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公司法条件下公司治理的完善——以公司章程为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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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的关系

公司章程与‎公司治理的‎关系一、公司章程的‎重要性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的高‎级形式,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推动了投资‎的增长和资‎本的积累。

公司是社会‎财富的最大‎创造者,是时代发展‎进步的原动‎力。

公司章程,被形象地称‎为“公司宪法”,是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均具有‎约束力的自‎律性文件,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

可以说,公司章程对‎公司及股东‎来说是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件。

公司章程不‎仅在公司法‎制度的理论‎研究中占据‎重要地位,同时也是实‎现对公司的‎有效管理、安全经营的‎必备要件。

二、公司章程和‎公司治理的‎关系公司治理是‎一个多角度‎多层次的概‎念,从公司治理‎这一问题的‎产生和发展‎来看,广义上来讲‎,公司已经不‎仅仅是股东‎的公司,而是一个利‎益共同体,所以公司治‎理也不仅限‎于以治理结‎构为基础的‎内部治理,而是由利益‎关系者通过‎一系列的内‎部、外部机制来‎实施共同治‎理,治理的目标‎不仅限于股‎东利益的最‎大化,确切地说应‎是保证公司‎决策地科学‎性,从而保证公‎司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利益最大化‎。

从经济的角‎度来看,公司治理实‎质上是如何‎平衡利益关‎系最大化的‎创造价值;从法律的角‎度来看,公司治理是‎指如何保障‎所有权和经‎营权的有效‎分离,在股东、董事和高层‎经理人员及‎其他利益相‎关人之间分‎配权力和职‎责,规范和建立‎公司利益制‎衡的内外机‎制。

正是出于上‎述公司治理‎的实质目的‎,我们需要关‎注的问题是‎:如何进行公‎司治理,公司治理的‎途径有哪些‎?从国家的层‎面来讲,国家引进先‎进的公司治‎理模式,进行大规模‎的企业改革‎,同时建立公‎司运行的配‎套机制,保证公司的‎有效健康的‎运行;从企业的层‎面来讲,企业采取各‎种措施来制‎定自己的企‎业治理策略‎,提高企业决‎策能力和经‎营绩效。

新公司法条件下公司治理的完善-以公司章程为核心

新公司法条件下公司治理的完善-以公司章程为核心
改制后,三人同心协力,利用总公司的资源优势,大力对外拓展 业务,公司迅速发展壮大。但三人矛盾开始逐渐产生并扩大。(1) 张某回老家后,拿了一大堆发票,要求报销;(2)2003年,总公 司宣布退出股份,对让出的19.5%股份, 三方互不相让。余坚决反 对张张增股,总公司最后决定将股份全部转让给持股最少的宋。 形成这样的股权股权结构:张49.5%,余25%,宋25.5%。
一、两个公司失败的实例 ——公司治理为什么重要
第二,外部治理机制。包括产品市场、公司并购市场、 经理市场等。外部市场竞争提供充分信息,为制定并 实施对经理的激励计划和考核奖惩提供依据。
外部治理机制功能:(1)外部竞争性产品市场为考核 和评价经营者的表现提供了充分信息;(2)外部经理 市场和公司并购市场本身对经营者也起到了监督约束 作用。
一、两个公司失败的实例——公司治理为
什么重要
2001年5月17日,苏州金龙公司通知厦门金龙和机械控股公司于6 月8日在苏州金龙公司召开股东会,研究员工对苏州金龙公司参 股事项。李某在收到该会议通知上注明,其已经离职,其全部权 力、义务和职责转交给了陈。2001年6月8日,陈代表厦门金龙参 见了股东会,通过了职工持股决议,陈代表厦门金龙签了字并加 盖了厦门金龙公章。后苏州金龙股权发生如下调整,注册资本从 2800万增加到4800万,厦门金龙从70%降到40.83%,机械控股为 17.5%, 苏州金龙公司 职工以持股会的名义占41.67%。2001年7 月20日,厦门金龙公司下达任免通知,批准李某的辞职,免去李 某和陈某的职务。2001年7月25日,以法定代表人没有收到会议 通知为由去函苏州金龙主张会议无效。后无果,起诉到法院,一 审法院认为,陈代表厦门金龙符合苏州金龙公司章程的规定,陈 作为持股职工与厦门金龙股东代表不构成双方代理,且没有证据 证明损害了厦门金龙的利益。二审法院认为,李某辞职发生在 2001年1月,直到7月 厦门金龙董事会才批准其辞职,在此期间, 其股东代表资格并没有被解除,其仍有权代表厦门金龙。在厦门 金龙董事会运行不正常情况下,其将权力转委托给陈也是合理的。

