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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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建设规模标准

中小学建设规模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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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建设规模和用地指标参考标准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的意见教法规(2005)718号
一、普通高中:学校规模最小不宜小于18个班,最大不宜超过60个班,班额5 0人左右。

人均占地面积不宜小于30平方米。

示范性高中学校和寄宿制学校可根据情况相应增加用地面积。

二、初级中学:学校规模最小不宜小于12个班,最大不宜超过36个班,班额5 0人左右。

人均占地面积不宜小于24平方米。

寄宿制学校可根据情况相应增加用地面积。

三、小学:学校规模最小不宜小于6个班,最大不宜超过36个班,班额45人左右。

人均占地面积不宜小于22平方米。

寄宿制学校可根据情况相应增加用地面积。

四、学校要有与规模相适应的体育运动场地。

高级中学一般应有400米标准环形跑道;初中一般应有300米以上环形跑道;小学应有200米以上环形跑道。

条件不具备的现有初级中学最低应有不少于6道的100米直跑道;小学应有不少于6道的60米直跑道。

有条件的学校可根据需要,增加建设体育馆或风雨操场、游泳池等其他体育设施。

五、校园环境要有一定比例的绿地。

人均绿地面积应在1平方米以上。

幼儿园千人指标35 人/千人,小学85 人/千人,初中50 人/千人,高中45 人/千人,测算学生规模
.。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南阳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南阳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南阳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6.04.21•【字号】•【施行日期】2016.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6年南阳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卧龙区人民政府、宛城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2016年南阳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南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4月21日2016年南阳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加快中心城区基础教育学校建设,切实解决中心城区基础教育资源不足问题,根据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在市中心城区每年建设10所左右中小学校,逐步解决“超大班额”、“大班额”问题,特制定2016年南阳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建设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为宗旨,坚持“政府主导、以区为主、统筹规划、多元筹资、重在落实”的原则,以落实《南阳市中心城区中小学布局规划(2012-2020年)》为主轴,加快中心城区学校建设步伐,努力扩大中心城区教育资源,着力构建适应城市发展需要、满足群众教育需求的优质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促进城区教育均衡协调发展。

二、建设任务2016年,市中心城区计划新建、改扩建中小学校15所(新建6所、改扩建9所),新增学位22350个。

其中:卧龙区4所,新增学位6700个;宛城区3所,新增学位6200个;高新区2所,新增学位1800个;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3所,新增学位4050个;市直3所,新增学位3600个。

具体如下:(一)新建学校(6所)宛城区(2所)1.市第十三学校中学部。

位于两相路与邓禹路交叉口西南角,占地64亩,规划规模为36班,新建校舍面积约14310平方米,增加学位1800个。

2.市第二十四小学。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南阳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南阳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南阳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9.16•【字号】宛政[2013]46号•【施行日期】2013.09.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3年南阳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宛政〔2013〕46号)卧龙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现将《2013年南阳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9月16日2013年南阳市中心城区中小学校建设工作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南阳市中长期教育发展规划(2011-2020)》,推进中心城区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深入学习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以建设教育强市为目标,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加大投入,加快中心城区中小学建设步伐,逐步缓解中心城区中小学“大班额”、“入学难”等问题,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范围,促进教育公平,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学校安全,办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建设任务2013年,市中心城区中小学建设任务采取分批下达的方式进行,项目成熟一批下达一批。

第一批符合规划建设条件的项目学校共有6所(新建1所、改扩建4所、维修1所)。

其中,卧龙区1所、高新区1所、市直4所。

项目全部完工后,将增加中小学学位6120个。

具体建设任务如下:(一)卧龙中学。

将卧龙中学规划建成60班普通高中,八中东校区办成36班初中。

两校调整置换完成后,将增加初中学位2160个、高中学位1440个。

一期工程新建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面积19400平方米。

(二)市十三中。

1.十三中北校区(原二十八中)7900平方米教学实验楼项目。

项目完成后,办学规模将由24班增加到36班,增加学位720个。

2.十三中北校区(原二十八中)逸夫楼、校内排水管道改造和十三中危旧大门重建等。

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

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的通知豫政办〔2012〕169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省教育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编办、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文化厅、卫生厅制定的《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2月4日河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2省教育厅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编办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文化厅省卫生厅一、总则(一)为全面提高全省幼儿园办园水平,积极改善办园条件,促进学龄前儿童健康成长,满足广大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需求,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是幼儿园规划、设置和管理的重要依据,是对幼儿园评估和督导的基本标准。

