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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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南府发[1986]80号

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南府发[1986]80号

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正文:---------------------------------------------------------------------------------------------------------------------------------------------------- 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南府发〔1986〕8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使南宁市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保障和增进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下称市环卫处)是市容环境卫生的主管单位,其职责是: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组织领导市容管理队伍,参与制订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提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标准;组织领导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进行清、保、运、掏、宣教、管等工作,修建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开展科学研究,逐步实现生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市、区、街(居委会)三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驻市单位、居民及过往人员均应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所在地政府的市容卫生管理和监督。

城建、市政、公安、工业、商业、工商行政管理、旅游、服务、园林、房产、卫生、环保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报社、电台、电视台应加强对市民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应加强宣传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教育干部群众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市容卫生清洁。

树立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的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

除搞好住地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外,应承担政府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的爱国卫生任务,在各自门前执行“三包”(卫生、绿化、秩序)责任制。

第五条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市人民的先荣职责。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
密闭情况
车厢密闭装置性能应完好、无变形破损情况。
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南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建立治尘长效机制工作方案》(南办发〔2017〕125 号)《关于印发《南宁市扬尘治理综合管理系统前端设备建设技术要求》的通知》《关于印发5吨以下(含5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全密闭运输装置设置标准的通知》(南城管联发〔2012〕3号)
车身两侧应喷有扬尘治理公益性标语,与车头同向。车身左侧为:扬尘治理车车有责;右侧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后挡板为:严禁超速闯红灯。且清晰可见。除扬尘治理公益性标语外,车身不能设置其他广告或喷绘内容。
车身反光条标识
车身及后挡板应贴反光标识。
顶灯
车顶LED顶灯应能正常显示,显示内容:公司简称、车牌号码等(备注:5吨以下车辆不需要设置LED顶灯)。
二、现场审查主要技术指标和管理指南 Nhomakorabea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改装情况
车辆应冲洗干净,保持车身干净整洁,车辆无加高车厢边板或其他非法改装行为
企业信息
车门应喷有公司名称、车辆编号等信息,车辆编号应与申请材料中“公司编号”后三位数字一致,且清晰可见。
车牌号码放大号
车身两侧、车后挡板应喷有车辆放大号牌,且清晰可见。
车身宣传标语

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南宁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9年2月13日南宁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2009年7月31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第三条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辖区的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城市建成区(含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的建成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负责本镇建成区以外的地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并承担县人民政府赋予的镇建成区内的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县(区)所辖其他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的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承担城区人民政府赋予的容貌和环境卫生责任。

卫生、环保、公安、工商等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第五条县(区)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依据本条例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职责,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第六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保障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事业建设需要的经费,完善城乡环境卫生设施。

第七条城乡容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农业、文化、教育、卫生、广播影视、新闻出版等部门以及商业场所、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加强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培养和增强公民维护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的意识。

第八条提倡和鼓励村(居)民大会、住宅区业主大会制定维护本区域容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规约,动员村(居)民积极参加城乡容貌和环境卫生治理工作,创造和维护整洁、优美的环境。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5.10•【字号】南府办[2002]102号•【施行日期】2002.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南宁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改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通知(2002年5月10日南府办[2002]1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公司):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市人民政府对截至2001年底以前发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经过清理,决定对部分内容与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央政策措施相抵触或不适应新形势需要的部分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

一、修改规章18件:1、《南宁市南湖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园林局提出修改意见。

2、《南宁市暂住户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由市公安局提出修改意见。

3、《南宁市公用电话管理办法》由南宁电信分公司提出修改意见。

4、《南宁市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管理规定》由市残联提出修改意见。

5、《南宁市罚没财物、赃款赃物及办案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由市财政局提出修改意见。

6、《南宁市除四害工作暂行规定》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7、《南宁市爱国卫生工作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卫生局提出修改意见。

