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829-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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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收补偿典型案例评析

征收补偿典型案例评析

征收补偿典型案例评析作者:王秀梅来源:《法制与社会》2016年第10期摘要 2014年最高院公布了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五件涉及征收补偿决定。

本文由毛某某案引出法院判决对公共利益这部分的说理不足以及另外四案的正反面意义,通过列出我国现行立法对征收中公共利益的界定,探讨征收中公共利益的内涵,从比较法的角度观察其内涵的差异,反思并呼吁我国应在重视“合理补偿和正当程序”的同时构建公共利益体系。

关键词征收补偿公共利益作者简介:王秀梅,安徽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律硕士(法学)。

中图分类号:D60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4-158-022014年8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到征收补偿决定的案件共五件,简要案情如下表(以下分别简称“1号案、2号案、3号案、4号案和5号案”)。

这批案件均为2013年1月1日以后做出的生效裁判,以2011年1月21日开始实施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裁判的基本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将这批案件作为征收补偿领域的典型案例予以公布,不仅可以指导司法,更是为行政机关改变原有行政思维、依法行政敲了一记警钟。

当然,就公布的案情及裁判要点来看,尚有很大的改善空间。

本文由此五个典型案例分析切入,提出该裁判的不足,引入中外对公共利益的探讨,通过比较分析,总结域外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以期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共利益的制度构建。

一、案情简析笔者对以上五案进行简要概括,如下表:以上五案,原告均为个人,被告均为区、县人民政府,诉讼请求均为撤销征收补偿决定,征收项目涉及旧城(棚户区)改造、景区建设,案件争议焦点则在程序上和实体上均有涉及。

1号案中,法院确定的争议焦点为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是否受到侵犯。

根据《条例》规定,被征收人在货币补偿和产权调换两种补偿方式之间具有选择权,本案证据表明被征收人何某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而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由此,法院认定被诉补偿决定侵害了何某的补偿选择权,故此撤销被诉补偿决定。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征收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公共利益需要对私人财产实行收回或者动迁的一种行为。

而在我国,征收拆迁是一项特别敏感和复杂的工作,经常引发社会各界的关注和争议。

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无疑是对这一问题的一个权威解读和总结。

在这十大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各种不同的情况,有的是因为拆迁程序不规范导致的民生案件,有的是因为补偿标准不公平引起的群体维权事件,有的是因为法律适用不当导致的司法错误。

这些案例集中体现了征收拆迁这一社会治理领域的一些突出问题和争议,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反思和启示。

我们要看到的是,征收拆迁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充分考虑到各方利益的平衡。

政府需要尊重市场规律和人民意愿,不能简单粗暴地对待拆迁对象,必须要根据法律程序和程序规定来进行。

这也是公布这十大案例的目的之一,就是要通过这样的方式来提醒各级政府和执法部门,不能随意违法违规地对待征收拆迁问题。

我们也要反思征收拆迁过程中的补偿标准和程序是否公平公正。

在这十大案例中,有些案例就是因为补偿标准不公平导致的抗议和上访事件。

这就需要政府和相关部门要充分考虑到征收拆迁对象的合法权益,不能简单地以公共利益的名义来牺牲个人的合法权益。

补偿标准的公平公正,不仅仅是一项政策问题,更是一个法治问题,需要借助司法手段来进行监督和保障。

对于征收拆迁这一社会治理问题,我们需要更多地加强立法和司法保障。

征收拆迁的程序和标准,应该更多地以法律的方式来进行规范和保障,不应该留下漏洞和空白,给各方以可乘之机。

这也需要我们不断加强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提高执法部门和司法机关对于征收拆迁问题的专业化和规范化水平。

征收拆迁十大案例的公布,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案例库,可以帮助我们更深入地理解和研究这一社会问题,也为我们提供了很多反思和启示。

通过深入研究和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完善征收拆迁的程序和标准,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也可以更好地推动法治建设和社会进步。

