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之法律环境及问题分析
中国PE募集的法律环境综述

中国PE 募集的法律环境综述孔慧(江苏省委党校法政教研部,江苏南京210013)摘要:PE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健康发展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增强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象有着非常重要的推动作用。
本文从《证券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来综述我国PE 的法律环境,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募集系统详细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关键词:PE 募集;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中图分类号:F830.91文献标识码:A修改时间:2012-11-1作者简介:孔慧,江苏省委党校法政教研部讲师。
PE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我国资本市场中的新生事物,发展势头强劲。
PE 的健康发展对于推动我国经济结构的调整、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增强我国企业的自主创新能力,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现象都发挥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但目前我国PE 的发展也存在不少困难和挑战,更面临着无法回避的法律问题。
募股权基金资金募集的法律政策还不完善、不健全,仅仅散见于各个法律政策之中,诸如《公司法》、《证券法》、《合伙企业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大多规定得比较简单、笼统,而且术将私募股权基金作为问题的重点。
可以说,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募集立法的必要性和紧迫性尚未得到应有的重视,PE 的资金募集正期待系统详细立法的规范。
一、《公司法》:为公司制PE 募集保留切入口2005年修订的《公司法》、《证券法》第一次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的私募发行制度,而此前的中国法律从未涉及私募的内容。
修改之前的《公司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法律规定,必须向社会公开募集设立,而不允许私募设立方式存在。
而修订后的新《公司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
关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

关于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现状分析及对策探讨一、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现状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行业已经经历了十年以上的发展。
根据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简称“中基协”)发布的数据,截至2019年底,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产品已经达到了20790只,管理规模超过7万亿元,其中以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为主的私募股权基金管理规模占比达到了90%以上。
从投资领域来看,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重点投资领域为医疗健康、高新科技、消费升级、文化旅游、国企改革等。
二、存在的问题尽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势头良好,但在实际运营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和困难。
这些问题主要包括:1.监管模式不完善。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的宏观审慎监管和市场监管尚不完善,内外部合规风险较高。
2.合规风险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操作复杂度大、管控难度大,在合规方面难以掌握。
3.缺乏公平竞争。
目前,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上,头部机构拥有更多的资源和优势,而小机构则面临非常激烈的竞争压力。
4.风险偏高。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投资对象多为中小企业和初创公司,这些公司的存在着更大的投资风险,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带来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三、发展对策针对上述问题,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需要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和策略,在发展过程中逐渐解决问题并得到长足发展。
1.规范合规管理。
在保护投资者利益和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应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提高风控能力和合规管理能力。
2.优化市场环境。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上一些制度性障碍还需进一步解决,提供更加优质的投资基础设施,完善投资环境,打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3.创新业务模式。
针对市场上较强的竞争性和投资风险高的问题,应加大对新型业务模式的探索,推进“产融结合”,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技术的广泛应用,促进“产业扶持—基金投资”模式的发展,实现强强联合。
