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抽查实施规范(肉制品)
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km

人造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KMCCGF5—2019刨花板中密度纤维板浸渍胶膜纸饰面人造板2019—06—20发布 2019—06—27实施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刨花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昆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19年在全市范围内组织的刨花板产品质量监督抽查。
监督抽查产品为刨花板。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异议处理。
2、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见表1。
2.2 产品种类本规范规定的刨花板是GB/T 4897-2015中3.2和3.3定义的刨花板。
3、企业规模划分根据人造板产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具体人造板产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表2。
4、检验依据按照产品执行标准、相关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以及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进行检验。
GB/T 4897 刨花板GB/T 17657 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理化性能试验方法GB 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人造板及其制品甲醛释放量5、抽样5.1 抽样规格人造板产品通常有多种规格尺寸,抽样时应优先抽取被抽样单位有代表性的规格产品。
5.2 抽样方法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法。
样品应按照同一批号、同一规格经受检单位检验合格的成品中或待销的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
5.3 抽样基数以同一批号、同一规格的产品为抽样基数,原则上板材类的抽样基数不少于20张。
5.4 抽样数量板材类抽样数量单位:张说明:a)所抽样品分为初检样品、复验样品和备样。
初检样品和复验样品用于产品标准中要求的初检和复验,备样用于异议处理时进行的复检。
b)板材类抽样后,初检样品、复验样品按产品标准中的规定位置从每张板中锯制试样,在满足现场取样的情况下,每张整板建议沿板长度方向均分裁切为3块;备样宜整张封存于受检企业,由抽样者签字标记。
c)对封存于企业的备样,企业有妥善保存的义务,若有损坏遗失等造成不能进行复检的情况,视同企业放弃复检的权利。
肉品质检测实施方案

肉品质检测实施方案一、引言。
肉品质检测是保障食品安全、保证食品质量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和食品安全,制定科学合理的肉品质检测实施方案至关重要。
本文将针对肉品质检测的实施方案进行详细介绍,以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参考和指导。
二、实施方案。
1. 检测目标。
肉品质检测的目标主要包括对肉品的卫生安全、品质等级、添加剂残留、畜禽兽药残留等方面进行检测。
确保肉品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障消费者的饮食安全。
2. 检测方法。
肉品质检测的方法主要包括化学分析、微生物检测、生物学检测等多种手段。
其中,化学分析主要用于检测肉品中的添加剂残留情况,微生物检测用于检测肉品的卫生安全,生物学检测则可用于检测畜禽兽药残留等。
3. 检测流程。
肉品质检测的流程应包括样品采集、样品制备、实验检测、数据分析等环节。
在样品采集时,应注意随机取样,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在实验检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标准操作步骤进行,确保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质检设备。
肉品质检测所需的设备主要包括高效液相色谱仪、气相色谱仪、质谱仪、显微镜、培养箱等。
这些设备可以有效地对肉品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微生物检测等,保障肉品质检工作的顺利进行。
5. 质检人员。
肉品质检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因此需要配备经过专业培训的质检人员。
他们应熟悉相关的质检标准和操作规程,能够独立完成质检工作,并对检测结果进行准确判读和分析。
6. 质检记录。
在质检过程中,应及时记录检测数据、结果和分析,形成完整的质检记录。
这些记录对于后续的质检工作、追溯调查以及质量管理都具有重要的参考价值。
三、结论。
肉品质检是保障食品安全的重要环节,其实施方案的科学合理性直接关系到食品质量和消费者的健康。
因此,建立健全的肉品质检实施方案,配备专业的质检设备和人员,严格执行质检流程,记录和分析质检数据,将有助于提高肉品质检工作的效率和质量,保障食品安全,维护消费者权益。