希望政府和有关部门能够引以为戒,提高管理水平,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

最高法院司法强拆的案例

最高法院司法强拆的案例

最高法院司法强拆的案例引言在现代社会,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和土地资源稀缺,土地征收和强制拆迁问题逐渐凸显出来。

在这一过程中,涉及到了公民的财产权、住房权以及生活权等基本权利。

而在维护公民权益的过程中,最高法院的司法审判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以最高法院司法强拆案例为例,探讨最高法院如何通过司法审判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案例概述某市政府在城市发展规划中需要拆除某处居民区,拆迁居民并征用其住房用地。

而被征用的居民方及其邻居认为政府征用的理由不充分,要求重新评估和调查,但政府方表示此次征用是为了市政改造和城市规划需要,拒绝重新评估的要求。

在此背景下,居民方提起诉讼,希望法院能够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一、法庭审理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居民方提出了征用理由不充分、程序不合法等诉求,希望法院能对征用决定进行撤销或重新评估。

政府方则以城市规划需要和公共利益为由,坚持征用决定的合法性。

法院在审理中要求政府方提供充分的征用理由和程序合法性的证明,并对征用决定的合理性进行充分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和程序要求。

法院还要求政府方与居民方进行协商,尽量达成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

二、法院裁决最高法院在审理和调查后,对该案作出了裁决。

法院认为政府方在征用程序中存在程序错误和征用理由不充分的情况,裁定政府方需重新评估征用决定,并与居民方进行合理协商。

法院指出,政府在进行强制拆迁时应当遵循程序正当性、合法合理性的原则,确保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法院的裁决有效保护了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推动了政府方更加合理地履行土地征收和强制拆迁的程序。

三、影响和启示这一案例反映了最高法院在司法强拆案件中的审理和裁决,不仅有效地保护了公民的合法权益,也促使政府方更加慎重地对待土地征收和强制拆迁的程序和理由。

在这一过程中,法院通过审理并裁决,促使政府方更加合理地行使公共权力,确保公民的基本权益不受侵犯。

这一案例对于在处理土地征收和强制拆迁问题上的法律适用和司法裁决具有重要的借鉴意义。

十大拆迁案例

十大拆迁案例

十大拆迁案例1. 北京“拆迁大王”案。

2004年,北京发生了一起轰动全国的“拆迁大王”案,该案涉及的拆迁面积达到了5000亩,涉及的拆迁户数达到了5000户。

这起案件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也成为了中国拆迁问题的一个缩影。

2. 上海“七宝老街”拆迁案。

上海七宝老街是上海的一处历史文化遗产,但在城市建设的进程中,七宝老街面临了拆迁的命运。

这一案例引发了社会各界的激烈讨论,也成为了城市发展与文化保护之间的矛盾。

3. 广州“天河村”拆迁案。

广州天河村是一处城中村,由于地理位置优越,面临了拆迁的命运。

这一案例中,拆迁户与政府之间的利益冲突激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4. 成都“拆迁血案”。

2010年,成都发生了一起“拆迁血案”,一名农民因为反对拆迁被当地政府人员殴打致死。

这一案件引发了社会的极大震动,也成为了中国拆迁问题中的一起重大事件。

5. 武汉“拆迁强拆”案。

武汉市发生了一起“拆迁强拆”案,一家老人因为反对拆迁而被强行拆迁。

这一案件中,政府与拆迁户之间的冲突激烈,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6. 深圳“城中村”拆迁案。

深圳是中国经济发展最为迅速的城市之一,但在城市建设的进程中,城中村的拆迁问题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这一案例中,涉及的拆迁户数众多,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7. 南京“拆迁违法”案。

南京市发生了一起“拆迁违法”案,一些拆迁户因为政府的违法拆迁行为而遭受了损失。

这一案件中,政府的拆迁行为受到了质疑,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8. 杭州“拆迁抗议”案。

杭州市发生了一起“拆迁抗议”案,一些拆迁户因为不满政府的拆迁政策而发起了抗议活动。

这一案件中,政府与拆迁户之间的矛盾激化,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9. 长沙“强制拆迁”案。