4.完善法律法规。
目前,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尚缺少完善的法律法规,应加快推进立法工作,进一步优化监管机制,营造更加稳定、规范的法律环境。
试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

金融天地试论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张晓飞 天津市委党校法学教研部摘要:近年来,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作为一种新的金融投资工具获得了长足的发展,为构建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以及给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与此同时,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过程中亦暴露出了不少问题。
要想使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获得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就必须首先对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予以总结和分析,然后再有的放矢地寻求解决之道。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发展;问题中图分类号:F230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5)022-000251-02虽然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近年来获得了迅猛的发展,为构建我国多层次的资本市场以及给广大中小企业提供资本支持做出了突出的贡献,但是,我们不可否认的是,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过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少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和存在大大制约了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
而对问题的分析和把握,恰恰是进一步发展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所要解决的前提性问题。
为了促进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持续健康有序的发展,本文拟对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中存在的问题进行一番梳理和分析。
一、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1.相关法律法规缺失,PE发展缺乏有效制度支撑虽然我国修订了《公司法》、《证券法》和《合伙企业法》,也出台了《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和《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和发展提供了必要的制度支撑。
但是,由于这些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出台都是近些年完成的,一些更具可操作性的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这使得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受到了很大影响。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发展中面临的工商、税务、金融等方面的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彻底有效的解决。
我国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发展仍然是无序和混乱的,缺乏一个统一而且具体的制度支持,缺少良性的法律环境和政策环境。
关于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问题的若干思考

杖很济市场
关于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问题的若干思考
潘 祯
( 中国 银行福建省分行. 福建 福州 3 0 0 ) 5 3
摘 前我国 社会各界对私募基金合法化的呼声不断的 现象, 笔者将视线集中 注与 关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问 题 要:针对目 , 合分析我国 现阶段的市 场环境、 监管环境以 及私募基金自 发展现状, 身的 就该问 题提出 若干思考, 认为我国的市场条 件综
、 监管环境和能力等各方面 条件都尚 足以 推出 不 正式 私募基金, 不重蹈国 为了 债期货的 覆辙, 切实做到正式推出而不是扼 杀私募基金, 笔者建议正式推出私募基金应缓行, 待一切条件基木成熟后再议。 关键词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正式推出;条件
私募基金是相对于公募基金而言的。公募基金是通过公开 向普通社会公众发售基金份额的方式募集资金而设立的基金, 而私募基金是以非公开方式直接向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 立的基金。 它一般包括两类: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和私募证券投资
的投机性。
. 2 2 监管能பைடு நூலகம்有限
果。
