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2P网贷监管可能的十条
83号文及国十条

一、《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83号文网贷平台转型小贷公司政策出台(附83号文全文)2019-12-04 15:51:38经济日报网贷之家日前,互联网金融整治领导小组和网贷整治领导小组联合下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83号文”),备受多方关注的转型小贷方案终于落地。
“从转型小贷公司的准入门槛来看,‘83号文’对网贷机构转型小贷公司分为区域性小贷公司和全国性小贷公司,区域性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国性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5亿元,同时要求首期实缴资本还应同时满足不低于转型时网络机构借贷余额十分之一的要求。
”网贷之家研究员王海梅说。
此外,“83号文”对转型小贷公司的网贷机构也作出了基本要求,除了要求网贷机构满足存量业务无严重违法违规情况、最近1年保持全量业务银行存管上线状态、近2年网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高管无严重违规处理和违法犯罪记录等合规条件外,还对股东消化处置存量业务风险的能力、转型方案可行性、金融科技实力等方面设置了相应条件,如原股东不具备消化存量业务风险能力的,必须引进新的有实力的股东,并作出消化存量业务风险的承诺。
值得一提的是,“83号文”还特别强调了退出平台不得申请转型小贷公司。
“根据这一文件,目前转型小贷试点工作是由各地具体组织开展,‘83号文’也提及各地可以在本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更高的标准,这意味着可能会存在地区差异,地方监管部门对于鼓励网贷机构转型小贷公司的动力可能不足。
”王海梅表示。
附件:《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治办函〔2019〕83号关于印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为推动化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风险,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为网贷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制度依据,在前期部分地区制定有关方案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吸收了各地意见,起草完成了《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转型指导意见》)。
互联网金融四条红线十条原则

四条红线是:一、是要明确平台的中介性质。
二、是要明确平台本身不得提供担保。
三、是不得将归集资金搞资金池。
四、是不得非法吸收公众资金。
十条原则是:9月27日,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提出P2P 10点监管原则,引来业界热议。
纵观10点原则,既有意料之中也有诸多新的提法,资深金融分析师对10条监管监管原则的解读如下:1、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所谓业务的本质就是项目要一一对应,P2P机构不能持有投资者的资金,不能建立资金池,中国的P2P不是经营资金的金融机构;解读:首先明确了P2P不是金融机构,因此不具备金融机构具有的功能。
目前国内有各种各样的公司都宣称自己是P2P,实际上P2P业务的本质就是定位于金融信息服务,和金融机构完全不同,无论从现有法律框架还是牌照角度思考,业务流程、资金流转都应避免和持牌金融机构趋同。
2、要落实实名制原则,投资人与融资人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楚,避免“洗钱”;解读:关键在于实名制,不允许有虚假信息登记。
这说明监管考虑问题有一定的高度和前瞻性。
P2P两端都要实名登记,资金流向要清晰,为了避免洗钱的嫌疑。
最近第三方支付公司也要求实名制登记,最明显的就是支付宝公司要求客户上传身份证正反面,否则支付会有麻烦。
3、要明确P2P机构不是信用中介,也不是交易平台,而是信息中介,是为双方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应当清晰其业务边界,与其他法定特许金融服务进行区别;解读:这一条分为两个方面解读。
解读一,P2P公司只能是信息中介,否定了信用中介和交易平台。
而目前实际上,大多数P2P公司都把自身定义为平台,有交易的功能,如果完全是信息的中介,不掌握资金流,则P2P公司的账户体系和应用场景将会失效。
