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0.07.31•【文号】工商办字[2000]第154号•【施行日期】2000.07.3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国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深入推行政务公开制度的通知(工商办字[2000]第1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1990年以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先后总结交流了吉林省四平市、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实行“两公开一监督”和辽宁省沈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的经验,有力地推动了全系统政务公开工作的开展。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高度重视,狠抓落实,全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进展顺利。
到目前为止,全国基层工商行政管理所和县以上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已普遍实行了政务公开制度。
政务公开制度在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推行,取得了明显成效。
一是促进了依法行政,提高了执法水平;二是转变了工作作风,提高了办事效率,改善了工商形象,密切了政群关系;三是强化了对行政权力的监督制约,预防和治理了腐败现象,促进了廉政建设。
但从总体上看,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推行政务公开的工作尚处于起步阶段,还需要进一步完善、提高。
为在全国乡镇政权机关全面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最近,中纪委、监察部召开了全国乡镇政务公开经验交流电视电话会议,进行了全面部署。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这次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尉健行、王忠禹同志在电视电话会议上的重要讲话要求,进一步采取有力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在巩固、完善、深化、提高上狠下功夫,把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政务公开工作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现通知如下:一、深刻认识推行政务公开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工作积极性和自觉性党的十五大提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是我们党始终不渝的奋斗目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4.03.22•【字号】渝府办发〔2024〕27号•【施行日期】2024.03.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年)》的通知渝府办发〔2024〕27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年3月22日重庆市优化营商环境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7年)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论述和对重庆作出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紧紧围绕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一号工程”,聚焦推动好企业快速成长、坏企业快速出清,坚持问题导向、数字赋能、改革集成,持续建设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一流营商环境。
到2027年,实现我市营商环境竞争力显著提高,政务环境更加高效、法治环境更加公正、市场环境更加有序、创新环境更加活跃、要素保障环境更加完善,形成更多具有重庆辨识度、全国影响力的标志性成果,努力成为西部地区营商环境排头兵。
二、重点任务(一)对标先进优化提升专项行动1.市场准入。
持续提升开办企业“E企办”服务能力。
全面推行企业名称申报承诺制,规范不含行政区划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完善企业名称争议处理机制,加强知名企业名称预防性保护。
深化“一照多址”“一证多址”改革,推进食品生产和经营等高频证照智能联办,以及便利连锁企业分支机构集中办理和实名认证。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政务服务体验员”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政务服务体验员”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10.07•【字号】银审服发〔2023〕150号•【施行日期】2023.10.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正文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政务服务体验员”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的通知银审服发〔2023〕15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驻市民大厅各单位:现将《关于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政务服务体验员”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银川市审批服务管理局2023年10月7日关于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政务服务体验员”有关工作的实施方案为深入开展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主题教育,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依托全国一体化政务服务平台建立政务服务效能提升常态化工作机制的意见》(国办发〔2023〕29号),加强换位思考、主动服务,从企业和群众视角体验办事服务,推动发现和解决办事难题,现就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政务服务体验员”等工作,制定以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关于加强数字政府建设、深化政务服务改革的决策部署,落实李强总理关于“围绕‘高效办成一件事’全力攻坚,不断增强群众和企业的获得感”部署要求,通过开展“我陪群众走流程”“政务服务体验员”等工作,从企业群众视角找准提升政务服务效能的发力点,推动全市政务服务从“能办”向“好办、易办、简办”转变,进一步增强企业群众的获得感、满意度,持续擦亮“在银川·全好办、来银川·事无忧”政务服务品牌。
二、基本原则——坚持人民至上。
树立需求导向、目标导向,坚持问计于民、问需于民,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急难愁盼问题,把惠民生、暖民心、顺民意的工作做到群众心坎上,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津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23•【字号】江津府发〔2022〕14号•【施行日期】202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津区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现将《江津区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政府2022年4月23日江津区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重庆市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实施方案》(渝府发〔2022〕2号),深入推进我区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重庆提出的营造良好政治生态,坚持“两点”定位、“两地”“两高”目标,发挥“三个作用”和推动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等重要指示要求,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服务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统筹发展和安全,以制度创新为核心,对标国际一流水平,聚焦市场主体关切,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一体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推动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更好结合,促进营商环境迈向更高水平,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二)工作目标。