希望本文所述肉品质检实施方案能够为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和指导,推动肉品质检工作的不断完善和提升。
QS认证(质量管理文件)肉制品1

WZQ—00—00质量管理文件XXXXXX公司任命书公司董事会讨论决定:任命XX同志为本公司质量负责人。
其职责如下:1、负责公司质量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保持;2、有权接收和放行原料和产品;3、负责制订和批准各项质量文件。
本任命从2006年12月1日起生效,任期为3年。
XXXXXXXXXXXXX总经理:XXX2006年12月1日企业概况WZQ—00—01 XXXXX是一家民营食品加工企业,主要生产各种熟肉制品,是上海各家大型超市熟食的主要供应商之一。
本公司注册资金50万元,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其中用于生产车间800余平方米,冷库有原材料冷库、半成品冷库、成品冷库,化验室12平方米左右。
本公司员工总人数20多名,其中熟肉制品的生产人员12名,管理人员4名,专职检验员1名,从事食品生产的人员都有卫生健康证明,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不少于一次的卫生安全培训。
本公司检验仪器设备有:电子天平1台、灭菌锅1台、微生物培养箱1台、无菌室一间、生物显微镜1台。
本公司主要生产设备有:原材料冷库、半成品冷库、成品冷库、煮锅、冷藏食品运输车等。
本公司申请QS认证项目:肉制品(酱卤肉制品)本公司地址:XXXX本公司电话:XXX本公司联系人:XXX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WZQ—00—02 1、质量方针:严格管理,贯彻质量文件要求,确保产品质量,使用户放心、称心、满意。
2、质量目标:原材料进厂合格率为100%,产品出厂合格率为100%。
XXXXXXX总经理:XXX2006年12月1日附图1 组织结构图WZQ—00—03总经理副经理(质量负责人)生产科质检科供销科办公室生产车间化验室运输组企业内部机构、岗位职责及考核办法WZQ—00—03 一、目的:各部门岗位的职责权限应得到明确,在本职责范围内做好各自工作,共同努力实现公司制定的质量目标。
二、职责:本公司的机构设置见(附图1);各部门制定各自的岗位职责。
三、过程:1、最高管理者的职责:A.对公司全体员工加强宣传,提高满足顾客及法律法规规定的重要性,提高质量和食品安全认识水平;B.制定质量方针;C.确保质量目标的制定;D.批准和审核质量管理有关文件;E.确保质量管理体系(食品安全管理体系)建立有效运行和资源获得。
肉品品质检验规程

肉品品质检验规程一、引言肉品是人们日常饮食中重要的营养来源之一,因此其品质的安全与合格性对人们的健康至关重要。
为了确保肉品的品质达到国家标准,各个环节都需要进行严格的检验。
二、原材料检验1. 原材料的选择:选用新鲜、无异味、无病变的肉类作为原材料。
2. 外观检验:检查肉类表面是否有肉眼可见的病变、腐败、异物和污染现象。
3. 气味检验:闻取肉类的气味,正常情况下应无异味或有轻微的肉香味。
4. 色泽检验:观察肉类的颜色是否鲜艳、均匀,有无异常色泽。
5. 异物检验:使用放大镜等设备对肉类进行检查,确保其中不含任何异物。
三、加工环节检验1. 清洗检验:检查加工设备和操作人员是否符合卫生要求,确保肉品不受污染。
2. 切割检验:检查切割过程中是否有异物掉入肉品中,确保切割的均匀度和干净度。
3. 调味检验:检查添加的调味品是否符合国家标准,确保调味的均匀度和质量。
四、贮存运输环节检验1. 贮存温度检验:检查肉品的贮存温度是否符合要求,确保肉品的新鲜度和安全性。
2. 包装检验:检查包装是否完好无损,确保肉品不受污染或氧化。
3. 运输条件检验:检查运输过程中的温度和湿度是否符合要求,确保肉品的品质不受损坏。
五、销售环节检验1. 商家资质检验:检查销售商是否有合法的经营资质,确保消费者购买到合格的肉品。
2. 标签检验:检查肉品包装上的标签是否清晰、完整,并且标注了必要的信息,如产地、生产日期等。
3. 整体质量检验:抽取样品进行质量检验,包括外观、气味、口感等多个方面,确保肉品的整体品质合格。
六、检验结果处理1. 合格品:经过检验合格的肉品可以正常销售和食用。
2. 不合格品:如果发现肉品不符合国家标准,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记录、整改或报废处理。
3. 抽样检验:对不同批次的肉品进行随机抽样检验,确保肉品的质量稳定可靠。
七、检验设备和人员要求1. 检验设备:使用先进的检验设备,如显微镜、气味检测仪等,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肉制品检验规章制度

肉制品检验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肉制品的质量安全监管,保障消费者的食品安全,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肉制品生产、加工、销售等相关工作的单位和个人,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遵循科学技术标准,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第三条对肉制品的检验工作应该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进行,确保产品合格,不得出现问题。
第四条肉制品检验工作应该依据先进的科学技术手段和方法,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五条肉制品检验工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六条对于发现的肉制品质量问题,应当及时处理并向有关部门报告,确保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由国家相关部门负责监督并进行定期检查,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和纠正。
