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中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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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析WTO体制下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探析WTO体制下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

探析WTO体制下中国反倾销法律制度的立法完善[摘要]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已过十年,虽然我国的反倾销措施已经形成了一套比较成熟的法律体系。

但由于我国反倾销立法起步较晚,与欧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因此我国应针对反倾销立法中存在的问题,从宏观方面、实体方面和程序方面等三个方面进行修改和完善。

[关键词]反倾销;反倾销条例;立法完善我国《反倾销条例》是以WTO《反倾销协议》为蓝本,遵守其精神和基本原则,但由于实践和立法经验的缺乏,在倾销和损害的认定、倾销案件管辖权选择等诸多方面尚需进一步明确界定和完善。

为增强我国反倾销法律规则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使之成为既遵循WTO 反倾销规则要求,又符合我国具体国情的反倾销法,为此笔者有如下思考和建议:一、宏观方面的立法建议(一)提升立法层次,尽快制定《反倾销法》笔者认为,我国应该顺应世界各国的WTO反倾销立法的发展趋势,在尊重WTO规则并集思广益的基础上,建立起全国统一、规定全面、科学完善的反倾销法律体系,具体体系构想如下:第一,以全国人大立法的形式颁布《反倾销法》,作为整个反倾销立法体系的立法依据,起到反倾销领域“宪法性规制”的作用。

这样既提高了立法档次,也树立了法律的权威,又能使反倾销的主管部门从中吸取经验,并制定出公平、科学、高效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第二,由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国务院依据反倾销基本法出台对应的行政法规。

由国务院颁布实施的《反倾销条例》起到将《反倾销法》规定的重大问题和基本原则进一步贯彻落实的作用;第三,由具体负责反倾销事务的主管行政机关,譬如海关、商务部、农业部等,依其法定职权根据上位法制定《反倾销法实施细则》,对反倾销执法过程中的可能遇到问题做出更加明确更加细化的规定,这样的规定其可操作性、科学性、高效性等才是有依据和保障的。

综上,笔者建议立法机关尽早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法》,以基本法的形式对反倾销作出明确规定,使其能够有效地规制倾销行为,强有力地保护我国国内产业,坚决维护国家利益和贸易秩序。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完善

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完善

浅谈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摘要: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亟待完善,在比较欧美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论文提出对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在宏观和微观等六个方面进行完善,以适应我国日益扩大的对外贸易发展的需要。

关键字:反倾销司法审查完善一、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概念司法审查制度最早由美国所创立。

这一制度来源于中世纪的”普通法优越”观念及自然法思想。

反倾销司法审查,即反倾销诉讼是指反倾销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对进口国政府反倾销行政机关作出的反倾销相关行政行为不服,向该进口国的司法机关起诉,由司法机关对案件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判的司法行为。

二、我国司法审查制度的特点由于政治、经济、文化、法律传统等方面的差异,和西方主要国家相比,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一)、司法审查权由人民法院行使。

这和大陆法系一些国家设置行政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同,避免了不同法院在管辖以及适用法律等问题上的冲突。

(二)、法院进行司法审查的依据是现行的国内成文法。

国际条约在我国一般是转化为国内立法适用,在法定情况下也可以直接适用。

(三)、我国司法审查针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例如反倾销措施等。

而对于国家立法、执政党的政策等抽象行政行为不予审查。

在审查内容上主要以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为主,而对合理性一般不做审查。

三、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的完善我国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由于起步较晚,而且受到经济转型等时代特点的影响,还存在一些不足,同中国世界第二大国际贸易国的地位不符,也不适应当前对外贸易飞速发展的现实需要。

完善我国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使之与国际接轨成为了一个重要的现实问题。

笔者认为现行的反倾销司法审查制度应该在六个方面予以完善:(一)、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应适当加宽美国和欧盟对于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认定上一般遵循”成熟原则”,范围相对较宽。

成熟原则是美国司法审查制度中的一个重要原则,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国也应当借鉴”成熟原则”的标准,适当加宽反倾销司法审查的范围。

我国反倾销法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及完善对策

我国反倾销法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及完善对策
宏 观 管理
我国反倾销法中存在的程序问题及完善对策
贺政 国
摘 要: 我国 2 0 0 4年 3月 3 1 日修 订 的 反