在我国近期, 金融市场中常说的“ 私募基金” 地下基金” 或“ 往往是指相对于受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募集的, 向不特定投资人 公开发行受益凭证的证券投资基金而言, 是一种非公开的宣传 的, 私下向 特定投资人募集资金进行的一种集合投资。 其方式基 本有两种, 一是基于签定委托投资合同的契约型集合投资基金, 二是基于共同出资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集合投资基金。 目 前社会各界关于私募基金合法化的讨论热烈, 众说纷纭。 吴晓灵在出席中国私募股本市场国际研讨会时也表示 “ 私募基 金是资本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人, 予以大力发展” 应当 但她更 明确指出“ 在当前, 需要对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和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加以区分, 政府大力提倡的, 对中国 经济有实际帮助的显然是 后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我们尚 。 且不论社会各界关于合法化的 呼声中是否严格区分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私募股权投资基 金, 顾西方发达国家资本市场的发展历史, 就回 我们也能看出发 展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对于发展我国资本市场的重要性, 然而, 在 现阶段, 但综合分析我国现阶段的市场环境、 监管环境以及私募 基金自 身的发展现状, 笔者对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问 题提出以下若干思考: , 在我国现有的市场大环境下能够正式推出私募基金吗? 笔者认为, 在我国现有的市场大环境下, 正式推出私募基金 将不利于私募基金规范化运作与市场稳定、 健康发展 1.1 与国外发达证券市场相比,中国证券市场投资品种单 一, 仅有A股、 B股和少量权证, 不符合私募基金有效运作对投 资对象的要求 一 多样性和流动性。私募基金之所以采取私募, 是为了能利用法律中的豁免条款而有更广泛的投资对象和更为 灵活的投资方式, 失去了投资对象的多样性, 私募基金也就失去 了其特有的优势之一, 同时市场规模特别是个股规模小, 衍生产 品市场尚未发展, 且我国不允许卖空等杠杆交易, 意味着流动性 小, 必然限制投资方式的灵活性。 在这样的市场环境下正式推出 私募基金, 私募基金缺乏投资渠道和风险对冲工具, 将仍然无法 改变其原有的特性一 通过内幕交易、 操纵估价来获取高收益的 投机行为, 一旦其法律地位得到认可, 那么这无疑是在向他们传 递一个激励投机的信号。 1.2 我国市场现出现流动性过剩, 大量资金流人股市, 近半 年来股指已翻了 一番, 市场投机氛围 浓厚, 投资者行为呈现短期 化。在现有情况下正式推出私募基金, 若监管到位尚好, 说 坦白 我国现有的监管能力仍然十分有限, 这将会促使更多的违规资 金在合法的私募基金的外衣下, 源源不断地流人股市, 加大市场
法律环境下的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

法律环境下的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私募股权投资是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支持的一种方式。
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也逐渐成为了一种常见的融资模式。
虽然对于一些人来说,私募股权投资可能听起来很陌生,但是对于那些了解其优势的人们来说,它已经成为了一种非常受欢迎的融资方式。
对于私募股权投资来说,法律环境是非常重要的,因为没有一个健全的法律环境,私募股权投资就无法得到保障。
在中国,法律环境日益完善,这也提供了良好的发展机遇,下面就从法律环境的角度来探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
一、相关法律和政策中国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的相关法律和政策主要包括《公司法》、《证券法》、《基金法》基金管理办法》等。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实施后,直接规范了基金管理人的资格、行业规范、责任和市场行为,增强了行业的透明化和规范化,进一步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优势1、灵活度高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比传统融资方式更具灵活性,在投资范围、投资方向、投资时期等方面具有一定的自主权与选择权,这样投资方就可以更加自由的决定是否进行投资,以及如何投资。
2、投资渠道宽广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利用很多的投资渠道,比如PE投资、VC投资、天使投资等,这些投资渠道都可以提供资金支持,满足企业的融资需求。
3、投资回报高由于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的方式较为灵活,能够尽可能地规避风险,通过对企业进行深入调研及拍板,可获得很高的投资回报。
在一定程度上,私募股权投资也为企业提供了一些影响力和战略性协同效应。
三、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1、风险控制难由于企业的管理和经营水平受到环境和市场的影响,市场变动非常快,管理和经营过程中经常出现各种问题,比如财务问题、人事问题、涉诉问题等,这就对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控制造成挑战。
2、信息不透明除了经营风险之外,私募股权投资在进行投资时,企业信息也会对投资人产生很大的影响。
如果企业信息不完整或者不透明,就很难做出准确的决策。
四、结语私募股权投资与融资是一种非常良好的融资方式,当然,它也同样有其风险。
私募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私募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作者:林波来源:《大陆桥视野·下》2016年第05期【摘要】私募基金市场已成为资本市场重要的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发展影响很大。
但由于私募基金在我国发展时间较短,制度尚不完善,监管无法到位,在资金运作和法律地位上都存在一定缺陷。
就私募基金发展中存在的信息披露、监管制度、市场退出机制等进行分析,从而为私募基金的发展提出合理化建议。
【关键词】私募基金;问题分析;对策研究近年来伴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化,经济的高速增长,中国已成为亚洲最为活跃、最具发展前景的私募股权投资市场之一。
