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辽地税发[2009]59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的通知(辽地税发〔2009〕59号)各市地方税务局(不含大连):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十届八次全会精神,全力做好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促振兴的各项工作,围绕“完善政策,挖掘税源;强化征管,堵塞漏洞”的原则,确保完成全年税费收入任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税收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9〕16号)、《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国税发〔2009〕85号)和《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若干具体措施》(国税发〔2009〕114号)等文件精神,省局制定了《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的若干具体措施》,请各地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统一思想,坚定信心。
当前国民经济运行持续企稳向好,为完成收入任务提供了有利条件,但完成收入增长目标的形势仍很严峻。
各地要按照省委、省政府“两个不低于”的要求,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依靠和主动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争取相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强化责任,确保全年任务目标的完成。
二、加强领导,狠抓落实。
各级地税机关务必高度重视,主要领导亲自挂帅,各有关部门通力配合,深入基层和企业开展调研,统筹协调,落实责任,有针对性地解决组织收入中的突出问题,加强收入督导,积极采取措施堵塞收入漏洞,有力、有序、有效地开展收入攻坚,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两个不低于”目标的完成。
三、深入分析,加强调度。
切实加强税收分析与预测,全面开展税源、税收预测预警、税收管理风险和政策效应等分析,强化对重点税源地区、行业和企业的分析。
密切跟踪宏观经济和企业经营形势变化,全面掌握影响税收收入变化因素,及时发现组织收入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
大连地税局关于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大连地税局关于征收资源税有关问题规定的通知【标 签】征收资源税问题【颁布单位】大连市地方税务局【文 号】大地税流﹝1995﹞14号【发文日期】1995-01-24【实施时间】1995-01-24【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资源税市地税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地税局、市地税局县区征管处: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辽政发﹝1994﹞45号《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589号《关于认真进行资源税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精神,对我市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对《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明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核定的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的资源税适用税额,请按本文所附资源税税额表执行。
二、资源税代缴义务人的税额标准;独立矿山,联合企业收购的未税矿产品,按照本单位的资源税税额,依据收购数量在收购地代扣代缴资源税。
其他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按照《资源税税额表》中省级核定的税额,依据收购数量在收购地代扣代缴资源税。
三、在大连市内开采或生产资源税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一律在开采地或生产地缴纳资源税。
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和本溪钢铁公司所属的各矿山,应由鞍山钢铁(集团)公司和本溪钢铁公司划拨应纳资源税款,由各开采或生产单位向当地税务机关缴纳。
四、资源税纳税人开采或生产过程中,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等原因遭受重大损失的,以及个别企业纳税有困难的,报经市地方税务局批准,给予适当的减免资源税照顾。
五、鉴于一九九四年,由于对“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的资源税税额未确定,各地尚未对其征收资源税的情况,请各地接到此文后,对一九九四年尚未缴纳资源税的企业进行认真清理,并及时组织税款入库。
六、各地应结合税源普查,对资源税税源分布状况进行一次全面调查,尤其是对重点税源及新开征资源税的产品税源调查。
并在调查中一并对资源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认真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纳税人应纳资源税税额的计算是否准备,应税产品各等级资源适用的税额标准是否正确;应税产品的自用量是否按规定征收了资源税;2、收购未税矿产品的单位是否履行了代扣代缴资源税的义务;3、是否有越权减免税的情况;4、各企业应税产品的资源税缴纳、欠缴情况、欠缴原因,各地请按文中所附的资源税税源调查表的内容与要求,集中精力,抓紧时间进行调查,并请于一九九五年三月十日底前将调查表及有关情况上报市地税局,届时,市地税局将抽查部分地区的检查情况。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布日期】2020.06.28•【文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施行日期】2020.09.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资源税正文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现将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公告如下:一、资源税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产品)的销售额,按照纳税人销售应税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确定,不包括增值税税款。
计入销售额中的相关运杂费用,凡取得增值税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有效凭据的,准予从销售额中扣除。
相关运杂费用是指应税产品从坑口或者洗选(加工)地到车站、码头或者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费用。
二、纳税人自用应税产品应当缴纳资源税的情形,包括纳税人以应税产品用于非货币性资产交换、捐赠、偿债、赞助、集资、投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利润分配或者连续生产非应税产品等。
三、纳税人申报的应税产品销售额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有自用应税产品行为而无销售额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按下列方法和顺序确定其应税产品销售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产品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三)按后续加工非应税产品销售价格,减去后续加工环节的成本利润后确定。
(四)按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确定。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1-资源税税率)上述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确定。
(五)按其他合理方法确定。
四、应税产品的销售数量,包括纳税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和自用于应当缴纳资源税情形的应税产品数量。
