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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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简易注销的条件及流程

税务简易注销的条件及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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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户注销流程及费用是多少钱(营业执照不注销的后果)

个体户注销流程及费用是多少钱(营业执照不注销的后果)

个体户注销流程及费用是多少钱(营业执照不注销的后果)每年都有不想继续经营的个体户,想着不去参加年审,营业执照就会被自动注销。

个体户营业执照不注销的后果01个体户不打算继续经营,不主动到工商局办理注销手续的话,工商局就会吊销其营业执照,三年之内将无法使用该营业执照。

02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

如果个体户超过一年不参加年检,就会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单,个体户的法人代表、股东也同样会被列入黑名单,在三年之内不允许经营任何企业,也不能担任企业股东。

03不注销对法人代表影响重大。

个体户不注销也不按时年检的,对其法人代表也有很大的影响,有开立银行基本户的,该法人代表会被银行纳入征信黑名单,个人信息被记录不良,对其信用评级产生影响。

一般情况下,营业执照年检时间会因为地区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通常全国各地营业执照年检时间,大致在3月到6月。

想要注销营业执照的同志们,抓紧啦!个体营业执照注销的材料和流程根据个体户的经营状况,可以分为简易注销、一般注销。

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就可判断为是简易注销。

01个体户简易注销(一)符合简易注销的条件1.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未开业)。

2.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

注:未开业是指没有开过发票和报过税。

一般用来指只拿到营业执照,没有去税务局报到过的企业。

(二)简易注销所需资料1.准备《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若为家庭经营的,则全体人员均在签字确认。

3.营业执照正副本,若证件原件遗失了,经营者可注明原因,并承诺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三)简易注销的办理流程公告填报:申请简易注销,将《全体股东承诺书》拍成照片或扫描成图片,以JPG的格式上传。

特别提醒:每个企业只能有一次申请简易注销的机会,上传《承诺书》图片,或误操作上传错误图片文件,一旦确认上交,都将无法修改,将导致简易注销无法通过,并且不得再次申请。

一定要谨慎操作。

第二步:公告,等待是否有人提异议公告期45天内,若无人提出异议即可进入下一步。

简易注销全流程

简易注销全流程

(一)市场主体(不含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先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的“简易注销公告”专栏主动向社会公告拟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及全体投资人承诺等信息(强制清算终结和破产程序终结的企业除外),公告期为20日(自然日卜
注意:公告期内,有关利害关系人及相关政府部门可以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的“简易注销公告”专栏“异议留言'功能提出异议并陈诉理由O (二)公告期届满后20天(自然日)内,企业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在收到申请后,对存在适用简易注销程序限制条件或公告期内被提出异议的企业,不予受理,并书面(电子或其他方式)告知申请人不符合简易注销条件;对不存在适用简易注销程序限制条件和公告期内未被提出异议的企业,当场予以受理,并依法作出准予简易注销登记的决定。

(注:个体工商户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注销登记的,无需公示,由登记机关将个体工商户的注销登记申请推送至税务等有关部门,有关部门在10日内没有提出异议的,可以直接办理注销登记。


四、申请简易注销提交的材料
(一)《企业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
(三)已领取纸质版营业执照的缴回营业执照正、副本(注:企业可通过办事窗口交回营业执照,也可通过邮寄方式交回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丢失时,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免费发布营业执照作废声明。

)。

注销个体户流程

注销个体户流程

注销个体户流程注销个体户是指个体工商户自愿终止注册登记并注销工商登记的一种行为。

个体户注销流程如下:一、准备材料:1. 个体工商户注销申请书;2. 身份证明书及复印件;3. 户口本或居住证明;4. 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的委托书及其身份证明;5. 注销申请人相关的证明材料,如协议、合同、执照等;6.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及其副本。

二、填写申请表格:在申请表格上填写注销相关信息,包括个体工商户名称、经营范围、地址等。

三、办理注销手续:1. 提交申请材料:将申请表格和相关申请材料提交给当地工商管理部门。

办理窗口会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查,核实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缴纳相关费用:个体户注销需要缴纳一定的注销费用,具体费用金额根据所在城市和行业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缴纳注销费用后,要保留相关收据。

3. 签署申请材料:准备好全部材料后,个体工商户法定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要在申请书上签字,表明自愿终止注册登记。

4. 接受审核:工商管理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核实注销申请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如有问题,可能会联系个体户进行补充材料或提供补充说明。

