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同名11926)
2023修正版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管理办法1. 引言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上,供农村居民居住和发展农业生产、经营等活动使用的土地。
为了更好地管理宅基地,保障农村居民的权益,制定了本《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档旨在明确宅基地的管理方式,包括宅基地的定义、使用权取得、使用条件、使用期限、管理责任等内容。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宅基地管理。
2. 定义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组织通过法定程序划拨给农村居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使用的土地。
宅基地包括自建房屋用地、传承用地和其他附着用地。
- 自建房屋用地:指农村居民个人或家庭自行建设住房用地。
- 传承用地:指农村居民将宅基地以后代传承的方式继续使用的土地。
- 其他附着用地:指农村居民在宅基地上依法发展的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所需的附属用地。
3. 使用权取得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具有农村居民身份,农业户口;- 年满十八周岁;- 本人或者家庭成员在所在乡镇居住满三年;- 无不良记录,没有被判刑、劳动教养、强制隔离戒毒等行为;- 确实需要宅基地,并具备相应的建设能力。
取得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村居民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地方政府相关规定的程序办理申请,并缴纳相应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4. 使用条件农村居民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需遵守以下使用条件:- 宅基地仅供农村居民用于居住和农业生产、经营活动;- 通过宅基地上的自建房屋来满足住房需求;- 不得将宅基地用于其他非法用途;- 不得将宅基地转租、出售、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 应按照乡镇政府的要求交纳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5. 使用期限宅基地的使用权期限原则上为70年。
使用权期满后,若仍有居住需要的,可以继续续期。
宅基地使用权续期应当提前一年向所在乡镇政府申请,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续期费用。
6. 管理责任宅基地管理主体是乡镇政府,其主要责任包括:- 制定宅基地管理方案和实施细则;- 监督宅基地使用情况,防止违规使用;- 定期核查宅基地使用权,并对满足续期条件的农村居民进行续期审批;- 解决宅基地纠纷和矛盾,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 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督和管理,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一、宅基地申请与审批1.1 申请人需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具备合法户籍,且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无其他宅基地。
1.2 申请人应向所在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申请,提交包括身份证明、家庭成员信息、现有住房情况等在内的必要材料。
1.3 村民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不合格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4 乡镇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初审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批准的,发放宅基地使用证;不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二、宅基地使用与权益2.1 宅基地使用权人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并负有保护、合理利用宅基地的义务。
2.2 宅基地使用权人有权在宅基地上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但应符合乡村规划和有关法律法规。
2.3 宅基地使用权人应依法纳税,并承担因使用宅基地产生的其他费用。
三、宅基地转让与退出3.1 宅基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但转让人和受让人均须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3.2 宅基地转让应签订书面合同,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
3.3 宅基地使用权人可以申请退出宅基地,退出后的宅基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收回并重新分配。
四、宅基地监督与管理4.1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建立健全宅基地档案管理制度,确保宅基地分配、使用、转让等信息的真实、完整。
4.2 乡镇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督管理,发现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制止并依法处理。
五、违法用地查处5.1 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宅基地、超面积占用宅基地、改变宅基地用途等违法违规行为,由乡镇人民政府依法查处。
5.2 对违法违规占用的宅基地,责令限期改正,并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并收回宅基地。
六、法律责任与追究6.1 宅基地管理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宅基地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2 宅基地使用权人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规范农村建设用地秩序,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用于建设住宅(包括住房、附属用房和庭院等,下同)的集体所有土地。
第三条本县辖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管理和监督工作。
第五条建设住宅应当遵循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原则。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与旧村改造、土地整理、宅基地复垦相结合,充分利用原有宅基地及村内空闲地、废弃地建住宅,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第六条农村村民户只能拥有处宅基地,其宅基地面积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其中,城郊、农村集镇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第七条农村村民宅基地的所有权属村集体所有,个人只有使用权,未经批准任何人不得转让、出租。