互联网金融的实质是账户为王,对于P2P公司来说,未来的发展可能会受到限制。
解读二,P2P是为双方小额借贷提供信息服务的机构,这里指的小额界限是什么?如果在100万元以下,就沦为民间借贷的一种方式。
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

P2P监管细则最新政策解读业界期待已久的P2P监管细则《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终于面世,公开征求意见。
这是今年7月《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出台之后P2P领域首个监管细则。
1、规定网贷机构名称应包含“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全国P2P企业都要改名吗?2、不得在互联网、电话及其他电子渠道以外的物理场所开展业务,也就是说不允许线下开店了,不允许第二个e租宝出现。
3、非常细致,列出十二种禁止行为:不可自融、不可担保、不可承诺保本保息、不可发放贷款,不可拆期限、不能卖基金、保险,不准做代销,不准做股权众筹、借款不能进股市等等4、单一融资项目设置募集期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从时间上卡死,P2P以后就是做小额的。
5、从金额限定P2P以小额为主。
同一借款人单笔借款和借款余额均有上限,但何为“小额”,“上限”是多少,没有规定。
6、再提P2P不得增信,如何走出信任困局?以前互联网金融指导意见已经提了。
7、P2P不承担借贷违约风险,前提是做好信息披露。
8、今后P2P企业要自请会计师进行年度审计,并报地方金融监管部门9、新规出来后,不合规P2P企业有18个月整改机会10、明确一个P2P行业5个婆婆监管:银监会,工信部,公安部,网信办和地方金融办11、地方金融办负责备案登记和评估分类,如何避免出现寻租?12、自身资金与借贷资金要隔离,P2P不得设立资金池,客户资金必须找银行存管13、存管银行不负责借贷交易是否真实,监管部门可通过存管银行掌控整个P2P行业数据14、P2P不能吃利息,借款人本金和利息应当归出借人所有。
15、借贷合同不能随便销毁,到期后至少要保存5年。
【观点】P2P大洗牌来临,不要惊讶一些“强大”的公司倒下来财街总裁李昭君认为,“在这个时间节点上,银监会会同工信部、公安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部委共同发布网贷暂行办法征求意见是意料之中的事情,方向上值得点赞。
网贷监管细则影响有哪些

网贷监管细则影响有哪些银监会正式发布网贷监管细则,明确规定了五项“不得”,网贷细则公布对借贷者有何影响?对p2p行业又会造成怎样的影响呢?下面小编整理了相关资料。
一起看看吧。
网贷监管细则影响有哪些 p2p网贷监管细则发布对行业影响银监会发布网贷监管细则要求网贷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银监会正式发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在前期征求意见后的基础上证实出台规范p2p 网贷平台的业务活动的管理文件。
《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明确提出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金池、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等,并根据此前的征求意见,增设不的从事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意在对打着网贷旗号从事非法集资等违法违规行为,坚决实施市场退出。
将《办法》要点总结如下:(1)网络借贷(P2P)将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
(2)禁止P2P进行债权转让,即P2P不得从事开展资产证券化业务或实现以打包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资产、基金份额等形式的债权转让行为。
(3)同一借款人在同一网贷机构及不同网贷机构的借款上限:单一自然人在一个平台的借款上限是20万元;单一自然人在多个平台的借款上限为100万元。
(4)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自融,不得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产池。
(5)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
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根据《办法》,网络借贷(P2P)定义为信息中介,将采用备案制管理方式。