五、纳税人外购应税产品与自采应税产品混合销售或者混合加工为应税产品销售的,在计算应税产品销售额或者销售数量时,准予扣减外购应税产品的购进金额或者购进数量;当期不足扣减的,可结转下期扣减。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45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4e41629cb8d528ea81c758f5f61fb7360b4c2b72.png)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4〕45号一九九四年十月十八日)按照国有资源有偿开采的原则,为发挥资源税调节级差收入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资源状况,现就《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未列的其他非金属矿和有色金属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源税的单位税额鉴于我省大部分矿山处于萎矿阶段,且老企业、乡镇企业多、效益不高的实际情况,对国家规定由省核定税额的产品和企业实行从低定额的原则,即按邻近矿山或产品国家已核定税额的标准下浮20%-30%。
(一)其他非金属矿产品的单位税额对《条例》未列的石棉产品开采或生产单位和个人,单位税额为1.1元。
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未列的其他非金属矿产品,单位税额分为三档:即水晶、玛瑙为1.5元;其他粘土、建筑用砂石为0.5元;其他产品为1元。
(二)黑色金属矿产品的单位税额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未列的铁矿石开采或生产企业,单位税额核定为10元。
同时,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94〕财税字第041号文件对独立矿山铁矿石资源税减按规定税额60%征收的规定,单位税额同步下浮,独立矿山执行税额为6元。
(三)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单位税额对《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中未列的有色金属矿产品开采单位和个人的单位税额,按下列标准执行:铜矿单位税额为0.95元,钼矿单位税额为0.4元,铅锌矿单位税额为1.4元,岩金矿单位税额为1.1元,砂金矿单位税额为1.3元,铝土矿单位税额为14元,镍矿单位税额为6.5元,其他未列的有色金属矿产品,单位税额为1元。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辽宁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标 签】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文 号】辽地税流﹝1997﹞43号【发文日期】1997-02-28【实施时间】1997-02-28【 有效性 】全文有效【税 种】资源税各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各分局: 现将《辽宁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辽宁省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实现资源税征收管理工作的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制定本规程。
第二章 纳税义务人的认定 第三条 凡在省内开采资源税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开采或者生产下列应税产品的,分别以下列单位为资源税纳税义务人。
(一)开采原油、天然气的辽河石油勘探局以辽河石油勘探局为纳税义务人。
(二)有偿出让河滩、山地由受让方开采的,以受让方为纳税义务人。
(三)无偿使用、销售应税产品的以使用或销售的单位和个人为纳税义务人。
第四条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有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和省人民政府《关于资源税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认定纳税义务人,并以《资源税纳税义务人认定通知书》通知纳税义务人。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难以认定时,报上级地方税务机关认定。
第三章 税目、单位税额和课税数量的确定 第五条 资源税税目、单位税额按国家和国家授权省规定的内容执行。
纳税义务人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其适用税目难以确定的,可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确定。
主管地方税务机关难以确定时,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报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二)省辖市地方税务机关难以确定,报省地方税务机关确定。
(三)对确定适用税目错误的,上级地方税务机关有权纠正。
辽宁国税全文废止或失效文件

2001.05.05 2001.05.10 辽国税发[2001]56号 2001.06.28 辽国税发[2001]83号 2001.07.10 辽国税发[2001]88号 2001.07.27 辽国税发[2001]100号 2001.08.20 辽国税函[2001]170号 2001.10.23 辽国税函[2001]228号 2001.12.25 辽国税发[2001]189号 2002.01.08 辽国税发[2002]1号 2002.01.29 辽国税发[2002]12号 2002.02.07 辽国税发[2002]20号 2002.02.07 辽国税函[2002]51号 2002.02.22 辽国税函[2002]67号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47 48 49 50 51 52 53 54
关于下达外贸企业名单的通知 1996.11.06 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 1996.11.22 关于国有林场加工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问题的通知 1996.11.25 关于印发纳税人自行缴税带票申报办法的通知 1996.12.11 辽宁省国税系统税务稽查信访工作制度 1996.12.30 关于辽宁省消防部队所办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1997.04.03 关于农电管理站收取的电工经费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7.05.27 辽宁省国税系统实施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试行办法 1997.06.16 关于辽宁国电节能环保开发公司销售电力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7.11.07 关于辽宁省消防部队所办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 1997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商业环节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1998.03.06 关于印发出口退税工作管理制度的通知 1998.03.12 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03.30 关于企、事业单位劳动保护费用等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规定的通知 1998.07.08 关于对辽宁省石油总公司系统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8.07.20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管理办法 1998.10.12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暂行规定 1998.12.30 关于出口企业实行“免抵退”税有关税政问题的通知 1999.02.26 关于印发《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及年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03.09 关于调整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1999.03.25 关于确定辽宁电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所得税纳税人问题的通知 1999.04.12 关于同意辽宁电信寻呼有限责任公司公务用车车辆费用税前扣除的通知 1999.06.03 关于辽宁省石油总公司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1999.07.06 关于确定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增值税征收率的通知 1999.09.07 关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缴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09.14 印发《关于对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企业实施监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12.08 印发《关于对辽宁省电信企业实行企业所得税监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12.24 印发《关于对辽宁移动通信公司实行企业所得税监管的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9.12.24 关于印发辽宁省企业所得税减免税等涉税事项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9.12.27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12.31•【字号】辽政办发〔2016〕177号•【施行日期】2016.