经过三至五年的创新试点,江津区营商环境竞争力跃居全市前列,政府治理效能全面提升,集聚和配置各类资源要素能力明显增强,市场主体活跃度和发展质量显著提高,率先建成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形成一系列可复制、可推广的制度创新成果,为全市营商环境建设作出重要示范。
二、重点任务(一)进一步破除区域分割和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依法履行职责,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市场经济健康发展。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场主体的服务和指导,鼓励、支持和引导市场主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推动市场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第二章工商登记第五条设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申请工商登记,应当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材料,并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申请登记的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法定条件的,予以登记,颁发营业执照;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应当置于企业住所或者经营场所的醒目位置,副本用于办理相关业务。
第九条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市场主体依法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章市场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法经营行为。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市场主体的登记事项、经营范围、经营行为、商品质量、商标使用、广告宣传等。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采取现场检查、抽样检验、查阅复制有关资料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对涉嫌违法经营的场所、物品,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监督管理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场主体的登记、变更、注销、行政处罚等信息。
第四章消费者权益保护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理消费者的投诉和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服务实体大厅管理和服务工作的通知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规范全省政务服务实体大厅(以下简称实体大厅)管理和服务,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切实解决部分地区实体大厅存在的办事“排长队”、收费不合理、便民设施少、流程环节多、服务质量差、管理不规范等问题,不断优化办事创业和营商环境,着力打造“办事不求人、审批不见面、最多跑一次”的政务服务环境,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升级实体大厅功能,整合优化窗口布局(一)推动线下“只进一扇门”。
各地要严格对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做好全省政府机构窗口服务督查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云政办发〔2018〕37号)要求,提升完善实体大厅服务功能,满足直接面向企业和群众、依申请办理的行政权力和公共服务事项(包括垂直管理部门事项)全部进驻、集中办理需要,按照应进必进、能进必进的原则,各级实体大厅要做到事项进驻大厅到位、审批授权到位、监督管理到位,公布必须到现场办理事项的“最多跑一次”目录,实现“只进一扇门、能办所有事”。
除进驻后对群众办事方便程度无提升的事项外,其他公共服务事项要纳入各级实体大厅集中办理。
除涉密、安全和对场地有特殊要求等原因外,原则上不再保留各级政府部门单独设立的服务大厅。
结合企业和群众办事需求,优化窗口设置、咨询导办、自助服务、办事等候、休息区域等实体大厅功能布局和服务设施,合理分流业务办理,减少办事群众排队等候现象。
实体大厅各类办事指引、办事指南、办理流程、收费标准、服务承诺、咨询导办等服务标识,要准确清晰、简单易懂、一目了然,让企业和群众看得懂、会办事,最大程度提供办事便利。
各地各部门要制定事项审批和办理的规则标准,充分授予实体大厅进驻窗口的审批决定权、审核上报权、组织协调权以及行政审批服务专用章使用权等权力,真正做到“大厅之外无审批”。
组织开展专项督查,对实体大厅面积不达标、进驻部门和事项不到位、企业和群众办事“多头跑”等问题进行通报,限期整改落实到位。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12.20•【字号】渝府办发〔2023〕99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23〕9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12月20日重庆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行动方案为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要素市场化配置综合改革部署要求,深入推进重庆市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工作,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数据要素的重要论述以及对重庆作出的重要讲话和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统筹发展和安全,以数字化变革为牵引,聚焦数据要素市场建设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市场主体反映最强烈的问题,健全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完善数据要素流通规则,提高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效率,促进数据要素安全有序高效流动,为国家数据要素市场化配置改革积极探索经验,为新时代新征程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新重庆提供坚强保证。
到2025年年底,数据基础制度体系基本建立,数据资源化、数据资产化、数据资本化改革探索取得突破,西部数据交易中心成为国内领先的数据交易场所,引育一批数据要素型企业,建设数据要素产业集聚区,促进数字经济全产业链开放发展和国际交流合作,支撑形成一批具有重庆辨识度和全国影响力的重大应用,打造数据要素配置枢纽内陆开放高地。
二、重点任务(一)构筑坚实的数据资源基础。
1.健全公共数据管理机制。
强化政务部门数据管理职责,明确数据归集、共享、开放、应用、安全、存储、归档等责任,建立数据治理、汇聚、共享、开放的高效运行机制。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区菜市场管理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1]229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区菜市场管理的指导意见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城区菜市场管理的指导意见(渝办发[2011]229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城区菜市场是城市居民“菜篮子”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公益性较强的城镇公共配套设施,与民生息息相关。
全市开展城区菜市场专项整治工作以来,菜市场硬件设施上档升级,市民购物环境有了较大改善,市民的购物环境更加安全、卫生、舒适。
为建立城区菜市场长效管理机制,提升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加强我市城区菜市场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城区菜市场管理的总体要求和工作原则(一)总体要求。
按照“干净卫生、上档升级”的总体目标,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确管理责任,构建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全面提升城区菜市场综合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水平。
(二)工作原则。
一是属地管理原则。
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负责菜市场的综合管理,所在街道 (镇)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二是坚持分工协作原则。
各相关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责做好菜市场的监管工作,做到权责相符,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监管到位。
