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构建-何旺翔.doc
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作者:王银燕来源:《商情》2016年第30期独立董事制度发源于英美发达国家,在2001年证监会颁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后,我国上市公司纷纷沿用了此项制度。
执行十余年,取得了不错的效果,但也衍生出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
从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内涵、与他国的比较、目前的执行现状尤其是与监事会职能产生重叠带来的问题等方面展开论述,并基于此提出合理化的建议。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监事会职能重叠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内涵我国最早采用独立董事制度是在世纪之交,原因主要有两方面,其一是独立董事和董事会成员没有血缘或是利益关系,能有效控制大股东侵占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其二是独立董事实则一个“局外人”,能使公司的决策更加科学化,降低实施风险。
我国的独立董事不履行公司其它职务的职责,也不对公司业务产生直接或间接的联系。
他的职责便是促进公司实现利益最大化,如监督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提高公司决策的有利性等。
根据《指导意见》的要求,独立董事不能为公司内任职人员的近远亲亲属,且需具备一定的财务或咨询水平,便于公司各项决策的有效执行。
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与他国的比较1、产生背景不同:一元制与二元制在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产生于其一元制的体制,董事会监督者与经营者的双重身份使得其监督机制存在缺陷,但由于自我监督不易控制,独立董事制度在这种背景下诞生。
而在我国,企业内部组织机构既有董事会,又包含监事会,形成了二元制监督机制。
但在这种监督机制下,我国企业仍面临着监管不力的情况,故而独立董事制度在这种背景下诞生。
2、执行力度不同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是由证监会下发文件、并强制实施的,具备很强的约束力。
而美国及其他发达国家的独立董事制度没有特定的部门进行保障,更多是依靠企业的自主性来执行。
三、我国独立董事制度的执行现状1、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重叠独立董事制度执行至今,仍处于不断探索的阶段,所以对独立董事的界定还是很模糊,在企业的实际运行中,往往出现独立董事与监事会职能重叠的现象。
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关键词 : 营者激励 经
理 结 构
独 立董 事
独 立 董事 制度
公 司治
中 图 分 类 号 :8 0. 文 献 标 识 码 : F3 9 A 文 章 编 号 :0 4—4 1 (0 2 0 —0 8 2 l0 9 4 2 0 )7 2 —0
独 立董 事制 度在 中国的现实意 义 l独 立董事 制度的建立 有雨 于改善 上 市公 司治 理结 构 , , J 提 高 上市公 司质量 。独立董 事制度 的确立 , 变 了股 份公 司董 事 改 会成 员的利益结 构 , 补 了 同国有 资 产管 理 部 门 、 资机 构 推 弥 投 荐或委 派董事 的缺陷和不 足。我 国《 司法》 公 虽然 在 “ 份有 限 股 公 司的设 立和组 织结 构 ” 一章 的九 十二 条 和一百 零 三 条 中 , 分 别授予刨 大 会 和股 东大 会 “ 举 董事 会 成员 ” 职权 。但 由 选 的 于没有具 体规定 董事的专业 资格条 件 , 而在 实践 中一 般参 照 第 六 {八条国有 独资公 司董 事“ 国家 授权投 资 机构 或者 是 国家 ‘ 由 授权的部 门按照 董事 会 的任 期 委 派或更 换 ” 的规 定 , 由股 份 有 限公 司发 起 人等公 司大股 东按 出资 比例 推荐 或 委派 , 导致 了股 东资 奉的多少 直接 决定 了董事 的 任免 。大股 东 通 过股 东 大 会 决议操纵或 左右董事 会就不 町避免 , 事往 往成 为大 股 东在公 董 司和簟事 会利益的代 言人也就 顺理 成章 . 司股 东大 会 对董事 公 会的选举 实际上成 为大股东按 出资 比例 对董 事 的委 派 , 上 市 使 公 “ 蕾事 会失 去应有 的独立性 。 ! 2 独立 董事制 度 利 于公 司的 专业 化 运 作。 因为 企 业 的 . 科学决策 既涉及 到本 企 业 的专业 知 识 , 需要 许多 相关 知 识 , 也
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设

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建设独立董事制度已经成为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特别是发达国家公司治理结构中一项重大制度安排。
自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决定推行独立董事制度以来,我国也正在尝试这一新制度。
目前,对实施这一制度有赞成者,也不乏反对者。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董事会作为核心,上承投资人,由股东选出并对股东负责;下接经理层,任免高级管理人员并承担公司的战略管理职能。
表面上看,公司董事和董事会代表公司全部所有者掌握任命经理、重大投资、合并收购等一系列大的公司控制权。
