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看守所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地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9.15•【字号】本政办发〔2020〕31号•【施行日期】2020.09.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土地资源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各委办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和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调整完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11号)、《关于公布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辽自然资发〔2020〕63号)要求,我市完成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调整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予以公布,此标准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2020年1月1日以后至新的区片综合地价公布之日期间上报市政府审查、省政府审批的建设用地,新的补偿标准如高于原补偿标准,当地政府应在新标准公布之日起1个月内,按新标准追加补偿,并将追加补偿情况报市自然资源局备案。
新的区片综合地价公布以后上报市政府审查的建设用地,执行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各县(区)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0年9月15日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说明一、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内涵。
本溪市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征收农民集体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不包括法律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涉及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
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比例。
按照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参照近年征地补偿费用在农村集体和农民个人之间的实际支付比例,我市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中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比例为:3∶7。
三、征收农民集体建设用地、未利用地的补偿标准,以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为基础,按以下系数调整:建设用地1.0、未利用地0.8。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2018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17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2018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2018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的通知本政办发〔2018〕17号各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2018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4月8日本溪市2018年度土地储备计划一、2017年度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序号项目名称位置规划用途用地面积(公顷)资金需求预期收益(亿元)土地储备库入录情况1港华燃气闲置土地开发项目明山区明山街道办事处、金山街道办事处;平山区工人街道办事处居住、市政公共设施6.601.051.25未入库2本溪市明山区新型城镇化建设项目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办事处居住、商业、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公共设施306.537.1632.03未入库3本溪市明山区荣山街改造项目明山区高峪街道办事处居住16.592.30未入库4平山甲楼低效利用地改造项目平山区平山街道办事处居住12.206.008.30已入库5太子河新城C-10地块改造项目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办事处居住9.23----已入库合计351.1516.5144.65二、2018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序号项目名称位置规划用途用地面积(公顷)资金需求(亿元)预期收益(亿元)土地储备库入录情况1明山区山上街改造项目明山区新明街道办事处居住17.823.003.30未入库2明山区电校、大峪沟、椽子沟改造项目明山区新明街道办事处居住34.713.403.63未入库3本溪湖经济开发区土地储备项目溪湖区彩北街道办事处商业、服务业30.005.25未入库4国家级生物医药产业基地建设本溪高新区日月岛街道办事处工业、服务业100.005.007.00未入库5小东沟改造项目明山区东兴街道办事处居住7.12----计划入库6原木兰花乳业闲置土地开发项目明山区新明街道办事处居住7.50----入库7溪湖区煤铁街改造项目溪湖区彩屯街道办事处、竖井街道办事处居住50.00----计划入库合计247.1515.1519.18三、2018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序号项目名称位置规划用途用地面积(公顷)资金需求(亿元)备注1港华燃气闲置土地开发项目明山区明山街道办事处、金山街道办事处;平山区工人街道办事处居住、市政公共设施6.600.072原木兰花乳业闲置土地开发项目明山区新明街道办事处居住7.500.083太子河新城C-10地块改造项目明山区高台子街道办事处居住9.230.09合计23.330.24四、2018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序号项目名称位置规划用途用地面积(公顷)1平山甲楼低效利用地改造项目平山区平山街道办事处居住12.202小东沟改造项目明山区东兴街道办事处居住7.12合计19.32五、2018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序号项目名称位置规划用途用地面积(公顷)资金需求(亿元)备注1港华燃气闲置土地开发项目明山区明山街道办事处、金山街道办事处;平山区工人街道办事处居住、市政公共设施0.012原木兰花乳业闲置土地开发项目明山区新明街道办事处居住7.500.01合计14.100.02六、2018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序号项目名称需求资金额度(亿元)备注12017年度储备土地结转情况资金需求16.5122018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资金需求15.1532018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资金需求0.2442018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资金需求0.0231.92 ——结束——。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5.21•【字号】本政办发[2007]46号•【施行日期】2007.05.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本政办发〔2007〕46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北钢,市政府各委办局、直属机构:《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已经本溪市第十三届人民政府第8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本溪市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障体系建设,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制度,更好地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土地管理和调控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07〕5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8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是指政府将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征为国有后,为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养老、就业和医疗等问题所建立的社会保障制度。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市规划区域内,持有第二轮土地承包权证家庭中年龄满16周岁及以上的在籍农业人口。
(一)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征收或征用的建制村的农民;(二)经县、区政府批准“村改居”的居民(原建制村的农民);(三)由于土地被征收或征用而“农转非”的农民。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采取其他方式进行补偿和安置。
第四条建立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原则是:坚持生存和发展相结合、公平和效率相统一的原则;坚持保障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原则;坚持多渠道筹集资金的原则;坚持政府能承受、被征地农民能接受的原则;坚持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因地制宜和城乡统筹兼顾的原则;坚持城市规划区内、外区别对待的原则;坚持制度设计既要有别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又要与城镇职工社会保险相衔接的原则。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15号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15号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3月16日本溪市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为科学调控土地市场,合理配置土地资源,积极发挥计划引导作用,切实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依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结合《本溪市城市总体规划》《本溪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参考上年度供地情况和本年度用地需求,制定本计划。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土地供应和房地产用地调控政策规定,坚持总量适中、内部均衡、统筹兼顾、重点保障的原则,合理调配各类用地供应指标,坚持指导性与指令性相结合,全力保障年度建设项目用地需求,促进节约集约高效用地,促进我市经济又快又好发展。
二、计划指标本溪市2017年度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总量控制在352公顷以内,并确保保障性住房用地占住宅用地70%的要求,其中:商服用地36.53公顷、工矿仓储用地211.57公顷、住宅用地6.99公顷(棚户区改造用地3.95公顷、普通商品房用地3.04公顷)、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43.58公顷、交通运输用地49.27公顷、特殊用地4公顷。
三、政策导向(一)优化土地供应结构。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本政发[2014]1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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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正文:---------------------------------------------------------------------------------------------------------------------------------------------------- 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本政发〔2014〕16号)各区人民政府,本钢,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为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人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74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现就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征收与补偿原则(一)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和个人房屋,应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