第二章肉制品检验标准第八条肉制品的检验标准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包括但不限于质量标准、安全标准、卫生标准等。
第九条肉制品的质量标准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外观、色泽、气味、口感、营养成分等。
第十条肉制品的安全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无公害物质残留、无病原微生物污染、无有毒物质添加等。
第十一条肉制品的卫生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生产加工环境卫生、生产加工设备卫生、人员卫生等。
第十二条对于新产品的检验标准应当根据其特点进行调整和制定,确保新产品符合国家规定标准。
第十三条本规章制度所涉及的具体检验标准应当具体明确,便于工作人员操作和准确判断。
第三章肉制品检验工作流程第十四条肉制品检验工作分为现场检验和实验室检验两个环节,应当相互协调、互相配合,确保检验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五条现场检验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接受检验任务、准备检验工具、抽取样品、进行检验操作、记录检验结果等。
第十六条实验室检验包括以下几个环节:接收样品、进行检验操作、记录检验结果、制定检验报告、存档等。
第十七条作为检验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技能和经验,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操作,避免出现失误。
肉品检验卫生试行规程

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本规程由农业部、卫生部、对外贸易部、商业部1959年11月1日联合颁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对肉品的安全利用,以保障人身健康和防止畜禽疫病的传播,特制定肉品卫生检验试行规程(以下简称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所指的肉品,系家畜(猪、牛、羊、马、骡、驴)家禽(鸡、鸭、鹅)以及家兔的肉尸和内脏。
第三条本规程暂限于国营、公私合营屠宰厂(场)试行。
第四条屠宰厂(场)对第二条所指的肉品须按照本规程进行检验。
第五条各地商业部门领导所属屠宰厂(场)按照本规程进行肉品卫生检验,卫生、农业部门对本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对外贸易部门对出口肉品的检验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条供应少数民族的肉品,除按该民族的生活习惯进行屠宰加工外,应按照本规程进行卫生检验。
第二章宰前检验及处理第七条用于屠宰的畜禽(包括家兔,下同),在收购和运输前必须经过检疫,并取得检疫证明书。
第八条屠宰厂(场)应设有健畜圈、疑似病畜圈和病畜圈。
凡运到屠宰厂(场)的畜禽应全部进行健康检查,并按检查结果分圈保管。
第九条屠宰厂(场)应设有急宰间,确定急宰的畜禽应立即送急宰间急宰。
第十条畜禽在临宰前应行12——24小时断食休息,但须充分给水至宰前三小时为止。
第十一条家畜在宰前应进行测温和临床视察,家禽及家兔一般只作临床观察;必要时均可进行细菌学检验、血清学检验和变态反应。
第十二条经宰前检验发现畜禽有传染病时,可按下列规定处理:(一)炭疽、鼻疽、牛瘟、恶性水肿、气肿疽、狂犬病、羊快疫、羊肠毒血证、马流行性淋巴管炎、马传染性贫血等暂定为恶性传染病。
凡患恶性传染病的家禽,应采取不放血的方法捕杀后作工业用或销毁,不得屠宰。
(二)因患有或疑似恶性传染病死亡的家畜,应作工业用或销毁,不得冷宰食用。
(三)在牛、羊、马、骡、驴畜群中发现炭疽时,除患畜按照本条(一)(二)处理外,其同群的全部家畜应立即进行测温,体温正常者急宰;体温不正常者予以隔离并注射有效药物观察三日,无高温及临床症状时屠宰;如不能注射有效药物,则须隔离观察14日,俟无高温及临床症状时方可屠宰。
产品质量抽查实施规范(肉制品)

产品质量抽查实施规范(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13-2008肉制品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肉干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复检。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产品种类以表格形式列出如下:3.1 肉制品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绞碎(或切块或整体)、成型(或充填)、成熟(或不成熟)、包装等工艺制作,开袋即食(或经简单热加工即食)的预制食品。
3.2 腌腊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绞碎(或切块或整体)、成型(或充填),再经晾晒(或风干或低温烘烤)、包装等工艺制作,食用前需简单热加工的一类预制食品。