实施村镇规划进行旧村改造、土地整理的,原宅基地使用人应当服从。
第八条严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发放土地使用证;严禁以建设农民住宅等为名搞商品房开发。
第九条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用地,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
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侵犯。
第十条农村村民使用的宅基地,由县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二章宅基地规划与实施第十一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做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压滤机滤布厂家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合理布局、集约用地、保护耕地的原则,合理确定集镇和村庄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第十二条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村庄和集镇建设规划。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居民住宅用地,是农村住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保障农村居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制定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从产权确认、使用要求和管理措施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一、产权确认根据《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的产权确认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已经建房且具备完整产权证明的宅基地;二是未建房或者建房未取得产权证明的宅基地。
对于已经建房且具备完整产权证明的宅基地,产权由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组成。
土地使用权实行长期有偿使用,期限为50年,可以继续申请。
房屋所有权属于个人或者集体经济组织,确权后不得转让、出租或者抵押。
对于未建房或者建房未取得产权证明的宅基地,产权确认需要满足一定条件。
居民应当在宅基地上住房,持有宅基地的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权属证明,并办理完善规划和建设手续后,才能确认产权。
产权确认后,同样适用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的规定。
二、使用要求《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对农村宅基地的使用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首先,宅基地的用途要符合规划要求,不能改变土地用途。
其次,宅基地的建房范围和高度应按照规划要求进行控制。
此外,宅基地上的房屋应当按照国家建筑标准建设,符合安全、卫生和环保要求。
对于已建房的宅基地,居民应当充分利用土地资源,合理规划和利用宅基地内的土地,进行农、林、牧、副、渔业经营活动或者发展农村观光旅游、休闲度假等。
三、管理措施为了更好地管理农村宅基地,提高农村居民的依法用地意识,加强宅基地的规划和建设管理,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提出了一系列管理措施。
首先,要建立健全宅基地的登记备案制度,落实宅基地的产权确认程序,确保居民的合法产权。
其次,要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管,建立健全巡查、检查和评估的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宅基地违法用地行为。
同时,要加强对宅基地的规划管理,制定农村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分布规划,保障宅基地的合理利用和保护。
此外,要加强宅基地的维护管理,引导居民加强自主管理,合理利用和保护宅基地,不得擅自拆除、变相占用或者挪作他用。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宅基地的管理,维护农村宅基地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和使用。
第三条农村宅基地是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农村居民住宅及生活支持设施的修建规模而划定的专供农村居民使用的土地。
第四条农村宅基地的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加强土地及房屋产权的保护。
第二章宅基地的划定和使用第五条农村宅基地的划定应严格按照农村土地利用规划和相关政策要求进行,确保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第六条农村宅基地划定的原则包括:1.合理分配宅基地的面积,保障农民的住宅需要。
2.定期重新评估宅基地的面积,确保宅基地的合理利用。
3.严禁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用途,防止乱占乱用宅基地。
第七条农村宅基地的使用须符合以下条件:1.必须是农村常住人口。
2.受到法律保护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
3.严禁转卖、转租宅基地。
第八条农村宅基地的继承须符合中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确保土地及房屋产权的合法继承。
第三章宅基地的管理第九条宅基地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安排人员,做好宅基地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条宅基地管理部门对宅基地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行为及时处理。
第十一条农民必须妥善保护宅基地的环境,严禁破坏农田水土资源。
第章四宅基地的补偿和征用第十三条宅基地被征用时,应向农民支付合理补偿。
第十四条宅基地被征用时,应由征用单位及时进行土地使用权及房屋产权转移手续。
第十五条宅基地的征用必须依法进行,征用单位应向农民提供合法、合理的征用决定书。
附件:1.农村宅基地调查表格2.农村宅基地划定示意图法律名词及注释:1.农村土地利用规划:指农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和保护的规划措施。
2.宅基地使用权:指农民对宅基地的使用权利。
3.中国继承法:指中国相关法律规定的继承权利和继承程序。
4.征用单位:指依法对土地进行征用的行政机关或组织。
5.征用决定书:指征用单位出具的对土地征用的决定文件。
宅基地管理办法

宅基地管理办法一、引言宅基地是指农村个体或集体所有的土地,是农民居住和生产的基础。
为了更好地管理宅基地资源,提高农民的居住和生产条件,保护农村土地的使用权,我国制定了宅基地管理办法。
本文将对宅基地管理办法进行详细介绍。
二、宅基地的定义和分类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是指农村个体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用于农民的居住和生产活动。
宅基地可以分为两类:个人宅基地和集体宅基地。
个人宅基地是指农民个人所有的宅基地,每户农民家庭有一个个人宅基地;集体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供集体经济组织或集体成员使用。