O Z
口商和本 国进 口商之 间 “ 讨价 还 价 ” 的 过
通过向各 当事 人 提供 充 分讨 价 还 价 的机
倾销 法中的程 序性 规定 主要 体现 于《 反倾 作
湖 南, 长 沙, 4 1 0 0 0 0 销条例》 的第三章 “ 反 倾销 调 查” 和 第四章 经 济 学 院 ;

从而减少 自己收集产业信 息的成本 , 根 套科 学的反倾销程序应该能够 以较 会 , 的 申请 、 立案和 终止 , 临时反倾 销措 施 , 价 低 的成 本揭示 出倾销 、 据更 直接的资料更为正确地判别 国内哪些 损 害和 因果 关系 的 以及需 要何 种程 序 的 真实情况 , 既切实保护本 国产业 利益 , 又 能 产业 切实需要保 护 , 有关规则 , 尤 其 是 与 WT O{ 反 倾销 协议 》 防止本 国产 业对 反倾销 的滥 用 , 讨 价还价 的成 本和不 能 获取 维 护公众 保护 。其 中 , 利益 。其基本框 架是 由声称受到倾销损 害 的本 国产 业 收集 证 据 、 递 交 反倾 销 申请 。
( 3 ) 非对称密钥加密 , 也称之为公开密 据 包实施有选择性 的通过 。根据 系统 内事 信息化进程 。 钥加密 , 每一个用户会有一对密钥 , 一个用 先设定好的过 滤逻 辑 , 检查 数据流 中的每
把 可以理解 的数 据 和一 串数字 相结 合 , 产 不能确认用户身份 的问题 。
生 不 可 理解 的 密 文 的 这 样 一 个 过 程 , 主要 加 密技 术 有 : ( 3 ) S E T 协 议 。S E T安 全 电子 交 易 协 不可抵赖性 。 4 . 环境性措施 ‘

论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

论我国反倾销立法的完善

下简称 《 反倾 销条例》 ,借鉴 了发达 国家 反倾 销立 法的成功经 )
随着国际贸易 的发展和竞 争 日益激烈 ,发展 中国家逐渐成
验, 符合 WT O反倾销规则的总体要求 , 但仍存在诸多 弊端 , 很多 为发达 国家实施倾销 的主要 市场 , 国也 因此成为受害国之 一。 我 条文流于形 式 ,不 能为应对 国外反倾销调查 和反外 国倾 销发 挥 发达国家的倾销呈现 出以下特点 :1规模大 。发达 国家 的倾销 ()
维普资讯
民营科 技
法制天地
20 0 8年第 4期
论我 国反倾销 立法的 完善
刘晓虹 刘晓青 2 (. 南大学法学院, 1 云 云南 昆明 6 03 ;. 5 0 1 2楚雄 师范学院, 南 楚雄 6 50 ) 云 7 0 0
“ 摘 要 : 究 了倾销 与反 倾销的概 念 , 研 分析 了我 国遭受反倾销 倾 销条例》规定 :某项产品对欧盟地 出 口价格 低于出口国国内
调 查和 受到 他 国倾 销 的状 况和 原 因 , 合 我 国现 行 立 法 , 出 了 相似产品在正常贸易 中的可 比价格 ,该产 品就被认为构成 了倾 结 提 完善 我 国反 倾 销 立 法 的 建议 。
关键词 : 销 ; 倾 反倾 销 ; 倾销 法 反
销 ” 美 国反倾销法规定 :凡进 口产品在美 国市场上 以低 于公平 。 “
It aoa Tae 一 书 中将倾 销定义 为“ ne tnl rd ) n r i 不同 国家市场 间的价 长 达十几年 ,0 1 才开始盈利 ,其 目的就是为 了争夺 中国市 20 年
格 歧 视 ” D m i r edsr n tnbtenprhsr i 场 。( ) 害大 。由于国外对我 国的倾销产品多集中于处于产业 ( u pn i api i i ao ew e uc ae gs c c mi i sn 3危 d eet a oa m re ) 一 定 义 把 倾 销 行 为 与不 同价 格 的正 链条 中的中、 i rn nt nl akt 。这 f i s 上游 产品 , 因此 涉及 的下 游用 户较多 , 对市场 的影

