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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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汇票机构管理办法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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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银行汇票机构管理办法模版银行汇票是一种常见的付款凭证,便于跨银行支付。

银行作为汇票的发行机构需要对其进行管理和监控,本文将介绍一份银行银行汇票机构管理办法模版,希望对相关人员有所帮助。

银行银行汇票机构管理办法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规范银行汇票业务管理,保障客户利益,提高服务质量,制定本管理办法。

本管理办法根据国家银行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管理办法适用于银行在开展银行汇票业务过程中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和缩写词语1. 银行汇票:银行为了满足客户需要,在其名义下开具的,由银行承诺在一定期限内支付指定金额的票据。

2. 汇票出票人:银行汇票的开票方,要求银行支付的一方。

3. 汇票收款人:银行汇票的收款方,支付金额的一方。

4. 兑付行:收到银行汇票后进行兑付的银行。

第二章银行汇票的开立第四条申请材料1. 汇票出票人必须向银行提供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

2. 开立银行汇票应提供合法有效的合同、发票等单据。

第五条业务操作1. 确认汇票出票人的身份和授权情况。

2. 分析和审核收款人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3. 确认支付方式。

4. 确认汇票金额和期限。

第三章银行汇票的兑付第六条兑付申请1. 汇票收款人向兑付银行提出兑付申请,应提供合法有效的汇票及相关证明文件。

2. 兑付银行应在收到申请后立即进行审核,确认汇票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第七条汇票兑付1. 兑付银行应按汇票上的内容执行支付义务。

2. 如汇票涉及境外兑付,兑付银行应遵循国家外汇管理规定。

第八条其他银行应密切跟踪汇票的使用情况和流向,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并通知相关部门和机构。

第四章陈述和承诺第九条陈述和承诺1. 银行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开展银行汇票业务。

2. 银行应严格管理银行汇票业务,保障客户利益。

3. 银行应按时按量开展汇票兑付业务,以完成与客户的约定。

4. 银行如发现违反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定的情况,应及时制止并报告有关部门。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一、概述银行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持有的银行承兑汇票提供贴现服务的一种金融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的制定旨在规范银行的贴现业务,并保护银行和客户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贴现业务的基本流程、贴现条件、管理措施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以期为银行的贴现业务提供指导。

二、贴现流程1.客户提出贴现申请:客户持有银行承兑汇票,向银行提出贴现申请。

申请须注明贴现金额、期限、费率等相关信息,并附上相关证明材料。

3.签订贴现合同:贴现申请通过审核后,银行与客户签订贴现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4.贴现操作:银行向客户支付贴现金额,并扣除相应的贴现费用。

客户将承兑汇票背书给银行。

5.贴现结算:银行在汇票到期日向出票人兑付票款,并从出票人账户中扣除贴现金额和利息。

三、贴现条件1.承兑汇票的条件:只有经银行承兑的汇票才能进行贴现,承兑者应为信誉良好、具有支付能力的单位或个人。

2.贴现金额及期限:贴现金额应符合银行规定的最低和最高限额,贴现期限为汇票到期前的一定时间内。

3.抵押物要求:贴现业务一般不需要抵押物,但银行可要求客户提供一定的担保措施,如保证金、押品等。

四、管理措施1.客户信用调查:银行在贴现前应对客户进行信用调查,了解客户的经营状况、还款能力等,以判断客户是否具备贴现资格。

2.严格审核贴现申请:银行对贴现申请进行审查,包括核实承兑汇票的真实性、有效性,确保汇票未被背书、重复贴现等。

3.灵活调整贴现利率:银行应根据市场情况和客户需求,灵活调整贴现利率,以保证贴现业务的市场竞争力。

4.妥善保管票据:银行应建立完善的票据管理制度,确保承兑汇票的安全保管,防止汇票丢失或被盗用。

5.加强风险管理:银行应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机制,加强对贴现业务的风险评估和控制,确保贴现资金的安全。

五、风险控制1.拒绝贴现风险:银行应严格控制非法汇票的贴现,拒绝对存在风险的汇票进行贴现。

2.提高贴现利率:对于高风险的贴现业务,银行可提高贴现利率,以增加风险补偿。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

##银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有效防范风险,促进票据业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和《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承兑汇票是指由承兑申请人(即出票人)向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签发的商业汇票。