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_从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分析_赵玲玲

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中的重要性_从公司章程与公司法的关系分析_赵玲玲

315《商场现代化》2006年12月(上旬刊)总第487期公司章程,是由公司全体股东或发起人制定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都具有约束力的规范文件。

公司章程是公司存在和活动的基本依据,是公司行为的根本准则,在某种程度上甚至可以说,章程对公司的作用正如宪法对国家的作用,也正因此章程被称为公司的宪章。

公司组织形式出现之初,表现为无限责任公司形式,与合伙并无明显区别,公司投资人之间主要通过协议互相约束以实现共同的营利目的,而该协议完全是投资人自由意志的体现,不存在法律的限制或者其他公权力的约束。

随着经济的发展,公司的组织形式日益复杂,公司的职能也随着公司数量的增多和规模的扩大日益多样化,公司不再简单地只是股东共同营利的经济组织,而是开始承载一定的社会职能,也正因此,各国相继制定公司法通过法律对公司的约束,使得公司在实现营利的同时,完成其应承载的社会职能。

一方面,基于对社会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等因素的考虑,公司法对公司的组织行为规则做出规定;另一方面,基于公司内部结构的考虑,公司法又规定公司股东或发起人通过制定章程控制和约束公司内部行为。

于是,公司法与公司章程的相互协调问题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不可避免,制定出完善和规范的公司章程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无疑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首先,公司章程通过对公司法规定的具体化,能够加强公司法的具体性和可操作性。

例如,《公司法》第45条第3款规定,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51条第2款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71条第1款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这些条款中,法律虽有相关规定,但是只是框架性的规定或者只规定了相关的上下限度,具体则交由公司章程进行细化。

从法理上的法律规则层面分析,这些规定和表述属于委任性规范,即法律规范本身没有明确规定行为规则的内容,而委托某一机关或某一机构加以具体规定的法律规范。

公司法改革与公司治理机制(ppt 63页)

公司法改革与公司治理机制(ppt 63页)

改制后的律师实务
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和法律文件制作帮 助国有资产监管机构加强国有企业改制 时核销的资产损失、移交资产及相关负 债的监督管理
名词解释
• 核销资产损失一般是指企业在改制中予以核销的下列 资产:1.经鉴定需在一年内拆除的危房、建筑物和经 国有资产主管机关审核确须核销的房屋、建筑物。 2.经鉴定,超年限使用、技术含量低、长期闲置、不 能正常使用的机器设备。3.经核查有帐无物及应报废 处理的存货。4.经国有资产主管机关审查核实、确定, 3年以上无业务往来找不到债务人且无法收回的呆、坏 账,3年以内确因对方死亡、破产、政府责令关停企业 的应收账款。5.国有资产主管机关认为需要核销的其 他资产。
• 2、股份公司(可自由约定)新《公司法》第167条第4 款:“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 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 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 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不能自 由约定)新《公司法》第104条第1款:“股东出席股 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不能自由约定) 新《公司法》第187条第2款(同上)。
• “法人格否定制度”的设立从事后救济的角度 保护债权人的利益。
5)关注主体法律适用的 统一性
——在公司法之前有三部外资企业法和《全民所 有制工业企业法》,在公司法体系之外独来独往了二 十多年。引发的问题是法律之间的冲突和矛盾。
• 第二百一十八条 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 限公司适用本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另有规定的, 适用其规定。
新公司法与律师服务 新空间
主讲人:徐永前 律师 北京市大成律师事务所
主要内容
一、公司法改革与公司治理 二、强化公司自治与公司章程制定 三、鼓励这 就 是 投为 什 资么 并购与国有经济战略性调整 四、鼓励自主创新与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 五、关注诉讼救济与公司律师作用 六、新《企业破产法》与律师实务

