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国反倾销法律和实务的一些问题和思考
加强我国反倾销应对的法学思考

加强我国反倾销应对的法学思考一、合法性问题的法学思考反倾销是一项正当的贸易保护措施,但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可能会存在政治和经济的操控,甚至滥用情况。
在此情况下,我们应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法律思考。
(一)反倾销滥用问题的审慎运用(二)合理有效的产业损害分析在决定是否启动反倾销调查时,应先进行良好的产业损害分析,确定是否有足够的证据表明进口产品导致本国产业的实质性损害。
在产业损害分析中,不仅要考虑调查对象的情况,还要全面、客观地分析国内外市场情况,避免引发其他国家的反制和贸易战。
在制定产业损害分析方法时,应考虑到其科学性、权威性和适用性等因素。
二、多边和双边贸易关系问题的法学思考我国反倾销调查的结果有时会受到多边和双边贸易关系的影响。
因此,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我国反倾销调查的独立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一)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当涉及到双边或多边关系时,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信息共享,特别是即时和有效地获取和交换信息。
为了保持其公正和客观性,反倾销调查和裁定应根据证据和法律标准,遵循国际贸易规则和最佳实践,避免被当做对某一个国家的报复行动。
(二)推动规则的建立和更新要加强对国际贸易规则的学习、研究和实践,积极参与其制定和更新进程,在国际贸易规则的范围内,保护自己的利益,推进全球贸易自由化和公平化的进程。
在合理使用反倾销措施的同时,积极寻求多边合作,不断扩大合作伙伴的范围,为在全球化时代平等、公平、开放、包容的国际贸易环境下发展本国经济和保护本国市场创造良好的法律和政策环境。
三、保障被调查企业的权益问题的法学思考反倾销调查直接涉及到被调查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市场准入,对被调查对象的正当权益产生影响。
为了保障被调查企业的权益,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法学思考。
(一)建立公正透明的调查机制我们应该建立公正透明的调查机制,保证对被调查企业及其知情人的充分披露、听证和申辩权,保护被调查对象的合法权益。
反倾销调查的结果应该以证据为基础,依据公平、透明、客观、科学的调查机制而来。
加强我国反倾销应对的法学思考

加强我国反倾销应对的法学思考【摘要】我国反倾销制度在应对国际贸易中的倾销问题时面临一些挑战,包括反倾销法律体系的不足等。
为了加强我国的反倾销应对能力,需要立法上的加强,程序的完善,调查力度的增强,国际合作的加强以及对违规行为的惩罚力度提高。
我们也需要意识到加强我国反倾销应对的紧迫性,以及法学思考在反倾销工作中的重要性。
只有通过法学思考,我们才能更好地完善反倾销制度,提高我国的反倾销应对水平,有效维护国家的经济利益和市场秩序。
【关键词】反倾销制度、法律体系、立法、程序、调查力度、国际合作、惩罚力度、紧迫性、法学思考1. 引言1.1 反倾销制度的背景反倾销制度的背景可以追溯到二战结束后的国际贸易秩序重建时期。
由于战后经济复苏速度不一,发达国家为保护本国产业免受低成本进口品的冲击,开始采取保护性贸易政策,其中包括反倾销措施。
反倾销制度的本质是以国家为单位,通过征收加征关税或其他非关税措施,对进口低价倾销产品进行惩罚性处置,以保护国内产业的正当权益。
在全球化和经济一体化的趋势下,反倾销制度已成为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手段。
随着全球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和产业链的日益复杂化,反倾销制度也面临着越来越大的挑战和困难。
在这种背景下,加强我国反倾销应对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
1.2 反倾销法律体系的不足近年来,我国反倾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也暴露出了一些不足之处。
在反倾销法律体系方面,存在一些问题亟待解决。
我国现行的反倾销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缺乏一套完整的法律体系来规范反倾销工作的各个环节。
反倾销法律的适用范围有限,缺乏对新型贸易形式和新型倾销行为的规范,导致一些倾销行为难以纳入反倾销范畴。