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网贷企业的行为监管,制定网贷业务活动监管制度,省一级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网贷机构监管,具体包括备案管理、规范引导、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等。
负面清单新增:禁止债权转让《办法》以负面清单形式划定了业务边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吸收公众存款;不得归集资金设立资产池;不得从事自融,不得自身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保本保息;增设不得从事的债权转让行为、不得提供融资信息中介服务的高风险领域等内容不得将融资项目拆分,不得发售银行理财、券商管理、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不得从事股权众筹或实物众筹等业务;网贷机构具体金额应当以小额为主。
2014年P2P十大事件盘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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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13年以来,p2p网贷行业以一种势不可挡的速度发展,他们以传统金融与互联网相结合的创新模式,为小微企业和个人贷款提供了一条全新的快捷融资途径,也为理财人提供了一条理财渠道。
在岁末,P2P监管大潮来袭之际,笔者为你来一场岁末P2P十大事件大盘点。
大事件一:P2P跑路狂潮,屡创最快纪录近年来,2014年互联网金融蓬勃发展,一方面光彩照人,而另一方面也出现很多问题。
由于网贷发展还处于初级阶段,缺乏相关部门的监管,法律政策等也相对匮乏,平台跑路事件频频发生。
截至2014年12月,出现提现困难、倒闭、跑路等问题的P2P平台已达338家。
甚至有P2P平台出现了半天“秒跑”案例,简直惊心动魄。
这一年来,最短时间跑路的十大P2P网贷平台主要分布在经济发达的南部沿海地区。
其中最短寿命为半天,最长寿命也不过2个多月。
没有最快,只有更快,纪录被一次次刷新,投资人的心被虐不断,让我们盘点下今年的纪录保持者们。
排名第一的平台是台州的恒金贷,它注册资金5000万,上午上线,下午就跑路了。
6月27日恒金贷P2P平台开业,并发布公告称将举行连续三天的优惠活动,但当天下午,网站就打不开了。
业内人士表示,开业第一天就跑路,该平台创下了P2P的一个短命历史纪录。
排名第二的平台是深圳的元一创投,上线运营仅1天,平台老板就携投资人30万元潜逃,全国各地受害者约30人,累计损失30余万元,其中损失最大的约有10万元。
紧跟其后的是上线两天就跑路的银银贷、龙华贷与上线3天就跑路的福翔创投。
银银贷,推出的产品最高收益率达22%,被骗的投资者有几十个人。
就此来看,P2P行业面临的问题还不少。
包括上述跑路、失联事件在内,至少有183家P2P平台出现问题。
其中,“诈骗,跑路”类问题平台最多,占总问题平台的57%,其次为“提现困难”问题平台,占比32%。
这两者加起来,就占到问题平台的近九成。
“跑跑”已经成列甲午年P2P行业的“魔咒”,在监管未明,行业门槛低的情况下,投资者和从业者都无法从根本上突破这个“魔咒”。
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附件: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

关于开展P2P网络借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P2P 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为深化P2P网络借贷(以下简称网贷)专项整治工作,分类指导、精准施策,督促网贷机构合规经营,加强风险管控,回归信息中介本质定位,同时,通过合规检查,正本清源、市场出清,稳妥有序化解存量风险,引导行业良性退出,保护出借人和借款人合法权益。
现就开展网贷机构合规检查工作通知如下:一、总体要求(一)标准统一。
严格按照网贷“1+3”制度框架及有关规章制度,统一明确标准,提高质效,从严把关。
(检查标准依据1+3,大概率上,之前地方的监管细则都不适用了,或者说要服从这项整体原则。
)(二)全量覆盖。
针对已经纳入各省(区、市、计划单列市)网贷风险专项整治名单的网贷机构开展检查,做到机构与业务检查全覆。
(此前,省一级的监管对自己辖区内的网贷机构会有一张名单,只有上了名单的才会去查。
最早的时候,以前很多网贷平台隐蔽地开展业务,自身也没有主动申报,后来随着整治的深入,金融办(局)经历了一轮一轮的摸底,将名单不断扩容。
现在的全覆盖和此前的名单制应该出入已经不大,漏网之鱼应该已经十分有限,这次的“全覆盖”应该接近真正意义上的全覆盖。
)(三)真实准确。
检查过程清晰透明,检查结果客观准确,报告内容实事求是,经得起市场的检验。
(四)查改结合。