(三)本标准适用于各类幼儿园。

各项办园指标,是我省举办幼儿园的基本标准,已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应创造条件逐步达到本标准。

(四)本标准将幼儿园建设用地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将各类园舍分为必备指标和选配指标,考虑到各地经济条件和地域、城乡差异,必备指标又分为一级指标和二级指标。

农村新建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不应低于Ⅰ级指标,其园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中的一级指标,城镇新建幼儿园的建设用地不应低于Ⅱ级指标,其园舍建筑面积不应低于必备指标中的二级指标。

(五)本标准为试行标准,若国家有新的规定和标准,按国家标准执行。

二、设置与规划(一)设置与规模31.幼儿园的设置应按照“因地制宜、规模适度、方便接送”的原则,根据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学前教育发展及幼儿园布局规划的要求,结合人口密度、生源发展趋势、地形地貌、交通、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合理布点。

幼儿园设点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1)应选在地质条件较好、环境适宜、交通方便、场地平整、排水通畅、日照充足、空气流通、公用配套设施较为完善、远离各种污染源的地段。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十四五”区域卫生规划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十四五”区域卫生规划的通知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十四五”区域卫生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3.09.25•【字号】宛政办〔2023〕36号•【施行日期】2023.09.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卫生医药、计划生育综合规定正文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阳市“十四五”区域卫生规划的通知宛政办〔2023〕3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高新区、官庄工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南阳市“十四五”区域卫生规划》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3年9月25日南阳市“十四五”区域卫生规划为进一步加强南阳市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的宏观管理,提高资源配置效率,构建优质高效整合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根据《河南省“十四五”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南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二〇三五年远景目标纲要》《南阳市“十四五”公共卫生体系和全民健康规划》《健康南阳2030规划纲要》有关精神,制定本规划。

一、规划背景(一)发展基础1.社会经济状况南阳位于河南省西南部、豫鄂陕三省交界处,地处承东启西、连南贯北的优越地理位置。

南阳作为千万人口大市、经济大市、生态大市、农业大市,市场空间广阔、人力资源丰富、产业门类齐全、农产品供给能力突出、城镇化潜力巨大。

高铁站、世界月季大观园、“三馆一院”等重大工程建成投用,商务中心区、城市综合体、景观水系等工程快速推进,“满城绿色半城水”靓姿初显,“两山两源”生态优势不断厚植。

中心城市相继获得全国文明城市、国家卫生城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中国优秀旅游城市、国家创新型试点城市、国家森林城市称号。

全市现辖2个行政区、5个功能区、11个县(市),总面积2.66万平方公里。

截至2020年底,全市总人口为1238万人,常住人口971.3万人。

与2015年相比,总人口增长23.1%,常住人口增长12.99%。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一、总那么为标准南阳市城市规划管理行为,保障城市规划的科学性、合理性和可持续开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制定本技术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南阳市范围内的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管理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区域规划、详细规划、城市设计等。

二、城市总体规划1. 编制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南阳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包括规划的调研、编制方案、方案的公示和听证、审议、批准和发布等环节。

2. 规划内容城市总体规划主要包括城市开展的定位、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交通布局、绿地系统、环境保护等内容。

其中,城市开展的定位应明确南阳市的定位与开展目标,空间布局应合理划分城市功能区,交通布局应注重公共交通的开展,绿地系统应保护和增加城市的绿地面积。

3. 规划编制要求城市总体规划的编制要遵循科学、公正、民主、参与的原那么,依法保护生态环境,充分考虑城市的历史文化和自然环境。

三、区域规划1. 编制程序南阳市区域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程序与城市总体规划类似。

区域规划的范围可以是全市范围、区县范围或特定地区的范围。

2. 规划内容区域规划主要包括该区域内的城市用地、道路、绿地、水系等设施的布局和设计。

区域规划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保持合理的空间布局和相应的功能分区。

3. 规划编制要求区域规划的编制要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同时注重保护区域内的自然环境和文化遗产。

规划编制应充分考虑区域内各方利益的平衡,促进区域内的协调开展。

四、详细规划1. 编制程序南阳市详细规划由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程序包括规划的调研、编制方案、方案的公示和听证、审议、批准和发布等环节。

详细规划的范围可以是街道、小区等特定区域。

2. 规划内容详细规划主要包括具体建筑物的布局、道路网络、绿地、设施配套、交通组织等内容。

详细规划应与区域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相衔接,保持合理的空间布局和相应的功能分区。

