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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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学》考点知识1.宪法学的概念我们从宪法学的研究对象着眼,将宪法学界定为:宪法学是关于国家权力控制与公民权利保障的学说。

2.规范性宪法的概念具有限制国家权力,保障公民权利的功能,且在政治实践中发生实际效力的宪法,谓之规范性宪法。

3.近代宪法,现代宪法的含义近代宪法是指近代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的宪法。

这一时期的宪法体现了自由主义原则,公民权利主要是自由权,国家职能比较简单,以英国,美国和法国的宪法为代表。

(自由主义:排斥政府干预,强调个人自治。

自由权也叫做第一代人权或消极权利)现代宪法是指20世纪初以来的宪法,宪法宣告的公民权利从自由权扩大到社会权,与此对应,国家职能得到加强。

(近代宪法向现代宪法转型的标志:一是1918年《俄罗斯社会主义联邦苏维埃共和国宪法》,这是第一部社会主义宪法,简称1918苏俄宪法;二是1919年德国的魏玛宪法。

社会权被称为第二代人权,或叫积极权利/受益权)4.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宪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于宪法的制定,修改及实施过程之中的最基本的准则。

一.近代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个人自由原则在启蒙思想家的论述中,自由即指个人自由,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

近代宪法上的个人自由是指个人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而不是国家干涉的权利。

(二)形式平等原则形式平等原则是对不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而实质平等原则是对特定的人适用的原则。

因此,实质平等原则与法律原则是不相容的。

现代宪法上出现了两种意义上的“平等”:(1)形式平等,又称机会平等、条件平等,即指同样情况同样对待,而不论结果如何;(2)实质平等,又称结果平等,即指特殊情况特殊对待,以实现相同的结果。

(我们把近代宪法所确定的平等原则称为形式平等原则。

)(三)主权在民原则主权是指制定宪法的权力,所谓主权在民,指国家的主权属于人民,具体是指制宪权属于人民所有,宪法授予国家机关的权力应当对人民负责。

(四)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是指将国家权力的各个组成部分彼此分配,使其相互监督、制约,避免权力腐败和权力滥用。

宪法学课件讲义(2024版)pdf

宪法学课件讲义(2024版)pdf
行政机关的职权
包括管理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 业、社会事务,维护社会秩序,保 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等。
司法机关组成及职权
司法机关的定义
司法机关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 权、检察权的机关。
司法机关的组成
我国司法机关包括人民法院和人 民检察院。
司法机关的职权
包括审判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 行政案件,监督法律实施,维护
宪法实施与监督 介绍宪法实施的主要途径,包括宪法解释、宪法 修改和宪法监督等,并分析其实施效果及存在的 问题。
基本权利保障 阐述公民基本权利的种类、内容及其保障措施, 包括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当前面临的主要挑战和问题
宪法权威不足
01
分析宪法权威缺失的表现及原因,如违宪行为频发、宪法实施
国家机构概述及分类
01
02
03
国家机构的定义
国家机构是国家为实现其 职能而建立起来的一整套 国家机关体系的总称。
国家机构的分类
根据国家机关行使权力的 性质不同,可分为立法机 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 等。
国家机构的特点
阶级性、历史性、强制性、 组织性。
立法机关组成及职权
பைடு நூலகம்
立法机关的定义
立法机关是指有权制定、 修改和废止法律的机关。
效果不佳等。
基本权利保障不力
02
探讨基本权利保障存在的问题,如权利救济途径不畅、权利受
到侵犯时难以获得有效救济等。
宪政文化建设滞后
03
分析宪政文化建设的现状及其滞后的原因,如宪法意识淡薄、
法治观念不强等。
未来发展趋势和前景展望
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
提出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的具体措施,如完善宪法解释程序、建 立违宪审查制度等。