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风险点要坚持边查边整,即查即改。
二、检查内容(一)检查依据。
按照《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及资金存管、信息披露指引等要求,结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合规检查问题清单》(以下简称《问题清单》)严格执行(二)重点内容。
本次合规检查重点关注以下十个方面:1.是否严格定位为信息中介,有没有从事信用中介业务;2.是否有资金池,有没有为客户垫付资金;3.是否为自身或变相为自身融资;4.是否直接或变相为出借人提供担保或承诺保本付息;5.是否对出借人实行了刚性兑付;6.是否对出借人进行风险评估并进行分级管理;7.是否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的风险信息;8.是否坚持了小额分散的网络借贷原则;9.是否发售理财产品募集资金(或剥离到关联机构发售理财产品);10.是否以高额利诱等方式吸引出借人或投资者加入。
83号文及国十条
一、《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83号文网贷平台转型小贷公司政策出台(附83号文全文)2019-12-04 15:51:38经济日报网贷之家日前,互联网金融整治领导小组和网贷整治领导小组联合下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83号文”),备受多方关注的转型小贷方案终于落地。
“从转型小贷公司的准入门槛来看,‘83号文’对网贷机构转型小贷公司分为区域性小贷公司和全国性小贷公司,区域性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全国性小贷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0亿元,首期实缴资本不低于5亿元,同时要求首期实缴资本还应同时满足不低于转型时网络机构借贷余额十分之一的要求。
”网贷之家研究员王海梅说。
此外,“83号文”对转型小贷公司的网贷机构也作出了基本要求,除了要求网贷机构满足存量业务无严重违法违规情况、最近1年保持全量业务银行存管上线状态、近2年网贷机构及其实际控制人、主要高管无严重违规处理和违法犯罪记录等合规条件外,还对股东消化处置存量业务风险的能力、转型方案可行性、金融科技实力等方面设置了相应条件,如原股东不具备消化存量业务风险能力的,必须引进新的有实力的股东,并作出消化存量业务风险的承诺。
值得一提的是,“83号文”还特别强调了退出平台不得申请转型小贷公司。
“根据这一文件,目前转型小贷试点工作是由各地具体组织开展,‘83号文’也提及各地可以在本指导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提出更高的标准,这意味着可能会存在地区差异,地方监管部门对于鼓励网贷机构转型小贷公司的动力可能不足。
”王海梅表示。
附件:《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整治办函〔2019〕83号关于印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深圳市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为推动化解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以下简称网贷机构)风险,保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为网贷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制度依据,在前期部分地区制定有关方案的基础上,充分征求、吸收了各地意见,起草完成了《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转型指导意见》)。
网贷违规案例揭开行业的法律漏洞
网贷违规案例揭开行业的法律漏洞近年来,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网贷行业在我国迅猛崛起。
然而,伴随着网贷平台的迅猛增长,一系列的违规案例也浮出水面,揭示了行业中存在的法律漏洞。
本文将通过揭开一些典型网贷违规案例,探讨网贷行业的法律漏洞以及相应的解决方案。
1. P2P网贷平台的合规问题P2P网贷平台作为网贷行业的主要形式,为投资者与借款者提供了便捷的融资渠道。
然而,由于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以及监管力度的不足,部分平台存在合规问题。
一些平台未严格审核借款人的身份和信用状况,导致违约率居高不下;还有少数平台进行庞氏骗局、资金卷款等欺诈行为,给投资者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为解决这一问题,应加强对P2P网贷平台的监管,建立健全的准入机制,确保平台的合法经营。