简析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自治的扩大——以有限责任公司治理机制为例

简析新公司法对公司章程自治的扩大——以有限责任公司治理机制为例

以有 限责任公 司治理 机制为例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坝 代 商 业 M ODE NB SN S R U IE S
简析 新公 司法 对
公 司章程 自治 的扩 大
于 股 东 会 议 决 规 则 的高 度 自治 ,章 程 完 全 可 以规 定股 东 会决 议 按 “ 人 一 票 ”原 则 一 表 决或 者 表 决 不需 要 过 半 也可 。 对于 董 事 会 的 议 决 方 式 , 《 新 公司 法 第4 9条对有 限责任公 司董事会的议决方 式作了规定 :董事会 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 陈丛林 开滦集 团公 司资本运 营部 河北唐 山 0 0 6 1 3 8 序 , 除 本 法 有 规 定 的 外 , 由公 司 章 程 规 东 大 会 或 者 董 事 会 决 定 。 新 公 司 法 规 定 定 … … 董 事 会 决 议 的 表 决 , 实 行 一 人 一 ” 【 文章摘要 】 公司聘用哪家会计事 务所 ,是否解聘 原来 票 。 ”可见新 公司法 也意在保护董事会 新《公司法》开启 了我国公司章 程 的 会计 事 务 所 的 权 利 由公 司章 程 规 定 ,章 不 受大 股 东 的 左 右 。公 司 章 程 可 以针 对 具 自治的新时代 ,这部法律强调尊 重股东 程 可 以选 择 是 由股 东 会 ( 东 大 会 ) 董 事 体 决议事项的性质进行表决权比例 的具体 股 、 自治 。尊 重 公 司合 法权 利 的 运 用 ,减 少 会 中的 某 一 个机 构 决 定该 事 项 ,此规 定也 规 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一样 ,其 政 府 的干 预 。这 是 公 司章 程 自治得 到 发 体 现章 程 自治 精 神 。 具 体 比例 没 有 限 制 ,公 司 章 程 的 自由度 是 展 的 良好 契 机 。 本文 以有 限 责任 公 司 治 ( )经 理 职 权 二 非常 大 的 。新 公 司法 第 4 条 第 3 还 5 款 理 杌 制为例 对 公 司章 程 自治 的扩 大进 行 新 《 司法 》 允 许 公 司章 程 对 经理 职 对 有 限责 任 公 司 董事 长产 生 办 法 的章 程 自 公 了分 析 公 司股 东应 当且 有 必要 通过 章 “ 权 有别 于 旧 《 司法 之 规 定 。旧 公 司 治 进行 了规 定 :董 事 会 设 董事 长一 人 ,可 公 程 来 确 定 自已的 自治 空间 。 法 的一个明显漏洞之一就是 “ 公司经理 以没副董事长 。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 职权 的 法定 化 ” 如 果 将经 理 的对 内职 权法 办 法 由 公司 章 程 规 定 。 。 ”由此推 知 , 司章 公 【 关键词】 定 化 ,实 际 上 就 意 味着 经 理 拥 有 了对 抗 董 程 可以从公司实 际情况出发 ,规定 由股东 章 程 ; 治 ;公 司治 理 自 也 事会或董事长的法定职权 。为此新 “ 公司 会 直 接 选 举 董 事 长 和 副 董 事 长 ; 可 以 规 公 司章 程 是 公 二 行 为 的基 本 准 则 ,其 法 第 5 条第 2 J 0 款在对有 限责任公 司经理 定 由股 东 会选 举 董 事会 后 ,由董 事 会 成 员 还 作为公司的 自治规范 ,地 位相 当于公司 内 职 权做 出列 举 规 定 的 同时 ,允 许 公 司 章 程 选 举 产 生 董 事 长 和 副 董 事 长 ; 可 以 规 定 部的 “ 宪法 ” 新 公 司 法一 方 面 明确 赋 予 了 做 出不 同于这些条款 的规定 ,即 “ 。 公司章 按 照股 东 的 出资 比例 大小 决 定 由谁 担 任董 公司章程更多的 自主权 ,另一方面 ,弱 化 程 对 经 理职 权 另有 规 定 的 ,从其 规 定 。 ”这 事 长、副 董 事 长 等 。这 一 规 定 赋 予 了 章 程 和取 消 了许 多强 带性 的 规 定 ,代之 以赋 权 J J 规定使得公司章程的自治范围更加宽广。 以更 尺 的 自治 空 间 。 对于 监 事 会 的议 决 程 序 , 新 公 司法 》 性 或者倡导性规 范。本文试以有限责任公 有 利 于 明 晰经 理 与 董 事会 的聘 任 关 系 ,便 于 公 司管 理 发挥 灵 活性 ,避 免 了经 理 角 色 第 5 条第2 6 款对有限责任 公司监事会的议 司治理机制为例对新公司法中公司章程 自 治 的扩 大 进 行 简 要 分 析 。 