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
关于江津区鹅公水库工程工程总承包

关于江津区鹅公水库工程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补充通知(2)各潜在投标单位:现将江津区鹅公水库工程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招标编号:HYZB2018-227)(以下简称“招标文件”)中不清楚、不明确或需更改、更正等的有关问题解释,以补充通知形式告知你们。
本补充通知,是在招标文件的基础上,进行澄清与修正,如与招标文件不符时,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本补充通知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份。
一、将本工程招标文件部分内容作以下修改及补充,具体如下:1、本工程招标范围中包括移民迁复建工程中的库区公路复建工程。
2、本工程招标公告中资质要求修改为:要求投标人须同时具备以下资格条件:勘察设计资质:投标人必须为独立企业法人,同时具有水利行业甲级设计资质(或工程综合类甲级设计资质)和工程勘察综合类甲级资质,有类似工程勘察设计业绩,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
施工资质: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及以上资质,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
3、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投标应满足下列要求:1)若为联合体投标,必须满足勘察设计和施工资质要求,并在人员、设备等方面具有相应能力;牵头单位必须为勘察设计单位,并须签署联合体协议书(格式项目附件1),明确联合体成员单位及其工作范围。
2)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得超过2家,并均为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企业法人。
14、对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1.4.1条、1.11.2条进行修改,具体详见附件2。
5、将本工程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进行修改,具体详见附件3。
6、将本工程招标文件专用合同条款15.3.1变更的提出修改为:15.3.1 变更的提出本款补充如下内容:只有满足以下情形才能提出合同价格变更,变更范围为:(1)因功能改变而减项或未实施的项目,(2)因不可抗力因素(3)初步设计批复以外需要增加工程项目而产生的重大设计变更,(4)不良地质条件原因引起的设计变更。
不良地质条件仅指:1)洞室开挖范围内沿洞轴线方向连续超过30米出现煤炭采空区;2)出现大量涌水或突水且出水量稳定后,单处日均涌水或突水量超出5000m3;3)实际开挖过程中Ⅴ类围岩洞段总长度超过实施方案报告中载明的Ⅴ类围岩总长度的50%。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16年版)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发文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文号: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6〕第34号发布日期:2016-8-3执行日期:2016-9-1《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已于2016年7月29日经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9月1日起施行。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6年8月3日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2008年9月26日重庆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 2016年7月29日重庆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与投标第三章评标专家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对政府采购货物、服务的招标投标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国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四条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市招标投标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建立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制度,对全市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市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农业、外经贸、国土房管、市政、水利、移民、林业、园林等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本行政区域招标投标工作,对本行政区域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工作实施检查并督促整改,对无行业监督部门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
区县(自治县)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2014修改)【法规类别】市场管理【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日期】2014.07.18【实施日期】2014.07.1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细则的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2012年12月,《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细则》(渝发改标〔2012〕1953号文,渝文审〔2013〕1号)印发以来,对规范我委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行为,发挥了重要作用。
按照市政府转变职能、简政放权要求,结合工作实际,我委对该办法进行了修改,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并登记备案(渝文审〔2014〕50号),现予以印发,请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遵照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4年7月18日附件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细则第一条为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提高投资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法律法规及规定,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全过程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重庆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招标办)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对市级审批、核准、备案或者由我市上报国家有关部委审批、核准的下列项目负责全过程监督:(一)政府投资项目的BT投(融)资人、BT融资并建设总承包人、BOT等特许经营人和建设管理代理业主的选择;(二)各类工程建设项目的机电设备招标;(三)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1.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2.民用航空项目;3.《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规定由建设、外经贸、经济信息、移民、水利、交通、农业、国土房管、林业、园林、市政等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监督以外的市级监督项目;4.国家发展改革委授权市发展改革委监督的其他项目。
重庆发改委招投标处

