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下达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2012年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下达水土保持工程2012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下达水土保持工程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法规类别】预算管理【发文字号】渝发改投[2012]1193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发布日期】2012.08.06【实施日期】2012.08.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水利局关于下达水土保持工程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渝发改投〔2012〕1193号)有关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水利(水务)局: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下达水土保持工程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1910号),经与市财政局研究,现将我市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试点工程、水土流失重点治理工程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9955万元,市财政专项资金2316万元,区县配套559万元投资计划下达给你们,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抓紧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开县、合川区要按照市审查意见抓紧优化完善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试点工程实施方案,近期报送。
其余各区县水土流失重点治理项目,要根据本次下达的投资计划,由发展改革委会同水利部门抓紧研究确定项目建设地点,项目建设地点能够与重庆市现代农业综合示范工程进行整合的要整合;在此基础上,由区县水利部门按照2010年印发的《重庆市水土保持重点工程项目实施方案编制大纲》,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水利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初审后,于2012年9月31日前联合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由市水利局提出审查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审批。
各区县接到市发展改革委实施方案批复通知后,要在一周内会同水利部门抓紧下达年度建设任务,正式文件报市发展改革委、市水利局备案。
二、加强项目建设及资金管理试点区县要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关于开展坡耕地水土流失综合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10〕655号)、《关于开展库区和移民安置区耕地较少水库移民坡改梯综合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发改农经〔2009〕1913号)要求,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强化管理,推行“三公示”制度,科学推进试点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取得实效。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9.21•【字号】渝办发[2004]289号•【施行日期】2004.09.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4]289号)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九月二十一日关于加快推进我市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市发展改革委、市环保局2004年8月)为加快推进我市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保护好人民群众饮用水源和三峡库区水环境安全,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国函〔2001〕147号,以下简称《规划》)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市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近年来,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镇化进程加速推进,区县(自治县、市)综合经济实力不断增强。
但是,与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相比,环境保护措施却相对滞后,存在着许多突出的环境问题,相当部分次级河流水污染状况日趋严重,不能满足水域功能标准,不仅制约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影响人民群众正常生活,而且对三峡库区水环境安全构成威胁。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的紧迫性、长期性和系统性,正确把握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的内在科学规律,克服重工程项目、轻监督管理和规划调控的思想,切实加强对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工作的领导。
有关区县(自治县、市)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要抓住国家支持三峡库区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的机遇,采取切实有力措施,按照统一规划,上下游联动,区县(自治县、市)负责,分项编制可研,分步实施的要求,抓紧编制次级河流水污染综合整治规划和项目策划等前期工作。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2012修正)

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2012修正)【发文字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2]第35号]【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1.29【实施日期】2012.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条例(1999年5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7月23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2年11月29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水工程规划与建设第三章供水管理第四章计划用水与节约用水第五章供水设施保护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供水和节约用水管理,维护供水企业和用户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活、生产用水和其他用水,促进供水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国务院《城市供水条例》、《城市节约用水管理规定》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供水,是指城市的公共供水、自建设施供水和其他供水。
本条例所称城市节水,是指在城市供水区域内通过行政、技术、经济等手段加强节约用水管理。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供水和使用城市供水以及从事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城市供水节水实行开源与节流并重,保障供水与保证水质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重庆市公用事业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供水和优质饮用水实行统一管理,对城市计划用水、节约用水进行管理,具体日常管理工作由其所属的城市供水节水管理机构负责。
各区县(自治县)城市供水节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节水管理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将城市供水节水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市公用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建设和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编制城市供水节水规划,经市建设、规划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建设总体规划。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4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调整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4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调整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主动增强大局意识。
严格落实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机制改革要求,主动强化责任担当,认真履行职能职责,形成齐抓共管合力,确保不因建设管理机制调整影响重点水源工程建设。
二、拓展资金来源渠道。
积极争取国家低利息政策性贷款等支持,大力鼓励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通过特许经营、股权投资、抵押贷款等方式拓展资金筹集渠道,解决重点水源工程融资难问题,防止因资金不到位影响重点水源工程建设进度。
三、加大审批监管力度。
严格审批监管程序,加大对区县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的审批核准力度,严禁未批先建、批而不建。
四、推动平台公司转型。
按照“政府引导、企业主导、市场运作”的原则,鼓励市水投集团参与区县水务市场“一体化”和水利工程“物业化”改革,支持市水投集团利用工程建设经验和技术优势拓展新业务、开辟新市场,在市场竞争中提高经营能力和效益。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9月28日调整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机制实施方案“十三五”时期是我市水利事业发展的关键时期。
随着国家水利设施建设政策调整,全市水利发展和项目建设管理面临新形势新任务,为更好推动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服务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现就调整我市重点水源工程建设管理机制提出如下方案。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主城区次级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进展情况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主城区次级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进展情况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0.10.12