长沙市发生了一起“强制拆迁”案,一些拆迁户因为政府的强制拆迁行为而遭受了损失。

这一案件中,政府的拆迁行为受到了质疑,引发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10. 重庆“拆迁腐败”案。

重庆市发生了一起“拆迁腐败”案,一些政府官员因为在拆迁过程中涉嫌腐败行为而受到了调查。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是指在中国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中,具有重要意义和影响力的十个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涉及了行政法领域的各个方面,对于规范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介绍其中几个典型案例。

第一个典型案例是关于环境保护的《福建漳州市长泰县石门水泥厂违法排污案》。

该案件中,石门水泥厂违法排放废气和废水,严重污染了周边环境。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该厂需停产整顿,并赔偿受污染的居民损失。

这一判决在环境保护领域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企业加强环境治理。

第二个典型案例是关于土地征收的《江苏省南京市徐州市铜山区征地补偿纠纷案》。

该案件中,铜山区政府在征地过程中未按照相关程序和标准进行补偿,导致农民利益受损。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铜山区政府需重新进行补偿,并加强对土地征收程序的监督。

这一判决在土地征收领域起到了规范作用,保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

第三个典型案例是关于教育公平的《北京市海淀区某小学招生案》。

该案件中,某小学在招生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现象,导致一些学生无法获得公平的教育机会。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该小学需重新进行招生,并加强对招生程序的监督。

这一判决在教育领域起到了引导作用,促进了教育公平。

以上只是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中的几个案例,还有其他涉及医疗纠纷、劳动争议、行政执法等方面的典型案例。

这些案例不仅反映了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成果和进展,也为今后类似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借鉴和参考。

最高院行政审判十大典型案例的出台,标志着我国行政审判工作的进一步规范和完善。

通过这些典型案例的审理和判决,不仅能够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还能够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能。

希望未来最高院行政审判能够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我国法治建设做出更大贡献。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以下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征收拆迁十大案例:
1. 涉及大规模拆迁项目的民事纠纷案件:涉及数千户居民的大规模拆迁案件,案件立案数额庞大,并有针对性地解决个别问题。

2. 拆迁人员违规侵权案件:涉及拆迁人员对居民权益侵害的案件,法院对拆迁人员进行严肃处理并保护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3. 拆迁补偿款纠纷案件:涉及拆迁补偿款未按时足额支付的案件,法院依法保障被拆迁人的权益,确保按时足额支付。

4. 拆迁补偿标准争议案件:涉及拆迁补偿标准合理与否的案件,法院依法审理并确保公正公平。

5. 拆迁行政复议案件:涉及被拆迁人对行政拆迁决定提起行政复议的案件,法院依法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

6. 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案件:涉及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行为,法院依法处理并维护公平正义。

7. 拆迁过程中的纠纷解决案件:涉及拆迁过程中各方利益纠纷的案件,法院积极调解并切实解决纠纷。

8. 拆迁合同纠纷案件:涉及拆迁合同履行问题的案件,法院依法保护当事人的权益并维护合同的合法性。

9. 拆迁程序违规案件:涉及拆迁程序不规范、手续不齐全的案件,法院依法纠正并保障拆迁的合法性。

10. 强行拆迁行为案件:涉及强行拆迁行为的案件,法院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并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案例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信息整理而成,具体的十大案例可能会有所改变。

最高法判例:耿宝建法官审理的征地拆迁十大案例(裁判要点集锦)

最高法判例:耿宝建法官审理的征地拆迁十大案例(裁判要点集锦)

最高法判例:耿宝建法官审理的征地拆迁十大案例(裁判要点集锦)案例1:(2018)最高法行再119号——刘以贵诉阜宁县政府、阜宁县国土局、阜宁县住建局城建行政强制案(谁拆的?)一、关于土地征收过程中合法建筑拆除的法定职权与适格被告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对合法建筑的拆除,宜首先推定系征收实施主体实施或者委托实施的拆除行为,而不应认定为民事主体等实施的拆除。

