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及标志使用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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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下发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的
通知
【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工商办字[2000]第38号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布日期】2000.03.02
【实施日期】2000.03.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
下发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的通知
(工商办字[2000]第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现将《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0年三月二日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必须按规定着装,并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

着制式工商行政管理服装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上岗时,应穿着工商制服并戴帽(室内可不戴帽)。

二、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应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

招牌标识市政管理规定汇总

招牌标识市政管理规定汇总

重庆市市政管理委员会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区招牌标识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政管理部门、工商局、城乡建委、市工商局直属分局:为加强招牌标识规范管理,建立招牌标识长效管理机制,美化城市环境,建设宜居城市,市市政委、市工商局、市城乡建委联合制订了《重庆市城区招牌标识管理规定(试行)》,已经市政府审定(渝文审〔2010〕25号),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市市政委市工商局市城乡建委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九日重庆市城区招牌标识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规范招牌标识设置,美化城市环境,建设宜居城市,根据《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重庆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容貌标准》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主城区的城市建成区和主城区以外的区县(自治县)政府所在地的城市建成区。

本市其他地区招牌标识的设置和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招牌标识是指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为了经营服务或自身形象需要,在拥有自主使用权设施上设置的带有名称、字号、标志等内容的各类招牌、标识。

招牌标识的种类主要包括:牌匾式招牌、门头式招牌、转角式招牌、墙面式招牌、组合式招牌、楼顶楼面标识、落地式景观标识及其他个性化、创意化招牌标识。

第四条招牌标识的设置和内容,分别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重庆市户外广告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招牌标识设置应符合城市专项规划,新建、改建临街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商业用房在进行规划方案和建筑设计时,应预留设置招牌的位置,并符合有关规范和标准。

第六条招牌标识的设置应当根据区域功能和建筑特色,实行统筹规划、合理设计,与周边环境相协调,做到规范化、景观化、富有特色和现代感。

第七条招牌标识的设置应当符合以下规范:(一)设置招牌标识原则上实行一店一招、一单位一牌,但以下情形例外:1. 大型商场可在不同外立面和不同入口处设置招牌;2. 位于道路转角处、两侧均开设门面且属同一经营者的,可在两侧门面分别设置招牌或设置转角式招牌;3. 经营场所有多个经营单位的,可在经营场所范围内设置组合式招牌;4. 大型单位或居住小区可在不同入口处、主建筑墙面或楼顶设置招牌或标识。

2021年行政执法人员制服标志管理制度

2021年行政执法人员制服标志管理制度

行政执法人员要忠于职守、光明磊落、作风正派,重事实、重证据,依法办案。

下面公文为您推荐行政执法人员制服标志管理制度。

(一)为加强制服、标志的管理、使用,制定本制度。

(二)局发放的制服、帽徽、肩章、臂章等衣着标志均为执法工作的专用装备,执法人员应妥善保管,并按规定使用,不得擅自赠送、转借或出售给他人。

不得随意改裁制服。

(三)因公损坏或遗失制服、标志的由本人写出报告,大队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上报局办公室,经局领导批准后补发。

(四)因个人保管不善遗失或损坏制服、标志的,由本人写出报告,经大队和分管领导签署意见,上报局办公室,按原价个人交款后,方予补发。

(五)所有离职人员,都应在办理离职手续前缴回大檐帽及所有标志。

离职人员及被开除公职的人员,应缴回全部制服及标志。

(六)凡调离执法局办理调动手续时,应在局办公室办完大檐帽、标志缴交手续后,局有关部门才予办理调动手续。

(七)制服发放标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标识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建督[20xx]31号)精神执行。

一、行政执法人员办案制度(一)行政执法人员要忠于职守、光明磊落、作风正派,在办案中要详细调查,掌握第一手材料,重事实、重证据,要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办案,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实事求是、秉公执法、依法办案。