•【字号】
•【施行日期】2010.10.1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文水环境
正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报送主城区次级河流水环境综
合整治进展情况的通知
北部新区管委会统计局,相关区县发展改革委、环保局:
按照市政府要求,由我委牵头推进主城区14条次级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为督促相关工作,我委和市环保局拟定期和不定期对你们的工作进行检查,最近一次检查拟安排在10月中下旬,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为使检查工作落到实处,请你们按照附件要求,逐一填写工作进展相关情况,于2010年10月15日(星期五)下班前将情况表报送我委(资环气候处)和市环保局(污防处)。
请你们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实事求是填报相关情况。
本通知和表格可在我委门户网站通知公告处下载。
联系人:市发展改革委:李东彦,联系电话:67575864,传真:67575865,电子邮箱:***************市环保局:郑阳华,联系电话:89188787,传真:89188752,电子邮件:***************
附件:1、生活污染治理项目进展情况表
2、工业污染治理项目进展情况表
3、养殖业污染治理项目进展情况表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二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项目编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项目编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02.09•【字号】渝发改环[2010]144号•【施行日期】2010.02.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项目编报工作的通知(渝发改环〔2010〕144号)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市环卫集团: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印发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若干意见重点工作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函〔2009〕106号)文件要求,环保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将会同有关部委在2010年前编制完成《三峡库区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
为了配合国家有关部委做好规划编制工作,争取国家支持,现将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项目编报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规划项目编报范围各区县、市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市环卫集团按照职责分工,根据实际情况,污染治理的需要和抓大放小的原则,编报城市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含污水干管新建、扩建、改造),建制镇污水、垃圾处理项目,工业污染点源治理项目,工业园区污水治理项目,次级河流水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包括陈旧垃圾清运、河道清淤、生态修复等),一般工业废弃物治理项目。
国家已安排投资和已建成的项目不纳入编报范围。
二、规划项目编报要求(一)污水垃圾处理项目。
各区县要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峡库区及其上游水污染防治规划项目前期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投资〔2004〕194号)要求,结合城乡总体规划、城市化进展、实际居住人口增长,对照已建城市污染治理设施的服务范围、处理能力等因素,合理安排新建或扩建城市污水、垃圾处理等项目。
其中:小城镇垃圾处理项目根据《重庆市小城镇垃圾处理项目建设规划》进行编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污水垃圾处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储备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污水垃圾处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储备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2012年污水垃圾处理中央预算内投资备选项目储备的通知各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水务集团、市水投集团、市环卫集团:为提高我市2012年污水垃圾处理中央投资备选项目的申报质量,争取国家更大支持,避免项目申报时间紧、前期工作质量不高等问题,请你们立即着手做好2012年污水垃圾处理中央投资备选项目的储备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项目申报范围(一)已建污水处理厂的配套管网项目。
(二)垃圾收运系统项目(包括单独的垃圾转运站项目)。
(三)污水处理厂提标改造项目。
(四)生活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项目。
已完工或已获得过国家补助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前期工作深度要求(一)项目建设条件基本具备,可以确保明年内开工建设。
(二)永久占地的项目需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国土预审、环评批复和地质灾害评估;污水管网项目只办理规划选址意见书和环评批复;不占地的项目只办理环评批复。
(三)委托具备相关专业甲级咨询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我委审批。
三、报送要求请你们于6月17日前将备选项目清单报我委初审,我委初审通过后立即启动相关前期工作。
具体申报要求待国家发展改革委相关司局下发项目申报通知后,我委另行转发。
附件:项目申报清单二O一一年六月十五日项目申报清单填报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服务范围投资估算(万元)项目法人名称及其所有制性质(国有、私营等)备注——结束——。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下达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下达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3.21•【字号】渝发改投〔2012〕292号•【施行日期】2012.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下达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渝发改投〔2012〕292号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重钢集团、相关区县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工程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533号),经与市财政局研究,现将我市城镇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及污水管网项目2012年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32150万元转下达给你们。
资金计划由市财政局另行下达。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切实强化工程管理。
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实施。
要优先使用国产设备,杜绝盲目引进国外技术和设备。
项目竣工后,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验收,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污水处理厂建成后一年后负荷率不应低于60%,三年后负荷率不应低于75%。
二、严格建设资金管理。
相关区县和项目法人应按时、足额到位地方配套资金。
要建立资金专户,确保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中央补助资金。
各项资金的使用应按照基本建设财务会计制度规定办理,严格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严禁用项目资金发放奖励和津贴,不得超标准购置交通工具和超规模建设非生产性用房。
不得将国家补助资金用于冲抵已完成的工程投资。
三、加快项目实施进度。
请你们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组织协调工作,抓紧项目的实施进度,确保中央投资及时用于土建安装和设备材料采购,尽快形成实物工作量。
纳入本次计划的项目须于2012年上半年开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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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下达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201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
【法规类别】预算管理
【发文字号】渝发改投[2012]822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6.28
【实施日期】2012.06.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转下达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201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
投资计划的通知
(渝发改投〔2012〕822号)
有关区县发展改革委,市水务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市水投集团,重钢集团: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下达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2012年第一批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的通知》(发改投资〔2012〕1550号),经研究,现将我市重点流域水污染治理项目2012年第一批投资计划13.7亿元下达给你们,其中中央预算内投资计划80090万元。
资金计划待财政部下达后,由市财政局下达预算文件。
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加强工程管理。
要严格落实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制和工程监理制,加强对工程质量和进度的监督管理,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实施。
污水处理项目要加
强配套管网建设,保证污水收集率;垃圾处理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