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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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089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4年3月31日国税发<1994>0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各分局:现将我们制定的《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本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件:《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为了更好地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认真做好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根据税法及条例的规定精神,现将一些具体问题明确如下:一、关于如何掌握“习惯性居住”的问题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国境内有住所的个人,是指因户籍、家庭、经济利益关系而在中国境内习惯性居住的个人。

所谓习惯性居住,是判定纳税义务人是居民或非居民的一个法律意义上的标准,不是指实际居住或在某一个特定时期内的居住地。

如因学习、工作、探亲、旅游等而在中国境外居住的,在其原因消除之后,必须回到中国境内居住的个人,则中国即为该纳税人习惯性居住地。

二、关于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问题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对工资、薪金所得的具体内容和征税范围作了明确规定,应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征税。

对于补贴、津贴等一些具体收入项目应否计入工资、薪金所得的征税范围问题,按下述情况掌握执行:(一)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对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津贴,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其他各种补贴、津贴均应计入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通知国税发[2011]5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2010年5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级税务机关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贯彻落实,取得积极成效。

根据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以下简称《建议》)和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对收入分配问题高度重视,强调要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

税收具有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功能,《建议》要求“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有效调节过高收入”。

《纲要》提出要“完善个人所得税征管机制”,“加大对高收入者的税收调节力度”。

做好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对于有效地发挥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能作用,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和谐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将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作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一项重点工作,进一步强化征管基础,完善征管手段,创新管理和服务方式,为加快形成合理有序的收入分配格局做出积极努力。

二、不断完善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贯彻落实国税发〔2010〕54号文件规定,以非劳动所得为重点,依法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主要所得项目征管。

(一)加强财产转让所得征管1.完善自然人股东股权(份)转让所得征管。

(1)积极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合作,加强对个人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所得征管。

重点做好平价或低价转让股权的核定工作,建立电子台账,记录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强化财产原值管理。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费率等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费率等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费率等问题的通知
正文: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费率等问题的通知
根据辽政发[2011]4号文件规定,辽宁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进行如下调整:
一、全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按其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二、上述规定自2011年2月1日(含2月1日)起执行。

即:税款所属期为2月1日以后的(含2月1日),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为2%;税款所属期为1月31日以前的(含1月31日),仍按1%的标准执行。

三、辽宁地税征管系统中的地方教育附加费率已经进行了调整,纳税人要按照调整后的费率,计算地方教育附加,填报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结束——。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练习及答案(2)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练习及答案(2)

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练习及答案(2)2017税务师考试《税法二》精选练习及答案精选练习二:一、单项选择题1、约翰是美国人,2010年2月12日来华工作,2011年2月15日回国,2011年3月2日返回中国,2011年11月15日至2011年11月30日期间,因工作需要去了日本,2011年12月1日返回中国,后于2012年11月20日离华回国,则该纳税人( )。

A、2010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011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B、2010年度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2011年度为我国居民纳税人C、2010年度和2011年度均为我国非居民纳税人D、2010年度和2011年度均为我国居民纳税人2、张某于2012年初购买了某上市公司的股票,2012年12月18日取得该上市公司分配的股息5000元,该股息所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

A、1000B、500C、800D、7503、某个人独资企业,2012年全年销售收入为1000万元;销售成本和期间费用760万元,其中业务招待费10万元、广告费15万元、业务宣传费8万元、投资者工资3万元;增值税以外的各种税费150万元,没有其他涉税调整事项。

该独资企业2012年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

A、353000.67B、337930.33C、313550D、3260304、某中国公民,当年在A国取得劳务报酬所得26000元,在A国已纳税款5000元;同时在B国取得特许权使用费收入15000元,在B国已纳税额1000元,则这两项所得在我国应补缴的税款是( )元。

A、1400B、1200C、6640D、05、王先生有一商铺,2012年1月将商铺出租,扣除有关税费后(不含以下修理费用),全年取得租金净收入36000元。

2012年7月,王先生对出租商铺维修花费了4800元。

王先生2012年度的租赁所得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元。

A、2160B、4320C、4520D、27606、某企业雇员陈某2012年2月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陈某在本企业工作年限9年,领取经济补偿金87500元,领取2月份工资5000元。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08.09•【字号】辽地税发[2002]58号•【施行日期】2002.08.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地税发〔2002〕5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现将《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省局。

