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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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发改投资 [2012]249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发改投资 [2012]2492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南第一条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简称“项目”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并列出风险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的方案措施,提出采取相关措施后的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建议。

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并设独立篇章。

第四条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分为三级:高风险: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人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五条由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或其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对项目单位做出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开展评估论证,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公示、问卷调查、实地走访和召开座谈会、听证会等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的主要内容为项目建设实施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各方面意见及其采纳情况,风险评估结论和对策建议,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以及应急处置预案等内容。

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发展改革部门、中央管理企业在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申报文件中,应当包含对该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的意见,并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七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在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可以根据情况在咨询评估委托书中要求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和评估报告提出咨询意见。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

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方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发展是第一要务,稳定是第一责任”的理念,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重大事项决策实施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正确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充分发挥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在重大事项决策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重大事项,是指在经济社会发展中,集团各部室、各子公司制定和实施的,具有全局性、长远性、根本性,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问题的重大决定、重大改革举措和重点工程建设项目、大型活动等事项。

第三条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是指在制定和实施重大事项前,对可能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进行科学系统、客观公正的预测、分析和评估,确定风险等级,制定风险应对策略和预案,作出风险评估结论。

第四条工作原则〔一〕以人为本,执政为民。

坚持把人民群众是否拥护作为出台重大事项决策的基本准则,把人民群众是否满意作为检验各项工作成效的基本标准,做到发展为了人民、发展依靠人民、发展成果由人民共享。

〔二〕科学评估,统筹兼顾。

把实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作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目标,统筹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对重大决策可能出现的稳定风险进行先期预测、先期评估、先期化解,确保决策的依法贯彻执行和顺利推进。

〔三〕分级管理,分级负责。

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做到应评估全评估、不评估不决策。

〔四〕民主决策,依法行政。

建立健全充分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的重大决策机制和科学、公平、公正、公开的决策程序,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纳入标准化、法制化的轨道,确保全面、客观、准确实施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第二章评估责任主体第五条集团党委负责组织、领导集团公司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

第六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一〕决策的提出部门;〔二〕改革的牵头部门;〔三〕政策的起草部门;〔四〕工程建设项目的实施;〔五〕重大活动的主办单位;〔六〕其他有关部门。

浅谈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浅谈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浅谈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浅谈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随着我国经济持续快速的发展,围绕经济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问题也受到越来越广泛的关注,其中社会稳定工作就是关注的焦点之一。

虽然在社会转型期出现社会矛盾增多的现象,是发展中国家在前进途中不可避免的一种常态,但是如何有效规避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矛盾,奠定社会稳定的基石是我国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键。

在众多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中,重大项目建设是引发社会矛盾的一个重要因素,这主要是由于重大项目建设牵涉面广、影响的利益群体众多、建设周期长,再加上很多重大项目前期论证不充分,匆忙上马,极易引发社会矛盾,从而影响社会稳定。

为了规避重大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社会风险,2012年8月16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发布《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发改投资【2012】2492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

要求凡是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要在项目开展前期工作时,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否则项目不予以受理。

针对该《暂行办法》,2013年2月1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又发布了《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以下简称“《编制大纲》”),规范了风险分析编制和评估的要求。

继国家发改委之后,全国各省、直辖市、自治区相关单位纷纷出台了各自审批权限内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办法。

由此基本确立了我国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稳评制度。

《暂行办法》、《编制大纲》的出台,为我国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进行了科学、有效的宏观指导和规范,从制度上确立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的地位,将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工作纳入到基本的基建程序中,与土地预审、规划、环评等均成为项目审批环节的一环,将社会稳定工作由被动转入主动,由事后发现转入事前排查。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编制大纲及说明(试行)第一部分评估报告编制大纲一、基本情况(一)项目概况。

简述项目基本情况,主要包括:项目单位、拟建地点、建设必要性、建设方案、建设期、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环境影响、资源利用、征地搬迁及移民安置、社会环境概况(含当地经济发展及社会治安、群体性事件、信访等情况)、投资及资金筹措等内容。

(二)评估依据。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等;国家出台的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意见、国务院及有关部门批准的相关规划、采用的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确定的社会稳定风险评判标准或指标体系。

(三)评估主体。

拟建项目的评估主体指定方、评估主体的组成及职责分工,并具体说明其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专业机构、专家学者、群众代表等参与评估工作情况。

(四)评估过程和方法。

简述评估工作的程序、步骤和主要过程;说明评估工作所采用的主要方法。

二、评估内容(一)风险调查评估及各方意见采纳情况。

阐述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中风险调查的广泛性、代表性、真实性等进行评估的过程和结果。

