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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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09.06.23•【字号】辽政法发[2009]10号•【施行日期】2009.06.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法发[2009]10号)各市政府法制办、编委办、财政局:现将《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三日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实施意见根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3]32号)精神,我省目前已有13个市、1个县经批准开展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或综合执法试点工作,对于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改进行政执法状况,提高依法行政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

为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现就深入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积极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坚持执法为民,解决行政执法领域长期存在的行政执法机构膨胀、职责交叉、政出多门、效率低下的一项重要举措。

通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能够从体制上、源头上预防和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通过建立精干、统一、高效的行政执法队伍,能够保证行政执法机关合法、公开、公正、高效执法,更加有效地保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我省当前应对经济危机和经济发展软环境建设,推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与社会和谐的体制机制。

因此,各地区、各部门要从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重大意义,按照《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国发[2002]17号)和《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辽政发[2003]32号)的要求,加强领导,统筹规划,精心组织,积极推进,确保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在我省得到更加扎实深入推进。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1.29•【字号】辽政发〔2017〕53号•【施行日期】2017.11.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一批省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辽政发〔2017〕53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不断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7〕40号)精神,省政府对现行有效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系统的清理。

经清理,省政府决定,对与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商事制度改革、职业资格改革、投资体制改革和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等改革决定不一致的有关规定,特别是与因上述改革而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与《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相抵触的有关规定以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89件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和修改。

凡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不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大工作力度,继续严格审查、清理和废止与“放管服”改革不相适应以及不符合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要求的规范性文件,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辽宁省人民政府2017年11月29日附件1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1.《批转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委员会关于辽宁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若干规定的通知》(辽政发〔1982〕170号)2.《转发省教委〈辽宁省幼儿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1991〕97号)3.《关于转发省公安厅〈辽宁省自行车治安管理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1993〕55号)4.《关于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落实有关部门分工负责制度的通知》(辽政发〔2000〕27号)5.《关于印发辽宁省加速发展软件产业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发〔2000〕29号)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省级政府部门审批行为监督的决定》(辽政发〔2000〕32号)7.《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实施辽宁省工业新高地计划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14号)8.《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全省清理整顿小钢铁厂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30号)9.《转发省商业局关于扩大内需开拓市场搞活流通加速发展全省商品流通产业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32号)10.《关于清理整顿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的通知》(辽政办发〔2000〕35号)11.《关于加速发展软件产业的补充意见》(辽政发〔2001〕32号)12.《辽宁省外贸出口和利用外资工作目标考核奖励办法》(辽政发〔2001〕33号)13.《关于建立辽宁省出口发展扶持资金的通知》(辽政发〔2001〕34号)1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全省卫生监督和疾病预防控制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1号)1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军队保障性企业交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29号)16.《转发省经贸委关于辽宁省“十五”期间重点发展十六大类产品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45号)17.《关于印发辽宁省发展循环经济试点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02〕37号)1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软件人才的若干规定》(辽政发〔2002〕38号)19.《关于做好2003年援建驻军副食基地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02〕71号)20.《关于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解决全省城市国有工商企业特困职工和城市特困居民住房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2号)21《关于兑现2001年全省出口利用外资目标奖励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6号)22.《转发省煤炭局关于加强全省乡镇煤矿安全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8号)23.《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湿地保护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91号)24.《转发省经贸委关于全省企业管理进步成果奖励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97号)25.《关于开展县级市和县政府驻地镇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意见》(辽政发〔2003〕2号)26.《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号)27.《关于印发辽宁省全面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5号)28.《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辽宁省百户企业信息化示范工程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18号)29.《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妥善解决高校、监狱布局调整工作中涉及的土地利用等部门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4号)30.《转发省农业厅关于化解村级不良债务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49号)31.《关于对军队转业复员退伍立功人员发放一次性生活补助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56号)32.《关于进一步加强布鲁氏杆菌病防治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3〕75号)3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辽西北地区经济与社会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辽政发〔2004〕17号)3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04〕20号)35.《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辽政发〔2004〕27号)3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建设的意见》(辽政发〔2004〕29号)3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关于开展资源节约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44号)3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粮食应急供应预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83号)3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3号)40.《转发省卫生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试点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06号)4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局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4〕114号)42.《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政策意见》(辽政发〔2005〕15号)4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关于全省百万家庭上网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30号)4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商业厅关于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5〕31号)4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55号)4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委关于推进种子管理体制改革加强市场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63号)4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国有农场税费改革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6〕67号)4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流通服务业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7〕2号)4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信息产业厅等部门全省涉农信息资源整合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5号)5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对东部生态重点区域实施财政补偿政策的通知》(辽政发〔2007〕44号)5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委等部门关于加强全省钼行业管理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12号)5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35号)5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及相关限额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41号)5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建造中船舶抵押融资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84号)5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哈尔滨至大连铁路客运专线临时用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办明电〔2007〕142号)56.《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全省中小企业稳定健康发展的意见》(辽政发〔2008〕28号)5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全省革命烈士纪念建筑物设施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11号)58.《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0〕32号)5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林业厅关于切实加强森林资源流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7号)60.《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加快发展我省注册会计师行业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2号)6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林业厅等部门辽宁省森林保险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6号)6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12年辽宁省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41号)63.《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工业产业集群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1〕17号)6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辽政发〔2011〕22号)6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做好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23号)6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外经贸厅、省经合办关于实施重大招商项目攻坚计划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4号)67.《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电子口岸三年规划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49号)6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关于推进全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3号)6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关于全省液化天然气(LNG)推广使用工作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1〕57号)70.《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的通知》(辽政发〔2012〕48号)71.《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环保厅〈辽宁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27号)72.《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环保厅省畜牧局关于加强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促进农业源减排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39号)73.《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清理审定乡村垫交税费债务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60号)7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深化国有农场办社会职能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办发〔2012〕72号)75.《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关于加强城乡社区服务体系建设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3〕10号)76.《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4〕26号)77.《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试行辽宁省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的指导意见》(辽政〔2015〕119号)78.《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意见》(辽政办发〔2015〕27号)79.《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城市公立医院综合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65号)附件2辽宁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省政府规范性文件一、对《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野生动植物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01〕88号)作出修改1.删除第二部分中“严格野生动物资源保护管理费收缴制度”。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辽地税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9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全力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振兴的各项工作,围绕“完善政策,挖掘税源;强化征管,堵塞漏洞”的原则,确保完成全年税费收入任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和《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等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当前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为完成收入任务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完成收入增长目标的形势仍很严峻。