私募基金的发展不仅能活跃我国的金融市场,提供灵活的交易工具,而且也为市场上的闲散资金提供了更多的投资渠道,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我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同时,也为我国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对国家经济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但目前我国对私募基金的研究还不深入,相关的法律法规也不健全,这对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造成了一定的障碍,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稳定造成了一定潜在风险。
本文从研究私募基金的发展现状出发,分析当前我国私募基金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并对我国私募基金的健康发展提出了相关的建议。
一、私募基金在我国的发展现状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与监管力度的逐步加强,私募基金逐渐进入人们的视野,虽然目前我国私募基金市场体系尚未完全形成,但已形成了相当规模,而且形式日趋多样化,其发展态势也很迅猛。
(一)私募基金的存在形式及资金來源目前我国的私募基金存在的形式大致有以下四种:一是工作室形式,一般以比较有名的股票评论专家命名,负责给客户做出比较详细的投资计划。
二是咨询公司或顾问公司,这种是以委托代理的方式进行基金管理。
三是代客理财的证券公司和信托公司,这两种公司通过吸收客户的资金,在证券市场或者其他金融市场进行投资,很多情况下,是不经过客户的委托,因此可以集中营业部的资金优势进行打新股等操作。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现状监管问题与发展研究

比较成熟 、 准备在未来几 年 内 进 行 I P O 的 企 业 的 股 权 投 资, 靠被投资企业未来的 I P O 来 获 取 利 润。另 外 也 会 以 那 些 陷 入经营困境的 上 市 公 司 为 目 标 , 取得这类上市公司的主导 然后通常会将之私 有 化 , 放手改造后再重新上市获取利 权, 润 。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 与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的 主 要 区 别 在 于 投 后者主要投资于非上市流通的公司股权或项 资对象不同 , 目 。 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迅速发展 , 私募基金取得了很大提 目前已经发 展 成 为 重 要 的 投 资 者 , 对我国资本市 高和拓展 , 场发展起到了举足轻 重 的 作 用 。 客 观 地 分 析 和 比 较 当 前 我 国私募基金的现存状态 , 对我国资本市场健康快速发展有着 重要意义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设立 、 运作和退出机制私募股权投 资基金的组织形式包 括 :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承 诺 型、 信 托 型、 有 限合伙制 , 但其主要组 织 形 式 是 有 限 合 伙 制 , 其中私人股权 基金整体作为有限合伙存在 。 基 投资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 , 金主要从有限合伙人处募集款项 , 并由普通合伙人做出全部 投资决策 。 作为普 通 合 伙 人 往 往 也 需 要 投 入 至 少 1% 的 资 本 。 基金在 其存续 周期 中一般会 做出 1 5 项到 2 5 项不同的 投资 , 每项投资的金额一般不超过基金总金额的1 0% 。 普 通合伙人报酬的主要来源是基金管理费 , 另外还包括业绩佣 金 。 一般情况下 , 普通合伙 人 可 获 得 基 金 总 额 2% ~ 4% 的 年度管理佣金以及 2 0% 的基 金 利 润 。 私 人 股 权 投 资 基 金 的 如从事杠杆收购或早期投资则 投资回报率通 常 超 过 2 0% , 回报率有望更高 。 在美国 , 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创业投资的退出渠道和机 制通常有三种 : ( ) 通过创业板 上 市 , 投 资 者 通 过 股 票 的 抛 售 退 出。这 1 种退出方 式 投 资 者 通 常 可 获 得 十 倍 甚 至 十 倍 以 上 的 投 资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面临的挑战及对策

我国私募股权投资面临的挑战及对策作者:高彦彬刘芳来源:《财会通讯》2013年第20期真正意义上的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在我国的发展也不过短短十年时间而已,但是对我国社会和经济的影响是巨大的。
PE可以给人才提供更大的发展空间、有助于促进金融创新和资源的优化配置,还有利于扶持成长性的企业、强化公司治理和转变我国的经济发展方式。
目前全球PE大降温,在这样的大环境中,亚洲市场以其特有的优势成为全球PE的理想目标市场,而中国又处亚洲市场的主导地位,所以我们要抓住这个机遇,保证我国PE行业健康发展。
一、私募股权投资的运作流程私募股权投资偏向于成长性较高的、还未上市但在未来很有可能上市的企业进行股权投资,不同与其他投资的是投资之后还会提供创业管理和一些其他增值服务,等到被投资企业相对成熟后以一定方式退出实现资本增值。
私募股权投资资金的运作框架如图1所示:(一)募集资金募集资金是PE资金运作的起点,在整个流程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PE 具有投资期限长、投资风险高和投资收益高的特点,所以其资金来源只要集中于政府部门、养老基金、保险公司、跨国公司、投资银行和富裕个人等。
(二)项目投资投资之前要对项目进行筛选,一般在一百份商业计划书中也只有一份能被真正采纳。
首先,要寻求潜在的投资信息;其次,要对企业尽职调查,依据行业前景、成长潜力、财务状况、人力资源、法律关系、潜在风险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确定目标企业。
最后,制定具体的投资策略,与目标公司达成书面协议,完成投资。
(三)后期管理投资者并不热衷于经营目标企业,企业管理还是有其内部的管理层进行的。
为保障最后高收益退出,PE会派人加入董事会参与重大决策,对目标企业监督控制;其次还会充分利用自身优势来优化企业治理结构、完善企业管理、开辟市场、寻求合作伙伴、引进先进技术等。
(四)风险退出能否顺利退出风险资本是PE投资者最为关注的问题,这关系到其投资收益。
