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我国反倾销法实体规则的完善
探析WTO体制下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探析WTO体制下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摘要]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已过十年,虽然我国的反倾销措施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
但由于我国反倾销立法起步较晚,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我国应针对反倾销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从宏观方面、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等三个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反倾销;反倾销条例;立法完善我国《反倾销条例》是以WTO《反倾销协议》为蓝本,遵守其精神和基本原则,但由于实践和立法经验的缺乏,在倾销和损害的认定、倾销案件管辖权选择等诸多方面尚需进一步明确界定和完善。
为增强我国反倾销法律规则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之成为既遵循WTO 反倾销规则要求,又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反倾销法,为此笔者有如下思考和建议:一、宏观方面的立法建议(一)提升立法层次,尽快制定《反倾销法》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顺应世界各国的WTO反倾销立法的发展趋势,在尊重WTO规则并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建立起全国统一、规定全面、科学完善的反倾销法律体系,具体体系构想如下:第一,以全国人大立法的形式颁布《反倾销法》,作为整个反倾销立法体系的立法依据,起到反倾销领域“宪法性规制”的作用。
这样既提高了立法档次,也树立了法律的权威,又能使反倾销的主管部门从中吸取经验,并制定出公平、科学、高效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第二,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反倾销基本法出台对应的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反倾销条例》起到将《反倾销法》规定的重大问题和基本原则进一步贯彻落实的作用;第三,由具体负责反倾销事务的主管行政机关,譬如海关、商务部、农业部等,依其法定职权根据上位法制定《反倾销法实施细则》,对反倾销执法过程中的可能遇到问题做出更加明确更加细化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其可操作性、科学性、高效性等才是有依据和保障的。
综上,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尽早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法》,以基本法的形式对反倾销作出明确规定,使其能够有效地规制倾销行为,强有力地保护我国国内产业,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贸易秩序。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完善

浅谈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亟待完善,在比较欧美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论文提出对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在宏观和微观等六个方面进行完善,以适应我国日益扩大的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
关键字:反倾销司法审查完善一、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概念司法审查制度最早由美国所创立。
这一制度来源于中世纪的”普通法优越”观念及自然法思想。
反倾销司法审查,即反倾销诉讼是指反倾销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对进口国政府反倾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反倾销相关行政行为不服,向该进口国的司法机关起诉,由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行为。
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由于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和西方主要国家相比,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一)、司法审查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这和大陆法系一些国家设置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同,避免了不同法院在管辖以及适用法律等问题上的冲突。
(二)、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依据是现行的国内成文法。
国际条约在我国一般是转化为国内立法适用,在法定情况下也可以直接适用。
(三)、我国司法审查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例如反倾销措施等。
而对于国家立法、执政党的政策等抽象行政行为不予审查。
在审查内容上主要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主,而对合理性一般不做审查。
三、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由于起步较晚,而且受到经济转型等时代特点的影响,还存在一些不足,同中国世界第二大国际贸易国的地位不符,也不适应当前对外贸易飞速发展的现实需要。