我国应对反倾销诉讼的法律对策浅析

我国应对反倾销诉讼的法律对策浅析

我国应对反倾销诉讼的法律对策浅析[摘要]文章从我国出口商品遭遇反倾销诉讼逐年增多的严峻现状入手,结合相关的法学和经济学理论和实践,分析我国出口商品频繁涉诉的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对策和建议。

[关键词]反倾销;原因;对策一、我国涉反倾销之诉的严峻现状自1979年糖精钠和闹钟被欧共体第一次提起反倾销诉讼起,中国出口商品被诉反倾销案迅速增加,尤其是从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我国在保持对外贸易大幅增长的同时,出口产品频频遭遇进口国反倾销调查,被征收反倾销税的案件数量逐年增多,对我国出口商品已经造成了非常严重的损害和威胁。

据中国商务部的年终报告显示,2006年共有25个国家和地区提起对中国的反倾销等贸易救济措施86起,涉案金额达20.5亿美元;另据WTO统计,1995—2006年世贸组织成员方共发起反倾销调查3044起,实施最终措施1941起,其中涉及对中国产品进行调查的有536起,采取最终措施的375起,分别占世界总数的17.6%和19.3%。

无论从总体还是从单个年度看,中国遭受的反倾销案件数量都位居世界第一。

二、理论概述倾销与反倾销屡见报端,我们有必要了解两者的含义、判断依据等相关内容,以此为理论基础和出发点,进一步认识并分析我国频遭反倾销诉讼的对外贸易现状。

所谓“倾销”,是一种价格歧视,即一国出口企业在国外市场上以低于它在其他市场(通常是本国市场)上的价格销售商品。

根据《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的相关条款规定,判断倾销是否存在的主要依据有:(1)出口商品价格是否低于正常或公平价值;(2)该倾销有否对进口国的同类产业的新建和生产及市场造成严重的损害和威胁;(3)以上两者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

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而“反倾销”,就是指当一国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价格进入另一国家市场,并对进口国相似产品工业造成实质性损害或威胁,且倾销与损害有因果关系时,则进口国为抵消或阻止倾销,可征收不超过该产品倾销幅度的反倾销税的行为。

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我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我 国“ 反倾销 条例 ” 5 第 3条也简单规定 了对以上 情况包括 终裁 , 征
税, 以及追溯征税 , 退税 以及复审 决定不服 的 , 可以依 法提起行 政复议 “ 也 可以依法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但这里显然没有突 出司法复审 的重要 地位 。另外 , 由于法倾销复查 的特 殊性 , 不服者 似只能在 北京 向中级人 民法院 以上机 构提起 , 并非 在全 国各地 各级 法 院均 可提起 诉讼 。WT O 《反倾销协议》 1 第 7条 明确 规 定了 各国 反倾销 所产 生的争 端可 以提请 WT O争端解决机制成立专家 小组进 行审 查 , 是对 反倾销 案件避 免行 这
政干预采取的一项有利措施 . 表明了世界各国对行政裁决 日益 司法 化的 种倾向 . 当引起 我国有关方面 的重视 。

2我 国反倾销 立 法 的不 足
2 1立 法 的 层 次 较 低 .
3完 善 我 国反倾 销 法 的建 议
3 1法 律 体 例 上 的 完 善 .
这 也是原条例存在 而在 修改 中未予解 决的 问题。 由于 反倾销 是~
律 而 言 , 政 法 规 的 制定 更 加 简 单 。然 而行 政 法 规 效 力 低 下 使 用 效 果 不 行
提高 反倾销 法律 的级次 , 尽快颁布 由全 国人大审议通 过的反倾销法 十分必要。此外从 WT { O 反倾销守 则》 1 “ 第 3条 各成 员, 国内立法包 其 括 有关反倾销措施的规定 , 根据本协议 第 1 1条 内容规定 , 对最终裁 决和
并 呈连年上升趋势 。加入 WT 将会有更多 的外 国低价产 品进入我 国, O, 反倾销 的压力将更为严重 。而 届时作 为 WT O的成 员国 , 必须 放弃计划 经济条件下实行的高关税壁垒 、 口许可 证等制度 , 而采取符 合 W O 进 转 T

