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对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应急管理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1.10•【文号】发改能源规〔2022〕53号•【施行日期】2022.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厅(委、局)、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管委、局)、交通运输厅(局、委)、农业农村厅(局、委)、应急厅(局)、市场监管局(厅、委)、消防救援总队,国家能源局各派出机构,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十三五”期间,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充电技术快速提升,标准体系逐步完备,产业生态稳步形成,建成世界上数量最多、辐射面积最大、服务车辆最全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
但快速发展的背后仍存在居住社区建桩难、公共充电设施发展不均衡、用户充电体验有待提升、行业质量与安全监管体系有待完善等突出问题,亟需加快相关技术、模式与机制创新,进一步提升充电服务保障能力。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21—203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0〕39号),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突破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瓶颈,推动构建新型电力系统,助力“双碳”目标实现,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到“十四五”末,我国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进一步提升,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能够满足超过2000万辆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一、加快推进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安装(一)完善居住社区充电设施建设推进机制。
重庆市充电车位配置标准

重庆市充电车位配置标准
1. 公共停车场:根据《重庆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建设与管理办法》规定,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停车场(库),应当按照停车位总数的10%以上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
其中,大型公共停车场(库)应当按照停车位总数的20%以上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
2. 住宅小区:新建、改建、扩建的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停车位总数的10%以上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
其中,大型住宅小区应当按照停车位总数的20%以上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
3. 商业综合体:新建、改建、扩建的商业综合体,应当按照停车位总数的10%以上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
其中,大型商业综合体应当按照停车位总数的20%以上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
4. 交通枢纽:新建、改建、扩建的交通枢纽,应当按照停车位总数的10%以上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
其中,大型交通枢纽应当按照停车位总数的20%以上的比例设置充电设施。
5. 其他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其他场所,如医院、学校、公园等,也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合理配置充电设施。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比例是最低要求,具体配置还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
同时,充电设施的配置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技术标准和规范。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10.23•【字号】渝发改能源〔2017〕1264号•【施行日期】2017.1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建设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发改能源〔2017〕1264号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有关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2号),我们制定了《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能源局2017年10月23日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规范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的投资、建设、运营,促进电动汽车推广应用,保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全高效运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5〕212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充电基础设施是指充电站、换电站、充电桩及其接入上级电源的相关设施,是新型的城市基础设施,包括:(一)自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个人用户所有或长期租赁的固定停车位建设,为其个人使用的电动汽车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二)专用充电基础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园区等内部停车位建设,为公务车辆、员工车辆等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以及在公交车、客运汽车、出租车、环卫、物流等专用车站场建设,为对应专用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基础设施。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能源局•【公布日期】2024.01.27•【文号】•【施行日期】2024.01.2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加强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的指导意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北京市城管委,天津市、辽宁省、上海市、重庆市、四川省、甘肃省工信厅(经信委),中国核工业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网有限公司、中国南方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大唐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华电集团有限公司、国家电力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长江三峡集团有限公司、国家能源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华润集团有限公司、国家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广核集团有限公司: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是提升电力系统调节能力的主要举措,是推动新能源大规模高比例发展的关键支撑,是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重要内容。
为更好统筹发展和安全,保障电力安全稳定供应,推动能源电力清洁低碳转型,现就加强电网调峰、储能和智能化调度能力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加快构建新发展格局,着力推动高质量发展,统筹发展和安全,深入推进能源革命,统筹优化布局建设和用好电力系统调峰资源,推动电源侧、电网侧、负荷侧储能规模化高质量发展,建设灵活智能的电网调度体系,形成与新能源发展相适应的电力系统调节能力,支撑建设新型电力系统,促进能源清洁低碳转型,确保能源电力安全稳定供应。
——问题导向,系统谋划。
聚焦电力系统调节能力不足的关键问题,坚持全国一盘棋,推动规划、建设、运行各环节协同发展,推动技术、管理、政策、机制各方面协同发力,充分发挥源网荷储各类调节资源作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能源部,能源部,能源部•【公布日期】2022.01.25•【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政策解读充电基础设施是电动汽车用户绿色出行的重要保障,是促进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推进新型电力系统建设、助力双碳目标实现的重要支撑。
2022年1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等多部门联合印发了《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提升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服务保障能力的实施意见》(发改能源规〔2022〕53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对于指导“十四五”时期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政策背景“十三五”时期,我国充电基础设施实现了跨越式发展,在充电技术、设施规模、标准体系、产业生态等方面均取得显著成效。
截至2021年底,全国充电设施规模达到261.7万台,换电站1298座,服务近800万辆新能源汽车,为我国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
然而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仍有许多突出问题不容忽视。
例如:部分存量小区电力改造施工协调难度大,无法实现固定车位建桩;公共充电设施发展不均衡,城市公共充电场站冷热不均;充电平台数量多,多平台启停及多渠道支付尚未全面覆盖,充电路径规划、站桩导航功能不完善,用户找桩难、找桩慢,充电的便捷性仍需提升;部分充电桩运维不及时,缺乏充电保障预案,节假日高速公路充电排队长问题日益凸显;监管体系尚不健全,安全管理责任、管理机制亟待完善。
为此有必要进一步加强顶层设计,明确相关责任,形成工作合力,推动解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维中存在的问题,助力电动汽车行业高质量发展。
二、政策意义《实施意见》明确了充电基础设施发展目标。
《实施意见》立足于全面支撑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落地,强化规划引导作用,提出省级和市级充电基础设施布局规划编制要求,明确了城市公共、县城和乡镇、高速公路、单位和园区内部等各类充电基础设施的建设要求,为“十四五”时期,加快形成适度超前、布局均衡、智能高效的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提供了目标指引。
充电桩设计、成本相关问题