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使之与国际接轨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笔者认为现行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该在六个方面予以完善:(一)、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应适当加宽美国和欧盟对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认定上一般遵循”成熟原则”,范围相对较宽。
成熟原则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国也应当借鉴”成熟原则”的标准,适当加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
我国“入世”后的反倾销问题及法律完善

反倾销调查时才意识到并匆忙应对。其原因是多方面的: 信息太闭 塞。 不注意收集外国的市场行情及政倾销指控则无所适 会计人员综 合素质 的提高是 防范会计信 息失真 的一个 重 织机构对倾销与反倾销理解不够,一 旦
化经营过程 中不得不面对 的一个重要现实 问题 。 运, 多年来有不少成 功案例。只要我们 的企 业能够证 明其产 品 作为世 贸组织 允许 的保护 国内相关 产业不受 冲击 的法 律 的成本 和价格 结构按市场原则来运 作 ,是能够获 得市场经济
证这个行业 的公正性 , 而规范社会审计监 督 。其次 , 从 要健全 把握国际市场和进 口国行 情, 及时调整 出口商 品的价格 和数量 ,
增大 会计监 督评价 体系 , 会计人 员执业资格 考试 、 任 、 建立 聘 业绩 致使某些商 品大量涌入进 口国 , 了对我国反倾销的概率 。 由于我国对反倾销 的预警机制不够完善 ,通常是外国在进行 能力考核 等相关 管理制度 ,发挥会计 师事务所等 社会 中介组 织的监督作用 。
另外 我国反倾销法律 人 才奇缺也= 导—1 、 忽视的现实。 呵 要环节 。首先 , 强会计人 员做从业 资格 的管理 , 要加 从事会 计 从 ; , 针对前面谈到的这些特点和问题 , 最近的十几年  ̄(0 6 2 1 年 工作 的人 员 ,必须按照规定 的程序 经考核合格 取得从业资格
问题 及 法律 完 善
吴 蔚
之处 。这在某种程度上造成我国的企业( 尤其是 国有企业) 不能 成为真正意义上 的市场竞争 的主体, 不能完全按 照市场经济 的
要求来运作 ,而这又会成为这些 国家否认我 国市场 经济地位
的口实 。虽然短时期 内中国非市场经济地位无法改变( 实际上 新西兰 、 马来西亚 、 新加坡和东盟整体确认 我 国为完全 的市场 经济 国家 ,美 国和欧盟 也把确认我 国为 市场经济 国家 的问题
我国反倾销法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反倾销法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及完善对策
贺政 国
摘 要: 我国 2 0 0 4年 3月 3 1 日修 订 的 反
一
O Z
口商和本 国进 口商之 间 “ 讨价 还 价 ” 的 过
通过向各 当事 人 提供 充 分讨 价 还 价 的机
倾销 法中的程 序性 规定 主要 体现 于《 反倾 作
湖 南, 长 沙, 4 1 0 0 0 0 销条例》 的第三章 “ 反 倾销 调 查” 和 第四章 经 济 学 院 ;
一
从而减少 自己收集产业信 息的成本 , 根 套科 学的反倾销程序应该能够 以较 会 , 的 申请 、 立案和 终止 , 临时反倾 销措 施 , 价 低 的成 本揭示 出倾销 、 据更 直接的资料更为正确地判别 国内哪些 损 害和 因果 关系 的 以及需 要何 种程 序 的 真实情况 , 既切实保护本 国产业 利益 , 又 能 产业 切实需要保 护 , 有关规则 , 尤 其 是 与 WT O{ 反 倾销 协议 》 防止本 国产 业对 反倾销 的滥 用 , 讨 价还价 的成 本和不 能 获取 维 护公众 保护 。其 中 , 利益 。其基本框 架是 由声称受到倾销损 害 的本 国产 业 收集 证 据 、 递 交 反倾 销 申请 。
( 3 ) 非对称密钥加密 , 也称之为公开密 据 包实施有选择性 的通过 。根据 系统 内事 信息化进程 。 钥加密 , 每一个用户会有一对密钥 , 一个用 先设定好的过 滤逻 辑 , 检查 数据流 中的每
把 可以理解 的数 据 和一 串数字 相结 合 , 产 不能确认用户身份 的问题 。
生 不 可 理解 的 密 文 的 这 样 一 个 过 程 , 主要 加 密技 术 有 : ( 3 ) S E T 协 议 。S E T安 全 电子 交 易 协 不可抵赖性 。 4 . 环境性措施 ‘
论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

下简称 《 反倾 销条例》 ,借鉴 了发达 国家 反倾 销立 法的成功经 )
随着国际贸易 的发展和竞 争 日益激烈 ,发展 中国家逐渐成
验, 符合 WT O反倾销规则的总体要求 , 但仍存在诸多 弊端 , 很多 为发达 国家实施倾销 的主要 市场 , 国也 因此成为受害国之 一。 我 条文流于形 式 ,不 能为应对 国外反倾销调查 和反外 国倾 销发 挥 发达国家的倾销呈现 出以下特点 :1规模大 。发达 国家 的倾销 ()
维普资讯
民营科 技
法制天地
20 0 8年第 4期
论我 国反倾销 立法的 完善
刘晓虹 刘晓青 2 (. 南大学法学院, 1 云 云南 昆明 6 03 ;. 5 0 1 2楚雄 师范学院, 南 楚雄 6 50 ) 云 7 0 0
“ 摘 要 : 究 了倾销 与反 倾销的概 念 , 研 分析 了我 国遭受反倾销 倾 销条例》规定 :某项产品对欧盟地 出 口价格 低于出口国国内
调 查和 受到 他 国倾 销 的状 况和 原 因 , 合 我 国现 行 立 法 , 出 了 相似产品在正常贸易 中的可 比价格 ,该产 品就被认为构成 了倾 结 提 完善 我 国反 倾 销 立 法 的 建议 。
关键词 : 销 ; 倾 反倾 销 ; 倾销 法 反
销 ” 美 国反倾销法规定 :凡进 口产品在美 国市场上 以低 于公平 。 “
It aoa Tae 一 书 中将倾 销定义 为“ ne tnl rd ) n r i 不同 国家市场 间的价 长 达十几年 ,0 1 才开始盈利 ,其 目的就是为 了争夺 中国市 20 年