3. 规划编制要求详细规划的编制要严格按照相关技术标准和标准进行,保障建筑物的平安和环境的可持续开展。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湖南省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第一条为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应当遵循城乡统筹、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城乡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工作,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规划部门负责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具体工作,加强督促检查;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和建设有关工作。

第四条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部门应当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

因公共利益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和备案。

镇规划、乡规划应当包括中小学校、幼儿园等公共服务设施布局的内容。

第五条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应当综合考虑本行政区域规划居住的人口容量、分布以及交通、环境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科学确定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布局、服务半径、数量和规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教育、卫生和计划生育、统计等部门科学测算本行政区域内每千人口的入学、入园人数,作为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的依据。

第六条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进行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应当配套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

规划建设一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应当规划配置幼儿园、小学;规划建设三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初中;规划建设八万人以上居民住宅区的,还应当规划配置普通高中。

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建设和管理,提高教育资源的利用效率,确保居民子女的教育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中心城区指的是城市规划中核心地段的范围,包括市区内人口密集的区域。

第三条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应当依法建设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满足居民子女教育需求。

第四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建设、运营和管理应当贯彻教育优先发展的原则,注重教育公益性。

第二章建设要求第五条中心城区住宅小区应当在规划设计阶段就预留教育用地,并确保适当的建设规模和用地面积,以满足居民子女的教育需求。

第六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教育标准和规范进行建设和装修,提供安全、健康、舒适的教育环境。

第七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配置充足的教育资源,包括教育人员、教学设备和教材,确保教育质量。

第八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配备足够的学位,以保证居民子女的入学机会。

第九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注重学校与社区的互动,开展多种形式的教育交流活动,促进居民与教育机构之间的紧密联系。

第十条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配备专门的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工作。

第三章管理机制第十一条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应当由专门机构进行管理,该机构由城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组织设立。

第十二条专门机构应当负责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规划、建设、装修、人员招聘、教学管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专门机构应当定期组织评估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育质量和办学水平,并对不达标的进行整改。

第十四条专门机构应当建立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教师队伍的考核和奖惩管理。

第十五条专门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投诉举报机制,及时处理居民的投诉和举报。

第十六条专门机构应当组织开展中心城区住宅小区配套中小学校及幼儿园的教育宣传工作,提高居民对教育的理解和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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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7号)《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已由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0年8月26日审议通过,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20年9月26日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2020年11月6日南阳市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2020年8月26日南阳市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20年9月26日河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配建和移交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中小学校,是指小学、初中、普通高中和完全学校。

第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党的教育方针,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教育优先发展,坚持面向现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来,坚持政府主导、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城乡统筹、重点保障、社会参与的原则,确保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和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及其人口变化趋势相适应。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领导和组织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建设,将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优先安排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用地和资金。

第五条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人防、税务、地震、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供应、征收等工作。

第六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执行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范围。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应当至少每二年组织开展一次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建设执行情况专项督导,督导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规划第七条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审定并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公布实施。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编制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八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应当根据教育事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综合考虑居住人口容量、结构分布及交通环境、现有教育资源和城镇化进程等因素编制。

第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科学确定服务半径、建设数量、用地面积、规模、班额等各项指标体系。

城市新区开发、旧城区改造时,三千居民以上规模的住宅区,配套建设幼儿园;五千居民以上规模的住宅区,配套建设小学;一万居民以上规模的住宅区,配套建设初中;规模较大的住宅区,可以适当集中规划建设中小学校、幼儿园,未达到配套标准的住宅区,应当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统一规划、集中配建;科学规划高中阶段教育学校布局,统筹普通高中和完全学校规划建设。

农村地区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由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教育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合理确定。

第十条旧城区改造应当符合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根据需求新建或者改扩建学校;不能保证区域内学龄人口入学需求的建设规划和项目,相关部门不予批准或者许可。

第十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市、县(市)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将规划编制的依据、规划文本的主要内容和图纸等在政府网站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市、县(市)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单位、专家学者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和理由。

第十二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自批准后三十日内应当在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公布的内容应当包括规划批准文件、规划文本、图纸和相关说明等。

第十三条经批准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应当纳入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予以落实,纳入乡规划、村庄规划统筹实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

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履行下列程序:(一)组织专家对修改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二)在本地主要媒体上公示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征求公众意见,并组织听证;(三)依法提出修改建议并附论证、公示和听证等材料;(四)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