银行承兑是指银行作为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

贴现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为取得资金,在汇票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并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银行的票据行为。

第三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必须以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为基础,严禁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银行承兑汇票的最长期限(自汇票出票日至汇票到期日)不得超过6个月。

第五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分支机构必须经上一级行授权,并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管辖行备案。

未经授权不得办理该项业务。

第六条开办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实行总量控制。

各级行应在上级行核定的承兑总量内办理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各级行计划部门负责核定、控制和调整辖内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总量指标。

第七条银行签发的用于客户开展商业性业务的银行承兑汇票金额,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一般授信额度控制;用于政策性业务或准政策性业务的,纳入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项下专项授信额度控制。

第八条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及监管部门的规定费率向承兑申请人收取手续费。

第二章承兑申请人第九条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的客户,除具备《中国##银行信贷基本制度》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与银行有真实委托付款关系的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二)资信良好,近两年无不良贷款、欠息及其他不良信用记录(剔除政策性挂账占用贷款和储备贷款),没有未决重大诉讼事项或被政府机关、监管机构勒令停业、整顿等重大事项;(三)具有真实合法的商品或劳务交易合同;(四)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能够按照规定交付保证金和提供担保。

银行汇票机构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汇票机构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汇票机构管理办法(模版)银行汇票机构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汇票业务管理,保障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交易平稳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开展银行汇票业务的商业银行。

第三条银行汇票业务是指商业银行为客户提供的票据融资服务,包括贴现、承兑、保证等业务。

第四条银行汇票业务应遵守“合法、诚信、公平”的原则,加强风险管理,确保交易安全。

第二章机构设置第五条商业银行汇票业务机构应设立独立的业务部门,负责银行汇票业务的开展,不得与其他业务部门混合管理。

第六条商业银行汇票业务机构应设立汇票业务审查部门,负责对汇票交易进行风险审查,防范违约风险。

第七条商业银行汇票业务机构应配备合适的人员和设备,保证业务顺畅进行。

第三章业务流程第八条银行汇票业务的客户应进行真实性审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第九条商业银行需要对客户的资信状况进行评估,根据风险类别确定贷款利率和额度,并在贷款文件中注明相关条款。

第十条商业银行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银行业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相关手续和流程。

第十一条商业银行在进行汇票业务时,应充分了解客户的实际情况和风险状况,对有可能出现的违约风险做出合理的预估和应对措施。

第四章风险管理第十二条银行汇票业务的风险管理是商业银行汇票业务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体系,加强风险预警和防范。

第十三条商业银行汇票业务机构应定期进行内部审计和风险评估,发现风险隐患及时处理,防范交易风险。

第十四条商业银行应及时掌握汇票业务相关行业政策和法律法规,加强人员培训和知识普及,提高风险认知水平。

第十五条商业银行应建立严格的风险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可能出现的风险,并采取必要的措施予以防范和应对。

第五章信息披露第十六条商业银行应加强对汇票业务的宣传和信息披露,为客户提供全面、准确、规范的信息服务。

第十七条商业银行应建立对汇票业务的信息公示制度,及时发布汇票业务相关信息,确保客户能够及时了解汇票业务的变化和动态。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ⅩⅩ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ⅩⅩ农村商业银行银行汇票业务管理,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有关法规和制度规定,结合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ⅩⅩ农村商业银行办理银行汇票业务的各营业机构。

第二章基本规定第三条银行汇票是指出票社(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银行汇票的出票社(行)为银行汇票的付款人。

第四条银行汇票资金清算是指通过农信银资金清算中心、省联社融资结算中心完成的出票社(行)与代理付款社(行)之间的资金清算.银行汇票资金清算采取“签发时逐笔申请、逐笔圈存,解付时实时清算”的清算方式.第五条银行汇票凭证按照人民银行规定订购。

各营业机构必须做到印章、凭证分管、分用。

第六条签发银行汇票的各营业机构称为出票社(行),代理兑付银行汇票的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称为代理付款社(行)。

第七条银行汇票可以用于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可以支取现金。

第八条申请人和收款人均为个人的可申请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申请人或收款人为单位的,不得签发现金银行汇票。

签发现金银行汇票,在银行汇票“出票金额”栏填写“现金”字样及出票金额,并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行号。