错 位 与职 权 膨 胀 ,只 有行 使 经 理 职 权 涉 及 决 方 式 作 了规 定 :监 事 会 每 年度 至 少 召 开 “ 到 公 司 的善 意 交 易第 三人 时 ,法 律 才 介 入 次 会 议 ,监 事 可 以提 议 召 开 监事 会 。监 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 决程序 ,除本法有规 公司治理机构职 权的 自主性扩大 干 预 ,赋予 了公 司 更 宽松 的治 理 空 间 。 定 的外 , 由公 司 章 程 规 定 。 这 一规 定 表 明 ” ( )股东会 、董事会职权 一 在 股东 会 、董 事 会 享 有法 定职 权 的 基 二 、公 司治 理 机 构 决策 程 序 的 自主 公 司 章 程 可 以根 据 公 司法 之 授 权 ,赋 予 监 础 上 ,新 公 司 法 》第 3 条 第 l 对 有 限 性扩 大 8 项 事 会 更 多 的 权 限 ,有 利于 充实 监 事 会 的 监 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做出赋权性规 定,公 新 公 司法 允 许公 司章 程 对 有 限 责 督 职 能 ,强 化 监 督 手 段 。 司章 程 可 以 附加 规 定 股 东 会 和 股东 大会 享 任 公 司股 东会 会 议 召 开通 知 程 序 和 股 东行 总 体 来看 ,新 公 司 法 大大 扩 充 了公 司 有 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职权。另外 ,新 公 使 表 决 权规 则 另行 规 定 。新 《 司法 仅 及 其 股 东 对 公 司章 程 的意 思 自治 范 围 ,从 公 司法 》 4 条 第 1 项 授 权 公司 章 程 可 以附 将 股 东 会 会议 通 知 时 间 和议 事 方 式 作 为 一 片 面 、过 度 的 控 制 和 管理 转 向对 企 业 经 营 第 7 O 加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其他职权。 般 性规 定 ,允 许 公 司 章程 另 行 规 定 。新 公 自治的尊重 、对运营效率 的追求和对市场 新公司法第 l 条第 1 和第 2 6 款 款规定 , 司法第 4 4条规定 :股东会 的议事 方式和 机 制 的 有 效 运用 。各 类 企 业在 组 建 公 司 的 “ “ 司 向其 他 企 业 投 资 或 者 为他 人 提 供 担 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 ,由公司章 实 践 中应 树 立 强 烈 的 公 司章 程 意 识 ,制 订 公 保 ,依 照 公 司章 程 的 规 定 ,由 董事 会或 者 程规定 。股 东会会议做 出修改公 司章程 、 符合公司实际的个性 化公司章程 ,促进公 股 东 会 、股 东大 会 决 议 ; 司 章 程 对 投 资 增 加 或 者 减 少注 册 资 本的 决 议 ,以及 公 司 司 的健康 发展 。 公 圃 或 者 担 保 的总 额 及 单 项 投 资 或者 担 保 的 数 合 并 、分 立 、解 散或 者 变 更 公 司 形 式 的 决 额有限额规定 的,不得超过规定 的限额。 议 ,必 须 经 代表 三 分 之 二 以上 表 决 权 的 殴 ” 【 考文献】 参 此条对向其他企业投资和为他人提供担保 乐 通 过 。 此可 见 , 限 责任 公 司 股 东 会 ”由 有 l 、谢 达 、 曾 海培 ,《 浅谈 公 司章 程 自 的决 策 权 限 限定 于 董 事 会 或股 东 会 ( 东 会议 的议 决方 式可 以通过章 程作例 外 规 股 治》 ,合作经济 与科技 ,2 0 5 0 9( 大 会 ) 但 是 具 体 由 哪个 机 构 决 策 , 由公 定 ,而且新 《 。 交 公司法》对特别决议事项规 2 、郭 奕 ,《 公 司章 程 自治 的界 限》 论 , 司章 程 自主 确 定 ,是 赋 权章 程 自治 的 又一 定 了表 决权 比例 ,对普通 决议 的表决权 比 浙 江 社 会科 学 ,2 0 ( 08 4 表现 。 例 则 没 有进 行 规 定 。所 以股 东 会 虽 然 是 权 5 、楼建 海,《 司章程浅析》 公 法制与 新 公司法 10条第 l 7 款规定 :公司聘 力机构 ,但是章程可 以在不违背股东会性 “ 社 会 ,2 0 (6o 08 5) 用、解聘 承办公司审计业务 的会计 师事务 质的情 况下 自由设计详细的 、具有可操作 所 ,依 照 公 司章 程 的 规 定 ,由股 东 会 、股 性 的 股 东大 会召 开 和 表 决 的 程 序 规 则 。基