5. 办理注销手续:审核通过后,个体工商户可以前往工商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领取注销证明和注销营业执照副本。

四、完成注销:完成注销手续后,个体工商户即可视为注销,并失去个体工商户身份和经营权益。

对于涉及税务和社保等方面的问题,个体户需要按照规定进行相关的解决和清理。

请注意:1. 不同地区对于个体工商户注销的流程和要求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可根据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要求进行办理。

2. 注销个体户前,应确保已处理完所有与个体户经营相关的业务和事务,如存货处理、租赁合同终止等。

3. 注销个体户后所产生的相关税务和社保问题,应及时咨询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以上是注销个体户的大致流程,具体操作时还需要根据当地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办理。

如果有具体的疑问,建议咨询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或相关专业机构。

个体工商户注销流程

个体工商户注销流程

个体工商户注销流程个体工商户是指个人独资经商的一种经济组织形式,注销个体工商户是指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根据自己的需要或者其他原因,主动申请终止自己的个体工商户经营活动,解除个体工商户的法人或者其它组织的经营许可证,终止营业执照等法定执照和证书的办理手续。

个体工商户注销涉及到手续繁琐,但只要按照规定的程序一步一步进行操作,就能够顺利地完成注销流程。

首先,在进行注销之前,个体工商户需要备案。

备案是将个体工商户的基本信息备案在相关部门,包括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税务部门等。

备案的目的是为了核实该个体工商户是否符合注销的条件。

接下来,个体工商户需要进行报税。

报税是指个体工商户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经营活动的缴税事项。

在注销过程中,个体工商户需要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缴纳所有的税款,包括增值税、所得税等。

缴纳完税款后,税务部门将出具相应的税务注销证明。

完成报税后,个体工商户需要进行清理。

清理包括清理财务账户和资产负债表。

个体工商户需要关闭自己的财务账户,清算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并生成资产负债表,确保所有的财务情况确实清晰无误。

清理完财务情况后,个体工商户需要进行整改。

整改是指对个体工商户的存在问题进行整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在注销之前必须要解决一些存在的问题,例如负债问题、员工权益问题等。

个体工商户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

经过备案、报税、清理和整改等环节之后,个体工商户就可以正式进行注销了。

个体工商户需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递交注销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例如营业执照、税务注销证明、财务账目等。

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通过后,个体工商户的注销手续就算正式办理完成了。

最后,个体工商户需要进行申告。

申告是指在注销后,个体工商户需要到相关部门进行报告,说明个体工商户已经完成注销手续。

申告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相关部门能够及时更新相关信息,防止因为信息失误导致的不必要麻烦。

个体工商户的注销流程

个体工商户的注销流程

个体工商户的注销流程
一、准备工作
1.注销前需核实个体工商户是否存在未结清的债务,如有债务需要先
进行清偿。

二、申请注销
2.根据所在地的规定,可能需要提供其他的申请材料,例如:企业所
在地居住证明、税务注销申请表、社保注销申请表等。

三、清税手续
1.个体工商户在申请注销前,需向税务部门提交注销申请,并办理清
缴税款手续。

2.所需的税务注销材料包括税务注销申请表、票证和账簿原件、财产
清查报告等。

3.有些地方还需要提供税务机关出具的纳税情况证明。

四、履行社会保险手续
1.按照当地社会保险部门的规定,提交个体工商户注销申请,由社会
保险部门进行个人社会保险关系的解除。

附上注销申请表、社保卡等材料。

2.个体工商户注销后,个人社会保险关系也会跟随被解除,个体工商
户不再缴纳社会保险费。

五、办理银行注销手续
1.注销申请获得批准后,个体工商户需要到所在银行进行注销手续,
包括销户、销卡等操作。

六、资产清算
1.个体工商户在注销前需进行资产清算。

包括对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付账款、材料、设备等进行清点核算。

2.若个体工商户存在债务,需要进行债权债务清算。

七、领取注销证明
1.在办理个体工商户注销手续完毕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核对资料,确认无误后,会颁发《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证》。

2.个体工商户持注销证明,存档备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4号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渝市监发〔2021〕4号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正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为贯彻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继续深化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电视电话会议重点任务分工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43号)、《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开展进一步完善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市监注〔2018〕237号)和《工商总局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工商企注字〔2016〕253号)等文件要求,结合重庆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全面推行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一)扩大简易注销适用范围。