3.3 酱卤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成型,以水为媒介加热成熟、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的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
3.4 熏烧烤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成型,以空气(或固体)为媒介加热成熟、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的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
3.5 肉干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成型、煮制(或不煮制)、烘烤(或烘干或炒松)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包括肉干、肉脯和肉松。
3.5.1 肉松以畜禽瘦肉为原料,经选料、修割、煮制、撇油、调味、收汤、炒松、搓松等工艺制作而成的熟肉制品。
包括太仓肉松、油酥肉松和肉粉松。
3.5.2 肉干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割、预煮、成型、调味、复煮、收汤、干燥等工艺制作而成的熟肉制品。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制品生产监督
检查操作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
•【公布日期】2024.07.08
•【文号】市监食生发〔2024〕48号
•【施行日期】2024.07.08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食品安全
正文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
南》的通知
市监食生发〔202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管局(厅、委):为进一步加强肉制品食品安全监管,指导各地市场监管部门规范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工作,提升食品安全监管科学化、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行政规范性文件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规定,总局组织制定了《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以下简称《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指南》为业务指导文件,不作为执法依据。
各省级市场监管部门要结合地方性法规规定和食品安全地方标准要求,进一步补充、细化《指南》内容,并指导地方市场监管部门通过专题培训、现场交流、实地教学等方式,帮助基层监管人员熟练掌握肉制品生产企业检查要点和检查方法,切实提升监督检查水平。
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
2024年7月8日附件:肉制品生产监督检查操作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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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CCGF 113-2008肉制品2008-7-22发布 2008-10-1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规范1 适用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国家及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肉制品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其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的及针对特殊情况的监督抽查可参照执行。
监督抽查产品范围包括腌腊肉制品、酱卤肉制品、熏烧烤肉制品、肉干制品、熏煮香肠火腿制品、发酵肉制品。
本规范内容包括产品分类、术语和定义、企业规模划分、检验依据、抽样、检验要求、判定原则及复检。
2 产品分类2.1 产品分类及代码2.2产品种类以表格形式列出如下:3 术语和定义3.1 肉制品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绞碎(或切块或整体)、成型(或充填)、成熟(或不成熟)、包装等工艺制作,开袋即食(或经简单热加工即食)的预制食品。
3.2 腌腊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绞碎(或切块或整体)、成型(或充填),再经晾晒(或风干或低温烘烤)、包装等工艺制作,食用前需简单热加工的一类预制食品。
3.3 酱卤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成型,以水为媒介加热成熟、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的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
3.4 熏烧烤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或不腌制)、成型,以空气(或固体)为媒介加热成熟、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的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
