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治理案例分析1-2
公司治理案例分析1,2

2006404030 丁纲意 2006404031 邱达超 2006404032 陈明春公司治理案例分析一:安然事件对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几点启示安然事件使我们看到,不论多么有实力的公司,一旦缺乏有效的治理机制,最终将葬送企业的发展前程,给社会造成巨大损失。
安然公司破产并非偶然,其公司治理外部和内部机制都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暴露出美国在公司制度建设,注册会计师的监管模式以及会计准则制订效率和模式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
一、安然事件暴露出美国公司治理中的缺陷公司造假不仅危害投资者利益,还严重是投资者信心。
安然事件反映的问题有制度方面因素,但更多的是执行方面因素,暴露了美国公司治理缺陷为:1. 独立董事不“独立”、不“懂事”。
美国的公司治理秉承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这一基本模式,实行单一董事制,把执行经营职能的董事和执行监督职能的董事组合在一个董事会中,不设监事会。
为了防止股东大会成了“鼓掌大会”,美国十分注重独立董事制,并要求独立董事主导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工作。
然而安然事件却表明,独立董事行同虚设! 安然公司17 名董事会成员中,有15 名为独立董事,并且都是社会各界的知名人物,就是这些德高望众的人,要么正与安然进行交易,要么供职于安然支持的非赢利性机构,对安然的种种劣迹孰视无睹,根本没有为安然公司的股东把好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关。
2. 股票期权计划并不完美。
股票期权指公司根据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授予其高层管理人员在某一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可将公司经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同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紧密联系起来,鼓励经理人员更多地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而不是仅仅将注意力集中在短期财务指标上,从而有助于克服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主的传统薪酬制度下经理人员的行为短期化倾向,使经理人员从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出发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最终使公司经营效率和利润获得大幅度提高。
银广夏事件案例法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银广夏事件是中国证券市场历史上的一起重大财务造假案,发生于1999年至2001年间。
银广夏公司通过虚构销售合同、虚增销售收入等手段,虚报利润,误导投资者,最终导致公司股票价格暴跌,投资者遭受巨额损失。
银广夏事件不仅揭示了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漏洞,也暴露了公司治理的严重缺陷。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银广夏事件进行分析,探讨相关法律责任的承担。
二、银广夏事件的基本情况1. 事件背景银广夏公司成立于1995年,主营业务为酒类生产和销售。
1999年至2001年,银广夏公司通过虚构销售合同、虚增销售收入等手段,虚报利润,误导投资者。
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调查组进驻银广夏,发现其财务造假行为,随即公布该事件。
2. 事件过程(1)虚报利润:银广夏公司通过虚构销售合同、虚增销售收入等手段,虚报利润。
在1999年至2001年期间,银广夏公司虚报利润高达10.59亿元。
(2)误导投资者:银广夏公司通过虚假财务报告,误导投资者。
在虚报利润的过程中,银广夏公司股价持续上涨,吸引了大量投资者买入。
(3)事件曝光:2001年8月,中国证监会调查组进驻银广夏,发现其财务造假行为。
随后,银广夏公司股价暴跌,投资者遭受巨额损失。
三、银广夏事件的法律分析1. 财务造假的法律责任(1)公司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一条,公司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财务会计报告。
