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体制下对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反思
浅谈我国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和倾销

浅谈我国如何应对国外反倾销调查和倾销摘要:随着中国加入WTO,作为一个重要的经济体,中国逐渐参与到全球经济中,并发挥着重要作用。
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一系列国外反倾销调查和倾销案件接踵而至,愈演愈烈。
如何处理这两个问题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
关键字:企业反倾销倾销正文: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贸易自由化的不断发展,各国的关税税率不断降低,国与国之间的贸易发展迅速,其中利用世贸组织认可和许可的反倾销保护国内产业和市场的做法,通过恶意降低产品价格的倾销手段,压垮竞争对手,获取市场份额和市场话语权。
与此同时,中国已成为反倾销和倾销的最大受害者。
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和探讨这一问题,根据中国企业的现状提出切实可行的对策。
倾销:一、如何应对国外企业向我倾销的措施1.加强立法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只有转换为国内法时,反倾销措施才能显示其制度安排的合理性和法律运用的正常性。
我国分别出台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反倾销条例》,标志着我国保护民族产业的法律武器更加科学化、效率化和公正化。
2.增强反倾销意识充分认识倾销及其危害性。
作为消费者不能仅看到眼前的时候,要认识到国外产品对中国大规模低价销售的目的不是为了给中国消费者带来时候,而是为了击垮中国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消灭与其竞争的中国民族工业,占领中国市场,获取最终超额利润。
要从全民的角度提高意识,自觉予以抵制。
这就需要加大宣传与教育的力度。
3.建立企业自身的预警机制企业只有自身建立良好的预警机制,才有可能在第一时间得到自己“已经或正在遭受倾销”的信息,才能及时地做出反应。
反倾销:一、国外对华反倾销投诉的现状中国商品出口贸易量不断增加,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的国家也在逐步扩大。
同时,中国也被欧美等一些国家列为反倾销的头号目标,成为世界上奥运会反倾销调查最多的国家。
对中国出口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对中国的经济和贸易发展构成了实质性障碍。
2、国外对华反倾销原因分析1、国际规则的约束,使一些国家不断强化反倾销措施。
探析WTO体制下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探析WTO体制下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摘要]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已过十年,虽然我国的反倾销措施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
但由于我国反倾销立法起步较晚,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我国应针对反倾销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从宏观方面、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等三个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反倾销;反倾销条例;立法完善我国《反倾销条例》是以WTO《反倾销协议》为蓝本,遵守其精神和基本原则,但由于实践和立法经验的缺乏,在倾销和损害的认定、倾销案件管辖权选择等诸多方面尚需进一步明确界定和完善。
为增强我国反倾销法律规则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之成为既遵循WTO 反倾销规则要求,又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反倾销法,为此笔者有如下思考和建议:一、宏观方面的立法建议(一)提升立法层次,尽快制定《反倾销法》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顺应世界各国的WTO反倾销立法的发展趋势,在尊重WTO规则并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建立起全国统一、规定全面、科学完善的反倾销法律体系,具体体系构想如下:第一,以全国人大立法的形式颁布《反倾销法》,作为整个反倾销立法体系的立法依据,起到反倾销领域“宪法性规制”的作用。
这样既提高了立法档次,也树立了法律的权威,又能使反倾销的主管部门从中吸取经验,并制定出公平、科学、高效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第二,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反倾销基本法出台对应的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反倾销条例》起到将《反倾销法》规定的重大问题和基本原则进一步贯彻落实的作用;第三,由具体负责反倾销事务的主管行政机关,譬如海关、商务部、农业部等,依其法定职权根据上位法制定《反倾销法实施细则》,对反倾销执法过程中的可能遇到问题做出更加明确更加细化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其可操作性、科学性、高效性等才是有依据和保障的。