宪法学试题及答案

宪法学试题及答案

宪法学试题及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每题2分,共20分)1.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其根本性主要体现在:A. 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B. 宪法规定了国家的基本制度C.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最为严格D. 以上都是2. 根据宪法规定,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是:A. 社会主义制度B.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C.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D.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3.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主要是指:A. 公民的法律地位平等B.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平等C. 公民的待遇平等D. 公民的法律适用平等4.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体现了:A. 国家对公民权利的尊重B. 国家对公民义务的尊重C. 国家对公民尊严的尊重D. 国家对公民自由的尊重5.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体现了:A. 人民主权原则B. 法治原则C. 公平原则D. 正义原则二、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6. 根据宪法规定,以下哪些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A. 言论自由B. 宗教信仰自由C.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D. 受教育权7. 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包括:A. 遵守宪法和法律B. 维护国家安全C. 参加国防建设D. 纳税8. 我国宪法规定,以下哪些属于国家机构?A.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B. 国务院C. 最高人民法院D.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9.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时,不得损害:A. 国家利益B. 社会公共利益C. 集体利益D. 他人合法权益10. 我国宪法规定,以下哪些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A. 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B. 管理本地方的经济建设C. 管理本地方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D. 管理本地方的财政三、简答题(每题10分,共20分)11. 简述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

12. 简述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

四、论述题(每题25分,共50分)13. 论述宪法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作用。

14. 论述我国宪法对公民权利的保护及其意义。

宪法学第1讲 (1)

宪法学第1讲 (1)

3.新中国的宪法制定
1953年成立宪法起草委员会; 1954年接受了中国共产党中央委员会提出的宪法 草案; 宪法起草委员会讨论、修改该宪法草案; 公布宪法草案,交全国人民讨论; 宪法起草委员会再次修改; 1954年9月提交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第一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草案并公布。
P.S. 法条的阅读

关于我国1982年《宪法》的结构,下列说 法正确的是? A.这部宪法只有正文 B.这部宪法由序言和正文构成 C.这部宪法由序言、正文和附则构成 D.国旗、国徽、国歌和首都都规定在这部 宪法的附则中
六、宪法与宪政
1.宪政的含义 宪政是指以民主事实为政治内容的宪法的 实施。
1.西方国家宪法词源的演变
17C,英国人率先用“constitution”来表示 以代议制度为基础的民主制度,将其翻译 为宪法或者根本法,以表示它与普通法律 的不同,但是英国并没有一部可以称之为 “constitution”的宪法典,世界上第一部 成文宪法法典是美国的《美利坚合众国宪 法》。
2.我国宪法词源的演变
五、宪法的结构
1.序言 总纲 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 国家机关 宪法保障 宪法修改
2.正文
3.附则
我国宪法的结构
体例:仅有序言+正文;以章开篇,兼具 节、条、款、项、目。1982年宪法共4章7 节、138条,另附有31条宪法修正案。 序言 第一章 总纲 第二章 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 国家机构 第四章 国旗、国徽、国歌、首都
67人中,66人同意 居民大会表决,结果在出席的 案例2:苏格拉底之死 1人反对。因此活动室 继续打麻将,只有何女士 案例3:文化大革命 的麻将继续打,何女士气愤之余剪短了活动室的 民主的界限:法治与人权。 电线,此事闹上法庭。

自考宪法学名词解释

自考宪法学名词解释

自考宪法学名词解释1、宪法: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集中反映社会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原则、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和法律地位。

2、宪法规范:指调整国家最基本、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的各种规范的总和,具体来说是调整国家权力运行与人权保障的法律规范。

3、宪法制定:宪法的制定简称制宪,也就是宪法的创制,是指宪法制定者按照一定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创造宪法规范的活动。

4、宪法修改:宪法的修改简称修宪,是指有权机关按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文本的某些条款、语词或结构予以变动、补充或删除的活动。