重庆发改委招投标处一、概述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重庆发改委”)是重庆市的综合观察、计划、协调、指导和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统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工作和重大问题,编制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和协调重点建设项目的实施,以及对市内各类市场主体的管理和监督。
其中,招投标处是重庆发改委的重要职能部门之一,负责管理和监督重庆市的招投标工作。
二、招投标处的职责招投标处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招标管理:负责组织和实施重庆市政府和重大工程项目的招标工作,包括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组织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人等。
2.投标监督:监督和检查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投标行为,保障招投标工作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3.政策法规宣传:宣传介绍国家和地方有关招投标政策法规,并做好解释和指导工作,确保各方遵守相关法规。
4.信用评价:对参与招投标活动的单位进行信用评价,建立信用档案,提高市场主体的诚信度。
三、重庆发改委招投标处的工作流程重庆发改委招投标处的工作流程大致如下:1.立项阶段:项目方向或项目任务确定后,立即启动项目计划编制。
2.项目审批:提交项目计划报告,经过审查批准后,开始编制招标文件。
3.招标公告:发布项目招标公告,吸引符合条件的投标单位参与。
4.投标审查:对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评审,选定资格合格的单位进入下一轮评审。
5.中标公示:公布中标结果,签订合同,项目正式启动。
四、未来发展方向未来,重庆发改委招投标处将继续加强与各相关单位的沟通和协作,提高招投标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加强信息化建设,提升招投标过程的透明度和便捷性;健全监督体系,加大失信单位的惩罚力度,维护招投标市场秩序的正常运行。
综上所述,重庆发改委招投标处作为重庆市招投标工作的中枢部门,将继续发挥其重要作用,推动重庆市的经济发展和工程建设事业的蓬勃发展。
以上是关于重庆发改委招投标处的概述,希望能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细则(全文完整版)

《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细则(全文完整版)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的招标投标行为,促进公平竞争,维护招标投标活动的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合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涉及重庆市行政区域内招标投标活动的其他行为。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遵循公正、公开、透明、诚实信用、依法合规的原则。
第四条招标投标人应当具备有资质的法人资格,符合相关要求,并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招投标程序。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五条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并明确招标内容、标的物,同时制定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通过适当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并在招标公告中明确招标文件的获取方式、文件费用及缴纳方式等。
第七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投标文件、合同范本、技术规范及其他相关附件。
第八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书面提交投标文件,并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标,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并公示。
第十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办法和评标标准进行评标,并出具评标报告。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根据评标报告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并公示。
在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情况下,招标人应当及时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履约。
第三章投标文件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信封、投标报价信封和投标文件主体。
第十三条投标信封应当标明招标项目的名称、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文件的密封标志等。
第十四条投标报价信封应当标明投标报价的金额,必须与投标文件主体分开封存。
第十五条投标文件主体应当包括投标保证书、资格证明、技术方案、工程量清单、价格计算说明等。
第四章招标文件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之前,可以通过公告或者书面通知等方式对招标文件进行变更,但变更内容不得影响投标人的平等竞争权利。
第十七条招标人和投标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应依法商议解决,如无法解决,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仲裁或者诉讼。
重庆市招投标管理条例

重庆市招投标管理条例重庆市招投标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的招投标活动,保障国有资产的合理利用,促进政府采购公正透明,维护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规定适用于重庆市内各类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中,招标人是指招标文件发布的单位或个人;投标人是指接受招标人邀请,按照招标文件规定提交标书的单位或个人。
第二章招标程序第四条公告。
招标人应当在指定媒体上公布招标公告,并明确招标范围、投标条件、投标文件的递交时间、地点、方式、开标时间及地点、联系人等事项。
第五条澄清。
投标人有对招标文件的异议或疑问,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并提交给招标人;招标人应当在作出答复前,作出予以澄清或补正的决定,并将决定及时告知所有投标人。
第六条投标。
投标人应当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格式、内容和标准,提交标书;标书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开标。
招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公开开标,并在当场宣读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等内容。
第八条评标。
招标人应当组织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对投标人提交的标书进行评审,并按照规定做出中标、流标或者更改招标条件的决定。
第九条中标与合同。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后作出中标决定,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三章政府采购第十条政府采购范围。
本条例所称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及其机关、单位在履行公务、公益事业和公共服务职责中,以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形式向社会购买所需的物资、工程和服务活动。
第十一条政府采购程序。
政府采购应当按照中央和省、市有关规定实行统一的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可以通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等招标方式进行。
第四章对投标人的限制第十三条投标人的资格。
参加招标投标的投标人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条例所规定的资格要求。
第十四条投标人的禁止行为。
投标人不得有串标、暗箱操作、恶意加价和供货商买卖货不实现的行为。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

