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具备五个条件【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热门】混合性投资业务税务处理

混合性投资业务税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41号《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公告》(下称41号文)规定了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税务处理,文件下发后,引起诸多讨论与争议,现详细讨论一下这个问题。
(1)术语辨析41号文界定的是“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不是混合性投资业务。
公告第一条称“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和债权双重特性的投资业务。
”这一用语中的“企业”两字纯属多余,容易引起岐义,是否是还会出台个人混合性投资业务?41号文讨论的税务处理针对的是符合特定条件的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不是所有的“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
特定条件指公告第一条所列的五个条件,本文将符合上述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称为“41号投资业务”。
(2)41号投资业务税务处理例1事实:A公司100元投资于B公司,投资协议约定:(1)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期支付利息,投资期限五年,年利息18元,于年底支付。
(2)投资期限五年,投资期满后,被投资企业以120元赎回投资;(3)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4)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5)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问题:此项投资业务应如何进行税务处理?法律及分析:依据41号文第一条所列的五个条件,本例所述投资业务完全符合41号投资业务,应按41号文进行税务处理。
各方税务处理如下:投资方A企业:(1)一至五年每年收到的利息18元,计入应纳税所得;(2)投资期限届满时,20元计入债务重组所得;被投资方B企业:(1)一至五年每年支付的利息18元,可以进行税前扣除;(2)投资期限届满时,赎回投资支付的120元中,100属于偿还借款,20元属于债务重组损失。
以上为依41号文件处理结果。
有专业人士指出,赎回投资按债务重组处理不妥,理由是债务重组中发生于债务人出现偿债困难时,才会发生债务重组问题,41号投资业务中,债务人被投资企业没有偿债困难问题,实际上也是以高于投资金额进行赎回的,所以,此处作债务重组处理不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9.16•【字号】•【施行日期】2019.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各企业,各市国资委、中马钦州产业园国资办,自治区有关部门:为加强对国有企业混改工作的指导,依据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现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并印发你们。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19年9月16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桂政发〔2014〕16号)等文件精神,规范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制订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我区各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等方式引入集体、非公有、外资等各类社会资本进行的混合所有制改革,适用本指引。
通过投资并购、出资新设等方式实施混改的,适用国有企业投资管理的相关规定,鼓励参照本指引操作。
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另有规定按相关规定操作。
二、基本原则(一)战略清晰,目的明确。
认真研究制约企业改革发展的瓶颈,明确改革目标,科学选择改革路径,防止为改而改、人改我改。
(二)严格程序,依法依规操作。
坚持依法依规操作,严格遵守国资监管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防范国有资产流失。
(三)积极稳妥,平稳推进。
切实保护各方合法权益,做好职工思想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进行。
三、政策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3〕96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国资发〔2006〕209号)、国有产权交易主要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桂国资发〔2018〕2号)等文件。
混合融资五项原则

混合融资五项原则混合融资是指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同时采用多种融资方式,包括股权融资、债权融资、内部融资等。
在选择和实施混合融资方案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以确保融资效果最优化。
本文将介绍混合融资的五项原则。
一、多元化原则多元化原则是指在混合融资中应该尽可能采用多样化的融资方式和渠道。
通过多元化的融资方式,可以降低融资风险,提高融资成功的概率。
同时,不同的融资方式在资金成本、期限和权益结构等方面具有不同特点,能够满足企业的不同需求。
因此,在混合融资中应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结合市场条件,灵活选择融资方式,实现多元化融资。
二、风险分散原则风险分散原则是指在混合融资中应该将风险分散到不同的融资来源和投资方。
通过将融资来源和投资方分散,可以降低融资过程中的单一风险和依赖性。
当某个融资渠道出现问题或者某个投资方退出时,其他融资方式和投资方可以起到一定的替代作用,保证企业的资金供应和运营稳定。
因此,在混合融资中应该谨慎选择融资来源和投资方,确保风险得到有效分散。
三、整体协调原则整体协调原则是指在混合融资中应该将各种融资方式和渠道进行整体协调,形成一个有机的整体。
不同的融资方式和渠道之间存在着相互关联和相互影响的关系,需要进行整体的规划和协调。
例如,在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中,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关系需要协调,以保证各方的利益得到平衡。
因此,在混合融资中应该充分考虑各种融资方式和渠道之间的关系,进行整体规划和协调。
四、成本效益原则成本效益原则是指在混合融资中应该追求融资成本和效益的最优化。
不同的融资方式和渠道在资金成本、手续费用和期限等方面存在着差异,需要进行综合评估和比较。