5、宪法解释:指制宪者或者按宪法规定享有宪法解释权的国家机关对于实施中的宪法的内容、界限和精神所作的说明。

6、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国家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裁决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有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是否符合宪法,以维护宪法权威、保证宪法实施和保障公民宪法权利的制度。

7、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指在法律、法规和其他的规范性文件的制定过程中,由专门的机关审查其合宪性。

如发现与宪法不符可予以纠正,避免其在制定完成并生效后产生不良后果。

8、事后审查:指对已生效的法律、法规在执行、适用的过程中,因发现有违宪的可能性而予以审查,或者因特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就有关的法律、法规是否符合宪法而提出请求时,才予以审查。

9、附带性审查: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叫做附带性审查。

10、宪法控拆:指公民个人有权就宪法所保障的基本权利受到法律、法规的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拆的一种制度。

11、宪政:就是实施宪法的民主政治,也就是用宪法这种根本大法的形式把已争得的民主事实确定下来,以便巩固这种民主事实,发展这种民主事实。

12、国体:是指反映一个社会的阶级构成,表明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宪法学名词解释4第一章宪法的基本理论宪法:是指规定国家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集中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国家根本法。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的民主形式。

成文宪法:是指以统一的宪法典的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

不成文宪法:是指没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由带有宪法性质的各种宪法文件、宪法惯例和宪法判例等组成的宪法。

刚性宪法:是指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修改程序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

柔性宪法:是指效力与普通法律相同,修改程序也与普通法律相同的宪法。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指由君主与国民或者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

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

法治: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

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以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

宪法典:是指将一国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由统一的法律文本加以明确规定而形成的成文宪法。

宪法性法律:是指由普通立法机关依照普通立法程序制定或认可的、以宪法规范为内容的规范性文件。

宪法规范:是民主制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宪法干系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干系的行为规范。

第三章国家性质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性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位置。

群众民主专政:是指在不同的历史时期,由工人阶级领导其他革命阶级组成的、对广大群众实行民主、对极少数盘剥阶级分子或其他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政权。

政治协商制度:是指XXX就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事务在决策前和决策执行过程中与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以及各界代表人士进行协商的制度。

爱国统一战线:是指由XXX领导的,由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XXX组成的广泛的政治联盟。