银广夏公司虚报利润,违反了该条规定,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法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银广夏事件中,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明知公司存在财务造假行为,却未予以制止,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证券欺诈的法律责任(1)证券公司责任:根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咨询机构、财务顾问机构、资信评级机构、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违反本法规定,从事证券欺诈活动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万元的,处以3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案例二:猴王事件

案例二:猴王事件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的前身是猴王焊接公司,1992年8月其进行股份化改造,并于1993年11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是全国最早的上市公司之一,也是焊材行业迄今为止惟一一家上市公司。
在2000年1月之前,猴王股份拿给股东们看的成绩单,一直都不错。
1998年年报,还保有配股资格。
多年来,猴王集团公司进行了大量的投资,其中投资在外地办30个电焊条联营厂损失4.87亿元;投资办5个酒店损失0.70亿元;投资19个其他企业和单位,损失1.31亿元。
在1994年~1996年期间,猴王集团炒股的直接亏损达2.596亿元,由于炒股向各个证券公司透支达2.4亿元,两者合计达5亿多元。
为了满足自己对资金的需求,猴王集团利用自己是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大股东的地位,或者直接从股份公司拿钱,或者以股份公司名义贷款而集团拿去用,或者是股份公司公司为集团提供担保贷款,用这三种形式集团公司从股份公司调走了大量资金。
截止进入破产程序日,猴王集团公司累计欠猴王股份有限公司债务10亿元。
自1997年始,猴王集团和猴王股份的董事长、总经理,甚至党委书记都是由同一个人担任,集团和公司的人财物都是搅在一起的,从而使得猴王集团的上述行为轻而易举。
2000年底,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拥有猴王股份有限公司1.08亿元债权,拥有猴王集团公司6.22亿元债权),为尽量减少自身的损失,要求猴王集团破产还债。
2001年2月,湖北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布猴王集团公司进入破产程序,猴王股份有限公司的10亿元债权化为乌有,前途生死难卜。
问题:1、分析说明猴王股份有限公司被压垮的直接原因。
2、指出猴王集团公司与猴王股份有限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主要缺陷。
世通事件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引言世通事件(Enron scandal)是20世纪最大的企业财务丑闻之一,涉及美国能源巨头世通公司(Enron Corporation)的欺诈行为。
2001年,世通公司因财务造假被曝光,导致公司破产,数千名员工失业,投资者损失惨重。
本文将通过对世通事件的法律分析,探讨企业财务欺诈的法律责任、监管体系以及防范措施。
二、世通事件背景1. 世通公司简介世通公司成立于1985年,总部位于美国德克萨斯州休斯顿,是一家全球性的能源公司,业务涵盖能源、金融、通信等多个领域。
在2000年之前,世通公司一直是全球最大的能源公司之一,市值一度高达6000亿美元。
2. 世通事件爆发2001年12月2日,世通公司公布了一项涉及数十亿美元资产的重组计划,随后股价暴跌。
12月14日,世通公司承认存在大规模的财务造假行为,并宣布破产。
三、世通事件法律分析1. 企业财务欺诈的法律责任(1)刑事责任根据美国《萨班斯-奥克斯利法案》(Sarbanes-Oxley Act of 2002),世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财务造假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
主要责任人包括:① 世通公司前CEO杰弗里·斯基林(Jeffrey Skilling)和前CFO安德鲁·法斯托(Andrew Fastow):被判处24年和6年监禁,分别罚款4500万美元和1000万美元。
② 世通公司审计委员会成员:被罚款并处以有期徒刑。
(2)民事责任世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因财务造假行为被追究民事责任,主要表现为以下方面:① 投资者诉讼:世通公司被投资者起诉,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判决世通公司支付投资者约70亿美元赔偿金。
② 证券欺诈诉讼:世通公司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起诉,被罚款1.5亿美元。
2. 监管体系(1)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SEC是美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和证券交易活动。
在世通事件中,SEC对世通公司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调查,并追究了其法律责任。