渝府发〔2011〕29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市政府同意《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加强监督管理,维护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简称“市交易中心”)进行的各项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重庆市市级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遵循管办分离、集中交易、职能不变、依法监管、统一规则、规范运作原则。
市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和“三定方案”对市级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进行监督;区县(自治县)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的,由区县(自治县)监督部门负责监督;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监督项目的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由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负责监督。
第四条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市监管委”),负责对全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活动监督管理中重大事项、问题的决策和协调。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市监管办”),为市监管委下设机构,负责市监管委日常工作。
重庆市工程建设招标投标交易中心负责为招标投标交易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
第二章进场范围第五条市级监督的和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和高新区监督的下列项目应当进入市交易中心交易:(一)房屋、市政、交通、水利、电力、能源、工业、园林、绿化、国土、农业、移民、教育、卫生、信息等各类国有资金投资项目。
(二)政府投资项目的BT投(融)资人、特许经营权和建设管理代理业主招标。
(三)市政府确定的其他项目。
重庆招投标条例

重庆招投标条例重庆招投标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的招投标活动,维护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重庆市范围内的招投标活动。
第三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本条例所称招标指的是建设工程、货物、服务等需要经过竞争性选择,采用招标方式确定的投标人或供应商。
第五条本条例所称投标指的是投标人参加招标活动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通过书面或网络提交投标文件的行为。
第六条本条例所称采购人指的是需购买货物、接受服务、承担建设工程等需求方。
第七条本条例所称中标指的是经过招标程序,招标文件规定的中标条件下,由采购人确定的投标人。
第二章招标活动第八条招标活动应当依法进行。
招标人应当依法设立招标代理机构,委托其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第九条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招标答疑、招标文件修改公告、评标文件等。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文件,明确招标方式、投标条件、中标依据等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公告应当在指定平台上发布,并同时向相应的行业协会、互联网等媒体发布。
第十二条招标答疑应当及时回答潜在投标人提出的问题,并对所有潜在投标人共享问题与答复结果。
第十三条招标文件修改公告应当明确修改的内容,并提前在指定平台上发布。
第十四条采购人应当及时组织评标,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公正、公平、公开地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应当对符合要求的投标人进行评审,按照评审标准、评审办法进行评分、排序。
第四章投标活动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或者通过指定网络平台提交投标文件。
第十七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投标申请书、投标报价、技术方案等内容。
第十八条投标人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如实、完整地填写投标文件。
第十九条采购人应当对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开标,开标过程应当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十条采购人应当在开标后合理时间内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及时公布评审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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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
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发改标[2009]78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发布日期】2009
【实施日期】2009.09.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渝发改标〔2009〕780号)
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各招标代理机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公平、准确、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的规定,我委制定了《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渝文审〔2009〕18号),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
重庆市招标公告发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公平、准确、便捷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国家计委令第4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招标投标条例》第六条规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统一监督管理;区县发展改革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招标公告的发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和《重庆时报》是本市指定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媒体。
调整招标公告发布的指定媒体,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条招标公告必须在《重庆市建设项目及招标网》上发布,也可同时在《重庆时报》上发布。
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须在其指定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的项目,还应当在其指定媒介发布公告。
招标人在非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内容必须与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相同。
未在指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第六条市级行政部门监督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由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报市发展改
革委签署意见后,送指定媒介发布;区县行政部门监督的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经区县发展改革部门签署意见后,送指定媒介发布。
第七条招标公告文本一式四份。
自行招标的,由招标人盖章;委托招标的,由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同时盖章。
第八条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的内容、规模、资金来源;
(二)招标项目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资格审查方式、对投标人的资格要求,以及潜在投标人提供的有关证明文件和业绩;
(四)投标及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地点、时间和联系人、联系电话;
(五)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收取的费用;
(六)同时发布的其他媒介名称;
(七)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和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采用本办法附件规定的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