反倾销法律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一些漏洞和不足,如程序繁琐、周期长、效率低等问题,影响了反倾销工作的实施效果。
在当前国际贸易形势下,我国面临着更加复杂多变的倾销形势和更加严峻的国际贸易环境,因此迫切需要加强我国反倾销法律体系建设,提高反倾销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缺陷与完善对策

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缺陷与完善对策论文报告一、反倾销立法的起源与意义二、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现状三、我国反倾销立法缺陷分析1. 市场经济条件下反倾销利弊的比较2. 本土产业结构和专业反倾销仲裁机构的缺乏3. 过于依赖贸易保护,忽视了贸易自由化4. 公正裁定和立案程序缺失5. 治理机制不健全,省份之间互动较少四、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对策1. 引进反倾销仲裁机制,以避免过多政治化干预2. 加强对反倾销立案与费用核算的透明化管理3. 健全公正立案程序,释放反倾销制度积累效应4. 加快推行特殊反倾销裁减板块,支持发展新兴产业5. 优化反倾销与反补贴措施,促进国内市场竞争力的提升五、反倾销案例分析1. 美国对中国进口铝型材的反倾销2. 印度对于中国钢材进行的反倾销调查3. 澳大利亚对中国热轧钢板的反倾销实施4. 日本对中国多晶硅的反倾销措施5. 巴西对鞋类产品的反倾销调查及相应措施的实施一、反倾销立法的起源与意义反倾销是国际贸易政策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是保障本国企业利益的手段之一。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出现了以倾销为手段的竞争,直接影响到本国相关产业的正常生产和健康发展。
应对这种情况,各国纷纷采取反倾销措施,通过反倾销手段实现公平竞争和市场秩序。
为此,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都制定了相应的反倾销制度和法律。
中国是世界经济的重要国家,早在上世纪90年代末就开始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在全球贸易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由于中国对外贸易的日益增长,也给中国产业带来了一些负面影响,如国外企业通过倾销等方式来打压中国相关产业的发展。
为此,我国在贸易保护的背景下加强力度并促进政策的完善。
二、我国反倾销立法的现状我国反倾销立法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反倾销申请税收抵免政策的通知》等法律法规。
据了解,自加入WTO以来,我国在反倾销调查发起次数方面持续保持增长趋势。
同时,中国也是世界上被反倾销调查最频繁的国家之一。
反倾销的相关思考与意见

反倾销的相关思考与意见近年来,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摩擦也变得越来越突出。
反倾销作为一种针对贸易摩擦的手段,在全球范围内得到了越来越广泛的应用。
然而,在反倾销的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和争议。
本文将从反倾销的定义、目的、实施机制、影响等方面进行相关思考与意见的探讨。
一、反倾销的定义与目的反倾销,指的是一国政府为了保护本国产业的利益,对进口商品制定出口国的反倾销措施的一种行为。
一般情况下,反倾销措施包括关税、配额、反倾销税等。
其目的在于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和价格,以促进本国产业的发展。
然而,反倾销的本意是保障国内产业的利益,但是在实践中,它也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一定的影响。
部分国家把反倾销作为一种保护主义手段,对其他国家进行不公平竞争。
反之,受到贸易限制的国家也可能采取报复性措施,导致贸易互胁和“贸易战”的爆发。
二、反倾销的实施机制反倾销的实施机制是一个相对复杂的过程。
一般情况下,反倾销措施是由本国的贸易部门或国际贸易调查机构提出的,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启动反倾销调查,即检查进口商品是否存在倾销现象。
2. 就倾销进行初步决定,即确定是否需要对进口商品采取反倾销措施。
3. 在初步决定后,对进口商品的价格进一步调查,确定是否存在倾销。
4. 针对倾销进行调整和计算,对进口商品进行反倾销税的征收。
反倾销的实施对于进口商品的价格和数量都会产生不同的影响。
如果反倾销措施过于严厉,将严重限制进口商品的数量和价格,从而影响国际贸易的发展。