综上,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尽早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法》,以基本法的形式对反倾销作出明确规定,使其能够有效地规制倾销行为,强有力地保护我国国内产业,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贸易秩序。
WTO争端解决机制:我国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WTO争端解决机制:我国运用中存在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WTO争端解决机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简称DSM)把以往的“实力取向”争端解决转向“规则取向”的多边途径争端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实力不均导致不公的情况。
但我国利用DSM的现状不甚理想,本文将探讨我国运用DSM的相关情况,进而探讨其原因,以期为今后我国提升DSM的运用能力的研究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2001年,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加入WTO。
入世后,我国得以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我国与其他WTO成员间的贸易争议。
时至2010年8月1日,我国共参加98宗WTO案件,其中7宗作为申诉方,18宗作为被申诉方,71宗作为第三方。
我国申诉案中,我国向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提交的第一宗申诉案是2002年3月26日的钢铁产品出口美国保障措施案。
从提起申诉的时间看,2002年1宗,2007年1宗,2008年1宗,2009年3宗。
从案件结果看,1宗结案,其他6Settlement Mechanism,简称DSM)把以往的“实力取向”争端解决转向“规则取向”的多边途径争端解决,在一定程度上可避免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实力不均导致不公的情况。
但我国利用DSM的现状不甚理想,本文将探讨我国运用DSM的相关情况,进而探讨其原因,以期为今后我国提升DSM的运用能力的研究起抛砖引玉之效。
一、我国运用WTO争端解决机制的现状2001年,我国作为一个发展中国家加入WTO。
入世后,我国得以利用其争端解决机制解决我国与其他WTO成员间的贸易争议。
时至2010年8月1日,我国共参加98宗WTO案件,其中7宗作为申诉方,18宗作为被申诉方,71宗作为第三方。
我国申诉案中,我国向争端解决机构(Dispute Settlement Body,简称DSB)提交的第一宗申诉案是2002年3月26日的钢铁产品出口美国保障措施案。
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缺陷与完善对策

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缺陷与完善对策论文报告一、反倾销立法的起源与意义二、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现状三、我国反倾销立法缺陷分析1. 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倾销利弊的比较2. 本土产业结构和专业反倾销仲裁机构的缺乏3. 过于依赖贸易保护,忽视了贸易自由化4. 公正裁定和立案程序缺失5. 治理机制不健全,省份之间互动较少四、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对策1. 引进反倾销仲裁机制,以避免过多政治化干预2. 加强对反倾销立案与费用核算的透明化管理3. 健全公正立案程序,释放反倾销制度积累效应4. 加快推行特殊反倾销裁减板块,支持发展新兴产业5. 优化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促进国内市场竞争力的提升五、反倾销案例分析1. 美国对中国进口铝型材的反倾销2. 印度对于中国钢材进行的反倾销调查3. 澳大利亚对中国热轧钢板的反倾销实施4. 日本对中国多晶硅的反倾销措施5. 巴西对鞋类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及相应措施的实施一、反倾销立法的起源与意义反倾销是国际贸易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障本国企业利益的手段之一。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出现了以倾销为手段的竞争,直接影响到本国相关产业的正常生产和健康发展。
应对这种情况,各国纷纷采取反倾销措施,通过反倾销手段实现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为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反倾销制度和法律。