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创新的分析

新《公司法》对公司治理结构创新的分析
务 或不履行 职务时应该如何处理 , 都没有具体规 定。 新法第 5 条对此作 了完善 : 2 () 监事 会 主席 的 职务 并 规 定其 产 生 的具 体 办 1设立 法。监事 会设 监事会主席一人 , 由全体 监事过半数选 主席
在法律上明确承认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合法存在, 有 名 召集人 , 至于如何选 举产生 、 召集人 到底 是一 个什 么样
降低注册资本法定最低限额、 加强内部权力监督制约机 制、 设独立董事、 加强股东与职工合法权益及社会公共利 益保护机制、 鼓励投资等方面的内容。这些内容的增加和 修订, 体现了我国公司立法正在不断走向成熟和完善。笔
者现就新《 公司法》 以下 简称新 法 ) ( 涉及 的对公 司治理结
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 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 . 独资或者法人独资, 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V0 . 6 No. 1 1 4 De 2 o c. 0 6
新《 司法》 公 对公 司治理 结构创 新 的分析
李季鹏
( 新疆财经学院 工商管理系 , 新疆 乌鲁木齐 80 1) 302

要: 新修订的《 司法) 公 已于 2 6 1 1日 施行 , 中新增 和修订 了如公 司法人人 格否认 、 O 年 月 0 起 其 一人

2 ・ 9
维普资讯
李季鹏: 公司法》 新《 对公司治理结构创新的分析
举产生。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 股东名册、
公 司债券存根 、 股东大会会议记 录、 董事会会议决议 、 事 监 新法可 以更好地保护股东 的知情权 , 让股东 了解公 司
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 东有 限责任 , 逃避 债务 , 重损 害公 严
创新三: 监事会及监事相关制度的完善 新法关于监事会及监事的规定, 有了以下几个方面的

健全完善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内部制度体系

健全完善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内部制度体系

健全完善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内部制度体系一、概述公司章程是公司治理的基本法规,它规范了公司的组织结构、权责关系、经营管理制度等方方面面。

而公司的内部制度体系则是在公司章程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的,它是公司规范运作、保障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

健全完善以公司章程为基础的内部制度体系,对于规范公司行为、提升企业效益、增强公司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内部制度体系的重要性、构建内部制度体系的原则、企业内部制度体系的完善方式等方面展开论述。

二、内部制度体系的重要性1. 规范行为内部制度体系可以规范公司员工的行为,明确各部门的职责与权限,规定工作流程和程序,防范和纠正违规行为,确保公司方方面面的运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

2. 提升效益健全的内部制度体系可以使公司管理更加科学、高效,规范成本开支,防范各类风险,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提升效益。

3. 增强竞争力完善的内部制度体系可以提升公司运营的透明度和规范度,提升公司形象和信誉度,增强企业的竞争力,有利于在市场中占据更有利的竞争地位。

三、构建内部制度体系的原则1. 合法合规原则内部制度体系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并且符合公司章程的规定,确保公司的各项规定合法合规。