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修改后,应当由本级人民政府重新公布。

第十四条市、县(市)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每三年组织一次对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实施情况的评估,并提出评估报告。

第十五条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在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修建性详细规划时,涉及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应当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并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预留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

规划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确定用地位置和界线,实行储备管理,确保满足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需求。

第十六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闲置或者待开发的土地,应当优先规划为教育增容用地。

城乡规划用地调整造成居住人口增加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对增加学生人数和所属区域的中小学校、幼儿园资源进行评估,根据需要增加预留教育用地。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性质,或者将预留的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改作他用。

因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批准重大建设工程确需改变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相近区域安排不少于原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用地有效面积且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服务半径、选址等要求的土地予以置换,经教育主管部门同意,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改变。

第十八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城市拆迁、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和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用地面积,按照先建后拆的原则,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就近补偿建设或者异地重新建设工作。

原有用地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应当依法提高。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中小学校、幼儿园土地的,应当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要求,确定新校选址、建设规模、建设主体、建设周期、建设资金、搬迁时间,妥善安置学生后,进行征收。

第十九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因合并、分立、置换、搬迁、停办等需要对用地进行调整的,由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提出方案,按照规定程序报批后实施。

中小学校、幼儿园调整后的用地面积应当符合规定标准。

中小学校调整后的富余资产和闲置校区应当优先设立幼儿园。

本市行政区域内大中专院校因合并、分立、置换、搬迁、停办后闲置的教育资源,以及其他单位闲置的土地和房产,应当优先用于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

第三章建设第二十条市、县(市、区)教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财政等部门,根据入学需求,按照中小学校、幼儿园布局规划,提出中小学校、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列入政府投资建设计划。

第二十一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资金按照下列渠道筹措:(一)财政拨款;(二)社会组织及个人的出资、捐资;(三)建设单位纳入综合开发计划的建设资金;(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政策,鼓励支持社会组织及个人捐资助学、投资建学、依法建设民办中小学校。

第二十二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编制中小学校、幼儿园建设需要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收费和服务性收费等项目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对国家和省规定予以减免的收费项目,应当依法减免;对于本市有权减免的收费项目,应当予以减免。

第二十三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建筑设计应当充分考虑教育教学需要以及中小学生和学龄前儿童使用特点,达到或者高于国家和省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消防、安全、人防、抗震、防雷、防洪、环保、绿化、节能、隔声、疏散、卫生等设计规范和建设标准。

第二十四条毗邻现有中小学校、幼儿园或者中小学校、幼儿园预留用地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消防、安全和环保等要求,严格控制高度和间距,不得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的实施,不得妨碍中小学校、幼儿园的通风、采光和日照,不得危害学校环境和师生身心健康。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围墙上倚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

第二十五条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按照有关规定,禁止设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及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安全的场所或者设施。

高压电线、长输天然气管道、输油管道和市政道路等不得穿越或者跨越中小学校、幼儿园。

第二十六条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周边进行规划建设,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周边五十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废弃物分类、收集、转运场所;(二)周边二百米范围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彩票销售等影响正常教学秩序和中小学生、学龄前儿童身心健康的经营性场所;(三)周边一千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看守所、强制戒毒所、监狱等羁押场所、传染病医院、畜禽养殖场所、污水处理厂和高噪声企业;(四)周边二千米范围内,不得规划建设殡仪馆、垃圾填埋场;(五)不得进行其他可能影响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学秩序和安全的规划建设。

第二十七条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满足学生治安安全、交通安全、接送便捷和应急疏散需要,门前和周边道路应当施划人行横道线,设置强制减速带和提示标志、标线以及防冲撞设施,并按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家长接送区和临时停车区。

中小学校、幼儿园门前和周边道路具备规划建设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人行天桥和地下通道。

因城市建设,需要开挖、截断中小学校、幼儿园外部通行道路的,建设单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后,应当在开工七日前书面通知中小学校、幼儿园,并采取相应的安全通行措施。

第四章配建和移交第二十八条新区开发、旧城改造以及建设项目需要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政府除自行组织建设外,可以委托建设单位根据中小学校、幼儿园规划及有关规定予以配建。

第二十九条建设项目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市、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拟定该地块的出让方案前征求教育主管部门意见,将配建中小学校、幼儿园的建设规模、建设标准、产权国有、建成后政府回购或者无偿移交等内容纳入出让方案,出让方案报市、县(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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