中国是世界经济的重要国家,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就开始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全球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由于中国对外贸易的日益增长,也给中国产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如国外企业通过倾销等方式来打压中国相关产业的发展。
为此,我国在贸易保护的背景下加强力度并促进政策的完善。
二、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现状我国反倾销立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反倾销申请税收抵免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据了解,自加入WTO以来,我国在反倾销调查发起次数方面持续保持增长趋势。
同时,中国也是世界上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国家之一。
关于WTO规则在我国法律适用方面的思考

的权利 义 务 主 体 是 成 员 政 府 而 非 私 人 ( 自然 人 、 法人) 。在 WT O体 制下 ,私 人企 业 在 因别 国贸 易
壁 垒 或市 场准 人方 面 的限制 而 受 到 利益 损 害 时 只
【 简介 】付艳 ( 6 一) 作者 1 3 ,女 ,黑龙江省 北安市人 ,现任 黑河市 中级人 民法 院行政 庭庭长 ,现就读 于上海 华东 9
得 国 内法 的地 位 , 因此 不 能在 我 国 司法 中 直接 适 用 。
【 关键词 】W O规 则;法律适 用 T 【 中图分 类号】D2 . 【 90 0 文献标 识码 】A 【 文章编号 】1 9 33 ( 0 )0 — 07 0 0 — 06 2 2 5 05 — 3 0 0
◎ 付 艳
( 河 市 中级 人 民 法 院 ,黑 龙 江 黑 河 140 ) 黑 630
【 要 】W O规 则并未规定 ,条 约缔 约方适 用其规 则的方 式。我 国宪法对 W O规 则如 何适 用也 未 摘 T T 作 出明确 的规 定。 由于 WT O规 则是调整政府 间经贸关 系的法律 体 系 ,其本 身不是 国内立 法,不能 自动取
政法学 院 ,为该校 20 级 在职攻读法 律硕士专业 ( 00 双证班 )学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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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互妥协 的产物 ,带有 很强 的政治性 和政 策性 , 是 一种 具有 特 殊性 质 的条 约 。
既使在一元论 国家,法 院对条约也可能拒绝直接 适用。现原许多奉行 “ 一元论 ”的国家也都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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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华反倾销现象

浅析对华反倾销现象在当今全球化的经济舞台上,对华反倾销现象日益凸显,成为了中国对外贸易发展中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
反倾销措施原本是国际贸易中为维护公平竞争而设立的一种手段,但近年来却被一些国家过度使用,给中国的经济发展带来了诸多挑战和困扰。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什么是反倾销。
简单来说,反倾销是指进口国针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行为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当进口商品的价格低于其正常价值,并且对进口国的相关产业造成了实质性损害或者威胁时,进口国就可以发起反倾销调查,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如征收反倾销税等。
那么,为什么会出现对华反倾销现象呢?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全球经济格局的变化和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崛起,中国制造业的强大竞争力让一些国家感到了压力。
他们担心中国的产品会抢占本国市场份额,影响本国产业的发展,因此通过反倾销手段来设置贸易壁垒,保护本国产业。
贸易不平衡也是导致对华反倾销的一个因素。
在一些国家看来,中国对其存在较大的贸易顺差,认为这是不公平的贸易现象。
然而,这种观点往往忽视了全球产业链分工和各国经济结构的差异。
中国在制造业领域的优势是基于自身的产业基础、劳动力成本和技术进步等多种因素形成的,而贸易顺差的产生也与全球经济的相互依存和需求结构有关。
另外,一些国家的政治因素也在其中发挥了作用。
某些政客为了迎合国内特定利益集团的诉求,或者为了在选举中获得支持,将对华贸易问题政治化,通过推动对华反倾销来展示其所谓的“强硬立场”。
对华反倾销给中国带来了一系列负面影响。
对于出口企业来说,反倾销措施会直接导致其产品出口受阻,市场份额下降,利润减少。
一些企业可能因此面临生存困境,甚至倒闭,从而造成大量工人失业。
从产业层面来看,反倾销可能会影响整个产业链的稳定,导致上下游企业的发展受到牵连。
