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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同之债的法律规定(3篇)

共同之债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共同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的债务。

在我国,共同之债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

本文将详细阐述共同之债的法律规定,包括共同之债的概念、特征、种类、成立要件、效力、清偿、追偿等方面的内容。

二、共同之债的概念与特征1. 概念共同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共同对债权人承担的债务。

在共同之债中,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请求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2. 特征(1)债务人的数量:共同之债的债务人数量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2)债权人的权利: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债务人请求全部或部分履行债务。

(3)债务人的义务: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向债权人履行债务。

(4)债务的连带性:在共同之债中,债务人之间的债务具有连带性,即任何一个债务人都有义务对债权人的债务承担全部责任。

三、共同之债的种类1. 按债务人的关系划分(1)连带共同之债:债务人之间具有连带责任。

(2)按份共同之债:债务人之间按份额承担债务。

2. 按债务的内容划分(1)金钱之债:以金钱为标的的债务。

(2)非金钱之债:以物品、劳务、智力成果等非金钱为标的的债务。

四、共同之债的成立要件1. 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的债权债务关系。

2. 债务人数量为两个或两个以上。

3. 债务人的债务具有连带性或按份性。

4. 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五、共同之债的效力1. 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2. 债务人之间的内部关系不影响债权人对外行使权利。

3. 债务人之间可以就债务的承担达成协议。

4. 债务人之间的追偿权。

六、共同之债的清偿1. 债权人可以请求任何一个债务人履行债务。

2. 债务人应当履行债务,不得拒绝。

3. 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可以请求其他债务人承担相应的份额。

4. 债务人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其他债务人承担全部债务。

七、共同之债的追偿1. 债务人之间可以就债务的承担达成协议。

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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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2形成性考核参考答案作业1参考答案一、名词解释:1、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特定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

2、按份之债是指债的多数人主体一方的当事人各自按照一定份额享受权利或者负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3、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财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卖得价款优先受偿。

4、合同是指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5、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生要约的一方为要约人,另一方为受要约人或相对人。

6、不安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性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中止履行合同的义务。

二、填空:1、合同的约定法律的规定债务实现债权2、诚实合法原则平等自愿原则协商一致原则3、招标投标开标和决标4、丧失双倍5、保证抵押质押定金留置6、委托人7、债务人8、运送合同保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居间合同9、法定义务公益义务三、问答题:1、答:⑴债的主体的特定性。

债的主体的特定性,是指债的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只能是特定的人,而不能是不特定的人;⑵债权是一种请求权,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的内容位债权和债务,也有一定的特殊性。

债权是债权人请求债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因而是请求权。

债务具有特定性。

债务表现为特定人的特定行为;⑶债的客体的多样性。

债的客体是指债权债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它可以是物、行为,也可以是智力成果等;⑷债可因不法行为而发生。

2、答:⑴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⑵合同是由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⑶合同是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协议。

z A--------------------------------------------------------------------------------s‑@ V--------------------------------------------------------------------------------c1Cu ?3、答:又称合同的必要条款,是指合同必须具备的条款。

第42讲_债的发生原因(2)、债的分类、债的效力、债务违反的样态

第42讲_债的发生原因(2)、债的分类、债的效力、债务违反的样态

【举例】①甲误以为欠乙1万元而向乙清偿,但实际上甲并未对乙负债。

②甲明知不欠乙钱,而仍向乙清偿1万元。

——不构成不当得利③合同被撤销后,基于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受给付一方当事人对于此前所受领的给付为不当得利,应返还给对方当事人。

④债务人对已过诉讼时效的债务进行清偿,债权人有权受领,不属于不当得利,视为债务人放弃时效利益。

【2017·单选题】根据民法相关规定,下列给付中,能够引起不当得利之债发生的是()。

A.非债清偿给付B.债务清偿期届至前的给付C.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D.不法原因的给付【答案】A【解析】不当得利可以因给付而发生,给付欠缺给付目的即构成不当得利,如非债清偿。

但履行道德义务而为的给付、债务清偿期届至前的给付、明知无债务的给付、不法原因的给付不适用不当得利。

二、债的分类(★)1.根据债之设定及其内容是否允许当事人自由决定划分(1)意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由当事人依其自由意思而决定的债。

(2)法定之债:是指债的发生及其内容均由法律加以规定的债。

2.根据债的给付标的不同划分(1)实物之债;(2)货币之债:可发生履行迟延,但不发生给付不能的问题(3)利息之债;(4)劳务之债:具有人身性,一般须由债务人亲自履行;不得强制履行,只能通过损害赔偿予以救济。