3
交流充电桩: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有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能的专用装置。 (PS:俗称普通充电机,充电时长一般为6-8小时,不具备整流功能, 采用220V交流进线电源,设备尺寸一般宽350X深250X高600,额定功率 7KW,适用于住宅项目)
二、重点设计条文分析:
《民用建筑电动汽车充电设备配套设施设计规范》(以下简称车充规)重 要条文列举如下: 4.1.2 民用建筑停车库(场)电动汽车停车位应集中布置成电动汽车停车区, 集中充电区充电停车位数量不得大于50辆, 防火分区的划分应按《汽车库、修 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执行。 4.1.3 大型停车库(场)应设置多个分散的电动汽车停车区,并宜靠近停车库 (场)出口处。 4.2.7 充电设备的布置应靠近电动汽车停车位以便于充电,宜靠墙布置或柱布 置,当无墙或柱时布置在相邻车位中间。交流充电桩外轮廓不应占用电动汽车 停车位,非车载充电机轮廓距电动汽车停车位边缘净距不应小于400mm。 (PS:快充机净距要求对柱网影响较大)
二、重点设计条文分析:
4.2 充电设备布置方式请参见《车充规》表4.2.7 要求充电设备距离车位边线有一定距离,请建筑专业配合设置。
5.1.8 低压配电系统中应设置有源滤波装置; 变压器负载率不宜高于70%; 功率因素补偿电容器组应配置电抗器 (PS:对充电车位数较多的车库,应采用专用变压器,设置独立房间)
重庆充电桩设计相关问题汇报
201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5〕73号 相关条文摘录: 原则上,新建住宅配建停车位应100%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建设安装 条件,大型公共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或预留 建设安装条件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每2000辆电动汽车至少配套建设一 座公共充电站。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 设实施方案的通知》(2015月12月30日发文) 相关条文摘录: ――凡新建住宅配建的停车库必须100%建设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或预留 建设安装条件(包括预埋电力管线和预留电力容量)。 ――凡新建的交通枢纽、超市卖场、商务楼宇,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办 公场所,学校、医院、文化体育场馆以及独立用地的公共停车场、停车换 乘(P+R)停车场等,在主城区按照不低于总停车位数量10%的比例建设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重庆市能源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20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

重庆市能源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20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能源局,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0.09.27•【字号】渝能源电〔2020〕69号•【施行日期】2020.09.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重庆市能源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申报2020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重庆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两江新区经济运行局,各有关单位: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20〕86号)和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委、市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2020年度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财政补贴政策的通知》(渝财规〔2020〕8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现就申报2020年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申报主体符合《重庆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渝发改能源〔2017〕1264号)的充电运营企业。
二、补贴对象根据渝财规〔2020〕8号文件要求,我市2020年充电设施补贴对象如下:直流补贴对象为本市面向全社会公众开放、提供公共服务的插充式直流充电设施和在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建设,主要为本单位公务车辆及职工自有车辆提供服务的非经营性插充式直流充电设施;交流补贴对象为在党政机关及其所属公共机构内部停车场建设,主要为本单位公务车辆及职工自有车辆提供服务的非经营性插充式交流充电设施。
申请建设补贴的充电设施,应以充电站为单位进行申报。
已获得建设补贴的充电设施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三、补贴标准直流充电设施给予4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交流充电设施给予100元/千瓦的一次性建设补贴。
四、申报条件(一)具有建设备案证;(二)按程序完成项目竣工验收,并由业主、建设和运营三方共同出具验收证明。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11.17•【字号】渝发改规范〔2023〕12号•【施行日期】2023.11.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消费品工业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渝发改规范〔2023〕12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管委会、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管委会、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1月17日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若干措施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恢复和扩大消费的措施》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电子产品消费的若干措施》《关于促进汽车消费的若干措施》等文件精神,着力释放消费潜力,促进消费持续恢复回暖,结合重庆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措施。
一、大力促进汽车消费1.支持老旧汽车更新消费。
加快淘汰报废国三及以下排放标准乘用车、违规非标商用车。
鼓励有条件的区县制定汽车以旧换新政策,联合汽车生产商、经销商举办汽车以旧换新活动,开展汽车更新补贴。
加快培育二手车市场,落实国家二手车交易增值税减税措施,合理增加二手车平台企业抽检频率,提高二手车市场交易信息透明度,支持鼓励二手车出口。
探索建设机动车全生命周期管理服务平台,加强汽车流通领域规范管理。
(责任单位:市公安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商务委、重庆市税务局、市市场监管局、重庆海关、市交通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各区县政府)2.降低新能源汽车购置使用成本。
全面落实构建高质量充电基础设施体系、支持新能源汽车下乡、延续和优化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等政策。
科学布局、适度超前建设充、换电基础设施体系,保障出租车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营,加快居住区、商业场所、公共活动场地、高速公路等场景充电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