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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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国家开发银行等金融机构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简称学生)发放的,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学生入学户籍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或金融机构申请办理的,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支付在校学习期间所需的学费、住宿费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为信用贷款,不需要担保和抵押,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主要规定如下:1.申请条件①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②诚实守信,遵纪守法;③已被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批准设立、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高等专科学校(含民办高校和独立学院,学校名单以教育部公布的为准)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高校在读的本专科学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生;④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⑤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2.办理程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学生在新学期开始前,向家庭所在县(市、区)的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出贷款申请(有的地区直接到相关金融机构申请)。

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对学生提交的申请进行资格初审。

金融机构负责最终审批并发放贷款。

3.贷款金额借款人每学年申请的贷款金额原则上不超过8000元。

4.贷款利息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公布的同档次基准利率,不上浮。

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由财政全部补贴,毕业后的利息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共同负担。

5.还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期限原则上按全日制本专科学制加10年确定,最长不超过14年,其中,在校生按剩余学习年限加10年确定。

学制超过4年或继续攻读研究生学位、第二学士学位的,相应缩短学生毕业后的还贷期限。

学生在校及毕业后两年期间为宽限期,宽限期后由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按借款合同约定,按年度分期偿还贷款本息。

农村信用社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有益补充

农村信用社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有益补充

农村信用社国家生源地助学贷款作为国家助学贷款的有益补充,对改善贫困学生受教育条件,完善我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促进教育公平,构建和谐社会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

截止2008年3月末,金塔县已开办起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和国家开发银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两种模式的生源地助学贷款。

现就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调查情况做一简要分析。

一、基本情况2007年3月下旬,金塔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根据省联社的统一部署,结合农户小额信用贷款业务的实践,制定了《金塔县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实施细则》,开办了一种新的支农信贷产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它是由农村信用社对考入甘肃省省属及市属全日制普通高校的甘肃籍贫困家庭学生的家长或法定监护人发放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并对农村信用社给予风险补偿的贷款,其用途是帮助贫困家庭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和住宿费,以保障其顺利完成学业的一项贷款业务。

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每学年最高可申请6000元的贷款,并且受益学生在校期间的贷款利息由财政全额补贴,毕业后由学生家庭负担,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帮助许多困难家庭暂时摆脱困境,使其子女踏进高等学府,接收高等教育,受到了社会各界的普遍关注和好评。

为了促进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健康发展,县政府转发了《关于金塔县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指导意见》,明确了人民银行、财政部门、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农村信用社等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加强对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协调、监督、指导,形成合力。

认真抓好“贷款助学、信用树人”宣传活动,由人行牵头,教育局和全县各金融机构参与在县城航天广场集中进行了宣传动员,农村信用社在积极做好营业网点宣传工作的同时,采取悬挂宣传条幅、张贴宣传标语、散发宣传材料等多种形式大力宣传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并将《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须知》及《致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家长的一封信》发放到学校、社区、乡镇,让广大群众知晓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相关政策及办理程序,为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顺利开展奠定了基础。

信用社(银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

信用社(银行)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分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关于开办**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业务的通知》以及《**省生源地国家助学贷业务合作协议条款》等有关规定,结合全省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是指农村信用社对参加全国高等学校招生统一考试的**省籍考生、并被**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录取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在其原居住地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实行“一次核定,总额控制,定期发放,定向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的对象、条件、额度、利率和期限第四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对象是**省籍考入**省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的、经济困难的本专科生(含高职生)、研究生和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五条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借款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生源地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二、具有学生就读学校出具的学生学习期间所需学费、住宿费及其他有关学习费用的证明;三、学生品德优良,学习刻苦,能够正常完成学业;四、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和基本生活费);五、有经就读学校初审,并开具的同意办理助学贷款的证明;六、必须由学生家长、近亲属或其他有担保能力的自然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人不少于两人;七、农村信用社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贷款额度。

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的总贷款额度、学生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以及学生的家庭经济困难程度确定。

第七条贷款利率。

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如遇国家利率调整,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贷款期限。