因为现行集体土地征收制度的本质是国家基于公共利益需要实施征收,并由国家依法进行补偿,整个过程均系行政权行使的过程。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强制拆除合法建筑的法定职权问题,应当结合现行有效的土地管理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等规定,依法加以判定。

在当地市、县人民政府未对补偿安置主体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拆除征收范围内合法建筑的行政职权归属于土地行政主管部门。

职权之所在,即义务之所在,也即责任之所在。

实施强制拆除既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必须行使的法定职权,也是其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更是其应尽的责任;在法律没有相应授权性规范的前提下,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将法律已经明确规定的行政强制职权再行赋予其他主体行使。

在经依法批准的征地过程中,因合法房屋被强制拆除引发的行政案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首先被推定为适格被告;除非有相反证据或者生效裁判足以推翻上述认定。

二、关于用地单位实施强制拆除行为的性质按照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的行为,均为有权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非用地单位等的民事行为;被征收人所得到的补偿,也是市、县人民政府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国家进行的补偿,而非用地单位私法上的补偿;相关集体土地权属证书的收回和注销以及其后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取等,也均是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等的法定职权。

案例2:(2017)最高法行再102号——马桥酒店诉闵行区政府土地房屋行政强制案(如何推定谁拆的?)一、原告的初步证明责任原告在起诉无书面决定的事实行为时,只要能够提供初步证据证明事实行为存在且极有可能系起诉状所列被告实施,即应视为已经初步履行了适格被告的举证责任;除非起诉状所列被告明显不适格,或者为规避法定管辖而多列被告,或者原告明显存在滥用诉讼权利情形。

拆迁案例研究:十个经典案例

拆迁案例研究:十个经典案例

拆迁案例研究:十个经典案例拆迁是指政府为了城市建设、基础设施改造或经济发展等目的,对某一区域内已建成的房屋或工厂进行强制征收,并给予相应的补偿。

在中国,拆迁是一项常见但备受争议的事情。

在这篇文章中,我将为您带来十个经典的拆迁案例,探讨其中的故事、背后的问题以及对社会的影响。

一、北京南海子拆迁事件北京南海子拆迁事件发生在2007年,当时政府计划拆除该地区的住户,以便进行城市更新。

然而,这一行动激起了居民的不满和抗议。

他们认为政府的拆迁补偿不公,导致许多人失去了原有的住所,并受到了经济上的损失。

二、上海拆迁补偿纠纷上海是中国经济最为发达的城市之一,也是拆迁最为频繁的地区之一。

然而,由于拆迁补偿标准不一,部分拆迁户因为补偿不公而与政府产生了冲突。

这一问题引发了广泛的社会关注,也促使相关法规的不断完善。

三、广州陈家祠拆迁事件广州陈家祠作为一处历史建筑,是广州地标性的景点之一。

然而,因为城市发展,政府决定拆除该建筑以进行城市更新。

这一决定引起了广大民众的强烈不满和反对,他们认为保护历史文化遗产比城市更新更为重要。

四、重庆拆迁利益输送案重庆是中国拆迁案例较为集中的地区之一。

在该地区,存在一些地方政府将拆迁项目转包给当地开发商,然后通过与开发商勾结来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况。

这些行为不仅损害了拆迁户的权益,也破坏了公平和正义。

五、杭州良渚古城拆迁争议良渚古城是中国历史文化遗产之一,被认定为世界文化遗产。

然而,由于市政府规划进行城市建设,该地区的许多房屋面临着被拆除的命运。

许多人认为保护古城的历史是重要的,但拆迁也是为了城市的发展。

六、深圳盐田区拆迁案例深圳作为中国改革开放的窗口城市,经历了迅速的城市化进程。

然而,在城市化的过程中,拆迁问题也逐渐浮出水面。

盐田区拆迁案例是其中之一,许多拆迁户因为补偿不合理而与政府产生冲突,引发了许多社会问题。

七、成都万州拆迁事件成都万州拆迁事件是中国历史上著名的拆迁案例之一。

当地政府计划拆除旧城区,并进行城市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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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通报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人民网北京8月29日电(李楠楠)今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国法院征收拆迁十大典型案例。

