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公法03_0004
国际公法的定义

国际公法的定义
国际公法,也称为国际法,主要是调整国际法主体之间,特别是国家之间权利和义务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这些主体包括国家、国际组织、争取独立的民族等。
国际公法的主要目标是调整国家间的关系,确保国际社会的正常运转。
请注意,国际公法不涉及超越国家之上的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然后强加于各国的情况。
其主体主要是国家,同时也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包括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和国家组成的国际组织。
此外,个人一般不能成为国际法的主体,但可以成为国际法的受益者。
如需更多关于国际公法的信息,建议查阅相关资料或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
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整理第一章国际法导论1.国际法:国际法是支配各国际法主体相互间的关系并决定其权利义务的各种原则、规则、制度的总称。
2.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法律主体不同,国际法主体是国家,国内法主体是个人;法律渊源不同,国际法是国家间意志的协调,国内法是国家单方面的意志;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国际法调整的是国家与国家之间的关系,国内法所规范的社会关系是国家之内的个人为主体的关系。
3.国际法的渊源(1)含义:国际法作为有效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者程序;国际法的规范第一次出现的处所。
(2)内容:国际条约、国际习惯、一般法律原则4.国际条约:指国家间、国家与国际组织间或国际组织相互间所缔结的“以国际法为准之国际书面协定,不论其名称如何”5.国际习惯:指在国家交往中形成并被广泛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6.一般法律规则:是各国法律体系所共有的原则。
7.确定法律规则的辅助方法:司法判例和公法学家的学说8.国际法在国内的适用:(1)转化,为了使国际条约能够在国内适用,通过本国的立法机关的立法程序,将国际条约的规定转变成国内法的形式。
(2)采纳或并入,由国家做出原则规定,承认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一部分,国际条约可以在国内直接适用。
9.国际法的基本原则(1)概念:被各国公认的和接受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适用于国际法各个领域的、构成国际法基础的法律原则。
(2)内容: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平等互利、和平共处。
(3)意义:1),将五项原则作为一个系统的有密切联系的整体提出来,是一个创新2),与《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是一致的,并且对国际法基本原则做了高度概括和重要补充。
3),准确了体现了国际关系的基本特征。
10. 强行法:必须绝对执行的法律规范。
特征:普遍性,强行法为国际社会整体接受;权威性,强行法必须得以遵守;稳定性,强行法不得轻易变更。
11. 主权:国家在国家法伤所固有的独立自由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权力。
《国际公法》课件

国际公法的法律源泉包括国际公约、习惯国际法和一般原则。
国际公法的基本原则
主权平等原则
国家主权平等是国际公法的基石,每个国家在国 际舞台上都拥有平等的主权地位。
不干涉内政原则
国际公法禁止其他国家介入另一个国家的内部事 务,保护国家的自主权。
领土完整和一体性原则
国家的领土完整和一体性是国际公法的根本原则, 其他国家无权干涉其内部事务。
2
国际仲裁实践
通过仲裁机构,国家可以解决争端而避免诉讼程序。
3
国际协商实践
国家通过协商和谈判寻求共识和解决问题。
国际公法的优缺点
优点
国际公法规范国家行为,维 护和促进国际安全、稳定和 发展。
缺点
国际公法的执行力比较薄弱, 违法行为的制裁和执行难以 实现。
改进途径
改进国际公法需要增强国际 合作与执法机制,以提高其 有效性。
总结பைடு நூலகம்
国际公法的重要性
国际公法维护国家间关系,促进国际合作和全球发展。
国际公法的未来趋势
未来国际公法将面临全球挑战,如气候变化和数字化领域法律规制。
国际公法的应对挑战
国际公法需要灵活适应变化,增加合作和法律规制的有效性。
国际合作原则
国际公法倡导国际社会在共同利益和问题上合作, 以维护全球和平与发展。