三、反倾销的影响和应对正如前面所述,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措施,在保护本国利益的同时,也可能对国际贸易造成一定的影响。
这种影响根据贸易的规模和范围不同而异。
1. 对贸易双方的影响由于反倾销的实施,进口商品价格上升,贸易双方的利益受到了牵连。
商家在进口商品中获得的利润可能会大幅减少,而进口商品的质量和数量也可能受到影响。
2. 对国家和全球贸易的影响反倾销措施不同程度上限制了进口商品的发展,影响了国家和全球贸易发展。
加强我国反倾销应对的法学思考

加强我国反倾销应对的法学思考一、法律基础的完善加强我国反倾销应对的第一步是完善法律基础。
我国《反倾销条例》作为我国反倾销调查的法律依据,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了我国反倾销调查的需要。
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反倾销调查所涉及的问题越来越复杂,法律需要不断完善。
在完善法律基础方面,应注意以下几点。
应当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反倾销调查程序。
要建立更加科学合理的反倾销调查程序,明确反倾销调查的各个环节,尤其是在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调查、立案、复审等关键环节上,要有更加详细的规定,以保障调查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要加强对反倾销调查的监督。
监督是法治社会的重要特征,也是确保法律有效实施的重要手段。
在反倾销调查中,应当建立更加严格的监督机制,对调查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确保反倾销调查的公正性和规范性。
要进一步完善反倾销调查的救济机制。
在反倾销调查中,如果调查结论对企业造成了损失,企业应当有权利寻求救济,包括申诉、诉讼等。
应当建立更加完善的反倾销调查救济机制,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法律实施的规范化加强我国反倾销应对的第二步是规范法律实施。
在反倾销调查中,法律的实施规范性十分重要。
只有通过规范的法律实施,才能够保证反倾销调查的公正性和有效性。
在规范法律实施方面,主要应注意以下几点。
应当建立健全的调查规则。
反倾销调查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严格的程序和规则。
在实施反倾销调查时,调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规则进行调查,不得随意变更或违反规定。
应当加强对调查人员的培训。
反倾销调查需要专业的知识和技能,调查人员应当具备较高的素质和能力。
应当加强对调查人员的培训和考核,确保调查人员具备必要的能力和素质。
应当注重调查的公开透明。
反倾销调查是一项涉及企业利益的工作,因此应当保证调查的公开透明。
在调查过程中,应当及时向企业和社会公众披露调查的进展情况和调查结果,让企业和公众了解调查的真实情况。
应当加强对监督机构的监督。
监督机构是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应当加强对监督机构的监督,确保监督机构依法行使监督权限,不得滥用监督权力。
加强我国反倾销应对的法学思考

加强我国反倾销应对的法学思考反倾销是指一国针对另一国的商品采取保护措施以防止该国商品对本国的冲击。
反倾销调查是指一国对另一国的出口商品实施反倾销措施前,对另一国的出口商品进行调查,以确定该进口商品是否存在倾销行为、对本国企业造成了损害,并确定反倾销措施的保障措施。
反倾销措施是指一国为应对另一国的倾销行为,出口商品对本国产业形成冲击而采取的保护性措施,基本包括反倾销税和反倾销措施的暂停。
我国反倾销工作起步较晚,自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国成为了世界上最大的反倾销调查国家之一。
然而,在反倾销调查实践中,我国在法律制度、调查手段、方法标准等方面的不足还比较显著,也面临一定的挑战和难点。
从法律制度方面看,我国反倾销调查需要完善具有稳定性、预测性和透明度的立法机制。
目前我国反倾销调查的法律基础主要来自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等法律法规。
但由于受到国内外贸易环境的快速变化和经济全球化的影响,反倾销调查涉及的范围和广度也在不断扩大。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一个更为完整、透明、协调、系统化和高效的反倾销调查中心,推动反倾销调查法律制度的完善和优化。
从调查手段方面看,我国反倾销调查需要加强创新,提高调查水平和质量。