宪法学名词解释

宪法学名词解释

1、宪法——宪法是国家根本法,它规定一国国家制度和社会制度的根本原则和根本问题,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上对比关系,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2、宪法关系——由宪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包括国家与公民之间的关系、国家与各种政治力量之间的关系、国家机关内部的关系和国家机关与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3、宪法规范——由宪法规定的人们进行个人活动和社会活动必须遵循的基本的行为规则,具有是高的法律效力.4、成文宪法——以统一的法典形式表现出来的宪法,其特点是:规范明确,易于执行和监督.美国宪法是成文宪法的先驱和代表.5、不成文宪法——由宪法习惯和宪法性文件构成的宪法,没有统一的宪法典.其特点是:规范性不强,伸缩性大,不便于执行和监督.英国宪法是不成文宪法的代表.6、刚性宪法——在效力上高于普通法律,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比普通法律严格的宪法.日本宪法和美国宪法是刚性宪法的代表.7、柔性宪法——在效力、制定和修改程序上都与普通法律相关同的宪法.英国宪法是柔性宪法的代表.8、钦定宪法——由君主制定和颁布的宪法.最有代表性的是1871年的《德意志帝国宪法》.9、协定宪法——由君主和国民代表协议而制定的宪法,如1830年的国宪法.10、民主宪法——由国民公决或代表国民的机构制定通过的宪法.现代宪法绝大多数是民定宪法.11、社会主义宪法——建立在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体现广大工人阶级和劳动人民的意志和利益的宪法.我国宪法是社会主义宪法.12、资本主义宪法——建立在生产品税资料的资本家私人战胜的制基础之上、体现资产阶级意志和利益的宪法.13、三权分立——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权组织原则,即将国家权力为立法、行政、司法三部分,各由不同的国家机关来行使,三权之间互相平衡与制约.14、议行合一——社会主义国家的政权组织原则.“议”即决定重大问题和立法.“行”即执行立法与决策,“议行合一”就是国家重大事项的决定权和执行权统一掌握在人民选举的国家权力机关手中的原则.15、民主集中制——我国政权的组织和活动原则,强调民主与集中的高度结合,集中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民主是依法集中人民意志、并负有相应责任的民主.16、宪法监督——所有保障宪法条文落实实现的制度和方式的总称,包括违宪审查和宪法解释等.17、违宪审查——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审查立法和行为,以确认其是否违反宪法的活动.就其方式来讲,有事先审查、事后审查、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18、宪法解释——国家有权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宪法条文的具体含义或适用范围所作的补充或说明.19、宪法监督体制——世界各国监督宪法实施的模式,主要有:司法机关监督制、立法机关监督制和专门机构监督制.20、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是国家专门机关报在法律或法规制定过程中即颁布生效以前进行违宪法审查的一种方式.21、事后审查——国家专门机关对已经生效的法律法规进行审查,以确认其是否违宪的方式.22、附带性审查——又称具体审查或个案审查,即司法机关在审理具体案件的诉讼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进行审查的方式.23、宪法控诉——公民个人因其宪法权利遭受不法侵害而向宪法法院提出控诉,要求审查有关法律或行为是否违宪的方式.24、贿选宪法——1923年10月北洋军阀曹琨以贿赂国会议员的方式通过的《中华民国宪法》.又称“猪仔宪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正式颁布的宪法.25、《中华民国临时约法》——1912年3月由中华民国临时政府颁布,确认了资产阶级民主共和制度,但没有提出彻底的反帝、反封建纲领.是我国历史上唯一的一部资产阶级性质的宪法性文件.26、《共同纲领》——即1949年9月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是我国建国初期起临时宪法作用的宪法性文件,是“五四”宪法的基础.27、国体——即国家的阶级本质,是指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我国的国体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28、统一战线——即中国工人阶级为了完成革命任务,在不同的历史时期联合一切革命阶级、阶层而组成的政治联盟.我国现阶段的统一战线是爱国统一战线.29、爱国统一战线——现阶段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政治联盟.30、人民民主专政——我国的国体,即由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团结一切爱国者的广大人民对一小撮敌对势力和敌对分子实行专政的政权.是无产阶级专政在我国的特殊表现形式.31、经济制度——指经济基础或经济结构.即在人类社会一定历史发展阶段上占统治地位的生产关系的总和.32、宪政运动——是指为实现民主政治、要求颁布宪法而掀起的群众运动.33、国家制度——是指一国统治阶级确立的有关国家性质和国家方面形式的制度,包括国家的性质、政权组织形式和国家结构形式,其中国家性质是国家制度的核心.34、国家形式——即国家政权组织和活动的形式,包括管理形式和结构形式.我国的管理形式是人民代表大会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35、私营经济——是私人占有一定生产资料,以雇佣劳动为基础,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经营生产的经济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36、精神文明——人们在改造客观世界的同时改造主观世界所取得的成果,表现为道德思想水平的提高和教育文化科学的发达.37、社会公德——在一定社会中占统治地位的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是评价人们行为是非的标准之一.我国宪法规定的社会公德的术要要求是“五爱”公德.38、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劳动者个人占有一定的生产资料,以个人劳动为基础进行合法经营与生产的经济形式,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39、政体——即政权组织形式,又称国家管理形式,即统治阶级采用何种方式和原则去组只反对敌人、保护自己的政权机关,它受国体决定并服务于国体.我国的政体是人民代表大会制.40、人民代表大会制——由人民依法选举代表组成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由人大产生其他国家机关的政权组织形式,其他国家机关向人大负责,人大对人民负责,其实质是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41、国家结构形式——即一国内部中央与地方、整体与部分之间的关系.主要分为单一制和复合制.42、单一制——由若干不享有独立权限的行政区域或自治区域组成的统一国家,其中央与地方是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我国是单一制国家.43、复合制——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成员单位组成的联盟国家或国家联盟,主要包括联邦和邦联两种形式.44、联邦——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享有独立权限的成员单位(邦、州、共和国)组成的联盟国家,联邦与地方的分权关系.