三、宅基地的使用条件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使用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 农民家庭要是农村户籍居民;2. 宅基地必须用于农民的居住和生产活动;3. 宅基地的面积必须符合规定标准;4. 宅基地的产权必须明确。
四、宅基地的划拨和使用权的取得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划拨和使用权的取得需符合以下程序:1. 农民可以向乡(镇)级人民政府申请宅基地的划拨;2. 乡(镇)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划拨宅基地;3. 农民可以向乡(镇)级人民政府申请取得宅基地的使用权;4. 乡(镇)级人民政府要依法审核并对符合条件的申请授予宅基地的使用权。
五、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根据宅基地管理办法,宅基地的使用和管理需遵守以下规定:1. 农民不得私自转让、交易宅基地,也不得将宅基地用于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2. 农民有权将宅基地租赁给他人使用,但需经乡(镇)级人民政府批准;3. 农民应积极参与宅基地的管理,定期对宅基地进行维护和修缮;4. 农民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费和其他税费。
六、宅基地的保护和治理为了保护宅基地资源,加强对宅基地的管理和治理,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了以下措施:1. 加强对宅基地的监督和检查,发现违法使用宅基地的行为,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制止;2. 宅基地管理部门应加强宅基地的规划和布局,合理规划宅基地的位置和面积;3. 宅基地管理部门要加强宅基地的登记和备案工作,确保宅基地的产权权益得到有效保护;4. 政府要加大对宅基地管理的支持力度,提供必要的技术和经济支持。
富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富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富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一为严格保护耕地,集约节约使用土地,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居民居住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三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
杜村、庄里两镇县城规划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3平方米(2分),县城规划区外以及其它乡镇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87平方米(2。
8分)。
四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拥有使用权。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五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和全县范围内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材料的收集、调查、初审和上报工作。
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和培训乡镇政府开展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县农业部门牵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与宅基地规划预留中的土地调整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实施和监督工作,并做好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选址、规划初审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村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审查、上报和拟选址。
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六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原则,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

《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农村宅基地是指依法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农民个人占有的土地上用于建设住房、安置人口、发展农业生产等用途的固定使用权。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的管理,促进农村发展,保障农民权益,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细化了宅基地的使用、交易、承包、转让等方面的具体规定。
一、宅基地的使用与管理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归农民所有,使用人可依法享有宅基地的使用权,并且自愿加入宅基地管理合作组织。
宅基地的建设应符合国家建设规范和村庄建设规划。
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期限为70年,届满后可以续期,但需经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土地使用费。
二、宅基地的交易与转让农村宅基地的交易不得侵犯农民集体的土地权益,不得通过买卖、出租等方式转让宅基地使用权。
宅基地的转让应符合农民个人自愿原则,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并进行书面合同签订。
转让宅基地的使用权须征得相关部门的批准,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宅基地的承包与管理农村宅基地可以依法承包给农民个人或家庭集体经营,但不得将承包土地以任何方式转让、出租或抵押。
承包期限为30年,期满后可续期。
承包人应按照承包协议履行农业生产经营义务,合理利用宅基地,不得挪作它用。
四、宅基地的强制征收与补偿农村宅基地可以根据公共利益需要进行征收,但需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征收农村宅基地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的审议,并听取农民代表的意见。
征收后的宅基地应当优先用于建设农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
五、宅基地的违法与违规处理农村宅基地的违法及违规使用行为,包括未经批准擅自转让、出租、拆除、改变用途等,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相关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原状,并可能处以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六、宅基地管理的监督与维权农村宅基地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加强宅基地管理部门的职责履行和监督执法,同时鼓励农民通过信访、举报等途径参与宅基地管理的监督和维权工作,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