8、《南宁市餐馆、饮食店、文体娱乐服务行业防治环境污染暂行管理办法》由市环保局提出修改意见。

9、《南宁市住房公积金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0、《南宁市出售公有住房暂行办法》由市房改办提出修改意见。

11、《南宁市城市客运管理办法》由市交通局提出修改意见。

12、《南宁市外来劳务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修改意见。

13、《南宁市房地产开发项目综合验收暂行办法》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4、《南宁市住宅小区建设管理的若干规定》由市建设局提出修改意见。

15、《南宁市家畜定点屠宰及家畜产品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由市商业贸易局提出修改意见。

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
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南宁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南宁市打赢“蓝天保卫战”建立治尘长效机制工作方案》(南办发〔2017〕125 号)《关于印发《南宁市扬尘治理综合管理系统前端设备建设技术要求》的通知》《关于印发5吨以下(含5吨)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全密闭运输装置设置标准的通知》(南城管联发〔2012〕3号)
二、现场审查主要技术指标和管理指南
审查项目
审查内容
改装情况
车辆应冲洗干净,保持车身干净整洁,车辆无加高车厢边板或其他非法改装行为
企业信息
车门应喷有公司名称、车辆编号等信息,车辆号应与申请材料中“公司编号”后三位数字一致,且清晰可见。
车牌号码放大号
车身两侧、车后挡板应喷有车辆放大号牌,且清晰可见。
车身宣传标语
密闭情况
车厢密闭装置性能应完好、无变形破损情况。
车身两侧应喷有扬尘治理公益性标语,与车头同向。车身左侧为:扬尘治理车车有责;右侧为:打赢蓝天保卫战;后挡板为:严禁超速闯红灯。且清晰可见。除扬尘治理公益性标语外,车身不能设置其他广告或喷绘内容。
车身反光条标识
车身及后挡板应贴反光标识。
顶灯
车顶LED顶灯应能正常显示,显示内容:公司简称、车牌号码等(备注:5吨以下车辆不需要设置LED顶灯)。

南宁市餐馆、饮食店、文体娱乐服务行业防治环境污染暂行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南宁市餐馆、饮食店、文体娱乐服务行业防治环境污染暂行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

南宁市餐馆、饮食店、文体娱乐服务行业防治环境污染暂行管理办法正文:---------------------------------------------------------------------------------------------------------------------------------------------------- 南宁市餐馆、饮食店、文体娱乐服务行业防治环境污染暂行管理办法(南宁市人民政府令第18号1995年9月19日)第一条为了保护人们生活和工作环境、防治环境污染,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创建卫生文明城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市(含两县一郊)范围内的宾馆、饭店、餐馆,饮食店、茶座、卡拉ok歌舞厅(场)、夜总会、电子游戏机室、溜冰文体娱乐场所等经营项目(以下简称项目)向环境直接或间接排放废气、污水、噪声、固体废物及其他污染物的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和私营企业,下同)都必须遵守本暂行管理办法。

第三条南宁市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餐馆、饮食、文体娱乐服务行业的环境污染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工商、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餐饮、文体娱乐服务行业的环境污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第四条凡新建、改建(含翻建)、扩建、转产的餐馆饮食文体娱乐服务项目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建设前都必须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填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经批准后方可建设。

并要认真执行防治污染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

对未经批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上述项目,计划部门不办理设计任务书的审批手续,土地管理部门不办理用地手续,卫生部门不办理卫生许可证,银行不予贷款,有关部门不办理施工执照;凡未取得“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合格证”项目,工商部门不得办理营业执照和进行年审、换证。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正文:---------------------------------------------------------------------------------------------------------------------------------------------------- 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南宁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城市管理体制,经研究,决定改革我市现行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体制,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体由市一级行政执法主体体制改为市和城区、开发区两级行政执法主体体制。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在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领域实行综合行政执法体制。

根据国务院法制局《关于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开展城市管理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1997]187号)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南宁市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方案的批复》(桂政函[2000]206号)的规定精神,目前,我市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行政机关的执法范围有:(1)行使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2)行使市政设施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3)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4)行使环境保护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

