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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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2013】428号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2013】428号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文件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办公厅(室),各中央管理企业,各有关咨询机构:为规范和指导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工作,特研究制定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和《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供有关方面在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和开展评估工作中参考。

附件:1、《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2、《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2013年2月17日附件1: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大纲及说明(试行)第一部分分析篇章编制大纲一、编制依据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及其篇章编制,应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要求,以及拟建项目建设方案等相关资料开展工作。

编制依据主要包括:(一)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其他政策性文件;(二)项目单位的委托合同;(三)项目单位提供的拟建项目基本情况和风险分析所需的必要资料。

(四)国家出台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五)其他依据。

二、风险调查社会稳定风险调查重点围绕拟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和可控性等方面开展。

调查范围应覆盖所涉及地区的利益相关者,充分听取、全面收集群众和各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包括合理和不合理、现实和潜在的诉求等。

结合拟建项目的特点,重点阐述以下部分或全部方面:调查的内容和范围、方式和方法;拟建项目的合法性;拟建项目自然和社会环境状况;利益相关者的意见和诉求、公众参与情况;基层组织态度、媒体舆论导向,以及公开报道过的同类项目风险情况。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7.08•【字号】渝国资发〔2020〕12号•【施行日期】2020.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的通知机关各处室:《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2020年第13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7月8日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面依法治国战略,进一步规范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促进市国资委依法履行职责,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重庆市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制定的《国资委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市国资委依据法定职责和程序制定的涉及或影响市属国有重点企业、区县国资监管机构或国有企业权利义务,在一定期限内反复适用,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定、办法、实施细则、规则和意见等公文。

市国资委内部工作规范,人事任免决定,请示和报告,工作方案,对具体事项的通报、通知、批复、提示、提醒以及处理决定等,不属于规范性文件。

规范性文件应当以“决定”“公告”“通告”“意见”“通知”等文种公布施行,不得使用“报告”“请示”“批复”“函”“纪要”等文种。

规范性文件名称不得冠以“法”或者“条例”。

第三条市国资委规范性文件的立项、起草、审查、审议、公布、培训、宣传、解读、执行监督、清理、汇编等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国资委代拟的规范性文件参照本办法适用。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 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市政府审批(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一)占用耕地面积超过35公顷;(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100户以上或移民安置人口超过500人;(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应当单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四)在项目审批前发生过大规模集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

(五)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第三条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情况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项目单位负责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委托并配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负责按照项目单位的委托和有关要求认真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机构负责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委托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提出咨询意见。

第四条 政府投资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企业投资的核准类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应当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采取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勘察等方式对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查找风险点,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独立篇章。

第六条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篇章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项目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风险等级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7.22•【文号】发改评督规〔2024〕1103号•【施行日期】2024.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考核评价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评督规〔2024〕1103号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为健全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2024年7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重大项目后评价制度,规范项目后评价工作,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建立政府投资支持基础性、公益性、长远性重大项目建设长效机制,加强政府和企业投资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政府投资条例》《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中央预算内投资项目监督管理办法》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投资项目(不含境外投资、外商投资项目)后评价,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开展的中央预算内投资(国债)项目后评价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项目后评价,是指选取有代表性的项目,在项目竣工验收并投入使用一定时间后,将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效果与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含概算)文件及其审批文件、项目申请书及其核准文件的主要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提出评价意见和对策建议,并反馈到项目参与各方,形成良性项目决策和管理机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7.05•【字号】渝发改环[2011]871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发改环〔2011〕871号2011年7月5日发布)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有关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发布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6号令,以下简称《能评办法》)已于2010年11月1日施行。

为做好我市发展改革系统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现就贯彻落实《能评办法》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对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加强节能工作,是落实节约资源基本国策的一项重要措施。

开展节能评估和审查,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和节能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对促进各级各类用能单位科学合理利用能源,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从源头上杜绝能源浪费,控制温室气体排放,推进我市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具有重要意义。

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增强执行《能评办法》的自觉性,切实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和开工建设的前置性条件,以及项目设计、施工和竣工验收的重要依据,确保节能评估和审查工作落到实处。

二、做好项目节能评估工作(一)节能评估实行分类管理。

我市发展改革系统管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按照项目建成投产后年能源消费量实行分类管理。

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分类管理目录(试行)》(见附件1)的规定分别编制节能评估报告书、节能评估报告表(以下统称节能评估文件)或填写节能登记表。

由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或核准以及争取国家发展改革委资金支持的项目,其节能评估按照《能评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产业政策
【发文字号】发改投资[2012]2492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8.16
【实施日期】2012.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
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2〕2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我委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8月16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简称“项目”,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机构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机构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机构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2.06•【字号】渝发改投[2012]95号•【施行日期】2012.0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承担投资咨询评估任务机构的通知(渝发改投〔2012〕95号)有关咨询评估单位:为了进一步提高投资咨询评估的质量和效率,根据《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9号令)等有关规定,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的2011年工程咨询单位资格名单(2011年第21号公告),经研究,现将承担我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见附表)予以公告,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资咨询评估包括投资项目决策(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报告、节能减排及环境治理报告等)咨询评估和工程投资概算咨询评估两大类。