美国公司法律制裁案例(3篇)

第1篇一、背景介绍安然公司(Enron Corporation)成立于1985年,总部位于美国德克萨斯州休斯顿,是一家主要从事能源、商品交易和金融服务的大型企业。
在20世纪90年代,安然公司凭借其创新的商业模式和卓越的业绩,一度被誉为“美国最成功的企业”之一。
然而,在2001年,安然公司因涉嫌财务造假和欺诈,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调查,最终导致公司破产,成为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公司破产案之一。
二、案件经过1. 财务造假安然公司为了美化其财务报表,通过一系列复杂的会计手段,将部分亏损业务隐藏在关联公司中,虚增了公司的利润。
例如,安然公司通过设立特殊目的实体(Special Purpose Entities,简称SPEs),将这些亏损业务转移至SPEs,从而在主公司的财务报表中呈现出良好的业绩。
2. 欺诈行为安然公司不仅通过财务造假,还通过欺诈手段误导投资者。
公司高管向投资者承诺,安然公司的业绩将持续增长,并暗示公司的股票具有巨大的投资价值。
然而,实际上,安然公司的业绩已经连续多年下滑,股票价格也不断下跌。
3. SEC调查2001年,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开始对安然公司进行调查。
经过调查,SEC发现安然公司存在严重的财务造假和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4. 公司破产2001年12月2日,安然公司宣布破产。
这是美国历史上最大的公司破产案之一,涉及金额高达690亿美元。
三、法律制裁1. 安然公司高管被判刑在安然事件中,安然公司前首席执行官杰弗里·斯基林(Jeffrey Skilling)和前首席财务官安德鲁·费斯顿(Andrea Fester)被指控犯有欺诈、内幕交易和虚假陈述等罪名。
2006年,斯基林被判处24年监禁,费斯顿被判处12年监禁。
2. 安然公司其他高管被判刑除了斯基林和费斯顿外,安然公司其他高管也因涉及安然事件而被判刑。
例如,前首席合规官丹尼尔·拉塞尔(Daniel Rice)被判处6年监禁,前财务总监大卫·德尔(David DelBalso)被判处4年监禁。
公司治理(第二版)李维安第二章

关键词
科层和契约 公司治理边界 公司治理机制
《公司治理学》
第一节
公司科层契约与公司治理体系
一、公司科层和市场契约 二、公司治理涉及的问题 三、公司治理涉及的当事人 四、公司治理的基本框架
《公司治理学》
一、公司科层和市场契约
股 东 (会)
要素市场
劳动力 供应商 …… 批发商 消费者/客户 ……
外部债权人
《公司治理学》
公司治理边界就是指,公司当事人在公司中专用性资产的 纬度和半径所形成的范围。在公司中相关当事人所形成的 关系可用图表示。
公司
竞供 争应 者商
雇 员
股东 (董事会)
经营者
债 权 人
社政 区府
图2-2 公司的当事人关系图
《公司治理学》
三、公司治理边界的主要类型
(一)有限责任与集团子公司的治理边界 (二)集团母公司的治理边界 (三)网络经济中的公司治理边界
《公司治理学》
(3)英国和美国式的外部治理模式
英美等国企业特点是股份相当分散,这样,公众 公司控制权就掌握在管理者手中,在这样的情况 下,外部监控机制发挥着主要的监控作用,资本 市场和经理市场自然相当发达。 公开的流动性很强的股票市场、健全的经理市场 等对持股企业有直接影响。这种治理模式被称为 “外部治理模式”,也被称为“外部人系统”。
《公司治理学》
(二)集团母公司的治理边界
企业集团的复杂性使得企业集团公司治理具 备了双重特征: (1)母公司、子公司以及关联公司分别有治理结构 行使治理的职责; (2)企业集团本身又构成了一个统一的治理机制运 作系统。
《公司治理学》
母公司与子公司是控制权的关系,母公司决策意志 延伸的范围构成了母公司与子公司外延的界限。这 个界限称之为集团内治理边界,它体现了母公司决策 权的范围。 集团内治理边界超越了母公司的法人边界。虽然在 公司法的意义上母公司和子公司都有独立的法人治 理边界,但在实际的经济意义上子公司要受母公司 的治理,它的行为体现了母公司的决策意志,对母 公司要有说明责任。因而,集团内治理边界体现了 说明责任的范围。
公司治理案例分析1-2

2006404030 丁纲意 2006404031 邱达超 2006404032 陈明春公司治理案例分析一:安然事件对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几点启示安然事件使我们看到,不论多么有实力的公司,一旦缺乏有效的治理机制,最终将葬送企业的发展前程,给社会造成巨大损失。
安然公司破产并非偶然,其公司治理外部和内部机制都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暴露出美国在公司制度建设,注册会计师的监管模式以及会计准则制订效率和模式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
一、安然事件暴露出美国公司治理中的缺陷公司造假不仅危害投资者利益,还严重是投资者信心。
安然事件反映的问题有制度方面因素,但更多的是执行方面因素,暴露了美国公司治理缺陷为:1. 独立董事不“独立”、不“懂事”。
美国的公司治理秉承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这一基本模式,实行单一董事制,把执行经营职能的董事和执行监督职能的董事组合在一个董事会中,不设监事会。