但从国内外一些股份公司的实际情况来看,一方面当内部控股股东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具有绝对控制地位时,公司多数董事要听命于内部股东甚至会做出有损外部股东利益的行为;另一方面,当出现通常讲的“内部人控制”问题,公司主要控制权掌握在经理层手中时,公司董事则受制于公司经理层而不能有效地代表全体所有者利益。
独立董事首先是公司的董事,除了必须履行董事的一般职责,如诚实和善意地以公司的整体利益为前提行事,避免实际的和潜在的利益和职务冲突,遵守并尽力保证上市公司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交易所的上市规则之外,合格称职、历经风浪的独立董事还应兼有如下职责:制衡职能;监督约束经营者,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推动公司的科学化运作;参加董事会的决策,在公司战略决策过程中导入独立判断。
一、我国上市公司引入独立董事制度的必要性及立法现状目前,我国经股份制改造的大多数上市公司是由国家或国有企业法人控股,董事会的建设情况存在明显不足:首先,经营者在政府部门授权下享有了经营决策权,有的甚至还作为国有股东代表,集经营权与所有权于一身,即董事长与总经理的职位合二为一,而行使监督权的国有控股公司经营者或政府官员既不分享经营成果,也不承担对投票后果的责任,难以避免他们利用“廉价投票权”与企业经营者合谋,损害股东利益。
其次,经营层占据董事会的大多数席位,形成内部董事占据优势的格局,可以对自我表现进行评价。
可以说,董事会实际上很大程度地掌握在内部人手中。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与完善摘要目前,在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是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的一项重要制度,旨在监督董事会中的其他董事,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本文认为,在我国上市公司实行独立董事制度,对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十分必要。
目前独立董事在我国的开始实践的时间并不长久,还存在许多问题。
如何规范独立董事制度,已成为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保证公司健康发展的迫切课题。
本文将通过对我国现行独立董事制度的分析说明目前在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独立董事的法律等方面存在不完善之处,通过对相应问题的分析,提出相关的建议,以尽快完善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
关键字: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问题完善AbstractAt present, listed companies independent directors is improving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of an important system, Oversight Board to the other directors to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medium and small investors. This paper said that in China listed companies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improve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is very necessary. Currently China's independent directors in the beginning of practice time is not long, and there are still many problems. How the system of independent directors, has become a complete listing of the corporate governance structure and protect the interests of small investors. guarantee the healthy development of the pressing issues. This paper will be passed on the existing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s analysis shows that in the independence of the independent directors. Independent directors of the legal and other aspects flawed, the corresponding issue of the analysis, put forward relevant proposals. so as to improve China's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Key words: listed Companies,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 problem, perfect.