2. 适度灵活原则内部制度体系不是僵化的,它要根据公司的特点、行业的特点、市场的特点等因素进行适度的灵活调整,真正贴合公司实际情况。

3. 公平公正原则内部制度体系要求公平公正,不偏袒任何一个部门或个人,要依法依规公正处理公司内部事务,建立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4. 透明公开原则内部制度体系建立应该尽可能的透明公开,员工和外部利益相关者应该清楚知晓公司的运作规则和管理程序,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5. 激励约束原则内部制度体系要有激励约束机制,奖惩分明,让员工明确知道哪些行为会受到表彰,哪些行为会受到惩罚,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

四、企业内部制度体系的完善方式1. 确定完善方向企业要根据自己的经营管理模式、规模、行业特点等因素,确定内部制度体系的完善方向,从而明确制度建设的目标和重点。

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分析

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分析

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分析摘要:现阶段,市场经济环境越来越复杂,公司发展面临前所未有的严峻挑战,加大公司治理力度,创新公司治理手段,是提升公司内部控制水平,提高其核心竞争力的关键,也是促进公司健康长远发展的重要保障。

新《公司法》迎合了当前我国企业发展的现实需求,并充分借鉴了国外先进的公司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为公司治理提供了科学的指导。

文章立足我国现代企业发展情况,对新《公司法》在公司治理中的积极作用进行了分析和探讨,以期为进一步提升我国公司治理水平、促进现代企业的健康稳定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新《公司法》;公司治理;目的;监事会;制度;作用引言新《公司法》的颁布有效的规范了的公司的组织和行为,能够对多方主体的合法权益进行有效保护,并且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方面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当前,在我国经济快速发展的背景下,公司数量不断增多,而上市公司能够实现健康稳定发展,则与其是否严格遵循新《公司法》的相关要求制定科学完善的公司治理制度以及优化公司治理结构有密切关联。

然而,当前部分公司治理中还未能对新《公司法》的相关要求进行深入研究,导致公司治理效果未能达到预期目标,在很大程度上制约公司的健康持续发展。

一、明确了公司治理的目的公司治理需要具备明确的目的,才能让治理工作效率更高、更能达到理想的治理效果。

根据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对公司治理的目的做出了明确规定,即在公司治理过程中需要以维护各股东合法权益、兼顾各主体的切实利益为目标。

具体来看,在新《公司法》中明确规定了公司的中小股东同样具有检查公司账目的权利,也具备召集股东大会以及主持股东大会的权利,因此,在现阶段的公司治理中,中小股东可以依照新《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按照所需行驶自身的合法权利。