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辽政办发〔2016〕177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12月31日辽宁省地方税务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14〕26号),设立辽宁省地方税务局(正厅级),为省政府直属机构。
一、职能转变(一)取消的职责。
1.取消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
2.取消营业税征收管理,保留营业税后续管理。
3.取消“汇总纳税企业组织结构变更审批”、“非境内注册居民企业选择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等34项涉税审批备案核准事项。
4.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取消的其他职责。
(二)下放的职责。
1.将契税减免审核下放到市级地税机关。
2.耕地占用税减免由主管地税机关实行备案管理。
3.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职能转变和机构改革方案》需要下放的其他职责。
(三)增加的职责。
车辆购置税、消费税部分税目征收管理。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涉税案件稽查工作,强化对重点人群、重点领域的税收检查,加大打击涉税违法行为的力度,维护市场公平。
2.加强推进纳税服务体系建设,着力改进纳税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的地方税收征纳关系,完善12366纳税服务平台。
3.强化对税收执法权的监督制约和内部审计职责,推进依法行政。
4.深化税收征管体制改革,加强国地税合作,推进诚信体系建设,提升服务经济发展水平。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51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51号](https://img.taocdn.com/s3/m/4cd0b6ee9f3143323968011ca300a6c30c22f1eb.png)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辽地税发[2006]151号)各市地方税务局:资源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2005年以来,为充分发挥资源税调节收入,保护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促进矿产资源对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和省政府先后对石油、天然气、铁矿石、钼矿石、锰矿石、岩金及煤炭等矿产的资源税适用税额和征收标准进行了适当调整。
资源税收入稳步增长,已成为地方税收的重要税种之一。
为了进一步落实资源税政策,规范资源税征收管理,现就进一步加强资源税征收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建立部门协作机制,强化税源监控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积极取得当地政府的支持,通过各种有效途径建立部门配合、信息共享、税源控管的协作机制。
一是要求对从事应税矿产品开采销售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特别对手续不健全,流动性较大的纳税人要依法办理临时税务登记。
二是要及时取得国税部门的税务登记信息、工商管理部门营业执照信息、安全生产部门办理矿产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信息、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矿产品开采用地信息、矿管部门办理的采矿证信息、矿产资源补偿费发放信息、采矿计划信息等。
三是建立资源税户籍税源管理制度。
通过对征收机关掌握的纳税登记情况进行清理和检查,并与有关部门的纳税信息进行分析核实,对从事应税矿产品生产销售的纳税人实行动态的税源监控管理。
二、加强资源税核定征税管理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按照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对本辖区内各类应税矿产品生产销售情况进行调查,及时掌握应税矿产品的产、销、存及市场价格变动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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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税法规
策划 乐税网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资源税税率的通
知
【标 签】资源税征收管理,资源税税率,计税依据,税收优惠管理
【颁布单位】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文 号】辽财税(2016)430号
【发文日期】2016-07-06
【实施时间】2016-07-06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资源税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地税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 根据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
精神,经省政府批准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准备案,我省自2016年7月1日起实施资源税改革,现对我省资源税适用税率及征收管理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税目、税率和计征方式
我省纳入此次资源税改革的品目共计42个,其中,14个资源品目属于《资源税税目税率幅度表》中列举的矿产品,由省政府在国家规定的税率幅度内提出具体适用税率建议,并经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核准;28个未列举名称的资源品目矿产品,由省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税目和适用税率,并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备案,其中,铁矿等39个资源品目资源税实施从价计征,粘土等3个资源品目资源税继续从量计征。
我省资源税税目及适用税率依照本通知所附《资源品目适用税率表》执行。
二、计税依据
资源税应纳税额按照计税依据乘以适用税率计算。
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计税依据为原矿、精矿(或原矿加工品)、氯化钠初级产品或金锭的销售额(包括视同销售额);资源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的,计税依据为原矿或精矿的销售数量(包括视同销售数量)。
原矿、精矿或氯化钠初级产品的计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销售原矿、精矿或氯化钠初级产品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收取的增值税销项税额以及从坑口到车站、码头或购买方指定地点的运输费用。
三、税收优惠
(一)对充填开采方式采出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50%.目前充填开采涉及的矿种主要为金矿、铜矿、铅锌矿、铁矿、磷矿等。
(二)对大、中型开采企业所属衰竭期矿山开采的矿产资源,资源税减征30%.