此外,频繁的反倾销调查也会损害中国在国际市场上的形象,增加贸易摩擦的风险,不利于中国与其他国家建立稳定、互利的贸易关系。
WTO规则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和我们的对策(1)

WTO规则对中国法制的影响和我们的对策(1)大家都知道,WTO也就是世界贸易组织,是一个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它有一套内容广泛,并且不断发展的规则,也就是我们常说的WTO规则,WTO从规范贸易制度入手,广泛地介入了各个成员的政治、经济、文化、科技等社会生活的各种领域,手伸的越来越长。
因为我们今天没有时间谈论WTO规则的具体内容。
大家都知道,从老GATT开始,关贸总协定主要规范的是货物贸易这块内容。
但从最后一轮,也就是马拉圭回合谈判开始,它的手伸得越来越长。
当时,GATT时期就有服务贸易总协定。
WTO又加上了trips 即与贸易有关和知识产权保护与贸易有关的投入措施,几十个协议,范围非常非常宽,已经远远脱离开了原来GATT最早的关税和贸易。
主要是后贸易谈判中,手伸的非常长,实际上,包括我们谈判的时候,很多条款包括我们中国加入的很多条款。
比如bop条款,那根本不是WTO要谈的事情,结果也被拉了进来。
有关知识产权的问题,我看到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一些官员也感到不安,感觉到WTO这个组织比较有扩张性。
实际上,WTO规则规范的范围确实越来越快。
WTO规则是约束它的成员(GATT时称缔约国,contracting parts),这里WTO中叫members,规范它的成员,约束它的成员一些行为。
它主要规范的是成员的政府经济管理活动,它是约束政府行为的。
所以说,美国有一个学者就称WTO规则是一个国际行政法典,主要是管政府的行为的,所以这套规则带有很强的强制力,是带牙齿的,比如说,体现在大家比较熟悉的建立在反倾销原则基础之上的争端解决机制,很有强制性,因此加入WTO,首先面临挑战的是政府,最大的挑战是对政府管理经济方式的挑战。
代写论文在现代社会的巨大主导作用,各行各业包括公民个人,必将随之面临新的挑战,WTO规则在中国的实施,必将对我国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产生巨大的影响。
因此,对于调整我国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而言,加入WTO将产生全面深远的影响。
对中国加入WTO后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分析

对中国加入WTO后遭受国外反倾销调查的分析中国加入WTO后,作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国之一,享有了更多的贸易自由化利益和权益保障,但同时也面临着国外反倾销调查等贸易保护措施的挑战。
首先,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其对全球贸易的影响力和地位不断提升。
这使得中国成为了许多国家的贸易伙伴,也增加了其他国家对其采取贸易保护措施的可能性。
从外部环境上看,这种全球化趋势与保护主义的浪潮相互作用,导致了一些国家把自身困境归咎于中国的进口,通过反倾销等方式保护本国市场。
其次,中国在WTO中的地位与承诺也成为了其他国家反倾销调查的依据。
中国在WTO中对于国内市场情况的承诺不得对其他国家造成不公平的贸易优势,如价格补贴、出口补贴、反倾销措施等。
因此,如果其他国家认为中国违反了这些承诺,他们将可以对中国发起反倾销调查。
这些调查通常涉及到对中国进口产品的价格和质量等方面的评估,最终可能导致针对中国的贸易壁垒和关税上涨,对中国企业的竞争力造成一定的影响。
再次,国外反倾销调查也反映了中国市场上一些行业发展的问题。
比如,一些出口产品价格偏低,这在反倾销调查中可能被视为倾销行为。
一些质量、技术、制造等方面的问题也可能成为反倾销调查的原因。
对于这些问题,中国进出口企业应该通过提高生产效率、加强产品质量管理、提高技术创新水平等途径寻求自我改进,以适应全球贸易环境的变化。
综合而言,中国加入WTO后面临着国际市场和贸易环境的挑战和机遇。
虽然反倾销调查等保护措施对中国产业和贸易存在一定的负面影响,但中国企业可以通过提高自身竞争力和适应不同市场环境的能力来应对这些挑战。
同时,政府也应该通过加强出口政策、促进技术创新等措施来支持中国企业的发展,进一步提升中国在全球贸易中的地位和影响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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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第·6期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Journal of TaiYuan Urban Vocational college期总第131期Jun2012[摘要]从我国加入WTO这十多年间,我国的对外贸易迅速发展,但我国也开始面临国外产品倾销的严重冲击,这给我国企业和相关产业造成了巨大损失。
反思我国现行的《反倾销条例》,尚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反倾销立法宏观方面的不足,如反倾销立法理念陈旧等;此外还表现在我国反倾销立法中实体性和程序性规定存在的缺陷,如有些规定过于笼统,不利于操作。