发布会上,在回答记者提问时,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副庭长王振宇表示,征收拆迁案件一直都在行政诉讼受案排行榜的前三位。

近三年,国有土地征收拆迁案件平均在7000到8000件左右,2013年增长较大,达到8600件,未来此类案件态势也基本稳定在高位。

人民法院征收拆迁十大案例如下:一、杨瑞芬诉株洲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07年10月16日,株洲市房产管理局向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作出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拆迁范围内,在拆迁许可期内未能拆迁。

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

2010年7月25日,株洲市发展改革委员会批准立项。

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杨瑞芬的房屋位于泰山路与规划的神农大道交汇处,占地面积418㎡,建筑面积582.12㎡,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

2011年7月15日,株洲市人民政府经论证公布了《神农大道项目建设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2011年9月15日,经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为C级。

2011年9月30日,株洲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修改后的补偿方案,并作出了[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以下简称《征收决定》),征收杨瑞芬的整栋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

杨瑞芬不服,以“申请人的房屋在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新校区项目建设拆迁许可范围内,被申请人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该行为与原已生效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冲突”和“原项目拆迁方和被申请人均未能向申请人提供合理的安置补偿方案”为由向湖南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复议机关认为,原拆迁人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取得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已过期,被申请人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申请人的房屋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申请人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且房屋地平面高于神农大道地平面10余米,房屋不整体拆除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属于确需拆除的情形,《征收决定》内容适当,且作出前也履行了相关法律程序,故复议机关作出复议决定维持了《征收决定》。

杨瑞芬其后以株州市人民政府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征收决定》。

(二)裁判结果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杨瑞芬提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与株洲市房产管理局作出的株房拆迁字[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主体和内容均相冲突的诉讼理由,因[2007]第19号《房屋拆迁许可证》已失效,神农大道属于新启动项目,两份文件并不存在冲突。

关于杨瑞芬提出征收其红线范围外的房屋违法之主张,因其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征收系出于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不整体拆除将产生严重安全隐患,整体征收拆除符合实际。

杨瑞芬认为神农大道建设项目没有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

2011年7月14日,株洲市规划局为神农大道建设项目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杨瑞芬认为株洲市规划局在复议程序中出具的说明不能作为超范围征收的依据。

株洲市规划局在复议程序中出具的说明系另一法律关系,非本案审理范围。

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正确,判决维持。

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株洲市人民政府作出的[2011]第1号《株洲市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是否合法。

2010年,株洲市人民政府启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株洲市规划局于2011年7月14日颁发了株规用[2011]0066号《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杨瑞芬的部分房屋在神农大道建设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虽然征收杨瑞芬整栋房屋超出了神龙大道的专项规划,但征收其房屋系公共利益需要,且房屋地面高于神农大道地面10余米,如果只拆除规划红线范围内部分房屋,未拆除的规划红线范围外的部分房屋将人为变成危房,失去了房屋应有的价值和作用,整体征收杨瑞芬的房屋,并给予合理补偿符合实际情况,也是人民政府对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担当责任的表现。

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如果因规划不合理,致使整幢建筑的一部分未纳入规划红线范围内,则政府出于实用性、居住安全性等因素考虑,将未纳入规划的部分一并征收,该行为体现了以人为本,有利于征收工作顺利推进。

人民法院认可相关征收决定的合法性,不赞成过于片面、机械地理解法律。

二、孔庆丰诉泗水县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4月6日,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泗政发[2011]15号《泗水县人民政府关于对泗城泗河路东林业局片区和泗河路西古城路北片区实施房屋征收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其征收补偿方案规定,选择货币补偿的,被征收主房按照该地块多层产权调换安置房的优惠价格补偿;选择产权调换的,安置房超出主房补偿面积的部分由被征收人出资,超出10平方米以内的按优惠价结算房价,超出10平方米以外的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房价;被征收主房面积大于安置房面积的部分,按照安置房优惠价增加300元/m2标准给予货币补偿。