目录前言 0一、独立董事制度产生的背景 0二、国内外独立董事制度的比较研究 (1)(一)国外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状况 (1)(二)我国对独立董事制度的研究状况 (2)三、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3)(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 (3)(二)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存在的问题的原因分析 (5)四、独立董事制度的完善对我国公司治理的意义 (6)(一)进一步完善独立董事对公司治理的作用 (6)(二)有利于提升公司形象 (7)(三)适应全球资本市场一体化的需要 (8)五、完善独立董事制度的建议 (8)(一)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8)(二)明确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9)(三)确保独立董事真正“独立” (10)(四)优化独立董事制度外部环境 (10)结束语 (11)致谢 (12)参考文献 (13)前言公司治理是一种对公司管理和运营进行监督和控制的体系。
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自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逐步引入独立董事制度,该制度是建立科学的治理结构、避免内部人控制、保护中小股东利益的有效手段。
在当前我国上市公司及大股东侵害中小股东权益现象较为普遍的背景之下,如何合理借鉴美国等独立董事制度先行国家的理论和实践经验来为我所用是一个极富实际意义的课题。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无论在立法上还是实践上都刚刚起步,诸多问题亟待解决,本文即以此为研究对象,文章分为三个部分:首先论文对独立董事的概念进行了辨析。
独立董事概念在使用上比较混乱,多数学者认为独立董事、非执行董事、外部董事这三个概念几乎是同义语,而通常替换使用之。
笔者认为三个概念的内涵及外延存在一定差异,其中以非执行董事的外延最广泛,而独立董事的内涵则是三个概念中最受限制的一个,并进而就独立董事概念的定义方法、独立性界定等问题作了研究。
独立董事制度产生、发展于美国,并且在美国也推行得最为成功,因此论文紧接着以美国独立董事制度为鉴,对其兴起的背景、产生的原因、主要制度进行分析,认为由美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特点决定,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功能主要定位于加强董事会的独立性,充实其监控机能,实现对经理人员的有效监督和控制。
它是与美国股权结构相适应的、在董事会制度框架内实现的对公司监督机制的自律性改良。
论文第三部分对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的引入及其完善问题进行了阐述。
笔者认为离开一个国家的发展阶段及其正式与非正式的制度环境,去选择和设计公司治理结构是危险的。
一项制度的引入,需要作细致的调查、研究和分析,一方面要进行制度有效性的研究,对其进行客观的评价,特别是要考虑它是否能够适合中国国情,解决中国的特殊问题;另一方面,要针对实施该制度较成功的国家的背景条件与中国的具体情况的差异,对该制度作一定的修正,并制定一些必要的配套规范,使引入的制度确实能够在中国的现实土壤生根。
通过对我国上市公司股权结构的分析,本文认为独立董事制度的引入有利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继而将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的功能定位于独立于大股东、独立于经营者;文章还就八硕士学位论文iy \LASTER’S THE%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架构问题作了详尽地探讨:认为虽然独立董事与监事会在职能上存在冲突,但是两者具有共容的可能性,并且由独立董事代表董事会行使监督职能可弥补监事会的不足,监事会更可对独立董事进行权力制衡,因此独立董事和监事会之间并不存在不可逾越的鸿沟。
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论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作者:周涛来源:《今日湖北·中旬刊》2014年第06期自2001年证监会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来,独立董事制度在我国已经实行了八年有余。
独立董事制度本土化进程中存在着一些问题,应当引起我们的关注,同时,这些问题的存在也为我们如何完善独立董事制度提供了明确的思路。
一、我国独立董事制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1、独立董事的选任程序和在董事会中所占比例《指导意见》第4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鉴于我国上市公司现有的股权结构,由董事会推选独立董事的做法实质上无法解决控股股东操控董事会的问题。
众所周知,我国的上市公司绝大多数都是由原来的国有企业改制而发行上市的公司,基本上都是一个大股东控制着董事会,监事会也形同虚设。
我国独立董事仍属于弱势群体。
虽然《指导意见》同时规定,“如果上市公司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但是,“如果”二字体现了这项规定的非强制性。
如果上市公司的董事会不设上述三个委员会,独立董事在董事会的比例就占不到1/2以上,也就难以发挥独立董事的应有作用,独立董事也就存在变成所谓的“花瓶董事”的可能性。
2、独立董事的权力和责任独立董事一般享有三项权力:知情权、监督考核权、审查否决权。
虽然《指导意见》列举了我国独立董事享有的特别职权,但是,我国现有的股权结构、独立董事的个人素质、信息不对称等因素的存在,使得独立董事难以充分行使法律规定的上述职权。
3、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对独立董事的激励一般分为三个部分:声誉机制、薪酬机制与责任机制。