美国是典型的联邦制国家.45、邦联——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主权国家为了一定的军事或贸易目的而结成的松散的国家联合,邦联机构没有任何强制性权力.1776-1789年的北美各州即为邦联.46、国籍——是指一个人作为某一个国家的公民的法律资格,我国确定国籍的原则是血统主义与出生地主义相结合.47、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是指具有一国国籍的人.48、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是指在特定的历史时期推动历史向前发展的阶级、阶层和个人,其范围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是有所变化的.49、权利——是宪法和法律赋予公民的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与义务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50、义务——是宪法和法律要求公民进行某种行为的必要性,与权利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51、基本权利和义务——宪法规定的公民进行个人生活和社会生活必须享有和承担的最主要的权利和最起码的义务.具有鲜明的阶级性.二者是统一而不可分割的.52、人身自由——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人身不受非法的逮捕、拘禁和搜查.广义的人身自由权利还包括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与信秘密受法律保护.人身自由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53、人格尊严——又称人格权,指与特定人的身份相联系的一系列权利,主要有姓名权、肖像权和名誉权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54、言论自由——是指公民有以口头或者书面的方式对国家事务社会事务发表见解、提出建议的自由,是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之一.55、物质帮助权——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上的帮助的权利.56、取得赔偿权——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指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57、庇护权——是指国家对于因为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的准许入境、居留和提供保护的权利,是国家主权的表现.58、国家机构——有机联系的国家机关的总称,是统治阶级进行阶级统治的工具.59、议案——具有提案的主体依照规定程序向国家议事机关提出的议事原案,其内容属议事机关的职权范围.60、提案权——法定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议事机关提出议案或批评、建议的权利.在我国,人民代表和一些国家机关都拥有提案权.61、质询——指具有质询权的主体,依照法定程序向国家行政机关或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就其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提出问题、要求答复的监督方式.62、戒严——国家因战争或其他非常情况对全国或者局部地区采取的特别措施.在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都有权依法定权限和程序决定戒严.63、特赦——是赦免特定罪犯全部刑罚或部分刑罚的一种措施.在我国,特赦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64、国家元首——对内对外代表国家的国家机关.在我国,国家元首的职权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与国家主席结合行使.65、集体责任制——又称“合议制”,是指重大问题集体讨论,并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集体决定,最后集体承担责任的领导体制.我国各级人大实行的就是集体负责制.66、个人负责制——是指由首长个人在集体讨论的基础上决定重大事项并承担相应责任的领导体制.在我国,国家行政机关和军事领导机关实行个人负责制.67、总理负责制——我国宪法规定的国务院领导体制.即总理对于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和问题拥有最高的决策权和最后的决定权,并承担相应责任.它是集体领导与个人负责的高度结合,是民主集中制在我国国务院工作中的具体表现.68、地方性法规——我国宪法规定的,由省级、省会城市和经国务际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69、民族区域自治——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我国少数民族聚居的地区,建立相应的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少数民族自主管理本民族的内部事务和地方性事务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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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思主义的宪法分类
• (一)马克思主义的主要宪法分类观点 • 1: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型的 宪法 • 2:法定的宪法与现实的宪法。 • (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与社会主义类 型的宪法的区别》
• 依据:以宪法的实施效果为标准
• (五)联邦宪法和州宪法 • 宪法实施的范围大小为标准。 • (六)宪法的其他分类:
• 宪法惯例产生的主要途径有:
• • • • 1:政治家的言行 2:政治斗争 3:长期的政治实践 4:通过著名法学家的总结。
第四节:违宪审查
• 一、违宪审查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 (一)违宪审查的含义及特征:
• 含义:违宪审查制度是指对立法及特定组织行为是否和宪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决的制度。
• 基本特征:1:只有适格主体行使违宪审查权 • • • • • • • 2:审查内容包括立法与特定组织行为 3:审查以确认审查内容是否和宪为目的 4:审查以裁决的方式做出审查结论。 1:违宪审查与司法审查 2:违宪审查与宪法控诉 3:违宪审查与宪法监督 4:违宪审查制度与宪法保障制度
依据与标准: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二)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依据与标准:宪法的法律效力和宪法的制定 修改程序的不同。
(三)钦定宪法,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依据与标准:制定宪法的主体为标准。 (四)实质意义上的宪法与形式意义上的宪 法。
(二)从实践上看,宪法对于立宪和行宪具 有重要的意义。
宪法的新分类
• (三)专门机构审查:1:抽象的原则审查 • • 2:一审终审制
3:专门机构的裁决具有一般效力
三:违宪审查的主要内容
• (一):立法机关违宪审查的主要内容(职权范围包括:) • 1:最高权力机关为国家最高立法及监督机关,对立法及执行进行最高监督。 • 2: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常设机构享有宪法监督权,对于立法及执行进行监 督。 • 3:最高权力机关内设专门机构协助最高权力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 • 4: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内的常设委员会协助行使宪法监督权 • (二)司法机关违宪审查的主要内容: (三)专门机构违宪审查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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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部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第一讲平等权案例: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案中原告张先著于2003年6月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

