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公司治理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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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公司治理的思考

关于公司治理的思考

关于公司治理的思考引言公司治理是指在企业运作中,管理者如何有效地与股东、董事、监事、公司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相关利益相关方(如职工、供应商、客户等)共同管理和监督企业的一种制度安排和运作方式。

良好的公司治理对于企业的长期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探讨公司治理的重要性及其对企业的影响,并提出一些改进公司治理的思考。

公司治理的重要性良好的公司治理对企业具有以下重要性:1. 提高企业竞争力良好的公司治理能够确保企业高效运作和管理,使企业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变化和竞争环境。

通过规范的制度和流程,提高决策的效率和准确性,使企业能够更快地响应市场需求,掌握商机,提高竞争力。

2. 保护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公司治理可以确保各利益相关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护。

例如,股东的权益可以通过透明度高、信息披露完整、利益冲突的防范等方式得到保护。

员工的权益可以通过建立公平的薪酬体系、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等方式得到保护。

供应商和客户的权益可以通过建立公平的交易规则、诚信经营等方式得到保护。

3. 增强企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良好的公司治理可以确保企业长期稳定发展。

通过建立规范的监督机制和制度,在决策过程中考虑企业的长远利益,防止短期行为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

同时,通过透明度高、信息披露完整等方式,增加股东、投资者对企业的信任,为企业的融资和发展创造有利条件。

改进公司治理的思考在实践中,公司治理存在着一些问题,需要我们思考和改进:1. 提升信息披露的透明度信息披露是公司治理的基础,关乎到利益相关方的知情权。

因此,企业应当提升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确保相关信息在第一时间传达给利益相关方,同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2. 强化董事会的独立性和专业性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影响着公司的决策和发展方向。

因此,董事会的成员应具备独立性和专业性。

企业应加强对董事的选拔和考核,确保他们能够客观公正地行使职责,为公司的长远发展出谋划策。

3. 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机制内部控制是保障企业运作的重要手段。

推进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的思考与建议

推进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的思考与建议

推进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的思考与建议国有企业是国家的重要资源,属于公有制经济部门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非常重要的战略地位。

然而,在中国国有企业的运作过程中,一些问题也逐渐暴露并日益突出,其中之一就是公司治理存在不足。

为了保证国有企业健康发展,不断提高自身的竞争力,必须不断完善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机制。

首先,要加强公司治理的监督机制。

国有企业是公有制企业,面对巨大的利益诱惑,公司治理方面的问题尤为突出。

要加强对国企公司治理的监督,建立健全的监管机制,对企业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同时,还要加强对企业高管层的考核,做到严格问责。

实行透明、公开、公正、规范的公司治理监管机制,推动企业市场化和公正的竞争。

其次,要加强公司治理的规范化建设。

规范化的公司治理是企业长期发展的保障之一。

国有企业应该制定规范化的公司治理政策,确保企业运营出现的问题得以及时解决。

同时,加强员工的法律意识,建立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逐步实现企业管理的精细化。

此外,国有企业应该加强对内部治理的监管,对员工管理、财务管理、营销管理等方面进行规范化的建设,不断提高企业管理的水平和综合素质。

最后,要注重公司治理的培训和教育。

提高企业的治理水平需要不断学习和思考,这需要企业加强内部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举办公司治理培训课程,加强高管层的管理意识和实践能力,提高员工的法律、财务等知识水平,并培养他们的责任心和团队精神。

同时,国有企业还应该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引进国外先进的公司治理管理经验,适当借鉴国外企业在公司治理方面的优秀做法,提升企业的治理水平。

在推进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体系方面,关键在于建立健全的监督机制、推进规范化建设和注重员工的培训和教育工作。

希望国有企业能够重视公司治理建设,加强管理,不断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和核心竞争力。

对保险公司治理水平提升措施的若干思考

对保险公司治理水平提升措施的若干思考

对保险公司治理水平提升措施的若干思考近年来,我国保险行业发展迅猛,保险公司规模不断扩大,市场竞争日益激烈。

保险公司在市场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因此其治理水平的提升显得尤为重要。

保险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不仅能够提高企业的竞争力,更能够保护消费者的权益,维护整个行业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保险公司治理水平提升措施进行若干思考。

