行,该合作银行将乔某、李某诉至县人民法院。
诉请二被告偿还合作银行借款本金、利息及罚息。
问题1:合作银行的诉讼请求能否得到法院的支持,为什么?(本题分值50%)问题2:本案例给我们何种启示。
(本题分值50%)
关于乔某的责任的答案:
合作银行与借款人吉某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夫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合同应为有效。
本案争议的标的10 万元借款为吉某与乔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借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故原告要求被告乔某偿还借款本息之请求应予以支持。
该部分回答中加继承思路的。
不加分,不扣分。
关于担保人李某的答案1:
担保合同中乔某的名字和手印并不是乔某本人亲自签名和按手印,而是合作银行和吉某串通、骗取其提供担保,其与乔某所签订的担保合同并未成立或生效,其依法不承担民事责任。
关于担保人李某的答案2: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李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知道自己签字担保的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据此,李某合同有效,李某应依约承担担保责任,即对乔某的还款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启示:
之所以法院完全可能对李某的担保责任作出完全相反的两种判决,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在于银行工作人员在贷款三查制度上执行力度不够,为本案在将来的履行中留下隐患,为法官审理本案留下了巨大的自有裁量权。
在上述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出,乔某本人并没有签字、按手印。
导致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李某辩称其为借款人提供的担保是在原告和借款人的串通下被骗保的,从而不利于银行的债权请求。
这显然属于银行的操作风险。
换言之,我们在银行担保手续的完善过程中,一定要加强法律风险审查,尽最大限度减少歧义性条款及合同文件。
案例二:信用卡借用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1)原告与被告原系同事关系。
2010年9月至2010年12月期间,原告将其合法持有的9张信用卡借给被告使用,双方签订了书面协议,约定了使用期限为三个月,并约定此使用期限内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被告承担。
(2)从2010年9月至2012年8月8日,被告共向原告汇款220000元,其中有140000元是支付给原告的使用信用卡的对价,其余部分用于偿还信用卡欠款。
(3)2012年8月14日之后,被告未向银行还款,经双方对账,上述信用卡共欠款190000元,原告以其自有资金偿还了上述欠款,并收回或注销了上述信用卡。
因此,原告诉请判令被告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190000元,并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自2012年9月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问题1:原告与被告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本题分值50%)
问题2:如果借款合同关系成立,则是否有效?(本题分值50%)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问题1答案:
答案1:(不加分、不减分)
原告与被告之间系借款合同关系,理由如下:1、信用卡是银行提供给用户的一种先消费后还款的小额信贷支付工具。
原告出借给被告的及被告向原告所借的都不仅仅是信用卡这一载体,而是信用卡授信额度内数额确定的款项,因为只要原告将信用卡借给被告,并告知被告密码,被告就能持卡消费或取现。
因此,从主观角度来说,双方存在借款的合意。
2、从客观方面而言,原告将自己的信用卡借给被告使用,供被告消费或取现,实质上就是原告先向信用卡的发卡银行借款,然后再借给被告。
当被告持卡消费或取现时,原告即与银行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而被告则与原告之间形成借款合同关系。
答案2:(加分25%)
第一,若原告与被告之间仅仅只存在信用卡借用行为,而不存在原被告之间关于信用卡借用的好处费,则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可以理解为民间借贷合同法律关系。
2、若原被告双方在约定信用卡借用的同时,约定信用卡借用的好处费,则因原告出借给被告的款项系银行根据原告的个人信誉而给原告的信用贷款,而原告将其信用卡出借给被告的目的是为了牟取利益的话,则属于“转贷牟利”行为。
问题2答案:
答案1:(不加分、不减分)
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借贷行为是有效的,理由如下:原告与被告均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借卡行为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虽然借卡行为违反了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的规定,但该规定属于部门规章,故违反该规定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因此,双方的借贷行为是有效的。
答案2:(加分25%)
虽然借卡行为不会因为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信用卡只能由持卡人本人使用的规定而被认定无效,但因“转贷牟利”可能会扰乱社会金融秩序,有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宜支持。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转贷牟利”的相关禁止性规定并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
7.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8.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9.石村周围草木丰茂,猛兽众多,可守着大山,村人的食物相对来说却算不上丰盛,只是一些粗麦饼、野果以及孩子们碗中少量的肉食。
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中的“法律、行政法规”,因此,法院不宜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可以从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旨在维护应有的金融秩序,而金融秩序是社会公共利益的一个重要方面,从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四项“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之规定,否定“转贷”中的“牟利”行为。
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
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