(二)执行公务时,要身着执法服装,佩带证章,着装要整洁、严肃。

(三)行政执法人员办案时,要严格遵守“五不”纪律,即不喝酒、不吃请、不收礼、不受贿、不断人情案,违反纪律要严肃处理。

(四)在强制执行重大案件时,要配合司法部门做好协调工作,要周密考虑,精心安排,做好预案,事先做好思想政治工作,避免发生意外事故。

(五)处理违法案件中,没收的一切财物和罚款全部交公。

要严格办理手续,否则按贪污论处。

(六)在调查处理案件时,要有两人以上参加。

办案人员与当事人有某种关系时,应主动提出回避,另派他人办案。

(七)行政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案件时,循私舞弊或同流合污者,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罚款或政纪、党纪处分,严重的要追究法律责任。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社会组织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社会组织管理的通知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社会组织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1.12.06•【字号】渝市监发〔2021〕107号•【施行日期】2021.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社会组织管理的通知市药监局、市知识产权局,市计量质检院,市局机关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区县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领域各行业协会: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社会组织工作的决策部署和市政府工作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社会组织特别是市场监管领域社会组织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指导,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经第1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就加强市场监管领域社会组织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对市场监管领域社会组织设立的管理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行业协会与行政机关脱钩“五分离、五规范”的要求,落实对脱钩后行业协会商会的监管责任,做到脱利益关系、脱隶属关系,不脱责任,根据市场监管职能对行业协会提供服务并依法监管,促进和引导行业协会激发内在活力和发展动力,提升行业服务功能,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独特作用和应有作用。

(一)市场监管领域社会组织应根据业务范围和实际工作需要,建立权责明确、运转协调、制衡有效的法人治理结构,提高工作效能,其成立、变更、注销、年检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履行程序和手续,不得未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批准、登记,擅自开展活动或增加扩大业务活动范围。

(二)全市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履行对市场监管领域社会组织申请办理相关登记前审查职责。

对新成立社会组织,要坚持标准,分行业类别把握资格条件确保合法合规;要统筹考虑,原则上同一行业类别在市、区县、乡镇(街道)不同层级的同一区划内只可成立一个社会组织;要科学合理,对社会组织成立的必要性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在此基础上提出审查意见,对同意设立的出具批准文件。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综合行政执法制式服装和标志管理办法》
为规范综合行政执法人员着装、标志使用,加强行政执法的统一性和权威性,经相关部门研究制定,现予公布。

具体规定如下:
一、制式服装的设计
(一)制式服装应当具有明显的行政执法特征,设计简洁、大方、实用,适合岗位。

(二)制式服装颜色一般为深色,应当以黑色、藏蓝色为主,造型应当符合人体工学原理。

二、制式服装的管理
(一)所有综合行政执法人员必须配备制式服装,在工作中必须穿着制式服装。

(二)制式服装必须经过专业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不得私自更改、擅自裁剪、加工。

(三)每年至少应当配发2套制式服装,着装卫生整洁。

三、标志的使用
(一)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统一使用制定的标志。

(二)标志一般应采用国家标准颜色,并采用过渡自然的色彩过渡,直观明了,便于识别。

(三)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使用标志时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规定,不得擅自更改、变换。

四、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管理
(一)各级综合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加强制式服装和标志的管理,防止丢失、损坏等情况。

(二)严禁将制式服装和标志用于非法活动。

(三)制式服装和标志专项使用的应当按照规定统一核发。

以上规定适用于所有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将承担相应责任。

2023年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2023年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

2023年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规定行政执法人员着装管理方法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执法着装风纪及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执法着装的管理,维护执法着装的统一性、严肃性,促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队伍规范化建设,树立和维护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系统的良好形象,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着制服执法人员。

第三条除执行特殊任务不宜着制服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人员外出执法时必须着制服。

第四条执法人员着制服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帽徽、肩章、臂章、胸章等标志应佩戴齐全,仪表端庄,举止文明,精神饱满,姿态良好。