格 歧 视 ” D m i r edsr n tnbtenprhsr i 场 。( ) 害大 。由于国外对我 国的倾销产品多集中于处于产业 ( u pn i api i i ao ew e uc ae gs c c mi i sn 3危 d eet a oa m re ) 一 定 义 把 倾 销 行 为 与不 同价 格 的正 链条 中的中、 i rn nt nl akt 。这 f i s 上游 产品 , 因此 涉及 的下 游用 户较多 , 对市场 的影
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缺陷与完善对策

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缺陷与完善对策论文报告一、反倾销立法的起源与意义二、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现状三、我国反倾销立法缺陷分析1. 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倾销利弊的比较2. 本土产业结构和专业反倾销仲裁机构的缺乏3. 过于依赖贸易保护,忽视了贸易自由化4. 公正裁定和立案程序缺失5. 治理机制不健全,省份之间互动较少四、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对策1. 引进反倾销仲裁机制,以避免过多政治化干预2. 加强对反倾销立案与费用核算的透明化管理3. 健全公正立案程序,释放反倾销制度积累效应4. 加快推行特殊反倾销裁减板块,支持发展新兴产业5. 优化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促进国内市场竞争力的提升五、反倾销案例分析1. 美国对中国进口铝型材的反倾销2. 印度对于中国钢材进行的反倾销调查3. 澳大利亚对中国热轧钢板的反倾销实施4. 日本对中国多晶硅的反倾销措施5. 巴西对鞋类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及相应措施的实施一、反倾销立法的起源与意义反倾销是国际贸易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障本国企业利益的手段之一。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出现了以倾销为手段的竞争,直接影响到本国相关产业的正常生产和健康发展。
应对这种情况,各国纷纷采取反倾销措施,通过反倾销手段实现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为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反倾销制度和法律。
中国是世界经济的重要国家,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就开始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全球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由于中国对外贸易的日益增长,也给中国产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如国外企业通过倾销等方式来打压中国相关产业的发展。
为此,我国在贸易保护的背景下加强力度并促进政策的完善。
二、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现状我国反倾销立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反倾销申请税收抵免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据了解,自加入WTO以来,我国在反倾销调查发起次数方面持续保持增长趋势。
同时,中国也是世界上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国家之一。
WTO的反倾销规则与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20 0 6年 1 德第三卷。 1期 ( 月. 第 缌第 1 4期 )
美 中法律鲆榆
U - hn a e iw IS 5 86 0 。 S S C ia L w R v ,S N 1 4 -6 5U A e
WT 的反倾销规则舆我圈反倾销法的完善 O
福建虾筢大擎法荦院 昧培芳 睬 晖” 厦门市集美匠人 民法院 艰废柬“ 摘 要:本文结合世界 贸易组绒和一些脊逮国家的反倾销 法律 , 徒贵髓规则和程序规刖雨佃方面,封 中国反俩销 立法 的的现状及其 完善造行深 入探讨 ,并封我 圆反 倾销 法 的未来餮展作 出展望。
阴鳢搁 :倾销 反 倾销 法 立 法完善
随着圆隙贸易的骚展,反倾销已经成禺各团防止倾销、保镬国内座紫的一项普遍措施。而在中园, 固 外商 品的倾销越柬越 频繁 ,带束 的负面影罄越束越 殷重 。鏖于此现状 ,在 加强研究世 界留易组娥反倾销规 则典其他骚连固家反倾销法的同畴 , 虑常借鉴其先造的、符合中国胄隙的制度 , 逐步完善中圜的反倾销立
反倾销法是禺 了抵制 倾销而彦 生的 ,可分禺 园隙规鲍和 园内规施 。
反倾销园隙规鲍 目 前主要包括 《 网税舆贸易德惋定》第 6 像和舄拉圭回合 《 网于履行 19 94年网税舆
’ 睬培芳 ( 94 ),女 ,福建省泉 州人 ,福建 师托 大擎法擎F 2 18 -  ̄0  ̄擎生。主要研 究方 向:固除艇济法擎。通讯地址 :福建省 福州市福建师筢 大擎法擎院 ,部鳊 :3 0 0 。 5 07 ” 昧晖 ( 9 3 ),男,福建省三明 市人 , 18 - 福建 }托大擎法擎院O 衄擎生。主要研 究方向:固除娌济法擎。通讯地址:福建省 币 2 福州市福建 }筢 大擎法擎院,部编:3 0 0 。 币 50 7
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我 国“ 反倾销 条例 ” 5 第 3条也简单规定 了对以上 情况包括 终裁 , 征
税, 以及追溯征税 , 退税 以及复审 决定不服 的 , 可以依 法提起行 政复议 “ 也 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这里显然没有突 出司法复审 的重要 地位 。另外 , 由于法倾销复查 的特 殊性 , 不服者 似只能在 北京 向中级人 民法院 以上机 构提起 , 并非 在全 国各地 各级 法 院均 可提起 诉讼 。WT O 《反倾销协议》 1 第 7条 明确 规 定了 各国 反倾销 所产 生的争 端可 以提请 WT O争端解决机制成立专家 小组进 行审 查 , 是对 反倾销 案件避 免行 这
政干预采取的一项有利措施 . 表明了世界各国对行政裁决 日益 司法 化的 种倾向 . 当引起 我国有关方面 的重视 。
一
2我 国反倾销 立 法 的不 足
2 1立 法 的 层 次 较 低 .