原告孔庆丰的房屋在被征收范围内,其不服该《决定》,提起行政诉讼。

(二)裁判结果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二条、第十九条规定,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根据立法精神,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应参照就近区位新建商品房的价格,以被征收人在房屋被征收后居住条件、生活质量不降低为宜。

本案中,优惠价格显然低于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补偿价格也明显低于被征收人的出资购买价格。

该征收补偿方案的规定对被征收人显失公平,违反了《条例》的相关规定。

故判决:撤销被告泗水县人民政府作出的《决定》。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

(三)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的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原则,应贯穿于房屋征收与补偿全过程。

无论有关征收决定还是补偿决定的诉讼,人民法院都要坚持程序审查与实体审查相结合,一旦发现补偿方案确定的补偿标准明显低于法定的“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即便对于影响面大、涉及人数众多的征收决定,该确认违法的要坚决确认违法,该撤销的要坚决撤销,以有力地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权益。

三、何刚诉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11年10月29日,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政府(以下称淮阴区政府)发布《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决定对银川路东旧城改造项目规划红线范围内的房屋和附属物实施征收。

同日,淮阴区政府发布《银川路东地块房屋征收补偿方案》,何刚位于淮安市淮阴区黄河路北侧3号楼205号的房屋在上述征收范围内。

经评估,何刚被征收房屋住宅部分评估单价为3901元/平方米,经营性用房评估单价为15600元/平方米。

在征收补偿商谈过程中,何刚向征收部门表示选择产权调换,但双方就产权调换的地点、面积未能达成协议。

2012年6月14日,淮阴区政府依征收部门申请作出淮政房征补决字[2012]0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主要内容:何刚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59.04平方米,设计用途为商住。

因征收双方未能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成补偿协议,淮阴区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1、被征收人货币补偿款总计607027.15元;2、被征收人何刚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7日内搬迁完毕。

何刚不服,向淮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后淮安市人民政府复议维持本案征收补偿决定。

何刚仍不服,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淮阴区政府对其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

(二)裁判结果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被诉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是否侵害了何刚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称《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产权调换。

通过对本案证据的分析,可以认定何刚选择的补偿方式为产权调换,但被诉补偿决定确定的是货币补偿方式,侵害了何刚的补偿选择权。

据此,法院作出撤销被诉补偿决定的判决。

一审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三)典型意义本案典型意义在于:在房屋补偿决定诉讼中,旗帜鲜明地维护了被征收人的补偿方式选择权。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而实践中不少“官”民矛盾的产生,源于市、县级政府在作出补偿决定时,没有给被征收人选择补偿方式的机会而径直加以确定。

本案的撤销判决从根本上纠正了行政机关这一典型违法情形,为当事人提供了充分的司法救济。

四、艾正云、沙德芳诉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一)基本案情2012年3月20日,雨山区人民政府发布雨城征[2012]2号《雨山区人民政府征收决定》及《采石古镇旧城改造项目房屋征收公告》。

艾正云、沙德芳名下的马鞍山市雨山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屋位于征收范围内, 其房产证证载房屋建筑面积774.59平方米;房屋产别:私产;设计用途:商业。

土地证记载使用权面积1185.9平方米;地类(用途):综合;使用权类型:出让。

2012年12月,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在司法工作人员全程见证和监督下,抽签确定雨山区采石九华街22号房屋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

2012年12月12日,安徽民生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向雨山区房屋征收部门提交了对艾正云、沙德芳名下房屋作出的市场价值估价报告。

2013年1月16日,雨山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艾正云、沙德芳作出雨政征补[2013]21号《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艾正云、沙德芳认为,被告作出补偿决定前没有向原告送达房屋评估结果,剥夺了原告依法享有的权利,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撤销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

(二)裁判结果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

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房屋分户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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