同时,加强对借贷双方信息的核实,严格审核借款人的信用状况,减少违约风险。
2.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监管问题与P2P网贷平台类似,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也是网贷行业的重要一环。
这些平台通过提供信息撮合和服务等方式,连接投资者与借款人。
然而,同样存在一些平台存在监管问题,例如提供虚假信息、传播不实宣传、违规收取高额费用等。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强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平台的监管,加大对平台的执法力度,严厉打击违规行为。
同时,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加强对平台运营过程的监督,规范行业发展。
3. 互联网金融跨界经营问题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得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涉足金融领域。
由于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存在一定的差异,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法规并未完全适应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导致互联网金融跨界经营问题凸显。
为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制定相关法律法规,明确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边界,防范互联网企业在金融领域的风险。
同时,加强互联网金融机构的自律,提高行业规范化水平。
4. 债权转让的法律漏洞网贷行业中,债权转让是投资者实现资金流动性的重要途径。
然而,债权转让的法律规定并不完善,存在一定的漏洞。
一些平台未能明确规定债权转让的效力和手续,导致投资者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
P2P网贷平台现状及监管
P2P网贷平台的现状及监管-电子商务论文P2P网贷平台的现状及监管文/沈凤池摘要:我国P2P网贷平台经过多年的发展,整个行业显现出收益率降低,不同地域的利率存在明显差异的现象。
资产实力雄厚的知名企业或银行系开始推出P2P平台进行入网贷行业,中介模式的私营P2P网贷平台则通过较早进行该行业的优势努力扩大市场份额,使得该行业的投资风险与收益发生了相应的变化。
同时,行业监管的力度逐步加大,管理细则即将推出,一直以来发展不够规范的P2P网贷行业将面临较大的不确定性。
关键词:P2P网贷平台;收益率;强化监管;风险控制;引言据统计,我国P2P网贷平台交易市场规模已经超越美国,成为全球最大的P2P网贷平台交易市场。
一方面,私募股权投资加速增长,截止2014年7月,全国已有近20起投资案例。
另一方面,所谓的“跑路”事件频繁发生,自去年以来,全国倒闭的P2P网贷平台累计超过120多家,逾20亿元资金被套牢,投资人损失惨重。
无序的格局使得投资者加强监管的呼吁越来越强烈,业界对P2P网贷平台行业监管也加快了步伐。
因此,P2P网贷平台行业监管的制度急需出台,人们期望强化监管,市场利率理性回归。
1、P2P网贷平台行业的现状1.1 网贷平台收益率普遍下降2014年,我国P2P网贷平台新增数量继续大幅增长,发标规模也随之扩大,导致投资人抢标现象大幅减少,供需矛盾趋缓,其直接后果是借贷利率下降。
事实上,P2P网贷平台行业的整体收益率已经出现了拐点。
目前,盛世汇海P2P 网贷平台产品最高收益率为13%,卡趣网在线投资服务产品的年化收益更是在7.2%至12.6%之间,而国内最早进入P2P网贷平台行业的宜信早在前些年就将收益率降低到了10%左右。
因此,可以预见,市场上动辄20%年收益的平台将快速消失,行业平均利率水平将逐渐降至10%左右。
在市场博弈因素决定下,随着投资者数量增加,利率下降是一种自然趋势,整个行业利率将回归理性。
其实,全世界信贷金融业发展100年以来的历史,在任何一个阶段、任何一个区域,都不曾有三年年化收益率超过15%的产品。
网络贷款业务监管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等。总而言之,无论是收入还是年均收 入都没有给出具体的定义和分类范畴, 况且一般网贷公司没有权限和资质去调 查自然人的收入的具体数额,在实际操 作上具有很大困难,还可能会出现某些 自然人为获取更多贷款虚构夸大收入的 造假问题。
(二)借贷利率模糊不清
2020年8月份最高法公布了新的 民 间 借 贷 利 率 司 法 保 护 上 限 ——4 倍 L P R,按照最新1年期L P R3.85%的4 倍计算即为15.4%。但是,此次《征求 意见稿》中并未涉及借款利率的有关内 容,而此前规定又存在诸多争议。