一、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建立是保障治理水平提升的基础。

保险公司应建立健全的董事会、监事会和管理层。

董事会应当具有独立性,成员应当包括具备丰富保险行业经验的专业人士和独立董事,以保证对公司的独立监督和决策。

监事会应当定期对保险公司的经营及财务状况进行监督和审计,确保公司的合规经营和财务透明。

管理层应当具备专业的保险知识和管理经验,能够有效地领导和管理公司的日常经营活动。

通过建立完善的治理结构,可以有效地分工协作,减少管理风险,提高管理效率,进而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不断提升。

二、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风险是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面临的最大挑战。

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是保险公司治理水平提升的关键。

保险公司应当根据自身的特点和经营风险,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框架和制度,包括风险识别、风险评估、风险控制、风险监测和风险应对等各个方面。

通过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可以提高公司对各类风险的识别和应对能力,降低公司面临的经营风险,保障公司的经营稳定和健康发展。

三、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信息披露和透明度是保障保险公司治理水平提升的重要手段。

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内部信息和外部信息的披露,及时公布公司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和风险状况,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及时。

保险公司还应当加强对外部监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沟通和交流,主动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及时回应社会公众的关切和质疑。

通过加强信息披露和透明度,可以提升公司的公信力和市场声誉,降低公司的经营风险,提高公司的社会美誉度,从而推动公司治理水平的提升。

推进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的思考与建议

推进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的思考与建议

推进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的思考与建议随着国有企业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其公司治理体系面临着越来越多的挑战和机遇。

国有企业的公司治理体系不仅关乎企业的持续发展和健康运营,更直接关系到国家和社会的长远利益。

深入思考和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以推进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的健康发展。

一、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的现状分析目前,我国国有企业公司治理存在着一些问题。

一是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够完善。

很多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松散,治理职能分散,权责不明。

二是国有企业内部控制不够完善。

缺乏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容易产生腐败、浪费、低效等问题。

三是国有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职能发挥不足。

董事会和监事会在国有企业中的监督职能不够强,导致了一些国有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决策不科学的现象。

四是国有企业监督机制不够健全。

目前国有企业监督机制的操作性不足,缺乏有效的监督措施和手段。

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存在的矛盾主要体现在权责不清、权力滥用、利益输送等方面,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国有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一些国有企业存在权责不清的问题,导致了企业内部管理混乱,制约了企业的发展。

一些国有企业的领导层滥用职权,将国有资产用于个人私利,严重损害了国有企业的利益。

一些国有企业存在利益输送的问题,导致了企业资源的浪费和损失,严重影响了企业的经济效益。

1. 完善国有企业公司治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明确董事、监事的权责,强化公司治理的法律约束力。

加强对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监管力度,严格落实公司治理法律法规,确保国有企业依法依规开展经营活动。

2. 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机制加强国有企业的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规范企业内部运作程序,防范权力滥用、腐败和浪费现象。

加强对国有企业内部控制的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并纠正内部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3. 健全国有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职能加强国有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建设,强化其管理职能和监督职能,提高董事会和监事会的决策科学性和合法性。

关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思考

关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思考
阿道 夫 ・ 利 和 加 纳 德 ・ 恩 斯 提 出“ 理 伯 米 经
时又是 党委 书记 , 权力 过于集 中 , 监督严 重弱化 , 导致 比较 普遍 的“内部人 控制 ” 、
独 断专行等 问题等等 。这些 问题 的出现 , 更加迫切的需要 明确股东会 、董事 会、 监
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 ,形成各 负其 责 、 协 调运转 、 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 治理 结构 。 (0研究 的意义 - 公司制 是现代 化企 业制度 的 一种有 效 组织 形式,而法人治理结构是其核 心。 我 国的 公司多年 以来并 未彻底 转换 企业
甚远 。
( 政企不分 的情况仍大量存 在, 二) 影 响公司治理结构 中监督制衡机制的建立
首 先 , 国 有 独 资 公 司 中 , 有 股 东 在 没 大 会 , 董 事 会 成 员和 经 理 层 人 员 都 是 由 其 行 政 部 门 和 党 组 委 任 ,在 国有 控 股 公 司
经 营 机 制 , 司 组 织 机 构 的 设 置 大 都 不 符 公
治 理结构 的效率 却未 因国有股 的绝对控 股地 位而 改善 , 相反 , 二者甚至 呈现某种 反 比例关系 。 这样 种股权结构现状势必 一 使得 国家股 东和 国有法人股 东控 制着 上 市公司 的管理和经营 , 导致其 以代理人 的
型特 征是资本 结构 的多元化 和所有 权 与 经营权乃至控制权 的分离 , 东、 股 债权 人、 经理 人员、 供应商 、 区 以及政府等 利益 社
相关 者 ( trs go p) 或 当 事 人 ( i eet ru s n
行、 上市及经营过程中 的违法违规现 象大 量存在 ; 公司 内部治 理结构不 完善 , 有 没 建 立有效 的所有者 与经营 者之 间的制 衡 关系 : 东大会 、 事会 、 股 董 经理 层 、 监事会 各 自的权责不 明,决策层 中 “ 老三会 ” 和 “ 新三会 ” 并存 , 多头领 导 ; 的公司 为避 有