第九条信用社签发银行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表明“银行汇票”的字样;无条件支付的承诺;出票金额;付款人名称;收款人名称;出票日期;出票人签章.欠缺上列事项之一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十条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一个月(按对月对日计算,遇法定休假日顺延)。

持票人超过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社(行)不予受理,由出票社(行)受理.第十一条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第十二条银行汇票的付款和退款。

(一)持票人对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需要委托他人向信用社提示付款的,应在银行汇票背面背书栏签章,记载“委托收款”字样、被委托人姓名和背书日期以及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

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年)模版

银行 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年)模版

第九章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第一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管理第三章授信管理第一节额度管理第二节审查管理第三节保证金管理第四节低风险银行授信审批转授权管理第五节低风险银行质押担保管理第四章中间业务收费管理第一节手续费管理第二节风险敞口承诺费管理第五章内控与监督检查管理第一节集中管理第二节授信后管理第三节风险防范及监控要点第四节监督检查管理第六章附则第二篇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章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第二章电子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操作规程第一篇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行为,增强业务管理水平,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提升营运效率,推进银行承兑汇票业务规范、健康、快速发展,依据有关国家关于法律、法规及**人民银行、**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及总行关于制度规定,结合我行实际情形,汇总编制本办法。

第二条银行承兑汇票是由付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第三条全行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低风险授权审批、保证金管理、收费管理等方面必须严格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四条组织框架总行公司业务部为全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及低风险业务授权管理部门。

各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为辖内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归口管理以及低风险业务再授权管理部门。

第五条总行公司业务部职责总行公司业务部作为全行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的归口管理部门及低风险授信业务审批授权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管理办法、操作流程等业务制度的拟定、修改和说明;2、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低风险业务转授权管理;3、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保证金的管理;4、负责银行承兑汇票业务风险敞口承诺费收费标准的拟定。

第六条分行(含二级分行和异地支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职责分行公司业务管理部负责所辖分行商业汇票业务承兑业务的营销推广组织、业务处理、风险监控,在总行公司业务部的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业务。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实施细则

〔三〕以现金类资产〔我行存单和国债〕质押 时,须保证有关质押担保合同的有效性、严谨 性,质押的权利凭证必须交付。
其中对于以第三人在我行的存单作质押 情况,承兑人、承兑申请人和存单所有权人必 须在质押担保合同中明确三方的权利、义务及 违约责任。
〔四〕采取第三人保证作为担保方式
应提供合法有效的保证合同及相关材料,
5、信贷投向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银行信贷政策;
6、关联企业之间开立银行承兑汇票时,要特别严格审查其交易 及债权 债务关系的真实性。
7、承兑汇票付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8、严禁以任何形式发放贷款用于偿付承兑垫款,包括承兑汇票 转贷款、以新抵旧、循环承兑等;
〔二〕承兑申请人以未到期的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向我行 申请办理承兑汇票,须严格审查以下事项:
4、质押的银票到期日,原那么上应迟于申请承兑的银票到期日。 如质押的银票到期日早于申请承兑的银票到期日,那么应该: A、在质押合同中注明所质押银票到期之后由我行负责托收且托收款项直接 进入承兑申请人保证金账户,并续签保证金协议, B、同时要求承兑申请人出具如到期出票行不能按时承付时承担一切经济责 任的承诺函。
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业务管理方法 及操作规程实施细那么(根本规 定)
主要内容
一、承兑业务受理 二、承兑业务的调查、审查及审批 三、授信条件的落实 四、承兑后评价与监控 五、承兑汇票的期限与费率 六、风险要点提示
一、承兑业务受理
承兑授信的授信原那么
纳入我行统一授信管理 遵循“真实贸易背景〞原那么
单笔承兑汇票最高承兑金额限制
信贷后管理职责,确保承兑资金到期收回。
谢谢大家!
注重材料要件齐全,而且确保其内容合法、合规和真实,杜绝承兑环 节把关松懈现象。

银行汇票管理制度范本

银行汇票管理制度范本

银行汇票管理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银行汇票管理,规范银行汇票业务操作,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银行汇票,是指由汇款人向收款人支付一定金额,由银行代为兑付的票据。