3完 善 我 国反倾 销 法 的建 议
3 1法 律 体 例 上 的 完 善 .
这 也是原条例存在 而在 修改 中未予解 决的 问题。 由于 反倾销 是~
律 而 言 , 政 法 规 的 制定 更 加 简 单 。然 而行 政 法 规 效 力 低 下 使 用 效 果 不 行
提高 反倾销 法律 的级次 , 尽快颁布 由全 国人大审议通 过的反倾销法 十分必要。此外从 WT { O 反倾销守 则》 1 “ 第 3条 各成 员, 国内立法包 其 括 有关反倾销措施的规定 , 根据本协议 第 1 1条 内容规定 , 对最终裁 决和
并 呈连年上升趋势 。加入 WT 将会有更多 的外 国低价产 品进入我 国, O, 反倾销 的压力将更为严重 。而 届时作 为 WT O的成 员国 , 必须 放弃计划 经济条件下实行的高关税壁垒 、 口许可 证等制度 , 而采取符 合 W O 进 转 T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谈我国反倾销法实体规则的完善反倾销已成为国际社会普遍认同,用于保护国内产业免遭倾销损害的一种有力措施。
我国反倾销立法从无到有,从不完善到相对完善,已取得了长足的进步。
然而,与国际反倾销体制相比,我国反倾销法的实体规则还存在着诸多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倾销损害累计评估因果关系反倾销法律制度纳入我国法律体系最早见于1994年5月颁布的原《对外贸易法》第30条。
为使该条具体化和具有可操作性,1997年3月国务院颁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至此,我国反倾销法律制度基本确立。
为适应我国加入WTO 的需要,2001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并于2004年3月做了相应修改。
在2001年《反倾销条例》颁布后,有关部门又陆续根据该条例制定了一系列部门规章和操作办法。
这些法规和规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反倾销法律体系正日益完善。
但与欧美等国的反倾销法和WTO的《反倾销协议》相比,我国反倾销法仍存在不少差距和问题。
本文仅就我国反倾销法实体规则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倾销的认定我国《反倾销条例》第3条规定:“倾销,是指在正常贸易过程中进口产品以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
”(一)正常价值的认定正常价值是计算倾销幅度的基础,所以合理地确定正常价值对采取反倾销措施来说是关键的一步。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4条的规定,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有三种:可比价格。
以与进口产品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的可比价格为正常价值。
如果进口产品的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在出口国市场上没有可比价格,则采用下面两种方法;第三国价格。
以相同产品或者类似产品的出口到第三国的可比价格确定;结构价格。
按照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生产成本加合理费用、利润为正常价值。
上述三种确定正常价值的方法,第一种方法优先适用,而第三国价格和结构价格确定方法则不存在优先适用的顺序。
与WTO《反倾销协议》和欧美等国的反倾销法相比,我国在确定正常价值的立法上,缺少两个重要的概念:一个是“正常贸易过程”,另一个是“可比价格”。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低于产品单位成本(单位生产成本加上销售、管理和一般费用)的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或第三国价格可视为非正常贸易过程的售价,可以忽略。
如果出口国市场有特殊情况,或者出口国国内市场没有销售相似产品,或销售量太少,可以认为出口国国内价格不具有可比性。
国际上较为完善的反倾销法通常会列举出本国认为不属于正常贸易和价格不可比的情况。