《指导意见》第7条第5款规定,“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
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
”虽然此规定对独立董事的劳动价值给予了物质方面的肯定,但这种激励机制却有着明显的不足。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改革路径探析

中小股 东 能力作出明确的规定, 一些缺乏经营管理相关 独立董 事制度 是通过在 董事 会 中设 立独 致独立董事 的作用 受到明显的 限制 , 立董事 ,以达到权 力制 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 , 的权益不 时受到侵害 。 是现代公司治理机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 这
一 一
( 二) 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和约束 机制不 法履行监督和制衡作用,成为所谓 “ 花瓶董
( 五) 关于 公司运 作等 方面 薪酬, 不管工作情况如何 , 都能得到事先规定 善。目前, 我国独立董事职权发挥的主要依据 独立董 事在 履职过程中即使 出 是《 指 导意见》 , 虽然其 中对独立董 事的任职资 发挥 了积 极的作用 , 对我 国资本市场 的健康 发 的报酬 。另外 , 但是这些规定 展 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 , 独 立董事制度在我 现与 上市公 司或公司股 东利益受 损 的失职行 格及 产生办法做 了相应 的规 定, 许 多重要事项并 未明确规定 。况且 国实施 的时间不长 , 存在 问题不 少, 其实行 的 为 , 其可 能面对 的最 严重后果只是 自行辞职而 并不完善, 社会 效应与经济效应也 并不明显。因此, 对我 已。因此 , 我 国的独 立董事制度还缺乏一套强 《 指导意见》 不属于法律, 缺乏法律约束力, 而 国 市公司实行 的独立董 事制度进 行改 革和 有力 的约束机制 。 完善势在必行。
体利益而与大股东对立。 此 外, 按上述规 定, 我 休人员等。据上海证券报的一项调查显示 ,
关键词: 独立董事; 上市公司; 公司治理
中图分 类号: F 2 7 文献标识码 : A
原标题: 改革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
的路径 探析 收录 日期: 2 0 1 3年 1 1 月1 8日
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论文

浅议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1)05-158-01摘要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美国,我国《公司法》中引入了独立董事制度,这对我国的公司制,尤其是上市公司治理都产生了重要影响。
但其在我国的运行也存在很多问题,有待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监督一、独立董事制度的内涵及历史发展(一)独立董事制度的历史发展独立董事制度是“一元制”的公司治理结构下的一种制度安排。
“一元制”与“二元制”的根本区别在于“二元制”中公司内部有监事会,而“一元制”的公司内部缺乏一个独立监督机构。
在传统一元制模式下,董事通常兼任公司经理,过度控制公司,损害公司、股东利益。
成为“内部控制人”,立法者不断探索公司内部制衡问题。
美国1934年的《证券交易法》即规定“非雇员董事”,1977年,纽交所正式采纳独立董事术语,20世纪九十年代后,独立董事制度在各国得到普遍施行。
我国在2001年开始引进独立董事制度。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8月发布《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确立了我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到2005年新《公司法》颁布,第123条进一步在公司法中确立了独立董事制度。
(二)独立董事的法律特征1.独立性。
独立董事最重要的本质理念就是独立性,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第一,经济关系的独立。
他们必须与公司没有重要的经济联系,不得是持有公司一定比例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其他的一些条件限制。
第二,人格独立。
独立董事应独立于股东、董事会和管理层。
这是独立董事对公司事务作出独立判断的基础。
第三,意思表示独立。
独立董事只以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为重,对董事会决议作出独立的意思表示。
2.外部性。
独立董事是非执行董事,不是公司职员,因此能从局外人的角度作出超然的独立客观判断。
3.客观公正性。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和外部性为其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事务作出判断提供了基础,而且独立董事一般都是经济、法律专家,其知识结构使其可以提供有价值参考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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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构建/何旺翔-2、独立董事制度与我国社会现实的切合点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产生一是源自于70年代美国股东对失败公司的诉讼盛行;二是源于80年代公司收购的高潮和机构投资者的增加;三是源于CEO们不希望被股东质询和与股东会对抗。