[关键词]反倾销;反倾销条例;缺陷[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3-0046(2012)6-0068-03 WTO体制下对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反思左祥宾(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广东广州510006)一、WTO体制下的反倾销概况(一)反倾销概述1.倾销与反倾销的概念倾销,英语表达为Dump或者Dumping,根据词典的权威解释,意思是以低于市场价格的卖价大量抛售商品。
1776年英国经济学家亚当·斯密(Adam Smith)在《国富论》中首次引入倾销的这一概念,但此“倾销”更像是国际贸易法中的“补贴”,不同于现代意义上的“倾销”。
直到1923年,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各布·瓦伊纳(Jacob Viner)在其撰写的反倾销专著《倾销———一个国际贸易问题》中,将倾销从经济学的角度科学地界定为“在不同国家市场上实施价格歧视”。
WTO《反倾销协议》第二条第一款对倾销(dump-ing)法律内涵做出了规定:“在正常的贸易过程中,如果一国出口商或生产商以低于其成本的价格或国内市场价格将其产品向另一国国内市场抛售的行为,则该产品或者其行为将被认定为倾销”。
“反倾销是指一国对为了保护自己的主要支柱产业或者幼稚产业对外国出口商或生产商在其国内市场上的倾销行为而依照法定程序采取的各种抵制措施的总称。
”虽然WTO允许各国采用反倾销措施作为对贸易进行适当保护的手段之一。
但有某些国家仍然背离WTO的基本原则,打着反倾销的旗号,实际上却达到限制外国产品进口、保护本国贸易的目的。
2.反倾销的特征及性质针对倾销行为而采取的各项措施简称为反倾销。
反倾销的目的是保护本国国内产业保障本国经济利益,维护公平有序的国际贸易竞争环境,同时也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持续发展。
反倾销措施的运用,在一定程度上很好地起到了规避倾销行为、保障一国外贸秩序的作用,也有利于国际贸易秩序的健康有序发展。
(1)反倾销是应付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措施,而未必一定是实施贸易保护主义的表现。
倾销是一种违法的竞争手段,它对一国社会经济的危害性和冲击是巨大的,特别是对那些经济不发达国家,一旦遭到倾销行为的严重威胁,那么不仅仅会冲击其本国的经济秩序,甚至还有可能会对其整个国家的安全造成致命性威胁。
因此,一国为应对倾销而采取反倾销措施的出发点是制止不正当的违法竞争行为,而不是贸易保护主义政策。
(2)反倾销是一国行使其经济主权的行为,其他任何国家无权干涉。
一国政府有保护本国经济安全的权利,当一国内部遭受倾销行为时,特别是国内的某些重要产业面临濒危的态势,整个国家的经济安全也是处于一种不安定的状态之中。
如果一国的国内经济秩序和国家安全面临着遭受严重威胁的风险,那么本国政府对倾销行为采取应对措施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3)反倾销是WTO规则赋予会员国反击倾销行为的正当权利,也是世界各国所通用的规避反倾销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本国合法利益、维护国际贸易秩序的重要措施和手段。
从2001年我国加入WTO来,遭到外国反倾销指控便呈现不可遏止的快速增长阶段。
这些年,我国更是成为了世界头号反倾销受害国,经济损失巨大,形势不容乐观。
(二)WTO《反倾销协议》与我国《反倾销条例》的关系WTO《反倾销协议》是WTO各会员国在乌拉圭多边贸易谈判的基础上达成的协议,具有国际法性质,对各会员国具有法律约束作用;我国的《反倾销条例》属于我国的行政法规,也具有立法的性质。
由于WTO《反倾销协议》必须为WTO会员国遵守和履行,即转化为国内相关立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WTO《反倾销协议》与我国《反倾销条例》的关系主要表现为前者对后者的立法指导和约束。
WTO《反倾销协议》是各成员国权力机构依照法定程序正式批准生效的国际条约,因此,根据国际条约法公约和国际习惯法,各成员国的权力机构也应承担起使本国国内的相关立法同WTO规则保持一致的义务。
根据《WTO协定》的相关规定,各个会员国必须保证其国内与WTO相关的法律法规和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议规定相一致,这是各会员国加入WTO必须履行的国际义务。
倘若一国的国内法与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规定相冲突,则任何一个会员国都可以要求其改正或者向68··WTO的相关机构控诉,使得各会员国的国内法与WTO 协议要求保持一致。
二、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漏洞和不足(一)宏观层面的不足1.反倾销立法理念陈旧反倾销立法理念是指导反倾销立法的基本原则和价值观念,我国反倾销立法存在问题的根源在于立法观念上的保守和立法技术的滞后。
为适应当今反倾销严峻形势的需要,我国反倾销立法应着重突出“产业保护”观念,提升法律位阶,尽早制定一部完善的《反倾销法》,在实体性和程序性都应体现出具体化、可操作性强、系统化、严密化等特征。
和国内其他法律不同,一国的反倾销法好似专门用来对付进口到本国的外国产品的,从根本目的上讲,只有在这个意义上去理解,才能挖掘出它的合理性或正当性背后的经济和非经济的因素。
目前,在我国的立法者和学术界中对此还没有达成一致意见,原因是一些人对反倾销措施对国内产业和利益的特殊保护功能缺少比较深刻的理解和认识,对反倾销的考虑和把握还比较保守,我国最新的《反倾销条例》的相关规定很明显地体现了这一点,譬如对立法目的的规定。
该条例对反倾销法应当承担的“贸易保护”功能体现甚少,不能充分保护国内民族产业和维护国家公共利益,这反应出了在我国占主导地位的反倾销立法理念偏于保守。