(二)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不同制服不得混穿;制服内着非制服时,不得外露。

(三)不得佩戴、系挂与执法人员身份或者执行公务无关的标志、饰品等。

(四)应保持制服干净整洁,扣好衣扣、裤扣。

不得歪戴帽子,不得披衣、敞怀、卷裤腿。

(五)除工作需要或者其他特殊情形外,应当穿黑色皮鞋。

非工作需要,不得赤脚穿鞋或者赤脚;男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鞋跟一般不得高于3厘米,女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鞋跟一般不得高于4厘米。

(六)除工作需要或者眼疾外,不得戴有色眼镜。

(七)男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不得留长发、剃光头,女性执法人员着制服时不得披肩散发。

(八)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九)应当随身携带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执法证。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不应着制服:(一)非工作时间或工作时间非因公外出的;(二)女性工作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三)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的.;(四)非因执法需要进入公共服务场所的;(五)其他不符合着制服规定的情形。

第六条被开除、辞退及辞职人员,应收回所有制服和标志,并予以销毁。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收回标志:(一)调离、退休、轮岗等原因不再具备食品药品监管执法资格或不再承担行政执法职责的;(二)因涉嫌违法违纪被立案审查的;(三)其他应当收回标志的情形。

2024年工作服使用管理制度(二篇)

2024年工作服使用管理制度工作服管理制度一、工作服采购与管理1. 配备原则:每个职务配备三个工作服(每人发放一个,办公室备份两个)。

2. 申购流程:行政工作服、工牌(胸牌)的申购由办公室根据岗位编制及实际人数提出申请,经总经办审核、领导审批后,由采供部统一采购或制作。

3. 管理与发放:行政工作服、工牌(胸牌)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和发放,需建立健全购进、领用台账。

员工离职时,根据领取情况进行结算。

4. 保管与清洗:行政工作服由员工自行保管、自行清洗。

如因个人原因造成丢失或损坏,由员工按原价赔偿。

工牌丢失或损坏不能使用时,可到办公室补领,每个工牌收取____元制作费。

二、其他工作服管理1. 客访工作服:专为上级检查、客户来访或外聘技术员等人员到生产车间配备。

暂定为单层白色大褂,由采供部负责申购、仓库保存,办公室领取并管理。

有来客需到车间时,由办公室负责发放和回收,定期清洗保持整洁。

2. 保安服:由办公室负责申购、领导审批、采供部购买,并由办公室负责管理,管理办法同行政工作服。

3. 促销活动服:根据公司营销活动需求,由办公室提出申购申请,经领导审批后,由采供部购买。

办公室按活动方案进行分配发放和备案,活动结束后负责收回并交仓库保管,以备下次使用(赞助活动服装除外)。

三、工作服穿戴规范1. 着装要求:公司所有员工上班期间必须按工作服穿着标准和规范着装(行政人员还需佩戴工牌),不得穿背心、短裤、拖鞋等进入工作区域,保持着装整洁得体。

2. 使用周期:夏装每两年更换一次,冬装每三年更换一次。

符合条件的员工可申请免费更换。

3. 遗失与损坏处理:工作服遗失或损坏由个人承担费用;因公损坏无法继续使用的,可申请免费以旧换新。

4. 试用期与发放:车间工作服由部门负责人在员工试用期暂借;行政工作服在新员工试用期满后发放。

5. 非工作日着装:行政/后勤人员可在非法定工作日穿着便装。

四、离职员工工作服扣款规定1. 行政工作服结算:员工离职时不再回收工作服,员工可自行带走。

工作人员着装规定【共3页】

工作人员着装规定-------------各类专业好文档,值得你下载,教育,管理,论文,制度,方案手册,应有尽有-------------- 工作人员着装规定为保持队伍整体风貌,展现工商干部的良好形象,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作人员着装规定》结合实际,现将工作人员着装要求规定如下:1、着装范围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的人员为分局及其派出机构公务员岗位的工作人员及分局信息档案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不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

2、着装标准(1)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必须佩戴整齐,应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佩戴位置要准确、端正。