关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董事会建设的思考

关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董事会建设的思考

关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与董事会建设的思考摘要:公司治理和董事会均为公司发展中需要考虑到的关键层面,对于公司作出科学决策,以及对权力的制衡具有不容忽视的作用。

为了切实保证公司立足于新时期背景下激烈的市场竞争之林,公司便要采取多元措施,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事会的建设,用以促进公司今后的稳健发展。

鉴于此,本文围绕公司运营和发展的实际情况,简述了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详细提出了公司治理结构与董事会建设的四条可行性完善措施。

关键词:公司治理结构;董事会建设;完善措施;内涵引言:现阶段,我国市场经济建设仍然处于初级阶段,各类公司在管理、发展中存在差异性问题。

而治理体系则可以用于对公司内各项事务加以管控,除了要界定公司内相关人员的权利、义务以外,还要明晰公司业务开展时需要遵循的规章制度。

因此,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与董事会建设不容小觑,关乎公司核心竞争力的发挥和提高,应建立起满足于现实需要的公司治理结构,在做好董事会建设工作的基础上,使公司能够突破发展瓶颈。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公司治理结构主要由董事会、股东大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共同组成,是公司内负责管理和控制的组织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的内涵可划分为狭义和广义,前者主要基于“股东利益至上”理论而提出,侧重于股东和公司间利益分配、控制关系制度安排;后者则基于“利益相关者”理论而提出,关注公司控制权、剩余索取权,除了考虑到股东和公司关系以外,还顾及了其他利益相关者同公司间的关系。

公司治理应当遵循相互合作、独立运行、协调运转、高效制衡的原则,在科学的激励与约束体系控制下,开展科学合理的决策、执行、监督工作[1]。

二、公司治理结构与董事会建设的完善措施(一)优化和落实公司内部的各项规章制度公司治理结构与董事会建设完善的首要任务,在于优化和落实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可考虑在健全“三会一层”结构的基础上,对各组织从建立到行使权力流程中的所有环节,制定出相应的制度,使各组织的权责和利益得以被明确。

对保险公司治理水平提升措施的若干思考

对保险公司治理水平提升措施的若干思考

对保险公司治理水平提升措施的若干思考
随着保险企业的快速发展和扩张,保险公司的治理水平成为了一个越来越现实的问题。

保险公司的治理水平不仅关系到企业的合法性和合规性,更关系到保险业的可持续发展和
对客户的保障。

因此,对保险公司治理水平提升措施的思考迫在眉睫。

一、建立完善的治理体系
二、加强内部控制
内部控制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防止内部操作中的错误和欺诈行为的关键
手段。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尤其应该加强内部控制,以确保公司的合规性和合法性。

应该
使用适当的控制技术和信息技术,进行内部控制的实施,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及
时性。

三、实施风险管理制度
作为承担保险风险的企业,保险公司应该建立科学的风险管理制度,以避免不必要的
风险。

这个风险管理制度可以包括制定风险政策和风险承保规则、建立风险控制系统、开
展风险评估和风险监测等。

这些制度能够帮助保险公司更好地识别和分析各种风险,减少
保险公司的风险损失和业务的不良影响。

四、加强对代理人和员工的管理
代理人和员工是保险公司与客户沟通的桥梁,也是保险公司形象的重要体现。

因此,
保险公司应该严格监管自己的代理人和员工,制定行为准则、处理规程和惩处措施,确保
代理人和员工的行为符合法律、规范和道德价值观。

五、注重社会责任
保险公司作为社会的一份子,应该承担自己的社会责任,为社会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产品。