结语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的实施,对于农村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维护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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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同名11926)富平县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一为严格保护耕地,集约节约使用土地,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改善农村居民居住环境,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陕西省城乡规划条例》、《陕西省农村村庄规划建设条例》、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个人取得合法手续用于建造住宅的土地,包括房屋、附属用房和庭院用地。
三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制度,即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面积的宅基地。
杜村、庄里两镇县城规划区内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33平方米(2分),县城规划区外以及其它乡镇每户宅基地面积不超过187平方米(2。
8分)。
四农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个人只拥有使用权。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应当依法办理审批和登记手续,经依法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五县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及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编制、实施和全县范围内宅基地的审批和管理工作,各国土资源所负责本辖区内农村村民宅基地申请材料的收集、调查、初审和上报工作。
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全县城乡建设规划管理工作,指导和培训乡镇政府开展村庄建设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
县农业部门牵头,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解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与宅基地规划预留中的土地调整问题。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的编制、报批、实施和监督工作,并做好辖区内农村宅基地的申请、选址、规划初审和土地权属争议调处工作。
村民委员会负责本村村民宅基地的申请条件审查、上报和拟选址。
农村宅基地规划管理六农村村民建房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
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结合新农村建设,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县城规划区范围外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应按照城镇化和集约用地的原则,鼓励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村庄建设规模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建设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和用地面积。
七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编制县域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按照统筹安排城乡建设用地的总要求,合理确定小城镇和农村居民点的数量、布局、范围和用地规模。
同时指导和配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八在县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下,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村庄、集镇总体规划;在乡镇人民政府和县城乡建设部门的指导下,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编制村庄建设规划。
九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一律纳入年度计划管理。
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据上级下达的农村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各乡镇人口、经济、社会发展等综合因素编制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统筹安排全县各乡镇农村宅基地的年度计划指标分配。
各乡镇的农村宅基地安排不得超过供地计划指标,计划指标的使用和管理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十农村宅基地的使用必须符合城乡建设规划,优先安排、充分利用村内空闲地、旧宅基地和未利用地,严格控制占用农用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凡村内有旧宅基地、空闲地、未利用地的,不得批准占用农用地。
严禁在国道、省道以及县级公路沿线规划宅基地。
十一农村宅基地涉及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其中占用耕地的,必须由村民委员会或村集体经济组织严格按照"占一补一"的原则开发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无开垦条件或达不到验收标准的,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
宅基地的申请、审批与登记十二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申请人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二)分家立户后确需建房,原宅基地面积杜村、庄里两镇县城规划区内每户不超过3。
5分的,县城规划区外以及其它乡镇不超过4。
5分的;(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且农村确无住宅的;(四)因发生或为防御自然灾害需要搬迁或为实施城乡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五)因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或国家建设征收土地等原因需要重新安排宅基地的。
十三农村村民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宅基地:(一)一户已有一处符合规定面积宅基地的;(二)原有宅基地能够解决分户需要或一户多宅的;(三)出卖、出租房屋后重新申请宅基地的;(四)不属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五)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或城乡规划的;(六)其它不宜批准的。
十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至少有一个子女与其父母共同占用同一处宅基地。
十五申请使用宅基地的农村居民,应当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交宅基地使用申请书。
宅基地使用申请书应包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申请理由以及拟申请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四至等内容。