第三条银行汇票的发行、兑付、背书、转让、挂失、止付、提示付款等业务,应遵守本制度的规定。

第四条银行汇票的当事人包括汇款人、收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出票人、付款人等。

第五条银行汇票的金额、期限、付款地点、付款日期等事项,由当事人协商确定,并在汇票上记载。

第六条银行汇票的记载事项应当真实、完整、清晰,不得有误导、虚假记载等行为。

第七条银行汇票的签发、兑付、背书、转让等业务,应由具备票据业务资格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办理。

第二章银行汇票的签发与兑付第八条汇款人填写《银行汇票委托书》,向出票银行申请办理银行汇票,详细填明兑付地点、收款人名称、汇款用途等事项。

第九条出票银行在收妥汇款后,签发银行汇票,将汇票和解讫通知一并交给汇款人。

第十条汇款人持银行汇票到付款地点,向付款银行请求兑付。

付款银行在确认汇票真实、合法、有效后,予以兑付。

第十一条银行汇票的付款期限自汇票签发之日起计算,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付款银行在付款期限内,应当无条件兑付。

第三章银行汇票的背书与转让第十二条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背书人应当在汇票背面填写被背书人和背书人的名称、住所、证件号码等事项,并签章。

第十三条背书转让的银行汇票,应当真实、合法、有效。

背书人应当对汇票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银行汇票的背书转让,应当连续、完整。

不得部分背书、回头背书、空白背书等。

第四章银行汇票的挂失与止付第十五条银行汇票丢失的,失票人可以向出票银行或者付款银行申请挂失。

第十六条出票银行或者付款银行在确认汇票丢失后,应当立即暂停支付,并通知其他相关银行。

第十七条银行汇票挂失止付的有效期为三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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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银行银行汇票业务管理办法及操作规程第一章基本规定第一条基本概念银行汇票是出票银行签发的,由其在见票时按照实际结算金额无条件支付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单位和个人各种款项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的出票人指签发银行汇票的银行,收款人指从银行提取汇票所汇款项的单位和个人,付款人指负责向收款人支付款项的银行,代理付款人是代理本系统出票银行或跨系统签约银行审核支付汇票款项的银行。

银行汇票的出票和付款限于中国人民银行和参加“大额支付系统”的各商业银行等银行机构办理。

跨系统银行签发的转账银行汇票的付款,应通过同城票据交换将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提交给同城的有关银行审核、支付后抵用。

代理付款人不得受理未在本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持票人为单位直接提交的银行汇票。

银行汇票分为现金银行汇票和转账银行汇票。

(一)现金银行汇票可以转账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转账银行汇票只能办理转账。

(二)现金银行汇票不能背书转让,转账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

(三)现金银行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必须均为个人。

第二条基本规定(一)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1个月。

按到期月的对日计算,无对日的,月末日为到期日。

期限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最后一日。

持票人超过提示付款期限提示付款的,代理付款行不予受理。

(二)签发转账银行汇票,不得填写代理付款人名称。

(三)持票人提示付款时,必须向代理付款行提交银行汇票(第二联)和解讫通知(第三联),并将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准确、清晰地填入银行汇票和解讫通知的有关栏内。

未填明实际结算金额和多余金额或实际结算金额超过出票金额的,银行不予受理。

(四)银行汇票的实际结算金额不得更改,更改实际结算金额的银行汇票无效。

(五)银行汇票可以背书转让,但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不得背书转让。

背书转让以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为准。

(六)如果遇汇票专用章不清、密押编押有误、印刷质量有问题、存在疑点等情况,应主动办理汇票查询。

(七)出票银行对超过付款提示期限或其他原因要求退款的银行汇票,申请人在票据权利时效期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有效个人身份证明或单位证明,同时提供银行汇票(第二联)和解讫通知(第三联),可以办理退款。

(八)出票银行对于转账银行汇票的退款,只能转入原申请人账户;对于符合规定填明“现金”字样银行汇票的退款,可以退付现金。

(九)银行汇票丧失,出票银行凭失票人提供的人民法院出具的其享有票据权利的证明为其办理付款或退款。

(十)申请人缺少解讫通知要求退款的,出票银行应于银行汇票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后办理。

第三条银行汇票业务的日常管理(一)各支行必须严格实行“章、证、压”三分管制度,银行汇票印章、印模(视同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在办理银行汇票或兑付银行汇票时,由此人加盖汇票专用章或核对印章。