为了防止股东大会成了“鼓掌大会”,美国十分注重独立董事制,并要求独立董事主导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工作。
然而安然事件却表明,独立董事行同虚设! 安然公司17 名董事会成员中,有15 名为独立董事,并且都是社会各界的知名人物,就是这些德高望众的人,要么正与安然进行交易,要么供职于安然支持的非赢利性机构,对安然的种种劣迹孰视无睹,根本没有为安然公司的股东把好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关。
2. 股票期权计划并不完美。
股票期权指公司根据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授予其高层管理人员在某一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可将公司经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同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紧密联系起来,鼓励经理人员更多地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而不是仅仅将注意力集中在短期财务指标上,从而有助于克服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主的传统薪酬制度下经理人员的行为短期化倾向,使经理人员从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出发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最终使公司经营效率和利润获得大幅度提高。
创维黄宏生案

创维黄宏生案(一)案例简介1.黄宏生个人简介黄宏生,男,汉族,于1956年出生在中国海南临高。
是创维创始人、原创维集团兼创维控股董事局主席。
2.黄宏生事件发展简介香港廉政公署接到犯罪举报后,于2004年11月30日,借创维公司在香港总部召开董事局会议的机会,一举拘捕了董事局主席黄宏生在内的10名人士。
当天,创维数码在香港被停牌。
12月1日,廉署追加拘捕5名涉案人士。
当晚,香港律政司正式对黄宏生及其胞弟、创维执行董事黄培升提出起诉。
二人被控涉嫌于2000年11月1日至2003年4月25日期间,与其母罗玉英一起串谋盗窃共9张从创维数码银行户口签发的支票,涉款4837万余港元。
违反了香港法例第210章《盗窃罪条例》第9条及香港法例第200章《刑事罪行条例》第159A及159C条。
12月2日,案件开审后,第一被告黄宏生和第二被告黄培升获准以100万元现金保释外出,但二人要交出旅游证件,也不准离开香港。
随后,案件被押后至2005年3月2日再提堂,等待进一步调查及加控其他罪名。
经过漫长审讯,2006年7月13日,案件在香港正式宣判。
法庭指出,在2000年11月至2004年10月,两被告偷取属于创维旗下公司逾5000万元款项,另串谋讹称王鹏出任创维顾问,作为假象,使创维授予一批1875万股股份,行使价为0.366元的认股权。
首被告另于2001年1月至6月,偷取创维集团50万元款项。
这是商业罪案中最严重的一类。
至此,黄氏兄弟因串谋盗窃及串谋诈骗等4项罪名成立,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案件落下帷幕。
(二)案例评述1. 治理结构不完善,“内部人”控制严重根据创维数码公开的数据,黄宏生及其家族持有公司近40%的股权,是公司的控制人。
黄宏生担任创维数码及创维集团的董事长,其妻子林卫平是创维数码海外采购总监,其弟黄培生是创维数码执行董事。
此外,黄宏生的母亲罗玉英是创维集团一家非直接全资子公司创维电视控股有限公司的董事评价:公司治理结构与内部控制的关系密不可分,而创维集团的控制权掌握在大股东手中,老总既是企业资本所有者又是企业经营管理者,拥有经营管理权、剩余索取权等企业等企业全部重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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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404030 丁纲意 2006404031 邱达超 2006404032 陈明春公司治理案例分析一:安然事件对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几点启示安然事件使我们看到,不论多么有实力的公司,一旦缺乏有效的治理机制,最终将葬送企业的发展前程,给社会造成巨大损失。
安然公司破产并非偶然,其公司治理外部和内部机制都出现了严重的问题,暴露出美国在公司制度建设,注册会计师的监管模式以及会计准则制订效率和模式上都存在一定程度的缺陷。
一、安然事件暴露出美国公司治理中的缺陷公司造假不仅危害投资者利益,还严重是投资者信心。
安然事件反映的问题有制度方面因素,但更多的是执行方面因素,暴露了美国公司治理缺陷为:1. 独立董事不“独立”、不“懂事”。
美国的公司治理秉承的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层这一基本模式,实行单一董事制,把执行经营职能的董事和执行监督职能的董事组合在一个董事会中,不设监事会。
为了防止股东大会成了“鼓掌大会”,美国十分注重独立董事制,并要求独立董事主导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薪酬委员会的工作。