目前,我国反倾销调查主要依赖征求意见、询问书、经核实、终裁等方法进行,对于调查人员的专业素质和能力要求较高。
但是,在实践过程中,调查员的素质和能力的差异以及与受调查企业的协议和理解有关或互不关联等因素,容易导致反倾销调查结论偏颇和被质疑,也需要加强对调查员的培训和质量控制。
从方法标准方面看,我国反倾销调查需要加强方法论指导,提高方法论水平和贡献。
反倾销调查涉及到工商、统计、经济、财务、法律、信息和数据等多个领域,需要使用多种方法,以便在不同方面获得证据和结论。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反倾销调查的基本方法论指导和科学规范。
例如,需要加强反倾销调查中数据分析的质量和专业性,完善反倾销调查的体系和标准,采用更加科学、全面的标准和方法,以保证反倾销调查的公正、合理、透明和科学性。
反倾销的若干思考及建议

反倾销的若干思考及建议随着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贸易保护主义思潮不断抬头,反倾销也成为了国际经贸关系中的热门话题。
本文将围绕着反倾销展开讨论,探究其中的主要问题,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反倾销的概念和形式反倾销,是指在国际贸易中,拥有不同价格优劣的制造商在同一市场进行销售时,由于价格优劣差异而使得某一品种成为贸易壁垒,从而限制了相应国家或企业的国际贸易活动。
反倾销的形式多种多样,主要有补贴、商品质量设置、汇率调控等。
值得注意的是,在国际贸易中,反倾销对于市场的正常运作,存在一定的积极意义。
而且,反倾销措施所涉及到的产品、数量、比例等方面,也要严谨的进行评估。
二、反倾销存在的问题1. 人为制造的市场不公平竞争。
如果一个国家支持其本国制造商的市场行为,那么同产品的其他国家制造商可能受到排斥或被迫拥有不利的销售条件。
这样的不公平竞争会扰乱市场的正常运作,损害其他制造商的利益,进而破坏整个市场的竞争格局。
2. 标准缺乏统一性。
为了制定出合适的反倾销政策,需要将国内外标准统一起来。
但是,在国际贸易中,由于各国和地区的经济、社会、文化、政治等方面的差异,而导致标准缺乏统一性,这使得反倾销政策良莠不齐,进而增加了相关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3. 重复的调查和行动。
反倾销的立法和实施,需要一定的时间和人力资源。
但是,在现实中,有许多国家往往对同一类产品进行多次调查和行动,这使得成本上升,另一方面也会干扰市场的正常运作。
三、关于完善反倾销机制的建议为了克服反倾销存在的问题,完善反倾销机制,我们可从以下三点进行探讨:1. 加强国际合作。
在制订反倾销政策时,应该加强国际合作,秉持着公正、公正、公正的原则,避免在制定反倾销措施过程中携带国家、地区甚至个人意愿,而导致失衡或者不公平的现象。
加强合作,也能够减少冗余信息,并避免不必要的资源浪费。
2. 对市场和制造商进行严格的评估。
在反倾销的实施中,应该对市场和制造商进行严格的调查和评估,充分了解该产品的市场特征和制造环境,并通过批量采购等方式来推进消费。
关于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几点思考与建议

关于我国应对反倾销的几点思考与建议引言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国际贸易关系日益紧密。
然而,贸易保护主义的抬头导致各国普遍采取反倾销措施来保护本国产业利益。
我国作为全球最大的贸易国之一,反倾销对我国经济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为应对反倾销的挑战,本文将从几个方面进行思考,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1. 加强产业调整和转型升级有效应对反倾销需要我国产业结构的合理调整和转型升级。
首先,我们应注重优化产业结构,加大对高技术、高附加值产业的支持力度,以提高我国产业竞争力。
同时,要加强创新能力,推动科技创新与产业发展的融合,提高产品质量和附加值,从而降低外国商品的替代性。
此外,我们应关注产业转型升级过程中的职工安置问题。
做好技能培训和再就业工作,帮助职工适应新的产业环境,减少反倾销对就业岗位的影响。
2. 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反倾销是对中国企业产品的市场审查,一些具有市场竞争力的中国企业由于技术创新不足而受到倾销调查的限制。
因此,我们应该加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的培养和提升。
政府可以制定相应的政策,加大对企业的科研创新支持,鼓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同时,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和执法力度,促进科技成果的转化应用,为企业提供稳定的创新环境。