(二)银行汇票票样视同重要物品管理,空白银行汇票凭证一式四联列入“重要空白凭证”表外科目核算,由系统自动控制销号。

各联次用途如下:第一联卡片,由签发行专夹保管;第二联汇票及第三联解讫通知,提交汇票申请人,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由签发行专夹保管。

后台管理系统设有“银行汇票清单”登记簿,逐笔登记银行汇票处理的全过程,包括汇票签发、移存、兑付等信息。

(三)为了保证银行汇票业务的账实相符,各支行每日应在后台系统“支付系统”项下“银行汇票清单”中打印上一日“兑付银行汇票清单”,并把相应已兑付的银行汇票卡片联抽出,作为已兑付银行汇票清单的附件随传票交事后监督中心。

(四)各支行每月末要由专人将留存的卡片联与后台系统“未兑付银行汇票清单”逐笔进行核对。

出票银行尚未抽取的银行汇票卡片的余额即为“开出汇票”科目余额。

已逾期超过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的银行汇票上应标注“逾期已退回”字样,“开出汇票”科目逾期退回户的余额,应与留存的超过提示付款期满一个月的汇票卡片联的出票金额合计数核对一致。

第二章银行汇票签发业务第四条基本规定申请人使用银行汇票,应向出票银行填写“银行汇票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填明收款人名称、汇票金额、申请人名称、申请日期等事项并签章,签章为其预留银行印鉴章。

申请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根,由申请人留存;第二联为借方凭证,由申请人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章后,作为银行从结算账户上划款的凭证;第三联贷方凭证,为银行签发汇票的依据。

个人客户在我行无结算账户,交现金办理汇票的,还应填制一式二联的现金缴款单,将款项交存到“应解汇款”科目。

第五条审核要求签发行受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应审核下列内容:(一)申请书是否为我行的凭证;(二)申请书内容是否填写齐全、清晰,其签章是否为预留银行的印鉴章;(三)申请书填明“现金”字样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是否填明代理兑付行的行名。

(四)现金汇票申请书必须填写代理兑付行名称及行号,并在汇票申请书的“出票金额人民币(大写)”之后紧接着填写“现金”字样,再填写出票金额;转账汇票一律不填写代理兑付行名称及行号。

(五)申请书的备注栏内注明“不得转让”的,出票行应当在系统录入要素时,附言栏内录入“不得转让”字样。

第六条业务处理要求(一)汇票申请书上记载的内容审核无误后,受理柜员在汇票申请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受理章后退交客户。

受理柜员在“银行汇票受理—33211”模块按照申请书的各要素进行录入,受理柜员录入时要注意选择正确的汇票种类,同时收取汇票手续费。

1.申请人转账交付款项的,以第二联申请书作借方凭证,第三联申请书作“开出汇票”贷方记账凭证,手续费凭证为我行开具的收费发票,在业务系统中进行相应的操作;2.申请人现金交付款项的,收妥现金后第一联现金缴款单作“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现金收入凭证,第二联现金缴款单加盖现金收讫章退还汇票申请人。

银行汇票申请书第二联作“应解汇款及临时存款”借方凭证,第三联作“开出汇票”贷方记账凭证。

手续费凭证为我行开具的收费发票,并在业务系统中进行相应的操作;受理柜员在“银行汇票受理—33211”模块录入相关要素后将申请书交复核柜员。

复核柜员在“签发汇票—33213”模块进行复核并打印银行汇票。

打印银行汇票时,应使用复写纸成套打印。

经办柜员在汇票第一、二联加盖个人名章。

将汇票凭证与申请书一并交会计经理审核,审核无误后,汇票专用章保管员在银行汇票第二联上加盖汇票专用章。

除受理柜员、复核柜员之外的其他柜员在“移存资金--33214”模块实时移存汇票资金,保证办理汇票的资金及时移存到上海清算中心。

资金移存后,受理柜员应将第二联汇票及第三联解讫通知一并交给汇票申请人;第一联卡片及第四联多余款收账通知交由签发行专人专夹保管。

(二)在无签发汇票资格的支行开户的申请人需要使用汇票时,具体操作如下;1.申请人填写汇票申请书提交其开户行,开户行受理柜员审核无误后,在汇票申请书第一联加盖业务受理章后退交客户,第二联借方凭证作为开户银行从结算账户上划款的凭证,第三联为代理签票行签发银行汇票的依据。