说明评估主体根据实际需要直接开展或者要求项目单位开展补充风险调查的情况。

对收集的拟建项目各方面意见进行梳理和比较分析,形成能够反映实际情况的信息资料,并阐述其采纳情况。

(二)风险识别和估计的评估。

一是风险识别评估。

对风险分析篇章中风险识别的完整性和确定性提出评估意见;根据风险调查评估结果,对拟建项目可能引发的主要社会稳定风险因素进行补充完善,并汇总。

二是风险估计评估。

对风险分析篇章中风险估计的客观性、分析内容的完备性、分析方法的适用性提出评估意见;预测估计主要风险因素发生概率、影响程度和风险程度。

(三)风险防范和化解措施的评估。

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中提出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进行评估,并补充完善。

针对拟建项目可能引发的社会稳定风险,进一步补充完善和明确落实各项防范、化解措施的责任主体和协助单位、具体负责内容、风险控制节点、实施时间和要求。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国家产业政策
【发文字号】发改投资[2012]2492号
【发布部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含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原国家计划委员会) 【发布日期】2012.08.16
【实施日期】2012.08.1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
行办法》的通知
(发改投资〔2012〕249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国务院各部门、直属机构、办事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各中央管理企业:
为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我委制定了《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12年8月16日
附件:
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建立和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核报国务院审批、核准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建设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简称“项目”,下同),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重大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对社会稳定风险进行调查分析,征询相关群众意见,查找。

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

云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全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管理,从源头上减少能源浪费,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评估,是指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用能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分析和评价,为项目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评估和审查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是本省节能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节能工作的监督管理,并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的节能分析篇(章)。

第五条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单位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中应当编制独立的节能篇(章)。

节能篇(章)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所在地能源供应条件;(二)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三)项目能源消耗种类、数量及能源使用分布情况;(四)能耗指标;(五)项目节能措施及效果分析。

第六条凡属于核准、实行行业准入政策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上实行审批的固定资产投页脚内容1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前报省经委进行项目节能审查;不属于核准、未实行行业准入政策或年综合能耗2000吨标准煤以下实行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在开工前报州、市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项目节能审查。

建筑节能的监督管理按照现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省经委在受理项目节能审查申请后,应当会同有关部门进行审查,可以指定有资质的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并出具评估报告,评估费用从工程项目的前期费用中列支。

第八条节能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是否符合《中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合理用能标准和节能设计规范的要求;(二)项目的能源消耗总量及种类是否合理;(三)项目的设计是否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是否达到同行业国内能耗先进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其建筑、设备、工艺和产品单耗是否达到国家和我省规定的标准;(四)是否严格执行国家推广或淘汰的设备、产品目录;(五)项目能耗指标、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和预期达到的节能效果分析;(六)其他依法应当具备的内容。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南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南

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南《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指南》嘿,朋友!今天来和你讲讲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这个事儿。

我刚开始接触这的时候,那真是一头雾水啊。

一、基本注意事项首先,你得清楚啥叫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简单说呢,就是那种投资金额特别大,对一个地方或者一个领域影响很深远的项目,像建个大型工厂或者修个大铁路那种。