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资金需求和财务状况,选择能够实现最佳成本效益的融资方式和渠道。
例如,在选择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时,应该综合考虑融资成本、债务风险和股权结构等因素,选择最适合企业的融资方式。
五、灵活运用原则灵活运用原则是指在混合融资中应该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需求,灵活调整融资策略和方案。
北京市国资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北京市国资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8.13•【字号】京国资发〔2019〕15号•【施行日期】2019.08.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京政发〔2016〕38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行为,有效防范风险,深化市场化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特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简称市属国有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投资并购、出资新设、上市重组(包括首发上市和上市公司资产重组、发行证券、资产注入、吸收合并)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适用本指引。
二、总体要求(一)坚持党的全面领导把坚持党的领导作为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坚守的政治方向和政治原则,切实履行各级党组织领导责任,充分发挥把关定向作用,确保党的领导、党的建设在混合所有制改革中得到充分体现和切实加强。
加强对混合所有制改革思路和重要举措的研究论证,抓好顶层设计、科学决策、有效执行、全程监督,确保国有资本的保值增值,切实维护好职工的正当权益。
(二)把握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正确方向落实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和北京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坚持市场化改革方向,从战略高度认识新时代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增强微观主体活力的重要性。
坚持因地施策、因业施策、因企施策,立足于战略规划,加强统筹协调,注重聚焦主业、突出主业、做强做优主业,通过深化改革全面提升企业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三)鼓励各类资本合作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持“两个毫不动摇”、“深化国有企业改革”、“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精神,鼓励民营企业、外资企业、中央和其他省市国有企业等各类企业积极参与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发挥各类资本在资源、技术、机制、管理等方面的优势作用,取长补短、相互融合、共同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8.12.1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施行日期】2019.01.1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装备工业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22号《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19年1月10日起施行。
经国务院同意,《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中新建中外合资轿车生产企业项目、新建纯电动乘用车生产企业(含现有汽车企业跨类生产纯电动乘用车)项目及其余由省级政府核准的汽车投资项目均不再实行核准管理,调整为备案管理。
主任:何立峰2018年12月10日汽车产业投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适应汽车产业改革开放新形势,完善汽车产业投资管理,推动汽车产业高质量发展,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完善汽车产业投资项目准入标准,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市场主体投资行为,引导社会资本合理投向。
严格控制新增传统燃油汽车产能,积极推动新能源汽车健康有序发展,着力构建智能汽车创新发展体系。
第三条坚持使市场在汽车产业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坚持开放合作、公平竞争;坚持谁投资谁负责、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市场主体在中国境内的汽车投资项目。
第五条汽车投资项目分为以下类型:(一)汽车整车投资项目按照驱动动力系统分为燃油汽车和纯电动汽车投资项目,包括乘用车和商用车两个产品类别。
燃油汽车投资项目是指以发动机提供驱动动力的汽车投资项目(含替代燃料汽车),包括传统燃油汽车、普通混合动力汽车,以及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等投资项目。
混合型融资的条件

混合型融资的条件混合型融资是指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同时采用多种融资方式的一种筹资方式。
相比单一融资方式,混合型融资可以更好地满足企业的资金需求,降低融资风险,提高融资成功率。
下面将介绍一些常见的混合型融资条件。
1. 资本市场条件:混合型融资通常涉及到股权融资和债券融资两种方式。
在进行股权融资时,企业需要考虑上市条件、股权结构、发行价格等因素;在进行债券融资时,企业需要考虑债券评级、利率、期限等因素。
企业需要根据资本市场的条件和需求选择适合的融资方式。
2. 企业财务状况:企业财务状况是决定混合型融资条件的重要因素之一。
如果企业财务状况良好,信用评级高,可以更容易地获得债权融资;如果企业财务状况较差,可以考虑采用股权融资方式,吸引更多的投资者。
3. 银行贷款条件:银行贷款是混合型融资的一种重要方式。
企业在申请银行贷款时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还款能力、抵押物品、贷款利率等。
同时,企业也可以考虑与银行合作进行担保融资,以提高融资额度和降低利率。
4. 投资者要求:混合型融资通常需要吸引不同类型的投资者,包括天使投资人、风险投资机构、私募股权基金等。
不同的投资者对企业的要求也不同,如投资金额、投资期限、投资回报率等。
企业需要根据自身需求和策略来选择合适的投资者。
5. 政府政策支持:政府对于企业融资提供了一定的政策支持。
企业可以通过政府融资担保、优惠贷款利率、税收优惠等方式来降低融资成本和风险。
同时,企业也需要了解相关政策的具体条件和限制。
6. 市场环境:市场环境是决定混合型融资条件的重要因素之一。
在市场需求旺盛的行业,企业更容易获得融资机会;而在市场竞争激烈的行业,企业需要更加谨慎地选择融资方式和条件。
混合型融资的条件包括资本市场条件、企业财务状况、银行贷款条件、投资者要求、政府政策支持和市场环境等。