3. 维护贸易平衡,加强国际协调反倾销作为一种贸易保护措施,往往会导致贸易摩擦的升级,对国际贸易秩序造成不利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加强国际协调,积极参与国际贸易规则的制定和改革,维护贸易平衡和公平竞争。
同时,我国可以通过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建立自由贸易伙伴关系,加强市场开放和贸易自由化的力度,使自身贸易畅通无阻,有效抵御反倾销措施的影响。
4. 改革完善反倾销制度我国反倾销制度需要不断改革和完善。
首先,要加强对企业的指导和帮助,提高企业对反倾销制度的认知和理解。
其次,需要提高反倾销调查的透明度和公正性,确保公正裁决,避免滥用反倾销措施。
此外,还要加强对倾销调查机构的监督,防止其过度扩大调查范围和滥用调查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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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中国反倾销法律和实务的一些问题和思考北京市环中律师事务所律师王雪华博士一、完善中国现行的反倾销法律制度,健全机制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以下简称“1997年条例”)在1997年颁布实施,这是一部非常重要和及时的法律,对于我国面临和受到来自国外不公平倾销做法的损害的国内成员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权益,规范产品进口行为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
但是该条例存在着一些缺陷,其中某些缺陷是巨大的。
2002年1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2002年条例”)解决了其中大部分问题,但是实践中尚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和澄清。
将于2004年6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2004年条例”)仅是针对调查机关的变化对2002年条例做出了相应的修改,并增加了关于公共利益的条款。
前述需要解决和澄清的问题并没有解决和澄清,反而多出了一个需要解决和澄清的问题,那就是公共利益问题。
如不及时解决和弥补这些缺陷,将会给国内产业造成很大的损失,而且今后将会遇到来自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的挑战,甚至被逼到WTO争端解决机制的舞台上为此,笔者希望通过总结我国反倾销实践的经验和教训,以及对我国反倾销以及反补贴条例的研究心得,呼吁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尽快地采取措施,解决和弥补现存的法律和实践做法中的缺陷,以避免授人以柄。
鉴此目的,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不足之处,欢迎批评指正。
1、建议将目前由国务院颁布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上升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法》除2004年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37条规定(1994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是在第30条做出的规定)之外,目前我国的反倾销法律系以法规形式颁布和实施的。
我国已是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世界贸易组织的现行的协定依照法律程序对我国适用。
WTO《反倾销协定》是约束成员国在进行反倾销调查和实施反倾销措施时必须遵守的国际性规则,对于这些协定的某些条款所规定的事宜的执行和处理,中国作为成员国在国内仅以行政法规的方式作出规定似乎不妥。
如WTO《反倾销协定》第十三条规定的司法审查,由于涉及到国内司法审查机构的设置及有关程序规定的制定,我国仅以行政条例形式进行反倾销调查及实施反倾销措施可能不利于该问题的解决。
该条规定了成员国实施反倾销措施应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机构或程序快速审查最终反倾销裁定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复审。