国际公法的国际法律关系
类型
国际法律关系包括治权关系、 义务关系和权利关系。
特点
国际法律关系具有自愿性、 平等性、互利性和非排他性。
效力
国际法律关系的效力在国际 法中是具有约束力的。
国际公法实践
1
国际司法实践
国际法院和其他国际法律机构对国际争端进行裁决和解决。
国际公法

国际公法第一章国际法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和特征1概念: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通过协议形成的,或者在国际交往中各国公认的,协调各国意志的,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2特征:(一)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除此之外,在国际关系中,政府间的国际组织和正在形成国家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
(二)国际法是由国家之间的协议和国际习惯形成的。
国家与国家之间是平等的,无管辖权与被管辖权。
(三)国际法体现了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四)国际法由国家单独或集体的强制措施保证实施。
所谓国家单独的强制措施,主要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侵略的时候,国家以自身的武装力量进行自卫,反击侵略行为,以保证国际法的实施。
所谓国家集体的强制措施,是指当国家遭到外来侵略而无力抵抗的时候,其他国家或国家集体进行武装反击,制止侵略行为,以保证国家法的实施。
3国际法的规范体系:◆普遍国际法:各国公认的国际法,指国际习惯和国际条约中对所有国家都有法律拘束力的国际法。
一般国际法:是指世界上大多数或绝大多数国家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则的总体。
◆区域国家法:是指世界某个区域的国家,在他们彼此关系中发展起来的适用于该地区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体。
◆特殊国际法:特殊国际法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通过签订双边条约的形式制定的仅适用于缔约双方的国际法规则。
4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国家之间的协调意志是国际法效力的根据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作为有效的法律规范所以形成的方式或程序1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的规定,国际法院在裁判案件时,除了在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之外,还有其他应当适用的法律和依据2 国际条约:两个或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力和义务的书面协议◆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这类条约大多数是多边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而规定具体行为规则的条约,这是为了解决特定的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公法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海洋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二、相邻和相向国家间的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的划界问题。 三、中国的大陆架划界问题。 四、公海。 五、国际海底区域。 六、海洋环境保护和海洋科研究。
第七章 空间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要掌握空 气空间的法律地位、国际航空和有关空 中劫持的规定,了解外层空间的法律地 位与各国在外活动应遵守的原则与规则。
要求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国际争端及其性质和解决途径。 二、国际争端的政治解决方法。 三、国际争端的法律解决方法。 四、国际组织对国际争端的解决。
第十四章 战争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掌握国际法上关 于禁止非法使用武力的原则,了解战争的开始 和结束及其法律后果,战争法规的基本内容, 战时中立制度,战争犯罪的概念及责任。 要求掌握的名词: 战争、战争法、宣战、战争的结束与停战、投 降、无条件投降战时中立、侵略