在新《公司法》中关于维护股东权益方面的规定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规定公司在监事以及董事的选举过程中,要严格按照股东大会决议流程以及公司制定的相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来进行,与此同时可采取累积投票制的方式进行选举,保障选举的公平、公开与公正,从而维护公司股东的权益[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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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论——公司是一组合约
二、新公司法对公司自治空间的放大
(二)赋权性条款大增——公司自治空间的放大 1、规定由公司章程自行规定的条款,有限责任公司有21处,股
份有限公司8处,共29处;公司章程法定记载从原来的11项减少 到8项。 2、赋权性条款分类1)法律规定是是非强制性的,章程规定优 先;(2)法律不作规定,但明确规定由章程自行规定;(3)法 律没有规定,也没有明确规定是否由章程规定。
一、两个公司失败的实例 ——公司治理为什么重要
第二,外部治理机制。包括产品市场、公司并购市场、 经理市场等。外部市场竞争提供充分信息,为制定并 实施对经理的激励计划和考核奖惩提供依据。
外部治理机制功能:(1)外部竞争性产品市场为考核 和评价经营者的表现提供了充分信息;(2)外部经理 市场和公司并购市场本身对经营者也起到了监督约束 作用。
4、公司章程在公司治理结构设计常见的 问题
(1)认为公司治理就是“新三会”(重形式、 而轻实质,认为只要有了三会就是规范了)
(2)认为治理等同于管理,即就是管人—— 权责利不匹配(重人治、轻法治;治理机制上 不配套;合约、规则体系粗疏、浅陋、不协调; 制度安排僵化、钢性有余、柔性不足,缺乏灵 活性,尤其是替代性安排)
一、两个公司失败的实例
——公司治理为什么重要
二人要求查阅公司帐目,但张以各种借口拖延,二人向法院起诉, 要求查看公司帐目,法院支持二人诉讼请求,二人查看帐目,发 现公司突击花钱,滥发发工资、奖金,列支财务费用,仅出租车 就花了好几万元。二人遂向法院提起解散公司的要求。2005年5月 26日,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公开宣判。判决当 天,张没有到庭。 法官指出:按照《公司法》第190条规定,公 司解散只适用三种情况,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 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二,股东会决议解散,三 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杭州之江国际广告公司的章程也 规定了公司解散的四种情况,对照法律及公司章程规定,本案中 (杭州之江)国际广告公司解散不符合法定条件。由于公司股东 之间的矛盾,使公司的某些事务陷入僵局,处理该问题的方式可 以有多种,其中最有效的方式是,邀请他人以公平合理的价格购 买一方股东股权。判决如下:驳回余、宋的诉讼请求。
一、两个公司失败的实例
——公司治理为什么重要
实例2—厦门金龙联合汽车公司诉金融联合汽车工业(苏州)公 司
厦门金龙与苏州机械控股公司与1998年合资设立苏州金龙,注册 资本2800万元,厦门金龙出资1960万,占70%,机械控股出资 840万,占30%。2000年3月1日,厦门金龙董事长授权公司总经 理李某出任苏州金龙公司的股权代表。同年7月15日,李某参见 了苏州金龙公司修改章程的股东会,章程上加盖了厦门金龙的公 章。修修订章程规定:股东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出资各方股东代 表由出资方法定代表人出任或授权他人出任,参加股东会议,代 表出资方行使股东权益;公司董事会应在股东会召开前15天书面 通知双方股东,每年 召开一次,经一方提议可以召开临时股东会, 股东会决议必须经过2/3以上股东通过。2001年1月,李某请辞, 同年4月12日,李某向陈江峰出具书面函称,鉴于我在 辞职期间, 董事会未能委派新任总经理,为维持公司正常经营活动,特委派 陈全面负责公司的经营活动,直到董事会委派新的 人选。
事项中任意性规范、赋权性规范与其他事项都属于股东自治的范 畴。
三、公司自治空间的放大
(四)属于公司章程自治范畴的任意性条款
(1)第13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 (2)第16条 对外担保与投资 (3)第28条 出资(包括出资形式、比例及认缴) (4)第35条 分红与新增资本认缴(全体股东约定,是否可以在
案例1:少数股东与异议股东在内部治理机制无法解决 矛盾的情况下,通过外部产权市场是否可以解决?内 部治理机制无法有效约束实际控制人情况下 ,能否通 过外部治理机制来实现更替?
案例21)就厦门金龙而言,如何有效解决股东与管 理层之间代理风险?(2)如何解决内部人控制的问题
一、两个公司失败的实例 ——公司治理为什么重要
3、放松管制与加强监管 放松管制1)股东之间权益分配;(2)股东会、董事会、经理
之间权力分配;(3)资本制度;(4)股份回购 加强监管:少数股东、债权人保护和职工的保护
4、 小结:公司自治空间的放大,为公司根据自身特点通过公司 章程设计适合自身发展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创造了条
二、公司自治空间的放大
二、新公司法对公司自治空间的放大
(一)公司法改革趋势
(1)放松管制,提高公司法的灵活性,减少强制性规 范,增加任意性规范,扩大公司自治的范围,将更多 空间留给股东协议或公司章程自主安排。(2)降低公 司设立成本,方便中小企业对公司的应用。(3)加强 少数股东的保护,防止控制股东和公司内部人侵蚀少 数股东的利益。(4)采取更为灵活的资本制度,方便 公司融资。(5)公司法应尽可能明确规定违反法律规 定时受害人能够获得有效的法律救济。