纳税人开采的矿产品,同时符合上述减税情形的,纳税人只能选择其中一项执行,不能叠加使用。
纳税人在初次申报衰竭期矿山减税项目时,应将主管部门公示或出具的符合减税条件的矿企名单及有关资料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备案。
有关资料包括剩余可采储量、剩余可采储量占原设计可采储量的比例、剩余服务年限以及进入衰竭期的起始时间等内容。
在矿石资源可采储量增加,但仍符合减税条件时,纳税人应提供相关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在矿石资源可采储量增加而不符合减税条件时,纳税人应停止享受减税政策。
纳税人初次申报充填开采资源税减税项目时,应将主管部门公示或出具的符合减税条件的矿企名单及有关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有关资料以矿企下属的单个矿山为单位出具,内容包括充填开采设计的充填工艺、矿产品产量、实施周期和预期效果等。
对利用低品位矿、废石、尾矿、废渣、废水、废气等提取矿产品的税收优惠政策,另行明确。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地点。
资源税应当由纳税人按规定填报《资源税纳税申报表》,并向应税产品的开采地或生产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缴纳。
纳税人在本省范围内开采或生产应税产品,其纳税地点需要调整的,由省地税局决定。
(二)原矿销售额与精矿稍售额的换算。
1.以精矿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的矿产资源,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原矿销售额换算为精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精矿销售额=原矿销售额*换算比
换算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2.以原矿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的矿产资源,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加工销售(或者视同销售)精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精矿销售额折算为原矿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原矿销售额=精矿销售额*折算率
折算率=(原矿单位价格*选矿比)/同类精矿单位价格
选矿比=加工精矿耗用的原矿数量/精矿数量
3.以金锭销售额为计税依据的金矿,纳税人销售(或者视同销售)金精矿(或原矿)的,可采用成本法或市场法将精矿(或原矿)销售额换算为金锭销售额计算缴纳资源税。
金锭销售额=精矿销售额*换算比
换算比=金锭单位价格/(精矿单位价格*选矿比)
选矿比=加工金锭耗用的精矿数量/金锭数量
(三)外购已税原矿扣减。
纳税人以自采原矿和外购已税原矿混合销售或混合加工为精矿销售的,应当准确核算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不能准确核算外购原矿或金精矿的购进金额,一律视同自采原矿加工精矿或金锭予以计征资源税),在确认精矿计税销售额时,可扣减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
具体计算方法如下:
1.外购已税原矿混合销售。
计税销售额=当期原矿销售额一当期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
2.外购已税原矿混合加工精矿销售。
(1)以原矿为征税对象的。
计税销售额=当期精矿销售额*折算率一当期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
(2)以精矿为征税对象的。
计税销售额=当期精矿销售额一当期外购原矿的购进金额*换算比
3.外购已税金精矿混合加工金锭销售。
计税销售额=当期金锭销售额一当期外购金精矿的购进金额*换算比
五、全面清理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
在实施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的同时,将全部资源品目矿产资源补偿费费率降为零,停止征收价格调节基金。
继续对涉及矿产资源的收费基金进行全面清理,落实取消或停征收费基金的政策,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拒绝执行,不得以其他名目变相继续收费。
各级财税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好资源税改革工作,确保改革平稳有序实施;要加强宣传引导,做好政策解读;要跟踪分析改革运行情况,及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要加强对纳税人的培训,提高纳税服务水平。
辽宁省财政厅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2016年7月6日关联知识: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