第六章 海洋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同学们了解海洋 法的概念、内容及其历史发展;掌握各海 洋区域的法律制度;重点掌握领海、毗连 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四部分,了解我 国“领海与毗连区法”、“专属经济区和 大陆架法”的主要内容。
要求掌握的名词:
海洋法、内海、港口、海湾、历史性海 湾、海峡、领海、领海基线、正常基线、 直线基线、混合基线、领海的外部界限、 无害通过、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 架、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群岛国、公 海、登临权、紧追权、国际海底区域、 海洋环境污染
掌握的基本知识:
一、国家的要素和类型。 二、国家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三、国际法上的承认。 四、国际法上继承。 五、国家责任。
下编 分论
第五章 领土法 通过本章的学习,同学们应该掌握国 家领土、领土的构成及领土主权的概念, 了解领土变更的方式、边界和边境制度 及中国的边界和某些领土问题,了解南 北极地区的法律地位和制度。
国际公法

名词解释争取独立的民族解放组织:指为摆脱殖民国家或其他国家的统治或奴役,争取建立独立国家而进行民族解放运动的组织。
一贯反对:是指以个国家一贯反对某项国际习惯规则对它的法律效力,即一个国家从一项习惯法规则形成的开始或最初阶段就表示反对,且其形成之后从不接受该规则的法律拘束力。
国家继承:是指一国对领的国际关系所负的责任由别国取代。
国家债务:国家债务又称公共债务,是指一个国家按照国际法而对另一个国家、某一国际组织或任何其他国际主体所负的任何财政义务。
政府承认:政府承认是指一国通过某种方式表示认可另一国产生的新政府有代表其国家的地位或资格。
边界:国家边界是确定国家领土范围的界限,是划分一国领土与他国领土,一国领土与公海或专属经济区以及一国领空与外层空间的界线。
国际地役:是指一国根据条约承担的对其领土主权的特殊限制,其目的是为了满足别国的需求或者为别国的利益服务。
租借:是指一国根据条约将其领土出租给另一国。
登临权:是指军舰在公海上有合理根据认为外国船舶(享有豁免权的除外)有从事海盗行为,奴隶贩运,从事未经许可的广播(且军舰的船旗国对此种广播有管辖权),没有国籍、悬挂外国旗帜、拒不展示其旗帜,而事实上却与该军舰属同一国籍的嫌疑时,可命令该船舶停船并派人登临检查的权利。
大陆架:是指由海岸向海自然平缓延伸的部分,从测算领海基线量起的大陆边超过200海里,连接2500米深度各点的等深线100海里。
发射国:是指发射或促使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和从其领土或设施发射空间物体的国家。
恢复原状:是指不法行为的责任国采取措施将其侵害的事物恢复到实施不法行为以前所存在的状态。
引渡:是指国家把当时在其境内的被别国指控为犯罪或判罪的人,应有关国家请求,移交给请求国进行审判或处罚。
最惠国待遇国籍:是指在相同条件下和特定范围内,一国给予另一国民的待遇不低于它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国民的待遇,包括特权、优惠、免除、不禁止或不限制等。
外交保护:是指国家对其在外国的国民(包括法人)之合法权益遭到所在国家违反国际法的侵害而得不到救济时,采取外交或其他方法向加害国求偿的行为。
国际公法学(第四章)

C.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丁三国的国籍
D.高某仅可能拥有甲乙两国的国籍
【解析】 甲、丙两国都是采取的出生地主义,即只有在该国出生 的才能取得该国国籍,高某在甲国出生,因此高某取得甲国
国际公法学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第四章 国际法上的居民
教学要点:
熟练理解和掌握国籍的含义,国籍的取得丧失与 恢复,国籍的抵触,外国人的法律地位,理解引渡的概
念、引渡的规则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双重审查
原则),理解庇护的概念和对象,了解难民问题。
第一节
一、概 述
国籍制度
的,不具有中国国籍。”姜某是中国人并定居在甲国,仍具
有中国国籍,其女出生在甲国,如果按照甲国国籍的有关规 定,出生即具有甲国国籍,则不在具有中国国籍;若按甲国
国籍的有关规定,出生未获得甲国国籍的,则具有中国国籍
。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项。其他选项与A项互斥,故排除。
(二)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又称“继有国籍”,是指一个人由于加入某国国籍而 取得该国国籍: 1.自愿申请入籍,旧称“归化”。
第二节 外国人的法律地位