一般把关联方之间的贸易作为非正常贸易,不予采用,美国反倾销法还对跨国公司的进口产品规定了特殊的计算方法。
各国对可比性的规定原则上大体相同,只是有些国家对“销量不足”没有作定量规定。
为了增强我国立法的可操作性,我国也应列出出口国市场价格或第三国价格不具备可比性的情况。
在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不可比情况下,可采用第三国价格或结构价格。
但是,因为既然涉案产品在进口国有倾销之嫌,它很可能也向第三国倾销,因此,用第三国价格确定涉案产品的正常价值,很可能得出倾销不成立的结论,所以,各国在实际操作时倾向于采用结构价格推断正常价值。
这样,结构价格的规定有着重要的实际意义,目前我国只是粗略地规定结构价格由生产成本加上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构成,至于何谓“合理的”费用和利润,具体包括哪些项目,则没有进一步的规定。
如果“合理的费用”包含的内容较多,那么,由此确定的正常价值就会相应较高,这显然有利于确定倾销和提高倾销幅度,反之亦然。
对利润的确定指标也有相似微妙作用。
因此,完善我国对确定“结构价格”的规定,能够在不违反WTO协议前提下增强我国反倾销灵活性。
(二)出口价格的认定出口价格指进口的倾销产品对我国出口的价格。
根据我国《反倾销条例》第5条的规定,出口价格的确定方法有如下三种:实际支付价格。
以进口产品的实际支付价格或应付价格作为出口价格。
如果进口产品没有这种价格,或者其价格不能确定,则采用下面的方法:转售价格。
该进口产品首次转售给独立购买人的价格;推定价格。
由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协商后,根据合理基础推定一个出口价格。
在此,我国《反倾销条例》没有将关联交易的出口价格排除在外,而WTO《反倾销协议》则明确规定由于出口商和进口商或第三方之间存在关联关系达成某种补偿协议使出口价格不可靠时,可以采用转售价格。
如果产品不是转售给独立的买方,或转售时产品的状况已经发生了变化,可以采用推定价格。
这个缺陷在一定程度上是因为立法时我国的对外贸易还是属于国家严格控制的部门,进出口商之间不可能有诸如控股之类的关联。
但是,根据中美、中欧双边WTO 协议,我国在加入WTO 三年内分阶段开放进出口权和分销权。
也就是说,外国出口商、生产商可以通过合资、参股甚至独资等方式介入我国外贸行业,由此可以预见关联交易将日益普遍。
如果涉案出口商和进口商或第三方有关联,出口商就有可能通过提高产品向我国出口的价格,或者经第三方转口到我国,由进口商以较低的价格在我国国内转售,然后出口商再以其他方式补偿进口商的损失,从而规避了我国反倾销法的管辖。
因此,我国有必要引入WTO 的有关规定,明确对关联贸易或有补偿安排的贸易的处理方法。
(三)倾销幅度的确定我国《反倾销条例》第6条规定,对进口产品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应当按照公平合理的方式进行比较,出口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的差额,为倾销幅度。
至于是否调整影响可比性的差异因素、如何调整、何谓公平的比较方式等,我国《反倾销条例》均未作出具体规定,这虽然为行政机构留下了较大的裁量余地,但缺乏实际指导意义。
在实际操作中,对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调整和比较方法直接影响倾销的确定和倾销幅度的大小。
国际上对三方面调整已经大体上形成了共识。
第一,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的比较应在同一贸易水平上进行,通常把两者都调整为出厂价水平。
第二,两者的销售时间应尽可能接近。
第三,对案件中影响价格比较的差异因素作出适当的调整,如对物理特征差异、销售条件差异、折扣和销售数量差异和税负差异等等因素作出调整。
但是具体到调整的内容和方法,各国的规定各有侧重,我国也应遵循公平比较原则,对影响可比性的差异因素的调整作出适当的规定。
国际上对调整后的出口价格和正常价值有多种不同的比较方法。
WTO:《反倾销协议》所允许的比较方法有三种:第一,将调查取样期间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加权平均出口价格相比较。
第二,将调查期间每笔交易的正常价值和每笔交易的出口价格相比较。
第三,将调查期间的加权平均正常价值和每笔交易的出口价格相比较。
前两者是WTO 推崇的比较方法。