与此相对应,在现今中国由于控股股东权力滥用和“所有者缺位”导致的内部人控制都对中小股东的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害,中小股东起诉公司董事会的现象也屡见不鲜,于此情形下引进独立董事制度而加强外部性制约也符合我国公司治理现状的要求。
此外由于我国各种证券基金的不断蓬勃发展,机构投资者也必将成为上市公司的高持股者,而机构投资者更关注于公司的长期发展,其更希望引进相应的外部制约机制,以保证其在公司中的利益。
而且不管怎样,独立董事也日益满足了投资者心理层面的需要,即独立董事越多的上市公司其造假欺诈的可能性越小,其监督制约机制越完善。
而公司的董事会、CEO基于这种考虑也必将在公司董事会中增加独立董事的名额。
不仅如此,我们应该看到我国公司的董事会仍然不是全体董事都在直接参与公司经营,仍然存在着专职董事、兼职董事或执行董事和非执行董事的区别。
那么既然存在着事实上的董事分化现象,存在着“橡皮图章”式的董事成员,那还不如将此类董事改造为独立董事,而且实际上美国独立董事制度的建立也正是基于这一考虑。
总而言之,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存在其建立和发展的现实基础,西方的舶来品完全可以在改造的基础上融入中国的法律制度体系,可以在共性架构的基础上作出有中国特色的个性化发展。
二、如何构建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制度——共性架构上的个性化发展(一)独立董事独立性的确保机制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确保其能真正行使其监督职权的关键。
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SEC)将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界定为与公司没有“重要关系”,而此处所指“重要关系”包括以下五种情况:①他是公司的雇员,或者在此之前两年内曾是公司的雇员。
②他是此前两年在公司内曾担任过CEO或高级管理人员的某一个人的直系亲属。
③他在此前的两个财务年度内,曾因商业关系而向公司支付过或收到过超过20万美元的金额;或者,他在某一个商业机构中拥有股权或代表某一股权而有投票权,而该公司曾在此前两个财务年度内向公司支付或收到过一定的金额,并且该金额乘以他所拥有的股权比例后其值大于20万美元。
④他是某一商业机构的重要管理人员,而该商业机构曾因商业关系而向公司支付或从公司收到过超过该机构年度总收入5%金额的款项,或者超过20万美元金额的款项。
⑤他与过去两年内曾经担任过公司法律顾问的法律公司具有职业关系。
[1]美国关于独立性的界定是基于其内部人控制导致的“弱所有者,强管理者”的治理状况而作出的。
其中①②正是强调了独立董事须独立于公司管理者,而③④⑤则强调了独立董事与公司不存在可能会影响其独立性的业务关系。
而我国面临的情况是股权的高度集中,一方面国有股一股独大,而另一方面新兴的民营上市公司其家族化现象严重,从而导致了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控股股东,因此我国在关于独立董事独立性界定方面应以独立于控股股东为关键。
当然针对所有者缺位导致的内部人控制的现象以及政府的不正当干预现象,独立董事也应独立于公司管理者和政府。
2001年中国证监会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三条就把独立性界定为:“(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四)最近一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五)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其中(二)、(三)即是关于独立董事独立于控股股东的规定,(一)则强调了独立于公司经营管理者,(五)则指出独立董事与公司不存在业务交易关系。
笔者认为此规定虽然把握住了独立董事应独立于大股东的关键问题,但却忽视了以下两个问题:首先,在将与公司有密切商业关系的相对人排除在独立董事之外的方面略显不足,应该引进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中关于“重要关系”界定中的③④项规定。
其次,未对独立董事独立于政府的问题作出规定。
笔者建议,应禁止曾在国家机关担任重要职务的官员在离任后一定期限内担任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
但是实际上,单纯的对独立董事独立性形式上的界定并不能真正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公正性。
在美国公司里,总经理常常也兼任董事会主席,在S&PS00家公司中,80%的公司中总经理兼任董事会主席。
除了董事会主席之外,在美国公司里,内部董事会成员也一般是由经理人员担任,这样,他们(独立董事)事实上是在向总经理汇报而不可能成为强有力的批评者,独立董事的当选也是总经理的意图或是通过总经理对提名委员会的强烈影响而促成的。
[1]因此要保障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建立起一套行之有效的独立董事选任机制亦十分关键。
《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一)项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
”但由于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一股独大的问题使得控股股东在独立董事选任上往往起着决定性作用。
因此有些学者认为应当采用累积投票制来解决这一问题。
但是创建累积投票制的美国的实践结果表明,在上市公司中实行累积投票制,除了增添麻烦外,对选举结果没有实际影响。
由监事会提名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可以有效地解决控股股东对独立董事的控制问题。