受理柜员在“账户转账--143”模块将办理汇票的款项划转至代理行的“应解汇款-大额支付”科目。

款项划转后,受理柜员应在汇票申请书上加盖经办人私章。

同时,开户行会计经理应填写一式二联系统内往来划款单,并在划款单上加盖开户行的业务公章、经办人员和会计经理私章。

开户行应指定一名员工持划款单、汇票申请书第三联,陪同申请人到代理签票行办理汇票签发业务。

2.代理行业务处理代理行经办柜员应认真审核客户开户行员工交来的划款单、汇票申请书,并查询“应解汇款-大额支付”科目余额,确认款项到帐后在划款单上加盖转讫章,其中一联返还开户行作为开户行贷方传票,代理行留存一联划款单作为从应解汇款至汇票签发户划转款项的借方凭证,汇票申请书第三联作为贷方凭证。

代理行经办柜员在我行系统“汇票受理---33211”录入要素时,应将开户标志选为“他行”,按照申请书填写的各要素进行录入,其他可按照第六条业务处理要求(一)中所述进行操作。

第七条风险提示(一)认真审核申请书是否正确无误,并与系统中信息保持一致。

避免复核流于形式,未根据银行汇票申请书进行复核。

(二)将签发的汇票递交客户前认真查看汇票印章、要素,避免签发有缺陷的银行汇票。

(三)汇票均需打印签发,不得手工填写。

(四)空白银行汇票应按顺序使用,严禁跳号使用。

(五)签发银行汇票后,应及时移存汇票资金,严禁出现延时移存资金。

第三章银行汇票结清处理第八条持票人持汇票和解讫通知联至代理兑付行提示付款时,应填写一式三联的进账单,并在汇票联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将汇票、解讫通知联、进账单一并交代理兑付行。

银行审核无误后办理转账。

第九条审核要求(一)代理兑付行收到持票人或通过票据交换提示付款的转账汇票、解讫通知联及进帐单,应认真审核以下要素:1.汇票、解讫通知联是否齐全,号码和记载的内容是否一致。

上下联不符或缺少任何一联,代理兑付行不予受理。

2.汇票必须记载的事项是否齐全;出票日期、出票金额、实际结算金额和收款人名称是否更改;其他记载事项的更改是否有原记载人签章证明。

备注中注明“不可转让”字样的汇票是否转让。

3.汇票冠以的会员行名称与汇票专用章中的大额行号是否匹配;汇票的标识、暗记、水印等防伪标志与票样是否一致,代理兑付行发现疑点必须向签发行查询确认。

4.汇票是否超过提示付款期限,代理兑付行不得受理超过提示付款期限的汇票。

5.汇票的小写金额是否与大写的出票金额一致;代理兑付行不受理大小写金额不一致的汇票。

6.实际结算金额大小写是否一致,是否在出票金额以内,与进账单金额是否一致。

多余金额结计是否正确。

如果全额进账,必须在汇票和解讫通知联的实际结算金额栏内填入出票金额,多余金额栏处填写“-0-”。

7.出票行的签章是否为汇票专用章加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名章,汇票专用章是否与印模相符,代理兑付行不得受理漏盖、错盖汇票专用章的汇票。

漏盖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经办人名章的可以发查询确认。

8.持票人是否在汇票背面“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章,签章须与预留的银行印鉴章相同。

9.背书转让的汇票是否按规定的范围转让,汇票的背书是否连续,使用粘单背书的,是否在粘接处正确签章。

(二)代理兑付行收到持票人提示付款的现金汇票、解讫通知联及一式三联的进账单,除按照转账汇票审核的有关规定审核之外,还必须认真审核下列内容:1.汇票的申请人和收款人是否均为个人,并填明“现金”字样;2.本行是否为汇票指定的代理兑付行;3.审查持票人的身份证件,并要求持票人在“持票人向银行提示付款签章”处签字或签章,并注明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持票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4.现金汇票持票人委托他人提示付款的,背面是否作委托收款背书并注明持票人和被委托人身份证件名称、号码及发证机关,同时必须查验持票人和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留存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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