完善我国反倾销法的思考

完善我国反倾销法的思考

有利措施 ,表 明了世界各 国对行政裁决 日益 司法化的一种倾 向,
当 引起 我 国有 关 方 面 的重 视 。


中国反倾销 立法 的现 状与 不足
二 、欧美反倾 销法 的借 鉴
美国和欧盟是 国际贸易 中最重要 的国家和地区 ,它们 的反
( )我 国反 倾销 立 法 的 现状 一
自改 革 开 放 以来 ,我 国外 贸 进 出 口规 模 不 断 扩 大 ,国 内市 倾销立法较早较 完善 ,其在遵循反倾 销国际法惯例 的基础上 ,
1 .立法的层次较低。这也是原条例存在而在修改中未予解 定与中国参加 的国际条约有不 同规定 的,适用国际条约。这就 决 的问题。立法层次不高影响着 条例》 在国际反倾销实践 中 将 国内法置 于国际条约之下 。但美 国恰恰相反 ,尽管依宪法规 的地位和作用 。另外 ,立 法层 次低也难 以确保其科学性和效率 定 ,国际条约和 国会立法都是仅次于美国宪法 的美国最高法律 , 性。究其原 因,可能是为 了尽快消除加入WT O的法律障碍 ,因 二者是平等的,但依一般原则后法优于前法。 为相对法律而言 ,行政法规 的制定更加简单 。然而行政法规效 3 .严格规范 的操作程序 。美 国反倾销立法和实践都较早 , 力低下使用效果不佳 ,一旦遇上法律法规与之相抵触便可能导 经过不断修 订立 法和制订工作指南 ,不断增加 、丰富了对操作 致新条例部分失效。
倾 销 立法 的历 史 不 长 ,其 反 倾 销 规 则 与 国 际反 倾 销 体 制 相 比仍 确切受到损害这个因素 ,具有合理 性。我国将来 的反倾销法可 处 于起 步 阶 段 ,存 在 诸 多 不足 。
( )我 国 反倾 销立 法 的不 足 二
从 美 国做法 获 得 借 鉴 。

浅析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措施

浅析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措施

浅析我国企业应对反倾销措施随着全球化的深入发展,我国企业在国际贸易中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其中之一就是反倾销措施。

针对这一问题,我国企业应该如何有效地应对呢?本文将从企业合规意识、产品质量管理、国际市场拓展和相关部门支持等方面进行浅析。

首先,企业应当建立起健全的合规意识。

反倾销措施是国际上保护贸易秩序的手段之一,企业必须严格遵守国际贸易规则,不得通过倾销等不正当手段获取利益。

只有通过自身合规经营,企业才能避免被他国反倾销措施的打击,确保自身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企业应该重视产品质量管理。

产品质量是企业的生命线,只有通过提升产品质量,提高竞争力,才能在国际市场上立于不败之地。

在面对反倾销措施时,高品质的产品往往能更好地脱颖而出,避免受到贸易伙伴的打压。

因此,企业需要加大对产品质量管理的投入,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规定。

此外,企业还应该主动拓展国际市场。

在全球化背景下,企业不应只关注国内市场,而应积极开拓国际市场,分散风险,寻求更广阔的发展空间。

通过拓展国际市场,企业可以降低对单一市场的依赖性,减少受到反倾销措施的影响。

同时,多元化的市场布局也有助于企业更好地利用全球资源,提高生产效率和降低成本。

最后,相关部门在应对反倾销措施中也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相关部门应当积极关注企业所面临的反倾销调查情况,为企业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相关部门可以通过协调国际关系、参与反倾销谈判等方式,为企业争取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权益保障。

同时,相关部门还可以通过国际贸易的调整,帮助企业规避反倾销措施的影响,促进企业的可持续发展。

梳理一下本文的重点,我们可以发现,面对反倾销措施,我国企业应该树立合规意识,重视产品质量管理,主动拓展国际市场,同时相关部门也应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指导。

只有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才能有效地规避反倾销措施的影响,保障企业的合法权益,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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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中国反倾销法的完善
钟祥荣
(广州城建职业学院经贸系,广东广州510925)
中国作为世界贸易大国之一,频频受到外国的反倾销调查。