然而安然事件却表明,独立董事行同虚设! 安然公司17 名董事会成员中,有15 名为独立董事,并且都是社会各界的知名人物,就是这些德高望众的人,要么正与安然进行交易,要么供职于安然支持的非赢利性机构,对安然的种种劣迹孰视无睹,根本没有为安然公司的股东把好对高层管理人员的监督关。
2. 股票期权计划并不完美。
股票期权指公司根据股票期权计划的规定,授予其高层管理人员在某一规定的期限内,按约定的价格购买本企业一定数量股票的权利。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可将公司经理人员的个人利益同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紧密联系起来,鼓励经理人员更多地关注公司的长远发展,而不是仅仅将注意力集中在短期财务指标上,从而有助于克服以基本工资和年度奖金为主的传统薪酬制度下经理人员的行为短期化倾向,使经理人员从公司股东的长远利益出发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最终使公司经营效率和利润获得大幅度提高。
90 年代,这一计划得到很大发展,美国现在以股票期权为主体的报酬制度已取代了传统报酬制度。
但安然事件表明,这一计划并不完美,安然公司不断利用重组、资产置换、财务制度作出较好的业绩,以维持其过高的股价,而股票期权制就像免费的午餐一样,使经理人员可以大胆加以利用而无须担心支付任何的“利息”,成了单纯性的奖赏。
经理人员的报酬与公司业绩严重脱节,导致股票期权激励作用弱化。
3. 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公司治理力度不够。
金融中介机构包括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属于市场导向型,银行被禁止持有公司股票,使银行难以真正参与公司治理。
另外,美国公司股权非常分散,企业的大股东主要是机构投资者(如保险公司、养老基金和共同基金等) ,但根据美国和1934 年通过的《证券交易法》规定,机构投资者不能对被持股企业产生直接的影响,因此造成内部约束机制不强。
虽然美国的资本市场非常成熟,但在对股东和董事的监管上仍显出其脆弱的一面。
在安然破产案中,J . P 摩根集团、花旗集团和不少退休基金都损失惨重,最终落得“财”、“誉”两空。
二、安然事件对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的几点启示不可否认,美国的公司治理模式仍是比较先进的,对我国公司治理改革方面起到了重要参考指导作用,安然事件带给了我们对于借鉴美国经验的理性思考。
鉴于国内公司治理现存的问题,我们仍需在研究国外先进理论的同时不断结合国内实际状况,探索出一种适合我国国情的公司治理结构。
1. 我国实行的是双重董事会制,设有监事会,这一点不同于英美等国家。
为此,我们一方面要借鉴美国,加强对董事会的改革,推广独立董事制,尤其要注重强化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同时还要完善监事会的监督职能。
对于董事会,我们可以按照职能划分为几个职能委员会,如执行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报酬委员会、提名委员会等等。
每个委员会都有自己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在聘任独立董事时,关键是要注重个人的能力而不是名气。
我国现有的上市公司中有不少公司已经引入独立董事制,但大多数都只是使其成为装点公司门面的“花瓶”,并未发挥独立董事真正有效监督和约束经营者的作用。
独立董事制度要想真正做到不流于形式,就必须保持其形式上和实质上的双重独立。
首先,要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地位,在规模上确保独立董事在董事会中的比例。
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应有1/ 3 以上为独立董事,如果上市公司董事会下设薪酬、审计、提名等委员会的,独立董事应当占有1/ 2 以上的比例。
其次,要规范独立董事的选聘程序, 建议发挥社会中介机构的作用和采取首届独立董事产生程序中控股股东回避制。
另外,为了使独立董事能有更大动力去履行职责,还可以考虑赋予其一些特权,如有权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单独聘请外部审计机构或咨询机构等。
证券市场是一个充满机会和诱惑的场所,当巨大的经济利益与严肃的道德规范发生碰撞时,还要辅之以潜移默化的诚信教育,才能使独立董事更加忠实、诚信、勤勉地履行职责。
监事会是公司治理中唯一的独立监督机构,长期以来,我国公司的监事同董事利益趋同或同管理者利益趋同,监事会行同虚设。
因此迫切需要强化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以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对经营者进行权利制衡。
但是有一点必须要明确,监事会与董事会内设的审计委员会工作不应相互冲突或相互重叠,而应相互补充,鼓励两者进行信息交流。
2. 全面认真分析股票期权计划,逐渐完善我国转轨经济中公司治理的激励机制。
90 年代以后,股票期权在美国得到迅速发展,除了这一计划有利于协调经营者与股东之间的利益关系外,还在于近10 年美国经济的持续高增长以及股票市场的持续繁荣,使股票期权比现金报酬更具吸引力。
在美国股市持续牛市时,出现了经理的报酬与公司的业绩严重脱节,实际导致股票期权激励作用弱化。