第一种方法虽然简便,但如果出现单笔交易的出口价格高于正常价值时,就会拉高加权平均出口价格,由此确定的倾销幅度较低,从而影响征税幅度和保护力度。
因此,不少利用反倾销作为贸易保护武器的国家并不青睐这种方法。
第二种方法得出的结果较为公平合理,但是计算繁琐、增加工作量,实际上也不常使用。
第三种方法忽略高于加权平均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因而是最容易得出倾销结论,并且增加倾销幅度的方法。
尽管WTO严格规定这种方法只有在确定了“目标倾销”的条件下才能适用,但它实际应用的频率仍然比较高。
借鉴各国的反倾销操作和WTO 的规定,我国应该在法律上补充可使用的比较方法,以便能够视案件的恶劣程度,选择不同的保护手段。
损害的确定要对倾销行为采取反倾销措施,仅仅证明倾销行为的存在是不够的,必须同时证明倾销行为已经造成对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
(一)相似产品对相似产品的界定是确定反倾销调查范围、国内产业和进行损害分析的前提。
但是,我国《反倾销条例》对相似产品没有明确定义。
相似产品的一个最重要特征是国内外产品的相似性,尤其是可替代性,因而确定相似产品不仅要注意产品的外观和质量,更应强调产品的性能和用途。
目前,我国在操作中是采用海关关税税则号来确定产品的比较范围。
但是,同一税则号下的产品有时在产品性能和用途上不具有可比性,因此,也就无法进行真正意义上的比较。
而且,反倾销的申请和征收反倾销税过程中就难免殃及同一税则下的非倾销产品,因而我国有必要明确相似产品的定义。
在定义相似产品时,如果范围过窄,国内可能不存在与进口产品完全相同的产品,以至于无从调查对国内产业的损害。
如果范围过宽,有可能因此致使提出申请的生产商不足以达到构成国内产业所需要的一定比例,或者可能将实际上没有倾销的其他产品包括在涉案产品内,从而损害这些产品的用户利益。
WTO《反倾销协议》把相似产品定义为与进口产品在各方面完全相同,或者在没有完全相同产品时,在各方面虽然不完全一致,但具有和进口产品非常类似特征的产品。
由于我国目前产品规格与国际标准产品规格不完全一致,而且国内产业又相当脆弱,我国在定义相似产品时可以适当从宽。
此外,鉴于欧美反规避的经验,还有必要将进口的主要零配件包括在相似产品的范围之内,以防范外国生产商通过主要零配件出口来规避对成品的反倾销行为。
(二)国内产业反倾销法对国内产业的范围界定的适当与否对于反倾销法能否有效发挥其应有的作用非常重要。
我国《反倾销条例》第11条规定:“国内产业,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同类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全部总产量的主要部分的生产者;但是,国内生产者与出口经营者或者进口经营者有关联的,或者其本身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的,可以排除在国内产业之外。
”我国虽然没有对“大部分”作为明确的界定,但通常认为合计产量至少占国内相似产品总产量50%的生产者才能代表国内产业。
实际上,仔细推敲WTO《反倾销协议》程序法的规定,“如果支持申请的生产者的总产量占对申请表态(包括支持或反对)的相似产品的国内生产者的总产量50%以上,该申请可被视为由国内产业或代表国内产业提起的。
如果明确支持申请的生产商的产量不足相似产品国内总产量的25%,则不应发起调查。
”可以发现,只要表示支持申请的国内相似产品生产商的产量超过反对申请的生产商的产量,而且,占国内总产量的25%以上,就构成法律上的“国内产业”。
一般来说,发展中国家为了有效保护国内产业,在初次立法时会制定一个较低的比例要求,我国对国内产业的这个粗略定义,在实际上提高了反倾销调查申请资格的门槛,不利于实现对国内产业的保护。
但是,如果比例过低,则易于引起国内生产商的反倾销冲动,增加反倾销行政机构的负担,也可能使反倾销不能真正代表国内相似产品生产商和用户的整体利益。
因此,我国可以考虑以WTO《反倾销协议》为范本,明确国内产业定义,适当调低产量比例。
此外,我国地域辽阔,诸多产业尚未形成统一的国内市场,而且由于我国阶梯型的不平衡改革开放格局使得各地区对外贸易依存程度大相径庭。
因此,我国可以借鉴欧美反倾销法和WTO《反倾销协议》在定义国内产业时引入“地区性市场”的规定,在适当情况下将国内市场分成两个以上的地区性市场,以防止外国产品对我国某一地区集中倾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