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人毕业后6年。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 财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进一步推动地方高校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根据国务院《研究国家助学贷款有关工作的会议纪要》(国阅[2005]123号)有关精神,财政部决定对国家助学贷款补助专款按照“以奖代补”方式分配,对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开展较好的省份予以奖励;对工作努力且财政压力较大的省份予以适当补助。

现将《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附件: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鼓励和支持地方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积极贯彻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加大对高校贫困家庭学生的资助力度,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财政部决定对国家助学贷款专款实行奖补结合的分配方式(以下简称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

第二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坚持客观、公正、规范的分配原则。

财政部根据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开展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考核情况,采用“因素法”计算分配地方奖补专项资金的数额。

第三条国家助学贷款奖补专项资金根据以下因素及权重进行分配:一是实际开办助学贷款学校占应开办学校的比重。

此项因素权重为0.2,侧重反映各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学校面。

二是实际发放学生数占20%在校生数的比重。

此项因素权重为0.2,侧重反映各省落实国家助学贷款政策的受益学生面。

三是银行实际发放贷款的金额。

此项因素权重为0.4,侧重反映各省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规模。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是指政府或银行通过设立助学贷款,为学生提供一定额度的资金支持,以帮助其完成学业,进而提高自身素质和就业能力。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是针对家庭经济条件一般的学生所制定的一项重要的优惠政策,旨在促进高等教育的普及,服务广大群众的教育需求。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最初由教育部与财政部共同制定,于2007年开始试点实施。

以国家职业教育贷款信息中心和中国银行为代表,发行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一种低利率、灵活使用、期限较长的助学贷款产品,旨在为广大学生解决奋斗道路上的资金难题。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的具体实施方式是根据考生所在省份确定的具体规定。

按照规定,只有省份认定的具体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符合条件的学生才能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大多数省份要求学生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入学前家庭已在本省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保,且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才能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

具体的申请方式和申请材料也有省份之间的差异。

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优势在于不会对学业影响。

贷款不像奖学金那样会对获得者产生额外的学业压力。

只需要先承诺还贷,然后就可以专注于学业,并且在毕业后再按照还款计划准时地还清贷款,以此还贷的学生将不需要支付更多的费用。

同时,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还可以增强学生自立能力。

通过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学生不仅能够减轻家庭经济负担,还可以培养自己理财与还款的能力,这将对今后迈入社会后、独立生活有很大帮助。

总之,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是我国政府为了推进普及教育并支持贫困学生而推出的一项贷款政策,旨在帮助更多的学生完成学业。

通过政府和银行的联合推动,许多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都能通过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获得资金支持,让他们有机会接受高等教育,提高学习能力和就业竞争力。

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试行办法》和《关于做好国家助学贷款贷后管理工作的通知》有关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指经批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称经办银行)向符合条件的家庭经济困难的普通高校新生和在校生(以下称学生)发放的、在学生入学前户籍所在县(市、区)办理的助学贷款。

生源地贷款为信用贷款,学生和家长(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为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第二章贷款对象与条件第三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发放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和研究生。

第四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国籍;(二)诚实守信,遵纪守法;(三)取得高校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的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和研究生;(四)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籍均在本县(市、区);(五)家庭经济困难,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期间完成学业所需的基本费用。

第五条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家庭应该符合以下条件:(一)无不良信用记录;(二)家庭经济困难一般应符合以下基本特征之一:1.建档立卡贫困户;2.农村贫困户和城镇低保户;3.孤儿及残疾家庭;4.无稳定收入的单亲贫困家庭;5.父母一方或双方失业的家庭;6.遭受重大灾害,造成严重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7.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8.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9.家庭年现金总收入低于8000元的家庭;10.其它贫困家庭。

第三章贷款政策第六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按年度申请、审批和发放。

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学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8000元;全日制研究生每人每年申请贷款额度不超过12000 元。

具体贷款额度根据学生学费、住宿费标准确定。

第七条已经获得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已经获得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的学生,同一学年内不得再申请生源信用地助学贷款。

(最新版)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最新版)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

学院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办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是党、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我国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所采取的一项重大举措。

按照《国家开发银行XXXX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贷后管理暂行办法》等文件等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我校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管理规定。