在重视社会责任的前提下,保险公司应该改善自己的内部管理,保证对客户提供节约
和高效的服务,同时增强自己的社会形象和社会声望。

推进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的思考与建议

推进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的思考与建议

推进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的思考与建议随着国有企业在中国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不断上升,公司治理体系的建设也变得尤为关键。

一方面,国有企业可能会出现一些常见问题,如组织结构不合理、层级复杂、决策缺乏透明度等;另一方面,国有企业作为国家财产的代表,其经营管理、股权结构和社会责任都需要得到有效管理。

因此,促进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的建设,显得至关重要。

首先,应该注重人们对国有企业的认识和理解。

在中国的大部分历史时期,国有企业是由政府直接管理、控制的。

随着改革的深入,政府逐渐让渡了管理权,国有企业也逐渐成为了独立运营、自负盈亏的企业。

然而,由于人们长期以来的历史习惯,许多人还是对国有企业的性质和角色存在一些刻板印象,认为其管理不善、效率低下等。

因此,促进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的建设,需要先向公众传递正确的认知和理解。

其次,促进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的建设需要不断实施制度改革。

首先,应该建立严格的公司治理结构,并为股东设立代理机构。

企业应该共同制定一份公司章程,明确公司治理的权责和管辖范围。

其次,在公司治理中应该坚持持续改进和创新,不断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建立行为准则。

企业管理人员应该在行为准则的约束下,有效地履行公司治理职责,防止出现迎合私人利益、独断专行等问题。

最后,为了促进国有企业公司治理体系的建设,必须加强对企业社会责任和公益属性的认识和管理。

国有企业具有继承国家和社会责任的基因。

它们应该关注员工安全和健康,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和慈善事业,为促进社会公正与和谐、推动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应有的力量。

总之,要促进国有企业公司治理的建设,需要共同协作,落实制度政策、加强社会责任的管理,并在价格、薪酬、福利等方面采取激励措施,激发企业活力和创造力,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提供稳定的基础。

只有这样,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占据优势,为中国经济的发展和国家的富强做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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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公司治理的思考在现代社会,公司已成为经济活动中最主要的主体,保障公司健康发展的有效途径就是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治理也成了世界性问题。

一、公司治理的价值(一)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制衡1.保障股东会的正常运行公司治理的核心价值是在所有权与经营权高度分离的基础上,如何保证所有者利益与经营者利益的平衡,最大限度地减少代理成本。

作为公司股东,其出资是公司财产的来源,也是公司剩余财产的所有者。

为此,各国的公司法都把保护股东利益作为公司治理的首要任务。

世界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发表的《公司治理原则》正文部分的第一句就是:公司治理框架应当保护股东的权利。

合理界定公司股东和董事的权利界限,有利于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制衡。

所以,股东权和董事权成为公司治理的主要内容。

股东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有学者将股东自益权称为“受益权”,是指股东为从公司获取财产利益而享有的一系列权益;又将共益权称为“治理权”,是指股东为参与公司决策、经营、管理、监督和控制而享有的一系列权利,不含有直接的财产内容。

共益权包括股东大会的表决权、召集权、质询权、知情权、董事监事选任权、公司解散请求权等。

股东的共益权不仅表现为公司经营决策之参与,而且表现为对公司经营者的监督与控制。

股东投资设立公司的目的是为了其利益的最大化,获取利润,实现股东所享有的受益权。

而股东共益权成了股东实现自益权的手段。

公司治理通过规定股东行驶共益权的方式、方法,从而维护其应有的权益。

各国公司法之所以对股东大会作出规范,是因为股东的共益权要得到实现,只能通过股东大会,但股东大会不属公司的常设机构,公司股东大会的议题确定、筹备、会议通知等程序性工作,都是由公司的实际控制者——董事会负责,如果董事会拒绝股东大会的准备工作,股东必须有有效的救济途径,这是公司治理必须解决的问题。

另一方面,股东通过股东大会行驶其所有者权益,可以排除股东对公司董事经营行为的不当干预。

通过公司法确立的公司治理结构,明确了股东干预董事会的程序、方式、方法,使股东和董事有合理的预期。

2、合理界定董事会职责在董事及董事会履行职责时,如果越权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的,就产生了代理成本。