由于需要就审查最终裁定及相关审查建立机构,并且由于所审查的裁定和审查内容涉及到国务院税则委员会的决定,因此行政条例是无法达到这一目的的,特别是有关可能建立司法审查的机构和程序问题,更是如此。
不仅如此,从执行世界贸易组织的各项协定角度看,国内立法以行政条例形式出现,立法档次较低。
从国际惯例角度看,以人大立法的形式制定反倾销法并实施反倾销措施更加符合国际通行的做法。
2、增加负责处理反倾销法律实务的人员设置,加快裁决速度如前所述,据我们了解,国内面临国外倾销产品的冲击准备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的产业诸多,远远不止几个产业,而且有的产业早已将申请书递交了国内有关调查机关,但却迟迟不能予以立案调查,立案后一些案件得不到及时的处理,如及时作出初步裁定和最终裁定,也间接影响了国内产业利用反倾销法律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信心。
主要原因在于:一、我国的反倾销调查机构人员设置太少,与目前的形势和要求极不适应。
虽然2003年的机构变更后人员的配置有所增加,但仍然不够,目前我国的反倾销调查机构——商务部负责反倾销调查的官员不到一百人,造成所面临的反倾销工作与人员的配置严重失衡(而在美国负责反倾销调查的官员共300余人,欧盟负责反倾销调查的官员共200多人),国内产业提出的反倾销调查申请不能及时立案,案件积压严重。
二、调查机关内部及调查机关与有关机关(如海关、税则委)之间的程序复杂,耗时,不利于裁决的及时做出。
我国反倾销条例规定调查的期限一般为12个月,最长不超过18个月。
然而截止到目前为止,已经做出终裁裁决的21起案件中,仅有一起无损害裁决的反倾销案——聚苯乙烯案是在12个月内做出的。
如果绝大多数案件的处理超过了法律法规规定一般性规定的期限,这样的做法就与法律规定的精神不符。
反倾销调查时间长原因之一便是调查机关内部以及调查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的程序耗时较长。
这不利于及时保护受到损害的国内产业的合法权益。
为此,建议增加反倾销调查人员的设置,加快调查机关内部及调查机关与其他机关之间程序的进程,以保障公平贸易并做到切实及时遏制国外不公平的贸易做法。
3、建议设立专门法院对反倾销等行政措施进行司法审查如前所述,WTO《反倾销协定》第十三条规定了司法审查制度。
该条规定了成员国实施反倾销措施应建立司法、仲裁或行政机构或程序快速审核最终反倾销裁定和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复审。
作为WTO的成员,我国有义务给包括出口国的利害关系方在内的利害关系方进行司法审查的权利。
而根据WTO《反倾销协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在我国建立仲裁机构或由现行的仲裁机构对实施反倾销措施的裁定进行审核显然是不妥的,也与我们所理解的传统意义上的仲裁机构所仲裁的事项不符,除非国家依法给予授权。
而如果建立行政机构进行审核,显然又不能达到该条的目的。
因此,为符合WTO 《反倾销协定》的要求,对我们比较现实的做法是进行司法审查。
关于司法审查的另一个问题,就是由哪一级人民法院负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已于2002年8月27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9次会议通过,并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解决了这一问题,目前是北京市二中院对反倾销案件的司法审查有管辖权。
但是由于反倾销、反补贴等措施实施的特殊性,人民法院目前尚无任何先例和经验。
而且,鉴于反倾销等措施系由国务院的行政部门作出,而且专业性极强,一般的人民法院现阶段不具备及时有效进行司法审查的能力。
因此,有必要由专门的法院承担这一功能。
笔者建议,可以参考我国专门人民法院建立的程序和设置,设立专门的一审国际贸易法院(或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院),挑选和培训一批能够胜任的专业人士,依法报人大批准和任命,担任国际贸易法院的法官,审理入世后产生的新的事项。
笔者深信,国际贸易法院的建立,对我国在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增加司法透明度,及时给予相应的救济权利,具有深远的意义。