其笔试和面试成绩均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了体检程序。

但在其后的体检中张先著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

9月25日,芜湖市人事局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该《体检标准》把乙肝“大、小三阳明确列为不合格”)正式宣布张先著因体检不合格不予录用。

10月18日,张先著向安徽省人事厅提请行政复议但被驳回,理由是体检不合格的结论是医院作出的,而非芜湖市人事局作出的行政行为。

原告不服,遂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基于宪法第33条而享有的平等权,构成了对他的歧视,向芜湖市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

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以体检不合格的理由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依照法律规定,该行政行为应予撤销,但鉴于招考工作已结束,故该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消内容。

因此,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未获支持。

4月19日,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过审理,二审法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平等权在世界各国中的宪法地位•近代宪法将平等、自由和财产作为最重要的三大基本人权予以确认•1776年,作为美国第一个“人权宣言”的《独立宣言》揭开了基本人权保护的宪法原则,而其中的“平等权”即被视为一切基本人权之基础《独立宣言》宣布,所有国民不论男女、种族、宗教,在法律上一律平等,而后自由权利和其他权利之保障,始得普遍与彻底•1789年法国《人和公民的权利宣言》亦确认平等权为基本人权的第一项内容,第1条规定:“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

”法国宪法第6条规定:实质上是指“任何人不分种族、哲学或宗教信仰、政治信念,皆不能被排斥在某一职业之外,或被剥夺某一权利,任何表明具有这种排斥性的法律都将违背《人权宣言》中的原则。

”•在法国人权宣言和宪法以后,欧洲大陆各国制定的宪法,都明确宣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个近代宪法基本原则,将平等作为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予以保障•在我国宪法规定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平等权被置于宪法基本权利体系中的首要位置,这表明平等权在宪法上主要是作为一种基本权利而存在的,但它与其他基本权利不同,在整个宪法的基本权利体系中具有一定的超越地位它不但通过民族平等、男女平等、而且还广泛地通过政治平等权、社会经济平等权以及其他具体的基本权利来体现其作为一种基本权利上的具体内容为此是一种原理(原则)性的、概括性的基本权利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平等权要求国家权力平等地保护公民的权利并平等地要求公民履行法律义务,不得在法律上对公民进行区别对待。