(2)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必须保持制服整洁,要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内衣下摆不得外露;男、女长袖立领衬衫做外衣穿着时,应佩戴肩章和制式领带,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穿着短袖开领夏衫,应佩戴肩章和领花,下摆不得扎在裤腰内;男、女长袖立领夏衫与春秋装配套穿着时,应佩戴制式领带。

(3)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应穿深色皮鞋(女同志夏季裙装可着深色凉鞋;男同志夏季可着深色包头包跟皮凉鞋。

),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过4厘米,男同志不得超过3厘米。

3、着装要求(1)在规定工作时间内,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上岗或外出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外出执行公务时应佩戴帽子),非公务、工作时间,一律不得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

(2)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应按规定,不同季节着相应制服。

季节换装时间为:春秋装3月15日至4月30日,9月1日至10月31日;夏装5月1日至8月31日;冬装11月1日至3月14日。

如遇季节性特殊变化,换装时间由人教科另行通知。

(3)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冬、夏、春秋制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装不得混穿。

制服必须保持整洁、完整,保持原有样式。

(4)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非因工外出、身躯明显伤残及女同志怀孕期间,不着工商制服。

城管制服穿着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条为了规范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树立城管队伍的良好形象,提高城管执法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管理,包括城管执法局、城管执法支队、城管执法大队等各级城管执法机构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性原则: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应当统一,以体现城管队伍的整齐划一和权威性。

(二)实用性原则: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应当适应执法工作的需要,确保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能够舒适、方便地工作。

(三)规范性原则: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体现城管队伍的专业性和严谨性。

(四)美观性原则: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应当简洁大方,符合城管队伍的职业特点。

第二章着装要求第四条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分为常服和制式服两种。

第五条常服要求:(一)颜色:常服为深蓝色,寓意城管执法工作的严肃性和严谨性。

(二)款式:常服为春秋款,包括外套、衬衫、裤子等。

(三)配饰:常服配备腰带、皮鞋等。

第六条制式服要求:(一)颜色:制式服为深蓝色,与常服保持一致。

(二)款式:制式服为夏款和冬款,包括外套、衬衫、裤子、腰带、皮鞋等。

(三)配饰:制式服配备领带、肩章、警衔等。

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整洁:着装应当保持干净、整洁,无污渍、破损等。

(二)规范:着装应当严格按照规定进行,不得擅自更改款式、颜色等。

(三)整齐:着装应当整齐划一,符合城管队伍的形象要求。

(四)得体:着装应当得体大方,符合城管执法人员的职业特点。

第三章着装佩戴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的着装佩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外套:外套应当拉链拉好,纽扣扣齐,不得敞开。

(二)衬衫:衬衫应当塞进裤子内,袖口扣好,领带系紧。

(三)裤子:裤子应当拉直,扣好纽扣,裤脚不得卷起。

(四)腰带:腰带应当扣好,松紧适度。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法规类别】工商管理综合规定法规规章清理【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日期】1992.07.04【实施日期】1992.07.04【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邓小平同志重要谈话和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加强工商行政管理法制建设,改进工商行政管理工作,更好地适应进一步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的需要,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的通知》(国办发[1992]15号)的精神,我局对治理整顿期间(1988年10月至1991年12月)发布的224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认定继续有效的文件174件;准备修改的文件12件;自行失效和应予废止的文件38件。

同时,为了给各地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提供准确有效的依据,对治理整顿之前(1979年1月至1988年9月)我局发布的103件规范性文件也一并进行了清理,认定继续有效的文件56件;准备修改的文件25件;自行失效和应予废止的文件22件。

现内部予以公布。

准备修改的文件在新文件发布之前继续有效。

附件: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治理整顿期间所发文件清理结果;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治理整顿之前所发文件清理结果。