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两个不低于”的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依靠和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争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强化责任,确保全年任务目标的完成。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各有关部门通力配合,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调研,统筹协调,落实责任,有针对性地解决组织收入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收入督导,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漏洞,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收入攻坚,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两个不低于”目标的完成。

三、深入分析,加强调度。

切实加强税收分析与预测,全面开展税源、税收预测预警、税收管理风险和政策效应等分析,强化对重点税源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分析。

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因素,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2016年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版本-题库12

2016年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版本-题库12

2016年全省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资格考试最新版本-题库12一、单选题(1.00分/题,共35题)1.《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规定:对于运送瓜果、蔬菜和鲜活产品的超载车辆,应当当场告知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依照有关规定处理,对未严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不采取扣留机动车等行政强制措施。

这符合以下哪些规定?()标记正确答案:CA.在采取行政强制时,考虑时间上的合适性B.在采取行政强制时,考虑空间上的合适性C.在采取行政强制时,考虑标的上的合适性D.在采取行政强制时,考虑相对人上的合适性2.某乡镇企业多年未归还方某借给的资金,双方发生纠纷。

方某得知乡政府曾发过5号文件和210号文件处分了该企业的资产,遂向乡政府递交申请,要求公开两份文件。

乡政府不予公开,理由是5号文件涉及第三方,且已口头征询其意见,第三方称该文件涉及其商业秘密不同意公开,而210号文件不存在。

方某向法院起诉。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标记正确答案:DA.方某申请时应出示有效身份证明或者证明文件B.对所申请的政府信息,方某不具有申请人资格C.乡政府不公开5号文件合法D.方某能够提供210号文件由乡政府制作的相关线索的,可以申请法院调取证据3.驾驶员吴某违章,被交警李某拦住,当场罚款100 元。