•平等权的基本含义从理论上,“平等”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首先是机会平等与结果平等结果平等:要求各人同样获得最后所要实现的标的机会平等:只是要求个人获得平等机会去实现目标现代国家的宪法要求一般限于机会平等其次是程序性平等与实体性平等程序性平等:指仅要求法律在适用过程中平等,其并不考虑法律本身是否平等,而仅考虑那些在法律上处于平等地位的人是否在法律适用过程中享受了平等实体性平等:指法律内容的平等,其又包含两层含义:表层的法律在文字上的平等更深层含义则是指法律在效果上的平等在宪法学领域里,平等原则不应仅限于程序平等,而应进一步要求实体性平等,否则宪法对于普通法律就失去了控制作用,平等原则也就失去了宪法意义。

在美国法上的平等保护中也可以从实体与程序两个方面理解,其中,程序性的平等保护主要是行政法的内容,实体性平等保护才是宪法学内容。

•最后是表面平等与实际平等表面平等:指法律在文字形式上的平等实际平等:指形式上平等的法律在运用过程中也获得了平等的效果,因而实现了实质意义的平等•与平等相对立的是歧视不符合表面平等的法律构成了“法律上的歧视”符合表面平等但不符合实际平等的法律或措施则构成了“事实上的歧视”“事实上的歧视”可能发生于两种情形:第一,法律本身就带有歧视目的或必然产生歧视的效果第二,法令本身不带有歧视,但在适用过程中发生了歧视美国1886年的“华人洗衣店案”:1880年的旧金山制定的法令规定:“任何人未经管理局的事先同意,便在旧金山市内建立、维持或从事洗衣业,都将构成违法;在砖瓦房内的洗衣店除外。

”违者可被处以最高1000美元或半年监禁。

当时在旧金山共有320家洗衣店,其中240家归华人所有。

由于310家洗衣店和市内90%的房屋都是用木头而非砖瓦盖成的。

当时包括原告吴氏在内的有两百多的华人的延长洗衣店的申请都遭到拒绝。

然而除一人之外,80名多非华裔申请者皆获得管理局的批准。

同时因拒交罚款共有150多华人遭到监禁。

吴氏到加州最高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市管理局的决定。

但加州法院驳回了原告要求。

后联邦最高法院推翻加州法院的决定。

最高法院指出:宪法第十四修正案的“平等保护”条款并非限于美国公民,而适用于美国境内的任何人,因而市政府侵犯了华裔居民的“平等保护”。

马修斯法官的法院意见指出:法律本身可能在表明上公正无偏;但如果它被公共权力不公正地加以运用与实施,因而在实际上非法歧视了处境类似的个人权利,那么宪法仍然禁止法律对平等正义的剥夺。

•宪法的发展历史平等权的含义经历了一个从适用平等到立法平等的发展过程在19世纪中期的欧洲大陆国家,平等权还主要被认为是指适用法律的平等,而不是制定法律平等20世纪以来,欧洲各国逐渐改变了这种看法,承认在平等权的问题上,国家立法机关不得制定违反关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规定的法律,即公民在宪法上所享有的平等权对立法机关亦具有拘束力在宪法学理论上,存在判断立法者之决定是否符合宪法平等原则的标准德国宪法学中称之为“立法者的理智决定”,提出:立法者若未经理智的公益考量,对于相同事务进行差别对待的立法,即构成“恣意”联邦宪法法院认为,立法者应当对法律规范的人或事物,依照事物本质进行理智的决定,相同者同等对待,不同者区别处理,否则将违反宪法平等权在我国理论界,平等权通常被认为是指适用法律的平等,而不包括立法上的平等,这是依据法律阶级性观点进行的一种学理理解,认为《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是指在法律实施上的平等,而不是指立法上的平等。