一 、外国人的概念: 外国人是指在一国境内,不具有居留国国籍而具有其他国 藉的人。 二、确定外国人法律地位的原则与规则 根据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享有属地优越权和属人优越权。 因此,外国人处于所在国的属地优越权之下,受所在国管辖; 同时又处于国籍国的属人优越权之下,受图籍国管辖,即受所 在国和国籍国的双重管辖。 外国人处于居留国的属地管辖之下,必须遵守居留国的法 律和法令。
国际公法知识点归纳

1.国际法的渊源:✧国际条约(造法性条约+契约性条约):国际条约: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书面协议。
造法性条约:确认和创设新的国际法原则和规则,或变更现存国际法原则和规则的条约。
契约性条约:两个或多个国家为了解决某个或某些具体问题或特定事项而缔结的双边条约。
✧国际习惯:物质要素+心理因素【是最古老、最原始的法律渊源】国际习惯:在国际交往中,经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被世界各国公认为法律而逐渐形成的不成文的行为规则。
【区分国际习惯和国际惯例】国际习惯有法律的拘束力,而国际惯例没有;并不是所有的国际惯例都会成为国际习惯法。
一般来说,国际惯例是在国家反复多次的实践中,经过较长时间才转化为国际习惯的。
2.国际法基本原则公认性:一项原则在某种情形下大致达到了被普遍接受的程度普遍性:在国际法所有领域都能运用并都能起到指导作用的全面性原则基础性:国际法基本原则是整个国际法体系形成和发展的法律基础三方面: 1 是国际法体系存在的基础2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的“母体”和源泉3 是国际法其他规则是否合法有效的重要判断标准基本原则 1.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2.不干涉内政原则 3.不适用武力或武力威胁 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5.民族自决原则3.国际法主体——国家、国际组织、正在争取独立的民族国家的基本特征:有定居的居民、有确定的领土、有一个政府、享有主权国家的基本权利:独立权——独立处理本国内政不受他国干涉平等权——在国际社会享有平等地位的权利自保权——国家保卫自己的生存和独立地位不受侵犯的权利。
管辖权——指国家通过立法、司法、行政等各种手段对其领域内的一切人、事、物以与领域外的本国人所施行的统治权。
4.国际法上的承认承认产生的原因:一种是国家领土的改变导致了一个新国家的产生;另一种是国家领土未变,但该国内部政府发生了更替。
承认的对象:新国家——两个或几个合并成一个、一国的一部分分离而成立新国家、一国分立为数国、殖民地或其他附属领土上的独立新政府——国家领土未变,内国政府更替叛乱团体承认的方式:明示:函电、声明或照会知会被承认者默示:正式建立外交关系、建立领事关系并发给领事证书、与新国家和新政府订立有关双边条约、在国际组织中投票赞成接纳该国或该政府为成员国或具有代表其本国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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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卷预览国际公法03_0004试卷总分:100 测试时间:60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案例分析题一、单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 外交团是()方面的团体。
A. 外交礼仪B. 外交使团C. 领事D. 私人. 在多边条约的部分当事国之间修订条约叫做()。
A. 条约的重新实施B. 条约的修改C. 条约的修正D. 条约的解释. 批准是()的一种方式。
A. 条约约文拟定B. 条约的认证C. 条约的审查D. 表示同意受条约的拘束. 领事馆是()A. 全权外交代表机关B. 使馆的组成部分C. 临时使团D. 执行领事职务的机关. 国家依法赋予出生国籍的原则之一是()。
A. 归化B. 申请加入C. 领土交换D. 出生地主义. 特别使团是()A. 国家派往外国的使馆B. 派驻国际组织的常驻使团C. 外交团D. 国家派往别国的临时使团. 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签订于()。
A. 1961年B. 1962年C. 1963年D. 1964年. 请求国只能以引渡请求中所指控的罪名或列明的刑期进行审判或执行刑罚,未经被请求国同意,不得对该人在引渡前所犯的其他罪行进行处罚,也不得将该人引渡给第三国,这叫()。
A. 罪行特定原则B. 双重归罪原则C.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D. 或引渡或起诉原则. 关于国籍丧失,以下哪项说法是错误的()。
A. 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自动丧失中国国籍B. 中国公民如属外国人的近亲属,可经申请批准退出中国国籍C. 国家公务员和退伍军人不得退出中国国籍D. 中国公民定居国外,经申请批准可以退出中国国籍0. 我国的原始国籍取得制度采用的原则是()。