常见的退出方式有IPO上市、股权转让(包括并购和回购)和破产清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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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经济法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之法律环境及问题分析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法律环境私募股权基金的法律监管依托于私募股权基金所设立的整体法律制度。
我国目前并未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基本问题进行专门立法,相关的部门规章也未能全面描述其相关基本问题。
因此,私募股权基金的运行过程中不同环节将被纳入到不同的法律规范当中。
当前,构成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大环境的可分为以下几类:(一)基本法律基本法律由《证券法》、《公司法》、《信托法》和《合伙企业法》构成。
具体分析如下:第一,《证券法》为私募股权基金的合法性提供了基础。
该法第10条划出了非公开发行的范围。
因此,该条实际上承认了包括私募股权基金在内的私募基金的合法地位,为之后的法律规范的修补预留了空间。
第二,《公司法》为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合法性基础。
其第78条第3款中规定的“向特定对象募集”给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提供了法律层面的依据。
此外,《公司法》对私募股权基金采取有限责任或股份有限形式作了原则性规定,包括股东法定人数、住所、名称及权利义务等。
此外,公司制私募股权基金的运作一般是结合《公司法》等的规定,制定公司章程来确定。
因此,《公司法》对私募股权基金的设立与运营环节有局部监管。
第三,《合伙企业法》明确承认了有限合伙制这一组织形式,但该法在监管与其他法律的存在冲突。
例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一般不能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依此规定,公司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
除此之外,《合伙企业法》甚少对合伙企业的法定内容,这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
(二)部门规章规制私募股权基金的部门规章主要指“一行三会”、发改委和全国各地试点颁布的地方规章制度。
首先,《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将公司制以及有限合伙制纳入了调整范围,弥补了我国对私募股权基金专门性立法的空白。
该《办法》对登记备案、存续期间、组织形式、经营、监管、自律组织等多方面作了详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于2009年7月下发的《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加强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严格规范创业投资企业募资行为的通知》,2011年1月,国家发改委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试点地区股权投资企业发展和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2011年11月,国家发改委办公厅下发的《关于促进股权投资企业规范发展的通知》(2864号文)都表明私募股权基金行业正步入规范化的新时代。
其次,为弥补《信托法》对信托制私募股权基金遗留的监管空白,《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及《信托公司管理办法》相继出台,2008年6月又下发了《信托公司私人股权投资信托业务操作指引》,这些部门规章进一步架建了初步的监管体系。
最后,其他金融行业的立法也间接为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提供了依据。
证监会的《证券公司直接投资业务试点指引》,它规定试点的证券公司可以开展直接股权投资。
保监会2010年9月发布的《保险资金投资股权暂行办法》,则对私募股权基金资金募集来源放松了监管,允许保险资金直接投资企业股权或者间接投资企业股权。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一)监管的思路、理念、基本目标和原则不明监管思路,是指规范和督查金融主体行为的轨迹或路线。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思路相当混乱。
一方面,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思路主要是依据从事私募股权基金业务的机构由其管理部门负责监管,另一方面,又通过具体投资方向和资金来源的不同划分了不同的监管部门。
此外,在扶持创业投资企业、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为主的监管理念下,该理念未能起致到正确引导行业发展作用,反而导致大批私募股权基金投入到大额并购和企业上市前投资等高利润领域,这一现状值得反思。
最后,无论是当前的《信托法》这类基本法律,还是各类规章办法,均未明确规定监管目标和原则。
同时,监管侧重于系统风险还是信用风险,也不明确。
(二)监管立法不到位迄今为止,《证券法》、《信托法》等作为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制度中的基本法律,并未明确界定私募股权基金的核心概念及原则,其法律定义、资金募集、主体资格、组织形式及运行模式都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我国并未针对私募股权投资进行专门立法。
同时,现有的私募股权投资规范缺乏整体性,且立法层次偏低。
(三)非法集资现象严重一些企业以“私募之名”而行“非法集资之实”,通过讲课等形式吸引投资者,除了许诺投资者以高回报率之外,还许诺投资者介绍其他投资者,可以支付相应的介绍费。
这种类似于“传销”的私募股权基金的募资形式,从法律层面讲就是非法集资,是触犯我国法律的。
究其原因,在于监管机构“低准入、轻监管”的监管现状,丛而导致众多不法分子借机非法集资。
(四)监管之外的配套制度不完善第一,投资者准入制度监管严格,对投资者的资格约束较大。
我国《商业银行法》、《保险法》、以及《信托法》等都对金融机构的投资方向、投资比例和投资类型进行较为严格的限制,导致在税收政策、筹资灵活性和退出方式上存在障碍,从而制约了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空间。
第二,双重征税问题严竣。