下列对本案分析正确的选项是()标记正确答案:BA.当场罚款至少应当是由两位民警在场B.交警李某对吴某当场罚款100元合法C.罚款100元应当适用一般处罚程序D.民警李某在征得吴某同意后,可以当场罚款100元4.对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处罚案件,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内提出。

标记正确答案:AA.三日B.七日C.十日D.三十日5.李某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某行政机关于是将对李某查封的财物一并移送。

行政机关是否应当将移动财物的情况告知李某,以下说法正确的是?()标记正确答案:AA.应当书面告知李某B.不需要告知C.口头告知即可D.口头或者书面告知6.《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人民及依法治国关系表述为,人民是依法治国的( )和力量源泉,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保证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政治制度。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日常检查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6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日常检查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68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日常检查办法》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日常检查办法》的通知(辽地税发〔2005〕168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现将《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日常检查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一月六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日常检查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税务日常检查工作,提高税务日常检查工作效率和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税费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级地方税务机关(以下简称地税机关)开展的税务日常检查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税务日常检查,是指地税机关根据税费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对纳税人、纳费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履行有关税务登记、社会保险登记、纳税申报、纳费申报、税费款缴纳、享受税收优惠、发票使用和税控装置使用的真实性、准确性、及时性的检验、核查和监督的过程。

税务日常检查分为调账检查和实地检查两种形式。

税务日常检查使用省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省局)规定税务文书。

第四条税务日常检查由市局所属分局、县(县级市)区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县区局)及其所属分局、税务所执行。

执行税务日常检查必须两人以上,必须持有税务检查证。

第五条税务日常检查工作程序,分为针对行政执法相对人的外部工作程序、针对行政执法各职能部门的内部工作程序和行政执法工作中的资料传递程序。

第二章税务日常检查工作职责第六条对履行税务登记和社会保险登记规定的检查:(一)检查已发生应税行为的纳税人是否办理税务登记;(二)检查已办理税务登记内容与纳税人实际情况是否相符;(三)检查是否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四)检查与税务登记其它有关规定是否相符。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16.12.29•【字号】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发布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为进一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涉税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行使规则>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一批税务行政处罚权力清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0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全省税收执法实际,国家税务总局辽宁省税务局制定了《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附件:辽宁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一批).xls辽宁省国家税务局辽宁省地方税务局2016年12月29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8.02•【字号】辽地税[2007]102号•【施行日期】2007.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增值税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地税〔2007〕102号)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为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省局制定了《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各地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核定征收率,不得擅自降低标准,在做好测算工作基础上,确定符合本地区实际的征收率。

二、要严格按照《办法》的规定,审核税务中介机构的准入条件,对不符合准入条件的税务中介机构出具的鉴证报告,不予采信和审核。

三、各市要依照《办法》并结合本地区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的具体办法,落实岗位责任,确保《办法》的顺利实施。

四、《办法》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要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ΟΟ七年八月二日辽宁省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未分别核计算增值额的,按照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的可售面积占清算项目可售面积的比例计算扣除项目金额后,分别按照普通标准住宅和非普通标准住宅的销售收入和计算的扣除项目金额计算增值额。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司法厅•【公布日期】2008.08.07•【字号】辽司发[2008]19号•【施行日期】2008.08.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司法厅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辽司发〔2008〕19号)各市司法局,厅机关各执法机构,厅直各单位: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切实保护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的要求,结合我厅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业经辽宁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审查同意,现予公布,自2008年8月15日起施行。

各市局应按本地政府的统一部署,切实做好市本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制定工作,并报省厅备案。

二〇〇八年八月七日编制说明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辽宁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7]77号)要求,切实做好我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我们组织有关人员对省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依据进行了进一步梳理,对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执法权限进行了进一步明确,确定了制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性标准的范围。

辽宁省司法厅主要工作职责具有十三项,其中涉及行政执法的职责有9项:①贯彻实施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定全省司法行政法规和工作规划并监督实施。

②制定法制宣传和普及法律常识规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地区、各行业依法治理工作。