投资项目决策咨询评估任务委托,按《重庆市发展改革委投资项目决策咨询评估侯托机构名单》对应专业排队顺序选择承担咨询评估任务机构;工程投资概算咨询评估任务委托,按《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工程投资概算咨询评估侯托机构名单》排队顺序选择承担咨询评估任务机构,对特别重要项目或特殊事项的咨询评估任务,我委可以通过招标或指定方式确定评估机构。

二、我委向选定的评估机构出具统一印制的《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咨询评估委托书》,对评估的内容、重点、完成时限等提出明确要求,并抄送项目法人。

咨询评估委托书发出后,承担咨询评估任务的入选咨询机构应按照委托书要求开展咨询评估工作,如果不接受该任务,须在咨询评估委托书发出后2个工作日内来文说明有关情况。

累计两次拒绝接受委托任务的,不再纳入我委委托投资咨询评估任务的咨询评估机构名单。

三、评估机构接受委托任务后,要精心组织,评估工作要及时向我委报告评估进度及其它有关情况。

深入现场,落实规划、国土、环评等外部条件,认真分析比选建设方案,严格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和建设标准,严格投资控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4.19•【字号】渝发改环〔2019〕505号•【施行日期】2019.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固定资产投资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渝发改环〔2019〕505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经济信息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产业促进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经济信息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和优化营商环境的部署要求,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工作要求,进一步深化建设项目节能审查“放管服”改革,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向减审批、强监管、优服务,大力优化营商环境,保障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重庆市行政辖区内的国家级、市级开发区(包括高新区、开发区、产业园区等,下同),以及对范围进行调整的开发区和其他需进行节能整体评价的特定区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行告知承诺制。

但下列两类项目除外。

年综合能源消费量不满1000吨标准煤(改扩建项目按照建成投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增量计算,电力折算系数按当量值,下同),且年电力消费量不满500万千瓦时的工程建设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的行业目录》(发改环资规〔2017〕1975号)所列的工程建设项目。

此类项目不编制单独的节能报告,可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中对项目能源利用情况、节能措施情况和能效水平进行分析,不再单独进行节能审查。

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核准以及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及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准煤以上的工程建设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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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推动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由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市政府审批(核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适用本办法。

(一)占用耕地面积超过35公顷;
(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100户以上或移民安置人口超过500人;
(三)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应当单独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四)在项目审批前发生过大规模集访、群访等群体性事件。

(五)其他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

第三条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根据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情况审批(核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项目单位负责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委托并
配合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开展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项目实施过程中的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负责按照项目单位的委托和有关要求认真开展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机构负责按照市发展改革委的委托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提出咨询意见。

第四条政府投资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委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企业投资的核准类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市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申请报告阶段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五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应当从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等方面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评估,采取专家咨询、专题座谈、抽样调查、实地勘察等方式对风险进行调查分析,查找风险点,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独立篇章。

第六条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篇章应当包括评估事项和评估过程,各方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项目实施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风险等级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七条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应参考本暂行办法所附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参考表。

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级分为以下三级:
(一)高风险:大部分人民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二)中风险:部分人民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三)低风险:多数人民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民群众有意见。

第八条相关市级部门、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在向市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提出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的综合性意见。

第九条市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要求其对符合本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的项目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提出咨询意见,形成咨询专册。

第十条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意见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总体评价;
(二)内容完备性和方法科学性评价;
(三)风险因素识别的完整性、准确性评价和风险初判的客观性评价;
(四)防范、化解风险方案措施的完整性、可行性和有效性评价;
(五)风险等级评价。

第十一条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篇章、确定的风险等级、以及评估咨询意见是项目审批(核准)的重要依据。

(一)风险等级确定为高风险的,不予审批(核准)。

项目单位优化调整方案后重新报送审批(核准);
(二)风险等级确定为中风险的,待采取有效的防范、化解风险措施后,再行审批(核准);
(三)风险等级确定为低风险的,在做好解释说服工作后可以审批(核准)。

第十二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评估咨询工作。

第十三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机构和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机构应对在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和咨询过程中获取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保密。

第十四条社会风险稳定评估专章和风险评估咨询专册编制费用分别纳入可研(核准)编制费和可研(核准)评估费计取。

第十五条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单位应当做好社会稳定风险防范和化解工作。

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不稳定因素,应当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按照规定做好风险防范化解工作。

第十六条市发展改革委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
项目未经评估做出批复或者不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意见做出批复,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给国家和社会造成较大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编制机构在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时,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弄虚作假,导致审批(核准)部门做出错误结论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直接负责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咨询评估机构未按规定提出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咨询意见或者咨询意见与事实差距较大的,依法追究单位和直接负责人的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部门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上报国务院或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的项目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执行。

其中需要市发展改革委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按《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投资咨询评估管理办法(试行)》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由市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参考表
附件:
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标体系参考表
2、指标中做标记的指标为一票否决,即只要该指标不合格即认为存在高风险;
3、本指标体系采用得分法计分,分值越高说明风险越小;
4、采用本指标体系的得分风险等级划分建议为:80分以上为低风险;60-79分为中风险;60分以下为高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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