解决代理成本的有效方法是强化董事责任。

另一方面,为保证董事能正确行驶经营权,应对股东和董事进行合理分权。

无论是强化董事责任还是股东与董事的合理分权,都是通过公司治理来实现的。

(1)董事与股东分权其实,股东与董事各自到底应享有什么权力,并没有固定理论与模式。

英美公司法理论和司法实践认为,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可以行驶公司的所有权力。

公司法之所以对规定股东权力,仅仅起合同的模范文本的作用,公司的参与人可以根据需要和相互协商的结果,变更公司法规定的董事与股东的权利义务。

股东会的权力可以扩大,也可缩小,董事会的权力也可大可小,完全取决于公司参与者之间的协商,由制定公司章程的人自由裁量。

所以,公司董事与股东的分权依据是公司章程,只有公司章程没有规定时,才参照公司相关公司法的规定。

相比较而言,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法理论和立法都严格规定了股东与董事的权力和义务,大多数权利义务的规定是不允许公司参与者协商和变更的。

虽然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国家的立法模式不尽相同,但在强调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分权并无本质区别。

我国公司法在董事与股东的分权上,更倾向于大陆法系的做法。

无论是2005年修订前的公司法,还是2005年修订后,于2006年1月1日生效的公司法,都具体规定了董事和股东的权力划分。

公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行使的职权,而在同一节第四十七条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的职权,第一百条和第一百零九条分别规定了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职权。

从公司法的这些规定来看,留给公司参与者的协商余地并大。

也正是这一原因,我国设立的公司,其章程大多抄自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参考文本。

很少有股东在设立公司前认真对待公司章程。

当公司发生纠纷后,很难从公司章程中找到解决纠纷的依据,这实际上弱化了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的制衡。

(2)强化董事责任为减少董事在管理公司事务和执行公司业务时的代理成本,各国法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都强化董事责任。

普遍做法是规定了董事的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当董事违反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时,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所谓董事的勤勉义务是指董事在担任董事之后,要认真履行好董事职责,不得对公司管理事项疏忽大意,要像管理自己的事务一样管理公司事务。

就勤勉义务而言,对董事的要求并不高。

而董事的忠实义务则是作为公司实际控制人的董事所应该遵循的最基本的义务。

美国大法官卡多佐在Meinhandv.Salmon一案中,将董事的义务界定为:董事不能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牺牲公司利益,也不能利用担任公司董事的机会获取个人利益,更不能将公司的商业机会占为己有。

相比较,董事违反勤勉义务往往是由于疏忽大意,而董事违反忠实义务大多属于故意,因而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承担责任的是严格责任,不以董事有过错为前提。

通过给董事增加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来强化经营者的责任,确实能平衡所有者和经营者的利益。

但如何判断董事违反忠实义务或勤勉义务并不容易。

当公司所有者与经营者涉讼时,需要司法者的高超智慧。

由于判断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所具有的困难,我国在1993年颁布公司法时,并未强化公司董事在这方面的责任。

这给公司的实际控制者损害公司及股东利益提供了机会。

公司法在2005年修订时,立法者注意到了这一立法缺陷,在新修订的公司法强化了董事责任。

公司法专门设立了第六章,该章除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外,其余条款主要是设定以上人员的义务及责任。

在第一百四十八条吸收了国外经验,增加了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忠实和勤勉义务。

不仅如此,立法还进一步规定了董事等公司实际控制人违反义务时,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以及股东的救济方式和救济途径。

这为司法介入公司的内部治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股东间利益的平衡1.资本多数决原则的确立公司作为股东投资设立的营利性组织,其所有人为股东,股东享有对公司重大事务的决定权。

我国公司法在总则中明确规定: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如何保证所有股东都能实现其权利呢?公司治理的许多原则都是从保护股东权的角度设计的。

基于公司的经济性特征,公司法确立了资本多数决原则。

根据资本多数决原则,股东所享有的表决权与其所持有的股份比例成正比,持股比例越大,股东所享有的权利越大。

公司股东会在代表公司做出决定和决议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公司决议的通过必须取得持有公司有表决权的多数股东同意。

这一原则的合理性还来源于有限公司的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投资越大,所承担的风险越大。