4、建议在技术上修改目前的《反倾销条例》1,使其具备更强的可操作性和可预见性1997年颁布和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尽管基本原则是符合WTO《反倾销协定》的,但是在诸多方面尚存在许多不足,比如:立案程序规定不清晰,立案时间不明确,立案所需的内容和证据具有任意性,缺乏相似产品的定义,对国内产业申请反倾销调查的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必要的采取了最高标准,调查程序和披露信息程序规定透明度不高,缺乏对“地区产业”的规定,出口价1如无特别说明,文中《反倾销条例》指的是正在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格和正常价值的确定不完善,损害调查的指标不完整,累计评估未作规定,缺乏“公共利益”的规定,缺乏司法审查的规定,第四十条规定的对等措施的规定违背WTO《反倾销协定》的规定等等。
2002年条例、商务部的有关规则以及2004年条例尽管已经解决其中的大部分问题,但是在反倾销实践中还存在一些值得思考的问题。
二、中国反倾销立法和实践中值得思考的问题:1、立案的标准和速度及与贸易环境的关系目前,我国的调查机关在审查反倾销调查申请时,进行的是实质审查,对于国内产业来说,立案标准较高。
所以,国内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立案前的等待时间很漫长,少则一年,多则两三年。
众所周知:产品的价格,尤其是化工产品的价格波动较为频繁,所以立案的时机非常重要。
错过了一个机会,等到下一个机会再出现时,中间可能已经过去了一两年时间了。
《反倾销条例》第16条规定“商务部应当自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及有关证据之日起60天内”应做出是否立案的决定,但什么时间才算是“收到”,实践中难以把握。
所以建议在商务部制定的规章中明确规定有关的时间表,增加透明度。
另外,我个人认为:我国的反倾销立案与当时国内外的贸易环境的“联系”过于紧密。
这一作法本身无可厚非。
但是,国内外的贸易环境不是反倾销立案的先决条件。
如果中国和某个国家贸易来往密切,就暂缓对该国倾销进口产品提起的反倾销调查申请,或者中国和某个国家有贸易摩擦时就赶紧针对该国的倾销进口产品立案调查。
这样碰巧的机率太小,而且也不符合反倾销法保护国内产业的立法精神。
2、初裁的速度和力度目前,在已经做出肯定性初裁的20起案件(不包括无损害裁决的聚苯乙烯、赖氨酸案及申请人撤回申请的MDI案)中,从立案到初裁的时间均较长。
可以从以下几组数据看出来:——立案到初裁时间最短的是第一起反倾销案——新闻纸反倾销案,之间的时间为7个月。
——而且,在这20起案件中,只有6起是在10个月以内做出初裁(新闻纸、硅钢、聚酯薄膜、二氯甲烷、铜版纸、邻苯二酚);——其余的14起案件均是在立案后10个月以后才做出初裁;——这14起案件中,时间最长的为约14个月,有五起案件(聚酯切片、涤纶短纤维、丙烯酸酯II、冷轧板卷、PVC)。
初裁速度太慢,必然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反倾销措施的救济效果。
而且,国外的生产商和出口商已经摸清了这条规律,其可以利用这段期间大做文章。
这对保护国内产业的利益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鉴此,建议加快初裁的速度。
可在部门规章中做出规定:在立案后6-8个月内做出初裁决定。
由于法律规定在终裁时,对临时反倾销税的征收是“多退少不补”。
若终裁的税率高于初裁税率,高出的这一部分是无法要求补交的。
所以,建议在加快初裁速度的同时,加大初裁的力度,这样对保护国内产业的权益是非常有益的。
3、海关数据的透明度和准确度目前,有关进口数据基本上只能从中国海关信息中心处查询。
查询的数据仅是分国别的进口量数据。
若一个税则号下包括有其他非被调查产品,海关信息中心提供的统计数据就无法准确反映出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信息。
这时需要从进口数据中进行筛选,要筛选就必须要有逐笔的进口资料,但由于该资料涉及到企业的商业秘密,海关信息中心不予提供。
申请人只能从其他途径获取。
这样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其他途径获取的进口数据调查机关能否认可?若调查机关不认可,反倾销调查申请书根本无法制作完成,这无异于剥夺了申请人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的权利。
另外,在个别案件中,我们已经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海关信息中心前后提供的进口数据不一致,有时相差还很大。
这种差异有时会影响到案件中的趋势分析,甚至影响到案件的结果。
若出现此类情况,责任应由谁承担?4、有关反倾销调查申请中未列入的进口量超过3%标准的国家的问题在我们代理国内产业提起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过程中,调查机关在审查申请书时,通常要审查达到可忽略不计的标准(超过中国总进口量的3%)但并未列入反倾销调查申请的国家是否存在倾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