特别是当前,全球经济走势趋缓,无疑将使各国更多地通过反倾销措施达到保护本国产业的目的:为此,合理运用反倾销这一法律手段制止倾销性进口产品,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WTO、欧盟、美国与我国反倾销立法状况
关贸总协定第6条规定了倾销定义,并规定进口国当局有权对该低价倾销产品采取反倾销制裁措施:乌拉圭回合谈判最后通过了《关于实施GATF1994年第6条的协议》即WTO(反倾销守则》。

它在实体与程序方面严格约束了各国实施反倾销制度的纪律,使国际反倾销制度逐步完善,并约束了各缔约国的反倾销立法:欧共体反倾销立法的产生可追溯至1957年的《罗马条约》。

之后,欧共体不断根据关贸总协定多边谈判的发展修改其反倾销条例,目前适用的是在3283号条例基础上。

吸收了WTO《反倾销协议》内容的1996第384号条例。

美国是世界上最早也是最频繁实施反倾销措施的国家之一。

美国于1916年制定了第一部反倾销法,即《1916年关税法》:其第30I节规定了反倾销条款:1988年《综合贸易与竞争法》规定将结构价格作为计算非市场经济国家出口产品正常价值的主要方法。

《关于实行GATF1994年第六条的协定》生效后,美国国会通过了《乌拉圭回合协定法》再次修改反倾销法我国的反倾销立法始于1994年的《对外贸易法》。

其第30条规定了倾销的定义,并规定“国家可以采取必要措施”。

这奠定了我国制定专门反倾销法规的法律基础:1997年3月15日国务院颁布了《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作为《对外贸易法》的配套法规。

为了适应人世,2001年11月26日国务院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将反倾销与反补贴分开立法,在《反倾销与反补贴条例》基础上,参照WTO《反倾销协议》做了大量修改。

二、国际反倾销法与我国反倾销法比较
反倾销法内容复杂,涉及面广:笔者能力有限,仅就以下几个较有代表性的方面进行比较:
1.关于正常价值标准
根据WTO《反倾销协议》规定,通常情况下,应当以出口国在正常贸易中制定的,用于国内消费的同类产品的价格确定出口产品的正常价值,即所谓的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HomeMarketPrice)。

欧盟1996年第384号条例第2条第一款中规定,衡量正常价值的出口国国内价格的出口国国内价格,通常的计算方法指的是,在出口国正常贸易条件下,独立的消费者支付的或者实际应支付的价格。

在确定正常价值的基本原则方面,我国与WTO《反倾销协议》、欧美反倾法相符,均将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作为确定被诉倾销产品的首要方法:对“可比价格”这概念,对其内涵,却无进一步规定。

2.关于同类产品的可比性
为了确保相同产品的可比性,防止出口商人为制造较高的正常价值,规避倾销指控或降低倾销幅度,WT0《反倾销协议接受美国、欧盟等西方国家的反倾销立法原则,规定作为确定正常价值的同类产品,除非确有证据证明其销量具有代表性,否则,其在国内的销售量应当达到接受调查的出口产品销售量的5%以上我国《反倾销条例》第l2条规定了同类产品的定义,与WT0<反倾销协议》定义基本一致,但是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对其可比性上却无进一步要求,有待于改进:3.低于成本的销售
WTO《反倾销协议》规定,对于低于成本的销售,在确定正常价值时可不予考虑欧盟1996年第384条例中规定,除一些类似于WT0协议中所提到除外情况以外,规定低于成本销售价格,可以不被用做计算正常价值。

而美国最早在1974年反倾销法中,便确定了“排除使用低于成本在国内市场或第三国销售”的原则:而我国《反倾销条例》对于此问题却未涉及。

4.倾销与损害的因果关系问题
WTO<反倾销协议》奉行这样一个原则,只要倾销产品是导致“损害”产生的
取消反倾销税时,由外经贸部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决定。

假设,外经贸部建议,但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否决,结果如何呢?若是决定权在一个机关手中,那“经商”“建设”岂不是形同虚设?若不是这样,那就会造成管理多头化,分工不明确,责任不明确:所以,笔者建议,在机构间的职能关系上,决定权予以明确化。

