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意见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
(邢政〔2008〕1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有力推动全市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建设“平安邢台”、“和谐邢台”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办、国办转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的意见》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冀发〔2006〕5号)文件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人民调解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调解工作重要意义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个时期以来,在各级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下,全市人民调解工作不断发展,人民调解网络逐步完善,广大人民调解员积极调处各类矛盾纠纷,较好地发挥了人民调解“预防、化解、宣传教育”三大职能作用,有效促进了社会的安定和谐。

但是,随着改革的逐步深化,影响经济社会生活的新矛盾、新问题不断显现。

这些矛盾和问题如果不能及时疏导化解,就有可能发展成为群体性事件,甚至激化为刑事案件,严重干扰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影响经济持续协调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

我市现有各类调解组织5600多个,调解人员22000余人。

充分发挥这支队伍的作用,对于及时有效地化解新时期的社会矛盾纠纷,建立长期有效的社会矛盾纠纷调解机制,维护我市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维护社会长治久安和巩固党的执政地位的战略和全局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强人民调解工作贯穿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过程,不断开创人民调解工作新局面。

二、多措并举,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工作
要紧紧围绕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这一目标,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制度建设和业务建设,到2010年建立健全覆盖全市城乡和企事业单位的调解网络体系,建立并完善一整套适应新形势人民调解工作需要和有操作性的工作制度。

全市90%以上的基层调委会达到“五有” (有人民调解委员会牌子、有相对固定的人民调解工作场所、有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有人民调解统计台帐、有人民调解工作制度)、“四落实” (组织、制度、工作、报酬)的规范化标准,预防调解纠纷功能显著增强,人民调解“第一道防线”的作用得以充分发挥。

健全完善人民调解组织网络。

切实加强乡镇(街道)人民调解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其化解疑难复杂纠纷作用。

进一步巩固和健全村、居(社区)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每个行政村都要建立基层人民调解委员会,人数较多的自然村(社区)应建立调解小组或配备人民调解信息员。

配齐配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有条件的地方应当配备专职人民调解委员会主任。

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推进
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调解组织建设;积极发展区域性、行业性的调解组织,推进交通事故、医疗纠纷、劳动争议、消费纠纷等领域人民调解组织建设;重点推进在外来人口聚居区、毗邻接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消费者协会等纠纷多发的特定区域和行业建立调解组织。

力争用两至三年时间在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企业全部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外来人口聚居区和毗邻跨界地区普遍建立人民调解委员会和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

大力加强人民调解队伍建设。

要落实国务院《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司法部《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和省、市有关要求,乡镇(街道)和村(社区)调委会要由3-11人组成,其中应当配备2-3名专职人民调解员。

厂矿企业及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要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在各级司法行政机关的具体指导下建立相应的专兼职调解队伍。

调解员的产生可采取社会公开招聘、民主选举、竞争上岗等办法。

积极探索建立以学者、律师、政法工作者以及退休法官、检察官等为主体,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兼职的多元化志愿者队伍。

建立分层次的培训网络,对调解员开展岗前培训,人民调解员经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在从事调解工作时,必须持有司法行政部门统一核发的《人民调解员证》。

要经常组织经验交流、现场观摩、参加法院庭审等活动,通过采取各种措施,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政治思想建设、业务建设和职业道德建设,努力提高整体素质和工作效能。

健全和完善人民调解工作机制。

进一步完善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倡导和支持一般民间纠纷向非诉讼渠道分流,将人民调解作为化解矛盾纠纷的首选途径和主渠道。

要认真推行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三位一体”调解机制。

一是发挥好县市区社会矛盾纠纷排调中心职能作用,通过排查、联合调处、宣传教育等工作方式,控制和预防矛盾纠纷的激化,有效地化解基层矛盾纠纷;二是建立完善人民调解组织与信访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联动服务窗口,加大信访问题的调处力度,努力引导当事人先行调解;三是建立健全人民调解组织与公安派出所的联动机制,通过治安纠纷委托调解等方式,化解治安行政纠纷;四是建立健全人民调解与劳动仲裁等部门的联动机制,通过社会力量,积极化解劳动领域矛盾纠纷。

五是建立健全与基层人民法庭的联动机制,积极推行民事纠纷诉前劝导调解和诉中委托调解,形成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的良性互动机制。

三、加强领导,为人民调解工作提供有力保障
落实人民调解工作经费。

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按照《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保障的意见》(财行〔2007〕179号)的要求,将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人民调解工作经费、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经费和人民调解员补贴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各级司法行政部门每年要编报经费预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落实好市委、市政府〔2007〕5号文件规定的人民调解员每人每天不低于1元的标准要求,对调解重大、疑难复杂纠纷成功的,每件给予50 -150元的补助。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将人民调解工作经费足额拨付到司法行政部门,并经常监督检查人民调解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情况,杜绝弄虚作假、瞒报虚报、经费挪用等现象。

加强基层司法所建设。

司法所直接承担着组织、指导、管理人民调解工作的职责,加强司法所建设对保障人民调解工作的顺利开展至关重要。

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两所一庭”建设、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政法队伍建设的决定》(冀发〔2003〕13号、邢发〔2003〕8号)以及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的若干意见》(邢发〔2002〕6号)的要求,有效整合县级司法行政部门的人力资源。

推行基层司法所由乡镇(街道)和县级司法局双重管理,以司法局管理为主的管理体制。

编制部门要根据上级精神和市委、市政府文件进一步就机构编制、规格、人员配备、职能设置抓好落实。

要抓住国债投资建设司法所的机遇,落实市、县、乡三级配套资金,确保每个司法所都达到规范化建设标准。

强化工作责任。

各级政府要把人民调解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

县(市、区)政府要坚持每季度专题研究一次人民调解工作;乡镇(街道)每个月要研究一次人民调解工作,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困难与问题。

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责任目标管理体系和考评、奖惩机制,确保人民调解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各类调解组织和人民调解员要认真贯彻落实“调防结合,以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做到抓早、抓小、抓苗头,及时正确调解民间纠纷,力争将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

对自身无力解决的纠纷,要立即向当地党政领导和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汇报,不得推脱或隐瞒不报。

对排查工作不到位、不及时上报或因调处不力导致矛盾纠纷扩大和激化,以至于酿成群体性事件或重大民转刑案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追究调解员的责任,并按隶属关系,对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予以严肃处理。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