企业在选择混合型融资时需要综合考虑这些条件,并根据自身情况制定合适的融资策略。
只有在满足条件的基础上,企业才能更好地实现资金的筹集和发展的目标。
投资会计处理原则

投资会计处理原则投资是指企业将资金投入到其他企业或项目中,以获取经济利益的行为。
在投资过程中,会计处理原则起着重要的作用,它规定了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和处理方式。
本文将介绍投资会计处理原则的基本概念和具体内容。
一、投资会计处理原则的基本概念投资会计处理原则是指在投资活动中,根据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投资进行会计核算和处理的基本原则。
它是会计工作的基础,对于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具有重要意义。
二、投资会计处理原则的具体内容1. 投资分类原则根据投资的性质和目的,将投资分为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
长期投资是指企业持有其他企业股权、债权等资产,预期持有期限超过一年的投资;短期投资是指企业持有其他企业股权、债权等资产,预期持有期限不超过一年的投资。
2. 投资计量原则投资的计量基础是成本或公允价值。
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一般按成本计量,短期投资按公允价值计量。
3. 投资确认原则投资确认是指将投资纳入企业财务报表的过程。
长期投资和短期投资应分别确认为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短期投资。
4. 投资减值准备原则投资减值准备是指在投资价值发生减少时,根据实际情况计提的减值准备。
投资减值准备应根据投资的实际价值和未来收益能力进行评估,确保财务报表真实反映投资的价值。
5. 投资收益确认原则投资收益确认是指将投资收益计入企业财务报表的过程。
长期股权投资和长期债权投资的投资收益应按权益法核算,短期投资的投资收益应按公允价值变动计入当期损益。
6. 投资处置原则投资处置是指将投资转让或清算的过程。
投资处置应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计量,计入当期损益。
7. 投资会计信息披露原则投资会计信息披露是指将投资相关的会计信息及时、准确地披露给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者。
投资会计信息披露应符合会计准则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三、投资会计处理原则的应用投资会计处理原则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运用。
在投资活动中,企业应根据投资的性质、目的和风险程度,合理选择投资分类、计量基础和确认方法,确保会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4.16•【字号】渝国资发〔2020〕5号•【施行日期】2020.04.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有资产监管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的通知市属国有重点企业: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国资委在梳理总结混合所有制改革工作的基础上,制定了《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
现印发给你们,供参考。
重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2020年4月16日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积极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决策部署,稳妥有序推进市属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促进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发〔2015〕22号)、《国务院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等文件精神和有关政策规定,参照《中央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操作指引》(国资产权〔2019〕653号),制定本指引。
一、适用范围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家出资企业及其出资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以下统称企业)通过产权转让、增资扩股、首发上市(IPO)、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方式引入非公有资本、集体资本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相关工作参考本指引。
以新设企业、对外投资并购、投资入股等方式实施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履行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管理有关程序。
二、基本原则(一)坚持市场运作。
尊重市场经济规律和企业发展规律,以企业为主体,以产权为基础,以资本为纽带,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坚持引资本与转机制相结合,产权多元化与完善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相结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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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需要统一此类投资业务政策执行口径。因
此,鉴于混合性投资业务的特点,公告将此类投资业务,归属于债权投 资业务,并要求按照债权投资业务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 41号公告明确,符合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按下列规定进行企业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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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税处理: (一)对于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利息,投资企业应于被投资企业应付利 息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并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被投资企业应于 应付利息的日期,确认利息支出,并按税法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 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1年第 34号)第一条的 规定,进行税前扣除。 (二)对于被投资企业赎回的投资,投资双方应于赎回时将赎价与投 资成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债务重组损益,分别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具备五个条件 并非所有的房地产企业信托融资模式都能够适用公告,只有公告规定 的 5 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才能适用该公告进行税务处理。这 5 个 条件是: (一)被投资企业接受投资后,需要按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利率定 期支付利息(或定期支付保底利息、固定利润、固定股息,下同); (二)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并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 特定投资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 (三)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四)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五)投资企业不参与被投资企业日常生产经营活动。
(000671.SZ)2011年 5 月 13日公告中所称的其持股 75%的福建汇泰房 地产发行“中信阳光坊闾┕扇ㄍ蹲始闲磐屑苹保捎谄浜贤级 ǖ 氖找嫖潭ㄊ找婧透《找嬷停庵帧袄嗷稹钡姆康夭磐校筒 环瞎婀娑 āU庖坏悖康夭笠挡莆窬碓谏杓迫谧誓J绞保枰 崆翱悸恰? 对于第二个条件中“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或特定的投资条件” ,一般的地 产信托融资方案都能符合。但是。对于“在投资期满或者满足特定投资 条件后,被投资企业需要赎回投资或偿还本金”这个条件,则需要房地 产企业的财务经理特别关注。在“假股权、真债权”的融资模式中,信 托主体虽然是名义上的股东,但实际是债权人,因此,这类信托计划都 有明确的投资期限。此时,信托主体如何在投资期限到期时从房地产公 司退出,即退出方式的选择是多样的。对于这个问题,房地产企业财务 经理在设计信托融资模式时需要提前考虑,筹划好正确的退出方式。 对于第三个条件“投资企业对被投资企业净资产不拥有所有权” ,把握 的要点是,信托主体不拥有对被投资企业的剩余利润索取权,对被投资 企业净资产不能按投资份额拥有所有权。如果合同约定了信托主体只享 有固定利率(股息),这个条件基本也是符合的。同时,公告的解读还要 求,被投资企业如果依法停止生产经营活动需要清算的,投资企业的投 资额可以按债权进行优先清偿。但是,“优先清偿”并非完二字。“固定”二字突出了
这种混合性投资业务更多是“债”的性质,而非“股”的性质,才能适 用公告。如果房地产企业信托融资中,采用“固定收益+浮动收益模 式”的信托融资,则不符合公告的第一个条件。例如,阳光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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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债权,因为在“假股权、真债权”的融资模式中,信托主体毕竟名义
上是以股东身份进入的,不可能和普通债权一样优先清偿。这里的“优 先清偿” ,一般是通过在信托计划中约定由房地产企业原先的股东承诺放 弃对项目公司债权的优先受偿权来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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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第四个条件“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公告的解读 是,投资企业不具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被投资企业在选举董事会、监 事会成员时,投资企业不能按持股份比例进行表决或被选为成员。这一 规定会导致公告在执行中存在争议,如果对这条规定把握不好,很多 “假股权、真债权”信托融资很难适用公告的税务处理。在“假股权、 真债权”这种信托融资模式中,由于房地产企业并无任何资产抵押,因 此,信托公司必须通过增资取得控股权,通过控股权来保障其相关利 益。比如,在一个典型的房地产企业“假股权、真债权”的信托融资方 案中,信托公司股东履行控股监督,房地产企业原股东负责项目公司的 日常生产经营。但是,信托公司要委派董事进入项目公司股东会,同时 对其重大项目具有一票否决权,重大事项指对本信托计划的运营带来重 大影响或风险的事项,主要包括:经营计划;工程预算、决算;固定资 产的处理;对外融资、负债;对外担保;股东分红、注册资本变更等事 项。在国外的公司法中,公司重要的债权人对公司重大事项都享有一定 的表决权。但是,我国公司法在对公司重要债权人权益的保护上尚未有 类似的规定。虽然公告提出了要同时符合 5 个条件的混合性投资业务才 适用公告,但是,个人的观点是,在执行公告时,不应把这个条件作为 判定该业务是债权投资还是股权投资的关键性证据。毕竟混合性投资业 务指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的投资业务。如果这种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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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应具备五个条件【会计实务操作教程】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市场(包括资本市场)的健康、可持续发 展离不开金融工具的广泛运用和金融业务的不断创新。近年来,随着我 国金融工具交易和金融产品创新快速发展,出现了许多既具有传统业务 特征,同时有别于传统业务的创新业务。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就这些问 题,没有清晰规定,各方存在理解和认识角度不同,出现各地政策执行 口径不一。鉴于混合性投资业务作为企业一项创新投资业务,已被许多 企业大量运用。尤其是信托公司,开展此类投资业务甚多。因此,迫切 需要研究、制定相关税收政策为之配套。根据当前税收实际征管需要, 最近,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了《关于企业混合性投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 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3年第 41号,以下简称 41号公 告)。 混合性投资按债权投资进行税务处理 混合性投资业务是指兼具权益性投资和债权性投资双重特征的投资业 务。现行企业所得税制对此类投资业务取得回报的税务处理是不同的。 权益性投资取得回报,一般体现为股息收入,按照规定可以免征企业所 得税;同时,被投资企业支付的股息不能作为费用在税前扣除;债权性 投资取得回报为利息收入,按照规定应当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被投 资企业支付的利息也准予在税前扣除。由于混合性投资业务兼具权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