附件:1.纳税信誉A级证书2.纳税信誉A级申请审批表二○○二年八月九日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深化全省地方税收征管改革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地方税收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纳税信誉等级管理是指税务机关通过评估纳税人遵守和履行税收法律法规和财务会计制度的情况,确定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对不同纳税信誉等级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

根据纳税信誉情况的不同,税务机关将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为A、B、C三级,并分别采取不同的税收管理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范围内已办理税务登记并连续履行纳税义务两年以上(含两年)的各类内外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

第四条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审,坚持公正、公平、公开原则,按照统一的内容、标准和程序进行。

第二章评审组织第五条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设立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审委员会),负责纳税人信誉等级的评审和管理工作。

其中A级纳税信誉等级的评审由市级评审委员会负责。

第三章评审内容第六条纳税人纳税信誉等级评审内容,主要包括纳税人连续两年以上(指地方税务机关接受纳税人申请评审之日起向前推算两年)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征收、帐簿管理、发票管理、税务检查情况以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提供的纳税人有关社会诚信等方面的情况,具体如下:(一)税务登记管理情况;(二)按期纳税申报率、纳税申报准确率情况;(三)按期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其他纳税资料的情况;(四)税款入库情况;(五)偷税、逃税、骗税、抗税行为记录情况;(六)发票的领取、保管和使用情况;(七)财务会计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会计核算质量情况;(八)工商、财政、审计、银行、海关、技术监督、司法等执法部门提供的纳税人社会诚信方面的情况。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报税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4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报税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44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报税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推行电子报税的通知(辽地税发〔2007〕44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为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信息化水平,优化纳税服务,降低税收征收缴纳成本,建立和谐的征纳关系,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税务总局在辽宁省启动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的会议精神,省局决定从 2007年6 月1日起,推行电子申报纳税方式(以下简称电子报税)。

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推行电子报税的意义电子报税包括纳税人端系统、网上申报和国库信息处理系统(税库银联网)。

纳税人端系统,是运用税务部门提供的综合办税软件,通过公共网络资源进行涉税信息报送的系统。

网上申报,是利用网络进行纳税申报的方式。

税库行联网,是利用省局与国库、国库与各商业银行的网络,依托人民银行的《国库信息处理系统》(TIPS系统),在税务、国库和银行(包括信用社)之间实现实时划缴税款、银行端申报和查询税款、定时批量划缴税款、自缴核销、退库、更正、免(抵)税调库、电子对账等业务的操作过程。

税库行联网的前提是税务、纳税人、银行签订三方协议。

推行电子报税,是地税机关建立信息管理系统,利用现代信息和网络技术,为纳税人提供全面、方便、快捷、高效的电子化服务。

电子报税工作的推行,对地税机关而言,一是直接采集纳税人财务信息及申报明细信息,为税务管理提供完整、准确的数据。

二是减轻办税服务场所在税费款征收期间的压力,降低征收成本和提高办事效率。

对纳税人而言,一是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采取优良服务措施,为纳税人提供更加先进的办税手段,使纳税人享受更加完善的政务服务。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10]5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居民收入水平不断提高,个人收入差距扩大的矛盾也日益突出。

为强化税收征管,充分发挥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调节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认真做好高收入者应税收入的管理和监控各地税务机关要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个人所得税管理的工作思路,夯实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管基础。

(一)摸清本地区高收入者的税源分布状况各地要认真开展个人所得税税源摸底工作,结合本地区经济总体水平、产业发展趋势和居民收入来源特点,重点监控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行业和高收入者相对集中的人群,摸清高收入行业的收入分配规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来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来源信息库,完善税收征管机制,有针对性地加强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

(二)全面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1、要认真贯彻落实税务总局关于推进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部署和要求,并将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管理纳入税务机关工作考核体系。