3.5 肉干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成型、煮制(或不煮制)、烘烤(或烘干或炒松)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包括肉干、肉脯和肉松。
3.5.1 肉松以畜禽瘦肉为原料,经选料、修割、煮制、撇油、调味、收汤、炒松、搓松等工艺制作而成的熟肉制品。
包括太仓肉松、油酥肉松和肉粉松。
3.5.2 肉干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割、预煮、成型、调味、复煮、收汤、干燥等工艺制作而成的熟肉制品。
3.5.3 肉脯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切片(或绞碎)、调味、腌渍、摊筛、烘干、烤制等工艺制作的薄片型熟肉制品。
包括:肉脯和肉糜脯。
3.6 熏煮香肠火腿制品以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腌制、绞碎(或切块)、斩拌(或滚揉)、成型后,再型、熏煮、冷却、包装等工艺制作,开袋即食的一类预制食品,包括熏煮香肠和熏煮火腿。
3.7 发酵肉制品以畜禽肉为原料,经选料、修整、调味、绞碎(或不绞碎)、灌装(或成型)、再经发酵成熟、包装等工艺制作,不经加热可直接食用的一类预制食品,典型产品有发酵香肠和发酵火腿。
4 企业规模划分根据肉制品行业的实际情况,生产企业规模以肉制品年销售额为标准划分为大、中、小型企业。
见下表:5 检验依据下列文件凡是注明日期的,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范。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范。
GB 2726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GB 2730 腌腊肉制品卫生标准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T 4789.2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菌落总数测定GB/T 4789.3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大肠菌群测定GB/T 4789.4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沙门氏菌检验GB/T 4789.5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志贺氏菌检验GB/T 4789.10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金黄色葡萄球菌检验GB/T 5009.3 食品中水分的测定GB/T 5009.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GB/T 5009.6 食品中脂肪的测定GB/T 5009.7 食品中还原糖的测定GB/T 5009.9 食品中淀粉的测定GB/T 5009.11 食品中总砷及无机砷的测定GB/T 5009.12 食品中铅的测定GB/T 5009.15 食品中镉的测定GB/T 5009.17 食品中总汞及有机汞的测定GB/T 5009.27 食品中苯并(α)芘的测定GB/T 5009.29 食品中山梨酸、苯甲酸的测定GB/T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GB/T 5009.35 食品中合成着色剂的测定GB/T 5009.37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44 肉与肉制品卫生标准的分析方法GB/T 5009.179火腿中三甲胺氮的测定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14880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卫生标准GB 18357 宣威火腿GB 19088 原产地域产品金华火腿GB/T 20711 熏煮火腿GB/T 20712 火腿肠SB/T 10003 广式腊肉SB/T 10004 中国火腿SB/T 10278 中式香肠SB/T 10279 熏煮香肠SB/T 10281 肉松SB/T 10282 肉干SB/T 10283 肉脯SB/T 10294 腌猪肉国家质检总局第13号令产品质量国家监督抽查管理办法经备案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及产品明示质量要求6 抽样6.1 抽样型号或规格原则上抽取企业的主导产品。
6.2 抽样方法、基数及数量在企业的成品库内或市场随机抽取经企业检验合格或以任何方式表明合格的产品,所抽取产品应为同一批次、相同规格,且抽取产品的保质期应能满足检验工作的进行。
肉制品抽样基数应不少于抽取样品量。
最小包装小于1kg的产品,抽样数量不少于6个包装,抽样量不低于1.5kg;最小包装大于1kg的产品抽样数量为3个以上(含3个)最小包装。
所抽取样品中的2/3为检验样品,其余为备用样品(封存在检验机构)。
6.3 样品处置对检验样品和备用样品分别签封。
如样品标签上标明特殊储存要求(如冷藏等条件),样品应按要求进行处置。
6.4 抽样单按有关规定填写抽样单,并记录被抽查产品及企业相关信息。
同时记录被抽查企业上一年度生产的肉制品产品销售总额,以万元计。
若上一年未生产此类产品,记录本年度已实际生产产品的销售总额。