既然大股东承担的风险比小股东承担的大,授予大股东对公司事务的决策权也是正当的。

这就是德国学者伊蒙格和魏得曼提出得股东同质性原则。

公司法将多数股东做出的决议认定为公司的决议并赋予法律效力。

即使少数股东有不同意见,多数股东通过股东大会作出的意识表示对少数股东有拘束力。

资本多数决原则已经成为现代公司法的一项基本原则,各国公司法在安排公司治理结构中,都遵循这一原则。

如我国公司法第四十四条就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小股东的救济在保障多数股东利益的同时,也必须防止多数股东滥用资本多数决原则。

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各国公司法都制定了保障小股东利益的措施。

当小股东利益受到侵害时,公司法能为小股东提供必要的救济手段。

只有小股东的利益得到了充分保障,股东之间的利益才达到真正的平衡。

而这种平衡的实现有赖于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在公司法修订时,吸取了小股东利益遭受侵害而难以救济的惨痛教训,在公司法关于公司治理的具体安排上,增加了大量保护小股东利益的条款。

真正体现了公司治理的价值。

二、公司治理缺陷公司治理并没有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而引起的所有问题。

公司治理解决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途径是股东与董事的合理分权及强化董事义务。

在公司运行中,这些措施都遇到了挑战。

(一)公司利益标准的分歧如果对董事的激励是合理的,则公司股东与董事的目标应该是一致的,即公司利润的最大化。

但如何实现公司利益的最大化,某一行为是否能使公司利益最大化,股东与董事的判断难以一致。

股东通常缺乏商业判断能力,而董事因具有丰富的商业经营经验,又由于身处其境,能对公司的经营行为作出及时、准确的反应。

当股东无法认同董事的经营判断时,双方的冲突将由此而产生。

对于有任期的董事而言,他们更希望在其经营期间使股东能看到他们的业绩,以使其所服务的公司的股价价值能在短期内迅速提高,从而在职业经理人市场获得良好的评价。

所以,董事任期内所追求的公司利益的最大化,未必真正与公司利益的最大化相一致。

(二)实际控制者操纵公司运行,损害公司利益公司运行过程中,公司除了被经营者控制外,也产生了非经营者控制的现象。

在众多的公司治理纠纷案例中,一些股东联盟,或者其他公司,通过各种合法或不合法的手段完全控制了公司事务,有些控制公司的个人、组织或联盟,将公司变为其牟取私利的工具。

这些实际控制公司事务的个人、组织或联盟成了公司的“控制者”。

按照伯利和米恩斯的分析,[⑦]实际“控制者”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取得控制权:第一,它可以影响或引诱正在行驶公司权力的董事们。

虽然控制者通过各种制度安排影响董事会一直是公司法所禁止的,董事无权为了自身利益将公司经营的权利出让给别人,但通过各种影响,迫使董事出让经营权的案例从没有停止过。

第二,控制者可以基于自己的合法权利,自己来完成某些活动,如投票选举董事、修改公司章程、对董事的各项活动予以认可等。

第三,控制者可以完成某些名义上与公司没有关系、而实际上会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的活动,如出售控制权。

无论何种方式,都将损害非控制人的利益,使股东投资公司的目的落空。

三、公司治理局限的外部弥补为弥补公司治理本身的缺陷,以外部力量介入公司治理是必要的。

但公司的设立是基于股东间的契约,公司参与者之间通过契约来界定他们之间的权利义务。

根据私法意思自治原则,对于私法领域的权利义务,除契约当事人主动请求外界介入外,应由参与者自己处置他们之间的关系。

公司治理就是通过公司的所有者之间、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通过合理的制度安排,确立相互间的权利义务及其救济方式。

在现代社会中,无论立法、行政还是司法,对于市场主体的内部事务的介入都保持克制。

公司治理属于公司的内部事务,外界对其干预也应慎重。

然而,公司在现代社会的作用和影响以及公司治理的局限性又对外界介入公司内部管理产生了现实需要。

公司已经成为各国经济活动的最主要主体,“其存废枯荣,不仅关系股东营利之追求,公司从业人员之生活,抑且与社会交易之保护、公益之维护及国家经济之发展息息相关,其影响可谓大且巨,实不便完全委由公司自律,而有加强国家公权监督之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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