2.立法层次较低目前,我国这种以行政法规作为规制反倾销的主要法律依据的立法模式存在着以下缺陷:(1)反倾销是一项技术性很强的工作,规定的内容全面而又复杂。
《反倾销条例》作为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很难充分有效地调动各种社会资源和力量实施强有力的反倾销措施。
(2)立法层次较低,适用效力的力度不够大。
我国现行的《反倾销条例》属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在法律位阶上处于比较低的层次,所以其法律效力也有限。
(3)立法层次不高也容易导致集思广益不够,立法的质量也很难保证,也影响了立法的科学性、效益性、公正性,而实际情况也恰好证明了这一点。
(二)实体方面的缺陷和漏洞最新颁布的2004年《反倾销条例》与1977年和2001年的类似立法相比,具有明显的进步。
此次立法虽然吸收了《反倾销协议》的许多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定,并与其尽可能地接轨。
但是,我们不得不承认新条例与西方发达国家的反倾销立法和WTO《反倾销协议》之间存在差距。
相比之下,新条例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有待进一步完善:1.损害的确定上规定存在不足根据《反倾销条例》规定,倾销造成的损害类型包括实质性损害、实质性损害的威胁和实质性阻碍。
(1)《反倾销条例》的规定主要侧重于对损害如何进行认定,而对于怎样认定实质性损害威胁和实质性阻碍却没有明确的规定,WTO《反倾销协议》的规定相对具体。
(2)《反倾销条例》第九条虽然规定“反倾销调查涉及两个以上国家的进口产品时,可对有关进口产品的影响进行累计评估。
”但对于如何具体实施累计评估以及实施累计评估的前提条件规定得过于简单、概括,不利于实际操作,也会使法律本身的透明度大为降低。
(3)根据《反倾销条例》相关规定:“国内产业,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的全部生产者,或者其总产量占国内相同或者类似产品全部总产量的大部分的生产者。
”但对于上述规定中“大部分”一词的内涵却未给出明确的定义,这容易导致反倾销主管机关滥用自由裁量权,可能会导致裁量不公平现象的发生,不利于有效规制反倾销行为。
2.反规避条款规定得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随着各国反倾销措施的强化,出口商开始采取相应策略以规避进口国的反倾销税,从而达到继续倾销的目的。
欧美国家为了有效地对付出口商的各种反规避行为,相继通过立法逐步形成了一套比较完善的行之有效的反规避措施。
我国新《反倾销条例》虽然也反映了这一发展,但它仅仅在第55条赋予了我国反倾销主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适当的反倾销措施来保护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国内的相关产业,但这一规定制定得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
这说明现行反规避条款只是很原则性的规定,对规避行为的定义和判断标准缺乏明确规定。
这可能会导致执法机关判断规避行为的任意性和不确定性,给外国出口商和本国投资者都带来很大的贸易风险,进而影响到我国的外贸秩序和经济安全。
3.没有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这方面的规定还是空白由于倾销产品对国内相关产业的损害具有很强的隐蔽性,并且倾销的具体情况也会随着时间地点发生变化。
如果没有完善的反倾销预警机制提供保障,当严重的倾销损害发生时,国内产业和相关企业很可能已经错失了最佳控诉时机。
因此,国内产业必须建立反倾销预警机制,降低遭受倾销损害的可能性和严重性。
但我国现行的反倾销主要立法《反倾销条例》在这方面的规定还是空白,我国所以在立法上缺乏对建立完善预警体系的法律保障。
(三)程序方面的缺陷和漏洞1.针对反倾销措施的司法审查制度的缺失司法审查是对国家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的一种司法监督制度。
作为我国反倾销的专门法规,《反倾销条例》最大的缺陷之一是司法审查制度的规定的不足,它仅在第53条有所涉及,也只是以简单规定的方式赋予相关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的权利,但对于这项权利如何实施和怎样保障却没有任何规定。
法律规定上的概括抽象性和模糊性,将不可避免地给我国反倾销司法实践带来了诸多的消极影响,这已经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
在我国当前的反倾销立法和司法实践中,急需解决的问题是建立一套科学完整的司法审查的制度和规则,即至少明确规定:“受诉法院及其管辖权限;司法审查的受案范围;司法审查的程序规则、证据规则;司法审查的具体标准;司法审查的诉讼参与人等等。
”我国目前虽然已经初步建立了符合WTO规则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但由于这方面立法起步晚,再加上国内缺乏反倾销司法审查的实践,使得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存在很多漏洞和空白,需要今后逐步完善。
2.调查程序公开化和透明度较低透明度原则和公开化是WTO针对各会员国贸易方面的国内法律法规等专门规定的一项原则性要求。
在2004年我国最新颁布的《反倾销条例》中,虽然也考虑到了这一点,但与《WTO协议》的要求还存在一定差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