主要表现在两方面:一在私募股权基金设立时,投资人资金转移时的纳税义务与终止时的纳税义务相重复;二是在私募股权基金存续期间的所得税纳税义务与收益分配时的纳税义务相重复。
加上税收优惠政策的单一,遏制了投资人充分利用己经成熟的技术性投资模式的积极性。
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体系的完善(一)确立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原则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原则是指私募股权基金监管过程中,为保证其正常发展,监管者应遵循的基本准则。
这种基本原则应当是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法律制度本质和根本价值的体现,作为监管的指导思想和出发点贯穿于整个监管活动的始终,应当满足监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法律关系平衡的要求,必须具有普遍适用的意义和指导统帅的作用。
1、适度监管原则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经济自由度越来越高,这要求政府减少干预,此即“适度干预”。
国家应在政府监管和经济自主中选择一个恰当的界点进行监管。
适度监管原则要求赋予市场自主选择的权力,充分发挥市场竞争规则及市场调节功能。
监管是国家干预市场的方式,适度监管则要求国家在市场正常运转的情况下不得主动进行干预。
监管者可根据基金内部审慎经营要求,推动基金的自我激励和自我约束,但这种主动行为应尽可能在较小范围内。
2、注重效率原则私募股权投资建立在对效率和利润的追求下,其中私募股权基金豁免注册制反映出了其资金运转的高效,这在很大程度上提高了融资速度。
当然,注册豁免不是无条件的,须以合格投资者为法定前提。
3、公平原则私募股权基金作为大宗资金的集合交易,其可能造成的对市场的公平交易的影响不可忽略。
基金管理人在重大决策或改变投资策略时须征得投资者同意,还应公平地对待每一只基金。
此外,还应预防基金操纵市场的行为。
这要求监管者能准确掌握基金的内部信息,因涉及商业机密,虽不能公开,但应定期向监管者报告。
4、区别监管原则私募与公募基金在发行方式上有很大差别,因此监管方式上也应予以区别。
公募基金的参与者多,覆盖面广,出现问题后波及范围大。
因此,监管须宽泛与严格,多通过行政、法律、经济等多种手段进行。
而私募基金受基金内部章程的约束,投资者范围小,投资行为多为自主,其监管应以经济手段为主,政府辅以竞争机制、声誉机制等来促进内部规则更好地实施。
(二)选择适当的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体制对政府监管和行业自律的选择和辩证分析是确定私募股权基金监管体制的关键,即通过合理利用政府监管与行业自律的优势,达到两者之间的平衡,从而保障基金稳健发展。
1、私募股权基金特性决定对其监管应以市场自律为主我国长期处于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缺位的状态,这种监管空白催生了私募股权基金的产生和发展,市场竞争是私募股权基金的重要力量来源。
第一,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行和退出一般都通过管理人与投资者内部者的商榷结果。
第二,在私募股权基金的管理人的报酬按基金利润中的比例提成,这很好地统一了管理人与投资者的利益。
第三,国际惯例下,基金管理人须有一定的出资,当基金有亏损时,管理人出资将被优先用于赔付,这种风险分摊机制牢牢地将管理者与基金利益绑在一起。
综上所述,私募股权基金可在司法范畴内通过意思自治实现良好的发展,并不需要政府的过分干预。
2、我国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过程说明其需要适度的政府监管近几年,私募股权基金在市场的自发调节下,发展迅速且表现良好,这充分表明市场参与者能很好地维护自身的利益。
但应当强调的是,缺乏相应法律地位及政府宏观调控的私募股权基金,随时有可能对资本市场造成严重冲击,比如,基金的资金来源、投资者和管理人资格的巨大漏洞,一旦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将会成为腐败,甚至洗钱等犯罪活动的避风港。
鉴于此,构建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框架在以市场化自律监管为主的前提下,让政府进行必要的辅助监管是必要的。
(三)明确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内容私募股权基金监管涉及两个方面内容,一是私募股权基金主体的准入监管;二是私募股权基金的行为监管。
1、私募股权基金主体的准入监督(1)投资者资质及人数的监管私募股权基金监管预设了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人是具备理性的——拥有丰富的投资经验,精确的投资理念,能自我保护,能承担风险的前提。
法律须对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人资格进行严格要求,只有具有一定资质的投资人才有资格进行私募股权投资。
公募与私募的最大的差别在于投资者人数的不同。
私募股权基金投资者只在特定范围内,不涉及公共利益,因此法律甚少限制,并提供了豁免优惠和其他宽松的监管政策。
除此之外,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很高,但若投资成功,回报丰厚,私募股权基金“高风险,高收益”的特性决定了必须将损害监管在尽可能小的范围内,从而维护金融市场稳定。
(2)基金发起人、投资人和管理人的资格监管私募股权基金的成立应当由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起人发起,经过投资者投入资金并委托给基金,统一由私募股权基金管理人进行投资管理。
为规范私募股权基金活动,保护基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起人、投资人及管理人限定严格的准入要求势在必行。
2、对私募股权基金行为的监管(1)私募股权基金设立及发行的备案监管目前国内市场不够完善,投资者也不成熟,实行完全的发行豁免制不大现实的,过宽的政策又使违法者有机可乘。
因此,考虑私募股权基金的特性,设立登记备案制非常有必要。
(2)私募股权基金信息披露的监管私募股权基金监管的基础是认定投资者具有高度的理性,因此,私募股权基金的监管不像公募那般严格,但是至少向投资者和监管者披露必要的信息还是有必要的。
私募股权基金的发起人为了募资的需要,应将“发起人的投资历史、管理机构、投资计划等以及管理人的信誉证明披露给投资人,在要约发行过程中、基金销售前的合理期限内,发起人还应当给与预期的投资者就发行条件发问并得到答复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