7 检验要求7.1 检验项目及重要程度分类7.1.1 腌腊肉制品a 咸肉类b 腊肉类c 中国腊肠类d 中式火腿类e 其它类7.1.2 酱卤肉制品7.1.3 熏烧烤肉制品7.1.4肉干制品(肉干、肉脯、肉松)7.1.5熏煮香肠火腿制品a 熏煮香肠类b 熏煮火腿类7.1.6发酵肉制品注:A类——极重要质量项目,B类——重要质量项目。
7.2 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和标签质量检验项目产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包括7.1.1至7.1.6各表中除标签外的检验项目。
标签项目包括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产品标准号、配料的定量标示。
7.3 检验应注意的问题7.3.1 检验机构接收样品应当有专人负责检查、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及其他可能对检测结果或者综合判定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单的记录是否相符,对检测和备用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入库。
7.3.2 若企业标准中缺少相关推荐性标准规定的重要检验项目,应按照推荐性标准规定检验该项目。
7.3.3 当某个检验项目有不同的检验方法时,应按本规范中指定的检验方法进行检验。
视产品颜色检测合成着色剂,诱惑红采用本规范附录A方法检测。
7.3.4 由于亚硝酸盐等残留量随时间延长会减少,备样应冷冻保存。
7.3.5 产品标签中明示的质量要求严于标准规定时,应按产品明示的质量要求判定。
8 判定原则8.1 产品实物质量判定原则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者判定产品实物质量合格;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检验项目有一项或一项以上不合格者判定产品实物质量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8.2 标签判定原则所检食品标签存在以下六种严重情况中任意一种或一种以上的,判定该批产品标签不合格,属于较严重不合格;反之,判定该批产品标签合格。
1、无食品名称,或者食品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真实属性且存在欺骗性的;2、无配料清单(单一配料产品除外),或者配料清单(配料表)中未按标准要求标注所使用甜味剂、防腐剂、着色剂等添加剂名称(检测值低于0.1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的除外);3、未标注制造者、经销者的名称和地址;4、未标注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或者生产日期(或包装日期)和保质期无法辨识的;5、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或者所标示的执行标准与产品实物属性严重不符;6、如果在食品标签或食品说明书上特别强调添加了某种(或数种)有价值、有特性的配料,或者特别强调某种(或数种)配料含量较低时,未标示所强调配料的添加量或在成品中的含量。
除上述情况外,标签其他项目按相关标准规定进行检查,不作判定。
将不符合规定的情况(包括食品添加剂检测值低于0.1倍标准规定最大限值而未标示添加剂名称的)写入检验报告附页。
8.3 产品检验结果综合判定原则经检验,所抽取样品实物质量和标签均合格时,综合判定该批产品合格。
反之,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当产品存在A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严重不合格;当产品仅有B类项目不合格时,属于较严重不合格。
9 异议处理复检对判定不合格产品进行复检时,按以下方式进行:9.1 核查不合格项目相关证据,能够以记录(纸质记录或电子记录或影像记录)、或与不合格项目相关联的其它质量数据等检验证据证明,并得到被检方认可的,作出维持原检验结论的复检结论。
9.2 需对不合格项目复检时,采用备用样检验。
当复检结果仍不合格,维持原检验结果不变。
当复检结果合格,以复检结果为准。
9.3 不进行复检情况(1)被检方提出复检时,产品在复检有效期内于正常贮存条件下已变质;(2)产品微生物检验项目不合格。
附录A肉制品中诱惑红的测定方法1 实验部分1.1 仪器与试剂仪器:高效液相色谱仪,振荡器,均质器,离心机。
试剂:1.1.1 柠檬黄、苋菜红、胭脂红、日落黄标准:500mg/L,国家标准物质中心。
1.1.2 诱惑红标准:85%。
1.1.3 乙醇-氨溶液;在700mL乙醇中加入300mL水和10mL氨水,混匀。
1.1.4 柠檬酸:称取20g柠檬酸,用水溶解并稀释到100 mL,混匀。
1.1.5 乙酸铵溶液:称取1.54克乙酸铵,加水溶解,转移到1000 mL容量瓶中,定容至刻度,用酸度计调节pH为4.00,用0.45μm滤膜过滤。
1.1.6 磷酸溶液:1+20。
1.1.7 聚酰胺粉:临用时取1.0克聚酰胺粉,加入2.0g pH为4.00的水,调成浆状。
1.1.8甲醇-甲酸溶液:6+4。
1.2 实验方法1.3.1 标准溶液的配制1.3.1.1 诱惑红储备液:精确称取0.0589g诱惑红,用高纯水使其溶解,转移至100mL容量瓶中,定容至刻度,此溶液浓度为500 mg/L。
1.3.1.2 标准中间液:分别吸取5.00mL(1.1.1)液和(1.3.1.1)液到50mL容量瓶中,用高纯水定容至刻度,此溶液含柠檬黄、苋菜红、胭脂红、日落黄、诱惑红浓度为50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