(1988年10月——1991年12月)一、继续有效的文件174件:00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的通知工商人字[1991]第145号1991.5.1400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有关权限问题的意见工商法字[1991]第163号1991.5.3000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第八条第一款执行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1]第281号1991.8.1700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严格控制汽车经营网点中加强内部分工协作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163号1989.7.2800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新增加的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164号1989.7.2800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增加小轿车经营单位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294号1989.10.2600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立即制止乱设卡、滥罚款、滥收费的通知工商市字[1989]第338号1989.12.100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新增加的(第二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工商[1990]15号1990.1.3100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四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的通知工商[1990]91号1990.4.701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集贸市场管理基本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1990]100号1990.4.160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打破地区间市场封锁进一步搞活商品流通的通知》的通知工商[1990]394号1990.12.30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财政部关于严禁擅自生产、销售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法院专用制服、标志和擅自提高制装标准的通知工商[1990]412号1990.12.2501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开展治理“三乱”工作的通知工商[1990]417号1990.12.2901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第三批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工商市字[1991]第117号1991.4.501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对野生动物及其产品买卖活动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1]第138号1991.5.701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烟草专卖局、海关总署、公安部关于打击香烟走私整顿香烟市场的通告1991.6.2501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汽车经营单位的通知工商市字[1991]第235号1991.7.1001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国务院棉花会议精神加强棉花市场管理的通知工商市字[1991]第317号1991.9.1801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计委关于公布第六批全国小轿车经营单位的通知工商市字[1991]第332号1991.9.2802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安部关于加强汽车市场管理,严厉打击非法购销盗窃、走私汽车违法犯罪活动的通知工商市字[1991]第340号1991.10.502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有些省、市、县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小轿车销售网点执照和证明是否有效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349号1990.10.2502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贯彻<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原则分工的意见》几个具体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350号1990.10.2602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汽车交易市场管理中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374号1990.11.1902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商品交易市场是否是进场经营单位主管部门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1]第75号1991.3.1302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集市摊棚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1]第149号1991.5.2102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通化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是快大茂农副产品批发市场业务主管部门及应否负经济连带责任的请示》的答复工商市字[1991]第186号1991.6.1002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当前办案中如何适用〈工业产品质量责任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法字[1991]第349号1991.10.1702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转发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当前处理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投机倒把犯罪案件的规定》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86号1989.5.402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察部、国家技术监督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商业部关于禁止倒卖废、旧彩色电视机的通知工商检字[1989]第355号1989.12.803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当前在打击走私斗争中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91]第174号1991.6.103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大力加强反走私斗争的通知》的通知(秘密)工商检字[1991]第212号1991.7.203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积极开展反盗窃斗争,全面整顿废旧金属收购行业的通知工商检字[1991]第327号1991.9.2403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机械电子工业部关于贯彻国务院生产办公室《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的规定》的补充通知工商检字[1991]第358号1991.10.2803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录像机市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检字[1991]第414号1991.12.1203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黄金市场管理几个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89]第61号1989.3.2403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解释掺杂使假、偷工减料情节严重的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89]第116号1989.6.2303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卫生部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否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药材案件的批复工商检字[1989]第223号1989.8.1703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进口彩色监示器、放像机运出广东、福建两省是否应办理“准运证”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89]第297号1989.10.2603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倒卖票证非法所得计算方法问题的批复工商[1990]78号1990.3.2904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查处外汇违法案件的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批复工商[1990]108号1990.4.2504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工商行政管理检查所是否有权处理投机倒把案件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237号1990.8.104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模拟证据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290号1990.9.1504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润滑油是否属于重要生产资料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384号1990.9.2904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企业违法经营牟取非法收入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366号1990.11.1204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进口的“镭射放像机”运出广东、福建、海南三省是否需要办理“准运证”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385号1990.11.2904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药品违法案件管辖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414号1991.1.304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购销无合法证明的国家限制进口商品行为处理意见