十六申请宅基地按以下程序审批:(一)申请人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提交书面申请。
因实施城乡规划或因地质灾害等原因需调整宅基地涉及建新交旧的,村民委员会应与申请户签订交还旧宅基地协议。
(二)经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并在申请人所在组村进行公告,公告日期不少于7日。
(三)经村组核实符合申请条件的用户,填写统一印制的《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登记表》,由村、组签署意见连同公告结果上报辖区国土资源所。
(四)辖区国土资源所受理宅基地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审查申请是否符合条件,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是否符合村镇规划,并在《农村村民宅基地审批登记表》上签署审查意见。
县城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县城乡建设部门规划集中兴建村民住宅小区。
镇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由镇人民政府按照城镇化要求,规划集中兴建农民新村,并由镇人民政府村镇所(办)送城乡建设部门审查乡规划和其它村庄规划区内的农村宅基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初审合格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村镇所(办)送县城乡建设部门审查并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五)经审核合格后,由乡镇政府汇总,以文件形式报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及用地批复,核发《农民建房用地许可证》。
(六)用地批复下达后,村委会应将审批结果以及宅基地计划指标使用情况在申请人所在村组予以公告,公告期应不少于5日。
十七宅基地审批应提交下列材料:(一)村民需使用宅基地申请;(二)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或公安部门的农业户籍证明);(三)《富平县农村宅基地审批表》;(四)《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五)其它相关材料。
十八经批准后的农村宅基地要严格执行审批四址,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国土资源所牵头,实行"五到场"(即:国土资源所、乡镇村镇建设管理所、村、组及宅基地用户)划拨,按照批准面积、规划位置进行放线定界,同时做好宅基地划拨记录。
十九村民住宅建成后,由户主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登记申请,经国土资源部门核查合格后,报县人民政府批准颁发《集体土地使用证》。
涉及建新缴旧的,必须在旧宅基交还协议履行完毕后,方可办理土地登记。
二十农村村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民委员会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一)为实施村庄和集体建设规划,需要调整宅基地的;(二)为村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调整宅基地的;(三)不按照批准用途建设使用达两年以上的;(四)宅基地依法批准并划定后,超过两年未建房的;(五)因撤销、整户迁移等原因不再使用和已失去居住使用价值的房屋占用宅基的。
依照前项(一)、(二)规定收回宅基地使用权的,对土地使用权人在宅基地上的合法房屋及附属物应给予适当补偿。
二十一严禁以建设宅基地为名搞商品房开发和"小产权房"建设;严禁城镇居民购置"小产权房"和农村宅基地;严禁为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违法建造的住宅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宅基地建设管理二十二村庄和集镇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得超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规模。
二十三村庄住宅建筑的布局要充分利用自然地形,住宅建筑风格应力求统一协调,并体现地方、民俗特色,同时严格落实房屋间距、设施用地等方面的强制性规定,做到基础地平统一、首层标高统一、座向统一。
二十四原住宅重建、扩建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村建设规划。
二十五对在本办法公布实施前已取得用地合法手续但因各种原因批而未建的宅基地,在动工建设前户主必须到辖区国土资源所申请办理用地手续复核,国土资源所审查后汇总上报县国土部门复核,核发《复核通知书》。
然后由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复核意见,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范围内安排宅基地方可进行建设。
对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而私自动工建设的,由国土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对当年审批的宅基用地,超过一年未动工实施建设的,由乡镇国土资源所按每平方米10-20元的标准收取土地闲置费,超过两年未动工建设的,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一户多宅"问题的处理以及"空心村"治理二十六坚决贯彻"一户一宅"法律规定,对一户村民拥有两处以上宅基地的,原则上只能保留一处。
凡一户多宅或现有宅基地面积超过限额标准的,应通过实施城乡规划(旧村改造、"空心村"治理、村庄整治等)将超过限额标准部分的宅基地退还村集体使用。
对由于历史或规划原因造成的农村"一户多宅"问题,暂不能退出的,土地所有权人可通过宅地挂钩办法扣减承包地或以收取土地承包费形式有偿使用,多占宅基地面积按每年每平方米2-5元收取。
二十七所收土地承包费主要用于村组发展集体公益事业。
承包费的收取由村组具体负责,使用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监管。
二十八对影响村镇规划实施的,应依法责令拆除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退出宅基地。
对符合村镇规划,"一户一宅"以外的宅基地,可依法转让给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二十九各乡镇应依据规划和新农村建设要求,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空心村"治理计划,立足挖潜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积极推进农村建设用地整理并逐步消化和利用存量建设用地,努力提高集约节约用地水平。
三十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和农村通过建设用地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挂钩,县国土资源部门对新增耕地面积检查、核定后,可在总的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分配农用地转用指标用于农民住宅建设、地方特色产业或农村养殖业发展。
农村宅基地税费征收及收费标准三十一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经依法批准后,必须按照法律政策规定缴纳相关税费。
税费的征收应严格执行收费标准。
三十二税费征收项目及收费标准:(一)耕地占用税及水利建设基金耕地占用税及水利建设基金由财政部门收取,收费标准为:耕地占用税:水地每平方米22。
5元,旱地每平方米17。
5元,按50%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