一、学生主要贷款条件:(一)具有我国国籍;(二)已被符合规定的学校正式录取,取得真实合法有效的录取通知书的新生或在读学生;(三)学生本人入学前户籍在本县(市、区);(四)学生当年没有获得其他助学贷款;(五)必须在村委会(居委会)、乡镇(街道)民政部门、毕业高中(大一新生)盖章确认申请资格;(六)符合贫困特征之一,家庭经济困难,收入不足以支付学生在校的基本费用。

(七)贫困特征包括:1、农村特困户和城镇低保户;2、孤儿及残疾人家庭;3、遭受天灾人祸,造成重大损失,无力负担学生费用;4、家庭成员患有重大疾病;5、家庭主要收入创造者因故丧失劳动能力;6、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7、老、少、边、穷及偏远农村的家庭经济困难家庭;8、父母双方或一方失业的家庭;9、其它家庭经济困难家庭。

二、杜绝不符合贷款条件的情况(一)家庭拥有小车、装修豪华的楼房,拥有或使用高档通讯工具;(二)购买或长期租用高配置、高价格电脑;(三)购买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首饰或高档化妆品等奢侈品;(四)经常出入酒店进餐,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五)在校期间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六)有其它高消费行为或奢侈消费行为;(七)家庭经济年收入明显能供给学生缴纳学费。

(八)去年获得贷款,今年家庭经济情况好转有能力缴纳学费的也不得再次申请贷款,有能力在获得贷款第二年内就提前还清贷款者,不予办理贷款申请。

三、共同借款人与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应符合以下条件:(一)共同借款人原则上为应为借款学生父母;(二)如借款学生父母由于残疾、患病等特殊情况丧失劳动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的,可由借款学生其他直系亲属作为共同借款人,应首选在本县区具有固定住所的直系亲属;(三)如借款学生为孤儿,共同借款人则为其他法定监护人、或自愿与借款学生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四)共同借款人的户籍在本县(区);(五)共同借款人不是借款学生父母时,年龄原则上在25-60周岁之间;(六)已获得开发银行贷款的借款学生不能做为其他借款学生的共同借款人。

2024年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范文(2篇)

2024年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范文(2篇)

2024年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范文一、背景介绍随着高等教育的普及化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越来越多的家庭选择让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尤其是升入大学。

然而,与此同时,高等教育的费用也呈上升趋势,让一些家庭承担起支付教育费用的压力。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信用助学贷款制度应运而生。

信用助学贷款是根据申请人的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进行贷款发放的一种形式,可以帮助家庭解决临时资金缺口,以便孩子顺利完成学业。

本方案将介绍2024年信用助学贷款实施方案,以确保该制度能够顺利实施。

二、实施目标1. 解决学生家庭支付高等教育费用的资金缺口,确保他们能够顺利完成学业;2. 支持贫困家庭的孩子接受高等教育,促进社会公平;3. 鼓励并推动高等教育的发展和提高。

三、实施原则1. 公平公正原则:对所有符合条件的学生家庭一视同仁,不搞特权;2. 可行性原则:确保贷款额度和还款期限合理,不给学生家庭增加过大的经济负担;3. 精确度原则:严格按照学生家庭的真实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确保借贷的公平合理;4. 风险防控原则:通过严格的还款追踪和风险评估,降低借贷风险。

四、实施方案1. 客户申请(1)学生及其家庭向银行申请信用助学贷款;(2)申请人必须提供个人及家庭收入证明,以及学生的录取通知书;(3)申请人信用记录良好,无逾期、欠款等不良记录。

2. 评估和审核(1)根据申请人提供的资料进行初步评估;(2)银行核实个人及家庭情况,包括收入、负债情况等;(3)根据评估结果和银行内部评级系统,确定贷款额度和利率。

3. 贷款发放(1)银行向学生及其家庭发放贷款;(2)贷款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等项目确立,确保能够满足学生的基本需求;(3)贷款利率根据国家政策和学生家庭信用状况确定。