的请示的答复工商[1990]418号1991.1.304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持假“准运证”者如何处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39号1991.2.1904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明确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参加公路检查站审批手续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50号1991.3.1605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口摄像机是否属二十四种限制进口商品管理范围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77号1991.3.1805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投要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施行细则〉中有关规定应如何解释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159号1991.5.2405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专门用于贩运投机倒把物资的运输工具处理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160号1991.5.2405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有关条款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169号1991.5.3005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如何确定企业制造、推销“冒牌商品”属于投机倒把行为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170号1991.6.105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倒卖进口旧服装是否可按投机倒把行为定性处罚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206号1991.6.2105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适用《投机倒把行政处罚暂行条例》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有关问题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211号1991.7.205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非法所得”是否应当减除银行贷款利息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245号1991.7.1705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对个人随身携带零星自用的限制进口商品管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252号1991.7.2405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闽工商经字[1991]第294号文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313号1991.9.1206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黑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黑工商函[1991]53号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361号1991.10.2906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查处投机倒把案件管辖权问题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362号1991.10.3106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以国库券、保值公债券顶替人身保险费如何认定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395号1991.11.2606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对《关于铅锌矿石应如何监督管理的请示》的答复工商检字[1991]第410号1991.12.7064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号1988.11.306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等统一表格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58号1988.11.206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国家物价局关于企业法人登记费收费标准及其使用范围的规定工商企字[1988]第279号1988.11.2206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制发《企业法人年检报告书》的通知工商企字[1988]第286号1988.12.606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外商投资企业违反登记管理法规的行为进行处罚的权限和程序的规定工商企字[1989]第2号1989.2.106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公司办理年检和重新登记注册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32号1989.2.1107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和《营业执照》字号统一编码使用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78号1989.4.2407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财政部、审计署关于在清理整顿公司中对注册资金进行验证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87号1989.5.507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核定企业经营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142号1989.7.1407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供销合作社年检换照收费问题的紧急通知工商企字[1989]第256号1989.8.2907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第一批撤销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的通知工商[1990]2号1990.1.607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贯彻执行《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的通知工商[1990]22号1990.2.607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全国性公司年检重新登记注册工作程序》的通知工商[1990]30号1990.2.1007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国性公司的分支机构年检换照和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46号1990.3.3078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公司(企业)的范围和有关年检换照、重新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49号1990.3.1207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企业经营范围用语规范(试行)》中增设概括性行业的通知工商[1990]80号1990.3.29080企业法人登记公告管理办法工商[1990]152号1990.6.608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档案局企业法人登记档案管理办法工商[1990]166号1990.6.608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公司撤并后有关事项的通告工商[1990]163号1990.6.808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农业部关于乡村集体所有制企业审批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工商[1990]199号1990.7.2008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汽车工业系统汽车贸易公司名称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274号1990.8.28085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为中央国家机关各部门及直属企事业单位第二批撤并公司办理登记手续的通知工商[1990]296号1990.9.1808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邮电部关于邮电通讯系统企业登记注册的规定工商[1990]343号1990.10.1208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发放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工作证的通知工商[1990]331号1990.10.16088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审批条件和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5号1990.11.2008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黄金指挥部所属十一个等级施工企业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399号1990.12.14090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自治州、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对企业进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1990]429号1991.1.7091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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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
一般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电子公文
渝工商办〔2008〕4号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
关于加强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及标志
使用管理的通知
各区县局,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监察室、工商学会:根据总局《关于认真做好换发工商制服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06〕19号)和市局《关于认真做好工商制服号型测量及制服换发工作的通知》,现将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标志使用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商制服配发的对象,为全市工商系统符合着装条件的在编在职公务员。