领取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以下称未开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或者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以下称无债权债务)的有限责任公司、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由其自主选择适用一般注销程序或简易注销程序。

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1.涉及国家规定实施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外商投资企业;2.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的;3.存在股权(投资权益)被冻结、出质或动产抵押等情形的;4.有正在被立案调查或采取行政强制、司法协助、被予以行政处罚等情形的;5.企业所属的非法人分支机构未办理注销登记的;6.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注销登记前需经批准的;7.法律法规规定的不适用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其他情形。

(二)建立简易注销容错机制。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9.04.01•【字号】渝工商办发[2009]50号•【施行日期】2009.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转发《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工商办发〔2009〕50号)各区县局、直属局:现将总局颁布的《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总局令第38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自今年4月1日起,各局统一按照总局《办法》的相关规定办理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市局2008年2月25日印发的《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渝工商发〔2008〕5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停止执行。

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总局《办法》涉及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目前全市实行的“工商所受理、区县局核准”和“工商所受理、核准”两种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模式继续执行。

(二)根据总局《办法》第七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名称不得冠“重庆”市名。

同时,行政区划之后是否缀以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乡镇、街道或者行政村、社区、市场名称,不作强制性要求,由经营者自行申请。

(三)在不对公众造成误认的情况下,由经营者申请,个体工商户名称可以省略组织形式。

(四)根据总局《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阿拉伯数字作为字号。

三、按照总局《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对市局2008年5月13日印发的《重庆市商事主体名称登记审核参考标准》(渝工商办发〔2008〕55号,以下简称《参考标准》)相关条款进行如下修改:(一)将《参考标准》中涉及“《重庆市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字样修改为“《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二)将第三部分“特别规定”第一点“名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核准”中的第1小点修改为“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1年的原名称相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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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简化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流程,完善个体工商户退出机制,根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工商总局关于开展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改革试点的通知》(工商个字〔2015〕45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范围内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申办简易注销登记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各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两江新区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是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

登记机关应根据本区县实际情况确定登记机关窗口和工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管辖权限,原则上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应实行区县辖区范围内的跨所通关登记。

第四条个体工商户申办简易注销登记,可以到登记机关窗口现场提出申请,或通过互联网提出申请,也可以在接受工商部门日常监管时提出申请。

被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依法限制办理注销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不得申办简易注销。

第五条申请人到登记机关窗口现场申请个体工商户简易注
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见附件)。

家庭经营的,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营业执照因损毁等原因不能缴回的,由经营者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注明,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经营者签署的《委托代理人证明》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经营者或委托代理人到登记机关窗口现场提交身份证原件读取信息的,可免于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第六条申请人在接受登记机关日常监管时直接申请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经营者签署的《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经营者在接受日常监管时无法填写《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的,可以非制式注销申请书的形式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载明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注册号、名称、经营者姓名和住所、联系电话、注销原因、营业执照缴回情况等内容,并由经营者签字确认。

家庭经营的,应由全体参加经营的家庭成员签字确认。

(二)经营者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正副本。

营业执照因损毁等原因不能缴回的,
由经营者在《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表》或非制式注销申请书中注明,并承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七条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申请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的,应当登陆重庆市政府网上行政审批平台,根据网站提示录入、上传登记信息及相关申请材料。

第八条登记机关对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的审查核准实行“审核合一”制,即由审查员或核准员一人对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进行受理、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

第九条申请人到登记机关窗口现场申请简易注销登记,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受理并核准,向申请人出具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申请人在接受登记机关日常监管时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由监管人员代收非制式注销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并签字确认,于两个工作日内转交该个体工商户辖区工商所办理。

辖区工商所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一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对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准予注销登记,并通过当场或邮寄等方式送达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

申请人通过互联网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在收到上传登记信息及申请材料后三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注销登记的决定,并将准予注销登记通知书通过重庆市政府网上行政审批平台反馈申请人。

第十条个体工商户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提交的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根据其申请方式,参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分别采取现场告知、信函、网上反馈等方式告知申请人补正相关材料,重新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附件:
个体工商户简易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注销原因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选择“2、其他”的,应当注明注销原因。

3.申请人声明应当选择相应的项目并在□中打√。

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由经营者在经营者签名栏中签字,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应当由全体参加经营家庭成员在经营者签名栏中予以签字确认。

经营者委托代理人办理的,由委托代理人在委托代理人签名栏中签字。

4. 应当使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工整填写、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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