良好的公司治理要求公司内部治理机制与外部治理机 制完美匹配,相互促进。
内部治理机制就是通常所说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一、两个公司失败的实例 ——公司治理为什么重要
2、从利益关系层面上分析 (1)多数股东与少数股东 (2)股东与经营管理层 (3)股东与利益相关者(供应商、消费者、
雇员、社区等) 公司治理不是管理,治理与被治理的对象不
公司章程中约定,是可以的) (5)第38条 股东会的职权,(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6)第42条 股东会召开通知,15天提前通知 (7)第43条 表决权分配,是否按照出资比例 (8)第44条 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法律规定的特别决议 (9)第45条第2款 董事长、副董事长产生办法
改制后,三人同心协力,利用总公司的资源优势,大力对外拓展 业务,公司迅速发展壮大。但三人矛盾开始逐渐产生并扩大。(1) 张某回老家后,拿了一大堆发票,要求报销;(2)2003年,总公 司宣布退出股份,对让出的19.5%股份, 三方互不相让。余坚决反 对张张增股,总公司最后决定将股份全部转让给持股最少的宋。 形成这样的股权股权结构:张49.5%,余25%,宋25.5%。
是简单的管与被管的关系,而是各个利益主体 共同参与,在公司价值最大化基础上实现共赢
一、两个公司失败的实例 ——公司治理为什么重要
以公司章程为核心的公司治理就是要通过章程的设计, 有机结合内部治理机制与外部治理机制,本着公平、 公正原则,在权、责、利分配上确定一个能够平衡所 有各利益主体正当利益诉求的公司治理结构。
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16)第54条(监事会的职权)之(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 权
(17)第56条 监事会的议事规则和表决程序,除公司规定外,由 公司章程规定。
18)第72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公司司章程对股权转让 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新公司法条件下如何设计和改善公司治理 ——以公司章程为核心
(10)第46条第1款 董事的任期 (11)第48条之(十一) 公司章程规定能的其他职权 (12)第49条第1款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13)第50条2款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4)第51条第2款 不设董会,执行董事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15)第52条第2款 监事会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不得低于三
新公司法条件下公司治理的完善 ——以公司章程为核心
内容 一、两个公司失败实例—公司治理为什么重要 二、新公司法对公司自治空间的放大——机遇
与挑战 三、如何通过章程的设计改善公司治理 四、小结
一、两个公司失败的实例 ——公司治理为什么重要
(一)实例
实例1:她们是如何搞垮一个公司的?
一、两个公司失败的实例
——公司治理为什么重要
宋增加持股后,随即提出要求增加工资,将原来的1000元涨到 2490元。宋未经张的同意,在月工资表的时候,就将工资工资从 原先的1000多元直接涨到了2490元,和余一样。
张拒绝签字,宋就张停发了三个股东的工资。2004年3月的一天, 张方军一大早就召开了公司全体员工会议,宣布将宋调离财务岗 位。在交接工作中,宋发现张早几天前就以遗失为名已经换了财 务章,变更了银行账户。宋将此情况告诉了余。二人同张协商未 果,向有关部门报案,被拒绝。张随即将二人解聘。此时恰逢张 某任期届满, 二人遂决定提请召开股东会, 免去张执行董事职务。 在会上, 余、宋联合,但随即就发现存在一个致命的障碍,因为, 公司章程规定,免除执行董事职务必须经过代表股东2/3以上表决 权通过。受挫后,二人遂决定转让股权,退出公司。二人要求张 按照公司净资产出价,即按照原来价格的8倍收购。张坚决不同意, 后二人提出按照同样价格收购张的股权,张也拒绝,张坚持按原 来的一半价格收购二人的股权。
(三)公司自治宪章——公司章程的构成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现为7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5)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我国没有规定) 3、任意记载事项(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章程中,除公司法强制性规范外,公司章程中,绝对必要记载
一、两个公司失败的实例 ——公司治理为什么重要
(二)什么是公司治理 1、从机制上来分析 公司治理是一套制度安排,它包括内部治理机制和外部治理机制
两个层面。内部治理机制的职能主要在于两个方面:第一,通过 股东会、董事会对公司权力进行合理配置,并以一定程序保证重 大决策的正确性,降低责任不对称等可带来的危害。保证所有者 权益免受因经营决策重大失误或资产掠夺所造成的损害。在公司 内部治理结构安排中,重大决策的程序包括:提出动议、批准、 执行、监督和奖惩。提出动议和执行是管理性的决策,归经营者 掌握,属于执行董事和经理的权力范畴;批准、监督和奖惩是控 制性决策,归所有者掌握,属于董事会和股东会的职权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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