A. 双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B. 单系血统原则为主、出生地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C. 出生地原则为主、单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D. 出生地原则为主、双系血统原则为辅的混合原则1. 根据1969年条约法公约和1986年条约法公约,条约是指国际法主体之间以书面缔结并受()支配的国际协议。
A. 缔约国国家元首个人意志B. 国际法C. 国际私法D. 缔约国国内法2. ()首次以普遍性国际文件的形式对人权及基本自由的具体内容作出了系统而详细的阐释。
A. 联合国宪章B.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C. 世界人权宣言D. 消除种族歧视公约3. 认为一国对其境内的外国人所负的责任以该国对本国人所负的责任为限,这是外国人待遇标准理论中的()主义。
A. 客观标准主义B. 主观标准主义C. 平行主义D. 世界主义4. 当某一国际条约与联合国宪章发生冲突时,通常的原则是()。
A. 在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必要范围内,联合国宪章优先B. 联合国宪章优先C. 该条约优先D. 视情况而定,由当事国协商解决5. 中国迄今共颁布过()部国籍法。
A. 1B. 2C. 3D. 46. 联合国大会1948年通过的全面保护个人基本权利的文件是()。
A.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B. 《世界人权宣言》C. 《禁止和惩治灭绝种族罪公约》D. 《禁止和惩治种族隔离罪公约》7. 现代国际法上,人权的含义是指()。
A. 人所享有或应享有的基本权利B. “天赋人权”C. 对少数民族保护的权利D. 国际社会对人权的保护8. 外交团的职能在于()。
A. 谈判B. 协商C. 合作D. 礼仪9. 以下使馆人员在接受国享有完全的外交特权与豁免()。
A. 使馆的外交人员B. 服务人员C. 领事D. 行政人员0. 使馆制度(即常住使团制度)产生于()世纪,他对以后外交关系的形成有重要意义。
A. 15B. 16C. 17D. 18二、多项选择题(共 20 道试题,共 40 分。
)1. 引渡的条件包括()。
A. 双重归罪原则B. 罪行专一原则C. 罪行特定原则D. 政治犯不引渡原则2. 条约无效的原因有()。
A. 强迫缔结的B. 违反强行法C. 违约D. 情势变迁3. 根据国民待遇原则,外国人在居留国一般不具有的权利是()。
A. 人身权利B. 政治权利C. 民事权利D. 担任公职的权利4. 关于国际法上的特别条约,下列啷一种说法正确()。
A. 是造法性条约B. 是契约性条约C. 是国际法的渊源D. 不可能成为国际法的渊源5. 确立国际人权法的主要条约有()A. 世界人权宣言B.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C. 《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D. 《惩治灭种罪公约》6. 国际条约的缔结者可以是()。
A. 国家B. 联合国C. 公司D. 个人7. 下列属于使馆职务的包括()。
A. 调查职能B. 谈判职能C. 保护智能D. 促进合作职能8. 国内的外交机关有()。
A. 国家元首B. 政府C. 司法机关D. 外交部门9. 下列属于条约约文认证方式的有()。
A. 草签B. 待核准的签署或暂签C. 批准D. 签署10. 外交代表的特权与豁免包括下列内容()。
A. 人身不可侵犯B. 寓所、财产和文书信件不可侵犯C. 管辖豁免D. 免税免验11. 国内外交机关包括()。
A. 使馆B. 国家元首C. 政府D. 外交部门12. 引渡的程序包括()。
A. 请求引渡的提出B. 引渡的对象移交C. 引渡请求的审查D. 引渡结果的报告13. 引起条约无效的原因包括()。
A. 诈欺B. 错误C. 贿赂D. 与强行法抵触14. 确立外国人待遇的原则有()。
A. 国民待遇B. 超国民待遇C. 互惠待遇D. 最惠国待遇15. 原始国籍的取得方式包括().A. 血统主义B. 出生地主义C. 混合主义D. 分割主义16. 对于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依据,理论上下列几种观点()。
A. 治外法权说B. 外交代表说C. 国际标准说D. 职务需要说17. 一国派遣使馆人员不需要征得接受国同意的有()。
A. 使馆馆长B. 各类武官C. 各种参赞D. 使馆秘书18. 因加入而取得国籍的方式有()。
A. 自愿申请B. 因婚姻C. 因收养D. 因交换领土19. 从国际法实践来看,国籍的概念可以适用于()。
A. 法人B. 自然人C. 船舶D. 国家20. 国际人权法中的人权保障方式包括()。
A. 国内立法措施B. 国家间控诉机制C. 个人来文机制D. 国内救济措施三、案例分析题(共 2 道试题,共 20 分。