税务总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考评和通报相关情况。

2、要督促扣缴义务人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5]205号)的规定,实行全员全额扣缴申报。

扣缴义务人已经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要促使其提高申报质量,特别是要求其如实申报支付工薪所得以外的其他所得(如劳务报酬所得等)、非本单位员工的支付信息和未达到费用扣除标准的支付信息。

扣缴义务人未依法实行全员全额扣缴明细申报的,主管税务机关应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

(三)加强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管理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自行纳税申报是纳税人的法定义务,是加强高收入者征管的重要措施。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1998.08.26•【字号】辽国税计[1998]166号•【施行日期】1998.08.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国税计[1998]166号)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收票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税收票证管理,保证税收票证和国家税款的安全完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制订的《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和《关于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问题的通知》规定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票证、财政票据(以下统称“税收票证”),是指国税机关组织税款、滞纳金、罚款及收取税务登记证费和发票工本费(以下简称“两费”)等各项收入(以下统称“税款”)时使用的法定收款和退款凭证。

税收票证既是纳税人实际缴纳税款或收取退还税款的完税或收款法定证明,也是国税机关实际征收或退还税款的凭据,又是国税机关进行税收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以及进行税务检查管理的原始依据第三条负责印制、领发、使用和保管税收票证的各级国税机关和税务人员,以及领取和使用税收票证的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国家税务局税收规划核算部门主管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税收票证管理工作是税收规划核算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各级国家税务局的税收票证管理工作必须配备与其工作相适应的票证管理人员;使用税收票证的各级局国税机关的票证管理工作由票管员负责,扣缴义务人、代征单位(人)及其他单位须指定专人负责票证的管理工作。

一、省级国税机关税收票证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制定本省的税收票证管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并监督其贯彻实施;2、负责本省权限内的各种税收票证的管理、印制及本省的税收票证的领发工作;定期制定全省票证用量计划,确保各种票证及时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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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
所得税明细申报的须知
【标 签】辽宁省,利息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
【发文日期】2014-03-27
【实施时间】2014-05-0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个人所得税
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公告【2014】2号,以下简称公告),自今年5月1日起,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按照核定方式征收个人所得税。

现将有关要求通告如下:
一、填报《股息红利纳税事项鉴定表》
使用“办税通”或“网站”申报用户,在4月5以前应通过“办税通”或网站填写并上传《股息红利纳税事项鉴定表》。

在办税大厅申报的企业,应登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网站,下载《股息红利纳税事项鉴定表》,填写完成后提交给税收管理员,由税收管理员录入征管系统。

二、代扣代缴
在4月30日以前,税务机关将对符合核定征收条件的企业投资者,下发《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征收方式通知书》。

企业应根据每月销售额或营业额(含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收入),以及通知书中所确定的征收率,对企业的所有个人投资者按月计算税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计算公式为:
个人投资者按月应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企业月销售额或营业额总额×;个人所得税征收率×;个人投资者分配比例(出资比例)
三、明细申报
1、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企业,均必须进行全员全额明细申报。

2、“办税通”或“网站”申报用户填写《职工收入明细模板》时,选择“非工资薪金收入”后,在“所得项目”中选择“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明细项目”中选择“股息红利核定征收”。

在填写《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时,“税(费)种”填写“个人所得
税”,“应税(费)项目”填写“股息红利核定征收”,税目代码为“0704”。

3、当企业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2万元时,按照公告的规定,对该企业的个人投资者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但是,企业必须按照上述要求进行明细申报。

四、税款结算
1、企业向个人投资者实际分配股息、红利时,由投资者本人填写《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结算申请表》,并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税款结算。

企业应根据主管税务机关返回的《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结算表》按照公告的规定于次月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2、企业在办理税款结算时,在《职工收入明细模板》中选择“非工资薪金收入”后,在“所得项目”中选择“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在“明细项目”中选择“股息红利核定征收结算”。

在填写《辽宁省地方税费综合申报表》时,“税(费)种”填写“个人所得税”,“应税(费)项目”填写“股息红利核定征收结算”,税目代码为“0705”。

附件:
股息红利纳税事项鉴定表.doc
关联知识:
1.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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