3.增加“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行动”条款在制定我国反倾销法时,应订人“代表第三国的反倾销行动”条款:
4.确立“现场调查程序”
WT0<反倾销协议》规定,进口方当局可以在其他成员方境内进行现场调查,并在附件1中对现场调查程序作了补充规定,我国应予借鉴:
5.完善司法审查制度
我国的《反倾销条例》根据WTO要求设立了司法审查制度,这是我国反倾销法的重大进步,但我们也应看到还存在许多不足之处有待改进:
(1)台格的诉讼主体
a.被告。

被告应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外经贸部、国家经贸委、关税税则委员会等。

但是,我国《反倾销条例》中,有的行政行为的作出机关却是模糊的。

例如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外经贸部建议,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其建议决定诸如此类,因决定权不明确,实际涉及到两个以上机关行为,应确定各机关为共同被告,还是某机关为单一被告。

b.提起司法审查的诉讼主体,未明确规定。

一般而言,反倾销诉讼中的原告为“利害关系方”,因此,一类是外国利益当事人,应包括所有与反倾销案件有利害关系的外国商人,其中也包括与外国商人利益一致的国内进口商:一个反倾销案件不仅涉及该产品的出口商,进口商与国内同类产品产业的利益,而且也同我国各产业部门公会、工会以及消费者密切相关而在当前我国国内产业与企业法律意识不强,市场本身尚未规范的情形下,尽可能地拓宽“利害关系方”的范围则更加有利于尊重和维护各方利益,保护我国市场。

因此认为国内利害关系方
应包括主要是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

(2)受案范围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6章附则第53条之规定,可对终裁、征税、退税、复审决定不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笔者认为,还应包括不予立案、调查中止或终止、初裁裁定等。

(3)管辖法院
受理反倾销调查案件之诉的法院应为被告所在地法院。

外经贸委等机关均在北京,则应由北京中院管辖,二审法院则为北京高院。

由于反倾销措施实施的特殊性,并且反倾销措施系由国务院行政部门作出,一般的人民法院现阶段不具备有效进行司法审查的能力。

因此,必须设立专门的法院承担。

我国可参照美国做法,设立国际贸易法院,既可审反倾销案件,又可审其他涉外案件。

挑选一批专业人士担任法官,这样既保证了审理案件质量,也减轻了其他法院负担,更体现了效率、公正、公平。

6.增加公共利益条款
WT0<反倾销协议》第9条第1款规定了,“较少征税规则”。

这一条使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在考虑征收反倾销税可能会损害公共利益并且可能会影响上下游产业的利益时,可以不征收反倾销税或者是通过征较少税以权衡各方面的利益:我国《反倾销条例》对公共利益未作出规定。

笔者认为,增加对国家总体利益的考虑,国内消费者可能因该产品被征收反倾销税而增加的负担与国内产业所受损害的程度相比较等,有利于增加灵活性,防止顾此失彼。

但也应防止此类规定被滥用。

7.关于“对于建立国内产业造成实质阻碍”
WTO将阻碍进口国新建产业建立的事实作为倾销损害的一种情形。

但是,《反倾销协议》未规定这一损害应具备的构成要件。

一般认为,遭受该损害的产业应当是处于实际创建中的产业,已经建好的或处于计划阶段的产业不能列入其中。

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进口国产业确因市场原因阻碍了其发展,或推迟实施了某项已经制定的经济政策,可以考虑损害的存在。

我国的《反倾销条例》中的规定与WT0《反倾销协议》在此项上的规定基本一致,均未规定构成要件,均未对此作出具体界定。

但我国还是一个发展中国家,还有许多发达国家已经建立但我国尚未建立的产业。

尽管发达国家很少以此为由,采取反倾销措施,但这不应成为束缚发展中国家以此为由采取反倾销措施的障碍。

WTO《反倾销协议》对此无明文规定;我国完全可以对此作出具体界定,以保护我国产业的建立与发展。

8,将反倾销条例上升为反倾销法
总的来说,除《对外贸易法》第30条外,目前我国的反倾销法律系以法规形式颁布和实施的。

应在现有《反倾销条例》基础上,加快研究和制定一部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颁布的法律,以提高立法档次,加快与国际接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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