4. 贷款还款(1)学生毕业后,需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和金额进行还款;(2)还款方式灵活多样,可以选择一次性还款或分期还款;(3)学生及其家庭还款能力评估结果决定还款期限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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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湖北省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顺利开展,支持贫困学生顺利入学和)完成学业,保证助学贷款的质量与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湖北省农村信用社信贷管理基本办法》、《湖北省生源地助学贷款实施办法(暂行)》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湖北省农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是指农信社对考入湖北省属及市州(含直管市、林区,下同)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公办学校、含各部门及市州政府所办的高职高专,以下简称高校)或在读的经济困难学生的家长及其他与学生有法律监护关系的对象以下简称家长,在其户口所在地)(发放的用于支付贫困学生学费和基本生活费的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借款人是指向农信社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高校学生的家长。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受益人是指享受湖北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资助的高校学生。

第五条湖北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采取信用贷款方式。

第二章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对象、性质第六条湖北籍考入湖北省属及市、州所属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在读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其家长可向户口所在地农信社申请办理生源地助学贷款。

第七条湖北省农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虽有财政贴息和风险补偿专项基金,但不属于政策性贷款,更不属于民政救济性拨款。

第八条湖北省农村信用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具有以下性质:(一)合规性。

即贷款资料及贷款程序必须符合规定。

(二)商业性。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资金来源是农信社吸收的各类存款,具有计价偿还的特点,这决定了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商业性质。

(三)偿还性。

借款人或受益人必须履约还款,贷款利息分阶段分别由财政和借款人或受益人支付。

第三章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准入条件1.第九条生源地助学贷款应符合以下准入条件:(一)湖北籍公民,并属于承办助学贷款的农信社辖内的固定居住户。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家庭年收入连续年在当地政府部门统计公布的户均收入水平以2下的家庭经济困难户。

(四)诚实守信,无不良信用记录。

(五)受益人有高校录取通知书或有高校的学籍证明,借款人与受益人有法定的监护关系。

(六)受益人承担连带还款责任,出具连带还款承诺书。

第十条借款人应提交以下资料:(一)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二)户口所在地的详细地址、联系方式。

(三)所在城市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经济困难证明。

(四)学籍证明。

新生凭大学录取通知书及其复印件;在读生凭《学生证》。

(五)所在城市街道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有关信用证明。

(六)借款人需出具受益人在高校未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证明,学杂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标准,在校生学习成绩、表现等综合情况书面材料,学校开户行名称及账号。

(七)与受益人存在监护关系的证明及受益人出具的承担连带还款责任承诺书。

(八)农信社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四章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和要求第十一条湖北省农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程序包括申请、审查、审批、发放、管理和回收。

(一)申请。

借款人持受益人高校入学通知书或高校学籍证明向当地农信社提出书面借款申请,并按规定提交相关材料。

(二)审查。

农信社收到借款申请后,按照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准入条件对资料进行审查,如不符合条件,应及时向借款人说明;如符合条件,则对借款人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同时要将贷款意向向高校提请确认,在取得确认函后,将审查意见报贷款审批委员会或贷款审批组审批。

(三)审批。

贷审会(组)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批。

2.(四)发放。

农信社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要坚持方便、快捷、安全的原”“则,及时发放贷款。

.签订借款合同。

农信社与借款人、受益对象签订借款合同。

合同要载1明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还本付息方式及其他双方需明确的权利和义务等,并要求受益人在合同中明确注明受益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及毕业后每““”年与承贷农信社联系一次,告知最新联系方式等承诺字样。

”.立据。

农信社与借款人填立借据。

2.进账。

农信社将贷款存入借款人在承贷农信社开立的存款账户,学3费部分不得由借款人动用。

.汇款。

借款人填写汇款凭证将学费汇入学校提供的开户行的账户上。

4农信社应在汇款凭证上注明湖北省农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字样,提示学”“校请及时备案,不得为该学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受益人回校后应立即将”“学校备案证明寄回农信社,农信社以此作为后期发放贷款的必要条件之一。

(五)管理。

农信社应与高校及借款人保持联系,密切关注受益人的学习生活情况,加强对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管理,做好贷后管理、风险监测及风险处置等工作。