③指导监督劳动教养工作。

④指导监督律师、法律顾问、法律援助工作和公证机构及公证业务活动,综合管理社会法律服务机构。

⑤指导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民调解工作及司法助理员、基层司法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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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试行)》的公告的解读
【标 签】税务行政处罚,行政处罚裁量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业务主题】税收稽查与处罚
【来 源】
2012年7月,国家税务总局正式下发了《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指导意见》(国税发[2012]65号)。

按照总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整体设计、重点推进”的总体安排,我局将规范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作为规范税务行政裁量权工作的突破口,研究起草了适合我省的《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及《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辽宁地税公告【2013】 号),以规范税务行政处罚的行使。

现将该公告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公告》出台的背景?
考虑到税务行政处罚在税务行政裁量权中是最常见的,而且当前在实施税务行政处罚中还存在着处罚标准不统一、处罚随意性大的现象,导致同一处罚事项地域差别较大,税收执法风险突出,引发的争议较大,社会关注度也较高等情况,我局从公平、公正执法的角度出发,要求各级地税机关行使行政处罚裁量权应当平等对待当事人,同样情形同等处理。

对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税务事项,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处理,目的在于规范税收执法,防范执法风险。

二、《公告》主要包括哪些内容?
《公告》由《办法》与《基准》两部分内容组成。

《办法》与《基准》的制定,主要依据《行政处罚法》、《征管法》、《发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中有关税务行政处罚的规定。

《办法》共八章四十三条,主要规定了行使税务行政处罚的一些原则和主要程序制度,《基准》共十大类五十七项,具体对税务行政处罚的法律条文适用进行了细化,与《办法》配套施行,全系统统一适用。

三、行政处罚裁量权的含义是什么?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地税机关在依法享有的税务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及其他税务管理相对人(以下简称“当事人”)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进行裁量的权限。

四、《办法》的适用主体是哪些?
各市地方税务局、县(区)地方税务局及其所属税务所(分局)和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并向社会公告的各级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五、《办法》规定了哪些特殊制度?
《办法》规定了告知制度、陈述申辩和听证制度、回避制度、说明理由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合议制度、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度等,在做出行政处罚裁量时具体适用。

六、《裁量基准》如何适用?
《基准》采用违法行为对应裁量的模式,将《征管法》和《发票管理办法》中规定的违法行为按照内容分为十大类,具体包括:税务登记类、纳税申报类、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类、按规定保管发票类、发票印制类、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类、未按规定接受税务管理类、偷逃税和抗税类、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类、违反纳税担保办法类。

每一大类根据违法行为内容的不同,分为小项。

每一项对应裁量阶次、裁量因素和裁量基准。

裁量基准制定的原则为定额处罚,纳税人各类违法行为中根据裁量不同而适用不同的处罚额度,对每一裁量阶次固定处罚额度,不再给予裁量空间,实行全省范围处罚标准的统一性。

同时,考虑到个人,主要是个体工商户的经济承受能力,部分违法行为分“个人”和“单位”两类适用不同处罚标准。

“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单位”是指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

七、什么是裁量阶次?
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具体处罚条款的规定以及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在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行政处罚幅度范围内,结合我省地税系统的实际情况,将具体的违法行为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特别严重四个阶次,并分别对每个阶次的违法行为在法定处罚幅度内确定具体的处罚金额。

对个别违法行为,如偷税违法行为,其性质较恶劣,社会危害性较大,在划分裁量阶次时分为一般、严重和特别严重阶次。

八、什么是裁量因素?
《基准》中裁量因素分为法定裁量因素和酌定裁量因素:法定裁量因素根据罚则确定,主要包括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罚款等;酌定裁量因素是划分裁量阶次的依据,主要包括违法行为持续的时间、违法次数、涉案数量、涉案金额等,划分裁量阶次时按照“孰重”原则确定。

特别说明:发票部分违法情节的判定均采用“涉案票面金额”和“涉案发票份数”两种标准“孰重”原则确定具体的处罚档次。

“首次发生”是指税务机关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发现违法行为,无论该类违法行为在该纳税年度内已持续了多长时间,均为首次;“再次”、“第三次”、“三次以上”等均指从税务机关首次发现违法行为起5年内又发生违法行为;超过5年的,重新计“首次”。

不同种类的违法行为分别计算违法次数。

关联知识:
1.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实施办法(试行)》和《辽宁省地方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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