这里所说的“监事会”是指由股东代表(股东监事)、职工代表(职工监事)和债权人代表(银行监事)以及财务、会计、法律等专业人士(即独立监事)组成的行使实质性的监督权的监事会,并非当前公司中已存在的监事会。
[1]因此这一问题的解决有赖于监事会制度本身的调整完善。
此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是一个时点的概念,而不是一个时段的概念。
因为依据美国独立董事制度实践的经验,随着时间流逝,独立董事有可能被其他内部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同化,从而产生一种结构性偏见(即在发表意见时倾向于维护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利益),从而丧失其应有的独立性。
对此,为防止独立董事被同化,必须对独立董事的任期作出限制。
针对此美国密歇根州公司法即规定独立董事不能在该公司担任独立董事一职超过三年,独立董事任职逾三年,可以继续留任,但会丧失其独立董事的资格。
但我国《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四条第(四)项规定:“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其规定的可连选连任时间过长,因此在此规定方面有待改进。
而且由于有些独立董事其本身有可能就是其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因此其本身一开始就有具有一种结构性偏见,其与内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彼此之间互怀同情之心,在内心并不愿意对同为管理者的同行采取反对行动。
对此笔者建议应通过使独立董事持有适当数量公司股票的方式加以解决,因为当其持有适当公司股份后,其很自然的会以投资者的眼光来看待问题,而排除其他心理因素的干扰。
(二)独立董事的职能机制对于独立董事的具体职能问题,国外主流观点认为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①监督职能。
即独立董事监督、考核、奖励和惩罚企业的经理层,并通过减少经理人和股东之间的冲突来提高企业的效益。
②战略职能。
即独立董事运用自己掌握的技术和市场方面的知识来帮助公司作出正确的商业战略决策。
③政治职能。
即独立董事为公司提供具有洞察力的意见,帮助公司分析和预测政府的相关行为。
[2]笔者认为,针对我国上市公司中普遍存在的控股股东滥用权力的现象,我国独立董事监督职能的重点应定位于监督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及受其控制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正当行为上,而《关于进一步促进境外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规定的“公司的关联交易必须由独立董事签字后方能生效”,以及《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一)项规定的独立董事对于公司的关联交易的认可权正体现了这一点。
另外,独立董事的战略决策职能在中国被弱化了,这主要是因为基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二元制传统,独立董事引进的主要目的在于弥补监事会监督职能的不足。
但笔者认为独立董事只有在参与决策的过程中才能更加全面的掌握公司的相关信息,更好行使其监督职权,并且只有赋予独立董事一定的决策职能才能使其监督发挥实际作用。
基于此笔者建议应进一步强化并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在商业决策方面的作用,而且具有相关专业背景的独立董事在此方面应该是可以贡献良多的。
然而对于中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政治职能的发挥,笔者认为应做一定的弱化处理。
因为基于中国“政企不分”的历史背景和“政府”意志对上市公司的过分干涉的现实,不宜于强调独立董事的政治职能,否则极有可能导致政府意志对上市公司治理干涉现象的恶化。
当然,公司获取相关政府行为信息也是必要的,但应通过对政务信息公开机制的改革和完善来加以实现。
而且独立董事政治职能的过分发挥,在现今中国极有可能导致腐败的滋生。
为了便于独立董事监督基本职能的发挥,美国之做法是在董事会下设三个主要次级委员会:①提名委员会。
其职责是提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人选。
②薪酬委员会。
其职责在于对公司资深管理人员的薪酬作出安排。
③审计委员会。
其职责重要为监督公司内部审计程序并与外部的审计员相互作用保证公司的财政合法性。
提名委员会进行的是一种事前监督;薪酬委员会则通过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的决定达到一种事中监督;审计委员会则通过对报表的检查达到事后监督的目的。
[1]而这些职能充分发挥的关键在于保证独立董事在这些委员会中的群体规模优势。
依据标准普尔500家公司的调查,独立董事1997年在这些委员会中的比例如下:审计委员会—84.8%,提名委员会—79.6%,报酬委员会—92.4%。
[2]而《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四)项规定的“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在委员会成员中占有二分之一以上的比例。
”正是基于这一考虑。
(三)、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若要确保独立董事能积极履行其职能,关键在于建立起一套相应的激励机制。
笔者认为对于独立董事的激励应包括积极激励和消极激励两个方面,而积极激励又分为经济激励和名誉激励。
1、对独立董事的积极激励机制。
激励独立董事积极履行其职能的最基本方式就是给予独立董事可观的劳务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