随着Nasdaq 节节攀升的神话在最近破灭,股票期权对经理层和员工的吸引力则大大减弱,消极作用表现得越来越突出。
股票期权计划在美国这样成熟的证券市场上已暴露出许多问题,那么我们国家在引入股票期权计划时,就必须要格外慎重。
股票期权能否真正发挥激励作用,能否普遍推行,不可忽视这一机制有效发挥作用的前提即资本市场的有效性和健全的法规体系。
我国股票市场准弱式有效市场特征明显,机构、大户和散户的炒作均带有浓厚的投机色彩,股票的二级市场价格往往是被扭曲的,股价与公司业绩相关系数小。
另外,我国缺乏完善的法规体系,股票期权计划的实施有可能增强经理人员的道德风险,进一步背离股东的利益。
为此我们认为,在我国目前条件下,股票期权还不能作为上市公司经理的主要激励方式,而应与公司经理人员的基础年薪、效益薪金、补充养老金等方式混合使用。
上市公司应从自身经营特点出发,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与公司的经营业绩紧密挂钩,根据收入公开、提高透明度的原则,设计各具特色的分配和奖励办法。
3. 大力改革国有商业银行和发展资本市场,加强金融中介机构在公司治理中的作用。
金融中介机构的发展与成熟程度直接影响公司资本结构和治理结构,进而影响企业的竞争力。
首先,要大力重建现代金融体系,推进商业银行的真正商业化,重塑银企关系,充分发挥银行应有的监督作用。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是国有企业重要的债权人,银行可以凭借其拥有的信息优势,积极参与公司治理。
其次,大力发展资本市场,促进机构投资者的发展,并让其成为公司大股东,通过机构投资者的监督来完善对公司的治理。
现阶段,我们要加强资本市场制度建设,大力扶持并培养多元化的机构投资者尤其是养老保险基金,促使其积极参与公司治理,实现公司与资本市场“双赢”的发展战略。
再次,大力加强法制建设,健全相关的法律制度以提高金融中介机构参与公司治理的积极性。
一方面可以修改现有的法律法规,适当放宽金融中介机构特别是机构投资者在单个上市公司中持股比例的限制。
另一方面还可以制订新的法律,如在《公司法》与《破产法》中承认金融中介机构作为债权人,不仅对不动产拥有合法权利,而且对企业的现金流也拥有权利等。
随着我国加入WTO ,中国各类企业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构建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不仅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核心,而且是企业提高经营效率,增强国际竞争力的必要条件。
根据中国实际情况,借鉴国际经验与模式,设计出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司治理模式是宏观经济或企业发展的一个重要保障。
同时我们也应当清楚地意识到,完善公司治理是一项长期复杂的工作,其“质”的提高还有赖于外部环境的改善及相关措施的配合,这一综合治理的长期过程,尚有待监管机构、上市公司、中介机构、投资者、社会大众等各界的共同努力。
公司治理案例分析二:一轻控股能够成功在于:一、进行国有企业管理体制改革,由原来的“第一轻工业局”改为“一轻”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由原来的政府派出机构转变为一个资本运营的现代公司,这种职能的转变突出表现为公司性质、管理对象、管理手段的变化上:1、公司的性质由企业的主管变成了出资人。
企业的主要任务是生产经营,控股公司的主要任务是资本经营。
生产经营是企业发展的基础,资本经营是企业发展的关键,两者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2、机构性质转变以后,“一轻”控股将自己的管理对象从管理企业变为管理资产,管理手段也从管理具体的生产经营变为把生产经营当作保证资本运营的重要手段,而下达生产经营考核指标则成为落实资本经营责任的保障形式。
3、企业是资产的具体组织形态,现在,公司考虑的是资产怎样增值,考虑资产的价值,而不是静止不动的实物状态。
要让资产增值,更好地流动起来,更好地发挥效益和效率。
所以就不必计较国有股权占多占少、企业个数是多是少,如果资产放在这里能够搞得好,就让它做强做大,如果资产放在这里不行,不能增值,甚至贬值或者消耗掉,就采取调整措施抱住这个资产。
二、“一轻”公司不是为了改制而改制,而是努力建立现代化企业制度,不是搞成一个“翻牌公司”,而是要建立适应市场机制要求的现代企业制度,才能更好更快地发展。
通过改制,使股份公司做到资产真实化、产权人格化、股权多元化、治理规范化、管理科学化,成为充满生机和活力并具有良好市场形象和概念的新型企业。
“一轻”控股公司近些年得到了较快的发展,重要的成功经验就是在进行结构调整的同时,加大了改革的力度,“一轻”控股公司过去曾涉及十四个平行发展的行业,其中大部分是一般竞争性行业。
在改制中,根据市场竞争态势和北京的城市功能定位,进行了大规模的有进有退的调整,使一般造纸、玻璃瓶罐、普通糖果、日用搪瓷等一批竞争无能力、发展无前景的企业退出了市场;一批高污染、高能耗、低附加值的产品陆续被淘汰;保留并强化和发展了一批有比较优势和竞争能力、有发展前景的企业和产品,形成了目前的六大支柱产业、十五个明星企业和五大高新技术名优产品群。
实践证明,“一轻”公司甩掉包袱后,可以在前行的道路上越走越宽敞。
三、健全机制,加强监督,实行现代化管理是“一轻”公司得以发展壮大的法宝,控股公司除了搞资本运作,抓重大项目以外,还有一个重要的职责就是建立健全各项机制,为企业打下好的管理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