(5)智慧成果之债:如专利权转让。

(6)损害赔偿之债。

3.根据债的双方主体人数划分(1)单数主体之债:债权人与债务人各为一人。

(2)复数主体之债:债的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4.根据“复数主体”之债中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的内部关系划分(1)按份之债(2)连带之债5.根据“复数主体”之债的标的是否可分划分(1)可分之债:债的整体给付可以分成数个独立的给付并且不损害其性质和价值,可分割履行。

(2)不可分之债:是指同一给付的标的不可分的复数主体之债,不可分割履行。

6.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所作划分(1)简单之债:债的标的只有一种,当事人只能按该种标的履行。

民法名词辨析

民法名词辨析

一、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1. 按份之债,是指多数债权人或多数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的债。

2. 连带之债,是指债的主体一方或双方在行使权利或者在履行义务方面存在连带关系的一种债。

* 区分:按份之债的多数债权人的债权或多数债务人的债务是各自独立的,相互间没有连带关系;而连带之债的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或义务是连带的。

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者任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务的履行,或者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虽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内部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二、主义务、从义务、附随义务给付义务包括主给付义务和从给付义务。

1. 主给付义务,简称为主义务,是指债的关系所固有、必备,并用以决定债的类型的基本义务。

2. 从给付义务,简称为从义务,是不具有独立的意义,仅有补助主给付义务功能的义务。

3. 附随义务,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依据,根据债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义务,包括照顾义务、保管义务、保密义务、保护义务等。

* 附随义务与主给付义务的区别:1. 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债的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

2. 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

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 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接触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赔偿损害。

三、违约金、定金、预付款、押金1. 定金: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者其他替代物。

第一讲:债权概述综述

第一讲:债权概述综述
民法学3
第一讲:债权概述
教学目的
正确理解债的含义、性质和效力 了解债的产生原因和主要分类 掌握债的移转、消灭等内容 熟练运用债的原理分析处理各种经济流转案件
债的概念和构成
合同
侵权行为

债产生的原因
缔约过失

不当得利


债的分类
无因管理等
债权让与
债的移转和消灭
债务承担
债的消灭原因
导入案例
该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转移权利

提供劳务或成果
不作为
第二节 债的产生与分类
❖ 一、债的产生原因(掌握) ❖ 二、债的分类(掌握重点分类)
债的发生原因
合同之债 缔约过失责任 侵权行为之债 不当得利之债 无因体的 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 利义务关系的 协 议。
2、恶意的利益返还:应当返还其所得全部利益; 所得利益不在时要给予赔偿;
3、受益时为善意其后为恶意的利益返还:以主观 意志的变化时间为界,前后两段的返还范围按不同规 定分别确定。
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
❖ 张某和王某共乘一辆火车。到站后张某先行下车,列车员发现王某 旁边有一黑色手提包,以为是王某的,便提醒其带好该包。

及第三人,第三人的意志也不能影

响到债权本身 。
对 性
例外:第三人侵害债权
(案例)
应当由谁承担责任?
某甲拾得某乙的无记 名国库券去银行兑付,银 行予以支付。这一结果导 致某乙与银行之间的债权 债务关系终止,某乙的债 权没能实现。
某乙能直 接要求某 甲承担侵 害债权的 责任吗?
第三人侵害债权的构成要件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法学(2)》单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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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国家开放大学电大《民法学(2)》单项选择题题库及答案(试卷号2098)单项选择题1.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oA.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B.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C.主债和从债D.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2.根据合同的成立是否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合同可分为()。

A.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B.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C.双务合同与单务合同D.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3.甲为了不让乙当上先进工作者,在单位布置评选工作后,到处散布谣言,说乙生活作风有问题,从而使乙在评选先进工作者时受到影响,乙因受刺激生病住院,甲侵犯了乙的()。

A.荣誉权B.隐私权C.名誉权D.身体健康权4.张某欠王某二千元债务,同时张为王修理汽车,王应向张支付修理费三手元,在此情况下,张和王之间的债务可以适用()oA.混合B.抵销C.提存D.免除5.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A.可以免除侵害人的民事责任B.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C.可以分担侵害人的民事责任D.不能免除、减轻或分担侵害人的民事责任6.商标法规定,每次续展注册的有效期为()oA. 5 年B. 10 年C. 15 年D. 20 年7.我国继承法规定处于优先接受继承的方式是()oA.法定继承B.遗嘱继承C.遗赠扶养协议D.遗赠8.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胎儿()oA.没有继承权但应为其保留遗产份额B.不享有继承权C.享有继承权D.享有准继承权9.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

A.可以免除侵害人的民事责任B.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C.可以分担侵害人的民事责任D.不影响侵害人承担的民事责任10.根据多数人一方主体各个当事人享受债权或负担债务的情况及其相互间的关系,债可分为()oA.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B.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C.主债和从债D.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11.招标方式订立合同,招标是合同的()oA.要约B.承诺C.要约邀请D.新要约12.甲乙订立买卖合同,约定由买方自提货物,交货时间为当年1月20日,合同订立后,甲于1月4 日通知乙1月20日前提货,但乙一直未去提货。