每年(次)在登记服装发放对象及号型时,已经批准退休、辞(退)职、开除公职,以及调出工商系统的人员,不得再为其登记配发工商制服及标志。

下载时间:年月日
―1―
二、着工商制服的人员退休、辞(退)职,开除公职,调出工商系统时,须收(交)回帽徽、领花、肩章肩徽、胸徽等工商标志。

胸徽是按全市工商系统统一编号,分别以市局、区县局为单位设置一个号码段,由各单位配发给着装人员使用和备案,市局、各区县局工作人员不得互相调换胸徽编号。

在本市工商系统内部跨区县局调动和岗位交流不再回到原单位的人员,不得将胸徽带走,须交回原单位,由原单位收回保管或安排他人使用。

各单位新调入的人员可使用本单位已调出人员交回的胸徽或备用的胸徽号。

收回和备用胸徽,在本区县局内调剂使用不够的(分配胸徽的号段数,按现有在编在职人数已使用完的),可向市局申请,由市统一安排采购。

三、防止工商制服及标志流向社会,防止利用工商制服及标志从事违法乱纪活动。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生产、买卖工商制服和标志。

严禁非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穿着和佩戴与工商制服和标志式样、颜色、图案相仿并足以造成混淆的服装和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用工商制服和标志作商业性广告。

影视制作,文艺团体因拍摄、演出需要,使用工商制服和标志的,应报省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批准,并严格管理。

四、自觉维护良好的着装形象。

严格按总局发布的《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着装。

在重庆地区,着冬装的时间为12
―2―
月1日至2月底,着春秋装的时间为3月1日至5月10日和9月20至11月底,着夏装的时间为5月11日至9月19日。

各区县局可根据当地气候情况进一步作具体规定。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
二○○八年一月十四日
―3―
附件
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规定
(本规定及制服穿着图片发布在2006年6月30日《中国工商报》特刊)
第一条为加强工商行政管理队伍建设,规范工商行政管理着装行为。

根据《工商行政管理制式服装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着装,是指工商行政管理人员按照规定,穿着全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的制式服装,佩戴统一的标志。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必须按本规定着制式工商行政管理服装,佩戴标志,保持仪容严整、着装整齐、举止端庄的仪表形象。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上岗时,应穿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着装:
(一)工作时间非因外出的;
(二)到经营性场所消费的;
(三)女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怀孕后体型发生显著变化的;
(四)因涉嫌违法违纪被停职、接受审查的;
―4―
(五)辞职、调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被辞退、开除公职的;
(六)其他不宜或者不需要着装的情况。

第六条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应按规定佩戴帽徽、肩章、领花、胸徽。

不得佩戴其他与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或执法公务无关的标志。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人员着装时,应当戴制式工商帽(除不宜戴帽外)。

男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大檐帽前缘与眉同高,女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卷檐帽前缘稍向后倾。

戴冬帽时,护脑下缘应当距眉一至二指。

在室内脱帽后应将其挂在衣帽钩上(帽徽朝下)。

立姿可以将帽用左手托夹于左腋下(帽顶向体外侧,帽徽朝前)。

第八条着装时应严格遵守下列规定:
(一)扣好领钩、衣扣,不得歪戴帽、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

(二)夏服、春秋服、冬服不得混穿,制服与便服不得混穿;着春秋服、冬服必须内穿制式衬衣,并扎系制式领带。

(三)男、女长袖立领衬衣作外衣穿着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着短袖立领夏服时,下摆应扎在裤腰内;着短袖开领夏服时,下摆不扎在裤腰内。

(四)不得系扎围巾,不得染指甲、染彩发、化浓妆;不准戴外露饰物。

―5―
(五)男性工商行政管理着装人员不得留长发、大鬓角、剃光头或者蓄胡须。

(六)应当举止文明。

不得边走边吃东西、扇扇子;不得背手、袖手、插兜、搭肩、挽臂、揽腰;不得嬉笑打闹、高声喧哗;不得席地倒卧;不得在公共场所以及其他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七)应当随身携带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制发的执法证件。

(八)通常着工商行政管理制服时应穿皮鞋(含凉鞋),鞋跟高度女同志不得超过4厘米、男同志不得超过3厘米;不得赤脚穿鞋或赤足。

第九条两名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着装巡查或外出时,应当两人成行、三人成列,威严有序。

第十条季节换装的时间,应根据当地气候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规定。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制服不得擅自拆改或借给非工商行政管理人员;工商行政管理人员调离、退休、其帽徽、肩章、领花、胸徽等工商行政管理标志一律交回本人所在单位制服管理部门。

主题词:行政事务着装通知
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08年1月14日印制
(机要室12份,后勤中心2份)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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