农信社应对生源地助学贷款单立台账、单独核算、单独统计和考核。

要建立相关科目明细专户管理台账,明确责任人,动态监控贷款风险。

具体可设生源地助学贷款科目,专项管理生源地助学贷款实际发放额度;”“12481在其他利息收入明细科目下设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帐户,专项核”“5011-6算生源地助学贷款财政补贴;在其他应收款明细科目下设生源地助”“1391学贷款补偿资金帐户,核算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金,并于每年末轧入呆账助学贷款科目,按比例冲销呆账生源地助学贷款,或于每年末”“1288冲销呆账准备。

”“1291(六)回收。

农信社要根据借款人和受益人的经济及其他情况,及时调整贷款期限,收回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受益人中途辍学、退学、被开除或取消学籍,被宣告失踪、死亡或丧失民事能力等情况发生,农信社应及时中止并收回贷款。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受益人毕业后,应主动到农信社对贷款前期的书面承诺进行确认,并制定具体的还款计划。

第五章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金额、期限和利率湖北省农第十二条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最高限额为每人每学年3.元。

贷款实行一次申请,一次性签订贷款合同,分学年(每学年秋季开6000学前)发放,由借款人按学年填写借款凭证。

借款人中途需停止贷款的,必须向农信社申请终止发放贷款。

第十三条湖北省农信社省内生源地助学贷款期限由农信社根据借款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和受益人的学年确定,最长不得超过十年。

第十四条湖北省农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六章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贴息第十五条受益人在校期间贷款利息由财政补贴。

省属院校学生100%的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资金由省财政承担,市州所属高校学生的生源地助学贷款的贷款贴息资金由各市州财政承担。

受益人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借款人或受益人自付,其计息期自受益人取得毕业证书之日或农信社收到受益人所在高校书面通知之日的下月日1(含日)起;当受益人在校就读期间发生退学、开除、死亡、失踪等情况时,1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日(含日)起由借款人或受益人自付利息。

11第十六条湖北省农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按以下程序操作:(一)农信社要按受益人所在高校建立台账,进行专户统计、管理,在每个季度前天将实际发放的生源地助学贷款借款人、受益人、贷款额度、10贷款余额、利率、贷款利息等情况汇总后上报县联社;各县联社审核后在季后天之内汇总上报市州联社含办事处,下同;市州联社审核后汇总,分)(10别报省、市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助学贷款管理部门,下同)。

(二)各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对农信社报送的生源地助学贷款情况分高校进行核实、确认。

(三)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市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分高校对农信社生源地助学贷款情况核实无误后,将贴息资金划拨至各市州联社指定的生源地助学贷款贴息专用账户上。

(四)市州联社将贴息资金逐级下划到各承办社。

第七章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第十七条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的设立。

生源地助学贷款的风险补偿比例应根据省属院校国家助学贷款及各市州院校国家助学贷款招标确定的风险补偿比例的执行。

财政部门和高校要依据该比例各50%4.出资建立省内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并划入省、市州学50%生资助管理中心。

省属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财政承担部分由省财政承担,市州所属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中财政承担的部分由生源所在地的市州财政承担。

第十八条省、市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一季度前将省属、市州所属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资金中分别属于省、市州财政负担的部分申请列入预算,并负责督促拨款到位。

第十九条省属、市州所属高校应在每个学年财务预算中列入属本校负担的部分,并负责划付到位。

第二十条省属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入省联社指定的农信社营业网点专用账户;市州所属高校生源地助学贷款风险补偿专项资金由各市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存入市州联社指定的农信社营业网点专用账户。

第二十一条省、市州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在每年一季度末将补偿资金足额拨付到承贷信用社用于贷款风险补偿。

第八章罚则第二十二条农信社有关责任人在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时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贷款风险的,由其上级联社按照有关信贷法规、制度予以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一)对借款人借款条件审查不严的。

(二)经办手续不合规的。

(三)以现金方式将贷款直接交付给借款人或受益人的。

第二十三条发放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农信社不按时统计上报或虚报、瞒报、漏报生源地助学贷款的,由上级联社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未按照有关要求专户管理、核算生源地助学贷款的,分别给予相关责任人一定的经济处罚,并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九章附则本办法由湖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和修订,自执行。

文之日起发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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