三是坚持科学管理原则。
建立科学规范的管理体系,形成制度完善、责任明晰、监管到位、管理有序、运行规范的长效管理机制,全面提升城区菜市场管理水平。
继续推进菜市场的产权形式、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的创新工作,鼓励企业成立专业化公司统一管理,实现菜市场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
二、市场开办者职责市场开办者是菜市场经营活动的组织和管理者,对市场内物业、治安、消防、计量、设施维护、环境卫生、食品安全、商品质量、经营秩序、价格等管理承担第一责任。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维权服务措施》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维权服务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4.03.15•【文号】工商消字[2004]第39号•【施行日期】2004.03.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者权益保护正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维权服务措施》的通知(工商消字[2004]第3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进一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法为民,增强消费维权服务意识,方便广大消费者申诉举报,提高12315工作水平,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制订了《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消费维权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00四年三月十五日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12315维权服务措施一、提供全天受理服务。
12315电话,工作时间人工受理,非工作时间录音电话受理。
不具备录音电话受理条件的地区,在非工作时间,公布值班电话,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
二、保障受理渠道畅通。
12315机构除接受电话、信函、来人申诉举报外,逐步开通互联网络,网上受理申诉举报;根据申诉举报情况,适时调整电话数量,保持电话畅通。
三、热情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
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受理时,做到热心,诚心、耐心。
对属于工商行政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咨询、申诉、举报,有问必答,有诉必接,有案必查,有查必果。
对属于其他部门的咨询、申诉、举报,准确告知受理部门及联系方式。
四、公正处理消费侵权案件。
坚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在处理消费侵权案件时,做到公正、公平。
如有正当理由认为存在影响公正处理因素的,消费者和经营者双方均可提出执法人员回避的要求。
五、简化调解处理程序。
对争议金额较小,事实清楚的消费者申诉,按照简易程序现场调解,及时办结。
对疑难申诉,需要消费者提供证据材料的,一次讲清所需材料,不让消费者多次往返。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
工商行政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工商行政管理活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市场竞争行为、市场交易行为、商标管理、广告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提高行政效能,为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国家鼓励、支持和保护一切组织和个人对工商行政管理工作进行社会监督。
第二章市场主体登记注册第五条设立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注册,取得营业执照。
未经登记注册,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审核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申请,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注册,颁发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等。
登记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市场主体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市场主体登记注册信息公示制度,向社会公开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信息,方便公众查询。
第三章市场竞争行为监督管理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行为,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竞争秩序。
第十条禁止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
垄断协议是指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
第十一条禁止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市场支配地位是指经营者在相关市场内具有能够控制商品价格、数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或者能够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能力的市场地位。
第十二条禁止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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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渝工商发[2013]30号
【发布部门】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发布日期】2013.12.23
【实施日期】2013.12.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便民服务措施的通知
(渝工商发〔2013〕30号)
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监察室,工商学会:
为了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和经济社会发展,市局在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通过广泛收集基层和群众意见,研究制定了《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便民服务措施》,现印发你们。
请各单位抓好各项便民服务措施的贯彻落实和对外宣传工作,扩大公众知晓度,确保群众得到实惠。
便民服务措施中的市场主体年度报告、经营异常目录、办事进度查询、信用信息网上公示等内容,在工商登记制度改革实施后实行;商标信息服务平台和消委组织智能手机投诉系统在建设完成后投入使用。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12月23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便民服务措施
为进一步转变作风、简化程序、提高效能,更好地服务群众、服务重庆经济社会发展,结合工商职能,特推出6大类31项便民服务措施。
一、汇编惠民政策,优惠措施更明
1.编撰《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便民惠民政策》,整理汇编现行便民惠民政策,将促进微型企业发展、鼓励广告产业发展、鼓励中介服务业发展、鼓励商标发展、内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消费者权益保护7个类别编撰成册,供社会公众查阅监督。
二、提升行政效率,办结时限更短
2.缩短注册登记审批时限,由20日缩短为5个工作日内办结,其中:申请办理名称核准、住所或经营场所变更、经营范围中的一般经营项目变更、分支机构负责人变更、分支机构注销等简易登记事项以及股权出质登记的,当场办结;重大招商引资项目办理设立登记的,当日办结。
3.微型企业网上预申请审批时限由5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
4.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查询办理时间由3个工作日缩短为立等可取。
5.户外广告发布内容审批时限从10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广告经营许可证、固定形式印刷品广告登记办理时限从20个工作日缩短为3个工作日。
6.缩短登记档案公开时限,登记机关将注册登记资料送交扫描后30个工作日内完成
扫描工作,供社会公众查阅电子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