(5)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6)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7)履行法律、法规、规章或者自治区、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今后,将涉及城市建设和城市管理的规划管理、国土资源管理、建筑市场和施工管理、房产管理、公用事业管理、人防工程建筑管理、城市内河管理、文化市场管理、民政殡葬管理、卫生行政管理、畜禽屠宰管理、人口和计划生育管理、劳动和人才市场管理、安全生产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处罚权,依法按程序逐步纳入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的范围。

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宁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04.06.03•【字号】•【施行日期】2004.07.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南宁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3年12月19日南宁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3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建成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活动。

本市建成区的范围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和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

第四条市、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城区、开发区、风景名胜区的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辖区内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

第六条市、城区、各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环境卫生工作计划;(二)组织落实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三)组织实施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检查工作;(四)其他应当依法履行的职责。

第七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标准及环境卫生专业作业的标准与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境的权利,同时要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对损害、破坏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有劝阻和举报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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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南府发[1986]80号
【发布部门】南宁市政府
【发布日期】1986.09.08
【实施日期】1986.09.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清理政府规章的决定
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实施细则
(南府发〔1986〕80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使南宁市成为优美、整洁、文明的城市,保障和增进人民身体健康,根据《南宁市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若干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我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下称市环卫处)是市容环境卫生的主管单位,其职责是:执行国家和自治区、市政府颁发的有关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规,组织领导市容
管理队伍,参与制订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提出环境卫生设施建设标准;组织领导环境卫生专业队伍进行清、保、运、掏、宣教、管等工作,修建和维护环境卫生设施;开展科学研究,逐步实现生活废弃物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市、区、街(居委会)三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

驻市单位、居民及过往人员均应接受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所在地政府的市容卫生管理和监督。

城建、市政、公安、工业、商业、工商行政管理、旅游、服务、园林、房产、卫生、环保等部门,要互相配合,共同搞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报社、电台、电视台应加强对市民进行市容环境卫生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四条各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公共场所应加强宣传环境卫生管理法规和环境卫生科学知识,教育干部群众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市容卫生清洁。

树立讲卫生光荣、不讲卫生可耻的社会主义道德新风尚。

除搞好住地范围内的环境卫生外,应承担政府划分的卫生责任区域的爱国卫生任务,在各自门前执行“三包”(卫生、绿化、秩序)责任制。

第五条维护市容环境卫生是全市人民的先荣职责。

从事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人员,应受到社会的支持和尊重。

对刁难、辱骂、殴打环卫工作人员者视其情节轻重依法予以惩处。

环卫工作人员要接受全市人民监督,对其因失职违章而造成严重不良后果者,可依法提请司法部门裁处。

第二章市容环境卫生管理
第六条、市政、园林、供水、供电、通讯、防空、交通、环卫等设施应保持完好,做到整齐划一,整洁美观。

第七条所有建筑物应保持整洁,注意美观。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污损,有碍市容的残墙断壁应及时修整。

第八条主要街道的临街阳台,要保持整洁美观,沿街墙壁、路树、垃圾箱不准乱张贴、乱涂写。

广告、标语、画廊、招牌、厨窗等必须在规定的地点设置,做到定期维修、粉饰。

第九条市区公共场所,必须建立日常的清洁卫生制度,设置卫生设施,路树、花坛、草坪要保持整洁,养护作业生产的渣土、树枝、杂草要在二十四小时内清理干净。

第十条人人都要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不准随地吐痰,不准乱扔瓜果皮核、蔗渣、烟头、纸屑;不准乱倒垃圾、土渣、污水,粪尿,不准随地便溺。

第十一条道路两旁的单位、住户、摊挡,不准在门前晒衣服、棉被等物和在摊挡周围堆放有碍市容卫生的货物,遮阳布或檐蓬必须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第十二条临时在道路两旁装卸货物的单位或个人,应及时把场地清扫干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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