不断优化,确保该体系的监管能够有效 防范公积金流动性风险。主动引入外部 监督,接受国家审计署等部门的监督, 及时发现问题并做出整改,促使职能得 到有效发挥。
总之,住房公积金的流动性风险是 住房公积金制度运行过程中十分突出的 问题。本文浅谈了公积金在流动过程中 发生风险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 措施。但随着房地产市场的不断发展, 职工对公积金需求的不断变化,如何确
上述都是目前有关借款利率方面 所存在的现实问题,但本次《征求意见 稿》中并未对其提出有关的指导意见和 建议。
(三)网贷需求与供给不匹配
尽管存在由于参加网络赌博或者去 做其他违法犯罪的事情而借贷的人群, 但是生活中难免也存在由于重大疾病、 灾害等突发情况需要贷款的普通老百姓 群体。现如今,网贷机构已从高峰时期 的5000家到实现完全清零,然而,这 其中成功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的,截至 目前仅有6家,其中只有两家为全国经 营的网络小贷公司,转型之路实际操作 起来困难重重,加之网络小贷从业门槛
骤然提升,审批程序 精细化,短期内无法 快速形成新一批成熟 的网络小贷群体。那 么,此时真正资金紧 缺但又没有其他融资 或借款渠道的群体就 会面临不小的麻烦, 同时数百家互联网小贷,一夜归零,将 会带来巨大的风险与损失,也不利于普 惠金融的补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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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2P网贷监管可能的十条”军规”
互联网金融P2P政策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兴起,互联网金融如何在监管可控情况下有序持续发展成为各方关注焦点。
网贷之家数据显示,2014年10月,新上线的P2P平台为71家。
截至2014年10月31日,目前全国正在运营的网贷平台共计约1474家,环比增速2.5%。
预计到今年底,运营平台数将达到1550家。
但科技的发展日新月异,互联网异军突起之时,“跑路”、“倒闭潮”等字眼也频频出现在P2P行业的发展中。
进入10月,问题平台明显增多,当月问题平台达35家,超过2013年“倒闭潮”高峰期32家问题平台的单月最高纪录。
P2P网络借贷作为互联网金融的一种模式,在国内蓬勃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风险事件频发的尴尬。
其中,监管缺失被认为是P2P平台风险频发的一个重要因素。
监管缺失已经成为P2P行业发展的“阿喀琉斯之踵(Achilles' Heel)”,年底前明确监管主管部门,发布监管细则的传言一直成为悬在P2P行业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The Sword of Damocles)。
监管迷雾,让所有平台、所有从业者、所有投资人,在摸索中前行,这种种的监管规则,绝不应出现第二十二条军规(Catch 22)般悖论式的进退维谷的局面,叫人左右为难的情况。
在此岁末之际,笔者大胆假设,小心猜想,认真求证,考察近期监管者的言行,推断监管思路,理顺出“十条军规”,这十条,期望能如“三大纪律、“三大纪律八项注意”般成为P2P行业的优良传统和行动准则,从胜利走向胜利!
军规一、P2P监管要遵循P2P业务本质,绝不能建立资金池。
P2P行业野蛮生长的背后,平台诈骗、跑路事件等层出不穷,而这些跑路平台多为资金池模式。
简单来说就是投资人的钱都在被网贷平台挪用。
发布虚假标用来融资,是问题平台常用手法,更有甚者要求投资人汇入了平台管理者的账户,明显违规违法操作,平台直接控制资金,构筑资金池,成为多数跑路平台问题的根源,虽然不能说这些平台最终都会卷款跑路,但暴露的巨大风险却是毋庸置疑的。
更有很多平台,通过打“插边球”,利用我国法律关于民间借贷相关规定来构建“异形”资金池,一如“桃花潭水”般深不可测。
对此银监会创新监管部主任王岩岫曾强调过:”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
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大家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
要规避资金池业务,就必然需要资金第三方托管,具体如何来实施,这一切都还是不确定,很多平台利用第三方支付,或者指定银行监管,都不能从根本上避免这一风险。
而且非法集资类罪这个“霹雳手段”,成为随时会让平台及其管理者“断魂的屠龙刀”。
要从根本解决还涉及到系统的金融监管法规,尤其是刑法非法集资类罪名的修订,虽然2014年3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该《意见》分关于行政认定的问题、关于“向社会公开宣传”的认