’’------“法律阶级性”目前在理论界,法律阶级性的观点受到了很大的挑战,现实中用阶级观点很难解释许多法律现象。

随着法律阶级性观点的动摇,宪法关于法律上一律平等应作出新的解释•平等权与“合理差别对待”•与平等权相关的还有一个很重要的问题,即“合理差别对待”的问题。

事实上,各国宪法在规定平等权的同时,一般根据个人在自然的、生理的和社会的不同情况,作出了差别待遇的规定。

目的: 弥补平等原则对不同的情况、不同的人不作区别的对待可能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

•合理差别要有合理的依据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根据履行特定国家职务而对公民行使某些权利方面采取合理差别措施宪法第34条规定年满18周岁的公民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根据人的生理自然差异上的不平等而采取合理差别措施宪法第45条规定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前提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资帮助的权利3、根据民族、性别等原因造成的事实上的不平等而采取合理差别规定《选举法》对少数民族公民参加人民代表大会的规定4、根据特定职业需要对任职资格所采取的合理限制《法官法》、《警察法》、《公务员法》、《律师法》、《医师法》、《教师法》等法律对担任上述公职或职业在年龄、文化程度、专业技术资格等方面作出了限制5、根据实际负担能力情况进行的合理区别对待《税法》个人所得税的征税起点以及超额累进税率方法《公务员法》没有相关规定。

《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没有对报考公务员作出任何身体限制。

《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各种急慢性肝炎、不合格;乙肝病原携带者,经检查排除肝炎的,合格。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立法上的不平等,表明了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所以芜湖市人事局依据该标准而作出的行为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

•合理差别应在合理限度内合理差别除了要求有合理的依据外,差别还必须限定在合理的程度内,超过合理限度的“合理差别”,也会导致不平等的出现。

公务员必须具备确保公务职责履行的身体素质,但乙肝病毒携带患者是否必然不具有正常履行公务的心智和体力条件?依社会通常经验并不能得出肯定答案。

我国卫生部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就明确指出,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

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

现代医学早有结论,乙肝的传染途径是通过血液、生育和唾液而传播。

某些乙肝,如小三阳,传染性很小。

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即使饮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制作的饮料和烹调的食品,也不会对他人造成任何传染。

从国外经验来看,也都否认乙肝携带者在劳动能力上的不同:美国的残疾人或无能力人法案保护乙肝病人免遭歧视;韩国人权委员会将仅根据与工作能力无关的一纸医疗记录来决定一个人是否胜任一个职位的做法视为歧视;我国台湾地区也不把乙肝病毒携带作为不录用的理由。

案例结论:公务员招录过程中,基于职务需要对公务员的健康状况进行合理的限制是允许的,但是这一限制超过了合理限度,就会构成歧视。

《安徽省国家公务员体检标准》没有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所有乙肝患者一概而论,从而直接导致了其体检标准的违法性,构成了对乙肝患者的歧视。

案例讨论:•2001年12月23日,原告蒋韬看到成都某媒体刊登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的招录公务员广告,其中规定招录对象条件之一为“男性身高168公分,女性身高155公分以上”,而原告恰巧因为身高不符合该招聘单位的要求而丧失报名资格。

•原告认为,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这一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限制了他的报名资格,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平等权和政治权利,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于是其向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02年1月7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受理此案。

1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重新刊登广告,删除了身高条件。

原告对这一行为表示赞赏,同时也表示,为推进宪法诉讼,并不打算撤诉。

•2002年5月21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裁定认为,被告成都分行2001年12月23人对外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招录行员启示》中对招录对象规定身高条件这一行为,不是其作为金融行政管理机关行使金融职权、实施金融行政管理的行为,因此,不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亦不是法院行政诉讼的主管范围•并且被告在该行为产生效力之前就已经自行修改了招录启示的有关内容,因而实际上并未给原告及其它相对人报名应试的权利造成伤害,原告的诉讼请求也不具有可诉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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