)1.英伊石油公司案案情1933年4月,伊朗政府(当时称波斯)与英国一家私有公司一英伊石油公司签订一项协定,授予后者在伊朗境内开采石油的特许权。
1951年3月到5月间,伊朗议会颁布若干法律,宣布对其境内的石油工业实行国有化的原则,并规定了有关程序。
这些法律的实施引起了伊朗政府与英伊石油公司间的争端。
英国政府支持该英国公司的主张,并以行使外交保护权的名义,于1951年5月26日以单方申请的形式在国际法院对伊朗提起诉讼。
英国政府主张国际法院对该争端有管辖的主要依据是英、伊双方曾发表的接受国际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和属于声明范围的伊朗与第三国及与英国缔结的若干协定。
伊朗政府对国际法院对该争端的管辖权提出反对意见,其主要理由是,根据伊朗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声明的文本,法院的管辖权限于有关在该声明发表后伊朗缔结的条约的争端。
1951年7月5日,在法院对争端是否有管辖权的问题还悬而未决的情况下,应英国政府的请求,法院发布临时保全措施。
1952年7月22日,法院以九票赞成,五票反对,作出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最终判决。
同时宣布终止此前发布的保全措施。
国际法院的判决中指出,法院的管辖权只能建立在争端当事国同意的基础上;在本案中,为各当事国根据法院规约第36条2款所作的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即英国1940年2月28日的声明和伊朗1930年10所作、1932年9月19日所批准的声明。
由于法院只能在双方声明相吻合的范围内具有管辖权,因此法院管辖权必须由接受管辖范围更具限制性的声明来决定;在此,为伊朗的声明。
根据伊朗政府接受法院强制管辖权的声明,法院仅对有关伊朗接受的条约或协定的适用问题的争端具有管辖权。
伊朗声称,根据声明的措词,法院的管辖权限于声明批准之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而英国主张伊朗在声明之前所缔结的条约也属法院管辖权的范围。
法院认为,它的管辖权不能建筑在对伊朗声明纯语法性的解释上。
它的解释只能来自于以自然的合理的方式阅读声明文本,并充分考虑伊朗声明时的意图。
这样做的结果使法院得出结论:只有伊朗声明批准后伊朗所缔结的条约属于法院管辖权的范围。
因为,伊朗有特别的理由可以表明,它是以一种非限制性的方式起草它的声明的,它排除声明前的一切条约。
事实上,在伊朗发表接受法院管辖权的声明之前它刚刚单方宣布废除与外国缔结的有关治外法权制度的所有条约。
在这种背景下,它不可能主动提出把有关这些条约的争端提交一国际法庭裁决。
此外,伊朗政府的此等意图亦为伊朗国会批准声明的法律证明。
该法律申明,它指的是声明批准以后政府将缔结的条约和协定。
英国方面提出,即使法院的上述解释可以接受,法院仍可以根据英伊两国1857年条约第9条中的与1903年贸易条约第2条中的最惠国条款对本争端具有管辖权。
英国认为,该条款使它能够援引伊朗在其接受法院管辖权声明之后与第三国缔结的若干条约作为法院管辖权的依据。
法院拒绝接受英国的观点。
问题:(1)国际法院认定这种特许权协定不构成国际法上条约的法律与事实依据是什么?(2)一国政府与一外国公司签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的法律性质是什么?这种协定应受何种法律调整?为什么?(3)一国政府是否有权变更或废除它与一外国公司鉴定的合作开采其自然资源的协定?该国政府是否对其为公共目的的单方废除这种协定行为承担国际责任?参考答案:上传附件文件操作2.诺特鲍姆案案情诺特鲍姆1881年生于德国汉堡,其父母均为德国人。
依德国国籍法规定,诺特鲍姆出生时即取得了德国国籍。
1905年,在他24岁时离开了德国到危地马拉(以下简称危国),居住并在那里建立了他的商业活动中心和发展事业。
直到1943年他的永久居所地都在危国,大约在1939年他离开危国到达德国汉堡,并于同年10月到列支敦士登(以下简称列国)作暂短的小住,然后于同年10月9日,以德国进攻波兰为标志的第二次世界大战开始的一个多月后他申请取得了列国的国籍。
依列国1934年1月4日公布的国籍法规定,外国人取得列国国籍必须的条件是:必须证明他已被允许若取得列国国籍就可以加人列支敦士登的家乡协会,免除这一要求的条件是须证实归化后将丧失他以前的国籍——至少在列国居住3年,但这个条件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例外而免除;申请人需要与列国主管当局签订一项关于纳税责任的协议并交纳入籍费.如符合上述规定的条件并经列国主管机关的审查批准,列国国王可以赋予他国籍.诺特鲍姆申请取得列国国籍,同样适用该法的规定.但他寻求了3年居留期的例外,并交了25000瑞士法郎给列国的摩伦公社和12500瑞士法郎的手续费,以及1000瑞士法郎的入籍税,并交了申请应缴纳的一般税和3万瑞士法郎的安全保证金以满是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