定问题、关于“社会公众”的认定问题、关于共同犯罪的处理问题、关于涉案财物的追缴和处置问题、关于证据的收集问题、关于涉及民事案件的处理问题、关于跨区域案件的处理问题8部分内容。
对比照国务院《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意见》已经有了巨大进步,但其立法同现实P2P发展有明显的滞后性,如何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基础上,兼顾行业的发展,满足民间融资、中小企业、个人创业资金的需求,将是考验立法者的立法艺术,执法者的执法技术的“大考”。
军规二、P2P要落实实名制原则,资金流向要清晰。
据了解,一直以来,P2P平台在公开项目信息时,均会隐去借款企业的地址、电话等,工商税务等文件中出现借款企业名称的也会用马赛克进行处理。
这客观上加大了投资人判断风险的难度,也给很多跑路的P2P平台提供了可乘之机。
但也应考虑借款人对于隐私权的合理诉求,因此,实名制并不是防止P2P平台自融跑路的真正出路:很多中小微企业,哪怕公布真实名字,可供检索的可靠信息也很少;除非专业的投资人,实地考察的可能性并不大。
如何权衡投资人知情权与借款人隐私权,投资人要求公开性与借款人商业秘密性的关系,是监管尺度的难题。
而资金流向要清楚,是世界各国的监管趋势,及保护投资人利益,更是反洗钱的“铁律”,这条红线不可逾越,在当前反腐、反贪、反商业犯罪的狂潮下,也是社会公众的共同诉求,唯有公开才能公平,唯有公开才能公正,虽然实际中会有利用规则规避的情况,落实实名制、资金流清晰从基本的原则上将保障行业的良性发展。
军规三、P2P要清晰业务边界,区别于其他法定金融业务,打击冒名非法经营。
P2P机构是为借贷双方的小额交易提供信息服务的中介机构,不应是资金的金融机构、受托理财机构、也不是担保机构,应清晰界定其业务边界,对其法定特许的金融业务进行区别,相互隔离,同时,严厉打击冒用P2P名义进行的非法金融活动。
军规四、P2P要有行业门槛。
P2P信息平台作为分析、遴选新闻信息、提供参考性的信用分析有很强的专业性,应有一定的门槛,对从业机构应该有一定的注册资本,高管人员的专业背景和从业年限、组织架构也应该有一定的要求,同时对平台的风险控制、IT设备、资金托管等方面也应该有一定的资质要求。
所说的“门槛”,首当其冲的是要有资本金约束。
资本金代表着一家企业运行的实力,尤其是从事类金融业务,更是必不可少的。
此外,“门槛”还包括风控能力、能否进行托管、管理团队素质,以及对金融从业和IT从业方面的具体要求。
在这点上,对于P2P 的监管框架,跟银行其实是有点类似的。
军规五、投资人的资金应该进行第三方托管,不能以存款代替托管。
托管是独立的监管行为。
同时尽可能引进正规的审计机制,P2P机构自己不能碰钱,这也是为了避免非法集资的行为。
军规六、P2P自身不担保,引入的担保机构要有资质。
P2P机构不得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自身为投资人提供担保,不得为借款本金或者收益作出承诺,不承担系统风险和流动性风险,只是信息的提供者,不得从事贷款和受托投资业务、不得自保自融,这也是避免非法集资、诈骗等行为。
军规七、明确收费机制,力求长期的发展,不能盲目追求高收益。
P2P行业要走可持续发展道路,不要盲目追求高利率融资项目。
“大单”虽有高收益,但也伴随更大的风险,出于平台稳健运营和对投资人负责的两方面考虑,反其道行之,只做小标,以求聚沙成塔。
军规八、P2P行业应该充分信息披露、充分的提高信息披露的程度、揭示风险。
既要向市场披露自身的管理和运营信息,也要向投资者做好风险提示,开展必要的外部审计。
购买银行理财产品时第一次都要去物理网点进行风险评估,如果不对风险进行评估,把不合适的资产卖给不合适的投资者会造成很大的麻烦。
P2P也要进行充分的投资者保护,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评估。
军规九、必须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的发展,项目一一对应的原则。
风险分散是平台承担非系统性风险的重要因素,保持严谨的金融属性,走稳健之路,不盲目扩张。
监管制度的设计应该鼓励P2P做小额的借款以支持实体经济。
一些高大上的、动辄几千万甚至上亿的借款标,蕴含着很大的风险,也不符合P2P支持小微、发挥互联网长尾效应的初衷。
坚持小额化,支持个人和小微企业,是互联网金融的核心意义、是普惠金融的宗旨,也是P2P平台长久稳健发展的前提条件。
军规十、加强行业自律组织的建设、推动行业标准化和信息共享,打击伪P2P。
行业自律,一直是业内专家和从业者所倡导的。
目前P2P平台良莠不齐,浑水摸鱼的伪P2P平台严重影响了行业的发展。
提倡软法治理,柔性监管,平台要利用完善的、可行的、合规的企业规则倒逼整个行业监管制度的落实。
这十条“军规”,是现今针对P2P行业现状,提出的意见,真是的监管规定,也许会大不同,但是很多核心的问题,应该会得到重视,春华秋实,冬季来临,岁末年初,2015年,P2P监管会给我们一个清晰的蓝图,期盼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