(完整)债权法简答论述题复习范围(附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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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法简答题论述题复习范围王冬冬整理一、简答题1、债的特征;债是指特定当事人之间得请求一定给付的法律关系。

1)债为特定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2)债为财产性的法律关系.3)债为当事人之间的特别结合关系。

4)债是有存续期限的法律关系。

2、代位权的特征及成立要件;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权利而害及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得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特征:①债权人代位权属于实体法上的权利,而非诉讼法上的权利;②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③债权人的代位权不是形成权,需依赖债务人的权利而行使④是债权的一种法定权能,是债权人固有的权利,而非约定权利。

成立的要件1)须债务人对第三人享有权利且该权利是非专属于债务人本身的权利2)须债务人怠于行使其权利。

3)须债务人已陷于迟延。

4)须有保全债权的必要。

3、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债权人撤销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所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

债权人撤销权的成立要件可分为客观要件与主观要件,因债务人所为行为系无偿行为或有偿行为而不同,在无偿行为场合,只需具备客观要件,在有偿行为情况下,需同时具备客观与主观要件客观要件:①债务人须于债权成立后实施行为②债务人的行为须为使其财产减少的财产行为③须债务人的行为有害债权主观要件:债务人和第三人主观上为恶意4、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只有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才代为履行的保证方式。

连带保证,是指债务人在债务履行期届至时未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方式.一般保证与连带责任保证的区别(1)抗辩权利:一般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连带责任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

(2)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保证期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3)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在连带保证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的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不中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两者保证债务都中断)5、债的移转的特征;债的移转,是指在债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债的主体发生变更。

债权和债务的法律前提和要素

债权和债务的法律前提和要素

债权和债务的法律前提和要素债权和债务是商业交易和日常生活中常见的法律概念。

了解债权和债务的法律前提和要素对于保护自身权益、合法维权以及避免法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讨论债权和债务的法律前提和要素,以便读者对这两个概念有进一步的了解。

一、债权的法律前提和要素债权是指债权人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拥有的主张他人履行给付义务的权利。

在建立债权关系时,需要满足以下法律前提和要素:1. 条约意思一致:债权的成立需要建立在双方当事人的一致意愿之上。

当事人应明确表示愿意建立债权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2. 法定事由:债权的成立需要存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定事由。

比如,购买商品产生的债权关系需要符合相关消费法律法规的规定。

3. 合法对象:债权的主体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即具备与他人建立合约并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

未成年人、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不能成为债权人。

4. 物的要件:债权的内容应具有可以评估的经济价值。

这意味着债权的对象可以是金钱、物品、服务或其他可以量化或估算价值的权益。

二、债务的法律前提和要素债务是指债务人根据合同或法律规定应履行的支付义务。

下面是建立债务关系时需要满足的法律前提和要素:1. 合同一致:债务的成立需要建立在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合同协议上。

合同应明确约定债务人应履行的义务、履行的时间和方式等。

2. 债务人的能力:债务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合同约定的义务。

与债权相同,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人等不能成为债务人。

3. 法定事由:债务的成立需要依据法律法规规定的相应事由。

比如,租赁合同所基于的是租赁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租赁关系。

4. 履行的对象:债务的对象可以是金钱、货物、服务等具体的权益。

债务人应履行约定的义务,将约定的权益转移给债权人。

总结:债权和债务在商业和日常生活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了解债权和债务的法律前提和要素是维护自身利益和避免法律纠纷的基础。

债权的建立需要条约意思一致、法定事由、合法对象和物的要件;债务的成立要求合同一致、债务人能力、法定事由和履行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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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份之债成立的要件是什么?
按份之债的成立,通常是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

如数人合买一座房屋,按约定的比例各自支付价金;数人合伙经营一饭店,按约定的份额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等。

按份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

当债权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务。

在按份之债中,可能是按份债权,也可能是按份债务,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又存在按份债务。

2、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即按份之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给付原因,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

在特殊情况下,因债的移转,如债权一部让与、债务一部承担,也可以发生按份之债。

3、债的标的为可分即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可以分为数个给付,而不损害其价值。

当给付为物时,标的物须为可分;当给付为行为时,此行为须可以分解为由数个人完成的行为。

不可分的给付,不能成立按份之债。

这里的不可分,包括给付性质上不可分(如标的物在性质上不可分)以及因当事人约定给付不可分两种情形。

4、当事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数个债权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数个债务人依一定的份额负担债务。

如果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此份额不能确定,则在当事人之间只能成立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但是,当事人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如果通过协确定了各自的债权份额或者债务份额,这时也成立按份之债。

责任编辑: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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