评估的时候呀,资料可得收集全了。

项目的基本情况,这就好比你要了解一个人的基本信息一样,是必须的。

我当时就犯迷糊,遗漏了一些项目背景资料,后来被指出才重新返工,所以这一步一定要认真细致。

二、实用建议1. 识别相关利益者的时候有个诀窍。

不仅仅是考虑直接受到影响的人,周围那些看似间接相关的也要考虑进去。

比如说建个工厂,不只是住在工厂周边会被噪音影响的居民,还有可能因为货物运输要经过的路上的商户啊之类的。

这就像你往池塘里丢颗石子,泛起的涟漪可不只最外面那一圈。

2. 调查方法也很重要。

问卷调查加上实地走访,我觉得是个很棒的组合。

问卷调查能覆盖比较大的范围,但是实地走访才能真正听到大家的心声。

记得问卷设计要简单易懂,就像咱们平常说话那样直白。

我当时设计问卷就太专业化了,好多老百姓都看不明白,结果收集到的信息特别有限。

三、容易忽视的点风险的动态性很容易被忽视。

一个项目可能开始的时候某个风险看起来很小,但是随着项目进行或者外部环境变化可能就变大了。

我做过的一个项目,最初地下水位的变化以为不会产生大影响,但是随着项目施工规模扩大,就成了一个很大的风险因素。

所以要持续监控风险情况。

另外,舆论这个无形的力量也不能小看。

现在社交媒体这么发达,一点风吹草动可能就在网上引起轩然大波,一定要关注网络舆论。

四、特殊情况要是项目涉及到一些特殊群体,像少数民族地区的项目,那就得更谨慎了。

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是最基本的。

这可不是一句空话,我曾经有个同事就因为没有深入了解当地习俗,提出了一个完全不符合当地情况的方案,差点引发大麻烦。

关于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

关于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各镇、县级各有关部门:根据市委维稳办、市发改委《关于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通知》,《**县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明确评估程序,统一工作标准,使全县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估制度化、规范化、统一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是一项复杂的系统性工程,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矛盾日益凸显,且涉及领域和范围不断扩大,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重要性日渐显现,单凭维稳部门推动此项工作已不能适应当前社会的需求,需要各级各有关部门认识到位、共同参与。

为应对当前社会面临的新常态,进一步贯彻落实十八大、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2014年,省、市、县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作为推动重大决策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着力点和切入点,同时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率达到80%”作为维护稳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的唯一指标,分值为2分。

2015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关键年,全县要巩固保持2014年良好势头,再接再厉、趁热打铁、乘势而上,推动我县风险评估工作不断取得新成效。

二.明确主体,抓好落实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谁决策谁负责、谁经办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和归口评估的要求,申报项目的部门和县人民政府是负责组织实施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责任主体。

一般由项目的报建单位承担评估及责任,或由项目所在地政府指定评估责任主体,也可以委托工程咨询单位进行第三方评估;各镇、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增强责任感、紧迫感,加强组织领导,结合实际,不断修改完善针对性、操作性强的专项稳定风险评估制度和配套办法,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三.严格程序,规范评估各镇、各有关部门要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作为上项目的前置程序和必备条件,坚持事前评估,做到“应评尽评”,并将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纳入党委、政府决策程序,实施前必须经决策机关领导班子会议集体讨论决定,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论应作为决策的重要参考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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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发展改革委员会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方法
(试行)
第一条为了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可能影响社会稳定风险的科学预测、分析和评估和防范,促进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切实预防和减少社会不稳定因素对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影响,规范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规定,参照《国家发展改革委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暂行办法》(云发改投资〔2013〕2492号),结合全省实际,特制订本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是指经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对我省国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有显著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第三条经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以及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的在本省内建设实施的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以下简称项目),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单位在组织开展项目前期工作时,应当开展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并委托具备相应资格的机构编制独立的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作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的重要内容。

第五条社会稳定风险分析应当充分征询各利益相关者,尤其相关群众的意见和潜在的诉求,查找并逐一列出风险点,从中筛选出主要的、关键的风险因素,对风险发生的可能性及影响程度作出判断,并提出防范和化解风险具体的方案措施,综合判断拟建项目落实风险
防范化解措施后的预期风险等级。

第六条项目社会稳定风险等级总共分为三级:
高风险(Ⅰ):大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特别强烈,可能引发大规模群体性事件。

中风险(Ⅱ):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反应强烈,可能引发矛盾冲突。

低风险(Ⅲ):多数群众理解支持但少部分群众对项目有意见,通过有效工作可防范和化解矛盾。

第七条社会稳定风险分析评估论证工作,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指定的评估主体组织展开。

评估主体如果是具备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应当具有甲级资质。

评估主体不得承当同一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项目申请报告的编制。

第八条评估主体应当采取听证、公示、实地调查、专家评估等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分析判断并确定风险等级,提出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

第九条省发展改革委托工程咨询机构评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申请报告时,应当要求对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提出咨询意见。

第十条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时省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或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以及核报省政府审批、核准项目的重要依据。

评估报告认为项目存在高风险或者中风险的,省发展改革委不予审批、核准和核报;存在低风险当有可靠防控措施的,省发展改革
委可以审批、核准或者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以及核报省人民政府审批、核准,并应当在批复文件中提出切实落实防范、化解风险措施的要求。

第十一条省发展改革委对应当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的项目不经评估做出批复或者不根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做出批复,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给公共利益或者国家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二条在评估工作中,项目单位和评估主体违反有关规定进行评估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出具评估报告,导致审批(核准)部门做出错误决策,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给公共利益和国家财产造成较大损失的,应当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三条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社会稳定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加强对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指导。

项目单位作为直接责任人,应当提前做好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协调沟通工作,并全程参与社会稳定工作。

第十四条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分析篇章和评估报告编制大纲(试行)的通知》(发改办投资〔2013〕428号)编制。

第十五条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建立健全本地区重大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云南省重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审查指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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