(二)对被征收人应给予下列补偿: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2.因征收房屋造成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3.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征收决定公告中公布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价值应包含被征收房屋的装饰装修价值。
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值由评估机构评估确定,评估时点应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评估时点一致。
(三)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因城乡规划、产业政策调整、环境保护等因素不能提供产权调换房源的,实行货币补偿。
(四)征收房屋实行产权调换的,按照被征收房屋货币补偿金额和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结算差价。
征收部门应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户型和建筑面积。
产权调换房屋的建筑面积与补偿协议约定面积发生误差的,按以下方式处理:1.产权调换房屋面积大于协议约定面积时,面积误差在3平方米以内(含3平方米)的部分,被征收人按照征收补偿协议确定的结算价格缴纳差价;大于3平方米部分,被征收人不缴纳差价款,产权归被征收人所有。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对县(区)土地管理和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对县(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土地复垦与耕地保护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08]54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08.05.31
【实施日期】2008.05.3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县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2018修订)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人民政府对县(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
标考核办法的通知
(本政办发〔2008〕54号)
各自治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人民政府对县(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五月三十一日
本溪市人民政府对县(区)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精神,建立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工作,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级政府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1号)要求,结合本溪实际,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各县、区(含本溪经济技术开发区,下同)对本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负总责,县(区)长为第一责任人。
市政府与县(区)签订土地管理和耕地保护责任书,原则上每5年签订一次。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松木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松木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1.23•【字号】本政办发〔2017〕6号•【施行日期】2017.01.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高新区松木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7〕6号本溪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高新区松木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月23日本溪高新区松木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为推进本溪高新区松木堡村棚户区改造项目征地补偿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本政办发〔2015〕122号)、《本溪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9号),参照《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市政府令第174号)和《本溪市人民政府关于本溪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指导意见》(本政发〔2014〕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补偿安置原则(一)公开、公正、公平。
(二)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征地范围具体范围:东至木兰路,南至松木堡村村界,西至北沙河,北至木兰二路。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征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7.6万元/亩区片地价补偿标准执行,未利用地按照6.08万元/亩区片地价补偿标准执行。
四、失地农业人口安置方式(一)征地补偿费安置。
依法征收农民家庭承包土地的,征地补偿费不低于80%用于安置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预留不高于20%;征收集体经济组织未发包以及实行其他方式承包的土地,征地补偿费归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分配或使用。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溪湖区彩北城中村工矿棚户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溪湖区彩北城中村工矿棚户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本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6.21•【字号】本政办发[2011]92号•【施行日期】2011.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村镇建设正文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溪湖区彩北城中村工矿棚户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的通知(本政办发〔2011〕92号)溪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溪湖区彩北城中村工矿棚户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一日本溪市溪湖区彩北城中村工矿棚户区征地搬迁安置补偿方案为保证本溪市溪湖区新一轮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8〕95号)和《本溪市征地补偿安置办法》(市政府令第149号)以及《本溪市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实施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溪湖区彩北新村第3村民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搬迁安置补偿原则(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二)严格执行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政策,依法征地、依法补偿、依法安置;(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征地搬迁范围及回迁安置地点(一)征地搬迁范围为本溪市溪湖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彩北新村第3村民组。
(二)回迁安置地点:彩北城中村规划区域内。
三、征地补偿安置标准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溪湖区征收农用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综合地价标准为7万元/亩,未利用地5.6万元/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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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看守所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本政办发[2012]48号
【发布部门】本溪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2.05.14
【实施日期】2012.05.1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本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本溪市看守所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的通知
(本政办发[2012]48号)
溪湖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本溪市看守所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0一二年五月十四日本溪市看守所改造项目集体土地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方案
为保证本溪市看守所改造项目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辽宁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本溪市征地补偿安置办
法》(市政府令第149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等部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用分配、使用和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2008) 95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2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彩北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地搬迁补偿安置原则
(一)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则;
(二)严格执行征地搬迁补偿安置政策,依法征收、依法补偿安置;
(三)兼顾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
(四)有利于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二、征地搬迁范围及回迁安置地点
(一)搬迁范围为溪湖区东风街道办事处彩北村二组。
(二)安置房屋位于彩北地区。
三、征收补偿标准
征收农用地和建设用地按照区片地价补偿标准7万元/亩执行,未利用地按照区片地价补偿标准5.6万元/亩执行。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
被搬迁范围内的被搬迁人或集体所有的地上附着物,根据调查核实后的类别、数量和质量,按照实际工程造价或市场重置价格分别确定补偿标准(详见附件1),本标准未含的参照其他行业标准执行。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在拟征收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收时一律不予补偿。
五、青苗补偿
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补偿费按照征地时实际种植作物一茬产值计算,菜田3000元/亩、旱田2000元/亩,农业设施按照实际损失确定补偿标准。
六、林木补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